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式住宅楼设计

单元式住宅楼设计

实训指导书

一、工作准备

住宅的功能分析

按照现在一般的使用习惯,住宅的最基本构成单位是户,每一户服务于一个家庭,在户内应有独立的、完备的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建筑空间和建筑设备。

户内各组成部分的功能分析

户内的日常家庭生活虽然因生活习惯,生活水平,自然条件,文化修养等的差别而不同,但还是有着明显的共同特征的。概括起来户内组成部分至少应当包括起居室、卧室、书房、餐室、厨房、厕所、卫生间、杂务室、过厅、过道、阳台、贮藏室等。

(1)起居室 起居室的设计应满足家庭成员在这里进行的团聚、会客、视听欣赏等较为公开的活动,这些活动往往使起居室成为户内活动的中心。形成户内组成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部分。

(2)卧室 卧室的设计应能满足家庭成员分别睡眠、休息以及类似更衣、梳妆等较为私密性要求为基本准则。这一部分是住宅户内使用率最高的空间场所。

由于私密性的要求,卧室应当在各种行为方式上达到相对独立的标准,无论如何,卧室不应被其它部分的人流线穿越,并且应当隔声良好,卧室的内外窗都应当注意防止外界视线的干扰。卧室设计应使

其面积得到最充分的利用,避免因为设计的原因而造成使用的不便。

(3)书房的设计应使家庭范围内的阅读、书画、微型计算机操作,以及类似的工作条件得到满足。书房的设计应格外注意其采光、通风、安静的功能要求,至少在这些方面应不低于相应的起居室、卧室的标准。

(4)餐室 餐室的设计应满足家庭所有成员同时进餐以及可能的家庭宴会的需要。随着设计条件的不同,餐室的标准变化很大。条件良好时,餐室的采光、通风、净高均应与相应的起居室、卧室相同。如果受到设计条件的限制,餐室的设计标准可以相应降低,但至少应保证平面关系上可以摆放和使用固定的餐桌餐椅的要求。

(5)厨房 厨房的主要功能是家庭的炊事活动,就目前的生活方式而言,厨房几乎成为家务劳作的中心场所。在厨房设计中,应满足如下的基本功能要求: 第一,便于使用者炊事操作;第二,便于物品的贮藏和取用;第三,便于保持清洁卫生;第四,便于合理有序的布置管线设施。

(6)厕所、卫生间 通常住宅中的厕所就是指的只满足便溺功能(设有一具大便器)的简单形式。如果在此基础上增加洗浴功能(附设有洗面盆、浴缸或淋浴间),则被认为是比较完备的卫生间。

厕所及卫生间应有可靠的通风措施,暗设的、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厕所及卫生间要设通风道。

(7)杂务室 杂务室一般用于家庭除炊事之外的劳作活动,如洗衣、缝衣、裁缝、手工制作、简单修理等。杂务室的设计应当按照具

体的设计要求进行,满足基本的功能要求 (如设置洗衣机、安衣板、适当的台面等) ,并尽量创造好的空间环境,使家务劳动进行得更轻松,更方便。

(8)过厅、过道 过厅、过道的基本功能是组织户内的交通联系。单纯的通道式的这部分空间被称为过道;如果在这个基础增加一些为了方便使用和充分利用空间的其它使用功能,则可以叫做过厅。

过道的设计除满足人的正常通行要求之外,还必须满足安全疏散以及搬运家具的要求。

(9)阳台 阳台相对于户内的其它功能部分来说,更具有与外界环境的交融性。阳台因其主要功能可分为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两类。

生活阳台主要用于休闲活动,如果条件许可,很多使用者还愿意在此就餐;同时,晾晒衣物也多利用这里的空间。服务阳台主要用于贮存物品,或者进行一些家庭劳作。

(10)贮藏间 解决好户内物品的贮藏问题是提高居住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标准较高的户内,往往通过设置独立的贮藏间来达成比较理想的贮物问题解决方式。

二、工作步骤及方法

1.设计准备

a. 认真研究设计任务书和指导书,明确设计任务和有关要求。 b. 搜集资料,并就近参观同类建筑,为做好设计打下基础。

2. 方案构思

a. 对住宅进行功能分析,确定各房间的使用功能,分析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b. 从功能分析入手,进行空间组合,从单一空间到套型组合,再由套组合成单元,最后将单元组合为整幢房屋,反复修改直至画出最满意的块体组合图。

3. 在方案构思、块体组合的基础上,完成方案草图。

4. 在教师指导下,修改方案草图,完成初步设计图。

5. 在教师指导下,修改初步设计图,参考有关资料,进行局部施工图设计。

(1)“户型”设计

“户型”设计的基本任务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为每个家庭提供最佳的使用空间,既能适应不同家庭结构、职业类别、生活水准的居住要求,而且能满足一户家庭在人口结构、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变化;既住得下又分得开,既方便又舒适;既符合卫生标准、适应不同的气候条件,又安全可靠,满足防水、防洪、防火、防震、防盗的设计要求。

