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最新)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限内部印发)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展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 9 9 9 年 1 月 1 日

1998 北京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

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8]20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同意“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列入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的函》((96)建标字第39号)的安排,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

1998年11月2日

编制说明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是依据建设部《关于同意“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列入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

订计划的函》((96)建标字第39号)的立项批准文件,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站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消防站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考虑到消防站建设发展的需要,促进先进消防技术的推广应用,又注重节约建设用地,减少资金投入,提高投资效益。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会通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选址、建筑标准、建设用地、装备标准、

人员配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

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8年6月29日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 “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有各级政府负责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筹措资金组织实施。

第五条 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消防站分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两类。 普通消防站分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

第七条 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 有城市均应设立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

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是普通消防站的特例。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城市、人口在50万以上(含50万)的其他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

第八条 消防站的消防车的配备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消防车库的车位数 表1

消防站的场地是指室外训练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营具等

组成。责任区内有水上重点保护对象的消防站还应配备消防艇。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 。

小型普通消防不应大于4㎞。

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责任区消防任务的,其责任区面积同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第十二条 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责任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2

二、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责任区内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一般不应小于2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城镇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宜为10-15m。 第十三条 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十四条 消防站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消防站的类别和有利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1600-2300㎡。 小型普通消防站 350-100㎡。 特勤消防站 2600-3500㎡。

消防站各种用房使用面积可参照表2确定。

②表中指标应根据使用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消防站建筑,应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并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其中8-9度地区的消防站建筑应对消防车库的框架、门框、大门等影响消防车出动的重点部位,按有关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验算,限制起地震位移。

第十七条 消防车库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和非常时期执勤备战的要求。

一、车库宜设备用车位及修理间、检修地沟。修理间应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不宜靠近通信室。 二、消防车库的设计,应有排除发动机废气的设施。

三、消反复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按最大吨位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进行设计。车库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且地面应有排水设施。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上水用的市政消火栓。

第十八条 消防站内的走道、楼梯等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的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m,楼梯不应小于1·4m。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楼梯踏步应平缓,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度。

第十九条 消防站应设必要的业务训练与体能训练设施。特勤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应设训练塔。

第二十条 消防站建筑装修、采暖通风空调和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外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宜采用体现消防站特点和不易老化的中档或普通装修材料。消防站的内装修应适应消防人员生活和业务训练的要求,并宜采用明快和容易清洗的中档或普通装修材料。 二、位于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并应积极使用城市热网或集中锅炉房供暖。炎热地区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干部战士执勤宿舍、餐厅和通信室、体能训练室等可设降温设施。

三、消防站应设置给排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 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并应设置配电室。宿舍、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

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餐厅及公共通道等,应设事故照明。

消防站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明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消防站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数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 配备有消防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 第二十三条 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2400-4500㎡; 小型普通消防站 400-1400㎡;

特勤消防站 4000-5200㎡。

注:上述指标应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面积大者取高限,面积小者取低限。 第六章 装备标准

第二十四条 普通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责任区内一般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需要,特勤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扑救与处置特种火灾和灾害事故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车辆品种及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注:表中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带“*”车种,车辆总数为4亮时选一辆;特勤消防站,车辆总数为7辆时,在带“*”号的车辆中选一辆。

二、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不应低于表4的规定。

消防站主要消防车的技术性能 表4

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 表6

消防站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配备品种数量 表7

第二十九条 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备,应符合《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条 消防站应设置单双杠、独木桥、板障、软梯及室内综合训练器等技能、体能训练器材。

第三十一条 消防站水带、灭火剂、空气呼吸器备用钢瓶、消防战斗服等消耗性器材,应按照不低于1:

1的比例保持储备量。

第七章 人员配备 第三十二条 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配备,可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其他人员配备应按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和其他人员配备,应符合表8的规定。 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和其他人员配备数量(人)表8

②表中特勤消防站指标,配6辆车时取下限,配8辆车时取上限。 第八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四条 消防站投资估算,应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按照消防站的分类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

标准和人员、装备配备标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在制定消防站建设规划,评估消防站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建筑安装投资和建设工期可参

照表9确定。

消防站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及建设工期指标 表9

96年北京地区价差进行调整。

②本指标为消防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不包括征地费、城市各种配套设施费、土地前期开发费、土地

平整费、基础处理费和红线以内的围墙、道路、管线等室外工程及消防训练塔和场地的建设投资。

③表中建设工期指标是参照1998年《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确定的。使用时,应结合当时的施工技术水平和当地的自然环境及气候条件进行调整。本指标为正常施工工期,为考虑寒区气候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建设工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消防站车辆装备和各类器材的投资,应根据其配备的标准,按实际价格确定。在评估消防站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参照表10确定。

消防站车辆、装备和各种器材投资估算指标(万元)表10

②表中所确定的投资不含灭火剂的费用和通信器材的投资。

③通信器材的投资按现行《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限内部印发)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展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 9 9 9 年 1 月 1 日

