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建立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创建优美、舒适、安全和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经批准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使用宿舍的公用设备、设施、有权参与学生宿舍管理;

(二)有权向学校举报学生宿舍区内的违纪行为,有权就学生宿舍管理和学生宿舍文化建设等向学校提出合理的意见和要求;

(三)有权监督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权对在学生宿舍区所受的处理提出异议。学生工作部、校园管理工作部、学院宿舍管理委员会(简称宿委会)要充分听取被处理人的意见,并给予答复。

第三条 经批准入住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二)爱护室内设备,爱护公共设施。节约用水、用电,按时交纳超用水、电费用;

(三)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 加强对在校住宿学生的住宿管理,对晚归、不归的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批评从严,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干部、学生党员负有监督管理学生晚归和不归的责任和义务,对本宿舍或本班同学晚归或不归应及时报告;知情不报者,影响本学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晚归、不归现象严重的班级、宿舍,取消“优秀红旗团支部”、“优良学风班”、“文明寝室”的评比资格。

第二章 学生宿舍住宿管理

第六条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无特殊原因一律不退。在校生必须按学院规定时间交纳下学年度住宿费;新生入学按规定时间交纳住宿费。

第七条 学生宿舍由学院校园管理工作部和葆力物业服务中心统一调配、管理,未经校园管理工作部批准,任何单位、学生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宿舍。违者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对拒绝他人调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学生必须服从管理部门对宿舍的调配,不得擅自调换房间。任何单位、个人如需使用、调换学生宿舍,应提前至少一周向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系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工作部盖章,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由校园管理工作部安排。学院有权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学生的房间和床位。

第九条 住宿学生须爱护宿舍内一切公共设施及用品,宿舍内家具按指定位置要求摆放,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移除、调换或做他用。如发现宿舍公用设施设备转借、拆改、移位,应由当事人照价赔偿或按指定位置复原。

第十条 学生毕业、出国或休学、退学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宿手续。如退宿手续办理完后,还继续占用宿舍者,校园管理工作部、物业服务中心和保安有权责令其迁出,有权强行将其行李转移、保管,拒不执行者予以强行处理。

住宿学生应坚持住宿,并履行住宿的责任和义务;中途因各种原因不在学生宿舍住宿者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学生毕业离校或终止住宿的应提早整理好房间内物品,在规定的时间内搬离宿舍,凡有赔偿的应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按规定赔偿。在离校前应由有关部门检查,清点物品,方可办理离宿手续。

第十一条 宿舍门锁、钥匙由物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配钥匙和调换门锁,违者除责令其恢复原样外,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如因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责任人承担。个人钥匙要妥善保管好,丢失钥匙要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失登记。如因丢失钥匙而造成失窃者,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来访客人必须在宿舍值班室登记并遵守会客规定。未经许可,严禁留宿外来人员,包括家属、朋友、同学等。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异性者,给予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临时借用宿舍钥匙必须写书面申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管理员值班室签名,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借用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未经同意,学生活动室严禁任何社团、组织占用、挪用活动室的任何设备设施,不允许在活动室大声喧哗、吵闹。违者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一学期内累计三次以上晚归,或晚归时,谎报个人信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宿舍区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为:

(一)学院物业管理中心对违纪的学生进行登记,每周进行一次小汇总,每学期进行一次大汇总,累计学生的违纪情况及次数;

(二)物业管理中心将汇总结果上报校园管理部,并将违纪学生的名单发给各系辅导员老师及学院学生宿委会,由宿委会的同学进行核实,核实后由学工部审核并根据本办法及《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提出处分意见,然后由学生工作部、校园管理部、各有关教学系共同拟定处理意见,上交学院院务会审议;

(三)学院讨论通过后,作出处分决定;

(四)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根据《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进行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原则上不允许异性及非住宿人员进入。因公务或工作需要进入者,需佩带工作证或相关部门批条,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登记后方可进入。男女生不准互窜宿舍,宿舍内不准留宿非住宿同学及校外人员,严禁留宿异性。

第十八条 住宿的学生要讲礼貌、讲文明、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及其劳动,接受工作人员的询问和指导,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开展各项管理工作。态度不好并恶语伤人或伙同他人起哄者,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按章执行公务不听劝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宿舍管理人员须接到正式书面文件或有正当理由方可进入已锁的宿舍;进入宿舍前应尽量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住宿人。

