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
2012-07-08
房屋是个人安身立命之所。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价不断攀升,房屋买卖市场也日益活跃。面对房价持续上涨的利益诱惑,不少卖房者缺乏诚信,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房二卖”,以便获取非法的房价利益。
所谓“一房二卖”,就是指房屋所有人先后将自己所有的房子出卖给两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并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最后,在两个买房人中,出卖人只能向其中一个人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手续,而另一个买房人则不能依法取得房子,甚至出现房款不能收回,导致钱房两空的悲剧。
本律师曾接到过一个这样的案例,吴某于2010年7月以30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套商住房,并办理了相关产权证。次年5月初,吴某因资金周转需要,经他人介绍,将该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何某。双方合同约定:何某在合同签订之日先支付房款28万元后,取得该房钥匙并入住,两个月后支付剩余的7万元房款,但吴某应在该期间将房屋产权证明过户到何某名下。合同签订之后,何某依约支付了28万元房款,并搬进房屋居住。6月初,因房屋价格开始急剧上涨,吴某感觉当时出卖给何某的房价偏低,要求何某增加房款。何某认为房价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拒绝增加房款,并要求吴某按合同约定期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吴某则表示不增加房款就不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7月,吴某将房屋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胡某,并将房屋产权证明过户到胡某名下。随后,吴某将28万元房款返还给何某,并要求何某在一星期之内搬出房屋、交回钥匙。为此,何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吴某与胡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房两卖”的典型案例,在实践中,往往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部分人认为房子应该过户给何某,因为何某与吴某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真实有效,理应受到保护,且何某已经入住房屋,事实上已经占有了该房屋。后吴某因房屋价格上涨,无理要求何某增加房价,在没有得到何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又出卖给了胡某,并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是无权处分行为,法院应当支持何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将房屋确认归何某所有。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何某不能取得该房屋,因为房屋买卖不仅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而且必须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虽然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未将房屋产权证明过户其名下,而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胡某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明,该房屋应归胡某所有。
本律师从法律角度做简要分析,在本案中,无论是先签订的何某,还是后签订的胡某,都具备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均是有效合同。但由于吴某和何某之间尚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不发生所有权转移,何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吴某和胡某则到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所以胡某取得房屋所有权,也就是说,后一种意见符合当前法律规定。
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提醒一下大家,房屋买卖取得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只有变更房屋产权登记方可,不因为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先后及是否实际居住而改变。一般而言,房屋在买卖交易关系中分为两个阶段: 合同订立阶段和转移登记阶段。房屋买卖需要完成以上两个阶段才是合法有效的。依据我国现有的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可以采用预告登记制度,这将从根本上解决房屋双重买卖问题。
有人会有疑问,本案中的何某是无辜的,法律该如何保护呢?而吴某又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果吴某与后签订合同的胡某是合谋的,后果又将怎么样?对于何某的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何某可以请求吴某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如果吴谋与胡某恶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导致何某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则何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请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撤销胡某的房屋产权证明,并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
浅议“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
2012-07-08
房屋是个人安身立命之所。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价不断攀升,房屋买卖市场也日益活跃。面对房价持续上涨的利益诱惑,不少卖房者缺乏诚信,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房二卖”,以便获取非法的房价利益。
所谓“一房二卖”,就是指房屋所有人先后将自己所有的房子出卖给两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并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最后,在两个买房人中,出卖人只能向其中一个人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手续,而另一个买房人则不能依法取得房子,甚至出现房款不能收回,导致钱房两空的悲剧。
本律师曾接到过一个这样的案例,吴某于2010年7月以30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套商住房,并办理了相关产权证。次年5月初,吴某因资金周转需要,经他人介绍,将该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何某。双方合同约定:何某在合同签订之日先支付房款28万元后,取得该房钥匙并入住,两个月后支付剩余的7万元房款,但吴某应在该期间将房屋产权证明过户到何某名下。合同签订之后,何某依约支付了28万元房款,并搬进房屋居住。6月初,因房屋价格开始急剧上涨,吴某感觉当时出卖给何某的房价偏低,要求何某增加房款。何某认为房价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拒绝增加房款,并要求吴某按合同约定期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吴某则表示不增加房款就不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7月,吴某将房屋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胡某,并将房屋产权证明过户到胡某名下。随后,吴某将28万元房款返还给何某,并要求何某在一星期之内搬出房屋、交回钥匙。为此,何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吴某与胡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房两卖”的典型案例,在实践中,往往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部分人认为房子应该过户给何某,因为何某与吴某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真实有效,理应受到保护,且何某已经入住房屋,事实上已经占有了该房屋。后吴某因房屋价格上涨,无理要求何某增加房价,在没有得到何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又出卖给了胡某,并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是无权处分行为,法院应当支持何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将房屋确认归何某所有。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何某不能取得该房屋,因为房屋买卖不仅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而且必须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虽然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未将房屋产权证明过户其名下,而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胡某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明,该房屋应归胡某所有。
本律师从法律角度做简要分析,在本案中,无论是先签订的何某,还是后签订的胡某,都具备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均是有效合同。但由于吴某和何某之间尚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不发生所有权转移,何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吴某和胡某则到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所以胡某取得房屋所有权,也就是说,后一种意见符合当前法律规定。
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提醒一下大家,房屋买卖取得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只有变更房屋产权登记方可,不因为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先后及是否实际居住而改变。一般而言,房屋在买卖交易关系中分为两个阶段: 合同订立阶段和转移登记阶段。房屋买卖需要完成以上两个阶段才是合法有效的。依据我国现有的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可以采用预告登记制度,这将从根本上解决房屋双重买卖问题。
有人会有疑问,本案中的何某是无辜的,法律该如何保护呢?而吴某又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果吴某与后签订合同的胡某是合谋的,后果又将怎么样?对于何某的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何某可以请求吴某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如果吴谋与胡某恶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导致何某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则何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请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撤销胡某的房屋产权证明,并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