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者的职业伦理道德

第一章 法学高校教师职业伦理道德

关于教师的论述较多,古今中外思想家、教育家对教师的职责、意义等同题进行了的 论述。我国唐代文学家韩愈所说的:“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颇有影响;捷克教育家把教师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笔者根据人们的认识成果,把教师定义为受一定社会的委托,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系统影响,以实现培养目标,达到教育目的为职责的专门教育工作者。其特点有二;一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教育工作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二是其职责是教书育人。

现代意义的大学产生予中世纪的欧洲,之后才出现高校教师。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的职能单一的培养人才发展到培养人才、发展科学和直接服务社会等多种职能,这些决定了高校教师具有特殊的职业劳动特点。文秉模和汪应峰教授认为:高校教师具有“崇高性、奉献性、示范性、主导性、知识性、潜在性、未来性”等职业劳动特点。现代高校教师的职能比起欧洲中世纪的教师已有很大变化。总体而言提高了要求,这对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起到了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教育在阶级社会里是有阶级性的,教师的职业道德要受统治阶级的道德制约,在道德规范中体现了鲜明的阶级特征。我国已制定统一的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1997年由国家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溉范》中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虽然还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但多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部制定了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虽然表述不同。但大体包括遵纪守法、热爱高教事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为人师表等内容。这是我国高校教师主要的职业道德要求。

高校教师。教师职业是人类最古老的职业之一,是随着教育的发展而产生的。学校教育产生于奴隶社会,之后始有专职的教师。中国古代伟大的教育家、思想家孔子开创了私塾的先河,一生致力于教育,有“弟子三千,贤人七十”,是中国教师的祖师爷。世世代代教师的辛勤劳动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为文明进化作出了重大贡献。古今中外许多思想家教育家对教师的职责、意义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对于什么是教师的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叙述。唐代韩愈说;“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韩诗外传》认为:“智如泉源,行可以为仪表者,天之师也”;苟子说:“教也者,教之于事,而喻诸于德者也”;汉代杨雄认为:“师者,人之模范”。苏联教育家把教师喻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对于教师的作用,人们更是不惜赞誉之辞。我国古代思想荀子说道;“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国将衰,必贱师而轻傅”。。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说,“(教师)是克服入类无知和恶习的机构中的一个活跃面积极的成员,悬过去历史上所有崇高而伟大的人物跟新一代人之间的中介人,是那些争取真理和幸福的人神圣遗训的保存者——它的事业是历史上最伟大的事业之一。”邓小平同志指出:“一个学校能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把教师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相对于教师对人类的作用和贡献而言,教师是无愧于这些称谓的。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教育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愈加突现出来。而对于教育事业成败的关键要素——教师,各国政府普遍予以高度关注,在千方百计提高教师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的同时,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了教师职业门槛。世界各国普遍实行了资格准入制度,我国也实行了教师资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综上所述,教师含义可以概述为:受一定社会的委托,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系统影响,以实现培养目标,达到教育目的为职责的专门教育工作者.其特点有二:一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二

是其职责是教书育人。

关于高校教师。我国古代就有“大学”的提法,世界最早的教育专著《学记》中提到:大学始教皮弁祭菜,示敬道也”、“大学之教也,时教必有正业,退息必有居学”“大学之法,禁于未发之谓豫”。《大学》中也有“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子至善”的表述。但是上述“大学”还不具备作为高等教育机构的现代大学的特点,不是真正意义的高等学府。中国古代的教师基本上没有按其教育对象的不同进行区分。本文所指高校教师系指在高等院校或其它高等教育机构中从事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活动及相关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现代意义的大学(university)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公元12世纪意大利的波隆那大学可能是欧洲最早出现的高等教育机构,出现于1208年的巴黎大学不仅是欧洲最古老的大学之一,而且在极大程度上还是整个北欧和部分中欧中世纪大学的原型。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的职能从单一的培养人才发展到培养人才、发展科学和直接服务社会等多种职能。正如我国高等教育学家潘懋元先生所指出的那样,“高等学校三个职能的产生与发展,是有规律性的:先培养人才,再有发展科学,再有直接为社会服务。它的重要性也跟产生的顺序一致,产生的顺序也就是它的重要的顺序”。现代高校教师的职能比起欧洲中世纪的教师已有很大变化。总体而言提高了要求。这对提高现代高校教师的包括教师职业道德在内的教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高校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劳动是社会总体劳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由于其劳动的对象、手段、过程,成果与其它劳动者不同,使得教师的劳动独具特色。一般认为,教师劳动具有复杂性、创造性、劳动方式的个体性、劳动成果的群体性、长期性、示范性等特点。这些特点是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共同具有的。但相对中小学校而言,高等学校的职能有其特殊性。中小学的培养目标是为培养各级各类人才打下良好基础,教育具有基础性的性质。高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场所,属于职业教育的范畴。高校的主要职能是“传播高深学问,扩大学问领域、运用其成果为公众服务”。这决定了大学教师的职业具有“崇高性、奉献性、示范性、主导性、知识性、潜在性、未来性”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高校教师有着特殊的职业特点。当代著名教育家杨叔子先生指出:“高等学校一要育人,二要治学,治学必须服务于育人,育人必须立足于治学”。可见,教书育人和严谨治学是高校教师顺利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高校教师的显著的职业特点,对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的内容有着决定性影响。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含义。职业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为了满足社会生产和生活需要,按照社会分工和生产内部的劳动分工,对社会所承担的长期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并以此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杜会活动。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与社会分工和生产内部的劳动分工相联系。社会分工越细,社会上的职业就越多。教师职业是社会众多职业之一,也是人类最古老的职业之一,教师“是学校中传递人类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一定社会需要的人才的专业人员”。教师职业的含义可以表述为:在一定的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传递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一定社会需要的人才为目标的专门业务.教育的发展不仅直接促成了教师职业的产生,而且促进了教师职业变化和发展。在现代社会,教师职业成了对社会影响最大的职业之一。

人们在职业活动中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就必须处理好与社会其它客体特别是其服务对象的关系,这要求职业人员按规律办事,遵循一定的规范。一般把规范分为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两类。社会规范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行为准则,包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风俗习惯、团体规范等;技术规范是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行为准则,包括操作规程等。职业道德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也就是“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处理职业内部人与人之问、职业与服务对象之问、职业与国家社会之间关系的道德准则和规范的总和”。是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也是社会道德在各种职业活动中的特殊表达和具体体现。如律师职业道德要

求从业人员忠于法律,不营私舞弊,不伪造假证据等。这是社会诚信在律师职业活动中具体体现。

教师职业道德简称师德,有二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过程中应遵循的调整教师与学生及其家长、其它教师、学校、国家、社会等主体之问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属于社会规范;二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品质,包括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和道德修养等,属于心理范畴。教师职业道德是职业道德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一定社会或阶级对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和概括。它从道义上规定了教师应该以什么样的思想情感、态度作风、行为准则去调节在教育过程中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教育劳动问题,以做好教育工作,为社会尽职尽责。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不仅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必要条件,也是教师自身发展和个性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应地,对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也有二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指大学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所必须遵循的调整大学教师与大学生及其家长、其它教师、学校、国家、社会等主体之闻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大学教师的重要行为规范,属于社会道德现象;二是指大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满动中履行职责所成具备的职业道德品质,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高校教师中的内化,属于心理现象,是高校教师的重要素养。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意义。高校教师的素养是教师完成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任务的主观条件,包括教师职业道德(品质)、教师智能素质、身心素质等四个主要方面。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素养的核心和灵魂,对教师工作起着动力和方向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教师工作的调节作用。教育教学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科学研究也常常需要艰辛的劳动。马克思指出:在科学上没有平坦的大道,只有不畏劳苦沿着陡峭山路攀登的人,才有希望达到光辉的顶点。这决定了承担培养人才和发展科学任务的高校教师的艰苦,要履行高校教师的职责,不仅要过人的学识,还必须有诲人不倦、锐意进取、不断创新的职业精神。在我国高校还普遍存在教学科研物质条件不足的情况下。更需要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弥补一些客观条件的不足。意大利诗人但丁说,“一个知识不完全的入可以用道德来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完全的人很难用知识去弥补”,二是影响学生良好思想品德的形成,“经师易求,人师难求”,教书育人是教师的主要职责。礼子日:“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教师劳动具有示范性的特点,其良好的思想品德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职业道德还可以使教师保持积极的工侬态度,建立良好的师生美系,创立和谐宽松的教育情境,提高教育效果;三是对社会的影响作用。大学的社会作用广泛存在予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主要是通过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来实现。同时,高校教师作为社会的一个群体,在社会生活中以自已的言谈举止直接影响社会风貌等,“在政府和实业街的道德标准都降低到从来未有过的水平的时候,大学必须发挥新领导的作用,学院和大学有影响作用,这是理所当然的”。高尚的教师只要道德对社区的文化有着重要影响;四是重建现大学精神必要手段。“知识分子大学是大学的灵魂,是大学精神的营造者和守望者,知识分子在大学精神的重建中担负着重要使命”。大学的知识分子何以担负大学精神的重建的重要使命呢,要靠诸如为追求真理而自甘寂寞的奉献精神,“国家兴亡,匹夫宵责”的社会责任感,深刻关怀社会的 情怀等精神品格.而这些正是现代大学教师应具有的职业道德品质。五是促进教师专业化的必然要求。顾明远教授认为,较高的职业道德是教师专门化的重要内容。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提升也必然促进教师专门知识技能、教育学科知识技能和能力以及学习能力的等教师专业化构成要素的增强,从而促进教师职业化专业化。此外,教师职业道德品质作为其个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师的生活和个性完善也是不可缺少的。可见,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对学生,对教师自身、对学校、对社会等方方面面都有重要意义,必须重视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主要包括教师职业道德原则和教师 职业道德规范两个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方面。教师职业道德原则是对道德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对

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的根本要求,是指导、评价,调整教师行为的基本道德标准。教师职业 道德原则要依据教师劳动特点、依据所处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并考虑其在教师职道德规范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予以确立的。我国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原则主要有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调整教师与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及其家长、其它教育工作者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属于道德范畴,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出于职业遵德是在相应的职业环境和职业实践中形成和教展的。由于人们所从事的是某种特定的职业,有着共同的劳动方式,经受过共同的职业训练,往往会产生共同的职业理想、兴趣、爱好、习惯和心理传统,形成特色的职业责和纪律,从而产生特殊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职业道德从道义上要求人们以一定的思想感情、态度作风和行为习惯去处事、待人、接物,完成本职工作。这些要求是人们发自内心的要求,具有自觉的性质.突出地表现了人们的品行、人格和精神境界。各行各业也以一定的形式如公约、规章、职业纪律等向社会和职业内部人员公布本职业的职业规范。中小学教师从事 的是基础教育,其工作对象——中小学生的心理处于可塑性比较大的时期,教师的工作质量对其成长影响巨大,乌申斯基精辟指出:“教育者个人对年轻心灵的影响是无法用任何教科书,种种道德教导和奖励、惩罚制度代替的”。所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往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公布。我国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道德规范是1997年由国家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的主要内容: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这是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重要标准。 高等院校有着与中小学不同的任务。从其培养人的任务来着,高校主要是培养具有一定职业能力的高级人才,而中小学学主要是为培养人才靠下良好的基础:从其职能范围来看,高校除培养人才的任务外,还有发展科学,直接为社会服务的任务。这些职能主要还是靠高校教师来完成,要求高校教师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意识。高校教师劳动目的、劳动过程、劳动手段等的特殊性,决定了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的特殊性。我国还没有对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统一的规定。但在一些专家学者的著述里对这个问题进行的研究并形成了一定成果。李彦奎教授认为高校教师的师德应有:忠诚社会主义高教事业;热爱学生,严以教诲;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严谨治学,精益求精;互相尊重,团结协作。文秉模,汪应峰编写的《大学教师伦理学》里把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概括为:热爱国家、报效国家 家。热爱学生、诲人不倦,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学而不厌、坚持科研,团结协作、相互尊重。我国各省级党委政府也以不同形式制定了本地区的职业道德规范。如中共广东省委高校工委广东省高等教育厅制定了《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规定了高校教师的主要职业道德规范:一、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和规章制度;严予律己,作风正派,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二,爱岗敬业积极奉献。乐于从教,尽职尽责,忠诚教育事业;艰芮奋斗,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三,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严格要求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四,严谨治学求实创新。刻苦钻研,一丝不苟,维护科学尊严;遵循教育规律,开拓进取,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五、团结协作关心集体.谦虚谨慎,团结互助,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识大体,顾大局,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多数高校也制定了本校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如天津师范大学 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有:一、依法从教。忠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按照教育法履行教师职责,遵守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二、严谨治学。坚持科学精神,掌握教学规律,勤奋工作,严格执教,追踪科学前沿,遵守学术道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三、教书育人。坚持寓德于教,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真诚地尊重学生,严格地要求学生,因材施教,给学生正确指引,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四、为人师表。严格自律,顾全大局,待人热情,举止文明,仪表端庄,语言规范,谦虚谨慎,团结同志。从各级组织和和学校制定

的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看,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反映和调整教师与国家社会方面关系的规范。主要包括依法从教,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廉沽从教、爱岗敬业、积极奉献等方面的内容。二是反映和调整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的瓶范。主要 包括热爱学生,教书育人方面的内容。三是反映和调整教师与参与教学活动的其它相关主体的关系的规范。主要是调整教师与其它教职工、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的规范。主要包括团结协作、尊重家长等方面的内容,四是反映教师的其它内在品质的要求。如严谨治学、为人师表等方面的要求。当然,由于各高校的具体情况不同,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表述也不一样,形成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构成了调整高校教师行为的道德规范体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提高高校师德水平,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研究制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该《规范》于2011年12月30日由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以教人〔2011〕11号印发。《规范》分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6个部分。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制定并实施《规范》,对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师德建设,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自身修养,弘扬高尚师德,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

长期以来,广大高校教师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默默耕耘、无私奉献,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教师和先进模范人物,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体现了教师职业的崇高和伟大,赢得了全社会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也应该看到,在市场经济和开放的条件下,高校师德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有的教师责任心不强,教书育人意识淡薄,缺乏爱心;有的学风浮躁,治学不够严谨,急功近利;有的要求不严,言行不够规范,不能为人师表;个别教师甚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严重损害人民教师的职业声誉。这些问题的存在,虽不是主流,但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高校的法学教师,应当遵循上述所有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共识,同时还有很多事法学这

一教育内容的特殊性造成的不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人了关键性时期,其成败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法学教育为国家培养更多更好的高层次法学人才,这一重任历史地落到了高等院校法学教师的肩上。为此,探讨高等院校法学教师的基本素质,对于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职业素养良好的法学师资队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政治思想素养。政治思想素养是高校教师职业素养的首要标志和基本条件,是实现教育目的,完成教育任务的根本保证,是教育阶级性的集中表现。决定着教师职业活动的方向和态度,制约着教师的道德准则,影响着教师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的发挥。高等院校法学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邓小平关一于民主法制的理论,并自觉贯彻到日常教学活动中;要认真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并以此来指导自己的科研活动和教学活动;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依据,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有关问题,从而培养学生坚定的政治信念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二、职业道德素养。职业道德素养是法学教师搞好教学工作,顺利完成教书育人任务的必要条件。高等法学院校培养的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社会法律工作者以及各类管理人才,教师的一言一行对他们的成才都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要求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师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情操和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的精神。首先,要热爱教育事业,立志献身高等法学教育。热爱教育事业是做好教师工作的力量源泉,高校法学教师要立足社会法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法学教育,特别是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要从理性上认识到我国法治建设需要大量的高层次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把知识、才能的奉献与法律人才的培养和社会服务联系起来,树立热爱法学教育事业,从事高等法学教育事业的紧迫感、荣誉感、自豪感,孜孜以求,百折不挠,以培养国家所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为已任。其次,要热爱学生,以身作则。现在的大学生,因社会环境宽松,生活条件较好,在成长过程中培养了较强的自尊、自爱、自信、自强、民主等现代人的观念,个性特征突出。教师与之朝夕相处,除了帮助其克服学习上的困难外,更要从思想上、生活上、感情上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作好学生的表率,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既教书又育人。要根据学生的时代特征、个性心理,建立师生间的认同感,成为学生品德和才智的引路人,成为学件-的朋友和知已。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做到民主、平等、公平、正义。其三,要尊重集体,团结协作。高等教育活动决非个人劳动所能完成。教师必须摆正自己在教学集体中的位置,要尊重教学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要能够充分运用角色心理的知识,换位体谅同事的工作困难与需求,相互体谅,相互协助,相互支持,相互尊重,共同发挥集体育人功能的合力作用。