第三章 学生宿舍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条 住宿生交纳1寸彩色照片二张,由学校统一制作住宿证,住宿证是住宿生进出宿舍的标志,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由物业服务中心管理,负责宿舍日常服务及安全保卫、环境清洁、日常维修工作。宿舍楼设立管理员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共同维护宿舍区的公共秩序,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做到不打架、不起哄、不玩牌等,以免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凡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高声弹奏乐器、大声播放音乐者给予批评教育,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学生应遵守统一作息时间,午休和晚归熄灯后应保持肃静,禁止大声喧哗,吹弹乐器、播放音乐以及进行其他有碍别人休息学习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异性宿舍。有事应电话联系,对不听劝阻或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学生在宿舍区从事推销、传销、进行有偿服务或其他一些商业性活动。违者,除没收其经营物品或活动器具外,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其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如是党员,建议给予党内处理、取消“评奖学金、评优、评先进等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区内赌博、酗酒、斗殴、滋事及进行其它违纪活动。违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是党员,建议给予党内处分,取消“评奖学金、评优、评先进等资格”,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六条 禁止学生在宿舍区内进行任何球类活动,带球进出宿舍区,球不能落地、不准玩耍。否则,给予没收;禁止在宿舍楼内从事溜旱冰或重型器械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各类机动车不得进入宿舍区。摩托车、小汽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停放在人行道、走廊和宿舍内。宿舍区的自行车应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不准进楼;违者一次罚款10元,屡教不改者没收其自行车;严禁将来路不明、无牌无证的车带进宿舍区。否则,管理人员有权将车辆扣留。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墙壁、门窗上钉钉子、乱涂、乱画等;除指定的宣传栏外,宿舍区内墙壁、门窗上严禁随意张贴广告、标语、启事、海报等。请不要用脚踢门或践踏墙裙;一经发现,立即责成其自行清除,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如因举办活动需在周围悬挂标语、广告的,须经学生工作部门、校园管理工作部批准。否则,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责成其清理干净。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

(一)学生宿舍开、关门时间:

周日--周四 早6:30——晚23:00

周五、周六 早6:30——晚23:50

晚上超过关门时间回宿舍应向值班楼管员交验学生证或其他证件方可进入,并做晚归登记,请不要在走廊及宿舍大声喧哗。

(二)住宿学生必须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回宿舍休息。不按时间返回的,一律凭本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能进入,否则,管理员有权不开门。凡拒不接受检查登记,无理取闹、谩骂管理人员、态度蛮横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严禁学生晚归、不归。未经批准,周日至周四及周日:23:00至次日早晨6:30期间(周五至周六:23:50至次日早晨6:30期间)进入本人宿舍者,为晚归;未经批准,周日至周四及周日:23:00至次日早晨6:30期间(周五至周六:23:50至次日早晨6:30期间)未回本人宿舍者,为不归(节假日等离校的学生除外)。

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学生视为不归。

(四)制作学生离校情况登记表,学生如果晚上不在宿舍住宿(寒暑假除外),应主动在登记表上登记,如果没有登记而夜不归宿,一经查实,按夜不归宿处置。

(五)凡晚归者,必须持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等),在宿舍管理员处登记后方可进入。晚归或晚出者凡不登记而强行进出或无理取闹者,一经查实,加重一级处分。如确有原因,请出示院、系、家长证明等有效说明。

(六)在校学习期间,无正当理由晚归、夜不归宿者,综合测评中的日常表现给予适当扣分,并影响本学年的奖学金评比。

一个学期内晚归达三次者,给予系警告处分;超过三次者,给予校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记过处分。

(七)严禁晚归翻墙、翻窗进入宿舍区,爬阳台进入隔壁宿舍以及攀爬各种护栏,初犯给予批评教育,给予系警告处分,两次及以上给予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饲养狗、猫、鼠、鸟、兔等禽兽类宠物。违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限其三日内自行处理,否则给予没收;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理;造成宠物伤人者,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如发现危及宿舍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宿舍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的情况,学生工作部和校园管理工作部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已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第四章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

第三十二条 限额用电用水标准:

