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银行业务电子化、网络化发展,便利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同时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其中,银行开办境外个人电子银行结汇业务的,技术上应具备自动提取境外个人身份信息、并以“国别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的形式自动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暂不具备技术条件的银行可先开办境内个人业务,待条件具备后再向外汇局报备开展境外个人业务。

二、各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的要求,实现对本行柜台和电子渠道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统一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业务)010-68402449 68402152

(技术)010-68402377

附件一: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技术要求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发展,便利银行和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银行非柜台渠道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条 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总行(包括在境内未设总行的外国银行分行,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应具有个人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四条 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将本行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五条 境内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售汇和境外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汇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应按规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应具有凭以下有效身份证件(不含临时证件)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或外汇储蓄账户:

(一)境内个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外国护照;

(三)港澳同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有关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

第七条 个人应通过本人人民币结算账户和外汇储蓄账户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八条 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时,应核实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国别代码、身份证件号码与业务办理账户开户国别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相符。

第九条 银行和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符合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条 外汇局及其分支局负责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管理

第十一条 近2年内无重大违反个人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并符合本办法第

一、三章规定及《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技术要求》(见附)的银行,应由其总行向外汇局报告并开通测试用户,使用外汇局个人结售汇测试系统进行联调测试。

第十二条 银行总行经外汇局确认通过联调测试后,方可向外汇局申请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十三条 银行申请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系统接入申请;

(二)业务运营方案,应包含分拆结售汇筛查及管理方案;

(三)系统接入技术方案;

(四)内部操作规程;

(五)系统接入测试报告;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外汇局根据银行上报的申请材料,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情况及业务管理方案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做出准予接入或不予接入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银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经外汇局验收合格后,增加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不同业务办理渠道,使用相同技术标准的,持本办法第十三条(二)至(五)项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分别申请报备,经外汇局同意后方可办理。银行增加境外个人等电子银行结售汇主体的,也应照此办理。

银行增加业务办理渠道,使用不同技术标准的,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另行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对于同一种业务办理渠道,同一家银行的分支机构应与其总行使用同一电子银行系统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十六条 经验收合格可以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的银行,其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于总行授权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后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备案。

第十七条 银行分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

(二)总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经外汇局验收合格的文件;

(三)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银行总行决定取消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的,应提前30日就取消系统接入的原因及相关问题处置方案等向外汇局报备。

银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分行决定取消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的,应提前30日就取消系统接入的原因及相关问题处置方案等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报备。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将有关情况上报外汇局。

第十九条 银行总行取消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后,需要重新接入系统的,应于取消接入1年后,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外汇局重新申请。

银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分行取消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后,需要重新接入系统的,应于取消接入1年后,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重新备案。

第三章 日常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当实时访问个人结售汇系统,并确保相关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第二十一条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原则上应由其业务办理账户所属分支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数据维护,并由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进行监督管理。

通过自助终端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也可由设备摆放所在分支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数据维护。

第二十二条 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使用电子银行专用柜员号。电子银行专用柜员号不得与柜台业务的柜员号交叉使用。

第二十三条 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核对和纠错机制,每日核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数据,确保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 银行对于以分拆方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应纳入“关注名单”管理。根据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认定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特征,结合柜台业务办理情况,定期筛查涉嫌分拆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名单,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对于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银行应自列入之日起当年及之后2年内,拒绝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汇和售汇业务。银行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拒绝办理时限。银行在柜台为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办理业务时,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未经外汇局验收合格,银行不得擅自将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银行在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违反有关个人分拆外汇管理规定及其他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由外汇局及其分支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外汇局责令停止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第二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及其分支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技术要求

一、 电子银行系统的接入模式

在目前的专线连接网络上,银行通过HttpClient等支持HTTP协议的客户端编程工具包开发电子银行系统个人结售汇业务功能接口程序,实现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的实时对接。接口程序实现向个人结售汇系统发送HTTP协议请求并读取、解析返回的html页面,获得所需字段的值,返回给电子银行系统。