三、文化知识素养。高校法学教师既要培养高层次法学人才,又要为探索依法治国道路进行大量的科研,还要为立法、司法实践服务。因此,法学教师应当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首先,应具有系统的法学专业理论知一识。高校法学教师要能从总体上把握法学类知识的基本概念、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基本规律;对自己仁攻的学科内容及理论基础有深人的理解和研究,在知识的量上要不断扩展,在知识的质上要不断深化,把握国内外研究的发展动态和趋势。同时,要对所授学科的理论体系、知识结构、逻辑起点、演绎归纳历程有明晰的认识,以便在教学中进行知识的整体迁移。还要随时了解国家现实的立法情况,把握新法、旧法之间的相承、相异和协调关系;重视司法解释,主动参与地方立法和司法实践,使自己的知识接受实践的检验,充实、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促进专业知识向更高层次飞跃。其次,要具有广博的知识面。高校法学教师不仅要有系统、扎

实、精深的专业知识,而且还应有广博的知识面,特别是那些与法学知识紧密相关的学科知识和工具性知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专业越分越细,学科越来越紧密,学科发展呈现出纵向精细化、分支化和横向综合化、整体化的趋势。因此,高校法学教师除了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外,还应广泛涉猎与法学学科紧密相关的哲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以及新兴的自然科学知识,以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从而满足教学过程传授专业知识的需求以及生动的讲述、学生个性多样化和培养复合型人才之需要。同时,要有过硬的工具性知识,主要指外语和计算机知识。再次,要有系统的教育科学理论知识。要教好书,育好人,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是最起码的要求。如何把自己的知识有效地传递给学生,涉及到教学方法的问题,掌握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的有关知识已成为对教学工作者的基本要求。一般来说,高校法学教师,未受过专门的师范职业训练,对现代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的有关知识缺乏系统的学习和实践经验,教学实践活动基本上是加强高校法学教师的岗前培训,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其现代教学基本技能、基本技巧,培养先进的教育意识和良好的教育观念,掌握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知识,是合格高校教师的又一必备条件。

四、业务能力素养。教学工作的操作性、实践性非常强,要顺利地完成教学活动,达到预期的目的,除了饱读“经书”外,还应具备与大学教学工作相应的能力。能力是人们富有成效地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或心理特征。高校教师的能力就是我们指的教学科研能力素养。教学能力是指高等学校教师传授知识,以及在此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引导和教育的能力。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师还应具备解答现实社会法律问题的能力。这些能力主要表现为备课能力、传授能力和组织能力等。备课能力是指教师正确处理教材、教学大纲、相关学科知识和学科前沿知识以及了解学生个性心理特征的能力,在理论上实现因材施教。备课是教师的基本功,是传输知识的准备阶段。作为高校法学教师,要通过对教材的加工整理,既保持法学知识本身的逻辑结构,又与学生原有的认知系统相适应,既要符合专业法律学科教育的基本情况,又要符合本年级(班)学生的实际情况,实现因材施教。传授能力就是指高校法学教师能够运用整套熟练的法律语言,把相关的法律知识按照备课设计传递给学生的能力。主要包括准确的语言、丰富的词汇、良好的教态、抑扬顿挫的语调、流畅的板书,实现寓教于乐,既教书又育人,使学生在愉快的过程中接受知识、陶冶情操,真正把讲台变成教师进行艺术创造的舞台。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法学教育的特点,法学学科的政治性特别强,法学专业的学生具有较强的政治洞察力和较高的政治觉悟,要坚决抛弃以简单的政治说教代替法学教育,以政治课代替法律课的不良习气。组织管理能力是教师组织课堂教学和组织学生参加司法实践活动的能力。课堂教学组织能力要求教师通过教学活动引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良好的教学组织能力是教学成败的关键,是教学艺术的综合体现。因此,高校法学教师应经常参与社会的立法、司法活动,进行社会守法和法律意识调查,积累丰富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培养较强的立法、司法实践能力,把理论运用于实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充分体现法律的价值。科研能力是《高等教育法》对高校教师所应具备的素养的要求,是指教师在进行教学工作的同时能从事教育研究和专业研究的能力。作为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师,应该首先立足于成为法学教育家,既要对法学教育的目的、任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法学人才要素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也要研究如何把法学知识最有效地教给学生,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益。其次要争取成为法学家,要对法的精神,法学专门知识、法律实践当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总结,有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的能力,有制定科研计划、开拓研究方法,敏锐地确定研究课题的能力。通过科研能力的培养,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和培养创造型人才。

第二章 高校法学教师职业道德现状与原因分析

1、政治方向明确

当前多数教师的政治方向明确,对中国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充满信心,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着深刻的理解。法学与政治更是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我们的法学教师大多都抱着坚定的政治信仰,这对他们更好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内涵,并传授给学生。

2、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教师职业道德要求包括道德理想、道德原则、道德规则三个层次。理想层次是乐业:热爱教育事业,献身教育;原则层次是教业:忠诚于教育工作,忠于职守、恪尽职守等;规则层次:安心教育工作,不失职,不渎职等。当前绝大多数法律执业教师都深深的热爱着他们的教育事业、对自己的本职工作报以强大的责任心,教学工作中能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备课和指导学生的课业,尽职尽责搞好法学教学的每个环节。

3、教书育人,良好师德深入课堂

一个品德高尚、、学识渊博、关心学生的教师,会在学生未来的人生之路上打上深刻的烙印。成功的课堂教学时专业知识的传授与良好是的熏陶的有机结合。教师的职责不仅是教书,更在育人上面。当前许多法学教师以身作则,

4、科学道德意识强化

近几年,各高校法学院根据自身的特点,突出在以教学为中心的前提下,强化科研意识,把科学道德建设目标作为重要工作,帮助教师树立良好的科学道德。根据实践调查,90%的法学教师能做到教学、科研两不误,搞好科研促教学。很多教师在教学中,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以及掌握的科研信息及时传授给学生,与学生一起切磋研讨学问,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和科学理论思维,帮助学生树立热爱科学、献身科学的精神。法学作为一门同社会实践紧密相连的学科来说,其教学内容也随着司法实践日新月异,作为法学教师只有时刻站在法学研究的最前沿才能更好完善自己的课堂。

在肯定主流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法律教师师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必须看到,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由于社会条件发生了变化,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乃至需求也发生了变化。有些教师受社会上负面影响较多,师德有滑坡的迹象。

主要表现在:

1、政治倾向偏颇,缺乏教书育人的政治责任感;

法学与政治不分家,多数高校的法学教师关心国家大政方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但是部分教师存在“重业务、轻政治”的思想,平时不重视政治素养的提高,对国家大事漠不关心,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意识有所增长,甚至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放松教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更有甚者在教学中不计后果的向学生传输不正确乃至反动的思想言论,产生了及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2、工作态度敷衍,教学投入不足;

在当前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一股“一不做、二不休”的不正之风在法学教师群体中蔓延开来。由于法律作为一个实务性很强的专业,许多老师在利益的驱使下不安心做好本职教学工作,而热衷于做实务,主要精力投入到司法实务中,代理案子、为公司做法律顾问、到各个机关单位做演讲等一系列课外活动。视教育工作为副业,对教育、教学工作敷衍塞责,应付了事,更遑论对学生的课业辅导。

3、为人师表意识淡漠,自身修养欠佳;

一个合格的教师,特别是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师,应该注重自身修养,在各个场合都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但有的教师不注重仪表,平时上课不修边幅;上课抽烟、携带手机进课堂;在课堂上随心所欲、信口开河、发牢骚,讲一些不该讲的东西。法学是一门严谨性很高的学科,对于法律人仪表的要求更是相较于其他职业有着更为苛刻的要求。法学教师作为未来法律人的培养者,其一举一动都要符合法学传教士这个身份。

4、名利思想严重,学术道德衰微;

从比较实际的教师职称晋升方面来看。教师职称是教师的任职资格与能力的凭证,是教师的综合素质、实际水平的凭证及物化体现。客观地说,教师职称的晋升在一定程度上是教师积极性提高的源动力之一,这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促进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我国的高校的职称基本可以划分为讲师、副教授、正教授三级。职称评定过程中在考量工作经验、自身素质、教学能力等方面的基础上,论文著作的发表数量也被纳为硬性指标。最开始设计论文著作、项目可研作为职称进阶标准的目的在于督促高校教师紧跟专业学科的学术脚步,不断扩充自身的知识储备,从而为学生传授最新鲜最前沿最珍贵的教学内容。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的职称晋升制度凸显出很多弊端和不足,一些老师抱着功利主义的教育理念和“重术轻道”的价值标准开始盲目的追求职称的晋升,用尽一切手段发论文、出书、拿项目。近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学术抄袭,学术欺诈案例就是强有力的证据。

近期,一则举报重庆师范大学政治学院教授张世友10篇论文涉嫌抄袭的网帖引起网友热议,网帖指张世友从1998年至2005年间发表在不同学术期刊上的10篇论文中,至少8篇大量“引用”了文末的参考文献,有的几乎全文由多篇参考文献组合而成。5月7日,重庆师范大学对外公开其对教授张世友10篇涉嫌抄袭论文的调查处理结果,认定张世友部分学术论文存在抄袭、引用过度等学术不端与学术不规范行为,决定解除张世友教授岗位的聘任,撤销其校内所有学术职务和学术称号并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这样的例子并不稀奇,据2009年4月22日《解放日报》,上海大学教授、博导陈湛匀因两篇论文存在抄袭现象被通报,被学校免除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并撤销了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副院长一职。浙江大学贺海波论文造假,2008年11月13日,浙江大学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依据《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撤销贺海波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身为教师,甚至是教授级别的教师论文抄袭造假,往大了说是造成学术风气的败坏,往小了说说也是教师个人品德恶劣的表现。

5、重科研,轻教学,使学生接受知识的质量大打折扣

由于职称评定标准等评价体系中对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都有较严格的规定,而对教学成绩的评定,尤其是教学质量的评定很大程度上无法科学量化。因此,很多老师不做抄袭这种风险的冒险行为,一门心思的搞科研,把自己教学主业搁置一旁。有一些法学,埋头做科研,个人的精力时间几乎全部花费在科研项目上,对待教学任务则是漫不经心,不认真备课,上课就是照着书本照本宣科,下课就走人。

这样的老师就表现出了他价值观失衡,职业理想发生动摇。

三、高校教师师德失范的现象不是偶然的.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总的来说, 除高校收费、办学条件外,高校教师师德失范是受社会批评最多的问题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由计划经济逐渐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此转型和发展过程中,人们的道德伦理、道德行为发生了急剧变化,表现为价值主体的多元化、价值客体意识的利益化、价值观的多元化及其冲突。同时。“等价交换,追求利润最大化”等市场经济原则。也不同程度地对高校的发展造成冲击。尤其是办学体制的转变,更新办学观念,在拓宽办学渠道的同时,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也使部分教师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展改变。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教育国际化合作迅猛发展,高校在接受国际先进文化的同时。也接纳了对教师师德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的西方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另一方面,随着高校规

模的迅速扩大。短时间对师资进行大量补充,队伍难免会鱼目混杂。加之学生规模扩大后带来教学、管理上的一系列问题。教学设施跟不上,教学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教师的教学态度带来了一些影响。更重要的是高校还缺乏有效的师德评价机制,一个教师只要不出大的教学事故,科研成果便成为其评价的主要标准。这些直接导致了教师淡化师德建设,尤其是教书育人的责任。

高校法学教师师德滑坡的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化境是影响师德建设的外在因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推动了社会生活的巨变和新的思想观念的以及行为方式的产生。教师的价值观日益多元化,社会上盛行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呢极端主义,也不可避免的影响到了教师队伍。这些现象使教师思想困惑增多,直接影响了青年教师的思想道德意识,从而冲击着师德建设。此外,教师队伍的待遇水平在各行业中并不算高,于是高等院校教师队伍中出现了出国热、下海热、跳槽热。在法学教师领域,出现较多的就是不教书去做律师。律师是公认的高薪职业之一,一些法学教师在学校这个学术氛围浓厚的环境中浸淫了几年甚至数十年之后,便改行做律师挣大钱的比比皆是。

2、自身素质是影响师德建设的内在因素

部分教师对于职业人事上也有偏差,这些老师没有真正认识和理解教师是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内涵和外延,没有体会教师的神圣感、光荣感、责任感。他们容易被“票子”、“帽子”、“房子”等 实际物质利益的追求所代替。因此教师在社会转型期,会出现心理与行为的不协调、情绪与理智相矛盾的现象。目前很多青年教师缺乏艰苦环境和社会风雨的锤炼,意志力相对薄弱,政治素养存在很大缺憾,文化底蕴较弱,缺乏人文精神,整体的综合素质和道德文明素质离要求尚有距离。

3、学校的职称评定制度的缺陷

目前高校职称的评定制度迫使老师们发论文、发文章,才能晋升。这样就无形中逼着老师为了晋升而抄袭造假,或者丢开学生教学搞科研。目前我国的职称评定制度尚不健全,很多标准都是无法量化的,久而久之,过多的强化学历层次、科学研究成果获奖情况、发表论文数量、刊物的等级和完成的工作量等指标,而往往把个人的工作态度、协作精神、思想表现、社会工作、教书育人作为一种可有可无的软要求,出现了明显的价值导向的偏差。

4、高校教师师德教育的空白

目前很多高校都没有建立起严格的、行之有效的师德评价、考核、激励机制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因此,近年来高校领导在重视师资队伍建设过程中出现重科学研究,轻人文精神,重业务能力,轻职业道德的现象,这就是眼睛只盯着学历,而忽视师德的表现。“德”的苍白无力和“育”的无力交织,使师德教育陷入困境,是师德建设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近年来,高校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明显加强,而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仍是个薄弱环节,常常变成了“被遗忘的角落”。当然,高校领导也有的对教师进行师德教育,但由于考核措施不力,这种教育往往流于空谈。

第三章 法学教师职业伦理的建设完善

首先,要以正确的价值标准为导向,实施灵魂塑造。法学教师不仅是法学知识的传播者,更是学生法治理念的塑造者。法学教师对教育目的的认识和理解,直接决定了或影响到其教育观和教学观,并进而影响到他的专业理想、专业情操及专业态度。

“有教无类”是圣人先师孔子提出的一个伟大的教育观。大学教育所面对的学生,与中学教育而言,有着更多的不同因素: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学校、不同的家庭,如此等等,不一而论。这就要求法学教师要有一个重大局、优点、扬长避短、激励育人的心态,不能因“恨铁不成钢”而厚此薄彼,也不能因情性相近而关注有嘉。而应心存博爱,因人施教。教师能不能平等待人,从表面上看是个人好恶问题,而实质上去是一个师德的问题。

