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建设探讨

2010年第23期

JournalofChongqi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ocialSciencesEdition)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No.232010

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建设探讨

摘要:分析了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忽视中小企业的现象和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介绍了日本的政府投资调控制度。对我国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的建设提出了建议。关键词:投资管理;制度建设;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中图分类号:F276.3收稿日期:2010-0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999(2010)23-0089-02

作者简介:王霁(1980-),女,山西大同人,硕士,大同大学(山西大同037009)政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中小企业以其旺盛的活力和创造力在世界经济发展历史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二战以后,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就开始以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为重要内容,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先后建立了专门的政府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法律体系,全面提高中小企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并从中小企业的发展中获得了巨大收益。例如:美国已经形成了以《反垄断法》、《小企业法》为核心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并成立小企业管理局专门处理相关事务;日本专门设有中小企业厅,并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对经济发展也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在经济活动中影响巨大并且发展迅速。但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也面临许多问题。中小企业投资规模小,个体多,“它们以市场追随者或市场填补者的角色参与市场竞争,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1]。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由投资、产出、销售等环节构成,其中固定资产的投资直接影响到企业资金运转和经营状态。因此,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的制度建设成为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首要考虑的问题。

为与流动资产投资相对应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固定资产需按有形和无形损耗的程度分期计提折旧,因而固定资产投资的回收期较长,要求国家和企业加强对资产的投资的计划和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新增或改造了的生产能力,将影响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比例关系、生产力布局和生产技术水平[2]。

我国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中主要存在的问题表现在:

第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缺乏足够的科学管理和必要的可行性评估。在投资活动中,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往往过度强调短期利益,忽视整体战略布局,缺乏专门的内设机构或专业投资管理团队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专业化管理。通常情况下,都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直接负责。这使得投资管理中的各种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容易出现监管漏洞,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中小企业财务管理能力的缺乏导致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时,很少能充分考虑到资产结构的合理比例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所占资金比例是否影响到资产收益水平和企业正常运营。只顾眼前利益的投资管理方式,造成很多中小企业固定资产配置严重过剩,不能充分发挥资金效用,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效益,甚至使它们陷入绝境。

第三,中小企业的筹资能力较弱。固定资产投资的特点决定了投资过程长,投入资金量大,对还款能力的要求较高。由于银行自身风险控制的需要,对于贷款企业的资信把握非常严格,中小企业很难按照银行设定的标准建立信用体系。因此,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主要采用抵押的方式。由于受抵押物的限制,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足够的贷款。另一方面,我国

一、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中的问题

由于中小企业不能够很好地使用管理工具来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生存能力,因此我国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很短。在管理中,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困境体现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投资管理能力不足。在企业多种类型的投资活动中,固定资产投资是投入资金最多、回收期最长的一种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优劣往往决定了企业实现价值的程度。特别是处于发展期的中小企业,如何管理好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更是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作

企业长期受传统金融格局的影响,对银行的依赖程度过高,使得银行可以作为贷款的资金变得非常有限,这增加了中小企业向银行借款的难度。

三、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建设的建议

在改革和完善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过程中,我们可以适当借鉴日本的经验。

政府投资是日本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日本政府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半个世纪以来,日本的政府投资以高于其他发达国家的增长速度得到适度增长。政府投资、个人消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成为拉动日本国民经济增长的三台“牵引车”[3]。战后日本政府的投资调控,既包括政府对公共领域的直接投资,也包括政府对私人企业投资的间接调控。政府在间接管理投资过程中,既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又重视必要的计划、立法及行政主导作用。

日本政府对企业投资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投资贷款。财政投资贷款,是政府通过国家信用活动积聚邮政储蓄存款和其他公有资金,按政策目的从事的投资贷款活动。财政投资对产业的投资代表国家的意志,体现了政府的产业政策。日本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政府带头向战略产业提供社会资本,而且谁能得到财政投资谁就能得到国家的保护和扶植,这对私人企业也有引导作用。例如:从1968年开始日本开发银行实施“振兴国产技术”贷款制度,支持私人企业独立自主开发新技术。于是,众多机械电子企业申请贷款扩大投资。索尼公司的单枪三束彩色显像管电视机、东洋工业公司转子发动机等技术,均是在开发银行贷款支持下取得成功并获得发展的。