二、电子银行系统实现的接口功能

电子银行系统与个人结售汇系统的对接应以保证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性能和安全性不受影响为前提,实现各数据项的准确录入,并有符合业务管理要求的流程控制,对个人结售汇系统提示要审核材料的交易拒绝办理。接口程序应实现以下基本功能:

(一)电子银行系统柜员的登录功能

1、关于规范电子银行系统柜员用户名

(1)对于网上银行(含手机银行)柜员,命名规则为:NET_自定义

(2)对于自助终端柜员,命名规则为:AUTO_自定义

(3)对于电话银行柜员,命名规则为:TEL_自定义

其中,自定义部分不超过3个字符

2、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属地管理

(1)对于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归属于业务办理账户所属分支机构的:将客户开户网点对应到目前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已登

记的银行网点(以下简称登记网点),所办业务归口到该登记网点;如开户网点属未登记网点,则将未登记网点与一个已登记网点做对应,所办业务归口到该登记网点。

(2)对于将通过自助终端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归属于设备摆放所在分支机构的:如自助终端摆放在登记网点,则将所办业务归口到该自助终端所在网点;如自助终端摆放在未登记网点,则将未登记网点与一个已登记网点做对应,所办业务归口到该登记网点。

(二)查询境内个人购汇、结汇及境外个人结汇额度功能

(三)个人结售汇业务录入功能

1、对于所有录入项目的要求参见下文“五、个人结售汇系统录入项目说明”。

2、对于结汇资金属性应有必要的说明,方便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选择,避免随意填报。

3、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结汇资金属性包括:运输、旅游、金融和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服务、其它服务、职工报酬和赡家款、投资收益、其它经常转移。

购汇资金种类包括:境外旅游、自费出境学习、探亲、商务考察、朝觐、出境定居、境外就医、被聘工作、境外邮购、缴纳国际组织会员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外派劳务、外汇理财、境外咨询、其他。

4、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结汇资金形态为“账户资金”。购汇结算方式为“存入个人外汇账户”。提钞金额为0。前/汇往地点为“中国”。

5、自动获取境内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境外个人国别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相关代码不得由个人在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时输入,并且应当与个人开立电子银行关联账户或开办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时录入的证件信息相符。

(四)个人结售汇业务撤销功能(可选)

银行既可人工登录个人结售汇系统进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手工撤销操作,也可采用电子银行接入方式自动撤销。

三、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的联调测试

外汇局已搭建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测试环境。银行可申请通过该测试环境进行电子银行系统接口程序的联调测试,以检验接口程序的正确性以及性能等。测试环境的IP地址为:http://100.1.248.26。

四、银行应提交的技术材料

(一)《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技术方案》

应详细描述电子银行系统的总体架构、处理流程、方案相关的业务规则和交易异常处理。

(二)电子银行系统与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口模块的详细设计资料

应详细描述各模块的处理流程、调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具体页面及传递的参数,各参数的数据来源及检查控制(如是客户端输入,输入校验规则;或者是固定值;或者是由个人结售汇系统上一页面返回等);并发处理机制及并发量控制方案。

(三)《测试报告》,包括功能性测试和压力测试

功能性测试应具有详细的测试案例和测试数据。功能性测试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功能性测试提交的交易,应能够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查询;双方系统做数据项比对,验证各数据项是否都正确提交。

2、测试能否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流水查询功能,检验多个网点并发提交的结汇和购汇交易均正确提交、每个网点均能查询到各自数据。

3、测试能否自动获取境内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境外个人国别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并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4、测试同一境内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境外个人国别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能否按照一个额度进行管理。

5、测试以“15”开头的身份证进行的购汇和结汇交易,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是否能正常查询。

