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经侦 美国经典判例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英语: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P5

判例:

一、1914年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Weeks v.Unites States,1914)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6

二、、“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1):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7

1957年5月23日, 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告, 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和嫌疑人, 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马普太太要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一名警察官拿出一张纸给她看, 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

三、在1984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英语:Oliver v. United States )(裸视原则)中[89],警方没有搜查令,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不得侵入”的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90],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

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 (特里式截停规则)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

1968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Terry v. Ohio),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

[43]。警官必须要对这类搜身行为给出具体而明晰的事实和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44]。俄亥俄州克里弗兰市一便衣侦探一天在街上巡逻,发现有两个年轻人站在一家商店前,从窗户往里张望,然后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儿,两人又回到商店前,像上次一样往里张望,并不时地低声地商量着什么,如此反复十余次。该便衣侦探怀疑此二人有盗窃商店的意图,便上前表明自己的身份,然后问两人的姓名,两青年并未给该侦探明确的回答。于是该侦探对两人进行了简单的搜查——“拍身”(Frisk, 意即警察的手并未伸入嫌疑人的衣袋,而仅仅是在嫌疑人衣服外从上到下进行触摸),结果发现两年青人身上都带有手枪。两人因此被逮捕并起诉,但是被告律师认为该侦探在现场搜查所获的两只手枪不能作为证据进入审判程序,

而要求予以排除,理由是该侦探当时进行的搜查是一种非法搜查。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理由中认为,该侦探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当警察在巡逻过程中观察到不寻常的行为,根据其以往的经验可以合理地作出某种犯罪将会发生的判断,他就可以对嫌疑人进行询问,并在认为嫌疑人身上带有武器时对其进行“拍身”,以阻止犯罪的发生,从而维护公共安全。该案判决理由中所潜在的法理依据是,出于对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的考虑,警察机关所固有的行政权允许在警察认为存在合理根据时对嫌疑人进行搜查。

五、西尔沃索恩木材公司诉合众国

(Silverthorne lumber co.v.Unitied States 251 U.S.385[1920]P7

1920年,西尔弗索恩·伦巴公司诉美国案(Silverthorne Lumber Co. v. USA)案中,联邦特工人员以不合法的手段扣留了西尔弗索恩·伦巴公司一些书籍和记录,但是被告获得了法院批准归还书籍和记录的命令。特工人员遵守了法院的命令,但在归还书籍和记录之前,将这些要求归还的物品进行了拍照。法院审判中,控方根据这些照片要求法院对这些文件签发传票,辩方西尔弗索恩案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所衍生的第二手证据。最高法院认为:以非法搜查获得的信息为依据而签发的传票是无效的。正如控方不能在法庭上使用违宪搜查获取的直接证据一样,对于以此搜查为基础而获得的间接证据亦不能使用。排除规则适用于违宪搜查所污染的证据,并且这种污染延伸至通过以非法搜查得来的信息为基础所获得的其他证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的权利, 不受无理拘捕、搜索和扣押,此为不可侵犯的权利的规定, 而西尔弗索恩案却成为了确立毒树之果原则的重要源头。

(毒树之果理论(英语: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在美国指的是调查过程中,透过非法手段的取得的证据[1],该术语的逻辑是如果证据的来源(树)受到污染,那么任何从它获得的证据(果实)也是被污染的,在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将不能被采纳[2],即使该证据足以扭转裁判结果亦然。)

例外情形包括:

(一)“善意例外”。在合众国诉莱昂(United States v. leon 468 U.S.897[1984])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警察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们的行动没有违反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

规定,则该搜查就是合法的。此案中,根据一位秘密监察员的报告,警方认为存在合理根据而取得了搜查令状,在里昂的三个住处查出了大量毒品。由于申请令状的根据不充分,该证据起初被排除在法庭之外。最终,通过排除规则的例外使该证据的资格得以认定。

(二)“公共安全例外”。在纽约州诉夸利斯(NewYork v.Quarles 467 U.S.649[1984])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紧急情况下,警察为了保护公共安全,违反“米兰达规则”获得的陈述,亦可在法庭上使用。

(三)“必然发现例外” (inevitable discovery exception)P7:在尼克斯诉威廉斯(Nix v.Williams 467 U.S.431[1984])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公诉方可以证明证据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必然能够发现的话,非法搜集的证据仍可以使用。该案中,警察通过不合法的讯问得知了被告隐藏被害人尸体的地方。与此同时,一群200人的志愿者已经根据已有的安排朝尸体的方向在进行搜索,且尸体的埋藏地已经包含在搜索的范围之内。因此,最高法院裁决,因尸体将被“必然发现”,所以该具尸体可以在控方控诉时使用。

(四)“独立来源例外” (independence source exception):在默里诉合众国

(Murray v.United States 487 U.S. 533[1988])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公诉方可以证明警察发现的过程独立与侦查中采取的违法程序,此类证据可以采纳。1960年的贝纽诉美国案。该案中,警察怀疑被告参与一起抢劫案,在没有达到法定逮捕标准的情形下对被告实施了逮捕行为,并采集了指印。当贝纽后来被重新指控时,控方使用的是FBI 档案中保存的贝纽的一套旧指印,这套指印与作案现场的指印相吻合。尽管贝纽否定警察实施非法逮捕后所获取的一切证据的资格,但由于警察有权检验与其非法逮捕无关的任何指印,包括贝纽的指印,且其运用的旧指印并非通过非法逮捕后获得的证据,故巡回法院认为,这套旧指印因为“与非法逮捕没有任何关联”,可以作为独立来源而获得的证据采用。

(五)“稀释原则” (违法被消除的例外)(purged taint exception):如果因为被告人后来的自愿行为的介入而有效地打破了受污染的证据与警察机关最初的非法取证行为之间的因果链条,那么就会稀释证据本身的违法性,从而使证据变得可以被采纳。④确立这一例外规则的典型案例的是1963年的王森诉美国案。该案中,联邦缉毒人员非法进入托伊的洗衣房,追赶并在其住宅逮捕了托伊,托伊立即供述是伊卖给他毒品。警察随后找到了托伊,托伊交出了一些海洛因并说这些毒品是从托伊和王森处得到的。警察逮捕了王森,在传讯后

允许其保释。几天后,王森自愿到警察局向缉毒官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最高法院认为,托伊的证言和从托伊处得到的毒品都是警察非法进入托伊的住宅以及对他非法逮捕的“毒树之果”,应予排除;王森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据,因为即使王森被非法逮捕并作了供述,但在被释放且被告知了权利后,其后来行为的自愿性已经稀释了逮捕和供述之间的“污染”。 以上例外原则的创立,实际上松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绝对性效力,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它所反映的是立法者基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从而对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目标作出的某种衡平。 六、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384 U.S. 436 (1966)P20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如今在美国是妇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例外:

(一)哈里斯诉纽约州( Harris v. New York 401 U.S. 222 (1971) )

1966年1月4日哈里斯在向便衣警官出售海洛因时被捕。当时米兰达规则还未问世,在警察没有告知其享有的宪法权利情况下哈里斯作了有罪供述。但到此案提交法庭审理时米兰达规则已经问世,在法庭上哈里斯否认自己向警察出售毒品,因此审讯期间的认罪供述被禁止提供。控诉方在法庭上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时未出示这次认罪供述,而是在质疑被告人在法庭上与法庭外的陈述不一致时出示了这次认罪供述。审判法官允许检察官将非法取得的认罪供述用于这种情形的质疑。经过评议,陪审团判定哈里斯有罪。哈里斯上诉到最高法院,1971年最高法院就此案举行听证并作了维持原判的裁定。通过哈里斯案,最高法院确立:被告人未经告知米兰大权利的供述,如果不是用来证明被告有罪或用来反对被告人的,而是用来质疑其在法庭上与法庭外的陈述不一致时是可以采纳的。这一例外使原本违反米兰达规则绝对不可采的口供具有了“有限的可采性”。哈里斯一案的裁决经常被称为是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

