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事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当前, 我国汽车消费群体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车主年龄呈年轻化趋势, “80后”正在成为汽车消费的主体人群。为此, 一些消费者正逐步转变观念, 通过汽车金融满足个人需求。汽车金融作为新的消费方式, 特别是汽车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容易得到年轻车主的青睐, 汽车金融服务成为更多消费者的理性选择。
1 我国汽车金融发展现状
1.1 跨国汽车企业已经全面布局中国汽车金融业
2004年8月18日,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这是《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后我国首家汽车金融公司, 标志着中国汽车金融业开始向汽车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方向转换。随后福特、丰田、大众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相继成立。跨国公司借助我国服务贸易放开的有利环境, 全面布局了中国的汽车金融服务业。
1.2 我国汽车金融业务的竞争主体多元化
从我国目前汽车信贷的发放主体来看, 很长时间以来一直是国有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 汽车财务公司占从属地位的格局。2003年开始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汽车金融服务业务。2004年8月18日,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式成立, 标志着中国汽车金融业开始向汽车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方向转换。又有9家外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相继成立。2008年6月22日, 继9家外资汽车金融公司之后, 第一家中国自主品牌与中国本土银行合资的汽车金融公司———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正式成立。200年11
月,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公司(广汽集团, 50%)也正式成立。目前我国汽车金融业务的竞争主体, 随着市场准入的逐步放开,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纷纷进入汽车金融市场。当前汽车金融的格局形成了以汽车金融公司、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主体多元化的竞争格局。
1.3 汽车金融在我国汽车企业中的地位日显重要
据估算, 在一辆汽车的整个生命周期所能获取的利润中, 销售、金融及售后服务的收入占到62%,只有16%的收入来源于汽车制造, 另有22%来源于材料供应等。在62%的销售、金融及售后服务的收入中, 新车与二手车的销售收入占比为17%,租赁和贷款业务收入占比9%,保险收入占比15%,短期租赁、零部件和其他金融服务收入占比21%,可见汽车金融服务日益成为重要的盈利手段。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对于促进汽车企业资金效率提高, 实现汽车生产和销售资金的分离具有重大作用。对于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来说, 开展汽车金融服务, 可以进一步完善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功能, 实现财务公司的业务创新和增加利润来源。
1.4 汽车金融在风险控制上日益加强
风险控制是发展汽车金融业务的关键因素。目前合资汽车金融公司对我国汽车金融业务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各种先进的风险控制手段日益导入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之中, 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坏账率绝大部分低于1‰。
在行业层面, 监管部门也加强了风险控制。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
和银监会联合颁布《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汽车贷款业务。2008年又对汽车贷款风险进行提示,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2008年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为防止和分散关联交易风险, 增加了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的比例限制; 对外包业务增加了监管要求, 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 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 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
2 我国汽车金融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当前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缺乏具有战略高度的统一规划
汽车消费信贷是适应世界汽车产业发展趋势满足国内汽车市场消费需求, 是履行加入WTO 承诺的需要, 对于促进汽车消费市场业务主体多元化和汽车消费信贷服务专业化、完善中国金融体系、加速中国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具有积极意义。国外经验表明汽车消费信贷服务是促进汽车消费、发展汽车产业的重要途径。日、美、韩汽车工业的发展, 与汽车消费信贷密不可分。从全球范围来看, 汽车制造业的激烈竞争已经使汽车产业的盈利向服务贸易转移, 国际竞争已经逐步由制造领域向服务贸易领域延伸, 优质服务的市场效应日益凸显。尽管如此, 但是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涉及诸多政府部门, 如银监会、央行、公安部、工商总局等, 其既涉及金融安全问题, 又涉及产业前景等问题, 目前各个监管部门尚需在监管措施上形成合力, 站在一个战略的角度来布局我国民族汽车消费信贷业的发展方向。
2.2 我国尚无关于汽车消费信贷的统一法规
