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的意见

丰政发〔2011〕21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的意见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夯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基础,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明确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出资主体和监管主体,通过拓展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构建社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长

效机制,确保农村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使新农村建设成果真正惠及广大农民。

(二)工作目标

2011年10月底前,区农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各乡镇要完成所分管的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长效机制的制定,确保达到“三有一要”的目标:

--投入有保障。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市场供给为辅、农民适当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格局,保证农村基础设施管理资金的落实。

--管理有队伍。建立健全管护队伍,做到农村基础设施有人负责、有人管理、有人维护。

--服务有质量。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标、合同制委托经营等措施,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基础设施的管护质量和运营效益。

--设施运行要正常。农村基础设施得到及时维护和修缮,确保运行正常。

本文所指农村基础设施为:农村街坊路、供水(包括管网与一户一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公共厕所、绿化、路灯、太阳能路灯、户厕(脚踏式)、雨洪利用等设施。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进行资产登记,建立台账

凡是市、区、乡镇政府无偿投资建设或社会捐助的农村基础设施,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资产登记,实行台2

账式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在行政村范围内并供本村村民使用的基础设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登记;联村共用或跨村共建的基础设施,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登记。对在村民宅院内脚踏式户厕等设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登记。登记主体难以明确的,由乡镇、村协商确定;仍存在争议的,由区政府确定。

(二)建立责任明确的管护体系

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区政府各主管部门是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将农村基础设施全部纳入体系管理范围,并按照设计使用寿命、正常损耗和安全性等条件,制定维护和管理的具体要求、作业规程,做到制度健全、职责明确、管理到位、责任到人。其中,农村街坊路、公厕、路灯、垃圾处理、环境卫生等设施纳入市政市容委管理范围;供水、污水处理、雨洪利用等设施纳入区水务局管理范围;村庄绿化纳入区园林绿化局管理范围;村内太阳能灯纳入区农委管理范围。对于不便纳入政府部门管理范围的农民自用设施如户厕(脚踏式)等,乡镇政府可组建专业机构负责管理服务或通过中介组织提供有偿服务等方式进行维护和管理。对已纳入区级管护的基础设施按原办法执行。

2.构建社会化公共服务平台。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可采取行业监管、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在某一区域或行业统一组建专业管护队伍,形成区、乡镇、村三级综合服务网络。也可采取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专业经营的模式,通过项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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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招标,委托具有先进管理经验和一定实力的公用服务单位或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三)建立长效投入保障体系

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原则上由区财政、乡镇、村共同分担,对于纳入区相关部门维护和管理的农村基础设施,区相关部门要将分管的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标准、数量、所需资金报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区财政局依据审核结果,足额安排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明确资金拨付渠道和方式,确保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所需资金可从市级划转的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和“三起来”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已建成的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对于乡镇、村自行维护和管理的农村基础设施,乡镇、村要做好资金安排和筹措。

(四)建立考核监管体系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建立农村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行业监管、业务指导和专项考核。要充分发挥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基层评议的作用,探索并逐步建立政府、社会、农民共同参与的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监管体系。区新农办要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各乡镇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的工作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列入新农村建设考评并在全区通报。区财政局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专项经费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工4

作,坚持“因地制宜、管理多元、服务便捷、农民参与”的原则,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落实责任,整体推进,抓好长效管护制度建设,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农村基础设施管理新模式。

(一)坚持政府主导,形成有效合力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要结合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机构改革,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建立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各职能部门、乡镇、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农村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范围和职能,明确权利义务,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实现长效机制连续高效、管护队伍齐全稳定、管护有序、环境条件持续改善。

(二)坚持城乡统筹,建设管理并重

坚持城市管理职能向农村延伸,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同步发展,管护制度全面覆盖。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委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分管的农村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资金,2011年底前确保任务落实、标准明确、资金到位,2012年后农村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进入正常程序。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城市专业管理企业向农村扩展业务,协调和指导农村社区的综合服务组织建设,促进农村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三)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际效果

要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积极创新管理模式和投资方式,降低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成本。鼓励基层结合

5

实际进行创新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对村级综合服务队伍、“门前三包”、垃圾分类、党员(村民代表)责任区、“一事一议”等制度建设积极进行引导和帮助。

(四)坚持农民参与,保障农民权益

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将农村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列入新型农民培训内容,加强维护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统筹考虑增加农村公共服务岗位和扩大农民就业问题,优先安排本地区农村劳动力从事农村基础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爱护公共设施教育,经村民会议讨论后,可将农村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的相关内容列入村规民约,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农村 设施 维护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室,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

