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的通
知
(87)财税二(9)字第70号
1987-11-04 自治区财政厅
全文有效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来,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政策业务问题。根据《条例》和《施行细则》的规定精神和最近召开的地、市税政科长会议研究的意见,我们制定了《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和《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现随文检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区财政厅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一) 房产产权转移后的纳税如何确定?
答:房产产权转移后,以新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并按《施行细则》第九条规定办理。若原产权所有人尚欠房产税;新产权所有人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前,有责任督促清缴,并报告税务机关,否则,由新产权所有人代缴原产权所有人所欠房产税及应纳的滞纳金。
(二) 房产代管人对代管房产所有人欠缴的房产税有无补缴义务?
答:房产所有人委托代管时,应清缴所欠房产税,否则,由房产代管人履行补缴欠税和滞纳金的义务。
(三) 企业联营后的房产,如何确定纳税人?
答:应视房产产权是否转移的情况,依法确定纳税人,如将房产作价入股加入联营企业,产权已转移的,应以联营企业为纳税人,否则仍以原房产所有人为纳税人。
(四) 企业的职工宿舍,职工公共食堂、浴室、厕所这些非生产经营房产是否免税?
答:根据《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属于开征地区范围内的房产,除列举免税者外,他们均应征税。企业的职工宿舍、职工公共食堂、浴室、厕所这些非生产经营用房产,不属于列举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对于在帐上能划分清楚的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公共厕所(不含套房中的卫生间) ,需要给予免税照顾的,由各市、县税务局确定。
(五) 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前已实行自收自支,但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如何征免税?
答:凡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前已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论其实行自收自支是否已满三年,均应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征收房产税.个别纳税有困难的,可按《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办理。
(六) 租金中含有非房产租金的,如何计税?
答:有些房产所有人出租房产时连房内非房产的设备财产一起出租,收取的租金中包含有设备等租金。计税时,如纳税人能提供资料证明,并经税务机关鉴定确认真实,可只就房租收入部分征收房产税。不能划分清楚的,全额视为房租收入征收房产税。
(七) 使用人出资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其增值部分如何征税?
答:对这种情况,要区别不同情况办理:
1、若增值部分的产权已明确,以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是使用人的,以房产增值部分计税;产权所有人是原房产所有人的,应将房产新增价值视作租金计税。
2、若增值部分的产权尚未确定,以使用人为纳税人,并以房产增值部分作原值计税。
(八) 享受一二类税收照顾区优惠政策照顾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应否免征房产税?
答:其房产坐落在一二类税收照顾区内的,可以免税;坐落在一般地区的,按一般地区规定办理。
(九) 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否征收房产税?
答:房产税是就房屋财产对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出租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取得的房租收入征收房产税后,对承租者将房产转租的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但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等。
(十) 让给别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的房产如何划分征免税?
答:应根据单位性质及房产用途划分征免税:
1、免税单位(指《施行细则》规定的免税。下同)让给免税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于非营业性方面的房产,可给予免税照顾;使用人用于营业性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使用人是纳税单位的,不论房产用途如何,均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2、纳税单位让给别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的,不论房产用途如何,应由出让房产的纳税单位缴纳房产税;其让给免税单位无偿使用于非营业性方面的房产,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 免税单位或个人的房产时而非营业用,时而营业或出租,或一部分
营业用,一部分营业、出租,如何划分征免税?
答:原则上按各自所占比例划分征免,划不清楚的,全部征税。
(十二) 房屋提完折旧仍然使用的,应否继续征收房产税?
答:房产税是对房产征税,房屋提完折旧,但房产仍然存在,所在继续按房产原价扣除30%后的余值或按房租收入计算征税。
(十三) 新建房屋未验收先使用,如何征税?
答:新建房屋未验收先使用,应自使用的次月起按税务机关的估价数计算纳税。未验收先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税。对按估价数计税与按正式验收后的实际房产价值计税的税款差额,是否多退少补由各市、县税务局具体规定。
(十四) 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职工的营业性或出租房产应否征税? 答:凡符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件者,可免征其房产税,否则应照章征税。
(十五) 流动性木屋是否可以免税?
答:可暂予免税照顾。
(十六)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自用房产是否免税?
答:凡符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件的,可暂予免征房产税照顾。 (十七) 甲将乙的旧房推倒重建,产权属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房子由甲使用不支付任何费用的房产,如何征税?