(一)学生宿舍实行安全、节约用电用水制度,免费用电额度为10度/人/月,免费用水额度为4吨/人/月(其中含1.6吨热水,按10个月算,寒、暑假不享受免费水电额度)。超过部分费用由住宿人员共同承担(按当年水电标准计收)。宿舍成员应主动缴纳费用。

(二)物业服务中心每月负责查抄水电表、核算费用,每月水电费于月末抄表、录入、统计并公示,于次月15日前以宿舍为单位统一收取。

(三)逾期不缴纳超用水电费的宿舍,物业服务中心实行停电处理,直至该宿舍交费办理手续为止;对无理取闹或擅自接通水、电者予以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宿舍成员如是党员,建议给予党内处理,取消“评奖学金、评优、评先进等资格”。

(四)为了增加水电费缴交的透明度,如果学生对缴费有疑问时,可查看水、电表记录。

第三十三条 为了确保学生宿舍用电安全,严禁使用700瓦以上大功率电器或其他违反用电安全的电器,如:电饭煲、电水壶、电炉、电热杯、电吹风、电热棒、微波炉等。违者对其电器进行强制保管,直至毕业离校时退还;对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由于使用不安全电器或高瓦数电器造成用电设施损坏的,恢复设施费、维修费由学生宿舍成员支付;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照明、计算机等电器在使用中,遇到突然停电时,学生及宿舍管理人员应立即关掉开关和拔掉插头。

学生离开宿舍前,应切断室内电源,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学习(如电脑、录音机、台灯等)需增加宿舍内线路的,应报学生宿舍管理员处批准后,由专业电工协助安装,学生负责所需材料等各种费用。禁止在宿舍区乱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改变宿舍内原有电器线路及用电设备,违者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事故者,将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爱护宿舍楼内各种消防器材和设施,禁止挪用、损坏消防器材,严禁擅自启用消防水龙头。无紧急情况,严禁使用消防通道。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者,给予警告处分;破坏消防器材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严禁搭线偷电,或在水表、电表上作弊,破坏水电设施等行为。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凡违反规定导致火灾、用电事故者,由违纪学生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处分。

第五章 学生宿舍区治安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区内严禁存放管制刀具、凶器、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离开宿舍要随时锁门,晾晒衣服要注意看管,及时收回。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宿舍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打麻将的行为;严禁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宗教等活动;不得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发现在宿舍区内活动的不明身份的可疑人员或推销物品的人,学生要及时向值班人员报告,并协同值班员一起处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宿舍作案,确保宿舍区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上好锁,随身携带宿舍钥匙。如需带外来人员(包括不是本栋宿舍的学生)进入宿舍,必须在管理员处登记,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发现撬门、拧锁事件以及可疑人员或失窃应及时向管理员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四十二条 带大件物品及贵重物品进出宿舍区的,应自觉接受检查。凭身份证、学生证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故意损坏家具、门窗、玻璃、门锁、灯具、电话、水电表等楼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照价赔偿并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不准往宿舍区外搬迁家具等公有物品;家具应按学校规定统一摆放,不得随意移位。违者责令其恢复原位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宿舍区存放液化气瓶等危险品:禁止学生在宿舍内煮食(包括使用大功率电器),确有需要者(如煮药),可在校园管理工作部指定的服务地点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区内生火、焚烧废纸、燃放烟花鞭炮及点蜡烛等容易引起火灾的行为。严禁学生在楼道摆放饮水机、桌椅、鞋、鞋架、纸箱、酒类饮用瓶、垃圾等物品,经多次提醒不听劝阻者对其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严禁在楼道和宿舍内存放自行车等,保持防火通道畅通。

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楼顶或露台活动;禁止在走廊、阳台栏基上倚靠、坐卧等。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阳台、走廊护栏用重物压晒衣物,不得在无防盗网的阳台、走廊摆放花盆或容易下坠伤人的重物。

第四十八条 不得利用电话长时间闲聊或打干扰电话影响他人休息。非特殊状况不准乱拨“110”、“120”、“119”等特殊服务电话,违者按扰乱社会秩序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宿舍计算机和校园网络的使用应遵守校园网络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安全使用网络。学生应加强网络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网络安全意识,监督和防止有害反动信息在网上传播,共同营建有序健康的校园网络。

