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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
作者:宁军妮
来源:《无线互联科技》2014年第10期
摘 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制度中,法律解释通常与具体案件的裁判相分离,形成了以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为主的极具中国特色的“权力分置式”解释体制。不可否认,对法律解释权的这种权力配置模式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前进,这种模式已经逐渐与司法实践不符,法律解释权的重新配置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法律解释权;问题;配置
1 法律解释权的概念
法律解释权简言之就是指特定主体依法对法律进行阐释说明的权力。一般来说,法律解释权属于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及法官是法律解释的当然人选。在英美法系国家,由法官掌握法律解释权是不言而喻的道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理论与实践虽然一度否认法官的法律解释权,但最终承认了司法机关享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大陆法系国家,典型的例如德国,也是逐渐赋予了法官的法律解释权。从世界范围来看,很多国家都将法律解释的权限集中在司法领域。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解释制度中,我们所说的法律解释权明显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所说的法律解释权不一样。他们所说的法律解释权是属于司法权的一部分,是属于法官的一种当然权力,是司法裁判中一种不可或缺的权力。而“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一个重要本土特色就是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的裁判者普遍脱离,而被单列为一种权力,一种通过解释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解释性规定的权力”。在我国法律解释一般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解释。
2 当代中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情况
2.1 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法律规定
我国1982年《宪法》第67条、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第42条中都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定职权之一就是解释法律。此外,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做出的四项原则性规定首次将法律解释的主体多元化,解释权限分散化。《决议》做出了四项规定:(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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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
作者:宁军妮
来源:《无线互联科技》2014年第10期
摘 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制度中,法律解释通常与具体案件的裁判相分离,形成了以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为主的极具中国特色的“权力分置式”解释体制。不可否认,对法律解释权的这种权力配置模式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前进,这种模式已经逐渐与司法实践不符,法律解释权的重新配置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法律解释权;问题;配置
1 法律解释权的概念
法律解释权简言之就是指特定主体依法对法律进行阐释说明的权力。一般来说,法律解释权属于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及法官是法律解释的当然人选。在英美法系国家,由法官掌握法律解释权是不言而喻的道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理论与实践虽然一度否认法官的法律解释权,但最终承认了司法机关享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大陆法系国家,典型的例如德国,也是逐渐赋予了法官的法律解释权。从世界范围来看,很多国家都将法律解释的权限集中在司法领域。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解释制度中,我们所说的法律解释权明显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所说的法律解释权不一样。他们所说的法律解释权是属于司法权的一部分,是属于法官的一种当然权力,是司法裁判中一种不可或缺的权力。而“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一个重要本土特色就是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的裁判者普遍脱离,而被单列为一种权力,一种通过解释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解释性规定的权力”。在我国法律解释一般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解释。
2 当代中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情况
2.1 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法律规定
我国1982年《宪法》第67条、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第42条中都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定职权之一就是解释法律。此外,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做出的四项原则性规定首次将法律解释的主体多元化,解释权限分散化。《决议》做出了四项规定:(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