答:对重建房产价值高于旧房价值的部分视作甲付给乙的租金,对乙征收房产税。
(十八) 已纳房产税的房屋,在税款所属期内进行改造、翻修,对增值部分如何征税?
答:已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在税款所属期内,不追补缴增值部分的房产税,从下一纳税期起,按财务制度规定增值后的房产原值计算纳税。
(十九) 企业将自有房屋供作本企业职工宿舍用,职工按月交付租金,应以房产原值还是按租金收入计税?
答:应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二十) 实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后,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所欠各税时,应按何顺序清偿?
答:应按各税在破产企业欠税总额中所占比例来分配清偿额。例如:应清偿房产税税额=破产企业用以归还各税的财产价值总额×(破产企业欠房产税总额÷破产企业欠税总额)。这样各税均获清偿。有利于兼顾各级财政的利益。
(二十一) 已税房产在税款所属期内拆毁、倒塌,能否退税?
答:原则上已纳税款不退。
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一)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内的,总机构分配给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车船,应在何地纳税?
答:应由各分支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纳税。
(二) 对来我区的外省(区、市)籍车船应在何地纳税?
答:凡在我区有常设机构,其使用的外省(区、市)籍车船,应按我区在常设机构所在地纳税;只是路过我区境内或临时到我区境内从事运输的车船,可由其返回其机构所在地(个人是住所所在地)纳税。
(三) 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行驶在外地的车船,如何纳税?
答:一律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所在地)纳税。
(四) 用车单位挂车多于主车,是否对全部挂车征税?
答:除确属完全不使用的挂车可免税外,应全部征税。
(五) 对国营交通运输部门以外的纳税单位和个人,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能否比照国营交通运输部门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免征车船使用税?
答:不能比照,应照章征税。
(六) 免征单位“自用车船”是否包括自有自用、租用、无租使用以及承典自用的车船?
答:包括。
(七) 市(县城)内公共汽车,超出市(县城)区范围从事长途客运,应否征税?
答:区财政厅(87)财税二(9)字第23号文对市内公共汽车暂免车船使用税,主要是为了其短途低价的实际情况。若公共汽车超越市(县城)区搞长途客运,原则上应征税。需要照顾,由各市、县税务局酌情给予减免税。
(八) 拖拉机农忙时耕田,农闲时运输,是否只就其实际从事运输的时间征税?
答:车船使用税是对使用车船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为了照顾拖拉机时而耕田,时而运输的实际情况,在设计税额时,对拖拉机拖车税额已规定只按载货汽车税额的50%计算。因此,计税时,不再给予扣除耕田时间计税的照顾。
(九) 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自用车船及其职工车船是否免税?
答: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自用车船可免税到一九八九年底,其职工使用的车船应照章征税。但对符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件的职工使用的车船,可同时给予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 实际吨位不超过一吨的船只,是否均可免税?
答:暂予免税。
(十一) 对享受一二类税收照顾区优惠政策照顾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车船
是否可以免税?
答:对照顾区范围内使用的,可以给予免税;超出照顾区范围的,原则上应照章征税,需要给予照顾的,由各市、县税务局酌情给予减免税。
(十二) 对停在一定水面上专供作水上乐园、酒楼、茶馆、饭馆等营业用的船只应否征税?
答:应征税。安装动力装置的按机劝船征税;不安装动力装置的按非机动船征税。
(十三) “工程车”是否均免税?
答:“工程车”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专用于承担某项工程作业的只有功能吨位(如起重车的起重吨位),没有载重吨位和净吨位的专用车辆,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压路机、推土机、铲车、吊车等。“工程车”暂予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四) 已税车船在税款所属期内停驶停航,已纳税款是否退回?
答:车船使用税缴纳后,在缴纳税款的所属期限内车船停驶停航,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一般不退回停驶停航期间的已纳税款。
(十五) 已税车船在税款所属其内报废、损毁,能否退税?
答:已征税款一般不予退还。
(十六) 车船净吨位、载重吨位及车船的类型如何确定?
答:应以车船管理部门确定的吨位及车船类型为准。
(十七)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自用车船能否免税?
答:凡符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件的,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八) 《施行细则》“车辆税额表”中的“轻型机器脚踏二轮车”指什么车?