法学教师对学生的影响是以学术为基础的,包括以传播知识和理念塑造,在教师的学术生活中体现个人正直的品质。故而,应把“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作为职业的终身信条和最高的价值追求,法学教师应做到把法律信仰内化为自身德性,努力从一言一行做起,不断提高师德,实现自我价值观的改造、提升。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厦门大学教授刘海峰认为,教师的职业伦理建设要追求立德立功立言,坚持经世致用。中国历史上有“三不朽”的说法,即仁人志士努力追求“立德”、“立功”、“立言”。所谓“立德”,即树立高尚的道德;“立功”,即为国为民建立功绩;“立言”,即提出具有真知灼见的言论。我觉得,高校教师也应有“三不朽”的意识,不仅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传道、授业、解惑,而且要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工作,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

立德是对高校教师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这点很容易理解。立言要做到不朽,努力为后人留下一点自己的东西,为学术踵事增华,因此要老老实实,潜心钻研,厚积薄发,力求创新。立功则是将自己的知识和专长用之于社会,即古人所说的“经世致用”。服务社会是现代大学的基本职能之一,关注民生,服务大众,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主动提供专业服务,是高校教师应尽的职责。在现代社会,高校教师要提倡潜心钻研,提倡坐冷板凳,但并不是要我们躲进象牙塔,并不是要大家都去做冷僻的学问。那种纯学术研究虽然也需要,但大部分学者还是应该从事与现实社会密切相关的研究。即使是少数研究纯学术问题的学者,也应关注现实,了解现实。实际上,了解现实社会的一些问题,对深刻认识理论上或学术中的一些问题往往有所助益。因此,立功与立言两者是互补为用的。

其次,采用榜样学习与反面事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师德教育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坚持以典型示范、弘扬正气,大力表彰先进人物。通过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达到激励先进,弘扬正气的目的,推动整个师德建设。(1)评选师德模范。学校要形成制度,要规范。比如,历年举办的“全国世界教师”评选活动及“十杰教师”在全国范围内的巡回演讲,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2)要营造舆论。良好校园舆论是加强师德修养的重要外部条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手段,宣传师德典型,营造学先进、当先进的浓厚氛围。应在教职工中广泛开展争当师德标兵的活动,树立一批师德标兵。(3)大力表彰。对于每次评选的师德典型,教书育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典型,要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广泛宣传他们的模范事迹。可以采用典型示范、教师故事、视频电影等方式,大力表彰和奖励,以推动师德建设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

学习完典型示范事迹后,法学教师有必要自律、自省、自警、自励。

对于反面事例要引以为戒,时常反思自己在教学实践中的道德表现,做到自律自省自警。教师要对自身角色定位,对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有清醒的认识,切勿随心所欲,无拘无束。

对于先进事例要见贤思齐,不断激励自己,奋斗不息,不断提高自身修养。教师在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时,要自我学习、自我认识,自我锻炼,自我监督、自我克制和自我改造,这是提高自己思想道德素质的良好方法。

第三,要以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为保证,推行竞争激励机制。高校应转变考核观念,逐步完善师德考核制度,发挥其竞争激励作用。

(1)从短期考核(年度考核)向长期考核的动态的考核转变。良好师德是在长期的道德实践中形成的,它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目前,各高校进行的考核基本上都是短期考核,即年度考核。由于其考核的只是当年度的表现,无法体现一名教师在师德方面的延续性,更不能完全说明其思想本质。而长期的动态的考核具有一定的灵活度,可以弥补短期考核的不足。

(2)从行政管理部门的考核向以学生为主的考核转变。教师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学生,其一言一行无不在学生的监视之下,而且我们进行师德建设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培养出高素质的学生,教师的师德究竟如何,广大学生最有发言权。以往的师德考核都是以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由行政管理部门考核,这就难免会出现考核不够全面,考核结果往往有偏差的现象。

(3)要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派出进修和评优奖励等的重要依据。要对师德表现不佳的教师及时劝诫。对劝诫不改正的,要严肃处理。对影响恶劣者一律撤消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

第四,要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全面规范教师的职业操守。对于教育管理而言,制度建设是最核心、最根本的内容。法学院是一个人才最为集中的场所,又是思想最为开放、自由的场所,法学教师因为对知识的控制而成为学生们崇拜的对象,其言行对学生具有非常明显的影响。这也是导致有些教师在课堂上随心所欲、随意发表不当言论的重要因素。同时,高校目前存在的学术腐败问题,也使教师很容易成为学生道德成长过程中的负面影响。教师对学生不尽职尽责,甚至放纵不管,讨好学生以获得学生好评,这些更是一种隐性的深远的影响。加强教师师德的制度建设,除依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教师职业操守、各岗位教师职业规范外,还必须和法学专业的教学、科研、师资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教学评价、科研评价以及教师发展评价等方面提出师德规范方面的要求。因为课堂教学是法学教师影响学生的最主要渠道,抓好教师教学过程中的职业规范,是高校师德建设的最重要而有效途径。

2011年12月30日,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研究制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该《规范》包括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6个部分,《规范》是推动高校师德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把学习贯彻《规范》作为加强高校师德建设的首要任务,与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自律与他律并重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广大教师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百度百科)

结语

加强师德建设,只有在自律和他律的内外因相互作用下,法学教师道德水平才能提高,我国高校的师德体系才能完善,高校的道德环境才能改善。法学教师的职业伦理道德建设,要善于针对自己的薄弱环节,科学决定并安排好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精心选择好道德建设的路径和方法,就会在教师道德建设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进而有望造就一支德高望重的法学教师队伍。为祖国未来塑造一批批德才兼备法学栋梁,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路径选择》

《高校教师道德建设重在四个环节》等

课后习题案例分析

某法学教师曾某,曾留学海外,获博士学位,回国数年后,破格晋升教授。期间,有人反映,曾某国内出版的专著有一半以上内容属于剽窃和抄袭海外学者相关研究成果。后得到证实。为此,曾某也在有关媒体上做出了书面检查。鉴于此,校方也便没做进一步的追究。风波平息后,曾某开始利用自己的多种学术头衔,出席多种学术活动,并在多种场合宣称此前的“风波”,属于同事和同行妒忌并陷害所致,试图刷洗自己的学术造假的污点。不久前,曾某又因骗取有关考研女生的财色,事发,被校方终止教职。

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不定项选择题):

1、汪某得寸进尺的行为与校方的态度是否有关?

A、有关 B、无关

2、汪某的言行,违背了哪些高校教师职业道德?

A、关爱学生 B、严谨治学 C、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3、校方对汪某的最后处理是否得当?

A、得当 B、不得当

4、被骗考研女生,是否应当为自己承担一定的责任?

A、是 B、否

答案:1.、A 2、ABC 3、A 4、A

第四章 纯粹法学学者的伦理道德规范

法学学者可分为实务法学学者和学院法学学者。实务法学学者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因而他们在法治中的地位与作用容易得到人们的承认和共识。与此相反,学院法学学者(主要指法学学者)在法治中的地位与作用往往容易被轻视和忽略,甚至学院法学学者自身有时也未意识到自己在法治社会中所应承担的角色和社会职责。本文主要关注学院法学学者中的纯粹的法学学者的法律实践活动。所谓纯粹的法学学者指那些不具备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其他身份(比如法官身份或律师身份)的法律研究者。诚如周永坤先生所言:“法学学者在法律实务中的作用凸显出来。在近代普通法世界,有过一段时期,实施法律被看作只是干实际工作的律师和法官们的一个封闭集团的事情,他们都是干实务的。在战后,这种现象有了引人注目的变化。如今,从事法律职业的已不限于律师和法官两个群体,而是由律师、法官和法学学者三个群体组成,其中法学学者的贡献在于研究和探索复杂的法律问题,他们学识渊博,能提出解决问题的新理论和新方法,为司法判决

1提供指导。”

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认为: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取决于该国法学学者的状况。“形形色色的法律专家,即罗马的法律解答者、犹太的拉比、伊斯兰的穆夫提、印度的僧侣、英

2国的法官和欧洲大陆的法学学者等,分别在他们各自所属的法中创造了法的基本特征。”

但是在我国,法学学者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从来没有真正体现出来,因为法律运作与发展很早就为权力所垄断,法学学者很早就失去对法律发展的发言权。自从商鞅首开“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先河以来,律学就是以官方的面目出现,历史上的法学学者(律学家)不过是帝国官吏和士大夫中间熟谙律令并且对法律的运用有所贡献罢了,其学问的价值就在于其建议是否被君主或政府所采纳为标准。这种律学家从未意识到自己在法治社会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和应发挥的作用,更不可能有对现实政治的批判反思精神。

今天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拥有知识的专家学者在知识经济社会拥有越来越重要的社会地位和作用,比如我国目前许多司法机关就设有专家咨询委员会,当遇到疑难案件、新类型或有重大影响的案时,就会邀请这些专家进行论证,媒体法治栏目也都会邀请法学专家坐论断案,如“今日说法”。中国法学学者已经真正成为一种知识话语的掌权者得以站立,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还有很多法学学者还处于传统律学家的“谋士”地位,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对法学学者阶层的期望。那么现代法学学者到底应该怎样发挥自己的真实作用,又如何树立自己的伦理规范。

一、对学者的界定

学者作为一个群体,区别于其他群体的最显著的工具是知识,学者是知识的拥有者与追求者。学者必须为追求真理而追求真理,必须为追求观念而追求观念,这也就意味着,为屈服权威(不管是知识的还是政治的)、或为获得个人利益,或因为一些更阴暗的目的而去追求观念和真理,不是真正的学者的追求。为追求观念而追求观念,学者因而成为精神贵族。 对学者的界定不同,学者群体的涵盖面便会有所差异。在西方,“学者”的概念往往蕴含了以下两个要素,第一,一个学者不只是一个读书很多的人。一个学者的心灵必须有独立精神和原创能力;第二,学者必须是他所在的社会的批评者,也是现有价值的反对者,反过来讲,一个人不对流行的意见、现有的风俗习惯、和大家在无意之间认定的价值发生怀疑并

3且提出批评,那么这个人即使读书很多,也不过是一个活书柜而已。许多学者对“学者”

进行过分类,如葛兰西将之分为有机学者和传统学者;福柯将之分为“专家性学者”和“普1

2 周永坤:《法学学者与法律现代化》,载《法律科学》1994 年第 4 期。 大木雅夫著:《比较法》[M],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4页。

3 王人博著:《权力与技术——对劳动教养问题的一个宪政学分析》[J],中外法学,2001年第6期。

遍性学者”;凯诺把学者分为功能学者和批判学者等等。我这里根据郑也夫对学者的分类,将学者分为四类:(1)非文化型学者:他们具有大学学历、但不从事文化工作,而是在机关部门从事管理和事务性工作;(2)传授和应用型学者:教师、工程师、临床医生等;(3)创造

5型学者:科学家、作家、艺术家等等;(4)批判型学者。大多数西方学者定义的“学者”就

相当于“批判型学者”。如刘易斯·科塞认为“不是所有学术界的人或所有的专业人员都是学者,„理智有别于艺术和科学所需要的智力,其前提是一种摆脱眼前经验的能力,一种走出当前实际事务的欲望,一种献身于超越专业或本职工作的整个价值的精神。学者是为理念而生的人,不是靠理念吃饭的人。大多数人在从事专业时,就像在其他地方一样,一般只为具体的问题寻求具体的答案,学者则感到有必要超越眼前的具体工作,深入到意义和价值这

6类更具普遍性的领域之中。”可见,执行社会既成规范的人(如法官、律师)不在批判学者范

围中,而对既成规范思索、质疑上、或为之进行理论辩护,或试图调节甚至推翻之的人(如法学学者、法哲学家)则在批判学者之列。而本文中的纯粹的法学学者正是批判学者。

二、法学学者的社会作用

2003年3月17日晚,武汉某高校的毕业生孙志刚因为没有暂住证,被广州警方收容。这期间,孙志刚被救治站护工指使被收治人员殴打致死。5月23日,贺卫方等五位学者以激愤之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正是在法学学者们的努力下,饱受争议却实施二十年之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

7送办法》最终被废,《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也得以产生。

2007年12月4日,我国民商法学权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著名法学学者贺卫方、著名国内民生问题研究专家胡星斗教授等69位学界知专家联名上书8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要求废止劳教制度。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

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在法学学者的“上书”行为中,我们看到了我们想看到的法学学者——真正的法学学者的身影与行动。但是,无需对此欢欣鼓舞,因为这本来就是法学学者应有的作用。首先,“法学学者作为法的创立者”,完善法制体系是其基本职责。法学学者应当关注社会,发现法律体系的缺失,进而积极寻求填补、完善的办法。其次,维护权利是法学学者精神的应有之义,他们本应是维护权利的勇士。作为法学学者,人权不仅仅是研究课题,更应当是法律实践。也就是说,发现体系缺失、健全完善法制、维护公民权利,正是法学学者法律实践的一种,正是其作用的展现。

三、法学学者的伦理道德规范

法学学者应该有独立自主的精神和批判的品质,但是,众所周知,有法律知识的人不一定有良知,如敲诈当事人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充当政府说客的法学学者们,这些人显然不是缺乏法律知识而是缺乏良知。在我们日益依赖专家的时代,法律家,特别是法学学者应该尽可能成为知识分子。只有那些既有知识又有良知的人才能被称为知识分子。中国古代的知识分子的人格是没有问题的,所谓“穷则独善其身,达者兼济天下”,如果时代不允许他们讨论法律,那么干脆就远离法律,决不借法律赚昧心钱。虽然时代不同了,现在的法学学者自4 王增进著:《后现代和学者的社会位置》[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37页-38页。 5

64 郑也夫著:《学者研究》[M],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刘易斯·科塞著:《理念人——一项社会学的考察》[M],郭方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2页,第392页。 7KjeywP6zYnG_LcXPLJXRRKqGQ-OzGMwOxw7GPgna,2015年5月20日。 8 http://news.sina.com.cn/c/2007-12-06/[1**********]6s.shtml

然也应该继承和承担起知识分子的责任,做个有良知的法学学者,捍卫社会的良知和自己的

9职业尊严。很早以前,就有学者论及中国法学的“幼稚”,其中就提到了中国法学者本身

10的缺点,也有学者讨论过中国法学学者的素质问题,作为知识分子中的特殊群体,作为理

性与良知的重要代表之一,应当有独特的伦理道德规范。

首先,对法律的信仰与崇敬,如果法学学者自己对于法律都不信仰或尊重,那么他只是一个法学匠而非法学学者。如果法学学者对现实悲观、茫然或者玩世不恭,他怎么有强大的动力去皓首穷经、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一个缺乏信仰和激情的学者,他的作品也必然是没有生命力的。法治的发展不可能一马平川、一帆风顺,法治的进程还将面临各种考验,无论在法治进程中出现何种挫折,法学学者都应当对法治的实现充满信心,如果法学学者都对法治理想的实现丧失了信念,那么他怎么能够有充足的动力去从事法学研究和法治宣传,动员人民群众信仰法律呢?

