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的关系

[1**********]2 林晓聪 13行管1班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大下设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两个机构

地方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设常委会以及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不存在领导关系,但存在着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和指导关系。

1.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主要表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除了要报省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且也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发现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时,有权予以撤销。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罢免由他们所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决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

2.工作上的联系关系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审议的法律草案等,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邀请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进行座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召开省级人大对口机构的座谈会,共同研讨人大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或专题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保持同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经常联系,通过编印文件、资料、刊物等,进行交流。

3.工作上的指导关系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地方换届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办事机构解答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法律执行问题的询问;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就制定地方性法规,征求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请求指导;就有关工作中的问题,请求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出版刊物,发行内部资料,转发地方人大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地方人大工作。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举办人大干部培训班、人大理论研讨班,培训地方人大干部。

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指的事管理一个国家行政区事务的政府组织的总称,全称地方人民政府,在中国指相对于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而言的各级人民政府,宪法第95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简称“地方”。

中央政府,简称“中央”,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与“地方政府”相对。负责统一领导全国的行政工作,集中掌握国家的国防、外交、财政、内政等行政职权。 中央与地方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这种领导并不是说中央可以压迫地方。地方的国家机关是中央国家机关的附属机构,他们的目标都是为了社会的发展而为人民做贡献。中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律上,中央的一切都与地方平等,但在政治地位上,中央高于地方,他们共同促进国家的兴旺发达。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包括民主集中制,其中一方面就是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

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

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我国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就个案来说,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通过上诉、再审等途径)而不是领导关系,各个法院之间是独立的,和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不一样。但现实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个案审判有指导、建议现象,下级也可能报上级询问意见,这是违法的。 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的权利,对法律的司法解释下级法院应当遵守,对个案的批复、解释虽然没有法律规定的约束力,但下级法院一般也会慎重参考,参照执行的。有时下级法院也会对个案向最高法院征求答复(一般是高院报上来的,高院对下级法院的询问解决不了也可能报到最高),最高法院的批复下级是遵照执行的。

就审判工作整体来说,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方针等进行把握和指导,提高全国法院的整体工作水平。 就人事上来说,各级法院的院长是同级人大选举的,上级法院对此可能有一些影响,但没有法律上的直接选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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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大下设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两个机构

地方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设常委会以及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不存在领导关系,但存在着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和指导关系。

1.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主要表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除了要报省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且也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发现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时,有权予以撤销。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罢免由他们所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决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

2.工作上的联系关系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审议的法律草案等,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邀请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进行座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召开省级人大对口机构的座谈会,共同研讨人大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或专题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保持同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经常联系,通过编印文件、资料、刊物等,进行交流。

3.工作上的指导关系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地方换届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办事机构解答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法律执行问题的询问;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就制定地方性法规,征求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请求指导;就有关工作中的问题,请求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出版刊物,发行内部资料,转发地方人大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地方人大工作。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举办人大干部培训班、人大理论研讨班,培训地方人大干部。

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指的事管理一个国家行政区事务的政府组织的总称,全称地方人民政府,在中国指相对于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而言的各级人民政府,宪法第95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简称“地方”。

中央政府,简称“中央”,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与“地方政府”相对。负责统一领导全国的行政工作,集中掌握国家的国防、外交、财政、内政等行政职权。 中央与地方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这种领导并不是说中央可以压迫地方。地方的国家机关是中央国家机关的附属机构,他们的目标都是为了社会的发展而为人民做贡献。中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律上,中央的一切都与地方平等,但在政治地位上,中央高于地方,他们共同促进国家的兴旺发达。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包括民主集中制,其中一方面就是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

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

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我国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就个案来说,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通过上诉、再审等途径)而不是领导关系,各个法院之间是独立的,和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不一样。但现实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个案审判有指导、建议现象,下级也可能报上级询问意见,这是违法的。 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的权利,对法律的司法解释下级法院应当遵守,对个案的批复、解释虽然没有法律规定的约束力,但下级法院一般也会慎重参考,参照执行的。有时下级法院也会对个案向最高法院征求答复(一般是高院报上来的,高院对下级法院的询问解决不了也可能报到最高),最高法院的批复下级是遵照执行的。

就审判工作整体来说,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方针等进行把握和指导,提高全国法院的整体工作水平。 就人事上来说,各级法院的院长是同级人大选举的,上级法院对此可能有一些影响,但没有法律上的直接选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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