“户型”设计中,首先应确定一套住宅由哪些房间组成,各房间的相互关系怎样,即用功能分析的方法进行户型设计,了解功能关系之后,应对户内房间进行组合,组合的形式有:走道式组合、套间式组合、混合式组合。此外,在户型设计中,要合理布置厨房和卫生间,因为其中的设备多,使用也很平凡,是住宅中的服务核心,一旦厨房和卫生间的位置确定后,其他部分的位置也就基本确定了。

住宅设计规范(节选于GB 50096——1999)

(2)套型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一类34㎡(2室);二类45㎡(3室)、三类56㎡(3室)、

四类68㎡(4室)。

(3)卧室、起居室(厅)

卧室之间不应相互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10㎡;单人卧室6㎡;兼起居的卧室1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

(4)厨房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口处。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1.90m。

(5)卫生间和厕所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设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 ㎡;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 ㎡;

单设便器的为1.10㎡。

四类68㎡(4室)。

(3)卧室、起居室(厅)

卧室之间不应相互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10㎡;单人卧室6㎡;兼起居的卧室1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

(4)厨房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口处。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1.90m。

(5)卫生间和厕所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设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 ㎡;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 ㎡;

单设便器的为1.10㎡。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6)层高和室内净高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

卧室、起居室(厅)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

厨房、卫生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

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7)阳台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垂直栏杆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

中高层、高层及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的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8)过道、储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 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

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辅助用房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在内侧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

(9)门窗

外窗窗台面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的不受此限。

底层外窗的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临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护措施。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的规定。

各部位洞口的最小尺寸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10)共用楼梯和电梯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m。(注:楼梯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 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当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

1.50 m。

(11)公共走廊和出入口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垂直栏杆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高层住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 m。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计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12)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防潮和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储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13)附建公共用房

住宅建筑中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14)室内环境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下表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的规定取值。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

2. 本表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采用其他光气候区或其它类型窗时应调整窗地比。

3. 窗洞口上沿距楼地面不宜低于2m。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

(15)保温、隔热

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0及以下。

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设有空调的住宅,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16)隔声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 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 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 dB。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噪声源的一侧。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三、工作参考实例

1. 一梯两户户型

2.户型组合方式

单元式住宅楼设计

实训指导书

一、工作准备

住宅的功能分析

按照现在一般的使用习惯,住宅的最基本构成单位是户,每一户服务于一个家庭,在户内应有独立的、完备的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建筑空间和建筑设备。

户内各组成部分的功能分析

户内的日常家庭生活虽然因生活习惯,生活水平,自然条件,文化修养等的差别而不同,但还是有着明显的共同特征的。概括起来户内组成部分至少应当包括起居室、卧室、书房、餐室、厨房、厕所、卫生间、杂务室、过厅、过道、阳台、贮藏室等。

(1)起居室 起居室的设计应满足家庭成员在这里进行的团聚、会客、视听欣赏等较为公开的活动,这些活动往往使起居室成为户内活动的中心。形成户内组成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部分。

(2)卧室 卧室的设计应能满足家庭成员分别睡眠、休息以及类似更衣、梳妆等较为私密性要求为基本准则。这一部分是住宅户内使用率最高的空间场所。

由于私密性的要求,卧室应当在各种行为方式上达到相对独立的标准,无论如何,卧室不应被其它部分的人流线穿越,并且应当隔声良好,卧室的内外窗都应当注意防止外界视线的干扰。卧室设计应使

其面积得到最充分的利用,避免因为设计的原因而造成使用的不便。

(3)书房的设计应使家庭范围内的阅读、书画、微型计算机操作,以及类似的工作条件得到满足。书房的设计应格外注意其采光、通风、安静的功能要求,至少在这些方面应不低于相应的起居室、卧室的标准。

(4)餐室 餐室的设计应满足家庭所有成员同时进餐以及可能的家庭宴会的需要。随着设计条件的不同,餐室的标准变化很大。条件良好时,餐室的采光、通风、净高均应与相应的起居室、卧室相同。如果受到设计条件的限制,餐室的设计标准可以相应降低,但至少应保证平面关系上可以摆放和使用固定的餐桌餐椅的要求。

(5)厨房 厨房的主要功能是家庭的炊事活动,就目前的生活方式而言,厨房几乎成为家务劳作的中心场所。在厨房设计中,应满足如下的基本功能要求: 第一,便于使用者炊事操作;第二,便于物品的贮藏和取用;第三,便于保持清洁卫生;第四,便于合理有序的布置管线设施。