其次,心存公平、正义的理念,并在自己的日常行动中加以贯彻落实。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门正义之学。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公正是个人的美德,但是对法学学者来说,公正应当是其基本素质之一。如果法学学者自己平时口口声声宣扬公平、正义,而实际上却干一些违法乱纪之事,那么他就不可能是一个真正的法学学者,也不可能研究好法学。

第三,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依据法律思维来思考问题的习惯,也就是说他能以强烈的法律意识、敏锐的法律视角来观察和思考各种社会现象并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这也是法学学者不同于其他专家的一个特点。法学学者以法律为业,他不是仅仅具有法学知识的法学学者,而是一个通晓法律的专家,应该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与学术造诣,具有运用严谨的法律思维分析解决各种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霍尔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真正要成为法学学者,应当关注社会生活的实践,紧跟法学研究的前沿,把握法学发展的趋势,不断开拓进取,同时,也要努力养成法学思维的习惯,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素养。因而,并非是任何从事法律教学研究的人,或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头衔的人,或发表过一些法学论著的人就都可以被称为“法学学者”。一个法学学者的称号应当是社会和学界的客观评价,是众多法学学子内心的评价,而不是通过某个组织的一纸奖励,或者某个机构授予“头衔”就能获得的。可以说,谁是真正的法学学者,是一个广泛的社会评价问题,而不是自我或某个人可以得出的结论。

第四,作社会的反思者和社会价值的批判者。社会总是在不断的反思与否定中不断进步,又往往困死于如潮的赞誉和掌声之中,法学学者必须像一位斗士一样,永远怀有批判精神,去批判所在社会的丑恶和积弊,去反思批判社会价值的保守和无知。法学学者在其活动中表现出对社会核心价值的强烈关切,他们是希望提供道德标准和维护有意义的通用符号的人,他们“在一个社会内诱发、引导和塑造表达的倾向。”法学学者是从不满足于事物的现状,从不满足于求诸陈规陋习的人。他们以更高层次的普遍真理,对当前的真理提出质问,针对注重实际的要求,他们以“不实际的应然”相抗衡。他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与民众情绪保持一定的距离,以维护自身超越、客观、公正、理智、冷静的视角,以设计者、批判者的姿态参与,如萨义德对知识分子的刻画为流亡者、边缘人。一定程度的异化似乎是法学学者永久的命运;他永远做不到“和别人一样”。批判精神和不受束缚永远是他的标志,因此他总是在一个社会中但又不属于这个社会。一定程度的疏离正是法学学者角色的先决条件。但是,这种独立性又是建立在对社会赖以存在的理想和中心价值的深切关心之上的。这种态度

11使他们可以通过“独立关注”自己社会和同胞的命运,超越感情上的中立和盲目的介入

9 [ 8] 杨兆龙.论法学界的贫乏[ J] .法学, 1995年第12期.

[ 9] 周永坤.法学学者与法律现代化[ J] .法律科学,1994年第4期

11 刘易斯·科塞著:《理念人——一项社会学的考察》[M],郭方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2页,第392页。 10

四、怎样完善法学学者的道德伦理规范

法学学者首先应该正确认识自身。法学学者首先应当是一个从事法学研究的法学学者。“法学学者”既不是一种荣誉称号,也不代表着某种社会地位。法学学者无论多么出名,地位多么显赫,他也只是一个法学理论工作者。不清楚这一点,就很难认识到法学学者与法官、政府官员或者律师的社会责任究竟有什么区别。其次,法学学者不是法律实务工作者,也就是说,法学学者不同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由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所以法学学者不可能闭门造车,需要理论结合实践,需要对实践有清晰准确地了解与把握,为此适当地参与实务工作很有必要。但是,法学学者毕竟不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工作者,法学学者参与任何实务活动说到底都是为了更好地从事学术研究,不应该以学术研究作为手段,而以参与实务作为目的。如果一个法学学者整天从事实务活动,主要精力不放在学术上,那么他就不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法学学者。法学学者也是学者,因此他们必须有作为学者的理想、信念与良知。在我国悠久的历史中产生了很多优秀的学者,他们肩负着历史使命,为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成为鲁迅先生所说的“民族的脊梁”。作为学者,他们应当树立的信仰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这是儒家学者的最高信仰,也应当是中国法学学者的崇高目标。“立德、立功、立言”,这就是对社会的贡献。法学学者始终心系国家社稷,“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在为国家、民族奋斗的事业过程中,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不计较个人的荣辱得失,即便为此献出生命也在所不惜。法学学者非常注重个人的品德与修养,始终秉持良心行事,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中华民族优秀法学学者的这些品德也应当是每一个法学学者所追求的目标。在正确认识自身的前提下,法学学者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这种素养,也有的学者称之为“文化品位”,并对此作了许多阐述,这里所说的素养,事实上是指这么一种素质,即作为一个法学学者,要想有所作为,必须设计好自己的知识结构,打好扎实的理论基础。这种基础包括:对社会科学领域的经典著作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毛泽东和邓小平,梁启超和孙中山,孟德斯鸿、洛克、萨维尼和韦伯等人的作品有系统的了解;掌握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伦理学乃至文学等人文科学的基拙知识;具有丰富的法律史知识(以便使我们在介析每个现实的法律问题时,都可以有历史的深度和厚度)。此外,精通一门以上的外国语(以便我们可以直接阅读国外原始文献,以避免因利用第二手或第三手资料而出现人云亦云或以讹传讹的现象)以及对各部门法知识有系统的了解,也是新时期法学学者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提高法学学者的主体意识。主体意识有多种理解和多种层次,如对新思想和新观念的追求、对科学和真理的忠诚、实事求是的学术态度、独立的人格和立场、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强烈的爱国心和事业心以及时时不能忘怀的历史使命感等等。但目前法学界议论的比较多的则是法学学者的独立的人格。大家越来越意识到,如果法学学者的人格不能独立,只是依附于某种政治力量或某种学说观点,不能或不敢提出自己的学术见解,那么,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的发展和繁荣只能是一句空话。数千年的法学发展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三、培养起自己的专业特色。与古代希腊时代相比,当前人类的知识总量已经增长了不知多少倍。因此,现代已经再也不可能出现象亚里士多德那样的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了。即使在法学领域,由于分科的日益细密,也已不可能再出现对法学全般都有精深研究的法学学者了。今后出现的,只能是在某个部门法领域出类拔萃的人物。基于这种现实,我们就应当将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投放在某一门法学专业上。而在我们从事自己的专业研究时,则应当做到越深越好,越专越好,务必穷尽。这包含如下要求:尽可能地穷尽本专业的资料;把握国内外学术界在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对本专业的一些基本问题有自己的独立见解;和与本专业相关的实践部门建立起了经常的联系。这里应当多讲几句的是,对法学学者应当是“专家”还是“通才”,法学界的认识是不一致的。我认为,法学学者当然应当是以研究法律(静

态)和法律现象(关系)以及规律性(动态)为自己的本份。舍此就不会成为法学学者。当然,能够出现既以法学为业,又能影响其他人文科学的法学大师如孟德斯鸠等,是最为理想的。但是,我们能说仅以研究法律为业的古代罗马法学学者或近代德国法学学者没有对人类作出巨大贡献吗?所以,问题不在于是否以法律为研究对象,而在于以什么观念、用什么方法、从什么角度来研究,对研究的问题发掘得深不深、分析得透不透。

四、要有一种群体意识。萨维尼(F.C.von savigny,1779~1861)在其名著《现代罗马法的体系》第一卷的序言中曾说过:“我们在学术上的成功,得益于所有各种精神活动的合作”(小桥一郎译,成文堂1993年版,第9页)。很清楚,一个人的力量再大,精力再充沛,也无法穷尽法学的各个领域。要肩负起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繁荣和振兴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学事业,我们不仅需要培养少数高、精、尖的学科带头人,更应当发挥群体优势,做好传、帮、带,不断培育新人,形成如同古代罗马和近代德国那样的法学学者群休和阶层。目前,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总体上是不错的,但缺少的是一种群体意识。法学学者的活动,具有独立职业者和小生产者的特征,这就很容易造成大家关起门来搞研究,孤军作战,而很少学术交流,学术争鸣,学术批判。因此,加强学者之间的交流和协作,培养一种宽容、大度的学风,尤其是积极开展学术争论,应当是我们今后的重点。

五、要深入实践、深入理论、深入史料。我国新时期的文学要繁荣,有赖于作家们深入社会生活。法学虽然和文学不一样,但要发展,要繁荣,同样有赖于法学学者的三个深入。这里,深入实践,说的是法学学者应深入立法和司法实践,参与法律的制定和运作,以使自己的研究有针对性;深入理论,说的是无论是搞法理的还是搞部门法的,都应当扎扎实实地钻研一点法学以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以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深入史料,是要求法学学者在借鉴古代或外国的经验时,应当尽可能地攻读原著,掌握第一手资料。深入实践,人们讲的比较多了;但深入理论和史料,以前则往往为大家所忽视。这一点对法学工作者尤其是青年学者特别重要。

要使法学学者承担起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除了提高法学学者自身的素质以外,还应当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这种环境,涉及许多因素,但从世界法学发展史来看,最根本的是三条:第一,要让法学学者有参与政府立法和司法以及法制总体建设的机会和途径;第二,要创造一种宽松的学术环境,形成一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第三,要提高法学学者的社会地位,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法学、尊重法学学者的氛围。良好的社会环境,并不靠恩赐,而要靠法学学者自己争取。法学学者应当用自己的参与行动,自己的学术成果,自己的生存方式,来影响科学,影响社会,影响历史。

回顾世界法学发展史,每个民族都曾肩负过时代赋予的不同的历史使命。但在事实上,并不是每个民族都能够完成这一历史使命而使自己光辉灿烂。这既有客观的因素,也有主观的原因。只有抓住机遇,肩负起时代的重任,才能有所作为。如古代罗马的西塞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盖尤士、保罗、莫特士梯努斯等法学学者阶层,近代德国的萨维尼、胡果、普赫塔、费尔巴哈、李斯特、温德海得、耶林、祁克等法学学者群体。

中华民族是一个伟大的民族,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在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方面,我们落后了。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终于迎来了法学的春天。只要我们勇敢地迎接挑战,肩负起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从一件件小事做起,我们一定能够超越古代罗马,超越近代德国,超越现代欧美,干出一番事业,为人类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章 法律学者榜样力量的树立和维护

——从社会热点问题的视角探析

一、优秀法律学者树立的榜样力量

(一)民国时期的法律学家

(二)我国著名的法学家

1.“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在学术和社会践行中的共性归纳。

A:思想活跃

B:融会贯通、自成一体、文章具有理论深度

C:社会实践能力

2. 具体人物事迹:

江平——“我只向真理低头”

徐昕

于建嵘:我当职业律师时,以为应坚守法律作为信仰。后来我感到律师没有办法去改变那些恶法,所以我才下决心成为学者,试图从学理上论证这些法律制度是恶的。这些年我主要批评的几个制度是:农业税收制度,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劳教制度和信访制度。 谭振平: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富民强国安邦10大建议

3.其他特立独行的法学学者

身处在一个各种矛盾交织、各种利益缠绕、各种诉求层出的环境下,精英们尊重法律的职业直觉往往与大众民粹的声音无法合拍,从而在事实上造成他们与民众的对立。

特立独行者的新颖观点在获得喝彩声的同时,也受到了法学界的批评和批判,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因为理论只有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才能进步和发展。但是,有的人不是针对特立独行者的理论观点进行批评或批判,而是看到与自己观点相悖的学术创新就想方设法扼杀,认为是异端邪说,对其上纲上线、乱扣帽子甚至进行人身攻击。

法学家类似于种植者,他们通过参与立法、教育法科学生,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新生力量;律师和检察官则像保护枝桠的人,帮助不同角度伸展的枝桠获得阳光和雨水;法官则是最终修裁植物的人,他判断植物生长是否匀称是否有顶端优势,然后决定哪个枝桠需要被裁剪,哪个需要保留。

二、法律学者走麦城的反思

思考:如果法律真是一柄利剑,那么,持剑武士和剑锋所指的人会不会是同一人。

(一)与国外相比,真正的公益法律人较少(举例论证)

(二)法律学者败走麦城的案例

黄松有:中国政法大学前教授、前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首位钱端生奖获得者,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犯受贿罪,2010年获无期徒刑。

曹文庄:药监局司长,2005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论文“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犯受贿罪,2007年获死缓。

李汉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2008年因受贿罪获刑。 宋晨光: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犯受贿罪,2012年获死缓。 刘伟杰:台北大学法律系毕业生刘伟杰——台湾理律律师事务所的法务专员。2003年,刘盗卖客户寄存的股票,获新台币30多亿元,用以购买钻石。其后携钻石逃离台湾,至今仍在追缉中。而在2006年出版了专著《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

(三)法律学者言论自由的界限

1.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在微博上“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就法言法,即便有些观点“刺眼”,也是学者言论自由。但辩护词最后一句,说“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

2.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这是因为大家对精神病有误解。大家认为那种疯打疯闹蓬头垢面的,才是精神病。但实际上有相当多的精神病人,只要不涉及精神症状,别的都正常。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

3.北京两名法律学者煞有介事的召唤各大香港媒体的驻京记者,高调批评高等法院日前对毓民二○一一年「七一」非法集结上诉的裁决判刑过轻,促使律政司上诉,公然干预香港司法制度。毓民已表示会再就裁决上诉,两人的言论也有妨碍司法公正之嫌!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律学者之观点或言行可能有对有错,甚至不乏偏激之声,但只要出于善意,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没有损害法益和公序良俗,就应该以宽容的心态来看待,而不能主观地归之为“异端”。同时,特立独行的法律学者也要勇于坚守正确的意见,无论什么境遇下,都不要让自己“陆沉”或者随波逐流。

(四)讨论:许志永案

三、思考:法律学者从政能否改善对正义管理?

背景资料:2013年年初,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专业毕业的吉林升任北京市政协主席,进入正部级序列;4月,曾有法科学习经历的原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周本顺调任中共河北省委书记,而接替周本顺职务的汪永清更是拥有学士到博士完整的法律学历;6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毕业的陈斯喜转任澳门中联办副主任。

10月底,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调任中共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部长级),“法律人从政”再次成为公众热点。(《中国新闻周刊》)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谈到,自由就是法律所允许做的事情,当一个人的言行触犯到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时,不仅被侵犯者有反抗的权利,其他人也有反抗的道义,否则我们的社会就会陷入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每个人都是不安全的。且不言古语有云:“恶言一语六月寒,亮眼一句三冬暖”,法律人作为法治的信徒,有义务反抗对法律和权利的侵犯,对于自媒体时代的网上侵犯,法律人既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也不能怕惹一身骚而故作深沉,而应当站出来发出法律的声音,驱散那些网上瘴气,还法治朗朗青天。

四、维系法律学者榜样力量的几点建议

(一)秉持悲天悯人的良善之心,保持客观理性的公道之心

关键在于个人的伦理选择,你我是否愿意按照自己的良知行动,放弃某些可能就在眼前的巨大不法或非法收益。—(苏力:《法律人自身的问题》北大法律信息网)

(二)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治学精神

(三)公立法学院选拔博士、教授、博导应关心是否真正有思想、懂学问。

第一章 法学高校教师职业伦理道德

关于教师的论述较多,古今中外思想家、教育家对教师的职责、意义等同题进行了的 论述。我国唐代文学家韩愈所说的:“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颇有影响;捷克教育家把教师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笔者根据人们的认识成果,把教师定义为受一定社会的委托,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系统影响,以实现培养目标,达到教育目的为职责的专门教育工作者。其特点有二;一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教育工作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二是其职责是教书育人。

现代意义的大学产生予中世纪的欧洲,之后才出现高校教师。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的职能单一的培养人才发展到培养人才、发展科学和直接服务社会等多种职能,这些决定了高校教师具有特殊的职业劳动特点。文秉模和汪应峰教授认为:高校教师具有“崇高性、奉献性、示范性、主导性、知识性、潜在性、未来性”等职业劳动特点。现代高校教师的职能比起欧洲中世纪的教师已有很大变化。总体而言提高了要求,这对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起到了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教育在阶级社会里是有阶级性的,教师的职业道德要受统治阶级的道德制约,在道德规范中体现了鲜明的阶级特征。我国已制定统一的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1997年由国家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溉范》中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虽然还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但多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部制定了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虽然表述不同。但大体包括遵纪守法、热爱高教事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为人师表等内容。这是我国高校教师主要的职业道德要求。