战后,日本政府为切实保障政府投资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健全了投资立法。其中,在经济恢复时期颁布的有《财政法》(1947年)、《国有财产法》(1948年)、《建筑基准法》(1950年)等;在高速增长时期,又颁布了《城市计划法》(1968年)等;在此后的稳定增长时期,制定了《国土利用计划法》(1974年)等。这些法律的制定,为政府投资提供了法律依据。战后日本政府每开展一项新的投资活动或变更一项比较重要的投资活动,都要先制定或修改一项法令,然后再展开投资活动。日本政府的投资活动完全纳入立法的保护和监督之中,这有利于排除各项干扰,促成投资活动高效运行。

目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中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日本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国情。适当借鉴日本的经验,有助于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

首先,要完善政府投资调控法律制度。政府可以采取入注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

(下转第93页)

二、我国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法律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律制度,是“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来源和行使进行管理,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和投资增长速度,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调控制度的总称”[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投资体制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我国投资体制进入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决定》按“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把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划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三类。为了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决定》特别提出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但一系列改革措施主要考虑的是大型企业的投资需要和投资能力,对中小企业的投资需求和能力则有所忽视。社会习惯性地更愿意关注那些影响面大、影响程度高的大企业行为,更愿意参与到重大的社会活动中,而往往忽视中小企业。因此,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往往很难从社会上得到广泛的支持,法制建设方面也往往容易被忽视。

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改变了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基本由国家财政无偿拨付使用的单一资金来源的局面,拓宽了融资渠道,形成了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格局,政府的投资比例不断下降。实行的多种资金调控方法也有所侧重。

其一,财政拨款的管理方法,只适用于国家机关、学校、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和没有经济效益的基础性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照投资项目预算和建设进度进行,中小企业很难分得一杯羹。

其二,随着投资体制的改革,我国逐步建立起法人投资和银行信贷的风险责任制度。竞争性项目投资所需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自负盈亏。鼓励和吸引各方投资参与基础性项目建设。吸引外国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外国直接投资。为保证偿还能力,维护国家信誉,对利用外资进行投资实行项目审批制。

其三,中小企业能够使用的常用投资方式,是建设单位自行筹集固定资产投资资金进行投资。一方面,中小企业使用自由资金、利用应付账款获得短期资金租赁融资等手段筹资,资金数量有限,不能很好满足需求;另一方面,筹资风险增加,企业的债务风险加大。这些构成了中小企业发展的严重障碍。

业务创新的新热点。同时要根据中小企业经营的特点,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改进信贷审批机制,精简贷款审批环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开拓新的融资产品,试行和推广适应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工具,加快中小企业资金流动速度。这样,国有商业银行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为自身经营创出业务新路,从而实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谋求自身利益“双赢”的目标。

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有效作用。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进行区域性再担保试点,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信用评级和备案管理,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已经越来越迫切。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借鉴国外现有的经验,建设有特色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只有这样,我国中小企业才能获得长足的发展。大型企业是中国经济的手掌心,中小企业则是中国经济的手背,只有它们都健康成长,中国经济这一拳头才能更有劲。

参考文献:

3.完善担保体系,创新和扩大融资担保途径

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要根据中小企业特点,变重规模为重效益和成长性,建立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职责功能、收费标准、行为规范、业务范围、担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管理规则等,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建立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化解出资方的顾虑,降低贷款风险,保证中小企

(上接第90页)

[1]孙莉娜.论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金融支持[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3(1).投资研究,2003(1).

[2]谈儒勇.中国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J].经济

研究,1999(10).

核制度把关,避免不法资金来源以及洗黑钱犯罪行为发生。在资金使用方面,企业自筹资金应当专户专用,避免交叉使用或者再次转贷情况的发生。银行要加强监督管理,坚持企业先存入资金,再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交由审核部门审批,之后再使用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无法可依、有章不循,是我们长期存在的问题。建设资金不到位、“首长工程”、“条子项目”等不正常现象难以禁止,特别是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投资,自筹资金投资管理制度不健全。相关部门应该尽早出台相应的法律制度,填补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法律空白。

参考文献:

资等方式参与投资。为了方便中小企业筹集建设资金,国家应当努力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组织和建立中小企业的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推动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

其次,完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管理制度。目前市场还不能做到对投资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尤其有必要进行规制和引导,以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可以按照中小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别,实行区别贷款期和利率的制度,以此引导和扶持国家重点项目以及适销对路产品所依赖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

最后,健全企业自筹资金投资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银行审核制度,对于资金来源途径应有相应的审

[1]张小莹.中小企业界定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2(6).[2]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55-359.

[3]杨书臣.日本的政府投资管理[J].中国投资,2002(2).