学校保护检举违纪行为的同学,报复、恐吓检举或值班人员者,学校给予严厉处分。

第六章 学生宿舍区的卫生、宿舍财产管理

第五十条 住宿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准在宿舍区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壳、纸屑、摔酒瓶、汽水瓶等杂物,不准向窗外、楼道倒污水,严禁向洗脸池、便池内扔杂物;严禁随地大小便;一经发现,视情节罚款5—50元。

第五十一条 垃圾放在垃圾桶内。不准在阳台、走廊、过道、门口、消防设施旁堆放垃圾等杂物,本宿舍鞋架、垃圾桶等清洁工具不得放在宿舍外。否则,保洁员有权当垃圾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不得把硬性、难溶化的东西(如报纸、衣物、塑料袋、瓶类等)丢入洗手间下水管道内。如属以上东西堵塞管道的,原则上自行疏通,需要维修人员进行疏通的,所需费用由该宿舍负责;分不清责任的,其疏通费则由堵塞层以上(含堵塞层)同管道的宿舍分摊负责。

第五十三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宿舍内的桌椅、床、门、窗、锁、洗手盆以及消防设备等公用设施。发现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以便安排专人免费维修;因使用不当或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坏,维修所需费用由该宿舍或当事人负责;如属人为损坏的,双倍赔偿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发现私自拆换的,责成其维修复原,不能维修复原的由宿舍成员照价赔偿(参见宿舍财产损坏赔偿标准)。

第五十四条 建立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定期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跃宿舍文化等活动。

第七章 其它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宿舍成员违章违纪而本舍其它人员不配合揭发肇事者的,则按集体违章处罚。

第五十六条 凡是不按期交纳罚金的,超期十天以上的,从第十一天起对该宿舍停电处理,并按水电管理规定收缴滞纳金。

第五十七条 住宿学生请主动配合学院学生工作部、团委、校园管理工作部等部门所安排的卫生、纪律、治安、消防等检查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十六条 凡是不按期交纳罚金的,超期十天以上的,从第十一天起对该宿舍停电处理,并按水电管理规定收缴滞纳金。

第五十七条 住宿学生请主动配合学院学生工作部、团委、校园管理工作部等部门所安排的卫生、纪律、治安、消防等检查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建立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创建优美、舒适、安全和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经批准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使用宿舍的公用设备、设施、有权参与学生宿舍管理;

(二)有权向学校举报学生宿舍区内的违纪行为,有权就学生宿舍管理和学生宿舍文化建设等向学校提出合理的意见和要求;

(三)有权监督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权对在学生宿舍区所受的处理提出异议。学生工作部、校园管理工作部、学院宿舍管理委员会(简称宿委会)要充分听取被处理人的意见,并给予答复。

第三条 经批准入住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二)爱护室内设备,爱护公共设施。节约用水、用电,按时交纳超用水、电费用;

(三)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 加强对在校住宿学生的住宿管理,对晚归、不归的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批评从严,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干部、学生党员负有监督管理学生晚归和不归的责任和义务,对本宿舍或本班同学晚归或不归应及时报告;知情不报者,影响本学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晚归、不归现象严重的班级、宿舍,取消“优秀红旗团支部”、“优良学风班”、“文明寝室”的评比资格。

第二章 学生宿舍住宿管理

第六条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无特殊原因一律不退。在校生必须按学院规定时间交纳下学年度住宿费;新生入学按规定时间交纳住宿费。

第七条 学生宿舍由学院校园管理工作部和葆力物业服务中心统一调配、管理,未经校园管理工作部批准,任何单位、学生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宿舍。违者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对拒绝他人调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学生必须服从管理部门对宿舍的调配,不得擅自调换房间。任何单位、个人如需使用、调换学生宿舍,应提前至少一周向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系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工作部盖章,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由校园管理工作部安排。学院有权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学生的房间和床位。

第九条 住宿学生须爱护宿舍内一切公共设施及用品,宿舍内家具按指定位置要求摆放,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移除、调换或做他用。如发现宿舍公用设施设备转借、拆改、移位,应由当事人照价赔偿或按指定位置复原。

第十条 学生毕业、出国或休学、退学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宿手续。如退宿手续办理完后,还继续占用宿舍者,校园管理工作部、物业服务中心和保安有权责令其迁出,有权强行将其行李转移、保管,拒不执行者予以强行处理。