高校教师。教师职业是人类最古老的职业之一,是随着教育的发展而产生的。学校教育产生于奴隶社会,之后始有专职的教师。中国古代伟大的教育家、思想家孔子开创了私塾的先河,一生致力于教育,有“弟子三千,贤人七十”,是中国教师的祖师爷。世世代代教师的辛勤劳动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为文明进化作出了重大贡献。古今中外许多思想家教育家对教师的职责、意义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对于什么是教师的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叙述。唐代韩愈说;“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韩诗外传》认为:“智如泉源,行可以为仪表者,天之师也”;苟子说:“教也者,教之于事,而喻诸于德者也”;汉代杨雄认为:“师者,人之模范”。苏联教育家把教师喻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对于教师的作用,人们更是不惜赞誉之辞。我国古代思想荀子说道;“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国将衰,必贱师而轻傅”。。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说,“(教师)是克服入类无知和恶习的机构中的一个活跃面积极的成员,悬过去历史上所有崇高而伟大的人物跟新一代人之间的中介人,是那些争取真理和幸福的人神圣遗训的保存者——它的事业是历史上最伟大的事业之一。”邓小平同志指出:“一个学校能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把教师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相对于教师对人类的作用和贡献而言,教师是无愧于这些称谓的。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教育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愈加突现出来。而对于教育事业成败的关键要素——教师,各国政府普遍予以高度关注,在千方百计提高教师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的同时,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了教师职业门槛。世界各国普遍实行了资格准入制度,我国也实行了教师资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综上所述,教师含义可以概述为:受一定社会的委托,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系统影响,以实现培养目标,达到教育目的为职责的专门教育工作者.其特点有二:一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二

是其职责是教书育人。

关于高校教师。我国古代就有“大学”的提法,世界最早的教育专著《学记》中提到:大学始教皮弁祭菜,示敬道也”、“大学之教也,时教必有正业,退息必有居学”“大学之法,禁于未发之谓豫”。《大学》中也有“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子至善”的表述。但是上述“大学”还不具备作为高等教育机构的现代大学的特点,不是真正意义的高等学府。中国古代的教师基本上没有按其教育对象的不同进行区分。本文所指高校教师系指在高等院校或其它高等教育机构中从事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活动及相关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现代意义的大学(university)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公元12世纪意大利的波隆那大学可能是欧洲最早出现的高等教育机构,出现于1208年的巴黎大学不仅是欧洲最古老的大学之一,而且在极大程度上还是整个北欧和部分中欧中世纪大学的原型。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的职能从单一的培养人才发展到培养人才、发展科学和直接服务社会等多种职能。正如我国高等教育学家潘懋元先生所指出的那样,“高等学校三个职能的产生与发展,是有规律性的:先培养人才,再有发展科学,再有直接为社会服务。它的重要性也跟产生的顺序一致,产生的顺序也就是它的重要的顺序”。现代高校教师的职能比起欧洲中世纪的教师已有很大变化。总体而言提高了要求。这对提高现代高校教师的包括教师职业道德在内的教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高校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劳动是社会总体劳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由于其劳动的对象、手段、过程,成果与其它劳动者不同,使得教师的劳动独具特色。一般认为,教师劳动具有复杂性、创造性、劳动方式的个体性、劳动成果的群体性、长期性、示范性等特点。这些特点是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共同具有的。但相对中小学校而言,高等学校的职能有其特殊性。中小学的培养目标是为培养各级各类人才打下良好基础,教育具有基础性的性质。高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场所,属于职业教育的范畴。高校的主要职能是“传播高深学问,扩大学问领域、运用其成果为公众服务”。这决定了大学教师的职业具有“崇高性、奉献性、示范性、主导性、知识性、潜在性、未来性”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高校教师有着特殊的职业特点。当代著名教育家杨叔子先生指出:“高等学校一要育人,二要治学,治学必须服务于育人,育人必须立足于治学”。可见,教书育人和严谨治学是高校教师顺利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高校教师的显著的职业特点,对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的内容有着决定性影响。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含义。职业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为了满足社会生产和生活需要,按照社会分工和生产内部的劳动分工,对社会所承担的长期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并以此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杜会活动。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与社会分工和生产内部的劳动分工相联系。社会分工越细,社会上的职业就越多。教师职业是社会众多职业之一,也是人类最古老的职业之一,教师“是学校中传递人类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一定社会需要的人才的专业人员”。教师职业的含义可以表述为:在一定的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传递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一定社会需要的人才为目标的专门业务.教育的发展不仅直接促成了教师职业的产生,而且促进了教师职业变化和发展。在现代社会,教师职业成了对社会影响最大的职业之一。

人们在职业活动中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就必须处理好与社会其它客体特别是其服务对象的关系,这要求职业人员按规律办事,遵循一定的规范。一般把规范分为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两类。社会规范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行为准则,包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风俗习惯、团体规范等;技术规范是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行为准则,包括操作规程等。职业道德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也就是“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处理职业内部人与人之问、职业与服务对象之问、职业与国家社会之间关系的道德准则和规范的总和”。是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也是社会道德在各种职业活动中的特殊表达和具体体现。如律师职业道德要

求从业人员忠于法律,不营私舞弊,不伪造假证据等。这是社会诚信在律师职业活动中具体体现。

教师职业道德简称师德,有二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过程中应遵循的调整教师与学生及其家长、其它教师、学校、国家、社会等主体之问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属于社会规范;二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品质,包括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和道德修养等,属于心理范畴。教师职业道德是职业道德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一定社会或阶级对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和概括。它从道义上规定了教师应该以什么样的思想情感、态度作风、行为准则去调节在教育过程中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教育劳动问题,以做好教育工作,为社会尽职尽责。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不仅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必要条件,也是教师自身发展和个性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应地,对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也有二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指大学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所必须遵循的调整大学教师与大学生及其家长、其它教师、学校、国家、社会等主体之闻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大学教师的重要行为规范,属于社会道德现象;二是指大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满动中履行职责所成具备的职业道德品质,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高校教师中的内化,属于心理现象,是高校教师的重要素养。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意义。高校教师的素养是教师完成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任务的主观条件,包括教师职业道德(品质)、教师智能素质、身心素质等四个主要方面。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素养的核心和灵魂,对教师工作起着动力和方向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教师工作的调节作用。教育教学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科学研究也常常需要艰辛的劳动。马克思指出:在科学上没有平坦的大道,只有不畏劳苦沿着陡峭山路攀登的人,才有希望达到光辉的顶点。这决定了承担培养人才和发展科学任务的高校教师的艰苦,要履行高校教师的职责,不仅要过人的学识,还必须有诲人不倦、锐意进取、不断创新的职业精神。在我国高校还普遍存在教学科研物质条件不足的情况下。更需要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弥补一些客观条件的不足。意大利诗人但丁说,“一个知识不完全的入可以用道德来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完全的人很难用知识去弥补”,二是影响学生良好思想品德的形成,“经师易求,人师难求”,教书育人是教师的主要职责。礼子日:“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教师劳动具有示范性的特点,其良好的思想品德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职业道德还可以使教师保持积极的工侬态度,建立良好的师生美系,创立和谐宽松的教育情境,提高教育效果;三是对社会的影响作用。大学的社会作用广泛存在予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主要是通过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来实现。同时,高校教师作为社会的一个群体,在社会生活中以自已的言谈举止直接影响社会风貌等,“在政府和实业街的道德标准都降低到从来未有过的水平的时候,大学必须发挥新领导的作用,学院和大学有影响作用,这是理所当然的”。高尚的教师只要道德对社区的文化有着重要影响;四是重建现大学精神必要手段。“知识分子大学是大学的灵魂,是大学精神的营造者和守望者,知识分子在大学精神的重建中担负着重要使命”。大学的知识分子何以担负大学精神的重建的重要使命呢,要靠诸如为追求真理而自甘寂寞的奉献精神,“国家兴亡,匹夫宵责”的社会责任感,深刻关怀社会的 情怀等精神品格.而这些正是现代大学教师应具有的职业道德品质。五是促进教师专业化的必然要求。顾明远教授认为,较高的职业道德是教师专门化的重要内容。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提升也必然促进教师专门知识技能、教育学科知识技能和能力以及学习能力的等教师专业化构成要素的增强,从而促进教师职业化专业化。此外,教师职业道德品质作为其个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师的生活和个性完善也是不可缺少的。可见,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对学生,对教师自身、对学校、对社会等方方面面都有重要意义,必须重视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主要包括教师职业道德原则和教师 职业道德规范两个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方面。教师职业道德原则是对道德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对

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的根本要求,是指导、评价,调整教师行为的基本道德标准。教师职业 道德原则要依据教师劳动特点、依据所处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并考虑其在教师职道德规范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予以确立的。我国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原则主要有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调整教师与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及其家长、其它教育工作者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属于道德范畴,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出于职业遵德是在相应的职业环境和职业实践中形成和教展的。由于人们所从事的是某种特定的职业,有着共同的劳动方式,经受过共同的职业训练,往往会产生共同的职业理想、兴趣、爱好、习惯和心理传统,形成特色的职业责和纪律,从而产生特殊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职业道德从道义上要求人们以一定的思想感情、态度作风和行为习惯去处事、待人、接物,完成本职工作。这些要求是人们发自内心的要求,具有自觉的性质.突出地表现了人们的品行、人格和精神境界。各行各业也以一定的形式如公约、规章、职业纪律等向社会和职业内部人员公布本职业的职业规范。中小学教师从事 的是基础教育,其工作对象——中小学生的心理处于可塑性比较大的时期,教师的工作质量对其成长影响巨大,乌申斯基精辟指出:“教育者个人对年轻心灵的影响是无法用任何教科书,种种道德教导和奖励、惩罚制度代替的”。所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往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公布。我国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道德规范是1997年由国家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的主要内容: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这是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重要标准。 高等院校有着与中小学不同的任务。从其培养人的任务来着,高校主要是培养具有一定职业能力的高级人才,而中小学学主要是为培养人才靠下良好的基础:从其职能范围来看,高校除培养人才的任务外,还有发展科学,直接为社会服务的任务。这些职能主要还是靠高校教师来完成,要求高校教师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意识。高校教师劳动目的、劳动过程、劳动手段等的特殊性,决定了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的特殊性。我国还没有对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统一的规定。但在一些专家学者的著述里对这个问题进行的研究并形成了一定成果。李彦奎教授认为高校教师的师德应有:忠诚社会主义高教事业;热爱学生,严以教诲;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严谨治学,精益求精;互相尊重,团结协作。文秉模,汪应峰编写的《大学教师伦理学》里把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概括为:热爱国家、报效国家 家。热爱学生、诲人不倦,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学而不厌、坚持科研,团结协作、相互尊重。我国各省级党委政府也以不同形式制定了本地区的职业道德规范。如中共广东省委高校工委广东省高等教育厅制定了《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规定了高校教师的主要职业道德规范:一、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和规章制度;严予律己,作风正派,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二,爱岗敬业积极奉献。乐于从教,尽职尽责,忠诚教育事业;艰芮奋斗,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三,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严格要求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四,严谨治学求实创新。刻苦钻研,一丝不苟,维护科学尊严;遵循教育规律,开拓进取,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五、团结协作关心集体.谦虚谨慎,团结互助,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识大体,顾大局,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多数高校也制定了本校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如天津师范大学 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有:一、依法从教。忠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按照教育法履行教师职责,遵守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二、严谨治学。坚持科学精神,掌握教学规律,勤奋工作,严格执教,追踪科学前沿,遵守学术道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三、教书育人。坚持寓德于教,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真诚地尊重学生,严格地要求学生,因材施教,给学生正确指引,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四、为人师表。严格自律,顾全大局,待人热情,举止文明,仪表端庄,语言规范,谦虚谨慎,团结同志。从各级组织和和学校制定

的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看,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反映和调整教师与国家社会方面关系的规范。主要包括依法从教,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廉沽从教、爱岗敬业、积极奉献等方面的内容。二是反映和调整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的瓶范。主要 包括热爱学生,教书育人方面的内容。三是反映和调整教师与参与教学活动的其它相关主体的关系的规范。主要是调整教师与其它教职工、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的规范。主要包括团结协作、尊重家长等方面的内容,四是反映教师的其它内在品质的要求。如严谨治学、为人师表等方面的要求。当然,由于各高校的具体情况不同,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表述也不一样,形成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构成了调整高校教师行为的道德规范体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提高高校师德水平,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研究制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该《规范》于2011年12月30日由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以教人〔2011〕11号印发。《规范》分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6个部分。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制定并实施《规范》,对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师德建设,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自身修养,弘扬高尚师德,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

长期以来,广大高校教师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默默耕耘、无私奉献,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教师和先进模范人物,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体现了教师职业的崇高和伟大,赢得了全社会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也应该看到,在市场经济和开放的条件下,高校师德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有的教师责任心不强,教书育人意识淡薄,缺乏爱心;有的学风浮躁,治学不够严谨,急功近利;有的要求不严,言行不够规范,不能为人师表;个别教师甚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严重损害人民教师的职业声誉。这些问题的存在,虽不是主流,但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高校的法学教师,应当遵循上述所有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共识,同时还有很多事法学这

一教育内容的特殊性造成的不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人了关键性时期,其成败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法学教育为国家培养更多更好的高层次法学人才,这一重任历史地落到了高等院校法学教师的肩上。为此,探讨高等院校法学教师的基本素质,对于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职业素养良好的法学师资队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政治思想素养。政治思想素养是高校教师职业素养的首要标志和基本条件,是实现教育目的,完成教育任务的根本保证,是教育阶级性的集中表现。决定着教师职业活动的方向和态度,制约着教师的道德准则,影响着教师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的发挥。高等院校法学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邓小平关一于民主法制的理论,并自觉贯彻到日常教学活动中;要认真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并以此来指导自己的科研活动和教学活动;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依据,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有关问题,从而培养学生坚定的政治信念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二、职业道德素养。职业道德素养是法学教师搞好教学工作,顺利完成教书育人任务的必要条件。高等法学院校培养的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社会法律工作者以及各类管理人才,教师的一言一行对他们的成才都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要求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师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情操和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的精神。首先,要热爱教育事业,立志献身高等法学教育。热爱教育事业是做好教师工作的力量源泉,高校法学教师要立足社会法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法学教育,特别是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要从理性上认识到我国法治建设需要大量的高层次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把知识、才能的奉献与法律人才的培养和社会服务联系起来,树立热爱法学教育事业,从事高等法学教育事业的紧迫感、荣誉感、自豪感,孜孜以求,百折不挠,以培养国家所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为已任。其次,要热爱学生,以身作则。现在的大学生,因社会环境宽松,生活条件较好,在成长过程中培养了较强的自尊、自爱、自信、自强、民主等现代人的观念,个性特征突出。教师与之朝夕相处,除了帮助其克服学习上的困难外,更要从思想上、生活上、感情上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作好学生的表率,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既教书又育人。要根据学生的时代特征、个性心理,建立师生间的认同感,成为学生品德和才智的引路人,成为学件-的朋友和知已。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做到民主、平等、公平、正义。其三,要尊重集体,团结协作。高等教育活动决非个人劳动所能完成。教师必须摆正自己在教学集体中的位置,要尊重教学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要能够充分运用角色心理的知识,换位体谅同事的工作困难与需求,相互体谅,相互协助,相互支持,相互尊重,共同发挥集体育人功能的合力作用。

