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回乡创业

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回乡创业 张彬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工逐渐成为一支重要的产业大军。在全国2.63亿进城务工农民中,不少农民工已将学到的技术、积累的资金、掌握的信息、交住的工商界朋友带回家乡创业,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湖南既是一个农业大省、人口大省,也是一个劳务输出大省。据省就业服务局的统计,2012年我省农村外出务工人数为1056.9万。其中跨省转移792万人,占全省外出务工农民的75%。2012年务工农民月均收入为2094元,我省外出农民工劳务总收入为2655.7亿元,相当于我省财政总收入2931.8的90.5%。可见劳务经济已经成为我省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和富民强省的强大支撑。虽然进城务工农民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农民外出务工毕竟是个“短期行为”,打工只是一个过程,终究不是农民的最后归宿。而且从现实来看,农民进城务工一方面挣回了票子,另一方面却荒废了责任田;另外我省75%的农民工是跨省外出务工,虽然扩大了社会消费,却没能直接为当地政府贡献税收,导致出现了“富民不强省”的局面。因此,要想从根本解决“富民强省”的问题,必需鼓励和引导进城务工农民回乡发展第二、三产业或对第一产业进行集约化经营。让大批有能力、有智慧、有创新意识的农民工将挣到的票子、学到的技术、掌握的市场信息、交住的工商界朋友统统作为“财富”带回家乡发展,这样势必带来三大好处:一是加快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二是就近就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大大减少农民进城务工的成本;三是兴办实体经济可为当地开辟税源、提供税收。

省委、省政府提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两个率先”建设。围绕这个战略目标,要充分认识到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巨大潜力和光明前景,坚持

把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回乡创业作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突破口。可以说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过程,既是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过程,也是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过程,更是发展县域经济、实现我省“两个率先”战略目标的过程。因此,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尊重民意,汇聚民智,关注民情,制定符合本地客观实际的政策与措施,促进农民工回乡创业。为此,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明确思想,坚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坚持解放思想,树立“创业为本”的理念,积极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大力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回乡创业,为发展县域经济注入新的活力,促进我省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创新机制。尊重和维护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工进城务工和回乡创业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为农民工回乡创业营造良好的环境;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农民工回乡创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千方百计帮助解决,从根本上建立健全农民工回乡创业的体制机制。

二、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一)领导重视,部门支持

各级领导要把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回乡创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明确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税、地税、人民银行、地方金融证券办、农办、农业、工商、民政、电力、国土、教育、总工会、妇联、共青团等

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引导、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担负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履行职能,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安排一定的人员、经费,配合省农民工办公室共同做好农民工回乡创业,切实保障每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放开搞活,营造环境

(一)放开经营范围的限制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品种外,全面放开,允许农民工回乡多层次、宽领域投资创业。

(二)放宽注册登记条件的限制

农民工申请创办个体私营经济的,只需持本人身份证和计划生育证就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专项审批或必须办理照前许可的外,其它行政性规定和许可,不得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三)放宽从业条件和劳动用工限制

农民工回乡兴办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用工计划,依法自主招聘或辞退职工,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即可。使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登记证》的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按实际招用人数,依法予以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放开融资条件限制

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和扶持农民工回乡办厂、开店和兴办其他经济实体。金融部门对农民工回乡创办经济实体应给予一定的贷款规模,并简化担保条件。城市、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应重点扶

持农民工回乡创业。

(五)鼓励多种形式回乡创业

鼓励以资金、技术、品牌、管理等生产要素入股,组建股份制企业;鼓励回乡创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租赁、承包、兼并、购买国有或集体企业。

(六)实行税收优惠

对农民工回乡创办的经济实体,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享受项目优先

对农民工回乡创办的企业,在城市规划内的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项目优先审批。

(八)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对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影响农民工回乡创业的不法行为,各级公安部门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予以打击,坚决维护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良好环境。

四、依法执政,保障权益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按照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优先解决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问题。原已在外地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金,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积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

(二)加强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

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规划,大力宣传和倡导 “要富口袋,先富脑袋”的科学理念,全面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扩张创业培训的倍增效应,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更多的技能型人才。

(三)规范劳动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的印制、签订、监督、检查,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损害农民工权益。

(四)搞好计生服务和管理

政府对农民工回乡创办企业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疾病防治、健康保护等免费服务项目和用具,并做好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工作。

(五)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强化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行业的农民工,可从“阳光工程”专项培训经费中安排经费实行免费培训。

(六)多渠道改善居住条件

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市、县(市、区)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努力为回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适用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