2010年第23期

JournalofChongqi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ocialSciencesEdition)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No.232010

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建设探讨

摘要:分析了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忽视中小企业的现象和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介绍了日本的政府投资调控制度。对我国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的建设提出了建议。关键词:投资管理;制度建设;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中图分类号:F276.3收稿日期:2010-0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999(2010)23-0089-02

作者简介:王霁(1980-),女,山西大同人,硕士,大同大学(山西大同037009)政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中小企业以其旺盛的活力和创造力在世界经济发展历史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二战以后,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就开始以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为重要内容,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先后建立了专门的政府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法律体系,全面提高中小企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并从中小企业的发展中获得了巨大收益。例如:美国已经形成了以《反垄断法》、《小企业法》为核心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并成立小企业管理局专门处理相关事务;日本专门设有中小企业厅,并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对经济发展也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在经济活动中影响巨大并且发展迅速。但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也面临许多问题。中小企业投资规模小,个体多,“它们以市场追随者或市场填补者的角色参与市场竞争,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1]。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由投资、产出、销售等环节构成,其中固定资产的投资直接影响到企业资金运转和经营状态。因此,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的制度建设成为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首要考虑的问题。

为与流动资产投资相对应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固定资产需按有形和无形损耗的程度分期计提折旧,因而固定资产投资的回收期较长,要求国家和企业加强对资产的投资的计划和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新增或改造了的生产能力,将影响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比例关系、生产力布局和生产技术水平[2]。

我国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中主要存在的问题表现在:

第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缺乏足够的科学管理和必要的可行性评估。在投资活动中,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往往过度强调短期利益,忽视整体战略布局,缺乏专门的内设机构或专业投资管理团队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专业化管理。通常情况下,都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直接负责。这使得投资管理中的各种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容易出现监管漏洞,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中小企业财务管理能力的缺乏导致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时,很少能充分考虑到资产结构的合理比例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所占资金比例是否影响到资产收益水平和企业正常运营。只顾眼前利益的投资管理方式,造成很多中小企业固定资产配置严重过剩,不能充分发挥资金效用,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效益,甚至使它们陷入绝境。

第三,中小企业的筹资能力较弱。固定资产投资的特点决定了投资过程长,投入资金量大,对还款能力的要求较高。由于银行自身风险控制的需要,对于贷款企业的资信把握非常严格,中小企业很难按照银行设定的标准建立信用体系。因此,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主要采用抵押的方式。由于受抵押物的限制,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足够的贷款。另一方面,我国

一、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中的问题

由于中小企业不能够很好地使用管理工具来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生存能力,因此我国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很短。在管理中,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困境体现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投资管理能力不足。在企业多种类型的投资活动中,固定资产投资是投入资金最多、回收期最长的一种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优劣往往决定了企业实现价值的程度。特别是处于发展期的中小企业,如何管理好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更是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作

企业长期受传统金融格局的影响,对银行的依赖程度过高,使得银行可以作为贷款的资金变得非常有限,这增加了中小企业向银行借款的难度。

三、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建设的建议

在改革和完善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过程中,我们可以适当借鉴日本的经验。

政府投资是日本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日本政府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半个世纪以来,日本的政府投资以高于其他发达国家的增长速度得到适度增长。政府投资、个人消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成为拉动日本国民经济增长的三台“牵引车”[3]。战后日本政府的投资调控,既包括政府对公共领域的直接投资,也包括政府对私人企业投资的间接调控。政府在间接管理投资过程中,既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又重视必要的计划、立法及行政主导作用。

日本政府对企业投资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投资贷款。财政投资贷款,是政府通过国家信用活动积聚邮政储蓄存款和其他公有资金,按政策目的从事的投资贷款活动。财政投资对产业的投资代表国家的意志,体现了政府的产业政策。日本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政府带头向战略产业提供社会资本,而且谁能得到财政投资谁就能得到国家的保护和扶植,这对私人企业也有引导作用。例如:从1968年开始日本开发银行实施“振兴国产技术”贷款制度,支持私人企业独立自主开发新技术。于是,众多机械电子企业申请贷款扩大投资。索尼公司的单枪三束彩色显像管电视机、东洋工业公司转子发动机等技术,均是在开发银行贷款支持下取得成功并获得发展的。