察院,区群团组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30日印发6

丰政发〔2011〕21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的意见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夯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基础,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明确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出资主体和监管主体,通过拓展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构建社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长

效机制,确保农村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使新农村建设成果真正惠及广大农民。

(二)工作目标

2011年10月底前,区农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各乡镇要完成所分管的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长效机制的制定,确保达到“三有一要”的目标:

--投入有保障。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市场供给为辅、农民适当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格局,保证农村基础设施管理资金的落实。

--管理有队伍。建立健全管护队伍,做到农村基础设施有人负责、有人管理、有人维护。

--服务有质量。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标、合同制委托经营等措施,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基础设施的管护质量和运营效益。

--设施运行要正常。农村基础设施得到及时维护和修缮,确保运行正常。

本文所指农村基础设施为:农村街坊路、供水(包括管网与一户一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公共厕所、绿化、路灯、太阳能路灯、户厕(脚踏式)、雨洪利用等设施。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进行资产登记,建立台账

凡是市、区、乡镇政府无偿投资建设或社会捐助的农村基础设施,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资产登记,实行台2

账式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在行政村范围内并供本村村民使用的基础设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登记;联村共用或跨村共建的基础设施,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登记。对在村民宅院内脚踏式户厕等设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登记。登记主体难以明确的,由乡镇、村协商确定;仍存在争议的,由区政府确定。

(二)建立责任明确的管护体系

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区政府各主管部门是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将农村基础设施全部纳入体系管理范围,并按照设计使用寿命、正常损耗和安全性等条件,制定维护和管理的具体要求、作业规程,做到制度健全、职责明确、管理到位、责任到人。其中,农村街坊路、公厕、路灯、垃圾处理、环境卫生等设施纳入市政市容委管理范围;供水、污水处理、雨洪利用等设施纳入区水务局管理范围;村庄绿化纳入区园林绿化局管理范围;村内太阳能灯纳入区农委管理范围。对于不便纳入政府部门管理范围的农民自用设施如户厕(脚踏式)等,乡镇政府可组建专业机构负责管理服务或通过中介组织提供有偿服务等方式进行维护和管理。对已纳入区级管护的基础设施按原办法执行。

2.构建社会化公共服务平台。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可采取行业监管、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在某一区域或行业统一组建专业管护队伍,形成区、乡镇、村三级综合服务网络。也可采取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专业经营的模式,通过项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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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招标,委托具有先进管理经验和一定实力的公用服务单位或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三)建立长效投入保障体系

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原则上由区财政、乡镇、村共同分担,对于纳入区相关部门维护和管理的农村基础设施,区相关部门要将分管的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标准、数量、所需资金报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区财政局依据审核结果,足额安排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明确资金拨付渠道和方式,确保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所需资金可从市级划转的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和“三起来”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已建成的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对于乡镇、村自行维护和管理的农村基础设施,乡镇、村要做好资金安排和筹措。

(四)建立考核监管体系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建立农村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行业监管、业务指导和专项考核。要充分发挥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基层评议的作用,探索并逐步建立政府、社会、农民共同参与的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监管体系。区新农办要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各乡镇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的工作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列入新农村建设考评并在全区通报。区财政局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专项经费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工4

作,坚持“因地制宜、管理多元、服务便捷、农民参与”的原则,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落实责任,整体推进,抓好长效管护制度建设,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农村基础设施管理新模式。

(一)坚持政府主导,形成有效合力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要结合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机构改革,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建立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各职能部门、乡镇、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农村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范围和职能,明确权利义务,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实现长效机制连续高效、管护队伍齐全稳定、管护有序、环境条件持续改善。

(二)坚持城乡统筹,建设管理并重

坚持城市管理职能向农村延伸,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同步发展,管护制度全面覆盖。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委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分管的农村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资金,2011年底前确保任务落实、标准明确、资金到位,2012年后农村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进入正常程序。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城市专业管理企业向农村扩展业务,协调和指导农村社区的综合服务组织建设,促进农村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三)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际效果

要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积极创新管理模式和投资方式,降低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成本。鼓励基层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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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进行创新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对村级综合服务队伍、“门前三包”、垃圾分类、党员(村民代表)责任区、“一事一议”等制度建设积极进行引导和帮助。

(四)坚持农民参与,保障农民权益

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将农村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列入新型农民培训内容,加强维护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统筹考虑增加农村公共服务岗位和扩大农民就业问题,优先安排本地区农村劳动力从事农村基础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爱护公共设施教育,经村民会议讨论后,可将农村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的相关内容列入村规民约,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农村 设施 维护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室,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

察院,区群团组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30日印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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