(七)放宽城镇落户条件

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予以优先落户。

(八)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对回乡创业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回乡创业人员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回乡创业 张彬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工逐渐成为一支重要的产业大军。在全国2.63亿进城务工农民中,不少农民工已将学到的技术、积累的资金、掌握的信息、交住的工商界朋友带回家乡创业,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湖南既是一个农业大省、人口大省,也是一个劳务输出大省。据省就业服务局的统计,2012年我省农村外出务工人数为1056.9万。其中跨省转移792万人,占全省外出务工农民的75%。2012年务工农民月均收入为2094元,我省外出农民工劳务总收入为2655.7亿元,相当于我省财政总收入2931.8的90.5%。可见劳务经济已经成为我省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和富民强省的强大支撑。虽然进城务工农民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农民外出务工毕竟是个“短期行为”,打工只是一个过程,终究不是农民的最后归宿。而且从现实来看,农民进城务工一方面挣回了票子,另一方面却荒废了责任田;另外我省75%的农民工是跨省外出务工,虽然扩大了社会消费,却没能直接为当地政府贡献税收,导致出现了“富民不强省”的局面。因此,要想从根本解决“富民强省”的问题,必需鼓励和引导进城务工农民回乡发展第二、三产业或对第一产业进行集约化经营。让大批有能力、有智慧、有创新意识的农民工将挣到的票子、学到的技术、掌握的市场信息、交住的工商界朋友统统作为“财富”带回家乡发展,这样势必带来三大好处:一是加快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二是就近就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大大减少农民进城务工的成本;三是兴办实体经济可为当地开辟税源、提供税收。

省委、省政府提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两个率先”建设。围绕这个战略目标,要充分认识到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巨大潜力和光明前景,坚持

把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回乡创业作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突破口。可以说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过程,既是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过程,也是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过程,更是发展县域经济、实现我省“两个率先”战略目标的过程。因此,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尊重民意,汇聚民智,关注民情,制定符合本地客观实际的政策与措施,促进农民工回乡创业。为此,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明确思想,坚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坚持解放思想,树立“创业为本”的理念,积极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大力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回乡创业,为发展县域经济注入新的活力,促进我省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创新机制。尊重和维护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工进城务工和回乡创业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为农民工回乡创业营造良好的环境;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农民工回乡创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千方百计帮助解决,从根本上建立健全农民工回乡创业的体制机制。

二、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一)领导重视,部门支持

各级领导要把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回乡创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明确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税、地税、人民银行、地方金融证券办、农办、农业、工商、民政、电力、国土、教育、总工会、妇联、共青团等

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引导、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担负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履行职能,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安排一定的人员、经费,配合省农民工办公室共同做好农民工回乡创业,切实保障每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放开搞活,营造环境

(一)放开经营范围的限制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品种外,全面放开,允许农民工回乡多层次、宽领域投资创业。

(二)放宽注册登记条件的限制

农民工申请创办个体私营经济的,只需持本人身份证和计划生育证就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专项审批或必须办理照前许可的外,其它行政性规定和许可,不得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三)放宽从业条件和劳动用工限制

农民工回乡兴办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用工计划,依法自主招聘或辞退职工,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即可。使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登记证》的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按实际招用人数,依法予以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放开融资条件限制

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和扶持农民工回乡办厂、开店和兴办其他经济实体。金融部门对农民工回乡创办经济实体应给予一定的贷款规模,并简化担保条件。城市、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应重点扶

持农民工回乡创业。

(五)鼓励多种形式回乡创业

鼓励以资金、技术、品牌、管理等生产要素入股,组建股份制企业;鼓励回乡创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租赁、承包、兼并、购买国有或集体企业。

(六)实行税收优惠

对农民工回乡创办的经济实体,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享受项目优先

对农民工回乡创办的企业,在城市规划内的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项目优先审批。

(八)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对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影响农民工回乡创业的不法行为,各级公安部门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予以打击,坚决维护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良好环境。

四、依法执政,保障权益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按照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优先解决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问题。原已在外地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金,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积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

(二)加强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

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规划,大力宣传和倡导 “要富口袋,先富脑袋”的科学理念,全面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扩张创业培训的倍增效应,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更多的技能型人才。

(三)规范劳动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的印制、签订、监督、检查,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损害农民工权益。

(四)搞好计生服务和管理

政府对农民工回乡创办企业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疾病防治、健康保护等免费服务项目和用具,并做好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工作。

(五)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强化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行业的农民工,可从“阳光工程”专项培训经费中安排经费实行免费培训。

(六)多渠道改善居住条件

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市、县(市、区)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努力为回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适用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

(七)放宽城镇落户条件

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予以优先落户。

(八)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对回乡创业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回乡创业人员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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