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应收账款短期信用保险融资初探
(2008-10-21 20:37:02)
短期信用保险及保单融资简介
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是指企业在采用赊账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由于到期未收回债款所导致的应收债款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约定。
目前我国最常见的信用保险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险,针对我国企业出口货物的应收账款提供信用保险,由于该保险公司是国家政策性的保险公司,目前无锡地区一些银行在银、保、企的三方协议框架下凭保单也给予一部分短期融资,产品正趋于成熟。但是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扩散,国际采购商在西方金融体系中获得融资和资金的能力大大降低,很多进口商信用风险大面积暴露,据现有的资料,仅在浙江省,2008年中信保公司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同比上升了XXX%,由于出口形势的进一步恶化,可以预计出口企业在该公司获得承保额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同样,保单贸易融资的银行产品也会萎缩(这还未及考虑金融危机使出口企业主体给国内银行带来的欠贷风险)。
反观国内贸易,由于一直没有建立相应的信用体系,企业间大多进行非信用的“一手交货,一手交钱”的交易,或者凭熟悉与否、合作时间长短及大小企业间的依附程度进行一些赊账交易。由于赊账交易缺乏保障,我国因信用问题每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800多亿人民币,其中,因逃避债务、合作诈欺造成的直接损失近50%。国内也需要引入信用保险作为银行融资平台的补充,通过保单受益权转让来为企业获得银行融资可能。另外信用保险也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让企业通过第三方的服务一定程度上避免贸易坏账,规避和转嫁贸易信用风险、降低应收账款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可以利用保险人的征信帮助企业大胆拓展新市场,鳞选有偿付能力的优质客户。从银行角度讲,光凭企业的固定资产、经营盈利水平、取得外部担保及商誉来提供融资保证,资源有限,各金融机构目标取向也趋同。企业毕竟是依靠产品销售和服务取得利润来推动自身发展的机构,如果能在销售和应收账款上获得融资保证,银行资产业务的抗风险能力也会有所提高。
基于上述考虑,XXXXX 于今年在无锡市场正式推出的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进入了笔者的视野,该险种类似于中信保或其他境外保险人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有所不同的是,保险范围由国外购货商转变为国内采购商,投保贸易信用险的企业(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对国内买方货物销售
的信用额度,购买信用保险,在银、保、企三方框架协议下,我行可以适时切入,对保险人的保单提供贸易融资。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主要条件和风险点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从事国内贸易并且赊账销售放账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都可以投保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负责赔偿由于买方丧失清偿能力或者恶意拖欠造成的被保险人应收账款的损失。但有争议的债款不属于保险范围。承保比例为90%,即企业须自负10%经济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赔付条件的买方丧失清偿能力或者恶意拖欠,在保险条款中前者界定比较明确,证据也容易获得;条款认为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通过法院对买方的裁判的强制执行,买方的资产仍不足以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款;根据法院的判决,买方为其所有债权人的权益,与债权人达成转让、和解或其他协议;应买方债券持有人或其他债权人的申请,指定了财产管理人,以上种种情况为“买方丧失清偿能力”,而后者“恶意拖欠”的索赔条件给企业举证界定需要保险公司进一步说明,这点需要在协议中有效地回避银行风险。