三、文化知识素养。高校法学教师既要培养高层次法学人才,又要为探索依法治国道路进行大量的科研,还要为立法、司法实践服务。因此,法学教师应当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首先,应具有系统的法学专业理论知一识。高校法学教师要能从总体上把握法学类知识的基本概念、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基本规律;对自己仁攻的学科内容及理论基础有深人的理解和研究,在知识的量上要不断扩展,在知识的质上要不断深化,把握国内外研究的发展动态和趋势。同时,要对所授学科的理论体系、知识结构、逻辑起点、演绎归纳历程有明晰的认识,以便在教学中进行知识的整体迁移。还要随时了解国家现实的立法情况,把握新法、旧法之间的相承、相异和协调关系;重视司法解释,主动参与地方立法和司法实践,使自己的知识接受实践的检验,充实、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促进专业知识向更高层次飞跃。其次,要具有广博的知识面。高校法学教师不仅要有系统、扎

实、精深的专业知识,而且还应有广博的知识面,特别是那些与法学知识紧密相关的学科知识和工具性知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专业越分越细,学科越来越紧密,学科发展呈现出纵向精细化、分支化和横向综合化、整体化的趋势。因此,高校法学教师除了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外,还应广泛涉猎与法学学科紧密相关的哲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以及新兴的自然科学知识,以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从而满足教学过程传授专业知识的需求以及生动的讲述、学生个性多样化和培养复合型人才之需要。同时,要有过硬的工具性知识,主要指外语和计算机知识。再次,要有系统的教育科学理论知识。要教好书,育好人,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是最起码的要求。如何把自己的知识有效地传递给学生,涉及到教学方法的问题,掌握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的有关知识已成为对教学工作者的基本要求。一般来说,高校法学教师,未受过专门的师范职业训练,对现代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的有关知识缺乏系统的学习和实践经验,教学实践活动基本上是加强高校法学教师的岗前培训,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其现代教学基本技能、基本技巧,培养先进的教育意识和良好的教育观念,掌握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知识,是合格高校教师的又一必备条件。

四、业务能力素养。教学工作的操作性、实践性非常强,要顺利地完成教学活动,达到预期的目的,除了饱读“经书”外,还应具备与大学教学工作相应的能力。能力是人们富有成效地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或心理特征。高校教师的能力就是我们指的教学科研能力素养。教学能力是指高等学校教师传授知识,以及在此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引导和教育的能力。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师还应具备解答现实社会法律问题的能力。这些能力主要表现为备课能力、传授能力和组织能力等。备课能力是指教师正确处理教材、教学大纲、相关学科知识和学科前沿知识以及了解学生个性心理特征的能力,在理论上实现因材施教。备课是教师的基本功,是传输知识的准备阶段。作为高校法学教师,要通过对教材的加工整理,既保持法学知识本身的逻辑结构,又与学生原有的认知系统相适应,既要符合专业法律学科教育的基本情况,又要符合本年级(班)学生的实际情况,实现因材施教。传授能力就是指高校法学教师能够运用整套熟练的法律语言,把相关的法律知识按照备课设计传递给学生的能力。主要包括准确的语言、丰富的词汇、良好的教态、抑扬顿挫的语调、流畅的板书,实现寓教于乐,既教书又育人,使学生在愉快的过程中接受知识、陶冶情操,真正把讲台变成教师进行艺术创造的舞台。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法学教育的特点,法学学科的政治性特别强,法学专业的学生具有较强的政治洞察力和较高的政治觉悟,要坚决抛弃以简单的政治说教代替法学教育,以政治课代替法律课的不良习气。组织管理能力是教师组织课堂教学和组织学生参加司法实践活动的能力。课堂教学组织能力要求教师通过教学活动引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良好的教学组织能力是教学成败的关键,是教学艺术的综合体现。因此,高校法学教师应经常参与社会的立法、司法活动,进行社会守法和法律意识调查,积累丰富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培养较强的立法、司法实践能力,把理论运用于实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充分体现法律的价值。科研能力是《高等教育法》对高校教师所应具备的素养的要求,是指教师在进行教学工作的同时能从事教育研究和专业研究的能力。作为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师,应该首先立足于成为法学教育家,既要对法学教育的目的、任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法学人才要素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也要研究如何把法学知识最有效地教给学生,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益。其次要争取成为法学家,要对法的精神,法学专门知识、法律实践当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总结,有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的能力,有制定科研计划、开拓研究方法,敏锐地确定研究课题的能力。通过科研能力的培养,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和培养创造型人才。

第二章 高校法学教师职业道德现状与原因分析

1、政治方向明确

当前多数教师的政治方向明确,对中国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充满信心,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着深刻的理解。法学与政治更是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我们的法学教师大多都抱着坚定的政治信仰,这对他们更好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内涵,并传授给学生。

2、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教师职业道德要求包括道德理想、道德原则、道德规则三个层次。理想层次是乐业:热爱教育事业,献身教育;原则层次是教业:忠诚于教育工作,忠于职守、恪尽职守等;规则层次:安心教育工作,不失职,不渎职等。当前绝大多数法律执业教师都深深的热爱着他们的教育事业、对自己的本职工作报以强大的责任心,教学工作中能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备课和指导学生的课业,尽职尽责搞好法学教学的每个环节。

3、教书育人,良好师德深入课堂

一个品德高尚、、学识渊博、关心学生的教师,会在学生未来的人生之路上打上深刻的烙印。成功的课堂教学时专业知识的传授与良好是的熏陶的有机结合。教师的职责不仅是教书,更在育人上面。当前许多法学教师以身作则,

4、科学道德意识强化

近几年,各高校法学院根据自身的特点,突出在以教学为中心的前提下,强化科研意识,把科学道德建设目标作为重要工作,帮助教师树立良好的科学道德。根据实践调查,90%的法学教师能做到教学、科研两不误,搞好科研促教学。很多教师在教学中,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以及掌握的科研信息及时传授给学生,与学生一起切磋研讨学问,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和科学理论思维,帮助学生树立热爱科学、献身科学的精神。法学作为一门同社会实践紧密相连的学科来说,其教学内容也随着司法实践日新月异,作为法学教师只有时刻站在法学研究的最前沿才能更好完善自己的课堂。

在肯定主流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法律教师师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必须看到,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由于社会条件发生了变化,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乃至需求也发生了变化。有些教师受社会上负面影响较多,师德有滑坡的迹象。

主要表现在:

1、政治倾向偏颇,缺乏教书育人的政治责任感;

法学与政治不分家,多数高校的法学教师关心国家大政方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但是部分教师存在“重业务、轻政治”的思想,平时不重视政治素养的提高,对国家大事漠不关心,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意识有所增长,甚至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放松教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更有甚者在教学中不计后果的向学生传输不正确乃至反动的思想言论,产生了及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2、工作态度敷衍,教学投入不足;

在当前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一股“一不做、二不休”的不正之风在法学教师群体中蔓延开来。由于法律作为一个实务性很强的专业,许多老师在利益的驱使下不安心做好本职教学工作,而热衷于做实务,主要精力投入到司法实务中,代理案子、为公司做法律顾问、到各个机关单位做演讲等一系列课外活动。视教育工作为副业,对教育、教学工作敷衍塞责,应付了事,更遑论对学生的课业辅导。

3、为人师表意识淡漠,自身修养欠佳;

一个合格的教师,特别是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师,应该注重自身修养,在各个场合都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但有的教师不注重仪表,平时上课不修边幅;上课抽烟、携带手机进课堂;在课堂上随心所欲、信口开河、发牢骚,讲一些不该讲的东西。法学是一门严谨性很高的学科,对于法律人仪表的要求更是相较于其他职业有着更为苛刻的要求。法学教师作为未来法律人的培养者,其一举一动都要符合法学传教士这个身份。

4、名利思想严重,学术道德衰微;

从比较实际的教师职称晋升方面来看。教师职称是教师的任职资格与能力的凭证,是教师的综合素质、实际水平的凭证及物化体现。客观地说,教师职称的晋升在一定程度上是教师积极性提高的源动力之一,这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促进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我国的高校的职称基本可以划分为讲师、副教授、正教授三级。职称评定过程中在考量工作经验、自身素质、教学能力等方面的基础上,论文著作的发表数量也被纳为硬性指标。最开始设计论文著作、项目可研作为职称进阶标准的目的在于督促高校教师紧跟专业学科的学术脚步,不断扩充自身的知识储备,从而为学生传授最新鲜最前沿最珍贵的教学内容。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的职称晋升制度凸显出很多弊端和不足,一些老师抱着功利主义的教育理念和“重术轻道”的价值标准开始盲目的追求职称的晋升,用尽一切手段发论文、出书、拿项目。近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学术抄袭,学术欺诈案例就是强有力的证据。

近期,一则举报重庆师范大学政治学院教授张世友10篇论文涉嫌抄袭的网帖引起网友热议,网帖指张世友从1998年至2005年间发表在不同学术期刊上的10篇论文中,至少8篇大量“引用”了文末的参考文献,有的几乎全文由多篇参考文献组合而成。5月7日,重庆师范大学对外公开其对教授张世友10篇涉嫌抄袭论文的调查处理结果,认定张世友部分学术论文存在抄袭、引用过度等学术不端与学术不规范行为,决定解除张世友教授岗位的聘任,撤销其校内所有学术职务和学术称号并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这样的例子并不稀奇,据2009年4月22日《解放日报》,上海大学教授、博导陈湛匀因两篇论文存在抄袭现象被通报,被学校免除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并撤销了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副院长一职。浙江大学贺海波论文造假,2008年11月13日,浙江大学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依据《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撤销贺海波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身为教师,甚至是教授级别的教师论文抄袭造假,往大了说是造成学术风气的败坏,往小了说说也是教师个人品德恶劣的表现。

5、重科研,轻教学,使学生接受知识的质量大打折扣

由于职称评定标准等评价体系中对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都有较严格的规定,而对教学成绩的评定,尤其是教学质量的评定很大程度上无法科学量化。因此,很多老师不做抄袭这种风险的冒险行为,一门心思的搞科研,把自己教学主业搁置一旁。有一些法学,埋头做科研,个人的精力时间几乎全部花费在科研项目上,对待教学任务则是漫不经心,不认真备课,上课就是照着书本照本宣科,下课就走人。

这样的老师就表现出了他价值观失衡,职业理想发生动摇。

三、高校教师师德失范的现象不是偶然的.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总的来说, 除高校收费、办学条件外,高校教师师德失范是受社会批评最多的问题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由计划经济逐渐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此转型和发展过程中,人们的道德伦理、道德行为发生了急剧变化,表现为价值主体的多元化、价值客体意识的利益化、价值观的多元化及其冲突。同时。“等价交换,追求利润最大化”等市场经济原则。也不同程度地对高校的发展造成冲击。尤其是办学体制的转变,更新办学观念,在拓宽办学渠道的同时,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也使部分教师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展改变。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教育国际化合作迅猛发展,高校在接受国际先进文化的同时。也接纳了对教师师德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的西方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另一方面,随着高校规

模的迅速扩大。短时间对师资进行大量补充,队伍难免会鱼目混杂。加之学生规模扩大后带来教学、管理上的一系列问题。教学设施跟不上,教学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教师的教学态度带来了一些影响。更重要的是高校还缺乏有效的师德评价机制,一个教师只要不出大的教学事故,科研成果便成为其评价的主要标准。这些直接导致了教师淡化师德建设,尤其是教书育人的责任。

高校法学教师师德滑坡的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化境是影响师德建设的外在因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推动了社会生活的巨变和新的思想观念的以及行为方式的产生。教师的价值观日益多元化,社会上盛行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呢极端主义,也不可避免的影响到了教师队伍。这些现象使教师思想困惑增多,直接影响了青年教师的思想道德意识,从而冲击着师德建设。此外,教师队伍的待遇水平在各行业中并不算高,于是高等院校教师队伍中出现了出国热、下海热、跳槽热。在法学教师领域,出现较多的就是不教书去做律师。律师是公认的高薪职业之一,一些法学教师在学校这个学术氛围浓厚的环境中浸淫了几年甚至数十年之后,便改行做律师挣大钱的比比皆是。

2、自身素质是影响师德建设的内在因素

部分教师对于职业人事上也有偏差,这些老师没有真正认识和理解教师是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内涵和外延,没有体会教师的神圣感、光荣感、责任感。他们容易被“票子”、“帽子”、“房子”等 实际物质利益的追求所代替。因此教师在社会转型期,会出现心理与行为的不协调、情绪与理智相矛盾的现象。目前很多青年教师缺乏艰苦环境和社会风雨的锤炼,意志力相对薄弱,政治素养存在很大缺憾,文化底蕴较弱,缺乏人文精神,整体的综合素质和道德文明素质离要求尚有距离。

3、学校的职称评定制度的缺陷

目前高校职称的评定制度迫使老师们发论文、发文章,才能晋升。这样就无形中逼着老师为了晋升而抄袭造假,或者丢开学生教学搞科研。目前我国的职称评定制度尚不健全,很多标准都是无法量化的,久而久之,过多的强化学历层次、科学研究成果获奖情况、发表论文数量、刊物的等级和完成的工作量等指标,而往往把个人的工作态度、协作精神、思想表现、社会工作、教书育人作为一种可有可无的软要求,出现了明显的价值导向的偏差。

4、高校教师师德教育的空白

目前很多高校都没有建立起严格的、行之有效的师德评价、考核、激励机制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因此,近年来高校领导在重视师资队伍建设过程中出现重科学研究,轻人文精神,重业务能力,轻职业道德的现象,这就是眼睛只盯着学历,而忽视师德的表现。“德”的苍白无力和“育”的无力交织,使师德教育陷入困境,是师德建设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近年来,高校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明显加强,而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仍是个薄弱环节,常常变成了“被遗忘的角落”。当然,高校领导也有的对教师进行师德教育,但由于考核措施不力,这种教育往往流于空谈。

第三章 法学教师职业伦理的建设完善

首先,要以正确的价值标准为导向,实施灵魂塑造。法学教师不仅是法学知识的传播者,更是学生法治理念的塑造者。法学教师对教育目的的认识和理解,直接决定了或影响到其教育观和教学观,并进而影响到他的专业理想、专业情操及专业态度。

“有教无类”是圣人先师孔子提出的一个伟大的教育观。大学教育所面对的学生,与中学教育而言,有着更多的不同因素: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学校、不同的家庭,如此等等,不一而论。这就要求法学教师要有一个重大局、优点、扬长避短、激励育人的心态,不能因“恨铁不成钢”而厚此薄彼,也不能因情性相近而关注有嘉。而应心存博爱,因人施教。教师能不能平等待人,从表面上看是个人好恶问题,而实质上去是一个师德的问题。

法学教师对学生的影响是以学术为基础的,包括以传播知识和理念塑造,在教师的学术生活中体现个人正直的品质。故而,应把“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作为职业的终身信条和最高的价值追求,法学教师应做到把法律信仰内化为自身德性,努力从一言一行做起,不断提高师德,实现自我价值观的改造、提升。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厦门大学教授刘海峰认为,教师的职业伦理建设要追求立德立功立言,坚持经世致用。中国历史上有“三不朽”的说法,即仁人志士努力追求“立德”、“立功”、“立言”。所谓“立德”,即树立高尚的道德;“立功”,即为国为民建立功绩;“立言”,即提出具有真知灼见的言论。我觉得,高校教师也应有“三不朽”的意识,不仅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传道、授业、解惑,而且要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工作,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

