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最低工资制
姓名:赵红燕 专业:财务管理
学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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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最低工资制
摘要
最低工资制最低工资制是政府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干预的一种手段,通过法律手段来保证工薪劳动者所获得的工资至少能够满足其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是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劳动力保护法规,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比较完善。本文将根据现实情况,浅谈最低工资制的起源发展及对其的争议,分析在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的原因,最后联系中国特殊国情,谈谈我国应怎样更好地实行最低工资制。
关键词: 最低工资 起源发展 劳动力市场 发展措施
1.1最低工资制的发展与争议
1.1.1最低工资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最低工资制度起源于十九世纪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其用意是为了保护工人避免雇主的剥削,保证工人购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收入。我国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起始于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2004年3月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实施了《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制是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的一种手段,但这种手段对调节劳动力市场是否有效,自它诞生
至今日,经济学界尚未有定论。
1.2关于最低工资制的争议
尽管最低工资立法及其普遍,从历史角度来看,又是工人集体斗争的结果,似乎深得民心支持;但学术精英们对此却有不同论断。对最低工资制的质疑主要是来自于经济学界,尤其是主张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经济学对法律制度的侵略己经是不容置疑的事实,正如该学派的集大成者美国学者理查德•A•波斯纳宣称的那样“:法律的经济理论是关于现存法律的最有希望的实证理论。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政治科学家和经济学家以外的其他社会科学家也对法律制 度进行实证分析,但他们的工作到目前为止仍不具有足够丰富的理论和经验内容以对经济学家造成竞争”。
那么,为什么经济学进路能对法律研究造成如此大的波澜和影响呢?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法律学和经济学有着共同的出发点,就是它们关注的都是人类形形色色的行为。关于法律学和经济学的纽带联结的总结,美国的杰斐逊.L.哈里森有过精辟的论断: 法和经济学联结的核心就在于这个假设:人是理性的、最我利益的最大化者。人们可能会问为什么上述假设是必须的呢?如果人实际上是基于理性的和自我利益的。问题就在于我们并不总是能清楚地界定理性和自我利益的意义。我们也不清楚人们的行为是不是根据这些条件,然而,这些条件 是假定的。很多人相信并同意经济学上对法律制度的分析有其独到的方面和其他角度无法比拟的优势,法律经济学分析有助于我们从法律
的社会经济背景和人类行为两个层次来看待法律制度。尽管经济学家关注的是社会效率,法学家关注的是社会公平,并且两者的研究方法、研究路径不一样,但常常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得出相同的结论。由此,我们确信经济学界的批评意见不是空穴来风,不是武断地、故意和民意相背。我们应该静卜心来倾听他们的理由,有利于我们更加清醒认识最低工资制度。
1.肯定观点
赞成最低工资制的主要是法学家、社会学家,极少数经济学家也支持最低工资制。国外一些学者应用经济统计方法,得到了很多结论。从法律逻辑出发,得出的结论没一样站得住脚,如主张最低工资是一项社会福利,而社会弱势就业群体有获得该项福利的权利。可是此类主张并没有解释最低工资制为什么带来了社会福利的增加而不是带来了总体福利的下降。在国外有一些实证研究,值得我们认真分析。实证研究一般以制造业为研究对象,因为制造业工资刚性较强,与经济景气密切相关,研究主要是估计最低工资对失业的影响。
美国学者Card和Krugge于1995年提出,他们运用实证统计方法分析了在宾夕法尼亚州的最低工资,结果没有发现任何最低工资提高增失业的证据。过去实证研究表明最低工资最多对成年人的就业产生一个轻微的负效应,法定最低工资并不会引起就业大规模降低的水平。90年代以后,新的研究表明最低工资对就业没有明显的负效应。
2、否定观点
经济学理论上对最低工资的分析如下图:通常将最低工资比拟
为商品的支持价格,即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政府制定价。
如上图,按照劳动力市场的机制,工人的供给和需求所导致的工资为w,雇用的工人数(就业人数)L;现在由于政府强制实行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对那些木来工资高于最低工资的人群没什么影响,但是对于那些木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人群的影响甚大。在最低工资m下,工人供给数上升为L2,但雇主需求数降为L1,此时的失业人数为L1—L2.由上而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最低工资制降低了就业率。
2.1最低工资制对我影响及解决建议
2.1.1最低工资制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失业的影响 1、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特点
(1 ) 我国劳动力市场有其自身的特点,不能简单地把西方经典理
论模型生搬硬套地用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我国尚未形成劳动力自由市场,劳资双方力量悬殊。口前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不成熟不完善,如劳动力不能实现自由流动、市场信息不对称、供求双方力量极度不平衡等等。劳工没有组织化、社会没有保障化、国家不是完全法治化,中国形成劳动力自由市场的基础条件尚不成熟。在劳动力市场上,资本的力量远远大于劳动方的力量,所以企业掌握着工资的决定权,资方的力量远远大于劳动者的一方,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根本没有议价的能力,工资的高低完全由企业来决定。所以中国口前的劳动市场上的工资率就不是由供求双方均衡而共同决定的均衡工资。另一方而经典理论第一种情况成立的条件隐含着最低工资制度规定的工资要高于劳动力市场的均衡工资,事实上,口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实施的最低工资制度都没有达到均衡时的工资,工资提升仍然存在一定的空间,因此最低工资制有存在的必要。
2、我国特殊的劳动供求模型
