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被打:法治的底裤在哪?--敦促青秀法院公布监控录像的函

刑事法律圈/ID:zhxsb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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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有中国民法“教父”之称的江平教授曾在公开演讲说“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如今,若律师确实被打的只剩底裤(有待进一步核实真相),那么我们的法治何以“兴”?我们的国家如何“强”?

“广西律师吴良述在法院遭法警殴打”事件,6月3日经财新网报道后,持续在网络发酵,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截止到目前,律师的陈述和法院公开回应的说法不一,那么必有一方说谎;同时,律师方要求法院公布监控录像,公开事实真相;但法院尚未作出答复。想必,在真相公开之际,必定一方颜面扫地,或者是毁损司法尊严,或者是打破职业底线。

我们敦促青秀法院尽快公布监控录像,由第三方牵头组成调查组,回应公众以下几点质疑。

质疑一:律师有无录音?

青秀法院通过官网发布《关于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良述2016年6月3日上午到青秀区法院办理业务的事情经过》称“在接访中,吴良述承认对法院进行录音录像”。

吴良述律师在公开的经过说明中坚称“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就怀疑我用一直放置在桌子上的手机对他们的不当言行进行了录音”、“我并没有进行任何录音”。

显然,青秀法院和吴良述对是否录音的陈述是不一致。但是,据吴良述律师在经过说明中陈述,法警“抢我手机拿去强行检查了约20-30分钟,但他们并没有发现任何录音录像的记录。”也即,吴良述是否用手机录音现在是能够证实的,而且青秀法院也应该是查清楚、有证据的,那么青秀法院何不拿出证据,打消舆论的猜忌?

质疑二:法警有无权力强制检查?

无论是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还是法庭规则,都是约束、禁止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录音录像,尚未有规定禁止公民在法院审判区域以外录音录像。

青秀法院发布的事情经过称“因担心吴良述已对审判区域和审判人员进行录音录像”即要求吴良述打开手机接受检查。需要追问的是:第一,通常情况下,法院的审判区域和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室是相互分开的区域。根据报道,吴良述律师仅在立案大厅和信访接待室停留,那么吴良述律师对“审判区域和审判人员进行录音录像”的可能性就很小。第二,“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是《宪法》的规定;同时,刑诉法规定,对公民身体和物品的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该事件中,法院仅仅是“担心”尚不是“怀疑”,更没有“证据”,故即使吴良述律师录音,法警也不得对其强制检查。

质疑三:强制检查、拉扯,还是暴力殴打?

青秀法院发布的事情经过中通篇只使用“强制检查”“拉扯”等词语,并没有提及法警有其他暴力殴打等过激行为。

吴良述律师在公开的经过说明称:“两位法警一拥而上就抢了我的手机,我坐在凳子上本能地用双手护住右边裤袋,他们凶猛粗暴地把我拖下凳子,一个抢我手机,一个使劲把我摔倒在地,并合力抢我手机,拳打脚踢,用脚使劲踩我的手臂和前胸,把我踩在地上,并把我的裤子、衣服全部扯烂,右脚裤管几乎全部撕开完,底裤都露出来了。”

若吴良述律师陈述属实,则法警确属有严重的暴力行为,远远不止法院公开声明中的“强制检查”、“抓扯”;若法院声明属实,“强制检查”、“抓扯”确实不需要拳打脚踢、用脚踩前胸和手臂。目前,吴良述律师坚持要求法院公开现场的监控录像,而至今法院仍未公开监控录像。

质疑四:外裤脱线,还是暴力撕扯?

青秀法院发布的事情经过中对吴良述律师衣裤破损的解释是,双方拉扯过程中“外裤脱线”。然而,根据吴良述律师的陈述,则明显是法警暴力撕扯的结果。

“外裤脱线”也成为青秀法院公布的事情经过中一大亮点。看到这里,我们确实感慨汉语的博大精深。“外裤脱线”不是没有可能,但是从照片来看,裤子破损处明显不是裤缝处规整的脱落,而有明显的撕裂感。究竟是“外裤脱线”还是“暴力撕扯”,我们拭目以待。

反思:律师尴尬处境的背后是“权力的傲慢”

如果吴良述律师公开的经过说明属实,我们再次见证了公权力的傲慢和对律师的肆意侵犯。从这名法警教导员的口中我们对公权的傲慢可见一斑:“我一个堂堂的法警大队教导员,你想让我出示证件我就要出示给你啊?”这句话与“我爸是李刚”何其相似,充满了公权的傲慢。

无论此次事件最终结果如何,从目前舆论来看,已经撕破了司法的底线。作为律师,我们一直努力铸造“法律职业共同体”;但是在公权的眼中,律师并不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这里面没有律师的一席之地。所以,当律师想靠近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时,经常的会被别人呵斥,甚至是当面的侮辱。

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强调,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看到这条规定时,我们曾想象过律师执业安全有保障了,因为:当事人殴打律师,我们可以向公安求救;公安、检察院违规抓捕律师,我们去法院说理。但是,现在如果真的连法院都对律师拳脚相加,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都不复存在时,律师将何去何从?

