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分析报告
审判时间:2012年10月15日
审判地点:重庆市渝北区西南政法大学模拟法庭3号庭 案件名称:郑光路诉重庆市天友纵横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权案
一、案件简介
原告郑光路系重庆茂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聘请的安装工人,茂业劳务公司指派原告到其承接的被告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秦家村的两江牧场泌乳干奶牛舍安装风扇。安装作业在牛舍内进行,牛群在牛舍内自由行走,茂业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陈建中在2011年8月3日曾向被告管理人员赵超提出要求,在安装过程中,被告需将牛群转移至非作业牛舍,但被告单位孙、殷两位场长拒绝,仅委派工作人员到脚手架下驱赶奶牛,但第二日开始就再没有工作人员前来,2011年8月10日7时40分许,原告在脚手架上正要系安全带作业时,脚手架被牛群所撞倒,原告摔到地面受伤,经重庆大坪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抢救,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上颌骨、鼻骨、颧弓骨折,腰3椎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等。
二、案件审理经过
本案适用于民事审判一审普通程序,由一名审判员单人审判长,与一名审判员、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首先,由书记员查明所有诉讼参与人到庭、宣布法庭规则,报告审判长准备工作就绪,随后又审判长宣布开庭问明被告人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职业、等等问题,确认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
及日期,随后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等人名单,并问明被告是否对法庭诉讼的参与人提出回避,被告并未提出回避。然后由原告宣读起诉书,并由被告提出辩解意见,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后,双方均对证人有所询问,因本案历时较久,且案情复杂,法庭调解不成,由审判长宣布休庭,改日宣判。
三、庭审分析
我认为本案的司法程序运用是合法的,但是在细节上存在一些问题:
1.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中基本上只有审判长询问原告、被告及证人一些问题,而其他的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没有发挥出合议庭应有的作用。
2.原被告双方应知悉相关证据情况包括庭审中的拟调查对象在庭前的陈述,才能在法庭上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和质询,避免不必要的尴尬,提高审判效率。
3.应对证人的作证义务做必要的告知,并让证人的回答简明扼要,以免拖慢庭审进程。
这个案件是身体健康权的侵权类案件,但由于时间较长,缺乏有效的具有逻辑性的证据,仅有很少的佐证及证人的证词,因此在事实认定上具有很大的困难,并且难以进行双方的过错认定,但个人认为,既然原告方已经提出了要求将牛赶出牛舍以避免潜在危险,且这一事实双方予以承认,为合法有效事实,被告方没能做到避免这个潜在危险,且又无工作人员辅助驱赶牛群,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应是导致此
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原告方无法证明其将安全措施做到位,且原告摔到地面时没有系安全带,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在系安全带时摔下来的,同时,虽然重庆茂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拥有搭建脚手架的一级资质,但是现场租赁、搭建脚手架的工人并没有相应资质,因此,原告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个人认为,在认定事实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对原被告双方的过失责任予以分配,应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请,并让被告限期内做出赔偿。
庭审分析报告
审判时间:2012年10月15日
审判地点:重庆市渝北区西南政法大学模拟法庭3号庭 案件名称:郑光路诉重庆市天友纵横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权案
一、案件简介
原告郑光路系重庆茂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聘请的安装工人,茂业劳务公司指派原告到其承接的被告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秦家村的两江牧场泌乳干奶牛舍安装风扇。安装作业在牛舍内进行,牛群在牛舍内自由行走,茂业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陈建中在2011年8月3日曾向被告管理人员赵超提出要求,在安装过程中,被告需将牛群转移至非作业牛舍,但被告单位孙、殷两位场长拒绝,仅委派工作人员到脚手架下驱赶奶牛,但第二日开始就再没有工作人员前来,2011年8月10日7时40分许,原告在脚手架上正要系安全带作业时,脚手架被牛群所撞倒,原告摔到地面受伤,经重庆大坪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抢救,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上颌骨、鼻骨、颧弓骨折,腰3椎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等。
二、案件审理经过
本案适用于民事审判一审普通程序,由一名审判员单人审判长,与一名审判员、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首先,由书记员查明所有诉讼参与人到庭、宣布法庭规则,报告审判长准备工作就绪,随后又审判长宣布开庭问明被告人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职业、等等问题,确认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
及日期,随后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等人名单,并问明被告是否对法庭诉讼的参与人提出回避,被告并未提出回避。然后由原告宣读起诉书,并由被告提出辩解意见,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后,双方均对证人有所询问,因本案历时较久,且案情复杂,法庭调解不成,由审判长宣布休庭,改日宣判。
三、庭审分析
我认为本案的司法程序运用是合法的,但是在细节上存在一些问题:
1.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中基本上只有审判长询问原告、被告及证人一些问题,而其他的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没有发挥出合议庭应有的作用。
2.原被告双方应知悉相关证据情况包括庭审中的拟调查对象在庭前的陈述,才能在法庭上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和质询,避免不必要的尴尬,提高审判效率。
3.应对证人的作证义务做必要的告知,并让证人的回答简明扼要,以免拖慢庭审进程。
这个案件是身体健康权的侵权类案件,但由于时间较长,缺乏有效的具有逻辑性的证据,仅有很少的佐证及证人的证词,因此在事实认定上具有很大的困难,并且难以进行双方的过错认定,但个人认为,既然原告方已经提出了要求将牛赶出牛舍以避免潜在危险,且这一事实双方予以承认,为合法有效事实,被告方没能做到避免这个潜在危险,且又无工作人员辅助驱赶牛群,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应是导致此
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原告方无法证明其将安全措施做到位,且原告摔到地面时没有系安全带,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在系安全带时摔下来的,同时,虽然重庆茂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拥有搭建脚手架的一级资质,但是现场租赁、搭建脚手架的工人并没有相应资质,因此,原告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个人认为,在认定事实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对原被告双方的过失责任予以分配,应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请,并让被告限期内做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