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医字〔2012〕110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经报卫生部备案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照《目录》,抓紧调整、制定本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中应当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等信息。
二、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制定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于9月1日前报核发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医疗机构不得采购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因特殊治疗需要,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四、本文下发之前,医疗机构已经制定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如果其中包括《目录》外抗菌药物的,于9月1日前完成清退等相关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目录》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我厅将根据工作需要每1-2年对《目录》调整一次。
省卫生厅联系人:李倩倩,谭成森 联系电话:0531-67876155,67876150 传真:0531-67876263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2012年版)
注:1.本目录收录121个抗菌药物品种,涵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
险和生育保险目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2.目录中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
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
当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讨论后
决定,并做好记录。
3.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抗真菌药物)。不包括
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 4.本目录抗菌药物的分类采用世界卫生组织的分类方法。
鲁卫医字〔2012〕110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经报卫生部备案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照《目录》,抓紧调整、制定本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中应当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等信息。
二、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制定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于9月1日前报核发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医疗机构不得采购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因特殊治疗需要,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四、本文下发之前,医疗机构已经制定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如果其中包括《目录》外抗菌药物的,于9月1日前完成清退等相关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目录》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我厅将根据工作需要每1-2年对《目录》调整一次。
省卫生厅联系人:李倩倩,谭成森 联系电话:0531-67876155,67876150 传真:0531-67876263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2012年版)
注:1.本目录收录121个抗菌药物品种,涵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
险和生育保险目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2.目录中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
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
当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讨论后
决定,并做好记录。
3.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抗真菌药物)。不包括
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 4.本目录抗菌药物的分类采用世界卫生组织的分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