6、测试各数据项是否符合“个人结售汇系统录入项目说明”要求。

7、测试输入的结汇或购汇原币金额是否按外汇局公布的折算率折算成等值美元。

8、测试个人结售汇系统提示审核材料的交易(包括超过年度总额的交易)是否被拒绝。

9、测试自动登录用户是否符合外汇局要求的用户命名规范。

压力测试报告应详细描述压力情况、系统响应情况;进行压力分析,设计出压力控制方案。原则上要求控制并发连接数

五、个人结售汇系统录入项目说明

(一)文本框中不能输入特殊字符:小数点(.)、负号(-)、引号(' or \

(二)所有金额项只能有两位小数。

(三)身份证件号码:必填项,半角格式输入。

1、境内个人编码

(1)一般为15位或18位的境内个人身份证号码。

(2)没有身份证的境内个人编码。

根据境内个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按以下规则进行编码:

A+出生年月日(按yyyymmdd排列)+姓名的拼音编码+性别(1男/2女)。其中姓名的拼音编码规则为:取姓名的前4个汉字(不到4个汉字按姓名实际长度取),第一个字用全拼,第二到第四个字取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全部大写组成姓名的拼音编码。

2、境外个人编码

(1)不能超过19位,1个汉字算2位。

(2)编码规则为:国别(地区)代码(采用国标3字母代码大写,填写护照的签发国)+身份证件号码(连续录入,除去空格和分隔点)。其中国别(地区)代码单独录入,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国别代码输“中国”。

(3)身份证件号码录入规则为: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护照按照实际位数录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录入前9位号码(含第1位字母);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不足8位的,按照实际位数录入,号码为8位及以上的,录入前8位号码。

(四)币种用3位国标字母表示,详见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币种代码查询”功能。

(五)国家(地区)代码用3位国标字母表示,详见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国家(地区)代码查询”功能。

(九)购汇结算方式:提钞、汇票、电汇、旅行支票、信用卡、存入个人外汇账户、其他。

定义为8位字符00000000 ,从左至右依次代表为:提钞、汇票、电汇、旅行支票、信用卡、存入个人外汇账户、暂未使用、其他。若相应结算方式位为1,则表示包含此结算方式,否则不

包含此结算方式。

(十)个人结售汇系统的录入界面上所有注“*”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银行业务电子化、网络化发展,便利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同时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其中,银行开办境外个人电子银行结汇业务的,技术上应具备自动提取境外个人身份信息、并以“国别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的形式自动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暂不具备技术条件的银行可先开办境内个人业务,待条件具备后再向外汇局报备开展境外个人业务。

二、各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的要求,实现对本行柜台和电子渠道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统一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业务)010-68402449 68402152

(技术)010-68402377

附件一: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技术要求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发展,便利银行和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银行非柜台渠道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条 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总行(包括在境内未设总行的外国银行分行,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应具有个人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四条 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将本行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五条 境内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售汇和境外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汇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应按规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应具有凭以下有效身份证件(不含临时证件)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或外汇储蓄账户:

(一)境内个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外国护照;

(三)港澳同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有关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

第七条 个人应通过本人人民币结算账户和外汇储蓄账户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八条 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时,应核实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国别代码、身份证件号码与业务办理账户开户国别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相符。

第九条 银行和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符合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条 外汇局及其分支局负责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管理

第十一条 近2年内无重大违反个人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并符合本办法第

一、三章规定及《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技术要求》(见附)的银行,应由其总行向外汇局报告并开通测试用户,使用外汇局个人结售汇测试系统进行联调测试。

第十二条 银行总行经外汇局确认通过联调测试后,方可向外汇局申请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十三条 银行申请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系统接入申请;

(二)业务运营方案,应包含分拆结售汇筛查及管理方案;

(三)系统接入技术方案;

(四)内部操作规程;

(五)系统接入测试报告;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外汇局根据银行上报的申请材料,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情况及业务管理方案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做出准予接入或不予接入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银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经外汇局验收合格后,增加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不同业务办理渠道,使用相同技术标准的,持本办法第十三条(二)至(五)项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分别申请报备,经外汇局同意后方可办理。银行增加境外个人等电子银行结售汇主体的,也应照此办理。