(二)“公共安全”例外:纽约州诉夸尔利斯(New York v. Quarles,467

US649(1984) ) 1980年9月11日,黑人青年本杰明•夸尔利斯涉嫌强奸,警察在犯罪发生后不久就发现了他,并对他进行了拍身搜查,发现他身上有个空枪套,警察便问他:“枪在哪里?” 夸尔利斯用头点了点墙角的一堆空纸箱,说:“枪在那里。”随后,警察在一个空纸箱内找到了一支子弹上膛的左轮手枪。在这之后警察才向夸尔利斯宣读了米兰达警告,夸尔利斯表示放弃,并告诉警察枪是他的及在哪里买的。在审判中,辩护律师提出排除“枪在那里”和枪支所有权及购买地点的供述。前者是因为,违反米兰达规则,后者因为是

前面违反米兰达规则行为的“污染”的“毒树之果”。初审法院、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州上诉法院都判决应当排除该证据。1984年1月18日,最高法院就该案进行听证,并于同年6月12日以6比3的决议作出裁定,推翻了纽约州上诉法院的裁定。伦奎斯特大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起草了裁定意见,认为“在本案这种情况下,‘公共安全’应该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在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要求嫌疑人回答问题的需要显然超过了遵循米兰达规则的需要。”因此,通过夸尔利斯案,确立了米兰达规则的“公共安全”的例外,美国最高法院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道路上后退了一小步。

(三)“必然发现”例外:尼克斯诉威廉姆斯(Nix v. Williams 467 U.S. 431 (1984) )

威廉姆斯涉嫌在戴斯莫尼斯(Des Moines)诱拐并谋杀一个10岁小女孩,警察在戴文波特(Davenport )逮捕被告,并向其告知了米兰达警告。警察通知被告的律师要把被告带回戴斯莫尼斯(Des Moines),但不会对他进行讯问。这时州警察还未找到小女孩的尸体。在押解威廉姆斯回戴斯莫尼斯(Des Moines)的途中,一名警察对他说:“可能要下雪了,有可能使得找不到小女孩尸体,无法给她一个正式的基督葬礼。” 威廉姆斯在听到警察的谈话后,自愿告诉警察尸体的位置并帮助找到了尸体。而此时,负责搜查的警察距离尸体的位置仅差2英里。辩方主张,作为被告供述的“毒树之果”的所有的证据都应排除,因为警察的讯问违反了被告的律师权。初审法院拒绝了该动议,陪审团裁决被告有罪。最高法院适用了“必然发现”原则,认为,就算没有被告的供述也必然会发现尸体,这样的证据不能被排除。

(四)俄勒冈州诉艾尔斯达德(Oregon v. Elstad,470 U.S. 298 (1985))

1981年12月,两名警察来到艾尔斯达德家,以涉嫌盗窃罪对其实施逮捕,警察以“随便聊聊的方式”与艾尔斯达德交谈了一会,在这个过程中当然没有宣读米兰达规则,艾尔斯达德作了他在犯罪现场的供述。随后,回到警局后,警察向其宣读了米兰达规则,艾尔斯达德因先前作了有罪供述所以表示放弃并交待了作案过程。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要求法庭排除被告人的两次供述,因为第一次供述是警察违反米兰达规则取得的;而第二次供述则属于“毒树之果”。初审法院认为第一次供述可采,第二次供述不可采。俄勒冈州上诉法院认为两个供述都不可采。1985年3月4日联邦最高法院以6:

3的投票结果作出裁定,推翻了俄勒冈州上诉法院的裁定。判决中表示:“在非法搜查的基础上获得的证据应该作为“毒树之果”排除,但米兰达规则只是一种立法上的推定,即在没有米兰达告知情况下获得的口供应被推定为非自愿的。即使该口供实际上是自愿作出的,法庭也应该排除。然而,把这种排除的做法延伸到后来经过合法程序获得的口供则是对米兰达规则的不符合宪法精神的扩大解释。” 从一定意义上讲,艾尔斯达德判例给执法人员执行米兰达规则打开了一扇变通之门,或者说,艾尔斯达德判例实际上进一步削弱了米兰达规则的效力。

(五)卧底警察取得的供述:伊利诺伊州诉伯金斯(Illinois v. Perkins 496 U.S. 292 (1990) )

卧底警察派瑞斯与犯罪嫌疑人伯金斯在同一个监所里,派瑞斯问伯金斯有没有杀过人,伯金斯讲述了他曾经杀过人。伯金斯因此被指控谋杀。辩方提议由于交谈之前没有给予米兰达警告,应当排除该供述。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裁定排除该供述。1990年6月4日,最高法院裁决推翻原判认为:被告人与卧底之间的谈话不是在警察控制的氛围下进行的,不存在强迫供述。肯尼迪大法官说:“被羁押和官方讯问所产生的强迫危险是米兰达规则的前提。”本案不存在强迫的危险。最高法院通过本案说明,卧底警察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虽然违反米兰达规则,但也具有可采性。

(六)迪克森案诉合众国(Dickerson v. United States,530 U.S. 428(2000) 1997年,警察以涉嫌抢劫银行找到了查尔斯迪克森,警察对迪克森的讯问是以“随便聊聊”的方式进行的,并表明他们已获得搜查证就要对他的住宅进行搜查。由于迪克森知道他的住所中藏匿着作案时使用的手枪、面罩、手套以及经过染色的赃款,所以在警方没有告知米兰达权利的情况下,自愿向侦查人员作出了有罪供述。联邦法院认为,虽然供述是自愿的,但违反了米兰达规则,所以是不可采的。联邦第四巡回区上诉法院根据《1968 年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中规定的口供采用标准是自愿性,推翻了联邦法院的判决,认为本案中的供述是自愿的,所以是可采的。2000年4月19日,最高法院就该案举行了听证;并于同年6月26日以7比2的表决结果做出决定,推翻了第四巡回区上诉法院的裁定。最高法院坚持,就算供述是完全自愿的,因为违反了米兰达规则所以还是不能采纳的。 迪克森案件是自米兰达判例以来对米兰达规则影响最大的一个案例。在最高法院做出裁决以前,很

多人猜测米兰达规则这次很有可能被推翻。尤其是当伦奎斯特大法官作为代表发表法庭意见时,大家都认为米兰达规则危险了。因为伦奎斯特大法官属于保守派并且一直以来对米兰达规则颇有微词。但当伦奎斯特在法庭上宣读了米兰达警告后令所有的人“大跌眼镜”。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米兰达规则的胜利,但是,只要我们仔细阅读该案的裁定,就不难看出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做出这一决定时主要考虑的并不是米兰达规则本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是宪法级判例与国会立法之间的效力关系问题。 可以说,迪克森案件是兰达规则经历的一次“生死劫”。

(七)合众国诉派顿(United States v. Patane 542 U.S. 630 (2004))