国外对汽车消费信贷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 或者是对消费信贷/分期付款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如日本有专门的《分期付款售法》, 新西兰1971年颁布了《分期付款销售法》等。我国还没有关于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专门法规。目前, 我国在保证汽车消费信贷实施和规范买卖双方交易行为的法律条文, 虽然有《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等。但是汽车消费信贷涉及到的非金融领域的问题, 单靠部门规章是无法解决的, 需要出台专门的汽车消费信贷条例, 对资信调查、信贷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担保、违约处置等汽车消费信贷全过程实施法制化管理。
2.3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实际操作过程尚存在问题
目前,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包括资信调查、信贷审查和审批、车辆登记与抵押、汽车信贷监控、违约处理等环节的实际操作过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在资信调查方面, 资信调查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个人征信体系尚未建立。在车辆登记和抵押方面, 也存在抵押登记各地标准不统一、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困难、抵押金额无法查询等系列问题。在汽车信贷监控方面, 对经销商欺诈风险、购车消费者违约风险等缺乏有效的控制机制。在违约处理方面, 汽车贷款机构对违约车的抓车面临司法障碍, 例如诉讼程序多, 耗时长、程序复杂等等。
3 促进我国汽车金融发展的对策
汽车金融市场规模潜力巨大, 据统计2007年9家汽车金融公司的贷款余额已经达到了200多亿人民币; 预测到2010年将达到800亿人
民币;2025年将达到5 000多亿人民币。目前我国汽车金融实施对外开放政策, 以通用、大众为首的9家跨国汽车金融公司全面进入中国, 其中有6家在华成立了独资的汽车金融公司。跨国汽车企业全面布局中国汽车金融业, 不仅中资汽车企业在汽车金融面临着边缘化的危险, 而且跨国汽车企业可以通过汽车金融控制汽车经商销的经营, 撑控整个营销网络, 并进一步危害到整车合资的格局, 影响汽车产业自主发展目标的实现。
中国汽车金融的发展要有整体规划, 应该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解决汽车金融行业当前和长远问题;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保障汽车金融业的健康运行; 积极利用我国汽车企业集团的本土化优势, 把握汽车产业利润向汽车后市场转移的有利时机, 充分发挥汽车后市场对汽车产业的积极影响, 大力促进中资汽车产业的自主发展。
3.1 大力发展民族汽车金融业
我国汽车金融领域根据加入WTO 时的承诺对外开放, 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快速进入中国市场, 而我国商业银行正在逐步淡出车贷领域。如果不尽快成立以中资为主的汽车金融公司, 任由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帮助国外品牌汽车抢占市场, 汽车金融有陷入由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垄断的可能。其结果必然是导致我国汽车企业竞争能力进一步减弱, 严重制约民族汽车产业的发展。为此, 汽车金融业的发展须体现汽车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 明确自主发展目标, 加强政策的导向作用, 支持民族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汽车金融在准入上, 要促进有实力的内资汽车企业集团发展汽车金融业。
3.2 制订《汽车金融管理条例》, 规范汽车金融服务业
我国汽车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 政策法规不健全, 目前虽然以《物权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改善了汽车金融的法律法规环境, 但是汽车金融仍然缺乏约束性强的、统一汽车金融服务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汽车金融市场, 保护汽车金融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汽车金融业制订《汽车金融管理条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显。《汽车金融管理条例》须以形成管理、维护汽车金融发展的长效机制为目标, 根据中国实际国情并结合跨国公司成熟的运作经验, 规范汽车金融业的未来发展模式, 重点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运作、管理及对汽车金融服务的支撑环境进行规范。
3.3 促进汽车企业与银行共同发展汽车金融业
根据2003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规定, 除非根据国家的其他规定, 否则中国商业银行不得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法》在一定程序上阻碍了商业银行投资汽车金融机构, 但是商业银行低廉的融资成本、优秀的风险识别判断管理能力及丰富的营业网点, 正是资本实力相对弱小、运作经验缺乏的民族汽车企业缺乏的。支持汽车企业与商业银行共同发展汽车金融, 实现优势互补, 建立起有效化解风险的股份制结构, 使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联动经营, 正是金融资本支持中资汽车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 民族汽车金融的发展要鼓励商业银行与汽车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这些合作既可以包括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方面, 也可以包括业务方面的合作。
3.4 逐步完善抵押登记、违信处置等汽车金融的保障体系
