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军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制度
国防科工局 2016年3月2日新规
资料引用自维西智库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军上市公司军工事项管理,规范涉军上市公司军工事项及相关信息的报告,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涉军上市公司,是指已取得或正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已取得或正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涉军股份有限公司,按本规定执行报告制度。
第三条 涉军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于每年5月底前,按规定内容向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本公司上一年度军工事项及相关信息,重大事项实时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瞒报、虚报、迟报、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报送,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
第四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涉军上市公司军工事项报告管理工作。
中央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接收、汇总所属涉军上市公司报告材料,于每年6月15日前报国防科工局。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汇总本地区地方涉军上市公司(含民营)报告材料,于每年6月15日前报国防科工局。
第五条 涉军上市公司报告信息,用于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监测涉军上市公司运营状况,掌握军工事项变动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及军品任务完成的影响等。
第六条 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详见附表):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报告期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完成情况;
(三)报告期内实施的重组事项及对公司经营和军工能力的影响;
(四)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及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对公司运营和军工能力的
影响;
(五)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要股东持股及变化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军工能力安全完整有效和国家对军工能力有效管控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实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经营出现重大问题;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军工事项特别条款、公司地址等变更;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地位发生变动;公司股权遭到恶意收购;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司法处理,或重大诉讼等,导致公司运营受到重大影响;其他可能对公司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军工能力安全完整有效和国家对军工能力有效管控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涉军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军工事项及相关信息报告义务,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各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保守涉军上市公司报告信息秘密,不得泄露、扩散,或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本制度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密级:
涉军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军工事项表
2016年3月2日
涉军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制度
国防科工局 2016年3月2日新规
资料引用自维西智库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军上市公司军工事项管理,规范涉军上市公司军工事项及相关信息的报告,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涉军上市公司,是指已取得或正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已取得或正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涉军股份有限公司,按本规定执行报告制度。
第三条 涉军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于每年5月底前,按规定内容向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本公司上一年度军工事项及相关信息,重大事项实时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瞒报、虚报、迟报、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报送,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
第四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涉军上市公司军工事项报告管理工作。
中央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接收、汇总所属涉军上市公司报告材料,于每年6月15日前报国防科工局。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汇总本地区地方涉军上市公司(含民营)报告材料,于每年6月15日前报国防科工局。
第五条 涉军上市公司报告信息,用于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监测涉军上市公司运营状况,掌握军工事项变动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及军品任务完成的影响等。
第六条 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详见附表):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报告期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完成情况;
(三)报告期内实施的重组事项及对公司经营和军工能力的影响;
(四)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及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对公司运营和军工能力的
影响;
(五)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要股东持股及变化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军工能力安全完整有效和国家对军工能力有效管控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实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经营出现重大问题;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军工事项特别条款、公司地址等变更;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地位发生变动;公司股权遭到恶意收购;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司法处理,或重大诉讼等,导致公司运营受到重大影响;其他可能对公司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军工能力安全完整有效和国家对军工能力有效管控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涉军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军工事项及相关信息报告义务,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各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保守涉军上市公司报告信息秘密,不得泄露、扩散,或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本制度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密级:
涉军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军工事项表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