企业在保单规定的最长付款期限到期后仍未收到买方付款,应在3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如果买方丧失清偿能力,保险公司将在取得买方丧失清偿能力的书面证据以及买方债务的所有文件后30日内支付赔款。如果属于其它情况的不付款,保险公司将在收悉企业提交的《发生逾期欠款通知表》起五个月期满时支付赔款。在此五个月期间,保险人将积极向买方进行追偿。保险人受理索赔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解读条款,买方丧失清偿能力保险企业在取得证据30日后赔付,在中国法律体系下,企业取得证据的时间很难掌握。企业以“恶意拖欠”索赔,保险公司5个月付款,似乎如果要在一定时限内获赔,只有以买方“恶意拖欠”索赔了。而且要求企业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办事避免货物品质纠纷也是关键点。
企业的保险成本,据介绍,企业的保险成本支出主要有两部分,1、按买方家数收取征信费,每一个核出承保额度的买方征信费XXX 元/年;2、每个买方,按年销售额的千分之X 到X ,按季收取保险费,保险费可以按销售额进行季度调整。如果企业销售额比较大,保险费支出相当可观。
现阶段无锡市场情况
XX 财险无锡分公司于2008年3月正式在无锡市场推广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在此之前,上海、苏州公司已经在周边城市开展业务,对无锡、江阴企业有所触及,在2008年10月之前无锡本地市场业务量不是很大,目前XX 总公司与XXXX 总行、XXXX 总行签有协议,一些银行可以给予保险单融资,无锡当地的XXXX 、XXXX 已经购买了相关产品,其中XXXX 已经在XXX 行取得保单项下贸易融资。
对该产品市场定位的思考
目前我国的出口贸易跟随国际金融危机已经陷入了增长乏力的泥潭,珠三角、浙江众多出口加工企业已经大面积停工。国内贸易企业和业务由于房地产市场景气度降低,大宗商品、有色金属、黑色金属价格下滑,国家政策也处于调控向适度放开的十字路口,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房产、固定资产抵质押能力已经被各金融机构发掘的差不多了,寻求外部担保或互相担保往往会落入连环诉讼的陷阱。抓住和开发企业有限的融资资源是各家银行资产业务的一个突破口,应收账款质押及信用保险融资不失为一种融资方案,同时我行也可根据保单和买方情况适当扩大客户群体,为中小企业融资增开一个渠道;另外我行也可设计出规模化程式化的融资产品,为一定规模的持续经营企业承保应收账款设计快速融资产品。
XXX 在收购XXX 整合XXX 银行以后,已经取得了金融全业务品种的经营许可,该集团在无锡地区对企业客户推广国内短期信用保险(与中大型银行合作),信用保险品种的推广是利用集团保险平台抢占信贷业务市场,其所图不可小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入,国际、国内的大型金融集团更多地把精力投入到中国国内。保持对金融产品的敏感性,增加与大型金融集团的适度合作是做好本地市场的有益补充,也可以增加我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抗风险能力。
国内贸易应收账款短期信用保险融资初探
(2008-10-21 20:37:02)
短期信用保险及保单融资简介
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是指企业在采用赊账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由于到期未收回债款所导致的应收债款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约定。
目前我国最常见的信用保险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险,针对我国企业出口货物的应收账款提供信用保险,由于该保险公司是国家政策性的保险公司,目前无锡地区一些银行在银、保、企的三方协议框架下凭保单也给予一部分短期融资,产品正趋于成熟。但是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扩散,国际采购商在西方金融体系中获得融资和资金的能力大大降低,很多进口商信用风险大面积暴露,据现有的资料,仅在浙江省,2008年中信保公司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同比上升了XXX%,由于出口形势的进一步恶化,可以预计出口企业在该公司获得承保额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同样,保单贸易融资的银行产品也会萎缩(这还未及考虑金融危机使出口企业主体给国内银行带来的欠贷风险)。
反观国内贸易,由于一直没有建立相应的信用体系,企业间大多进行非信用的“一手交货,一手交钱”的交易,或者凭熟悉与否、合作时间长短及大小企业间的依附程度进行一些赊账交易。由于赊账交易缺乏保障,我国因信用问题每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800多亿人民币,其中,因逃避债务、合作诈欺造成的直接损失近50%。国内也需要引入信用保险作为银行融资平台的补充,通过保单受益权转让来为企业获得银行融资可能。另外信用保险也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让企业通过第三方的服务一定程度上避免贸易坏账,规避和转嫁贸易信用风险、降低应收账款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可以利用保险人的征信帮助企业大胆拓展新市场,鳞选有偿付能力的优质客户。从银行角度讲,光凭企业的固定资产、经营盈利水平、取得外部担保及商誉来提供融资保证,资源有限,各金融机构目标取向也趋同。企业毕竟是依靠产品销售和服务取得利润来推动自身发展的机构,如果能在销售和应收账款上获得融资保证,银行资产业务的抗风险能力也会有所提高。
