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州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指南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和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制度,请用人单位按本指南办理相关手续。
一、年审对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外商)驻穗单位。
二、年审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具体时间安排请阅年审通知。
三、年审管理:1. 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市级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广州市残联办理;2. 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区、县级市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统一由广州市残联组织实施,由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服务点办理;3. 广州地区的中央驻粤、省属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在荔湾区西湾路85号荔新大厦2楼市残联年审服务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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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明确约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保障金缴纳的事项。
六、计算公式
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全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1.5%(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应缴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安排1名盲人(即第二代残疾人证的视力一级或视力二级)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且其工资应不低于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中位数。
七、保障金缴纳
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于残联办理年审之日起的15日后、45日内,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款,或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
八、申请“缓、减、免”缴保障金的程序
符合申请缓、减、免缴保障金条件的单位,在完成年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上《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指南》的要求,填写《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
表》并携带资料,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向广州市残联或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服务点提出申请,逾期办理年审或报送资料的,均不予受理。
广州地区的中央驻粤、省属用人单位的“缓减免”申请,应于6月30日前参加年审后,在完成年审之日起15日内,根据申请条件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截止时间为8月30日。申请条件及表格请登陆 http://www.jyzx.gd.cn查询(受理地址:文德南路63号,咨询电话:83307235-312,83334116)。
九、其他说明
1. 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
2. 残疾职工: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国家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工资所得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定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
3.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可向广州市、区(县级市) 残联联系招聘,或直接向社会招聘,并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十、法律责任
逾期不办理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经管残联依据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的在册人数,核计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并移交地税部门代征。
对提供伪造在职职工人数证明凭证、残疾人证件的用人单位,视情节轻重,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属政策性安置。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其工资须符合政府规定的相关标准。否则不予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图、公交线路、文件资料可登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查询。
咨询电话:8650518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网址:http://www.jyzx.gz.cn(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
12366-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http://www.gzds.gov.cn(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广州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指南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和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制度,请用人单位按本指南办理相关手续。
一、年审对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外商)驻穗单位。
二、年审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具体时间安排请阅年审通知。
三、年审管理:1. 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市级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广州市残联办理;2. 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区、县级市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统一由广州市残联组织实施,由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服务点办理;3. 广州地区的中央驻粤、省属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在荔湾区西湾路85号荔新大厦2楼市残联年审服务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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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明确约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保障金缴纳的事项。
六、计算公式
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全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1.5%(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应缴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安排1名盲人(即第二代残疾人证的视力一级或视力二级)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且其工资应不低于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中位数。
七、保障金缴纳
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于残联办理年审之日起的15日后、45日内,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款,或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
八、申请“缓、减、免”缴保障金的程序
符合申请缓、减、免缴保障金条件的单位,在完成年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上《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指南》的要求,填写《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
表》并携带资料,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向广州市残联或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服务点提出申请,逾期办理年审或报送资料的,均不予受理。
广州地区的中央驻粤、省属用人单位的“缓减免”申请,应于6月30日前参加年审后,在完成年审之日起15日内,根据申请条件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截止时间为8月30日。申请条件及表格请登陆 http://www.jyzx.gd.cn查询(受理地址:文德南路63号,咨询电话:83307235-312,83334116)。
九、其他说明
1. 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
2. 残疾职工: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国家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工资所得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定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
3.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可向广州市、区(县级市) 残联联系招聘,或直接向社会招聘,并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十、法律责任
逾期不办理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经管残联依据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的在册人数,核计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并移交地税部门代征。
对提供伪造在职职工人数证明凭证、残疾人证件的用人单位,视情节轻重,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属政策性安置。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其工资须符合政府规定的相关标准。否则不予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图、公交线路、文件资料可登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查询。
咨询电话:8650518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网址:http://www.jyzx.gz.cn(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
12366-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http://www.gzds.gov.cn(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