(6)厕所、卫生间 通常住宅中的厕所就是指的只满足便溺功能(设有一具大便器)的简单形式。如果在此基础上增加洗浴功能(附设有洗面盆、浴缸或淋浴间),则被认为是比较完备的卫生间。

厕所及卫生间应有可靠的通风措施,暗设的、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厕所及卫生间要设通风道。

(7)杂务室 杂务室一般用于家庭除炊事之外的劳作活动,如洗衣、缝衣、裁缝、手工制作、简单修理等。杂务室的设计应当按照具

体的设计要求进行,满足基本的功能要求 (如设置洗衣机、安衣板、适当的台面等) ,并尽量创造好的空间环境,使家务劳动进行得更轻松,更方便。

(8)过厅、过道 过厅、过道的基本功能是组织户内的交通联系。单纯的通道式的这部分空间被称为过道;如果在这个基础增加一些为了方便使用和充分利用空间的其它使用功能,则可以叫做过厅。

过道的设计除满足人的正常通行要求之外,还必须满足安全疏散以及搬运家具的要求。

(9)阳台 阳台相对于户内的其它功能部分来说,更具有与外界环境的交融性。阳台因其主要功能可分为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两类。

生活阳台主要用于休闲活动,如果条件许可,很多使用者还愿意在此就餐;同时,晾晒衣物也多利用这里的空间。服务阳台主要用于贮存物品,或者进行一些家庭劳作。

(10)贮藏间 解决好户内物品的贮藏问题是提高居住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标准较高的户内,往往通过设置独立的贮藏间来达成比较理想的贮物问题解决方式。

二、工作步骤及方法

1.设计准备

a. 认真研究设计任务书和指导书,明确设计任务和有关要求。 b. 搜集资料,并就近参观同类建筑,为做好设计打下基础。

2. 方案构思

a. 对住宅进行功能分析,确定各房间的使用功能,分析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b. 从功能分析入手,进行空间组合,从单一空间到套型组合,再由套组合成单元,最后将单元组合为整幢房屋,反复修改直至画出最满意的块体组合图。

3. 在方案构思、块体组合的基础上,完成方案草图。

4. 在教师指导下,修改方案草图,完成初步设计图。

5. 在教师指导下,修改初步设计图,参考有关资料,进行局部施工图设计。

(1)“户型”设计

“户型”设计的基本任务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为每个家庭提供最佳的使用空间,既能适应不同家庭结构、职业类别、生活水准的居住要求,而且能满足一户家庭在人口结构、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变化;既住得下又分得开,既方便又舒适;既符合卫生标准、适应不同的气候条件,又安全可靠,满足防水、防洪、防火、防震、防盗的设计要求。

“户型”设计中,首先应确定一套住宅由哪些房间组成,各房间的相互关系怎样,即用功能分析的方法进行户型设计,了解功能关系之后,应对户内房间进行组合,组合的形式有:走道式组合、套间式组合、混合式组合。此外,在户型设计中,要合理布置厨房和卫生间,因为其中的设备多,使用也很平凡,是住宅中的服务核心,一旦厨房和卫生间的位置确定后,其他部分的位置也就基本确定了。

住宅设计规范(节选于GB 50096——1999)

(2)套型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一类34㎡(2室);二类45㎡(3室)、三类56㎡(3室)、

四类68㎡(4室)。

(3)卧室、起居室(厅)

卧室之间不应相互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10㎡;单人卧室6㎡;兼起居的卧室1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

(4)厨房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口处。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1.90m。

(5)卫生间和厕所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设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 ㎡;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 ㎡;

单设便器的为1.10㎡。

四类68㎡(4室)。

(3)卧室、起居室(厅)

卧室之间不应相互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10㎡;单人卧室6㎡;兼起居的卧室1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

(4)厨房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口处。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1.90m。

(5)卫生间和厕所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设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 ㎡;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 ㎡;

单设便器的为1.10㎡。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6)层高和室内净高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

卧室、起居室(厅)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

厨房、卫生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

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7)阳台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垂直栏杆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

中高层、高层及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的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8)过道、储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 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

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辅助用房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在内侧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

(9)门窗

外窗窗台面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的不受此限。

底层外窗的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临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护措施。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的规定。

各部位洞口的最小尺寸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10)共用楼梯和电梯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m。(注:楼梯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 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当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

1.50 m。

(11)公共走廊和出入口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垂直栏杆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高层住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 m。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计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12)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防潮和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储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13)附建公共用房

住宅建筑中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14)室内环境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下表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的规定取值。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

2. 本表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采用其他光气候区或其它类型窗时应调整窗地比。

3. 窗洞口上沿距楼地面不宜低于2m。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

(15)保温、隔热

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0及以下。

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设有空调的住宅,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16)隔声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 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 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 dB。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噪声源的一侧。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三、工作参考实例

1. 一梯两户户型

2.户型组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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