立德是对高校教师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这点很容易理解。立言要做到不朽,努力为后人留下一点自己的东西,为学术踵事增华,因此要老老实实,潜心钻研,厚积薄发,力求创新。立功则是将自己的知识和专长用之于社会,即古人所说的“经世致用”。服务社会是现代大学的基本职能之一,关注民生,服务大众,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主动提供专业服务,是高校教师应尽的职责。在现代社会,高校教师要提倡潜心钻研,提倡坐冷板凳,但并不是要我们躲进象牙塔,并不是要大家都去做冷僻的学问。那种纯学术研究虽然也需要,但大部分学者还是应该从事与现实社会密切相关的研究。即使是少数研究纯学术问题的学者,也应关注现实,了解现实。实际上,了解现实社会的一些问题,对深刻认识理论上或学术中的一些问题往往有所助益。因此,立功与立言两者是互补为用的。

其次,采用榜样学习与反面事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师德教育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坚持以典型示范、弘扬正气,大力表彰先进人物。通过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达到激励先进,弘扬正气的目的,推动整个师德建设。(1)评选师德模范。学校要形成制度,要规范。比如,历年举办的“全国世界教师”评选活动及“十杰教师”在全国范围内的巡回演讲,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2)要营造舆论。良好校园舆论是加强师德修养的重要外部条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手段,宣传师德典型,营造学先进、当先进的浓厚氛围。应在教职工中广泛开展争当师德标兵的活动,树立一批师德标兵。(3)大力表彰。对于每次评选的师德典型,教书育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典型,要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广泛宣传他们的模范事迹。可以采用典型示范、教师故事、视频电影等方式,大力表彰和奖励,以推动师德建设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

学习完典型示范事迹后,法学教师有必要自律、自省、自警、自励。

对于反面事例要引以为戒,时常反思自己在教学实践中的道德表现,做到自律自省自警。教师要对自身角色定位,对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有清醒的认识,切勿随心所欲,无拘无束。

对于先进事例要见贤思齐,不断激励自己,奋斗不息,不断提高自身修养。教师在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时,要自我学习、自我认识,自我锻炼,自我监督、自我克制和自我改造,这是提高自己思想道德素质的良好方法。

第三,要以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为保证,推行竞争激励机制。高校应转变考核观念,逐步完善师德考核制度,发挥其竞争激励作用。

(1)从短期考核(年度考核)向长期考核的动态的考核转变。良好师德是在长期的道德实践中形成的,它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目前,各高校进行的考核基本上都是短期考核,即年度考核。由于其考核的只是当年度的表现,无法体现一名教师在师德方面的延续性,更不能完全说明其思想本质。而长期的动态的考核具有一定的灵活度,可以弥补短期考核的不足。

(2)从行政管理部门的考核向以学生为主的考核转变。教师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学生,其一言一行无不在学生的监视之下,而且我们进行师德建设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培养出高素质的学生,教师的师德究竟如何,广大学生最有发言权。以往的师德考核都是以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由行政管理部门考核,这就难免会出现考核不够全面,考核结果往往有偏差的现象。

(3)要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派出进修和评优奖励等的重要依据。要对师德表现不佳的教师及时劝诫。对劝诫不改正的,要严肃处理。对影响恶劣者一律撤消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

第四,要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全面规范教师的职业操守。对于教育管理而言,制度建设是最核心、最根本的内容。法学院是一个人才最为集中的场所,又是思想最为开放、自由的场所,法学教师因为对知识的控制而成为学生们崇拜的对象,其言行对学生具有非常明显的影响。这也是导致有些教师在课堂上随心所欲、随意发表不当言论的重要因素。同时,高校目前存在的学术腐败问题,也使教师很容易成为学生道德成长过程中的负面影响。教师对学生不尽职尽责,甚至放纵不管,讨好学生以获得学生好评,这些更是一种隐性的深远的影响。加强教师师德的制度建设,除依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教师职业操守、各岗位教师职业规范外,还必须和法学专业的教学、科研、师资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教学评价、科研评价以及教师发展评价等方面提出师德规范方面的要求。因为课堂教学是法学教师影响学生的最主要渠道,抓好教师教学过程中的职业规范,是高校师德建设的最重要而有效途径。

2011年12月30日,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研究制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该《规范》包括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6个部分,《规范》是推动高校师德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把学习贯彻《规范》作为加强高校师德建设的首要任务,与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自律与他律并重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广大教师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百度百科)

结语

加强师德建设,只有在自律和他律的内外因相互作用下,法学教师道德水平才能提高,我国高校的师德体系才能完善,高校的道德环境才能改善。法学教师的职业伦理道德建设,要善于针对自己的薄弱环节,科学决定并安排好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精心选择好道德建设的路径和方法,就会在教师道德建设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进而有望造就一支德高望重的法学教师队伍。为祖国未来塑造一批批德才兼备法学栋梁,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路径选择》

《高校教师道德建设重在四个环节》等

课后习题案例分析

某法学教师曾某,曾留学海外,获博士学位,回国数年后,破格晋升教授。期间,有人反映,曾某国内出版的专著有一半以上内容属于剽窃和抄袭海外学者相关研究成果。后得到证实。为此,曾某也在有关媒体上做出了书面检查。鉴于此,校方也便没做进一步的追究。风波平息后,曾某开始利用自己的多种学术头衔,出席多种学术活动,并在多种场合宣称此前的“风波”,属于同事和同行妒忌并陷害所致,试图刷洗自己的学术造假的污点。不久前,曾某又因骗取有关考研女生的财色,事发,被校方终止教职。

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不定项选择题):

1、汪某得寸进尺的行为与校方的态度是否有关?

A、有关 B、无关

2、汪某的言行,违背了哪些高校教师职业道德?

A、关爱学生 B、严谨治学 C、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3、校方对汪某的最后处理是否得当?

A、得当 B、不得当

4、被骗考研女生,是否应当为自己承担一定的责任?

A、是 B、否

答案:1.、A 2、ABC 3、A 4、A

第四章 纯粹法学学者的伦理道德规范

法学学者可分为实务法学学者和学院法学学者。实务法学学者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因而他们在法治中的地位与作用容易得到人们的承认和共识。与此相反,学院法学学者(主要指法学学者)在法治中的地位与作用往往容易被轻视和忽略,甚至学院法学学者自身有时也未意识到自己在法治社会中所应承担的角色和社会职责。本文主要关注学院法学学者中的纯粹的法学学者的法律实践活动。所谓纯粹的法学学者指那些不具备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其他身份(比如法官身份或律师身份)的法律研究者。诚如周永坤先生所言:“法学学者在法律实务中的作用凸显出来。在近代普通法世界,有过一段时期,实施法律被看作只是干实际工作的律师和法官们的一个封闭集团的事情,他们都是干实务的。在战后,这种现象有了引人注目的变化。如今,从事法律职业的已不限于律师和法官两个群体,而是由律师、法官和法学学者三个群体组成,其中法学学者的贡献在于研究和探索复杂的法律问题,他们学识渊博,能提出解决问题的新理论和新方法,为司法判决

1提供指导。”

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认为: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取决于该国法学学者的状况。“形形色色的法律专家,即罗马的法律解答者、犹太的拉比、伊斯兰的穆夫提、印度的僧侣、英

2国的法官和欧洲大陆的法学学者等,分别在他们各自所属的法中创造了法的基本特征。”

但是在我国,法学学者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从来没有真正体现出来,因为法律运作与发展很早就为权力所垄断,法学学者很早就失去对法律发展的发言权。自从商鞅首开“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先河以来,律学就是以官方的面目出现,历史上的法学学者(律学家)不过是帝国官吏和士大夫中间熟谙律令并且对法律的运用有所贡献罢了,其学问的价值就在于其建议是否被君主或政府所采纳为标准。这种律学家从未意识到自己在法治社会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和应发挥的作用,更不可能有对现实政治的批判反思精神。

今天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拥有知识的专家学者在知识经济社会拥有越来越重要的社会地位和作用,比如我国目前许多司法机关就设有专家咨询委员会,当遇到疑难案件、新类型或有重大影响的案时,就会邀请这些专家进行论证,媒体法治栏目也都会邀请法学专家坐论断案,如“今日说法”。中国法学学者已经真正成为一种知识话语的掌权者得以站立,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还有很多法学学者还处于传统律学家的“谋士”地位,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对法学学者阶层的期望。那么现代法学学者到底应该怎样发挥自己的真实作用,又如何树立自己的伦理规范。

一、对学者的界定

学者作为一个群体,区别于其他群体的最显著的工具是知识,学者是知识的拥有者与追求者。学者必须为追求真理而追求真理,必须为追求观念而追求观念,这也就意味着,为屈服权威(不管是知识的还是政治的)、或为获得个人利益,或因为一些更阴暗的目的而去追求观念和真理,不是真正的学者的追求。为追求观念而追求观念,学者因而成为精神贵族。 对学者的界定不同,学者群体的涵盖面便会有所差异。在西方,“学者”的概念往往蕴含了以下两个要素,第一,一个学者不只是一个读书很多的人。一个学者的心灵必须有独立精神和原创能力;第二,学者必须是他所在的社会的批评者,也是现有价值的反对者,反过来讲,一个人不对流行的意见、现有的风俗习惯、和大家在无意之间认定的价值发生怀疑并

3且提出批评,那么这个人即使读书很多,也不过是一个活书柜而已。许多学者对“学者”

进行过分类,如葛兰西将之分为有机学者和传统学者;福柯将之分为“专家性学者”和“普1

2 周永坤:《法学学者与法律现代化》,载《法律科学》1994 年第 4 期。 大木雅夫著:《比较法》[M],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4页。

3 王人博著:《权力与技术——对劳动教养问题的一个宪政学分析》[J],中外法学,2001年第6期。

遍性学者”;凯诺把学者分为功能学者和批判学者等等。我这里根据郑也夫对学者的分类,将学者分为四类:(1)非文化型学者:他们具有大学学历、但不从事文化工作,而是在机关部门从事管理和事务性工作;(2)传授和应用型学者:教师、工程师、临床医生等;(3)创造

5型学者:科学家、作家、艺术家等等;(4)批判型学者。大多数西方学者定义的“学者”就

相当于“批判型学者”。如刘易斯·科塞认为“不是所有学术界的人或所有的专业人员都是学者,„理智有别于艺术和科学所需要的智力,其前提是一种摆脱眼前经验的能力,一种走出当前实际事务的欲望,一种献身于超越专业或本职工作的整个价值的精神。学者是为理念而生的人,不是靠理念吃饭的人。大多数人在从事专业时,就像在其他地方一样,一般只为具体的问题寻求具体的答案,学者则感到有必要超越眼前的具体工作,深入到意义和价值这

6类更具普遍性的领域之中。”可见,执行社会既成规范的人(如法官、律师)不在批判学者范

围中,而对既成规范思索、质疑上、或为之进行理论辩护,或试图调节甚至推翻之的人(如法学学者、法哲学家)则在批判学者之列。而本文中的纯粹的法学学者正是批判学者。

二、法学学者的社会作用

2003年3月17日晚,武汉某高校的毕业生孙志刚因为没有暂住证,被广州警方收容。这期间,孙志刚被救治站护工指使被收治人员殴打致死。5月23日,贺卫方等五位学者以激愤之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正是在法学学者们的努力下,饱受争议却实施二十年之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

7送办法》最终被废,《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也得以产生。

2007年12月4日,我国民商法学权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著名法学学者贺卫方、著名国内民生问题研究专家胡星斗教授等69位学界知专家联名上书8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要求废止劳教制度。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

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在法学学者的“上书”行为中,我们看到了我们想看到的法学学者——真正的法学学者的身影与行动。但是,无需对此欢欣鼓舞,因为这本来就是法学学者应有的作用。首先,“法学学者作为法的创立者”,完善法制体系是其基本职责。法学学者应当关注社会,发现法律体系的缺失,进而积极寻求填补、完善的办法。其次,维护权利是法学学者精神的应有之义,他们本应是维护权利的勇士。作为法学学者,人权不仅仅是研究课题,更应当是法律实践。也就是说,发现体系缺失、健全完善法制、维护公民权利,正是法学学者法律实践的一种,正是其作用的展现。

三、法学学者的伦理道德规范

法学学者应该有独立自主的精神和批判的品质,但是,众所周知,有法律知识的人不一定有良知,如敲诈当事人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充当政府说客的法学学者们,这些人显然不是缺乏法律知识而是缺乏良知。在我们日益依赖专家的时代,法律家,特别是法学学者应该尽可能成为知识分子。只有那些既有知识又有良知的人才能被称为知识分子。中国古代的知识分子的人格是没有问题的,所谓“穷则独善其身,达者兼济天下”,如果时代不允许他们讨论法律,那么干脆就远离法律,决不借法律赚昧心钱。虽然时代不同了,现在的法学学者自4 王增进著:《后现代和学者的社会位置》[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37页-38页。 5

64 郑也夫著:《学者研究》[M],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刘易斯·科塞著:《理念人——一项社会学的考察》[M],郭方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2页,第392页。 7KjeywP6zYnG_LcXPLJXRRKqGQ-OzGMwOxw7GPgna,2015年5月20日。 8 http://news.sina.com.cn/c/2007-12-06/[1**********]6s.shtml

然也应该继承和承担起知识分子的责任,做个有良知的法学学者,捍卫社会的良知和自己的

9职业尊严。很早以前,就有学者论及中国法学的“幼稚”,其中就提到了中国法学者本身

10的缺点,也有学者讨论过中国法学学者的素质问题,作为知识分子中的特殊群体,作为理

性与良知的重要代表之一,应当有独特的伦理道德规范。

首先,对法律的信仰与崇敬,如果法学学者自己对于法律都不信仰或尊重,那么他只是一个法学匠而非法学学者。如果法学学者对现实悲观、茫然或者玩世不恭,他怎么有强大的动力去皓首穷经、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一个缺乏信仰和激情的学者,他的作品也必然是没有生命力的。法治的发展不可能一马平川、一帆风顺,法治的进程还将面临各种考验,无论在法治进程中出现何种挫折,法学学者都应当对法治的实现充满信心,如果法学学者都对法治理想的实现丧失了信念,那么他怎么能够有充足的动力去从事法学研究和法治宣传,动员人民群众信仰法律呢?

其次,心存公平、正义的理念,并在自己的日常行动中加以贯彻落实。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门正义之学。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公正是个人的美德,但是对法学学者来说,公正应当是其基本素质之一。如果法学学者自己平时口口声声宣扬公平、正义,而实际上却干一些违法乱纪之事,那么他就不可能是一个真正的法学学者,也不可能研究好法学。

第三,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依据法律思维来思考问题的习惯,也就是说他能以强烈的法律意识、敏锐的法律视角来观察和思考各种社会现象并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这也是法学学者不同于其他专家的一个特点。法学学者以法律为业,他不是仅仅具有法学知识的法学学者,而是一个通晓法律的专家,应该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与学术造诣,具有运用严谨的法律思维分析解决各种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霍尔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真正要成为法学学者,应当关注社会生活的实践,紧跟法学研究的前沿,把握法学发展的趋势,不断开拓进取,同时,也要努力养成法学思维的习惯,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素养。因而,并非是任何从事法律教学研究的人,或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头衔的人,或发表过一些法学论著的人就都可以被称为“法学学者”。一个法学学者的称号应当是社会和学界的客观评价,是众多法学学子内心的评价,而不是通过某个组织的一纸奖励,或者某个机构授予“头衔”就能获得的。可以说,谁是真正的法学学者,是一个广泛的社会评价问题,而不是自我或某个人可以得出的结论。

第四,作社会的反思者和社会价值的批判者。社会总是在不断的反思与否定中不断进步,又往往困死于如潮的赞誉和掌声之中,法学学者必须像一位斗士一样,永远怀有批判精神,去批判所在社会的丑恶和积弊,去反思批判社会价值的保守和无知。法学学者在其活动中表现出对社会核心价值的强烈关切,他们是希望提供道德标准和维护有意义的通用符号的人,他们“在一个社会内诱发、引导和塑造表达的倾向。”法学学者是从不满足于事物的现状,从不满足于求诸陈规陋习的人。他们以更高层次的普遍真理,对当前的真理提出质问,针对注重实际的要求,他们以“不实际的应然”相抗衡。他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与民众情绪保持一定的距离,以维护自身超越、客观、公正、理智、冷静的视角,以设计者、批判者的姿态参与,如萨义德对知识分子的刻画为流亡者、边缘人。一定程度的异化似乎是法学学者永久的命运;他永远做不到“和别人一样”。批判精神和不受束缚永远是他的标志,因此他总是在一个社会中但又不属于这个社会。一定程度的疏离正是法学学者角色的先决条件。但是,这种独立性又是建立在对社会赖以存在的理想和中心价值的深切关心之上的。这种态度

11使他们可以通过“独立关注”自己社会和同胞的命运,超越感情上的中立和盲目的介入

9 [ 8] 杨兆龙.论法学界的贫乏[ J] .法学, 1995年第12期.

