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备案注销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变更注销
(四)、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五)申请补发营业执照登记证
登记法律依据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等。
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行业前置审批、股权变更、清算注销等有专项规定,具体请查阅相关法律和专项规定。
提交资料、办事程序、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文书材料规范及表格可在湖北省工商局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门户网站查阅下载。根据《省工商局 省商务厅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工商外〔2013〕100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与登记请按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提交材料指南准备相关文书材料。省工商局门户网站http://www.egs.gov.cn/,省商务厅门户网站http://www.hbdofcom.gov.cn/。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事项的时限: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证照工本费
证照工本费
证照遗失、损毁补发工本费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费48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240元;变更100元。
10元/份;常驻机构代表证10元/份每份50元
根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
登记机关、权限及联系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登记实行国家工商总局登记和授权登记、委托登记。湖北省工商局办理下列登记:
1、冠"湖北"、"湖北省"行政区划企业的名称核准登记。2、省商务厅批准的企业、机构登记注册。3、国家专项规定由省局登记的。
4、国家工商总局个案授权的企业登记注册。获得外资登记授权的市州工商局办理下列登记:
市、州、县(市)商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的公司(非公司)、外资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市州辖区内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潜江、天门市工商局受省工商局委托办理住所在本辖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企业名称核准:
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征+组织形式构成。企业冠本级行政区划由住所地获得外资登记授权的市州工商局核准。
企业冠用省名,住所地在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阳、鄂州、孝感的企业可直接向住所地市州工商局申请核准,其它市州可向住所地获得外资登记授权的市州工商局申报,由省工商局核准。武汉8+1城市圈企业,也可冠武汉名,可向获得外资登记授权的市州工商局申请核准。
特别提示
*外商投资企业,指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直接投资形式,单独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联合设立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外商独资(含外商合资)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等类型。此类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需先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相关审批权限,请向商务部门咨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此类企业无需审批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不投资不经营,仅从事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应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不投资,但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的特定合同项目的一些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港、澳、台投资者,参照外国(地区)投资者办理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完毕后,应及时办理外汇、税务、海关、财政等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办理登记。基本程序:在总机构登记机关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的,应经过审批)。
*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但不论外资比例多少,只要有外国直接投资,都应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再投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也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规定(例如投资总额300万美元以下的,不低于70%),投资行业应遵守产业指导目录(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类)及相关行业审批规定。
*内、外资企业互转变更企业类型登记的,领取批准文件后分别在内、外资企业登记机构领取变更、设立表格,申请材料统一交由外资登记机构受理。
*申请材料、签字盖章等,务必真实、有效、填写完整。
*营业执照、字号牌匾、登记事项变动及年度报告等,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法律法规将对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周一至周五,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大厅在法定上班时间对外办公,周四下午四点后内部学习。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被授权登记局、委托初审局
单位省局
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45号
地址
电话02786721041
类别授权局
武汉黄石宜昌鄂州襄阳荆州荆门孝感黄冈十堰咸宁随州恩施仙桃潜江天门
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59号黄石市黄石大道1228号宜昌市城东大道2号鄂州市古城路30号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128号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440号荆门市海慧路25号孝感市仙女路19号黄冈市开发区新港二路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11号咸宁市咸宁大道19号
随州市曾都区烈山大道乌龙巷3号恩施市施州大道541号仙桃市汉江路59号潜江市章华南路22号天门市竞陵陆羽大道西5号
027[1**********]4[1**********][***********]0710[1**********][1**********][1**********][1**********][1**********][1**********][1**********][1**********][1**********][1**********][1**********]5238738
授权局授权局授权局授权局授权局授权局授权局授权局授权局授权局授权局授权局授权局授权局委托局委托局
湖北省工商局外资处
地址:武汉市东湖路145号(蔡家咀)邮编:430077
电话:02786721041(窗口),86783031(四楼传真)网址:http://www.egs.gov.cn 监督电话:02786783027
变更备案注销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变更注销
(四)、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五)申请补发营业执照登记证
登记法律依据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等。
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行业前置审批、股权变更、清算注销等有专项规定,具体请查阅相关法律和专项规定。
提交资料、办事程序、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文书材料规范及表格可在湖北省工商局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门户网站查阅下载。根据《省工商局 省商务厅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工商外〔2013〕100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与登记请按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提交材料指南准备相关文书材料。省工商局门户网站http://www.egs.gov.cn/,省商务厅门户网站http://www.hbdofcom.gov.cn/。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事项的时限: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证照工本费
证照工本费
证照遗失、损毁补发工本费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费48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240元;变更100元。
10元/份;常驻机构代表证10元/份每份50元
根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
登记机关、权限及联系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登记实行国家工商总局登记和授权登记、委托登记。湖北省工商局办理下列登记:
1、冠"湖北"、"湖北省"行政区划企业的名称核准登记。2、省商务厅批准的企业、机构登记注册。3、国家专项规定由省局登记的。
4、国家工商总局个案授权的企业登记注册。获得外资登记授权的市州工商局办理下列登记:
市、州、县(市)商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的公司(非公司)、外资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市州辖区内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潜江、天门市工商局受省工商局委托办理住所在本辖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企业名称核准:
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征+组织形式构成。企业冠本级行政区划由住所地获得外资登记授权的市州工商局核准。
企业冠用省名,住所地在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阳、鄂州、孝感的企业可直接向住所地市州工商局申请核准,其它市州可向住所地获得外资登记授权的市州工商局申报,由省工商局核准。武汉8+1城市圈企业,也可冠武汉名,可向获得外资登记授权的市州工商局申请核准。
特别提示
*外商投资企业,指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直接投资形式,单独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联合设立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外商独资(含外商合资)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等类型。此类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需先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相关审批权限,请向商务部门咨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此类企业无需审批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不投资不经营,仅从事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应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不投资,但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的特定合同项目的一些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港、澳、台投资者,参照外国(地区)投资者办理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完毕后,应及时办理外汇、税务、海关、财政等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办理登记。基本程序:在总机构登记机关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的,应经过审批)。
*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但不论外资比例多少,只要有外国直接投资,都应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再投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也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规定(例如投资总额300万美元以下的,不低于70%),投资行业应遵守产业指导目录(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类)及相关行业审批规定。
*内、外资企业互转变更企业类型登记的,领取批准文件后分别在内、外资企业登记机构领取变更、设立表格,申请材料统一交由外资登记机构受理。
*申请材料、签字盖章等,务必真实、有效、填写完整。
*营业执照、字号牌匾、登记事项变动及年度报告等,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法律法规将对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周一至周五,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大厅在法定上班时间对外办公,周四下午四点后内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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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省局
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45号
地址
电话02786721041
类别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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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1**********]4[1**********][***********]0710[1**********][1**********][1**********][1**********][1**********][1**********][1**********][1**********][1**********][1**********][1**********]5238738
授权局授权局授权局授权局授权局授权局授权局授权局授权局授权局授权局授权局授权局授权局委托局委托局
湖北省工商局外资处
地址:武汉市东湖路145号(蔡家咀)邮编:430077
电话:02786721041(窗口),86783031(四楼传真)网址:http://www.egs.gov.cn 监督电话:02786783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