1998 北京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

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8]20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同意“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列入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的函》((96)建标字第39号)的安排,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

1998年11月2日

编制说明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是依据建设部《关于同意“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列入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

订计划的函》((96)建标字第39号)的立项批准文件,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站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消防站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考虑到消防站建设发展的需要,促进先进消防技术的推广应用,又注重节约建设用地,减少资金投入,提高投资效益。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会通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选址、建筑标准、建设用地、装备标准、

人员配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

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8年6月29日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 “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有各级政府负责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筹措资金组织实施。

第五条 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消防站分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两类。 普通消防站分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

第七条 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 有城市均应设立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

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是普通消防站的特例。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城市、人口在50万以上(含50万)的其他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

第八条 消防站的消防车的配备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消防车库的车位数 表1

消防站的场地是指室外训练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营具等

组成。责任区内有水上重点保护对象的消防站还应配备消防艇。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 。

小型普通消防不应大于4㎞。

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责任区消防任务的,其责任区面积同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第十二条 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责任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2

二、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责任区内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一般不应小于2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城镇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宜为10-15m。 第十三条 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十四条 消防站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消防站的类别和有利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1600-2300㎡。 小型普通消防站 350-100㎡。 特勤消防站 2600-3500㎡。

消防站各种用房使用面积可参照表2确定。

②表中指标应根据使用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消防站建筑,应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并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其中8-9度地区的消防站建筑应对消防车库的框架、门框、大门等影响消防车出动的重点部位,按有关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验算,限制起地震位移。

第十七条 消防车库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和非常时期执勤备战的要求。

一、车库宜设备用车位及修理间、检修地沟。修理间应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不宜靠近通信室。 二、消防车库的设计,应有排除发动机废气的设施。

三、消反复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按最大吨位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进行设计。车库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且地面应有排水设施。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上水用的市政消火栓。

第十八条 消防站内的走道、楼梯等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的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m,楼梯不应小于1·4m。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楼梯踏步应平缓,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度。

第十九条 消防站应设必要的业务训练与体能训练设施。特勤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应设训练塔。

第二十条 消防站建筑装修、采暖通风空调和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外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宜采用体现消防站特点和不易老化的中档或普通装修材料。消防站的内装修应适应消防人员生活和业务训练的要求,并宜采用明快和容易清洗的中档或普通装修材料。 二、位于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并应积极使用城市热网或集中锅炉房供暖。炎热地区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干部战士执勤宿舍、餐厅和通信室、体能训练室等可设降温设施。

三、消防站应设置给排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 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并应设置配电室。宿舍、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

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餐厅及公共通道等,应设事故照明。

消防站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明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消防站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数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 配备有消防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 第二十三条 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2400-4500㎡; 小型普通消防站 400-1400㎡;

特勤消防站 4000-5200㎡。

注:上述指标应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面积大者取高限,面积小者取低限。 第六章 装备标准

第二十四条 普通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责任区内一般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需要,特勤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扑救与处置特种火灾和灾害事故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车辆品种及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注:表中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带“*”车种,车辆总数为4亮时选一辆;特勤消防站,车辆总数为7辆时,在带“*”号的车辆中选一辆。

二、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不应低于表4的规定。

消防站主要消防车的技术性能 表4

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 表6

消防站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配备品种数量 表7

第二十九条 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备,应符合《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条 消防站应设置单双杠、独木桥、板障、软梯及室内综合训练器等技能、体能训练器材。

第三十一条 消防站水带、灭火剂、空气呼吸器备用钢瓶、消防战斗服等消耗性器材,应按照不低于1:

1的比例保持储备量。

第七章 人员配备 第三十二条 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配备,可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其他人员配备应按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和其他人员配备,应符合表8的规定。 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和其他人员配备数量(人)表8

②表中特勤消防站指标,配6辆车时取下限,配8辆车时取上限。 第八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四条 消防站投资估算,应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按照消防站的分类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

标准和人员、装备配备标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在制定消防站建设规划,评估消防站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建筑安装投资和建设工期可参

照表9确定。

消防站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及建设工期指标 表9

96年北京地区价差进行调整。

②本指标为消防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不包括征地费、城市各种配套设施费、土地前期开发费、土地

平整费、基础处理费和红线以内的围墙、道路、管线等室外工程及消防训练塔和场地的建设投资。

③表中建设工期指标是参照1998年《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确定的。使用时,应结合当时的施工技术水平和当地的自然环境及气候条件进行调整。本指标为正常施工工期,为考虑寒区气候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建设工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消防站车辆装备和各类器材的投资,应根据其配备的标准,按实际价格确定。在评估消防站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参照表10确定。

消防站车辆、装备和各种器材投资估算指标(万元)表10

②表中所确定的投资不含灭火剂的费用和通信器材的投资。

③通信器材的投资按现行《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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