银行增加业务办理渠道,使用不同技术标准的,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另行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对于同一种业务办理渠道,同一家银行的分支机构应与其总行使用同一电子银行系统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十六条 经验收合格可以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的银行,其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于总行授权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后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备案。

第十七条 银行分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

(二)总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经外汇局验收合格的文件;

(三)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银行总行决定取消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的,应提前30日就取消系统接入的原因及相关问题处置方案等向外汇局报备。

银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分行决定取消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的,应提前30日就取消系统接入的原因及相关问题处置方案等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报备。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将有关情况上报外汇局。

第十九条 银行总行取消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后,需要重新接入系统的,应于取消接入1年后,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外汇局重新申请。

银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分行取消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后,需要重新接入系统的,应于取消接入1年后,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重新备案。

第三章 日常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当实时访问个人结售汇系统,并确保相关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第二十一条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原则上应由其业务办理账户所属分支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数据维护,并由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进行监督管理。

通过自助终端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也可由设备摆放所在分支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数据维护。

第二十二条 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使用电子银行专用柜员号。电子银行专用柜员号不得与柜台业务的柜员号交叉使用。

第二十三条 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核对和纠错机制,每日核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数据,确保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 银行对于以分拆方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应纳入“关注名单”管理。根据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认定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特征,结合柜台业务办理情况,定期筛查涉嫌分拆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名单,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对于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银行应自列入之日起当年及之后2年内,拒绝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汇和售汇业务。银行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拒绝办理时限。银行在柜台为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办理业务时,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未经外汇局验收合格,银行不得擅自将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银行在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违反有关个人分拆外汇管理规定及其他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由外汇局及其分支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外汇局责令停止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第二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及其分支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技术要求

一、 电子银行系统的接入模式

在目前的专线连接网络上,银行通过HttpClient等支持HTTP协议的客户端编程工具包开发电子银行系统个人结售汇业务功能接口程序,实现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的实时对接。接口程序实现向个人结售汇系统发送HTTP协议请求并读取、解析返回的html页面,获得所需字段的值,返回给电子银行系统。

二、电子银行系统实现的接口功能

电子银行系统与个人结售汇系统的对接应以保证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性能和安全性不受影响为前提,实现各数据项的准确录入,并有符合业务管理要求的流程控制,对个人结售汇系统提示要审核材料的交易拒绝办理。接口程序应实现以下基本功能:

(一)电子银行系统柜员的登录功能

1、关于规范电子银行系统柜员用户名

(1)对于网上银行(含手机银行)柜员,命名规则为:NET_自定义

(2)对于自助终端柜员,命名规则为:AUTO_自定义

(3)对于电话银行柜员,命名规则为:TEL_自定义

其中,自定义部分不超过3个字符

2、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属地管理

(1)对于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归属于业务办理账户所属分支机构的:将客户开户网点对应到目前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已登

记的银行网点(以下简称登记网点),所办业务归口到该登记网点;如开户网点属未登记网点,则将未登记网点与一个已登记网点做对应,所办业务归口到该登记网点。

(2)对于将通过自助终端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归属于设备摆放所在分支机构的:如自助终端摆放在登记网点,则将所办业务归口到该自助终端所在网点;如自助终端摆放在未登记网点,则将未登记网点与一个已登记网点做对应,所办业务归口到该登记网点。

(二)查询境内个人购汇、结汇及境外个人结汇额度功能

(三)个人结售汇业务录入功能

1、对于所有录入项目的要求参见下文“五、个人结售汇系统录入项目说明”。

2、对于结汇资金属性应有必要的说明,方便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选择,避免随意填报。

3、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结汇资金属性包括:运输、旅游、金融和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服务、其它服务、职工报酬和赡家款、投资收益、其它经常转移。

购汇资金种类包括:境外旅游、自费出境学习、探亲、商务考察、朝觐、出境定居、境外就医、被聘工作、境外邮购、缴纳国际组织会员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外派劳务、外汇理财、境外咨询、其他。

4、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结汇资金形态为“账户资金”。购汇结算方式为“存入个人外汇账户”。提钞金额为0。前/汇往地点为“中国”。