[ 9] 周永坤.法学学者与法律现代化[ J] .法律科学,1994年第4期

11 刘易斯·科塞著:《理念人——一项社会学的考察》[M],郭方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2页,第392页。 10

四、怎样完善法学学者的道德伦理规范

法学学者首先应该正确认识自身。法学学者首先应当是一个从事法学研究的法学学者。“法学学者”既不是一种荣誉称号,也不代表着某种社会地位。法学学者无论多么出名,地位多么显赫,他也只是一个法学理论工作者。不清楚这一点,就很难认识到法学学者与法官、政府官员或者律师的社会责任究竟有什么区别。其次,法学学者不是法律实务工作者,也就是说,法学学者不同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由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所以法学学者不可能闭门造车,需要理论结合实践,需要对实践有清晰准确地了解与把握,为此适当地参与实务工作很有必要。但是,法学学者毕竟不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工作者,法学学者参与任何实务活动说到底都是为了更好地从事学术研究,不应该以学术研究作为手段,而以参与实务作为目的。如果一个法学学者整天从事实务活动,主要精力不放在学术上,那么他就不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法学学者。法学学者也是学者,因此他们必须有作为学者的理想、信念与良知。在我国悠久的历史中产生了很多优秀的学者,他们肩负着历史使命,为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成为鲁迅先生所说的“民族的脊梁”。作为学者,他们应当树立的信仰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这是儒家学者的最高信仰,也应当是中国法学学者的崇高目标。“立德、立功、立言”,这就是对社会的贡献。法学学者始终心系国家社稷,“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在为国家、民族奋斗的事业过程中,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不计较个人的荣辱得失,即便为此献出生命也在所不惜。法学学者非常注重个人的品德与修养,始终秉持良心行事,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中华民族优秀法学学者的这些品德也应当是每一个法学学者所追求的目标。在正确认识自身的前提下,法学学者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这种素养,也有的学者称之为“文化品位”,并对此作了许多阐述,这里所说的素养,事实上是指这么一种素质,即作为一个法学学者,要想有所作为,必须设计好自己的知识结构,打好扎实的理论基础。这种基础包括:对社会科学领域的经典著作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毛泽东和邓小平,梁启超和孙中山,孟德斯鸿、洛克、萨维尼和韦伯等人的作品有系统的了解;掌握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伦理学乃至文学等人文科学的基拙知识;具有丰富的法律史知识(以便使我们在介析每个现实的法律问题时,都可以有历史的深度和厚度)。此外,精通一门以上的外国语(以便我们可以直接阅读国外原始文献,以避免因利用第二手或第三手资料而出现人云亦云或以讹传讹的现象)以及对各部门法知识有系统的了解,也是新时期法学学者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提高法学学者的主体意识。主体意识有多种理解和多种层次,如对新思想和新观念的追求、对科学和真理的忠诚、实事求是的学术态度、独立的人格和立场、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强烈的爱国心和事业心以及时时不能忘怀的历史使命感等等。但目前法学界议论的比较多的则是法学学者的独立的人格。大家越来越意识到,如果法学学者的人格不能独立,只是依附于某种政治力量或某种学说观点,不能或不敢提出自己的学术见解,那么,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的发展和繁荣只能是一句空话。数千年的法学发展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三、培养起自己的专业特色。与古代希腊时代相比,当前人类的知识总量已经增长了不知多少倍。因此,现代已经再也不可能出现象亚里士多德那样的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了。即使在法学领域,由于分科的日益细密,也已不可能再出现对法学全般都有精深研究的法学学者了。今后出现的,只能是在某个部门法领域出类拔萃的人物。基于这种现实,我们就应当将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投放在某一门法学专业上。而在我们从事自己的专业研究时,则应当做到越深越好,越专越好,务必穷尽。这包含如下要求:尽可能地穷尽本专业的资料;把握国内外学术界在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对本专业的一些基本问题有自己的独立见解;和与本专业相关的实践部门建立起了经常的联系。这里应当多讲几句的是,对法学学者应当是“专家”还是“通才”,法学界的认识是不一致的。我认为,法学学者当然应当是以研究法律(静

态)和法律现象(关系)以及规律性(动态)为自己的本份。舍此就不会成为法学学者。当然,能够出现既以法学为业,又能影响其他人文科学的法学大师如孟德斯鸠等,是最为理想的。但是,我们能说仅以研究法律为业的古代罗马法学学者或近代德国法学学者没有对人类作出巨大贡献吗?所以,问题不在于是否以法律为研究对象,而在于以什么观念、用什么方法、从什么角度来研究,对研究的问题发掘得深不深、分析得透不透。

四、要有一种群体意识。萨维尼(F.C.von savigny,1779~1861)在其名著《现代罗马法的体系》第一卷的序言中曾说过:“我们在学术上的成功,得益于所有各种精神活动的合作”(小桥一郎译,成文堂1993年版,第9页)。很清楚,一个人的力量再大,精力再充沛,也无法穷尽法学的各个领域。要肩负起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繁荣和振兴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学事业,我们不仅需要培养少数高、精、尖的学科带头人,更应当发挥群体优势,做好传、帮、带,不断培育新人,形成如同古代罗马和近代德国那样的法学学者群休和阶层。目前,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总体上是不错的,但缺少的是一种群体意识。法学学者的活动,具有独立职业者和小生产者的特征,这就很容易造成大家关起门来搞研究,孤军作战,而很少学术交流,学术争鸣,学术批判。因此,加强学者之间的交流和协作,培养一种宽容、大度的学风,尤其是积极开展学术争论,应当是我们今后的重点。

五、要深入实践、深入理论、深入史料。我国新时期的文学要繁荣,有赖于作家们深入社会生活。法学虽然和文学不一样,但要发展,要繁荣,同样有赖于法学学者的三个深入。这里,深入实践,说的是法学学者应深入立法和司法实践,参与法律的制定和运作,以使自己的研究有针对性;深入理论,说的是无论是搞法理的还是搞部门法的,都应当扎扎实实地钻研一点法学以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以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深入史料,是要求法学学者在借鉴古代或外国的经验时,应当尽可能地攻读原著,掌握第一手资料。深入实践,人们讲的比较多了;但深入理论和史料,以前则往往为大家所忽视。这一点对法学工作者尤其是青年学者特别重要。

要使法学学者承担起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除了提高法学学者自身的素质以外,还应当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这种环境,涉及许多因素,但从世界法学发展史来看,最根本的是三条:第一,要让法学学者有参与政府立法和司法以及法制总体建设的机会和途径;第二,要创造一种宽松的学术环境,形成一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第三,要提高法学学者的社会地位,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法学、尊重法学学者的氛围。良好的社会环境,并不靠恩赐,而要靠法学学者自己争取。法学学者应当用自己的参与行动,自己的学术成果,自己的生存方式,来影响科学,影响社会,影响历史。

回顾世界法学发展史,每个民族都曾肩负过时代赋予的不同的历史使命。但在事实上,并不是每个民族都能够完成这一历史使命而使自己光辉灿烂。这既有客观的因素,也有主观的原因。只有抓住机遇,肩负起时代的重任,才能有所作为。如古代罗马的西塞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盖尤士、保罗、莫特士梯努斯等法学学者阶层,近代德国的萨维尼、胡果、普赫塔、费尔巴哈、李斯特、温德海得、耶林、祁克等法学学者群体。

中华民族是一个伟大的民族,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在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方面,我们落后了。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终于迎来了法学的春天。只要我们勇敢地迎接挑战,肩负起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从一件件小事做起,我们一定能够超越古代罗马,超越近代德国,超越现代欧美,干出一番事业,为人类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章 法律学者榜样力量的树立和维护

——从社会热点问题的视角探析

一、优秀法律学者树立的榜样力量

(一)民国时期的法律学家

(二)我国著名的法学家

1.“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在学术和社会践行中的共性归纳。

A:思想活跃

B:融会贯通、自成一体、文章具有理论深度

C:社会实践能力

2. 具体人物事迹:

江平——“我只向真理低头”

徐昕

于建嵘:我当职业律师时,以为应坚守法律作为信仰。后来我感到律师没有办法去改变那些恶法,所以我才下决心成为学者,试图从学理上论证这些法律制度是恶的。这些年我主要批评的几个制度是:农业税收制度,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劳教制度和信访制度。 谭振平: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富民强国安邦10大建议

3.其他特立独行的法学学者

身处在一个各种矛盾交织、各种利益缠绕、各种诉求层出的环境下,精英们尊重法律的职业直觉往往与大众民粹的声音无法合拍,从而在事实上造成他们与民众的对立。

特立独行者的新颖观点在获得喝彩声的同时,也受到了法学界的批评和批判,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因为理论只有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才能进步和发展。但是,有的人不是针对特立独行者的理论观点进行批评或批判,而是看到与自己观点相悖的学术创新就想方设法扼杀,认为是异端邪说,对其上纲上线、乱扣帽子甚至进行人身攻击。

法学家类似于种植者,他们通过参与立法、教育法科学生,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新生力量;律师和检察官则像保护枝桠的人,帮助不同角度伸展的枝桠获得阳光和雨水;法官则是最终修裁植物的人,他判断植物生长是否匀称是否有顶端优势,然后决定哪个枝桠需要被裁剪,哪个需要保留。

二、法律学者走麦城的反思

思考:如果法律真是一柄利剑,那么,持剑武士和剑锋所指的人会不会是同一人。

(一)与国外相比,真正的公益法律人较少(举例论证)

(二)法律学者败走麦城的案例

黄松有:中国政法大学前教授、前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首位钱端生奖获得者,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犯受贿罪,2010年获无期徒刑。

曹文庄:药监局司长,2005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论文“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犯受贿罪,2007年获死缓。

李汉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2008年因受贿罪获刑。 宋晨光: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犯受贿罪,2012年获死缓。 刘伟杰:台北大学法律系毕业生刘伟杰——台湾理律律师事务所的法务专员。2003年,刘盗卖客户寄存的股票,获新台币30多亿元,用以购买钻石。其后携钻石逃离台湾,至今仍在追缉中。而在2006年出版了专著《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

(三)法律学者言论自由的界限

1.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在微博上“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就法言法,即便有些观点“刺眼”,也是学者言论自由。但辩护词最后一句,说“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

2.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这是因为大家对精神病有误解。大家认为那种疯打疯闹蓬头垢面的,才是精神病。但实际上有相当多的精神病人,只要不涉及精神症状,别的都正常。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

3.北京两名法律学者煞有介事的召唤各大香港媒体的驻京记者,高调批评高等法院日前对毓民二○一一年「七一」非法集结上诉的裁决判刑过轻,促使律政司上诉,公然干预香港司法制度。毓民已表示会再就裁决上诉,两人的言论也有妨碍司法公正之嫌!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律学者之观点或言行可能有对有错,甚至不乏偏激之声,但只要出于善意,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没有损害法益和公序良俗,就应该以宽容的心态来看待,而不能主观地归之为“异端”。同时,特立独行的法律学者也要勇于坚守正确的意见,无论什么境遇下,都不要让自己“陆沉”或者随波逐流。

(四)讨论:许志永案

三、思考:法律学者从政能否改善对正义管理?

背景资料:2013年年初,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专业毕业的吉林升任北京市政协主席,进入正部级序列;4月,曾有法科学习经历的原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周本顺调任中共河北省委书记,而接替周本顺职务的汪永清更是拥有学士到博士完整的法律学历;6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毕业的陈斯喜转任澳门中联办副主任。

10月底,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调任中共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部长级),“法律人从政”再次成为公众热点。(《中国新闻周刊》)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谈到,自由就是法律所允许做的事情,当一个人的言行触犯到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时,不仅被侵犯者有反抗的权利,其他人也有反抗的道义,否则我们的社会就会陷入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每个人都是不安全的。且不言古语有云:“恶言一语六月寒,亮眼一句三冬暖”,法律人作为法治的信徒,有义务反抗对法律和权利的侵犯,对于自媒体时代的网上侵犯,法律人既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也不能怕惹一身骚而故作深沉,而应当站出来发出法律的声音,驱散那些网上瘴气,还法治朗朗青天。

四、维系法律学者榜样力量的几点建议

(一)秉持悲天悯人的良善之心,保持客观理性的公道之心

关键在于个人的伦理选择,你我是否愿意按照自己的良知行动,放弃某些可能就在眼前的巨大不法或非法收益。—(苏力:《法律人自身的问题》北大法律信息网)

(二)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治学精神

(三)公立法学院选拔博士、教授、博导应关心是否真正有思想、懂学问。


相关文章

  • 统一司法考试研讨会综述
  • 作者:徐鹤喃郭立新 环球法律评论 2002年06期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自2002年起我国将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即国家对初 ...查看


  • 耶鲁法律现实主义对大学法律教学的启示
  • [摘 要]随着司法现代化进程快节奏的变化,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也随之发生改变,传统的培养法律人才的模式略显力不从心,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对法律人提出的新挑战,由此,应借鉴西方的成功典型,耶鲁法律现实主义在世界法学教育中具有深远影响,本文基于耶鲁 ...查看


  •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
  •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 课程论文 姓 名 胡俊明 所在学院 法学院 专业班级 13级(非法学)法硕1班 学 号 31304035 指导教师 芒来夫 2014年12月 1 日 1 论法律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 摘要:在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 ...查看


  • 法学毕业论文
  • XXXX大学毕业说明书 试论法官素质和司法改革 入学年级:2013春 学生姓名:XXX 学号:XXXXXXXXXXXXXXX 所学专业:法学 XXXX大学 中国●XXXX 2014年10月 目 录 提要 .................. ...查看


  •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培养方案
  •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全日制)培养方案 ( 清华大学学位委员会法学分委员会2010年06月24日通过,2010年9月起开始执行 ) 一.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其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 ...查看


  •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 法学中国
  • 作者: 屈茂辉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刊载于<北方法学>2007年第1 期. 我国法学界对注意义务(dutyofcare)的关注与研究,是从刑法学界介入并逐渐深化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刑法学界对于刑法上的注意义务的研究,取得 ...查看


  • 张文显法理学讲义
  • 张文显法理学讲义1 第三章 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 法理学释义 初学法理学的人无疑都想知道,法理学究竟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学术界对法理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有着各不相同的理解和解释.我们总结历史上关于法理学的种种解释,并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查看


  • 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之困境与出路
  • 摘 要 法官队伍素质的高低对司法水平与司法公信力高低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起步较晚,面临着学员素质参差不齐.培训次数少时间短等问题.本文认为,为了破解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困境,应积极推进法学教育体制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注重 ...查看


  • 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2011-9-12
  • 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 作者:陈金钊 发表日期:2006-03-14 文章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内容提要:法律思维即法律思维方式,主要包括思维定势(法律观念.价值等)和思维方法(法律 推理.解释.论证以及思维程序)等要素.作为一种专业思维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