我国汽车金融业务虽然已经具有了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环境, 但是相关的支撑体系还不完善, 其集中体现在登记流程不规范, 违信处置缺乏保障且成本高, 信用体系信息不充分等诸多方面。以抵押登记、违信处置等为代表的汽车金融支撑体系不完善的现状, 无疑增加了汽车金融各参与方的成本, 并随着汽车金融的发展表现出来的问题会越来越突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新的《机动车辆登记办法》也正在征求意见中, 汽车登记制度改革要以此为契机, 加强与公安车管局的协商, 规范全国的抵押登记业务流程, 完善融资租赁中存在的抵押登记、浮动抵押等的相关制度, 公开汽车注册等公共信息。在违信处置方面, 要逐步完善汽车金融收回处置中的法律保障和加大执法力度, 完善汽车金融公司自动救济的相关保障措施。同时, 要大力支持、鼓励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3.5 加强对汽车金融业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对汽车金融企业来说, 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是核心竞争力。加强汽车金融业的风险控制防范金融风险, 促进汽车金融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既需要汽车金融公司加强内部控制, 也需要管理部门加强相关的外部监管工作。目前《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在汽车金融公司的资产安全性、流动适度性、资本充足性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监管机构要严格执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相关指标的核查和监控; 加强汽车金融的信息监测定期公布相关的汽车金融信息, 做好风险教育工作; 汽车金融公司内部要建立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和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加强对外
资汽车金融公司的监控; 在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上, 严格执行我国相关的政策, 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
3.6 拓展汽车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
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拓展了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 其中包括可以从事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等等。但是, 由于相关套配政策还不健全, 导致一些政策可操作性较差, 融资渠道窄, 融资成本过高的现状没有根本改变。当前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表现非常突出其在汽车金融服务上突出表现为汽车金融服务贷款利率过高, 年利率高达10%,甚至更多。因此, 下一步要完善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相关保障措施; 支持汽车金融机构开展新的融资创新业务, 例如向银行进行应收账款让售等等。
参 考 文 献
1 李江天, 林家华“. 入世”以来我国 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研究. 武汉理 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 [J].2008.06
2 计志英. 对探索建立新型汽车金融 服务体系的思考. 河南金融管理干 部学院学报[J].2006.07.
3 肖俊涛. 汽车金融公司在我国发展 的障碍及对策研究. 湖北汽车工业 学院学报[J].2005.6.
关于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事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当前, 我国汽车消费群体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车主年龄呈年轻化趋势, “80后”正在成为汽车消费的主体人群。为此, 一些消费者正逐步转变观念, 通过汽车金融满足个人需求。汽车金融作为新的消费方式, 特别是汽车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容易得到年轻车主的青睐, 汽车金融服务成为更多消费者的理性选择。
1 我国汽车金融发展现状
1.1 跨国汽车企业已经全面布局中国汽车金融业
2004年8月18日,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这是《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后我国首家汽车金融公司, 标志着中国汽车金融业开始向汽车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方向转换。随后福特、丰田、大众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相继成立。跨国公司借助我国服务贸易放开的有利环境, 全面布局了中国的汽车金融服务业。
1.2 我国汽车金融业务的竞争主体多元化
从我国目前汽车信贷的发放主体来看, 很长时间以来一直是国有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 汽车财务公司占从属地位的格局。2003年开始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汽车金融服务业务。2004年8月18日,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式成立, 标志着中国汽车金融业开始向汽车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方向转换。又有9家外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相继成立。2008年6月22日, 继9家外资汽车金融公司之后, 第一家中国自主品牌与中国本土银行合资的汽车金融公司———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正式成立。200年11
月,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公司(广汽集团, 50%)也正式成立。目前我国汽车金融业务的竞争主体, 随着市场准入的逐步放开,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纷纷进入汽车金融市场。当前汽车金融的格局形成了以汽车金融公司、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主体多元化的竞争格局。
1.3 汽车金融在我国汽车企业中的地位日显重要
据估算, 在一辆汽车的整个生命周期所能获取的利润中, 销售、金融及售后服务的收入占到62%,只有16%的收入来源于汽车制造, 另有22%来源于材料供应等。在62%的销售、金融及售后服务的收入中, 新车与二手车的销售收入占比为17%,租赁和贷款业务收入占比9%,保险收入占比15%,短期租赁、零部件和其他金融服务收入占比21%,可见汽车金融服务日益成为重要的盈利手段。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对于促进汽车企业资金效率提高, 实现汽车生产和销售资金的分离具有重大作用。对于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来说, 开展汽车金融服务, 可以进一步完善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功能, 实现财务公司的业务创新和增加利润来源。