塞缪尔派顿由于电话骚扰他的前女朋友而被逮捕,后被保释,但附有不许再给他前女朋友打电话的限制性命令。但他明显违反了这个限制性命令,因此,警察福克斯(Fox ) 受命对这件事进行调查。同时,地方缓刑官通知“酒精,烟草和武器管理局”(ATF ),派顿作为一个曾经被判有罪的重罪犯非法持有枪支。本纳(Benner )警探负责此事的调查。福克斯与本纳一起来到派顿家中,先是调查了他企图电话骚扰的事,福克斯逮捕了他。本纳(Benner )警探开始告知他米兰达警告,但被告打断了他的警告,说他知道他自己的权利,警官就没有再继续宣读米兰达警告。然后,本纳(Benner )警探问被告有关枪支的事,一开始被告不愿意谈这件事。但本纳(Benner )警探坚持让被告谈谈这件事,后来被告便告诉了本纳枪在他的卧室里。警探找到了枪并逮捕了他。大陪审团以被告非法持有武器起诉了他。地区法院认为警察逮捕派顿没有合理理由,因此违宪。 第十巡回法院判决,认为非法骚扰其前女朋友,已经给予警察逮捕被告合理理由,但裁定枪支不可用作证据,因为是违反了法米兰达规则供述的“毒果” 。最高法院推翻了第十巡回法院的判决,但在本案中并没有形成多数意见。三位法官的意见是说米兰达规则仅是为了防止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只要违反米兰达规则的供述不是警察强迫取得的,根据该供述获得的实物证据是具有宪法可采性的。另外两位法官,也认为实物证据实质上是可采的,但他们并没有讨论米兰达规则本身是否是宪法要求的。从这个案例来看,最高法院也在回避这个问题。

七、庞氏骗局P27

1919年起,庞兹于波士顿成立公司,设计了一个投资计划,向美国人兜售。

邮政票券为一种由某国邮政局发行,容许某国国民,寄送给另一国的对方,好让对方用此票据支付邮资。这些票券可以通过转让炒卖而获利。当时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不久,世界经济混乱,庞兹乘机利用此一形势,公开卖广告,声称购买欧洲的某种邮政票券,再转卖回美国,获利率可达400%。庞兹开始在波士顿开设店铺,聘用代理,向广大波士顿人宣传自己的投资。之后他利用后来的投资者所支付的资金,填补下去,作为最先的一批投资人所得的回报。

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大约四万几的波士顿人成为庞兹的投资者,截至1920年,庞氏共收到共约1500万美元的小额投资,平均每人“投资”几百美元,而庞兹也在同时间赚逾百万美元。

当时已有金融专家质疑庞兹的投资计划根本不可能有巨大利润,庞氏就于1920年7月24日在《波士顿邮报》发表文章反驳。这时邮报编辑已派人追踪庞兹的经营手法,并在该年7月26日发表文章质问庞兹。

1920年8月9日,多名波士顿市民向市政府报案,声称自己在庞兹的投资计划中受骗,引起了当局之怀疑。而两日后即是8月11日,庞兹宣告破产。由于骗局宣告失败,庞兹向当局投案。

八、麦道夫诈骗案United states v. Bernard L.madoff P27

伯纳德•麦道夫(Bernard L. Madoff,1938年4月29日-),美国犹太人,是美国金融界经纪,前纳斯达克主席,后开了自己的对冲基金——麦道夫对冲避险基金,作为投资骗局的挂牌公司。因为设计一种庞兹骗局(层压式投资骗局),令投资者损失500亿美元以上,其中包括众多大型金融机构。麦道夫的骗局是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构的监管之下长期运作而未被察觉。英国金融时报引述消息人士说,汇丰控股于该次麦道夫诈骗案潜在风险可能负债15亿美元。

1990年代,麦道夫借用自己作为成功的股票上市经纪人的身份成立了一家资产管理公司。麦道夫通过自己的社会网络为这个基金公司进行筹资,他在透过棕榈滩乡村俱乐部或其它慈善团体的场合,广交朋友,并利用一些已落入他陷阱的投资客做介绍人,介绍更多客户给他,

那些介绍人可以收取回佣,自然乐于做中间人,这样就有滚雪球效应。有报道说,正是在这个俱乐部中,麦道夫找到了一个后来给他吸引了其他成员加入的投资者。

在表面看来,麦道夫的基金是一项风险很低的投资行为。他的庞大的基金有着稳定的利润返还率。一个月中的增长可能达到一到两个百分点的增长率。增长背后的原因是该基金不断的做着购买大盘增长基金和定额认股权等等生意。这种综合性的投资组合一直被人们认为可以产生稳定的投资收益。

2005年的时候,根据美国证监会的说法,麦道夫的投资基金生意逐渐变成了一个新的“庞式骗局”,所有的返还给投资者的收益都是来自于越来越多的新加入的投资者。根据美国证监会早些时候的数据显示,直到2008年一月份为止,麦道夫的基金一共管理着171亿美元的资金。虽然今年的形势不断的恶化,但麦道夫依然在向投资者报告说——他的基金依然在稳健的增长当中,这一增长数字直到去年11月依然高达每月5.6%,跟标普平均增长下降37.7%相比,这肯定是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表现。

虽然他依然在报告自己的增长记录,但开始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要求麦道夫返还投资。根据美国证监会的说法,仅仅12月份的第一个星期,麦道夫受理了高达70亿美元的赎回请求。

上周三,麦道夫对自己的两个儿子说,这一切不过是“一个巨大的庞式骗局”——而现在离破产的局面已经越来越近了。儿子们随后跟律师们接洽了情况,并最终向联邦报告了骗局。而就在被逮捕之前,麦道夫依然在向公司雇员及自家亲属们少量发放剩余的300亿美元资金。

假如不是因为这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的话,也许这次骗局还能够继续延续下去。但危机使一切显形,麦道夫承认了自己的行为。正如巴菲特所说的那样——直到潮退的时候,你才知道谁在裸泳。

这一事件脱掉了如此之多的成熟的投资者和银行家们的游泳裤。数以百计的银行、对冲基金和富裕的个人都放心的把自己手中的钱交给麦道夫基金,因为他承诺的是一个如此诱人的数字——即使是艰难时势,一年仍有10%到15%的增长率。

受害的银行来自全球各地,BancoSantander,BNPParibas 和汇丰这三家直道目前为止还在金融危机幸存的银行这一次也深深的中了着。更惨的是很多美国人,他们在这场危机中除了麦道夫的基金外,已经一无所获。

2009年6月29日被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判处150年监禁,现年71岁的麦道夫将在监狱里度过他的余生。

1. 利用奢华场所建立人脉网

现年70岁的麦道夫经营资本管理多年。多年来, 麦氏通过伯纳德·麦道夫投资证券公司下属的秘密资本管理分支机构, 利用广泛人脉, 骗取投资。麦道夫在美国达拉斯、芝加哥、波士顿和明尼阿波利斯等城市编织关系网, 利用各种奢华场所接触投资者。

2. 树立“投资必赚”口碑

麦氏仅在明尼苏达州霍普金斯市山顶高尔夫球俱乐部和橡树岭俱乐部就“融资”超过1亿美元。“当你在高尔夫球俱乐部打球或吃饭时,所有人都在讲麦道夫如何帮他们赚钱,所有人都想加入麦道夫的项目。”

3. 发展“金字塔型下线”

麦道夫利用朋友、家人和生意伙伴发展“下线”,有的人因成功“引资”而获取佣金。一些“下线”又发展新“下线”。

4. 合理回报率骗倒所有人

麦道夫每月向客户提交的投资报告显示他非常进取,客户也能随时在数日内赎回投资。而且与一般骗案的不合理高回报相比,麦道夫每年向客户保证回报只有约12%-13%,这样便令许多存有疑心的客户也不虞有诈。

八、Stanford Financial Group Case 斯坦福金融集团案P29

日前,斯坦福金融集团 Stanford Financial Group 首席财务官詹姆斯·戴维斯 James Davis 承认了法院的指控,即他在一个据称规模高达70亿美元的庞氏骗局中,为得克萨斯州亿万富翁艾伦·斯坦福 R.Allen Stanford 爵士提供了帮助。

现年60岁的戴维斯在美国休斯敦地区法院与当局达成协议,表示认罪。他承认的三项重罪中包括欺诈和妨碍司法公正,为此可能面临最高30年的刑期。

此前,戴维斯被指控犯有邮件、电讯及证券欺诈共谋罪,以及通过邮件欺诈和共谋来妨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调查等罪名。