答:指的是发动机汽缸容积小于或等于50毫升,功率小于或等于2.5马
力的轻便摩托车(包括机动脚踏两用车)。
区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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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财税二(9)字第70号
1987-11-04 自治区财政厅
全文有效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来,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政策业务问题。根据《条例》和《施行细则》的规定精神和最近召开的地、市税政科长会议研究的意见,我们制定了《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和《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现随文检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区财政厅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一) 房产产权转移后的纳税如何确定?
答:房产产权转移后,以新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并按《施行细则》第九条规定办理。若原产权所有人尚欠房产税;新产权所有人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前,有责任督促清缴,并报告税务机关,否则,由新产权所有人代缴原产权所有人所欠房产税及应纳的滞纳金。
(二) 房产代管人对代管房产所有人欠缴的房产税有无补缴义务?
答:房产所有人委托代管时,应清缴所欠房产税,否则,由房产代管人履行补缴欠税和滞纳金的义务。
(三) 企业联营后的房产,如何确定纳税人?
答:应视房产产权是否转移的情况,依法确定纳税人,如将房产作价入股加入联营企业,产权已转移的,应以联营企业为纳税人,否则仍以原房产所有人为纳税人。
(四) 企业的职工宿舍,职工公共食堂、浴室、厕所这些非生产经营房产是否免税?
答:根据《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属于开征地区范围内的房产,除列举免税者外,他们均应征税。企业的职工宿舍、职工公共食堂、浴室、厕所这些非生产经营用房产,不属于列举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对于在帐上能划分清楚的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公共厕所(不含套房中的卫生间) ,需要给予免税照顾的,由各市、县税务局确定。
(五) 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前已实行自收自支,但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如何征免税?
答:凡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前已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论其实行自收自支是否已满三年,均应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征收房产税.个别纳税有困难的,可按《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办理。
(六) 租金中含有非房产租金的,如何计税?
答:有些房产所有人出租房产时连房内非房产的设备财产一起出租,收取的租金中包含有设备等租金。计税时,如纳税人能提供资料证明,并经税务机关鉴定确认真实,可只就房租收入部分征收房产税。不能划分清楚的,全额视为房租收入征收房产税。
(七) 使用人出资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其增值部分如何征税?
答:对这种情况,要区别不同情况办理:
1、若增值部分的产权已明确,以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是使
用人的,以房产增值部分计税;产权所有人是原房产所有人的,应将房产新增价值视作租金计税。
2、若增值部分的产权尚未确定,以使用人为纳税人,并以房产增值部分作原值计税。
(八) 享受一二类税收照顾区优惠政策照顾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应否免征房产税?
答:其房产坐落在一二类税收照顾区内的,可以免税;坐落在一般地区的,按一般地区规定办理。
(九) 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否征收房产税?
答:房产税是就房屋财产对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出租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取得的房租收入征收房产税后,对承租者将房产转租的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但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等。
(十) 让给别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的房产如何划分征免税?
答:应根据单位性质及房产用途划分征免税:
1、免税单位(指《施行细则》规定的免税。下同)让给免税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于非营业性方面的房产,可给予免税照顾;使用人用于营业性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使用人是纳税单位的,不论房产用途如何,均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2、纳税单位让给别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的,不论房产用途如何,应由出让房产的纳税单位缴纳房产税;其让给免税单位无偿使用于非营业性方面的房产,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 免税单位或个人的房产时而非营业用,时而营业或出租,或一部分营业用,一部分营业、出租,如何划分征免税?
答:原则上按各自所占比例划分征免,划不清楚的,全部征税。
(十二) 房屋提完折旧仍然使用的,应否继续征收房产税?
答:房产税是对房产征税,房屋提完折旧,但房产仍然存在,所在继续按房产原价扣除30%后的余值或按房租收入计算征税。
(十三) 新建房屋未验收先使用,如何征税?
答:新建房屋未验收先使用,应自使用的次月起按税务机关的估价数计算纳税。未验收先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税。对按估价数计税与按正式验收后的实际房产价值计税的税款差额,是否多退少补由各市、县税务局具体规定。
(十四) 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职工的营业性或出租房产应否征税? 答:凡符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件者,可免征其房产税,否则应照章征税。
(十五) 流动性木屋是否可以免税?
答:可暂予免税照顾。
(十六)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自用房产是否免税?
答:凡符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件的,可暂予免征房产税照顾。 (十七) 甲将乙的旧房推倒重建,产权属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房子由甲使用不支付任何费用的房产,如何征税?