1.4 汽车金融在风险控制上日益加强
风险控制是发展汽车金融业务的关键因素。目前合资汽车金融公司对我国汽车金融业务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各种先进的风险控制手段日益导入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之中, 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坏账率绝大部分低于1‰。
在行业层面, 监管部门也加强了风险控制。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
和银监会联合颁布《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汽车贷款业务。2008年又对汽车贷款风险进行提示,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2008年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为防止和分散关联交易风险, 增加了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的比例限制; 对外包业务增加了监管要求, 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 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 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
2 我国汽车金融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当前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缺乏具有战略高度的统一规划
汽车消费信贷是适应世界汽车产业发展趋势满足国内汽车市场消费需求, 是履行加入WTO 承诺的需要, 对于促进汽车消费市场业务主体多元化和汽车消费信贷服务专业化、完善中国金融体系、加速中国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具有积极意义。国外经验表明汽车消费信贷服务是促进汽车消费、发展汽车产业的重要途径。日、美、韩汽车工业的发展, 与汽车消费信贷密不可分。从全球范围来看, 汽车制造业的激烈竞争已经使汽车产业的盈利向服务贸易转移, 国际竞争已经逐步由制造领域向服务贸易领域延伸, 优质服务的市场效应日益凸显。尽管如此, 但是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涉及诸多政府部门, 如银监会、央行、公安部、工商总局等, 其既涉及金融安全问题, 又涉及产业前景等问题, 目前各个监管部门尚需在监管措施上形成合力, 站在一个战略的角度来布局我国民族汽车消费信贷业的发展方向。
2.2 我国尚无关于汽车消费信贷的统一法规
国外对汽车消费信贷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 或者是对消费信贷/分期付款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如日本有专门的《分期付款售法》, 新西兰1971年颁布了《分期付款销售法》等。我国还没有关于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专门法规。目前, 我国在保证汽车消费信贷实施和规范买卖双方交易行为的法律条文, 虽然有《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等。但是汽车消费信贷涉及到的非金融领域的问题, 单靠部门规章是无法解决的, 需要出台专门的汽车消费信贷条例, 对资信调查、信贷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担保、违约处置等汽车消费信贷全过程实施法制化管理。
2.3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实际操作过程尚存在问题
目前,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包括资信调查、信贷审查和审批、车辆登记与抵押、汽车信贷监控、违约处理等环节的实际操作过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在资信调查方面, 资信调查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个人征信体系尚未建立。在车辆登记和抵押方面, 也存在抵押登记各地标准不统一、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困难、抵押金额无法查询等系列问题。在汽车信贷监控方面, 对经销商欺诈风险、购车消费者违约风险等缺乏有效的控制机制。在违约处理方面, 汽车贷款机构对违约车的抓车面临司法障碍, 例如诉讼程序多, 耗时长、程序复杂等等。
3 促进我国汽车金融发展的对策
汽车金融市场规模潜力巨大, 据统计2007年9家汽车金融公司的贷款余额已经达到了200多亿人民币; 预测到2010年将达到800亿人
民币;2025年将达到5 000多亿人民币。目前我国汽车金融实施对外开放政策, 以通用、大众为首的9家跨国汽车金融公司全面进入中国, 其中有6家在华成立了独资的汽车金融公司。跨国汽车企业全面布局中国汽车金融业, 不仅中资汽车企业在汽车金融面临着边缘化的危险, 而且跨国汽车企业可以通过汽车金融控制汽车经商销的经营, 撑控整个营销网络, 并进一步危害到整车合资的格局, 影响汽车产业自主发展目标的实现。
中国汽车金融的发展要有整体规划, 应该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解决汽车金融行业当前和长远问题;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保障汽车金融业的健康运行; 积极利用我国汽车企业集团的本土化优势, 把握汽车产业利润向汽车后市场转移的有利时机, 充分发挥汽车后市场对汽车产业的积极影响, 大力促进中资汽车产业的自主发展。
3.1 大力发展民族汽车金融业
我国汽车金融领域根据加入WTO 时的承诺对外开放, 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快速进入中国市场, 而我国商业银行正在逐步淡出车贷领域。如果不尽快成立以中资为主的汽车金融公司, 任由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帮助国外品牌汽车抢占市场, 汽车金融有陷入由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垄断的可能。其结果必然是导致我国汽车企业竞争能力进一步减弱, 严重制约民族汽车产业的发展。为此, 汽车金融业的发展须体现汽车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 明确自主发展目标, 加强政策的导向作用, 支持民族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汽车金融在准入上, 要促进有实力的内资汽车企业集团发展汽车金融业。