“斯坦福案”是美国金融界继“麦道夫案”后爆出的又一起诈骗案。美国迄今为止最大的庞氏骗局主谋麦道夫今年3月承认犯有欺诈罪 涉案金额650亿美元 ,被判监禁150年。

今年2月17日,SEC对艾伦·斯坦福提起指控,称其正通过斯坦福国际银行出售大约80亿美元的存单,并在这一过程中有“大规模的、正在进行中的欺诈行为”。根据调查,他的诈骗手法几乎与麦道夫如出一辙。他们都以不切实际的高额回报为诱饵,用新投入的资金支付到期产品的收益,直到最后出现挤兑。

据受害者说,斯坦福的欺骗手段是承诺高达8%的回报率,比同一时期美国众多银行的投资回报吸引人得多。

由艾伦·斯坦福的祖父所创立的斯坦福集团拥有3万客户,管理着72亿美元的资产。 在SEC的要求下,斯坦福金融集团的所有资产已经被冻结。法庭调查显示斯坦福在加勒比岛国安提瓜和巴布达拥有高达22亿美元的资产,几乎是这个小国GDP的2倍。斯坦福与当地的监管机构高层官员Leroy King互相勾结,得以避开种种监督,让他们通过该地的银行进行金融诈骗。

今年6月,检方指控艾伦·斯坦福、戴维斯和斯坦福首席投资官劳拉·潘德杰斯特-何特通过斯坦福国际银行,对70亿美元存单承诺高额回报,之后涉嫌挪用了其中大部分资金。

因涉嫌庞氏骗局,艾伦·斯坦福被指控犯有阴谋、欺诈和妨碍司法公正等21项罪名,如果全部罪名均告成立,他可能面临最多250年的监禁。

艾伦·斯坦福和潘德杰斯特-何特均否认了所有指控。

美国联邦调查局表示,涉及的70亿美元资金中,大部分已经被挪用,仅有不足20亿美元可追回。

九、Nevin Shapiro P29

41岁的夏皮罗(Nevin Shapiro )是一家名为美国Capitol 投资公司的所有者和首席执行官。当地人看来,夏皮罗的百货销售业务蒸蒸日上。2007年,他和其公司员工向一位潜在投资人出示其公司的财务报表、税务返还记录和其他文件,宣称公司2006年总销售收入达到5500万美元,预计2007年全年将升至6000万。

通过“良好”业绩,他吸引了大量客户的投资,并声称将这些投资都用于发展公司业务。作为凭证,他和同事给投资者开具承兑票据,年利率为10%-26%。

在获取投资后,除了发展他所谓的百货业务,他将大量金钱用在了对体育的狂热上。作为当地出名的体育迷,他对迈阿密大学的体育发展抱有相当高的热情,慷慨捐赠15万美元。 但当2009年11月没有拿回本息的投资者申请将夏皮罗拥有的投资公司清算时,他的真实情况才被曝光:所谓的百货商品销售业务根本不存在,他和公司的财务总监、会计伪造了财务报表和大量交易发票,新投资人的钱同样被用作偿还之前投资者的本息。

调查记录显示,一位代号“RK”的投资者在2006年1月5日从个人账户转账20万美元至自己公司账户,然后再转账给夏皮罗,但夏皮罗将钱用于偿还其他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1月10日,夏皮罗通过假发票诱骗另一投资者投资12.6万美元,随即便将这笔钱连同其他投资者的资金一起凑足20.2万美元,通过投资公司的户头转账至“RK”公司户头。在2005年到2006年期间,“RK” 总共通过其位于新泽西的公司向夏皮罗的投资公司转账约540万美元。

美国德惠律师事务所(Dorsey & Whitney LLP )负责白领犯罪的律师迈克(William Michael )告诉本刊记者,庞式骗局最重要的证据便是资金流向。“庞式骗局的诈骗犯一旦面临审讯就很难为自己辩护,因为资金流向很容易追查,”他说。

2009年1月开始,由于投资者资金吃紧,夏皮罗开始无法返还原有投资者的本息。为回应投资者的质疑,他或称百货公司的客户拖欠货款,或称公司面临现金流困难,甚至以会计在休假为由拖延还款,后终于被诉。

调查发现,2005年1月至2009年11月30日间,他从至少75位投资者处获得了8.8亿美元投资,除支付之前投资者本息,他本人将3500万美元作为私人花销。值得一提的是,在投资者名单中,并没有夏皮罗平素交往的体育明星,而多是平头百姓。

而按照美国法律,若将价值1万美元以上的因犯罪行为所得的财物用于花销,就属于洗钱行为,因此9月15日他被控以洗钱和伪造证券。目前案件尚未宣判,但上述两项罪名总共最多可能使其获刑30年。

十、Moore's company ATMS Investing Schemes P30

投资自动取款机(ATM )在高流量的零售地点周围。通过收取ATM 客户的费用,投资者会收回他们的钱,再加上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20-24回报百分比,

由美国联邦调查局的调查后,美国联邦政府在纽约南部地区上周对万斯穆尔,II 和沃尔特netschi 起诉,控以欺诈和阴谋。

根据起诉书,netschi 和其他令人信服的销售计划的投资者主要是小型私人股本和对冲基金投资的公司,小企业,成千上万的退休人,甚至是朋友。通过自己的公司,netschi 将“卖”的个人或团体的ATM 自动取款机放置在大量的步行交通的便利店,地区的加油站,商场,酒店。

netschi 然后据称投资者签署与穆尔的“公司”的服务和维护自动取款机的协议。

首先,投资者都是快乐的。据称,穆尔的公司打发他们的不仅是每月的财务报告和上市交易的历史以及免费的自动提款机,也有他们的利润份额。(这些投资者一点也不知道利润不是来自ATM 费用而是随后的投资者的。)

大约4000的自动取款机被购买和netschi 和穆尔服务,但在现实中,根据起诉书约百分之90的这些机器“卖”给的投资者要么不存在,要么被其他公司拥有。

然后,庞氏骗局会越来越大,直到无法养活自己。几个月来,netschi 和穆尔据称给投资者不同的解释以解释非支付行为,比如银行和软件故障。他们甚至去招募更多的投资者。但他们无法筹集所需资金,最终,一个不幸的投资者通知当局。

十一、Pyramid Schemes 传销 P31

多年来,杰伊和埃里克·梅克尔经营自己的公司,是具有魅力成功的商人。他们是他们教会的活跃成员,有家人和大量的朋友。

但在2004年,他们决定结束自己生命中一个不同的方向。这时候,他们意识到他们已经投资了一家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合资企业,只不过是一个骗局。没有联络当局,兄弟俩选择采取方法依次为:继续与骗子工作...... 希望保持该计划顺利而收复部分失地。

显然,这还不够,因为Merkles 决定把他们的犯罪活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以推出自己的庞氏骗局。

在德克萨斯州和俄克拉荷马州,他们开始在石油和天然气勘探领域建立自己的皮包公司 - 白金商务实业(PBI )。他们答应潜在投资者的回报长达一个月百分之六或者三到五年300%的高利率。他们说,风险是很低的,因为即使没有石油或天然气发现,土地可以出售,以收回花的任何钱。

他们最初的投资人是他们的家人,朋友和老乡教会成员。

在传统的庞氏骗局的风格,这一切都是空中楼阁。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不是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勘探。相反,该merkles 使用一些资金支付早期投资者,其余大部分更多在赌博(兄弟显然没有吸取教训以前的庞氏骗局的受害者)。

榨干自己的客户后,兄弟俩,寻找更多的投资者。最终面对冷静下来的投资者,兄弟俩声称他们有以前的石油和天然气资产的尼日利亚买家,只是需要一些更多的钱,让他的4亿美元进入美国。

最终,兄弟俩都被法庭定罪并给予10年刑期。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英语: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P5