住宿学生应坚持住宿,并履行住宿的责任和义务;中途因各种原因不在学生宿舍住宿者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学生毕业离校或终止住宿的应提早整理好房间内物品,在规定的时间内搬离宿舍,凡有赔偿的应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按规定赔偿。在离校前应由有关部门检查,清点物品,方可办理离宿手续。

第十一条 宿舍门锁、钥匙由物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配钥匙和调换门锁,违者除责令其恢复原样外,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如因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责任人承担。个人钥匙要妥善保管好,丢失钥匙要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失登记。如因丢失钥匙而造成失窃者,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来访客人必须在宿舍值班室登记并遵守会客规定。未经许可,严禁留宿外来人员,包括家属、朋友、同学等。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异性者,给予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临时借用宿舍钥匙必须写书面申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管理员值班室签名,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借用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未经同意,学生活动室严禁任何社团、组织占用、挪用活动室的任何设备设施,不允许在活动室大声喧哗、吵闹。违者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一学期内累计三次以上晚归,或晚归时,谎报个人信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宿舍区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为:

(一)学院物业管理中心对违纪的学生进行登记,每周进行一次小汇总,每学期进行一次大汇总,累计学生的违纪情况及次数;

(二)物业管理中心将汇总结果上报校园管理部,并将违纪学生的名单发给各系辅导员老师及学院学生宿委会,由宿委会的同学进行核实,核实后由学工部审核并根据本办法及《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提出处分意见,然后由学生工作部、校园管理部、各有关教学系共同拟定处理意见,上交学院院务会审议;

(三)学院讨论通过后,作出处分决定;

(四)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根据《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进行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原则上不允许异性及非住宿人员进入。因公务或工作需要进入者,需佩带工作证或相关部门批条,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登记后方可进入。男女生不准互窜宿舍,宿舍内不准留宿非住宿同学及校外人员,严禁留宿异性。

第十八条 住宿的学生要讲礼貌、讲文明、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及其劳动,接受工作人员的询问和指导,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开展各项管理工作。态度不好并恶语伤人或伙同他人起哄者,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按章执行公务不听劝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宿舍管理人员须接到正式书面文件或有正当理由方可进入已锁的宿舍;进入宿舍前应尽量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住宿人。

第三章 学生宿舍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条 住宿生交纳1寸彩色照片二张,由学校统一制作住宿证,住宿证是住宿生进出宿舍的标志,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由物业服务中心管理,负责宿舍日常服务及安全保卫、环境清洁、日常维修工作。宿舍楼设立管理员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共同维护宿舍区的公共秩序,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做到不打架、不起哄、不玩牌等,以免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凡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高声弹奏乐器、大声播放音乐者给予批评教育,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学生应遵守统一作息时间,午休和晚归熄灯后应保持肃静,禁止大声喧哗,吹弹乐器、播放音乐以及进行其他有碍别人休息学习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异性宿舍。有事应电话联系,对不听劝阻或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学生在宿舍区从事推销、传销、进行有偿服务或其他一些商业性活动。违者,除没收其经营物品或活动器具外,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其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如是党员,建议给予党内处理、取消“评奖学金、评优、评先进等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区内赌博、酗酒、斗殴、滋事及进行其它违纪活动。违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是党员,建议给予党内处分,取消“评奖学金、评优、评先进等资格”,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六条 禁止学生在宿舍区内进行任何球类活动,带球进出宿舍区,球不能落地、不准玩耍。否则,给予没收;禁止在宿舍楼内从事溜旱冰或重型器械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各类机动车不得进入宿舍区。摩托车、小汽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停放在人行道、走廊和宿舍内。宿舍区的自行车应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不准进楼;违者一次罚款10元,屡教不改者没收其自行车;严禁将来路不明、无牌无证的车带进宿舍区。否则,管理人员有权将车辆扣留。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墙壁、门窗上钉钉子、乱涂、乱画等;除指定的宣传栏外,宿舍区内墙壁、门窗上严禁随意张贴广告、标语、启事、海报等。请不要用脚踢门或践踏墙裙;一经发现,立即责成其自行清除,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如因举办活动需在周围悬挂标语、广告的,须经学生工作部门、校园管理工作部批准。否则,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责成其清理干净。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

(一)学生宿舍开、关门时间:

周日--周四 早6:30——晚23:00

周五、周六 早6:30——晚23:50

晚上超过关门时间回宿舍应向值班楼管员交验学生证或其他证件方可进入,并做晚归登记,请不要在走廊及宿舍大声喧哗。

(二)住宿学生必须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回宿舍休息。不按时间返回的,一律凭本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能进入,否则,管理员有权不开门。凡拒不接受检查登记,无理取闹、谩骂管理人员、态度蛮横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严禁学生晚归、不归。未经批准,周日至周四及周日:23:00至次日早晨6:30期间(周五至周六:23:50至次日早晨6:30期间)进入本人宿舍者,为晚归;未经批准,周日至周四及周日:23:00至次日早晨6:30期间(周五至周六:23:50至次日早晨6:30期间)未回本人宿舍者,为不归(节假日等离校的学生除外)。

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学生视为不归。

(四)制作学生离校情况登记表,学生如果晚上不在宿舍住宿(寒暑假除外),应主动在登记表上登记,如果没有登记而夜不归宿,一经查实,按夜不归宿处置。

(五)凡晚归者,必须持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等),在宿舍管理员处登记后方可进入。晚归或晚出者凡不登记而强行进出或无理取闹者,一经查实,加重一级处分。如确有原因,请出示院、系、家长证明等有效说明。

(六)在校学习期间,无正当理由晚归、夜不归宿者,综合测评中的日常表现给予适当扣分,并影响本学年的奖学金评比。

一个学期内晚归达三次者,给予系警告处分;超过三次者,给予校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记过处分。

(七)严禁晚归翻墙、翻窗进入宿舍区,爬阳台进入隔壁宿舍以及攀爬各种护栏,初犯给予批评教育,给予系警告处分,两次及以上给予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饲养狗、猫、鼠、鸟、兔等禽兽类宠物。违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限其三日内自行处理,否则给予没收;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理;造成宠物伤人者,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如发现危及宿舍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宿舍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的情况,学生工作部和校园管理工作部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已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第四章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

第三十二条 限额用电用水标准:

(一)学生宿舍实行安全、节约用电用水制度,免费用电额度为10度/人/月,免费用水额度为4吨/人/月(其中含1.6吨热水,按10个月算,寒、暑假不享受免费水电额度)。超过部分费用由住宿人员共同承担(按当年水电标准计收)。宿舍成员应主动缴纳费用。

(二)物业服务中心每月负责查抄水电表、核算费用,每月水电费于月末抄表、录入、统计并公示,于次月15日前以宿舍为单位统一收取。

(三)逾期不缴纳超用水电费的宿舍,物业服务中心实行停电处理,直至该宿舍交费办理手续为止;对无理取闹或擅自接通水、电者予以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宿舍成员如是党员,建议给予党内处理,取消“评奖学金、评优、评先进等资格”。

(四)为了增加水电费缴交的透明度,如果学生对缴费有疑问时,可查看水、电表记录。

第三十三条 为了确保学生宿舍用电安全,严禁使用700瓦以上大功率电器或其他违反用电安全的电器,如:电饭煲、电水壶、电炉、电热杯、电吹风、电热棒、微波炉等。违者对其电器进行强制保管,直至毕业离校时退还;对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由于使用不安全电器或高瓦数电器造成用电设施损坏的,恢复设施费、维修费由学生宿舍成员支付;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照明、计算机等电器在使用中,遇到突然停电时,学生及宿舍管理人员应立即关掉开关和拔掉插头。

学生离开宿舍前,应切断室内电源,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学习(如电脑、录音机、台灯等)需增加宿舍内线路的,应报学生宿舍管理员处批准后,由专业电工协助安装,学生负责所需材料等各种费用。禁止在宿舍区乱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改变宿舍内原有电器线路及用电设备,违者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事故者,将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爱护宿舍楼内各种消防器材和设施,禁止挪用、损坏消防器材,严禁擅自启用消防水龙头。无紧急情况,严禁使用消防通道。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者,给予警告处分;破坏消防器材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严禁搭线偷电,或在水表、电表上作弊,破坏水电设施等行为。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凡违反规定导致火灾、用电事故者,由违纪学生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处分。