我国劳动力市场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我国劳动力市场是非自由非流动的劳动力市场,劳资双方力量悬殊,劳动市场上的工资率就不是由供求双方均衡而共同决定的均衡工资,我国大部分地区实施的最低工资制度都没有达到均衡时的工资;二是我国贫困人口基数大,贫困低收入人群的劳动供给曲线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供给曲线向右上倾斜,对于贫困人口,当工资率进一步降低时,为了维持生活所需,不得不提供更多的劳动,从而劳动供给曲线向右下方倾斜。因而,实施最低工资制不仅使劳动者收入增加,而且还降低了失业率。
总而言之,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最低工资制不仅能增加就业者的收入,同时还能降低失业率。因此,最低工资制应坚定不移地继续贯彻下去,充分发挥减少贫困,调节劳动力市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2.1.2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若干政策建议
最低工资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现国家对工资分配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也是实现工资管理、工资调整法制化,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在立法和政策制定方而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有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
1、加强政府对劳动力市场价格的信息公布和指导。帮助用工单位和求职者参考市场指导价格,合理公正地确定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包括福利及社会保障,避免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不到位是最低工资制度未能有效执行的主要问题之一。对最低工资博弈的双方都应加强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一方而,工人不善于维权,对最低工资制度缺乏了解和学习。部分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点给工人制定了没有体现最低工资规定的工资标准。另一方而,部分企业则根本就不了解最低工资制度,所以在为工人制定工资水平时也没有予以考虑。可见,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工人学习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3、通过加强立法提高最低工资制度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有关
最低工资的问题只在劳动法中以法律形式提出,最低工资制度的法律体系尚待完善。应尽快完善最低工资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形式把最低工资标准制定于法律当中,提高最低工资制度对企业的法律约束力,逐渐在全社会形成全民关注最低工资与劳动社会保障的共识。
4.加强最低工资标准实施情况的管理监督。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是要接受全国人大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监督检查。另一方而,也要尽快建立以各级劳动部门、各级工会及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法律监督网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影响力大和群众个体覆盖而广的优势,共同监督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实施。
5、政府扶持。通过政府扶持等方式,帮助求职弱势群体提高技能素质,顺利就业并取得较适合的工资报酬,如财政拨款对农民免费培训市场需求的技能、免费职介等。
浅谈我国最低工资制
姓名:赵红燕 专业:财务管理
学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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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最低工资制
摘要
最低工资制最低工资制是政府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干预的一种手段,通过法律手段来保证工薪劳动者所获得的工资至少能够满足其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是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劳动力保护法规,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比较完善。本文将根据现实情况,浅谈最低工资制的起源发展及对其的争议,分析在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的原因,最后联系中国特殊国情,谈谈我国应怎样更好地实行最低工资制。
关键词: 最低工资 起源发展 劳动力市场 发展措施
1.1最低工资制的发展与争议
1.1.1最低工资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最低工资制度起源于十九世纪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其用意是为了保护工人避免雇主的剥削,保证工人购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收入。我国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起始于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2004年3月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实施了《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制是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的一种手段,但这种手段对调节劳动力市场是否有效,自它诞生
至今日,经济学界尚未有定论。
1.2关于最低工资制的争议
尽管最低工资立法及其普遍,从历史角度来看,又是工人集体斗争的结果,似乎深得民心支持;但学术精英们对此却有不同论断。对最低工资制的质疑主要是来自于经济学界,尤其是主张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经济学对法律制度的侵略己经是不容置疑的事实,正如该学派的集大成者美国学者理查德•A•波斯纳宣称的那样“:法律的经济理论是关于现存法律的最有希望的实证理论。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政治科学家和经济学家以外的其他社会科学家也对法律制 度进行实证分析,但他们的工作到目前为止仍不具有足够丰富的理论和经验内容以对经济学家造成竞争”。
那么,为什么经济学进路能对法律研究造成如此大的波澜和影响呢?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法律学和经济学有着共同的出发点,就是它们关注的都是人类形形色色的行为。关于法律学和经济学的纽带联结的总结,美国的杰斐逊.L.哈里森有过精辟的论断: 法和经济学联结的核心就在于这个假设:人是理性的、最我利益的最大化者。人们可能会问为什么上述假设是必须的呢?如果人实际上是基于理性的和自我利益的。问题就在于我们并不总是能清楚地界定理性和自我利益的意义。我们也不清楚人们的行为是不是根据这些条件,然而,这些条件 是假定的。很多人相信并同意经济学上对法律制度的分析有其独到的方面和其他角度无法比拟的优势,法律经济学分析有助于我们从法律