答:对重建房产价值高于旧房价值的部分视作甲付给乙的租金,对乙征收房产税。
(十八) 已纳房产税的房屋,在税款所属期内进行改造、翻修,对增值部分如何征税?
答:已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在税款所属期内,不追补缴增值部分的房产税,从下一纳税期起,按财务制度规定增值后的房产原值计算纳税。
(十九) 企业将自有房屋供作本企业职工宿舍用,职工按月交付租金,应以房产原值还是按租金收入计税?
答:应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二十) 实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后,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所欠各税时,应按何顺序清偿?
答:应按各税在破产企业欠税总额中所占比例来分配清偿额。例如:应清偿房产税税额=破产企业用以归还各税的财产价值总额×(破产企业欠房产税总额÷破产企业欠税总额)。这样各税均获清偿。有利于兼顾各级财政的利益。
(二十一) 已税房产在税款所属期内拆毁、倒塌,能否退税?
答:原则上已纳税款不退。
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一)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内的,总机构分配给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车船,应在何地纳税?
答:应由各分支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纳税。
(二) 对来我区的外省(区、市)籍车船应在何地纳税?
答:凡在我区有常设机构,其使用的外省(区、市)籍车船,应按我区在常设机构所在地纳税;只是路过我区境内或临时到我区境内从事运输的车船,可由其返回其机构所在地(个人是住所所在地)纳税。
(三) 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行驶在外地的车船,如何纳税?
答:一律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所在地)纳税。
(四) 用车单位挂车多于主车,是否对全部挂车征税?
答:除确属完全不使用的挂车可免税外,应全部征税。
(五) 对国营交通运输部门以外的纳税单位和个人,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
船,能否比照国营交通运输部门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免征车船使用税?
答:不能比照,应照章征税。
(六) 免征单位“自用车船”是否包括自有自用、租用、无租使用以及承典自用的车船?
答:包括。
(七) 市(县城)内公共汽车,超出市(县城)区范围从事长途客运,应否征税?
答:区财政厅(87)财税二(9)字第23号文对市内公共汽车暂免车船使用税,主要是为了其短途低价的实际情况。若公共汽车超越市(县城)区搞长途客运,原则上应征税。需要照顾,由各市、县税务局酌情给予减免税。
(八) 拖拉机农忙时耕田,农闲时运输,是否只就其实际从事运输的时间征税?
答:车船使用税是对使用车船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为了照顾拖拉机时而耕田,时而运输的实际情况,在设计税额时,对拖拉机拖车税额已规定只按载货汽车税额的50%计算。因此,计税时,不再给予扣除耕田时间计税的照顾。
(九) 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自用车船及其职工车船是否免税?
答: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自用车船可免税到一九八九年底,其职工使用的车船应照章征税。但对符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件的职工使用的车船,可同时给予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 实际吨位不超过一吨的船只,是否均可免税?
答:暂予免税。
(十一) 对享受一二类税收照顾区优惠政策照顾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车船是否可以免税?
答:对照顾区范围内使用的,可以给予免税;超出照顾区范围的,原则上
应照章征税,需要给予照顾的,由各市、县税务局酌情给予减免税。
(十二) 对停在一定水面上专供作水上乐园、酒楼、茶馆、饭馆等营业用的船只应否征税?
答:应征税。安装动力装置的按机劝船征税;不安装动力装置的按非机动船征税。
(十三) “工程车”是否均免税?
答:“工程车”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专用于承担某项工程作业的只有功能吨位(如起重车的起重吨位),没有载重吨位和净吨位的专用车辆,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压路机、推土机、铲车、吊车等。“工程车”暂予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四) 已税车船在税款所属期内停驶停航,已纳税款是否退回?
答:车船使用税缴纳后,在缴纳税款的所属期限内车船停驶停航,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一般不退回停驶停航期间的已纳税款。
(十五) 已税车船在税款所属其内报废、损毁,能否退税?
答:已征税款一般不予退还。
(十六) 车船净吨位、载重吨位及车船的类型如何确定?
答:应以车船管理部门确定的吨位及车船类型为准。
(十七)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自用车船能否免税?
答:凡符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件的,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八) 《施行细则》“车辆税额表”中的“轻型机器脚踏二轮车”指什么车?