3.2 制订《汽车金融管理条例》, 规范汽车金融服务业
我国汽车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 政策法规不健全, 目前虽然以《物权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改善了汽车金融的法律法规环境, 但是汽车金融仍然缺乏约束性强的、统一汽车金融服务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汽车金融市场, 保护汽车金融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汽车金融业制订《汽车金融管理条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显。《汽车金融管理条例》须以形成管理、维护汽车金融发展的长效机制为目标, 根据中国实际国情并结合跨国公司成熟的运作经验, 规范汽车金融业的未来发展模式, 重点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运作、管理及对汽车金融服务的支撑环境进行规范。
3.3 促进汽车企业与银行共同发展汽车金融业
根据2003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规定, 除非根据国家的其他规定, 否则中国商业银行不得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法》在一定程序上阻碍了商业银行投资汽车金融机构, 但是商业银行低廉的融资成本、优秀的风险识别判断管理能力及丰富的营业网点, 正是资本实力相对弱小、运作经验缺乏的民族汽车企业缺乏的。支持汽车企业与商业银行共同发展汽车金融, 实现优势互补, 建立起有效化解风险的股份制结构, 使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联动经营, 正是金融资本支持中资汽车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 民族汽车金融的发展要鼓励商业银行与汽车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这些合作既可以包括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方面, 也可以包括业务方面的合作。
3.4 逐步完善抵押登记、违信处置等汽车金融的保障体系
我国汽车金融业务虽然已经具有了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环境, 但是相关的支撑体系还不完善, 其集中体现在登记流程不规范, 违信处置缺乏保障且成本高, 信用体系信息不充分等诸多方面。以抵押登记、违信处置等为代表的汽车金融支撑体系不完善的现状, 无疑增加了汽车金融各参与方的成本, 并随着汽车金融的发展表现出来的问题会越来越突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新的《机动车辆登记办法》也正在征求意见中, 汽车登记制度改革要以此为契机, 加强与公安车管局的协商, 规范全国的抵押登记业务流程, 完善融资租赁中存在的抵押登记、浮动抵押等的相关制度, 公开汽车注册等公共信息。在违信处置方面, 要逐步完善汽车金融收回处置中的法律保障和加大执法力度, 完善汽车金融公司自动救济的相关保障措施。同时, 要大力支持、鼓励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3.5 加强对汽车金融业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对汽车金融企业来说, 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是核心竞争力。加强汽车金融业的风险控制防范金融风险, 促进汽车金融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既需要汽车金融公司加强内部控制, 也需要管理部门加强相关的外部监管工作。目前《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在汽车金融公司的资产安全性、流动适度性、资本充足性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监管机构要严格执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相关指标的核查和监控; 加强汽车金融的信息监测定期公布相关的汽车金融信息, 做好风险教育工作; 汽车金融公司内部要建立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和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加强对外
资汽车金融公司的监控; 在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上, 严格执行我国相关的政策, 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
3.6 拓展汽车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
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拓展了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 其中包括可以从事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等等。但是, 由于相关套配政策还不健全, 导致一些政策可操作性较差, 融资渠道窄, 融资成本过高的现状没有根本改变。当前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表现非常突出其在汽车金融服务上突出表现为汽车金融服务贷款利率过高, 年利率高达10%,甚至更多。因此, 下一步要完善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相关保障措施; 支持汽车金融机构开展新的融资创新业务, 例如向银行进行应收账款让售等等。
参 考 文 献
1 李江天, 林家华“. 入世”以来我国 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研究. 武汉理 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 [J].2008.06
2 计志英. 对探索建立新型汽车金融 服务体系的思考. 河南金融管理干 部学院学报[J].2006.07.
3 肖俊涛. 汽车金融公司在我国发展 的障碍及对策研究. 湖北汽车工业 学院学报[J].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