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新余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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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03]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九日 新余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以及《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2]56号)精神,结合我市目前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补助原则 ㈠国家公务员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可享受医疗补助。 ㈡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㈢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㈣公务员医疗补助应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实行分级管理。 ㈤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应与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㈥保证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横向调剂的补助功能,合理使用,厉行节约,做到收支平衡。 第二条 医疗补助范围 ㈠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㈡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㈢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它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渠道筹措。 第四条 筹资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暂定为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上年度工资及退休金总额的3.5%,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医疗消费增长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医疗补助经费按年度一次性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内使用。 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所筹集的医疗补助经费的50%划入享受医疗补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用于补助其个人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 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所筹集的医疗补助经费的50%,用于补助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的费用(包括9种特殊慢性病种门诊进入统筹的自付比例部分)。统筹基金中应由个人自付比例部分按以下标准分段予以补助: 个人自付比例的医疗费用(元) 补助比例(%) 1000元以下(含1000元) 50% 1000元—2000元(含2000元) 60% 2000元—3000元(含3000元) 70% 3000元以上 80% ㈢意外伤害人员补助比例为个人自付比例部分的40%。 ㈣享受医疗照顾的行政正、副厅级待遇人员的补助比例在一般人员的补助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增加200元用于补助其门诊就诊时的医疗费用。 ㈤国家公务员统筹医疗补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㈥医疗补助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年度内费用累计结算。申请补助人员于每年12月底携带住院和特殊慢性病医药费结算单,由单位统一收集交医保处审核,于下年度1月底进行结算补助。 ㈦在享受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㈠公务员补助实行分级管理,与财政管理层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驻市中央和省属单位的公务员执行本地统筹地区确定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医疗补助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㈢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 ㈣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与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其它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管辖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所管辖范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监督和财政帐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七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按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和财政经费给付情况以及当地财政状况从严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原享受公费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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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03]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九日 新余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以及《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2]56号)精神,结合我市目前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补助原则 ㈠国家公务员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可享受医疗补助。 ㈡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㈢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㈣公务员医疗补助应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实行分级管理。 ㈤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应与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㈥保证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横向调剂的补助功能,合理使用,厉行节约,做到收支平衡。 第二条 医疗补助范围 ㈠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㈡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㈢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它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渠道筹措。 第四条 筹资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暂定为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上年度工资及退休金总额的3.5%,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医疗消费增长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医疗补助经费按年度一次性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内使用。 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所筹集的医疗补助经费的50%划入享受医疗补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用于补助其个人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 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所筹集的医疗补助经费的50%,用于补助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的费用(包括9种特殊慢性病种门诊进入统筹的自付比例部分)。统筹基金中应由个人自付比例部分按以下标准分段予以补助: 个人自付比例的医疗费用(元) 补助比例(%) 1000元以下(含1000元) 50% 1000元—2000元(含2000元) 60% 2000元—3000元(含3000元) 70% 3000元以上 80% ㈢意外伤害人员补助比例为个人自付比例部分的40%。 ㈣享受医疗照顾的行政正、副厅级待遇人员的补助比例在一般人员的补助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增加200元用于补助其门诊就诊时的医疗费用。 ㈤国家公务员统筹医疗补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㈥医疗补助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年度内费用累计结算。申请补助人员于每年12月底携带住院和特殊慢性病医药费结算单,由单位统一收集交医保处审核,于下年度1月底进行结算补助。 ㈦在享受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㈠公务员补助实行分级管理,与财政管理层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驻市中央和省属单位的公务员执行本地统筹地区确定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医疗补助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㈢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 ㈣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与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其它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管辖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所管辖范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监督和财政帐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七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按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和财政经费给付情况以及当地财政状况从严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原享受公费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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