答:指的是发动机汽缸容积小于或等于50毫升,功率小于或等于2.5马力的轻便摩托车(包括机动脚踏两用车)。
区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的通
知
(87)财税二(9)字第70号
1987-11-04 自治区财政厅
全文有效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来,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政策业务问题。根据《条例》和《施行细则》的规定精神和最近召开的地、市税政科长会议研究的意见,我们制定了《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和《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现随文检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区财政厅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一) 房产产权转移后的纳税如何确定?
答:房产产权转移后,以新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并按《施行细则》第九条规定办理。若原产权所有人尚欠房产税;新产权所有人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前,有责任督促清缴,并报告税务机关,否则,由新产权所有人代缴原产权所有人所欠房产税及应纳的滞纳金。
(二) 房产代管人对代管房产所有人欠缴的房产税有无补缴义务?
答:房产所有人委托代管时,应清缴所欠房产税,否则,由房产代管人履行补缴欠税和滞纳金的义务。
(三) 企业联营后的房产,如何确定纳税人?
答:应视房产产权是否转移的情况,依法确定纳税人,如将房产作价入股加入联营企业,产权已转移的,应以联营企业为纳税人,否则仍以原房产所有人为纳税人。
(四) 企业的职工宿舍,职工公共食堂、浴室、厕所这些非生产经营房产是否免税?
答:根据《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属于开征地区范围内的房产,除列举免税者外,他们均应征税。企业的职工宿舍、职工公共食堂、浴室、厕所这些非生产经营用房产,不属于列举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对于在帐上能划分清楚的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公共厕所(不含套房中的卫生间) ,需要给予免税照顾的,由各市、县税务局确定。
(五) 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前已实行自收自支,但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如何征免税?
答:凡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前已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论其实行自收自支是否已满三年,均应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征收房产税.个别纳税有困难的,可按《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办理。
(六) 租金中含有非房产租金的,如何计税?
答:有些房产所有人出租房产时连房内非房产的设备财产一起出租,收取的租金中包含有设备等租金。计税时,如纳税人能提供资料证明,并经税务机关鉴定确认真实,可只就房租收入部分征收房产税。不能划分清楚的,全额视为房租收入征收房产税。
(七) 使用人出资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其增值部分如何征税?
答:对这种情况,要区别不同情况办理:
1、若增值部分的产权已明确,以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是使用人的,以房产增值部分计税;产权所有人是原房产所有人的,应将房产新增价值视作租金计税。
2、若增值部分的产权尚未确定,以使用人为纳税人,并以房产增值部分作原值计税。
(八) 享受一二类税收照顾区优惠政策照顾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应否免征房产税?
答:其房产坐落在一二类税收照顾区内的,可以免税;坐落在一般地区的,按一般地区规定办理。
(九) 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否征收房产税?
答:房产税是就房屋财产对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出租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取得的房租收入征收房产税后,对承租者将房产转租的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但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等。
(十) 让给别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的房产如何划分征免税?
答:应根据单位性质及房产用途划分征免税:
1、免税单位(指《施行细则》规定的免税。下同)让给免税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于非营业性方面的房产,可给予免税照顾;使用人用于营业性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使用人是纳税单位的,不论房产用途如何,均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2、纳税单位让给别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的,不论房产用途如何,应由出让房产的纳税单位缴纳房产税;其让给免税单位无偿使用于非营业性方面的房产,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 免税单位或个人的房产时而非营业用,时而营业或出租,或一部分
营业用,一部分营业、出租,如何划分征免税?
答:原则上按各自所占比例划分征免,划不清楚的,全部征税。
(十二) 房屋提完折旧仍然使用的,应否继续征收房产税?
答:房产税是对房产征税,房屋提完折旧,但房产仍然存在,所在继续按房产原价扣除30%后的余值或按房租收入计算征税。
(十三) 新建房屋未验收先使用,如何征税?
答:新建房屋未验收先使用,应自使用的次月起按税务机关的估价数计算纳税。未验收先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税。对按估价数计税与按正式验收后的实际房产价值计税的税款差额,是否多退少补由各市、县税务局具体规定。
(十四) 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职工的营业性或出租房产应否征税? 答:凡符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件者,可免征其房产税,否则应照章征税。
(十五) 流动性木屋是否可以免税?
答:可暂予免税照顾。
(十六)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自用房产是否免税?
答:凡符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件的,可暂予免征房产税照顾。 (十七) 甲将乙的旧房推倒重建,产权属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房子由甲使用不支付任何费用的房产,如何征税?