判例:

一、1914年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Weeks v.Unites States,1914)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6

二、、“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1):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7

1957年5月23日, 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告, 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和嫌疑人, 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马普太太要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一名警察官拿出一张纸给她看, 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

三、在1984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英语:Oliver v. United States )(裸视原则)中[89],警方没有搜查令,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不得侵入”的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90],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

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 (特里式截停规则)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

1968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Terry v. Ohio),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

[43]。警官必须要对这类搜身行为给出具体而明晰的事实和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44]。俄亥俄州克里弗兰市一便衣侦探一天在街上巡逻,发现有两个年轻人站在一家商店前,从窗户往里张望,然后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儿,两人又回到商店前,像上次一样往里张望,并不时地低声地商量着什么,如此反复十余次。该便衣侦探怀疑此二人有盗窃商店的意图,便上前表明自己的身份,然后问两人的姓名,两青年并未给该侦探明确的回答。于是该侦探对两人进行了简单的搜查——“拍身”(Frisk, 意即警察的手并未伸入嫌疑人的衣袋,而仅仅是在嫌疑人衣服外从上到下进行触摸),结果发现两年青人身上都带有手枪。两人因此被逮捕并起诉,但是被告律师认为该侦探在现场搜查所获的两只手枪不能作为证据进入审判程序,

而要求予以排除,理由是该侦探当时进行的搜查是一种非法搜查。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理由中认为,该侦探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当警察在巡逻过程中观察到不寻常的行为,根据其以往的经验可以合理地作出某种犯罪将会发生的判断,他就可以对嫌疑人进行询问,并在认为嫌疑人身上带有武器时对其进行“拍身”,以阻止犯罪的发生,从而维护公共安全。该案判决理由中所潜在的法理依据是,出于对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的考虑,警察机关所固有的行政权允许在警察认为存在合理根据时对嫌疑人进行搜查。

五、西尔沃索恩木材公司诉合众国

(Silverthorne lumber co.v.Unitied States 251 U.S.385[1920]P7

1920年,西尔弗索恩·伦巴公司诉美国案(Silverthorne Lumber Co. v. USA)案中,联邦特工人员以不合法的手段扣留了西尔弗索恩·伦巴公司一些书籍和记录,但是被告获得了法院批准归还书籍和记录的命令。特工人员遵守了法院的命令,但在归还书籍和记录之前,将这些要求归还的物品进行了拍照。法院审判中,控方根据这些照片要求法院对这些文件签发传票,辩方西尔弗索恩案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所衍生的第二手证据。最高法院认为:以非法搜查获得的信息为依据而签发的传票是无效的。正如控方不能在法庭上使用违宪搜查获取的直接证据一样,对于以此搜查为基础而获得的间接证据亦不能使用。排除规则适用于违宪搜查所污染的证据,并且这种污染延伸至通过以非法搜查得来的信息为基础所获得的其他证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的权利, 不受无理拘捕、搜索和扣押,此为不可侵犯的权利的规定, 而西尔弗索恩案却成为了确立毒树之果原则的重要源头。

(毒树之果理论(英语: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在美国指的是调查过程中,透过非法手段的取得的证据[1],该术语的逻辑是如果证据的来源(树)受到污染,那么任何从它获得的证据(果实)也是被污染的,在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将不能被采纳[2],即使该证据足以扭转裁判结果亦然。)

例外情形包括:

(一)“善意例外”。在合众国诉莱昂(United States v. leon 468 U.S.897[1984])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警察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们的行动没有违反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

规定,则该搜查就是合法的。此案中,根据一位秘密监察员的报告,警方认为存在合理根据而取得了搜查令状,在里昂的三个住处查出了大量毒品。由于申请令状的根据不充分,该证据起初被排除在法庭之外。最终,通过排除规则的例外使该证据的资格得以认定。

(二)“公共安全例外”。在纽约州诉夸利斯(NewYork v.Quarles 467 U.S.649[1984])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紧急情况下,警察为了保护公共安全,违反“米兰达规则”获得的陈述,亦可在法庭上使用。

(三)“必然发现例外” (inevitable discovery exception)P7:在尼克斯诉威廉斯(Nix v.Williams 467 U.S.431[1984])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公诉方可以证明证据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必然能够发现的话,非法搜集的证据仍可以使用。该案中,警察通过不合法的讯问得知了被告隐藏被害人尸体的地方。与此同时,一群200人的志愿者已经根据已有的安排朝尸体的方向在进行搜索,且尸体的埋藏地已经包含在搜索的范围之内。因此,最高法院裁决,因尸体将被“必然发现”,所以该具尸体可以在控方控诉时使用。

(四)“独立来源例外” (independence source exception):在默里诉合众国

(Murray v.United States 487 U.S. 533[1988])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公诉方可以证明警察发现的过程独立与侦查中采取的违法程序,此类证据可以采纳。1960年的贝纽诉美国案。该案中,警察怀疑被告参与一起抢劫案,在没有达到法定逮捕标准的情形下对被告实施了逮捕行为,并采集了指印。当贝纽后来被重新指控时,控方使用的是FBI 档案中保存的贝纽的一套旧指印,这套指印与作案现场的指印相吻合。尽管贝纽否定警察实施非法逮捕后所获取的一切证据的资格,但由于警察有权检验与其非法逮捕无关的任何指印,包括贝纽的指印,且其运用的旧指印并非通过非法逮捕后获得的证据,故巡回法院认为,这套旧指印因为“与非法逮捕没有任何关联”,可以作为独立来源而获得的证据采用。

(五)“稀释原则” (违法被消除的例外)(purged taint exception):如果因为被告人后来的自愿行为的介入而有效地打破了受污染的证据与警察机关最初的非法取证行为之间的因果链条,那么就会稀释证据本身的违法性,从而使证据变得可以被采纳。④确立这一例外规则的典型案例的是1963年的王森诉美国案。该案中,联邦缉毒人员非法进入托伊的洗衣房,追赶并在其住宅逮捕了托伊,托伊立即供述是伊卖给他毒品。警察随后找到了托伊,托伊交出了一些海洛因并说这些毒品是从托伊和王森处得到的。警察逮捕了王森,在传讯后

允许其保释。几天后,王森自愿到警察局向缉毒官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最高法院认为,托伊的证言和从托伊处得到的毒品都是警察非法进入托伊的住宅以及对他非法逮捕的“毒树之果”,应予排除;王森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据,因为即使王森被非法逮捕并作了供述,但在被释放且被告知了权利后,其后来行为的自愿性已经稀释了逮捕和供述之间的“污染”。 以上例外原则的创立,实际上松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绝对性效力,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它所反映的是立法者基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从而对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目标作出的某种衡平。 六、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384 U.S. 436 (1966)P20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如今在美国是妇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例外:

(一)哈里斯诉纽约州( Harris v. New York 401 U.S. 222 (1971) )

1966年1月4日哈里斯在向便衣警官出售海洛因时被捕。当时米兰达规则还未问世,在警察没有告知其享有的宪法权利情况下哈里斯作了有罪供述。但到此案提交法庭审理时米兰达规则已经问世,在法庭上哈里斯否认自己向警察出售毒品,因此审讯期间的认罪供述被禁止提供。控诉方在法庭上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时未出示这次认罪供述,而是在质疑被告人在法庭上与法庭外的陈述不一致时出示了这次认罪供述。审判法官允许检察官将非法取得的认罪供述用于这种情形的质疑。经过评议,陪审团判定哈里斯有罪。哈里斯上诉到最高法院,1971年最高法院就此案举行听证并作了维持原判的裁定。通过哈里斯案,最高法院确立:被告人未经告知米兰大权利的供述,如果不是用来证明被告有罪或用来反对被告人的,而是用来质疑其在法庭上与法庭外的陈述不一致时是可以采纳的。这一例外使原本违反米兰达规则绝对不可采的口供具有了“有限的可采性”。哈里斯一案的裁决经常被称为是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