基于上述考虑,XXXXX 于今年在无锡市场正式推出的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进入了笔者的视野,该险种类似于中信保或其他境外保险人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有所不同的是,保险范围由国外购货商转变为国内采购商,投保贸易信用险的企业(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对国内买方货物销售
的信用额度,购买信用保险,在银、保、企三方框架协议下,我行可以适时切入,对保险人的保单提供贸易融资。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主要条件和风险点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从事国内贸易并且赊账销售放账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都可以投保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负责赔偿由于买方丧失清偿能力或者恶意拖欠造成的被保险人应收账款的损失。但有争议的债款不属于保险范围。承保比例为90%,即企业须自负10%经济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赔付条件的买方丧失清偿能力或者恶意拖欠,在保险条款中前者界定比较明确,证据也容易获得;条款认为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通过法院对买方的裁判的强制执行,买方的资产仍不足以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款;根据法院的判决,买方为其所有债权人的权益,与债权人达成转让、和解或其他协议;应买方债券持有人或其他债权人的申请,指定了财产管理人,以上种种情况为“买方丧失清偿能力”,而后者“恶意拖欠”的索赔条件给企业举证界定需要保险公司进一步说明,这点需要在协议中有效地回避银行风险。
企业在保单规定的最长付款期限到期后仍未收到买方付款,应在3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如果买方丧失清偿能力,保险公司将在取得买方丧失清偿能力的书面证据以及买方债务的所有文件后30日内支付赔款。如果属于其它情况的不付款,保险公司将在收悉企业提交的《发生逾期欠款通知表》起五个月期满时支付赔款。在此五个月期间,保险人将积极向买方进行追偿。保险人受理索赔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解读条款,买方丧失清偿能力保险企业在取得证据30日后赔付,在中国法律体系下,企业取得证据的时间很难掌握。企业以“恶意拖欠”索赔,保险公司5个月付款,似乎如果要在一定时限内获赔,只有以买方“恶意拖欠”索赔了。而且要求企业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办事避免货物品质纠纷也是关键点。
企业的保险成本,据介绍,企业的保险成本支出主要有两部分,1、按买方家数收取征信费,每一个核出承保额度的买方征信费XXX 元/年;2、每个买方,按年销售额的千分之X 到X ,按季收取保险费,保险费可以按销售额进行季度调整。如果企业销售额比较大,保险费支出相当可观。
现阶段无锡市场情况
XX 财险无锡分公司于2008年3月正式在无锡市场推广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在此之前,上海、苏州公司已经在周边城市开展业务,对无锡、江阴企业有所触及,在2008年10月之前无锡本地市场业务量不是很大,目前XX 总公司与XXXX 总行、XXXX 总行签有协议,一些银行可以给予保险单融资,无锡当地的XXXX 、XXXX 已经购买了相关产品,其中XXXX 已经在XXX 行取得保单项下贸易融资。
对该产品市场定位的思考
目前我国的出口贸易跟随国际金融危机已经陷入了增长乏力的泥潭,珠三角、浙江众多出口加工企业已经大面积停工。国内贸易企业和业务由于房地产市场景气度降低,大宗商品、有色金属、黑色金属价格下滑,国家政策也处于调控向适度放开的十字路口,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房产、固定资产抵质押能力已经被各金融机构发掘的差不多了,寻求外部担保或互相担保往往会落入连环诉讼的陷阱。抓住和开发企业有限的融资资源是各家银行资产业务的一个突破口,应收账款质押及信用保险融资不失为一种融资方案,同时我行也可根据保单和买方情况适当扩大客户群体,为中小企业融资增开一个渠道;另外我行也可设计出规模化程式化的融资产品,为一定规模的持续经营企业承保应收账款设计快速融资产品。
XXX 在收购XXX 整合XXX 银行以后,已经取得了金融全业务品种的经营许可,该集团在无锡地区对企业客户推广国内短期信用保险(与中大型银行合作),信用保险品种的推广是利用集团保险平台抢占信贷业务市场,其所图不可小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入,国际、国内的大型金融集团更多地把精力投入到中国国内。保持对金融产品的敏感性,增加与大型金融集团的适度合作是做好本地市场的有益补充,也可以增加我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