答:对重建房产价值高于旧房价值的部分视作甲付给乙的租金,对乙征收房产税。
(十八) 已纳房产税的房屋,在税款所属期内进行改造、翻修,对增值部分如何征税?
答:已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在税款所属期内,不追补缴增值部分的房产税,从下一纳税期起,按财务制度规定增值后的房产原值计算纳税。
(十九) 企业将自有房屋供作本企业职工宿舍用,职工按月交付租金,应以房产原值还是按租金收入计税?
答:应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二十) 实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后,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所欠各税时,应按何顺序清偿?
答:应按各税在破产企业欠税总额中所占比例来分配清偿额。例如:应清偿房产税税额=破产企业用以归还各税的财产价值总额×(破产企业欠房产税总额÷破产企业欠税总额)。这样各税均获清偿。有利于兼顾各级财政的利益。
(二十一) 已税房产在税款所属期内拆毁、倒塌,能否退税?
答:原则上已纳税款不退。
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一)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内的,总机构分配给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车船,应在何地纳税?
答:应由各分支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纳税。
(二) 对来我区的外省(区、市)籍车船应在何地纳税?
答:凡在我区有常设机构,其使用的外省(区、市)籍车船,应按我区在常设机构所在地纳税;只是路过我区境内或临时到我区境内从事运输的车船,可由其返回其机构所在地(个人是住所所在地)纳税。
(三) 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行驶在外地的车船,如何纳税?
答:一律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所在地)纳税。
(四) 用车单位挂车多于主车,是否对全部挂车征税?
答:除确属完全不使用的挂车可免税外,应全部征税。
(五) 对国营交通运输部门以外的纳税单位和个人,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能否比照国营交通运输部门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免征车船使用税?
答:不能比照,应照章征税。
(六) 免征单位“自用车船”是否包括自有自用、租用、无租使用以及承典自用的车船?
答:包括。
(七) 市(县城)内公共汽车,超出市(县城)区范围从事长途客运,应否征税?
答:区财政厅(87)财税二(9)字第23号文对市内公共汽车暂免车船使用税,主要是为了其短途低价的实际情况。若公共汽车超越市(县城)区搞长途客运,原则上应征税。需要照顾,由各市、县税务局酌情给予减免税。
(八) 拖拉机农忙时耕田,农闲时运输,是否只就其实际从事运输的时间征税?
答:车船使用税是对使用车船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为了照顾拖拉机时而耕田,时而运输的实际情况,在设计税额时,对拖拉机拖车税额已规定只按载货汽车税额的50%计算。因此,计税时,不再给予扣除耕田时间计税的照顾。
(九) 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自用车船及其职工车船是否免税?
答: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自用车船可免税到一九八九年底,其职工使用的车船应照章征税。但对符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件的职工使用的车船,可同时给予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 实际吨位不超过一吨的船只,是否均可免税?
答:暂予免税。
(十一) 对享受一二类税收照顾区优惠政策照顾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车船
是否可以免税?
答:对照顾区范围内使用的,可以给予免税;超出照顾区范围的,原则上应照章征税,需要给予照顾的,由各市、县税务局酌情给予减免税。
(十二) 对停在一定水面上专供作水上乐园、酒楼、茶馆、饭馆等营业用的船只应否征税?
答:应征税。安装动力装置的按机劝船征税;不安装动力装置的按非机动船征税。
(十三) “工程车”是否均免税?
答:“工程车”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专用于承担某项工程作业的只有功能吨位(如起重车的起重吨位),没有载重吨位和净吨位的专用车辆,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压路机、推土机、铲车、吊车等。“工程车”暂予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四) 已税车船在税款所属期内停驶停航,已纳税款是否退回?
答:车船使用税缴纳后,在缴纳税款的所属期限内车船停驶停航,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一般不退回停驶停航期间的已纳税款。
(十五) 已税车船在税款所属其内报废、损毁,能否退税?
答:已征税款一般不予退还。
(十六) 车船净吨位、载重吨位及车船的类型如何确定?
答:应以车船管理部门确定的吨位及车船类型为准。
(十七)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自用车船能否免税?
答:凡符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件的,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八) 《施行细则》“车辆税额表”中的“轻型机器脚踏二轮车”指什么车?