第五章 学生宿舍区治安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区内严禁存放管制刀具、凶器、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离开宿舍要随时锁门,晾晒衣服要注意看管,及时收回。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宿舍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打麻将的行为;严禁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宗教等活动;不得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发现在宿舍区内活动的不明身份的可疑人员或推销物品的人,学生要及时向值班人员报告,并协同值班员一起处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宿舍作案,确保宿舍区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上好锁,随身携带宿舍钥匙。如需带外来人员(包括不是本栋宿舍的学生)进入宿舍,必须在管理员处登记,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发现撬门、拧锁事件以及可疑人员或失窃应及时向管理员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四十二条 带大件物品及贵重物品进出宿舍区的,应自觉接受检查。凭身份证、学生证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故意损坏家具、门窗、玻璃、门锁、灯具、电话、水电表等楼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照价赔偿并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不准往宿舍区外搬迁家具等公有物品;家具应按学校规定统一摆放,不得随意移位。违者责令其恢复原位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宿舍区存放液化气瓶等危险品:禁止学生在宿舍内煮食(包括使用大功率电器),确有需要者(如煮药),可在校园管理工作部指定的服务地点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区内生火、焚烧废纸、燃放烟花鞭炮及点蜡烛等容易引起火灾的行为。严禁学生在楼道摆放饮水机、桌椅、鞋、鞋架、纸箱、酒类饮用瓶、垃圾等物品,经多次提醒不听劝阻者对其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严禁在楼道和宿舍内存放自行车等,保持防火通道畅通。

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楼顶或露台活动;禁止在走廊、阳台栏基上倚靠、坐卧等。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阳台、走廊护栏用重物压晒衣物,不得在无防盗网的阳台、走廊摆放花盆或容易下坠伤人的重物。

第四十八条 不得利用电话长时间闲聊或打干扰电话影响他人休息。非特殊状况不准乱拨“110”、“120”、“119”等特殊服务电话,违者按扰乱社会秩序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宿舍计算机和校园网络的使用应遵守校园网络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安全使用网络。学生应加强网络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网络安全意识,监督和防止有害反动信息在网上传播,共同营建有序健康的校园网络。

学校保护检举违纪行为的同学,报复、恐吓检举或值班人员者,学校给予严厉处分。

第六章 学生宿舍区的卫生、宿舍财产管理

第五十条 住宿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准在宿舍区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壳、纸屑、摔酒瓶、汽水瓶等杂物,不准向窗外、楼道倒污水,严禁向洗脸池、便池内扔杂物;严禁随地大小便;一经发现,视情节罚款5—50元。

第五十一条 垃圾放在垃圾桶内。不准在阳台、走廊、过道、门口、消防设施旁堆放垃圾等杂物,本宿舍鞋架、垃圾桶等清洁工具不得放在宿舍外。否则,保洁员有权当垃圾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不得把硬性、难溶化的东西(如报纸、衣物、塑料袋、瓶类等)丢入洗手间下水管道内。如属以上东西堵塞管道的,原则上自行疏通,需要维修人员进行疏通的,所需费用由该宿舍负责;分不清责任的,其疏通费则由堵塞层以上(含堵塞层)同管道的宿舍分摊负责。

第五十三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宿舍内的桌椅、床、门、窗、锁、洗手盆以及消防设备等公用设施。发现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以便安排专人免费维修;因使用不当或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坏,维修所需费用由该宿舍或当事人负责;如属人为损坏的,双倍赔偿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发现私自拆换的,责成其维修复原,不能维修复原的由宿舍成员照价赔偿(参见宿舍财产损坏赔偿标准)。

第五十四条 建立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定期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跃宿舍文化等活动。

第七章 其它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宿舍成员违章违纪而本舍其它人员不配合揭发肇事者的,则按集体违章处罚。

第五十六条 凡是不按期交纳罚金的,超期十天以上的,从第十一天起对该宿舍停电处理,并按水电管理规定收缴滞纳金。

第五十七条 住宿学生请主动配合学院学生工作部、团委、校园管理工作部等部门所安排的卫生、纪律、治安、消防等检查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十六条 凡是不按期交纳罚金的,超期十天以上的,从第十一天起对该宿舍停电处理,并按水电管理规定收缴滞纳金。

第五十七条 住宿学生请主动配合学院学生工作部、团委、校园管理工作部等部门所安排的卫生、纪律、治安、消防等检查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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