战后,日本政府为切实保障政府投资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健全了投资立法。其中,在经济恢复时期颁布的有《财政法》(1947年)、《国有财产法》(1948年)、《建筑基准法》(1950年)等;在高速增长时期,又颁布了《城市计划法》(1968年)等;在此后的稳定增长时期,制定了《国土利用计划法》(1974年)等。这些法律的制定,为政府投资提供了法律依据。战后日本政府每开展一项新的投资活动或变更一项比较重要的投资活动,都要先制定或修改一项法令,然后再展开投资活动。日本政府的投资活动完全纳入立法的保护和监督之中,这有利于排除各项干扰,促成投资活动高效运行。

目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中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日本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国情。适当借鉴日本的经验,有助于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

首先,要完善政府投资调控法律制度。政府可以采取入注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

(下转第93页)

二、我国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法律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律制度,是“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来源和行使进行管理,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和投资增长速度,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调控制度的总称”[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投资体制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我国投资体制进入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决定》按“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把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划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三类。为了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决定》特别提出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但一系列改革措施主要考虑的是大型企业的投资需要和投资能力,对中小企业的投资需求和能力则有所忽视。社会习惯性地更愿意关注那些影响面大、影响程度高的大企业行为,更愿意参与到重大的社会活动中,而往往忽视中小企业。因此,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往往很难从社会上得到广泛的支持,法制建设方面也往往容易被忽视。

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改变了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基本由国家财政无偿拨付使用的单一资金来源的局面,拓宽了融资渠道,形成了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格局,政府的投资比例不断下降。实行的多种资金调控方法也有所侧重。

其一,财政拨款的管理方法,只适用于国家机关、学校、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和没有经济效益的基础性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照投资项目预算和建设进度进行,中小企业很难分得一杯羹。

其二,随着投资体制的改革,我国逐步建立起法人投资和银行信贷的风险责任制度。竞争性项目投资所需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自负盈亏。鼓励和吸引各方投资参与基础性项目建设。吸引外国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外国直接投资。为保证偿还能力,维护国家信誉,对利用外资进行投资实行项目审批制。

其三,中小企业能够使用的常用投资方式,是建设单位自行筹集固定资产投资资金进行投资。一方面,中小企业使用自由资金、利用应付账款获得短期资金租赁融资等手段筹资,资金数量有限,不能很好满足需求;另一方面,筹资风险增加,企业的债务风险加大。这些构成了中小企业发展的严重障碍。

业务创新的新热点。同时要根据中小企业经营的特点,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改进信贷审批机制,精简贷款审批环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开拓新的融资产品,试行和推广适应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工具,加快中小企业资金流动速度。这样,国有商业银行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为自身经营创出业务新路,从而实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谋求自身利益“双赢”的目标。

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有效作用。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进行区域性再担保试点,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信用评级和备案管理,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已经越来越迫切。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借鉴国外现有的经验,建设有特色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只有这样,我国中小企业才能获得长足的发展。大型企业是中国经济的手掌心,中小企业则是中国经济的手背,只有它们都健康成长,中国经济这一拳头才能更有劲。

参考文献:

3.完善担保体系,创新和扩大融资担保途径

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要根据中小企业特点,变重规模为重效益和成长性,建立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职责功能、收费标准、行为规范、业务范围、担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管理规则等,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建立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化解出资方的顾虑,降低贷款风险,保证中小企

(上接第90页)

[1]孙莉娜.论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金融支持[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3(1).投资研究,2003(1).

[2]谈儒勇.中国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J].经济

研究,1999(10).

核制度把关,避免不法资金来源以及洗黑钱犯罪行为发生。在资金使用方面,企业自筹资金应当专户专用,避免交叉使用或者再次转贷情况的发生。银行要加强监督管理,坚持企业先存入资金,再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交由审核部门审批,之后再使用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无法可依、有章不循,是我们长期存在的问题。建设资金不到位、“首长工程”、“条子项目”等不正常现象难以禁止,特别是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投资,自筹资金投资管理制度不健全。相关部门应该尽早出台相应的法律制度,填补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法律空白。

参考文献:

资等方式参与投资。为了方便中小企业筹集建设资金,国家应当努力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组织和建立中小企业的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推动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

其次,完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管理制度。目前市场还不能做到对投资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尤其有必要进行规制和引导,以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可以按照中小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别,实行区别贷款期和利率的制度,以此引导和扶持国家重点项目以及适销对路产品所依赖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

最后,健全企业自筹资金投资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银行审核制度,对于资金来源途径应有相应的审

[1]张小莹.中小企业界定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2(6).[2]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55-359.

[3]杨书臣.日本的政府投资管理[J].中国投资,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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