(二)“公共安全”例外:纽约州诉夸尔利斯(New York v. Quarles,467

US649(1984) ) 1980年9月11日,黑人青年本杰明•夸尔利斯涉嫌强奸,警察在犯罪发生后不久就发现了他,并对他进行了拍身搜查,发现他身上有个空枪套,警察便问他:“枪在哪里?” 夸尔利斯用头点了点墙角的一堆空纸箱,说:“枪在那里。”随后,警察在一个空纸箱内找到了一支子弹上膛的左轮手枪。在这之后警察才向夸尔利斯宣读了米兰达警告,夸尔利斯表示放弃,并告诉警察枪是他的及在哪里买的。在审判中,辩护律师提出排除“枪在那里”和枪支所有权及购买地点的供述。前者是因为,违反米兰达规则,后者因为是

前面违反米兰达规则行为的“污染”的“毒树之果”。初审法院、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州上诉法院都判决应当排除该证据。1984年1月18日,最高法院就该案进行听证,并于同年6月12日以6比3的决议作出裁定,推翻了纽约州上诉法院的裁定。伦奎斯特大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起草了裁定意见,认为“在本案这种情况下,‘公共安全’应该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在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要求嫌疑人回答问题的需要显然超过了遵循米兰达规则的需要。”因此,通过夸尔利斯案,确立了米兰达规则的“公共安全”的例外,美国最高法院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道路上后退了一小步。

(三)“必然发现”例外:尼克斯诉威廉姆斯(Nix v. Williams 467 U.S. 431 (1984) )

威廉姆斯涉嫌在戴斯莫尼斯(Des Moines)诱拐并谋杀一个10岁小女孩,警察在戴文波特(Davenport )逮捕被告,并向其告知了米兰达警告。警察通知被告的律师要把被告带回戴斯莫尼斯(Des Moines),但不会对他进行讯问。这时州警察还未找到小女孩的尸体。在押解威廉姆斯回戴斯莫尼斯(Des Moines)的途中,一名警察对他说:“可能要下雪了,有可能使得找不到小女孩尸体,无法给她一个正式的基督葬礼。” 威廉姆斯在听到警察的谈话后,自愿告诉警察尸体的位置并帮助找到了尸体。而此时,负责搜查的警察距离尸体的位置仅差2英里。辩方主张,作为被告供述的“毒树之果”的所有的证据都应排除,因为警察的讯问违反了被告的律师权。初审法院拒绝了该动议,陪审团裁决被告有罪。最高法院适用了“必然发现”原则,认为,就算没有被告的供述也必然会发现尸体,这样的证据不能被排除。

(四)俄勒冈州诉艾尔斯达德(Oregon v. Elstad,470 U.S. 298 (1985))

1981年12月,两名警察来到艾尔斯达德家,以涉嫌盗窃罪对其实施逮捕,警察以“随便聊聊的方式”与艾尔斯达德交谈了一会,在这个过程中当然没有宣读米兰达规则,艾尔斯达德作了他在犯罪现场的供述。随后,回到警局后,警察向其宣读了米兰达规则,艾尔斯达德因先前作了有罪供述所以表示放弃并交待了作案过程。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要求法庭排除被告人的两次供述,因为第一次供述是警察违反米兰达规则取得的;而第二次供述则属于“毒树之果”。初审法院认为第一次供述可采,第二次供述不可采。俄勒冈州上诉法院认为两个供述都不可采。1985年3月4日联邦最高法院以6:

3的投票结果作出裁定,推翻了俄勒冈州上诉法院的裁定。判决中表示:“在非法搜查的基础上获得的证据应该作为“毒树之果”排除,但米兰达规则只是一种立法上的推定,即在没有米兰达告知情况下获得的口供应被推定为非自愿的。即使该口供实际上是自愿作出的,法庭也应该排除。然而,把这种排除的做法延伸到后来经过合法程序获得的口供则是对米兰达规则的不符合宪法精神的扩大解释。” 从一定意义上讲,艾尔斯达德判例给执法人员执行米兰达规则打开了一扇变通之门,或者说,艾尔斯达德判例实际上进一步削弱了米兰达规则的效力。

(五)卧底警察取得的供述:伊利诺伊州诉伯金斯(Illinois v. Perkins 496 U.S. 292 (1990) )

卧底警察派瑞斯与犯罪嫌疑人伯金斯在同一个监所里,派瑞斯问伯金斯有没有杀过人,伯金斯讲述了他曾经杀过人。伯金斯因此被指控谋杀。辩方提议由于交谈之前没有给予米兰达警告,应当排除该供述。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裁定排除该供述。1990年6月4日,最高法院裁决推翻原判认为:被告人与卧底之间的谈话不是在警察控制的氛围下进行的,不存在强迫供述。肯尼迪大法官说:“被羁押和官方讯问所产生的强迫危险是米兰达规则的前提。”本案不存在强迫的危险。最高法院通过本案说明,卧底警察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虽然违反米兰达规则,但也具有可采性。

(六)迪克森案诉合众国(Dickerson v. United States,530 U.S. 428(2000) 1997年,警察以涉嫌抢劫银行找到了查尔斯迪克森,警察对迪克森的讯问是以“随便聊聊”的方式进行的,并表明他们已获得搜查证就要对他的住宅进行搜查。由于迪克森知道他的住所中藏匿着作案时使用的手枪、面罩、手套以及经过染色的赃款,所以在警方没有告知米兰达权利的情况下,自愿向侦查人员作出了有罪供述。联邦法院认为,虽然供述是自愿的,但违反了米兰达规则,所以是不可采的。联邦第四巡回区上诉法院根据《1968 年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中规定的口供采用标准是自愿性,推翻了联邦法院的判决,认为本案中的供述是自愿的,所以是可采的。2000年4月19日,最高法院就该案举行了听证;并于同年6月26日以7比2的表决结果做出决定,推翻了第四巡回区上诉法院的裁定。最高法院坚持,就算供述是完全自愿的,因为违反了米兰达规则所以还是不能采纳的。 迪克森案件是自米兰达判例以来对米兰达规则影响最大的一个案例。在最高法院做出裁决以前,很

多人猜测米兰达规则这次很有可能被推翻。尤其是当伦奎斯特大法官作为代表发表法庭意见时,大家都认为米兰达规则危险了。因为伦奎斯特大法官属于保守派并且一直以来对米兰达规则颇有微词。但当伦奎斯特在法庭上宣读了米兰达警告后令所有的人“大跌眼镜”。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米兰达规则的胜利,但是,只要我们仔细阅读该案的裁定,就不难看出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做出这一决定时主要考虑的并不是米兰达规则本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是宪法级判例与国会立法之间的效力关系问题。 可以说,迪克森案件是兰达规则经历的一次“生死劫”。

(七)合众国诉派顿(United States v. Patane 542 U.S. 630 (2004))