5、自动获取境内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境外个人国别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相关代码不得由个人在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时输入,并且应当与个人开立电子银行关联账户或开办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时录入的证件信息相符。

(四)个人结售汇业务撤销功能(可选)

银行既可人工登录个人结售汇系统进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手工撤销操作,也可采用电子银行接入方式自动撤销。

三、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的联调测试

外汇局已搭建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测试环境。银行可申请通过该测试环境进行电子银行系统接口程序的联调测试,以检验接口程序的正确性以及性能等。测试环境的IP地址为:http://100.1.248.26。

四、银行应提交的技术材料

(一)《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技术方案》

应详细描述电子银行系统的总体架构、处理流程、方案相关的业务规则和交易异常处理。

(二)电子银行系统与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口模块的详细设计资料

应详细描述各模块的处理流程、调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具体页面及传递的参数,各参数的数据来源及检查控制(如是客户端输入,输入校验规则;或者是固定值;或者是由个人结售汇系统上一页面返回等);并发处理机制及并发量控制方案。

(三)《测试报告》,包括功能性测试和压力测试

功能性测试应具有详细的测试案例和测试数据。功能性测试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功能性测试提交的交易,应能够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查询;双方系统做数据项比对,验证各数据项是否都正确提交。

2、测试能否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流水查询功能,检验多个网点并发提交的结汇和购汇交易均正确提交、每个网点均能查询到各自数据。

3、测试能否自动获取境内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境外个人国别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并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4、测试同一境内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境外个人国别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能否按照一个额度进行管理。

5、测试以“15”开头的身份证进行的购汇和结汇交易,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是否能正常查询。

6、测试各数据项是否符合“个人结售汇系统录入项目说明”要求。

7、测试输入的结汇或购汇原币金额是否按外汇局公布的折算率折算成等值美元。

8、测试个人结售汇系统提示审核材料的交易(包括超过年度总额的交易)是否被拒绝。

9、测试自动登录用户是否符合外汇局要求的用户命名规范。

压力测试报告应详细描述压力情况、系统响应情况;进行压力分析,设计出压力控制方案。原则上要求控制并发连接数

五、个人结售汇系统录入项目说明

(一)文本框中不能输入特殊字符:小数点(.)、负号(-)、引号(' or \

(二)所有金额项只能有两位小数。

(三)身份证件号码:必填项,半角格式输入。

1、境内个人编码

(1)一般为15位或18位的境内个人身份证号码。

(2)没有身份证的境内个人编码。

根据境内个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按以下规则进行编码:

A+出生年月日(按yyyymmdd排列)+姓名的拼音编码+性别(1男/2女)。其中姓名的拼音编码规则为:取姓名的前4个汉字(不到4个汉字按姓名实际长度取),第一个字用全拼,第二到第四个字取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全部大写组成姓名的拼音编码。

2、境外个人编码

(1)不能超过19位,1个汉字算2位。

(2)编码规则为:国别(地区)代码(采用国标3字母代码大写,填写护照的签发国)+身份证件号码(连续录入,除去空格和分隔点)。其中国别(地区)代码单独录入,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国别代码输“中国”。

(3)身份证件号码录入规则为: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护照按照实际位数录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录入前9位号码(含第1位字母);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不足8位的,按照实际位数录入,号码为8位及以上的,录入前8位号码。

(四)币种用3位国标字母表示,详见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币种代码查询”功能。

(五)国家(地区)代码用3位国标字母表示,详见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国家(地区)代码查询”功能。

(九)购汇结算方式:提钞、汇票、电汇、旅行支票、信用卡、存入个人外汇账户、其他。

定义为8位字符00000000 ,从左至右依次代表为:提钞、汇票、电汇、旅行支票、信用卡、存入个人外汇账户、暂未使用、其他。若相应结算方式位为1,则表示包含此结算方式,否则不

包含此结算方式。

(十)个人结售汇系统的录入界面上所有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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