的社会经济背景和人类行为两个层次来看待法律制度。尽管经济学家关注的是社会效率,法学家关注的是社会公平,并且两者的研究方法、研究路径不一样,但常常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得出相同的结论。由此,我们确信经济学界的批评意见不是空穴来风,不是武断地、故意和民意相背。我们应该静卜心来倾听他们的理由,有利于我们更加清醒认识最低工资制度。
1.肯定观点
赞成最低工资制的主要是法学家、社会学家,极少数经济学家也支持最低工资制。国外一些学者应用经济统计方法,得到了很多结论。从法律逻辑出发,得出的结论没一样站得住脚,如主张最低工资是一项社会福利,而社会弱势就业群体有获得该项福利的权利。可是此类主张并没有解释最低工资制为什么带来了社会福利的增加而不是带来了总体福利的下降。在国外有一些实证研究,值得我们认真分析。实证研究一般以制造业为研究对象,因为制造业工资刚性较强,与经济景气密切相关,研究主要是估计最低工资对失业的影响。
美国学者Card和Krugge于1995年提出,他们运用实证统计方法分析了在宾夕法尼亚州的最低工资,结果没有发现任何最低工资提高增失业的证据。过去实证研究表明最低工资最多对成年人的就业产生一个轻微的负效应,法定最低工资并不会引起就业大规模降低的水平。90年代以后,新的研究表明最低工资对就业没有明显的负效应。
2、否定观点
经济学理论上对最低工资的分析如下图:通常将最低工资比拟
为商品的支持价格,即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政府制定价。
如上图,按照劳动力市场的机制,工人的供给和需求所导致的工资为w,雇用的工人数(就业人数)L;现在由于政府强制实行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对那些木来工资高于最低工资的人群没什么影响,但是对于那些木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人群的影响甚大。在最低工资m下,工人供给数上升为L2,但雇主需求数降为L1,此时的失业人数为L1—L2.由上而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最低工资制降低了就业率。
2.1最低工资制对我影响及解决建议
2.1.1最低工资制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失业的影响 1、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特点
(1 ) 我国劳动力市场有其自身的特点,不能简单地把西方经典理
论模型生搬硬套地用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我国尚未形成劳动力自由市场,劳资双方力量悬殊。口前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不成熟不完善,如劳动力不能实现自由流动、市场信息不对称、供求双方力量极度不平衡等等。劳工没有组织化、社会没有保障化、国家不是完全法治化,中国形成劳动力自由市场的基础条件尚不成熟。在劳动力市场上,资本的力量远远大于劳动方的力量,所以企业掌握着工资的决定权,资方的力量远远大于劳动者的一方,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根本没有议价的能力,工资的高低完全由企业来决定。所以中国口前的劳动市场上的工资率就不是由供求双方均衡而共同决定的均衡工资。另一方而经典理论第一种情况成立的条件隐含着最低工资制度规定的工资要高于劳动力市场的均衡工资,事实上,口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实施的最低工资制度都没有达到均衡时的工资,工资提升仍然存在一定的空间,因此最低工资制有存在的必要。
2、我国特殊的劳动供求模型
我国劳动力市场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我国劳动力市场是非自由非流动的劳动力市场,劳资双方力量悬殊,劳动市场上的工资率就不是由供求双方均衡而共同决定的均衡工资,我国大部分地区实施的最低工资制度都没有达到均衡时的工资;二是我国贫困人口基数大,贫困低收入人群的劳动供给曲线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供给曲线向右上倾斜,对于贫困人口,当工资率进一步降低时,为了维持生活所需,不得不提供更多的劳动,从而劳动供给曲线向右下方倾斜。因而,实施最低工资制不仅使劳动者收入增加,而且还降低了失业率。
总而言之,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最低工资制不仅能增加就业者的收入,同时还能降低失业率。因此,最低工资制应坚定不移地继续贯彻下去,充分发挥减少贫困,调节劳动力市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2.1.2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若干政策建议
最低工资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现国家对工资分配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也是实现工资管理、工资调整法制化,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在立法和政策制定方而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有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
1、加强政府对劳动力市场价格的信息公布和指导。帮助用工单位和求职者参考市场指导价格,合理公正地确定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包括福利及社会保障,避免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不到位是最低工资制度未能有效执行的主要问题之一。对最低工资博弈的双方都应加强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一方而,工人不善于维权,对最低工资制度缺乏了解和学习。部分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点给工人制定了没有体现最低工资规定的工资标准。另一方而,部分企业则根本就不了解最低工资制度,所以在为工人制定工资水平时也没有予以考虑。可见,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工人学习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3、通过加强立法提高最低工资制度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有关
最低工资的问题只在劳动法中以法律形式提出,最低工资制度的法律体系尚待完善。应尽快完善最低工资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形式把最低工资标准制定于法律当中,提高最低工资制度对企业的法律约束力,逐渐在全社会形成全民关注最低工资与劳动社会保障的共识。
4.加强最低工资标准实施情况的管理监督。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是要接受全国人大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监督检查。另一方而,也要尽快建立以各级劳动部门、各级工会及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法律监督网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影响力大和群众个体覆盖而广的优势,共同监督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实施。
5、政府扶持。通过政府扶持等方式,帮助求职弱势群体提高技能素质,顺利就业并取得较适合的工资报酬,如财政拨款对农民免费培训市场需求的技能、免费职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