塞缪尔派顿由于电话骚扰他的前女朋友而被逮捕,后被保释,但附有不许再给他前女朋友打电话的限制性命令。但他明显违反了这个限制性命令,因此,警察福克斯(Fox ) 受命对这件事进行调查。同时,地方缓刑官通知“酒精,烟草和武器管理局”(ATF ),派顿作为一个曾经被判有罪的重罪犯非法持有枪支。本纳(Benner )警探负责此事的调查。福克斯与本纳一起来到派顿家中,先是调查了他企图电话骚扰的事,福克斯逮捕了他。本纳(Benner )警探开始告知他米兰达警告,但被告打断了他的警告,说他知道他自己的权利,警官就没有再继续宣读米兰达警告。然后,本纳(Benner )警探问被告有关枪支的事,一开始被告不愿意谈这件事。但本纳(Benner )警探坚持让被告谈谈这件事,后来被告便告诉了本纳枪在他的卧室里。警探找到了枪并逮捕了他。大陪审团以被告非法持有武器起诉了他。地区法院认为警察逮捕派顿没有合理理由,因此违宪。 第十巡回法院判决,认为非法骚扰其前女朋友,已经给予警察逮捕被告合理理由,但裁定枪支不可用作证据,因为是违反了法米兰达规则供述的“毒果” 。最高法院推翻了第十巡回法院的判决,但在本案中并没有形成多数意见。三位法官的意见是说米兰达规则仅是为了防止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只要违反米兰达规则的供述不是警察强迫取得的,根据该供述获得的实物证据是具有宪法可采性的。另外两位法官,也认为实物证据实质上是可采的,但他们并没有讨论米兰达规则本身是否是宪法要求的。从这个案例来看,最高法院也在回避这个问题。

七、庞氏骗局P27

1919年起,庞兹于波士顿成立公司,设计了一个投资计划,向美国人兜售。

邮政票券为一种由某国邮政局发行,容许某国国民,寄送给另一国的对方,好让对方用此票据支付邮资。这些票券可以通过转让炒卖而获利。当时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不久,世界经济混乱,庞兹乘机利用此一形势,公开卖广告,声称购买欧洲的某种邮政票券,再转卖回美国,获利率可达400%。庞兹开始在波士顿开设店铺,聘用代理,向广大波士顿人宣传自己的投资。之后他利用后来的投资者所支付的资金,填补下去,作为最先的一批投资人所得的回报。

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大约四万几的波士顿人成为庞兹的投资者,截至1920年,庞氏共收到共约1500万美元的小额投资,平均每人“投资”几百美元,而庞兹也在同时间赚逾百万美元。

当时已有金融专家质疑庞兹的投资计划根本不可能有巨大利润,庞氏就于1920年7月24日在《波士顿邮报》发表文章反驳。这时邮报编辑已派人追踪庞兹的经营手法,并在该年7月26日发表文章质问庞兹。

1920年8月9日,多名波士顿市民向市政府报案,声称自己在庞兹的投资计划中受骗,引起了当局之怀疑。而两日后即是8月11日,庞兹宣告破产。由于骗局宣告失败,庞兹向当局投案。

八、麦道夫诈骗案United states v. Bernard L.madoff P27

伯纳德•麦道夫(Bernard L. Madoff,1938年4月29日-),美国犹太人,是美国金融界经纪,前纳斯达克主席,后开了自己的对冲基金——麦道夫对冲避险基金,作为投资骗局的挂牌公司。因为设计一种庞兹骗局(层压式投资骗局),令投资者损失500亿美元以上,其中包括众多大型金融机构。麦道夫的骗局是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构的监管之下长期运作而未被察觉。英国金融时报引述消息人士说,汇丰控股于该次麦道夫诈骗案潜在风险可能负债15亿美元。

1990年代,麦道夫借用自己作为成功的股票上市经纪人的身份成立了一家资产管理公司。麦道夫通过自己的社会网络为这个基金公司进行筹资,他在透过棕榈滩乡村俱乐部或其它慈善团体的场合,广交朋友,并利用一些已落入他陷阱的投资客做介绍人,介绍更多客户给他,

那些介绍人可以收取回佣,自然乐于做中间人,这样就有滚雪球效应。有报道说,正是在这个俱乐部中,麦道夫找到了一个后来给他吸引了其他成员加入的投资者。

在表面看来,麦道夫的基金是一项风险很低的投资行为。他的庞大的基金有着稳定的利润返还率。一个月中的增长可能达到一到两个百分点的增长率。增长背后的原因是该基金不断的做着购买大盘增长基金和定额认股权等等生意。这种综合性的投资组合一直被人们认为可以产生稳定的投资收益。

2005年的时候,根据美国证监会的说法,麦道夫的投资基金生意逐渐变成了一个新的“庞式骗局”,所有的返还给投资者的收益都是来自于越来越多的新加入的投资者。根据美国证监会早些时候的数据显示,直到2008年一月份为止,麦道夫的基金一共管理着171亿美元的资金。虽然今年的形势不断的恶化,但麦道夫依然在向投资者报告说——他的基金依然在稳健的增长当中,这一增长数字直到去年11月依然高达每月5.6%,跟标普平均增长下降37.7%相比,这肯定是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表现。

虽然他依然在报告自己的增长记录,但开始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要求麦道夫返还投资。根据美国证监会的说法,仅仅12月份的第一个星期,麦道夫受理了高达70亿美元的赎回请求。

上周三,麦道夫对自己的两个儿子说,这一切不过是“一个巨大的庞式骗局”——而现在离破产的局面已经越来越近了。儿子们随后跟律师们接洽了情况,并最终向联邦报告了骗局。而就在被逮捕之前,麦道夫依然在向公司雇员及自家亲属们少量发放剩余的300亿美元资金。

假如不是因为这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的话,也许这次骗局还能够继续延续下去。但危机使一切显形,麦道夫承认了自己的行为。正如巴菲特所说的那样——直到潮退的时候,你才知道谁在裸泳。

这一事件脱掉了如此之多的成熟的投资者和银行家们的游泳裤。数以百计的银行、对冲基金和富裕的个人都放心的把自己手中的钱交给麦道夫基金,因为他承诺的是一个如此诱人的数字——即使是艰难时势,一年仍有10%到15%的增长率。

受害的银行来自全球各地,BancoSantander,BNPParibas 和汇丰这三家直道目前为止还在金融危机幸存的银行这一次也深深的中了着。更惨的是很多美国人,他们在这场危机中除了麦道夫的基金外,已经一无所获。

2009年6月29日被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判处150年监禁,现年71岁的麦道夫将在监狱里度过他的余生。

1. 利用奢华场所建立人脉网

现年70岁的麦道夫经营资本管理多年。多年来, 麦氏通过伯纳德·麦道夫投资证券公司下属的秘密资本管理分支机构, 利用广泛人脉, 骗取投资。麦道夫在美国达拉斯、芝加哥、波士顿和明尼阿波利斯等城市编织关系网, 利用各种奢华场所接触投资者。

2. 树立“投资必赚”口碑

麦氏仅在明尼苏达州霍普金斯市山顶高尔夫球俱乐部和橡树岭俱乐部就“融资”超过1亿美元。“当你在高尔夫球俱乐部打球或吃饭时,所有人都在讲麦道夫如何帮他们赚钱,所有人都想加入麦道夫的项目。”

3. 发展“金字塔型下线”

麦道夫利用朋友、家人和生意伙伴发展“下线”,有的人因成功“引资”而获取佣金。一些“下线”又发展新“下线”。

4. 合理回报率骗倒所有人

麦道夫每月向客户提交的投资报告显示他非常进取,客户也能随时在数日内赎回投资。而且与一般骗案的不合理高回报相比,麦道夫每年向客户保证回报只有约12%-13%,这样便令许多存有疑心的客户也不虞有诈。

八、Stanford Financial Group Case 斯坦福金融集团案P29

日前,斯坦福金融集团 Stanford Financial Group 首席财务官詹姆斯·戴维斯 James Davis 承认了法院的指控,即他在一个据称规模高达70亿美元的庞氏骗局中,为得克萨斯州亿万富翁艾伦·斯坦福 R.Allen Stanford 爵士提供了帮助。

现年60岁的戴维斯在美国休斯敦地区法院与当局达成协议,表示认罪。他承认的三项重罪中包括欺诈和妨碍司法公正,为此可能面临最高30年的刑期。

此前,戴维斯被指控犯有邮件、电讯及证券欺诈共谋罪,以及通过邮件欺诈和共谋来妨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调查等罪名。