声明:本文由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赐稿,并授权“刑事法律圈”发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授权转载的,请在文章标题下、结尾处显著标识。

刑事法律圈/ID:zhxsb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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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有中国民法“教父”之称的江平教授曾在公开演讲说“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如今,若律师确实被打的只剩底裤(有待进一步核实真相),那么我们的法治何以“兴”?我们的国家如何“强”?

“广西律师吴良述在法院遭法警殴打”事件,6月3日经财新网报道后,持续在网络发酵,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截止到目前,律师的陈述和法院公开回应的说法不一,那么必有一方说谎;同时,律师方要求法院公布监控录像,公开事实真相;但法院尚未作出答复。想必,在真相公开之际,必定一方颜面扫地,或者是毁损司法尊严,或者是打破职业底线。

我们敦促青秀法院尽快公布监控录像,由第三方牵头组成调查组,回应公众以下几点质疑。

质疑一:律师有无录音?

青秀法院通过官网发布《关于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良述2016年6月3日上午到青秀区法院办理业务的事情经过》称“在接访中,吴良述承认对法院进行录音录像”。

吴良述律师在公开的经过说明中坚称“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就怀疑我用一直放置在桌子上的手机对他们的不当言行进行了录音”、“我并没有进行任何录音”。

显然,青秀法院和吴良述对是否录音的陈述是不一致。但是,据吴良述律师在经过说明中陈述,法警“抢我手机拿去强行检查了约20-30分钟,但他们并没有发现任何录音录像的记录。”也即,吴良述是否用手机录音现在是能够证实的,而且青秀法院也应该是查清楚、有证据的,那么青秀法院何不拿出证据,打消舆论的猜忌?

质疑二:法警有无权力强制检查?

无论是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还是法庭规则,都是约束、禁止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录音录像,尚未有规定禁止公民在法院审判区域以外录音录像。

青秀法院发布的事情经过称“因担心吴良述已对审判区域和审判人员进行录音录像”即要求吴良述打开手机接受检查。需要追问的是:第一,通常情况下,法院的审判区域和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室是相互分开的区域。根据报道,吴良述律师仅在立案大厅和信访接待室停留,那么吴良述律师对“审判区域和审判人员进行录音录像”的可能性就很小。第二,“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是《宪法》的规定;同时,刑诉法规定,对公民身体和物品的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该事件中,法院仅仅是“担心”尚不是“怀疑”,更没有“证据”,故即使吴良述律师录音,法警也不得对其强制检查。

质疑三:强制检查、拉扯,还是暴力殴打?

青秀法院发布的事情经过中通篇只使用“强制检查”“拉扯”等词语,并没有提及法警有其他暴力殴打等过激行为。

吴良述律师在公开的经过说明称:“两位法警一拥而上就抢了我的手机,我坐在凳子上本能地用双手护住右边裤袋,他们凶猛粗暴地把我拖下凳子,一个抢我手机,一个使劲把我摔倒在地,并合力抢我手机,拳打脚踢,用脚使劲踩我的手臂和前胸,把我踩在地上,并把我的裤子、衣服全部扯烂,右脚裤管几乎全部撕开完,底裤都露出来了。”

若吴良述律师陈述属实,则法警确属有严重的暴力行为,远远不止法院公开声明中的“强制检查”、“抓扯”;若法院声明属实,“强制检查”、“抓扯”确实不需要拳打脚踢、用脚踩前胸和手臂。目前,吴良述律师坚持要求法院公开现场的监控录像,而至今法院仍未公开监控录像。

质疑四:外裤脱线,还是暴力撕扯?

青秀法院发布的事情经过中对吴良述律师衣裤破损的解释是,双方拉扯过程中“外裤脱线”。然而,根据吴良述律师的陈述,则明显是法警暴力撕扯的结果。

“外裤脱线”也成为青秀法院公布的事情经过中一大亮点。看到这里,我们确实感慨汉语的博大精深。“外裤脱线”不是没有可能,但是从照片来看,裤子破损处明显不是裤缝处规整的脱落,而有明显的撕裂感。究竟是“外裤脱线”还是“暴力撕扯”,我们拭目以待。

反思:律师尴尬处境的背后是“权力的傲慢”

如果吴良述律师公开的经过说明属实,我们再次见证了公权力的傲慢和对律师的肆意侵犯。从这名法警教导员的口中我们对公权的傲慢可见一斑:“我一个堂堂的法警大队教导员,你想让我出示证件我就要出示给你啊?”这句话与“我爸是李刚”何其相似,充满了公权的傲慢。

无论此次事件最终结果如何,从目前舆论来看,已经撕破了司法的底线。作为律师,我们一直努力铸造“法律职业共同体”;但是在公权的眼中,律师并不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这里面没有律师的一席之地。所以,当律师想靠近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时,经常的会被别人呵斥,甚至是当面的侮辱。

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强调,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看到这条规定时,我们曾想象过律师执业安全有保障了,因为:当事人殴打律师,我们可以向公安求救;公安、检察院违规抓捕律师,我们去法院说理。但是,现在如果真的连法院都对律师拳脚相加,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都不复存在时,律师将何去何从?

声明:本文由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赐稿,并授权“刑事法律圈”发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授权转载的,请在文章标题下、结尾处显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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