答:指的是发动机汽缸容积小于或等于50毫升,功率小于或等于2.5马
力的轻便摩托车(包括机动脚踏两用车)。
区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的通
知
(87)财税二(9)字第70号
1987-11-04 自治区财政厅
全文有效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来,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政策业务问题。根据《条例》和《施行细则》的规定精神和最近召开的地、市税政科长会议研究的意见,我们制定了《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和《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现随文检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区财政厅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一) 房产产权转移后的纳税如何确定?
答:房产产权转移后,以新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并按《施行细则》第九条规定办理。若原产权所有人尚欠房产税;新产权所有人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前,有责任督促清缴,并报告税务机关,否则,由新产权所有人代缴原产权所有人所欠房产税及应纳的滞纳金。
(二) 房产代管人对代管房产所有人欠缴的房产税有无补缴义务?
答:房产所有人委托代管时,应清缴所欠房产税,否则,由房产代管人履行补缴欠税和滞纳金的义务。
(三) 企业联营后的房产,如何确定纳税人?
答:应视房产产权是否转移的情况,依法确定纳税人,如将房产作价入股加入联营企业,产权已转移的,应以联营企业为纳税人,否则仍以原房产所有人为纳税人。
(四) 企业的职工宿舍,职工公共食堂、浴室、厕所这些非生产经营房产是否免税?
答:根据《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属于开征地区范围内的房产,除列举免税者外,他们均应征税。企业的职工宿舍、职工公共食堂、浴室、厕所这些非生产经营用房产,不属于列举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对于在帐上能划分清楚的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公共厕所(不含套房中的卫生间) ,需要给予免税照顾的,由各市、县税务局确定。
(五) 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前已实行自收自支,但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如何征免税?
答:凡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前已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论其实行自收自支是否已满三年,均应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征收房产税.个别纳税有困难的,可按《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办理。
(六) 租金中含有非房产租金的,如何计税?
答:有些房产所有人出租房产时连房内非房产的设备财产一起出租,收取的租金中包含有设备等租金。计税时,如纳税人能提供资料证明,并经税务机关鉴定确认真实,可只就房租收入部分征收房产税。不能划分清楚的,全额视为房租收入征收房产税。
(七) 使用人出资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其增值部分如何征税?
答:对这种情况,要区别不同情况办理:
1、若增值部分的产权已明确,以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是使
用人的,以房产增值部分计税;产权所有人是原房产所有人的,应将房产新增价值视作租金计税。
2、若增值部分的产权尚未确定,以使用人为纳税人,并以房产增值部分作原值计税。
(八) 享受一二类税收照顾区优惠政策照顾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应否免征房产税?
答:其房产坐落在一二类税收照顾区内的,可以免税;坐落在一般地区的,按一般地区规定办理。
(九) 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否征收房产税?
答:房产税是就房屋财产对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出租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取得的房租收入征收房产税后,对承租者将房产转租的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但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等。
(十) 让给别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的房产如何划分征免税?
答:应根据单位性质及房产用途划分征免税:
1、免税单位(指《施行细则》规定的免税。下同)让给免税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于非营业性方面的房产,可给予免税照顾;使用人用于营业性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使用人是纳税单位的,不论房产用途如何,均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2、纳税单位让给别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的,不论房产用途如何,应由出让房产的纳税单位缴纳房产税;其让给免税单位无偿使用于非营业性方面的房产,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 免税单位或个人的房产时而非营业用,时而营业或出租,或一部分营业用,一部分营业、出租,如何划分征免税?
答:原则上按各自所占比例划分征免,划不清楚的,全部征税。
(十二) 房屋提完折旧仍然使用的,应否继续征收房产税?
答:房产税是对房产征税,房屋提完折旧,但房产仍然存在,所在继续按房产原价扣除30%后的余值或按房租收入计算征税。
(十三) 新建房屋未验收先使用,如何征税?
答:新建房屋未验收先使用,应自使用的次月起按税务机关的估价数计算纳税。未验收先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税。对按估价数计税与按正式验收后的实际房产价值计税的税款差额,是否多退少补由各市、县税务局具体规定。
(十四) 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职工的营业性或出租房产应否征税? 答:凡符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件者,可免征其房产税,否则应照章征税。
(十五) 流动性木屋是否可以免税?
答:可暂予免税照顾。
(十六)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自用房产是否免税?
答:凡符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件的,可暂予免征房产税照顾。 (十七) 甲将乙的旧房推倒重建,产权属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房子由甲使用不支付任何费用的房产,如何征税?