“斯坦福案”是美国金融界继“麦道夫案”后爆出的又一起诈骗案。美国迄今为止最大的庞氏骗局主谋麦道夫今年3月承认犯有欺诈罪 涉案金额650亿美元 ,被判监禁150年。

今年2月17日,SEC对艾伦·斯坦福提起指控,称其正通过斯坦福国际银行出售大约80亿美元的存单,并在这一过程中有“大规模的、正在进行中的欺诈行为”。根据调查,他的诈骗手法几乎与麦道夫如出一辙。他们都以不切实际的高额回报为诱饵,用新投入的资金支付到期产品的收益,直到最后出现挤兑。

据受害者说,斯坦福的欺骗手段是承诺高达8%的回报率,比同一时期美国众多银行的投资回报吸引人得多。

由艾伦·斯坦福的祖父所创立的斯坦福集团拥有3万客户,管理着72亿美元的资产。 在SEC的要求下,斯坦福金融集团的所有资产已经被冻结。法庭调查显示斯坦福在加勒比岛国安提瓜和巴布达拥有高达22亿美元的资产,几乎是这个小国GDP的2倍。斯坦福与当地的监管机构高层官员Leroy King互相勾结,得以避开种种监督,让他们通过该地的银行进行金融诈骗。

今年6月,检方指控艾伦·斯坦福、戴维斯和斯坦福首席投资官劳拉·潘德杰斯特-何特通过斯坦福国际银行,对70亿美元存单承诺高额回报,之后涉嫌挪用了其中大部分资金。

因涉嫌庞氏骗局,艾伦·斯坦福被指控犯有阴谋、欺诈和妨碍司法公正等21项罪名,如果全部罪名均告成立,他可能面临最多250年的监禁。

艾伦·斯坦福和潘德杰斯特-何特均否认了所有指控。

美国联邦调查局表示,涉及的70亿美元资金中,大部分已经被挪用,仅有不足20亿美元可追回。

九、Nevin Shapiro P29

41岁的夏皮罗(Nevin Shapiro )是一家名为美国Capitol 投资公司的所有者和首席执行官。当地人看来,夏皮罗的百货销售业务蒸蒸日上。2007年,他和其公司员工向一位潜在投资人出示其公司的财务报表、税务返还记录和其他文件,宣称公司2006年总销售收入达到5500万美元,预计2007年全年将升至6000万。

通过“良好”业绩,他吸引了大量客户的投资,并声称将这些投资都用于发展公司业务。作为凭证,他和同事给投资者开具承兑票据,年利率为10%-26%。

在获取投资后,除了发展他所谓的百货业务,他将大量金钱用在了对体育的狂热上。作为当地出名的体育迷,他对迈阿密大学的体育发展抱有相当高的热情,慷慨捐赠15万美元。 但当2009年11月没有拿回本息的投资者申请将夏皮罗拥有的投资公司清算时,他的真实情况才被曝光:所谓的百货商品销售业务根本不存在,他和公司的财务总监、会计伪造了财务报表和大量交易发票,新投资人的钱同样被用作偿还之前投资者的本息。

调查记录显示,一位代号“RK”的投资者在2006年1月5日从个人账户转账20万美元至自己公司账户,然后再转账给夏皮罗,但夏皮罗将钱用于偿还其他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1月10日,夏皮罗通过假发票诱骗另一投资者投资12.6万美元,随即便将这笔钱连同其他投资者的资金一起凑足20.2万美元,通过投资公司的户头转账至“RK”公司户头。在2005年到2006年期间,“RK” 总共通过其位于新泽西的公司向夏皮罗的投资公司转账约540万美元。

美国德惠律师事务所(Dorsey & Whitney LLP )负责白领犯罪的律师迈克(William Michael )告诉本刊记者,庞式骗局最重要的证据便是资金流向。“庞式骗局的诈骗犯一旦面临审讯就很难为自己辩护,因为资金流向很容易追查,”他说。

2009年1月开始,由于投资者资金吃紧,夏皮罗开始无法返还原有投资者的本息。为回应投资者的质疑,他或称百货公司的客户拖欠货款,或称公司面临现金流困难,甚至以会计在休假为由拖延还款,后终于被诉。

调查发现,2005年1月至2009年11月30日间,他从至少75位投资者处获得了8.8亿美元投资,除支付之前投资者本息,他本人将3500万美元作为私人花销。值得一提的是,在投资者名单中,并没有夏皮罗平素交往的体育明星,而多是平头百姓。

而按照美国法律,若将价值1万美元以上的因犯罪行为所得的财物用于花销,就属于洗钱行为,因此9月15日他被控以洗钱和伪造证券。目前案件尚未宣判,但上述两项罪名总共最多可能使其获刑30年。

十、Moore's company ATMS Investing Schemes P30

投资自动取款机(ATM )在高流量的零售地点周围。通过收取ATM 客户的费用,投资者会收回他们的钱,再加上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20-24回报百分比,

由美国联邦调查局的调查后,美国联邦政府在纽约南部地区上周对万斯穆尔,II 和沃尔特netschi 起诉,控以欺诈和阴谋。

根据起诉书,netschi 和其他令人信服的销售计划的投资者主要是小型私人股本和对冲基金投资的公司,小企业,成千上万的退休人,甚至是朋友。通过自己的公司,netschi 将“卖”的个人或团体的ATM 自动取款机放置在大量的步行交通的便利店,地区的加油站,商场,酒店。

netschi 然后据称投资者签署与穆尔的“公司”的服务和维护自动取款机的协议。

首先,投资者都是快乐的。据称,穆尔的公司打发他们的不仅是每月的财务报告和上市交易的历史以及免费的自动提款机,也有他们的利润份额。(这些投资者一点也不知道利润不是来自ATM 费用而是随后的投资者的。)

大约4000的自动取款机被购买和netschi 和穆尔服务,但在现实中,根据起诉书约百分之90的这些机器“卖”给的投资者要么不存在,要么被其他公司拥有。

然后,庞氏骗局会越来越大,直到无法养活自己。几个月来,netschi 和穆尔据称给投资者不同的解释以解释非支付行为,比如银行和软件故障。他们甚至去招募更多的投资者。但他们无法筹集所需资金,最终,一个不幸的投资者通知当局。

十一、Pyramid Schemes 传销 P31

多年来,杰伊和埃里克·梅克尔经营自己的公司,是具有魅力成功的商人。他们是他们教会的活跃成员,有家人和大量的朋友。

但在2004年,他们决定结束自己生命中一个不同的方向。这时候,他们意识到他们已经投资了一家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合资企业,只不过是一个骗局。没有联络当局,兄弟俩选择采取方法依次为:继续与骗子工作...... 希望保持该计划顺利而收复部分失地。

显然,这还不够,因为Merkles 决定把他们的犯罪活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以推出自己的庞氏骗局。

在德克萨斯州和俄克拉荷马州,他们开始在石油和天然气勘探领域建立自己的皮包公司 - 白金商务实业(PBI )。他们答应潜在投资者的回报长达一个月百分之六或者三到五年300%的高利率。他们说,风险是很低的,因为即使没有石油或天然气发现,土地可以出售,以收回花的任何钱。

他们最初的投资人是他们的家人,朋友和老乡教会成员。

在传统的庞氏骗局的风格,这一切都是空中楼阁。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不是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勘探。相反,该merkles 使用一些资金支付早期投资者,其余大部分更多在赌博(兄弟显然没有吸取教训以前的庞氏骗局的受害者)。

榨干自己的客户后,兄弟俩,寻找更多的投资者。最终面对冷静下来的投资者,兄弟俩声称他们有以前的石油和天然气资产的尼日利亚买家,只是需要一些更多的钱,让他的4亿美元进入美国。

最终,兄弟俩都被法庭定罪并给予10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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