答:对重建房产价值高于旧房价值的部分视作甲付给乙的租金,对乙征收房产税。
(十八) 已纳房产税的房屋,在税款所属期内进行改造、翻修,对增值部分如何征税?
答:已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在税款所属期内,不追补缴增值部分的房产税,从下一纳税期起,按财务制度规定增值后的房产原值计算纳税。
(十九) 企业将自有房屋供作本企业职工宿舍用,职工按月交付租金,应以房产原值还是按租金收入计税?
答:应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二十) 实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后,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所欠各税时,应按何顺序清偿?
答:应按各税在破产企业欠税总额中所占比例来分配清偿额。例如:应清偿房产税税额=破产企业用以归还各税的财产价值总额×(破产企业欠房产税总额÷破产企业欠税总额)。这样各税均获清偿。有利于兼顾各级财政的利益。
(二十一) 已税房产在税款所属期内拆毁、倒塌,能否退税?
答:原则上已纳税款不退。
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一)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内的,总机构分配给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车船,应在何地纳税?
答:应由各分支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纳税。
(二) 对来我区的外省(区、市)籍车船应在何地纳税?
答:凡在我区有常设机构,其使用的外省(区、市)籍车船,应按我区在常设机构所在地纳税;只是路过我区境内或临时到我区境内从事运输的车船,可由其返回其机构所在地(个人是住所所在地)纳税。
(三) 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行驶在外地的车船,如何纳税?
答:一律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所在地)纳税。
(四) 用车单位挂车多于主车,是否对全部挂车征税?
答:除确属完全不使用的挂车可免税外,应全部征税。
(五) 对国营交通运输部门以外的纳税单位和个人,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
船,能否比照国营交通运输部门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免征车船使用税?
答:不能比照,应照章征税。
(六) 免征单位“自用车船”是否包括自有自用、租用、无租使用以及承典自用的车船?
答:包括。
(七) 市(县城)内公共汽车,超出市(县城)区范围从事长途客运,应否征税?
答:区财政厅(87)财税二(9)字第23号文对市内公共汽车暂免车船使用税,主要是为了其短途低价的实际情况。若公共汽车超越市(县城)区搞长途客运,原则上应征税。需要照顾,由各市、县税务局酌情给予减免税。
(八) 拖拉机农忙时耕田,农闲时运输,是否只就其实际从事运输的时间征税?
答:车船使用税是对使用车船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为了照顾拖拉机时而耕田,时而运输的实际情况,在设计税额时,对拖拉机拖车税额已规定只按载货汽车税额的50%计算。因此,计税时,不再给予扣除耕田时间计税的照顾。
(九) 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自用车船及其职工车船是否免税?
答: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自用车船可免税到一九八九年底,其职工使用的车船应照章征税。但对符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件的职工使用的车船,可同时给予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 实际吨位不超过一吨的船只,是否均可免税?
答:暂予免税。
(十一) 对享受一二类税收照顾区优惠政策照顾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车船是否可以免税?
答:对照顾区范围内使用的,可以给予免税;超出照顾区范围的,原则上
应照章征税,需要给予照顾的,由各市、县税务局酌情给予减免税。
(十二) 对停在一定水面上专供作水上乐园、酒楼、茶馆、饭馆等营业用的船只应否征税?
答:应征税。安装动力装置的按机劝船征税;不安装动力装置的按非机动船征税。
(十三) “工程车”是否均免税?
答:“工程车”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专用于承担某项工程作业的只有功能吨位(如起重车的起重吨位),没有载重吨位和净吨位的专用车辆,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压路机、推土机、铲车、吊车等。“工程车”暂予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四) 已税车船在税款所属期内停驶停航,已纳税款是否退回?
答:车船使用税缴纳后,在缴纳税款的所属期限内车船停驶停航,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一般不退回停驶停航期间的已纳税款。
(十五) 已税车船在税款所属其内报废、损毁,能否退税?
答:已征税款一般不予退还。
(十六) 车船净吨位、载重吨位及车船的类型如何确定?
答:应以车船管理部门确定的吨位及车船类型为准。
(十七)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自用车船能否免税?
答:凡符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件的,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八) 《施行细则》“车辆税额表”中的“轻型机器脚踏二轮车”指什么车?
答:指的是发动机汽缸容积小于或等于50毫升,功率小于或等于2.5马力的轻便摩托车(包括机动脚踏两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