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加强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村民委员会建设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伟大创举,是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实践。近年来,河北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不少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村民素质、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从而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目标。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 村民自治 现状 对策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以村民自治为核心,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让全体村民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基层行政和社会事务的真实权利。①为进一步了解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的现状,笔者用半年的时间随机走访了河北省11个地级市的众多农户和有关政府部门,搜集了一些基本数据和资料,并据此分析近年来村民委员会建设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一些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对策性建议。 村民委员会建设所取得的成绩 村民民主意识逐步增强。随着河北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他们对待村委会的选举也逐步理性化,开始认识到民主自治是农民“自己的事”。超过80%的受访者认为民主选举比较重要,是在行使他们的合法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许多村民认为选举办事公道、代表村民利益的村干部,就是选择好的带头人,这不仅涉及到个别人的利益,更直接影响到本村今后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对于“选举”这样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村民敢于做出正面的选择和回答,本身就意味着他们民主素养在提高,显示出他们对村民委员会建设抱有较高的期望。 村委会的主要职能及其与村党组织之间关系比较清晰。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但是,“自治”并不意味着村民及其村委会可以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可以不接受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因此,村委会的主要职能除管理本村公共事务外,贯彻执行国家的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等政策也是必要的。调查显示,多数村民能够正确认识村委会的主要职能,绝大多数村民对村“两委”之间关系的认识是比较准确的,即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体系中,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党在农村领导地位的不断巩固和加强,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村委会的工作得到了村民的基本肯定。调研发现,尽管全体村民会议召开的次数较少,也不太固定,但仍有超过64%的受访者认为,村“两委”对村子的重大事务有最终决定权;绝大多数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持肯定态度,对干部比较信任;有72%的受访者认为村委会比人民公社时期的“大队”好;46%的受访者觉得村委会的工作开展得不错,对村民自治是认同的;79%的受访者对村委会干部评价较高。这说明,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完成后,需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等系列制度的配套跟进,这样,村委会才能充分发挥自治组织的职能。否则,村民自治就可能异化为村委会自治,村民选举出来的村干部就无法代表村民利益,甚至会出现脱离群众的状况。② 村民委员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村委会选举中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作为一部指导当代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法律,自1988年试行到1998年正式颁布实施至今,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推进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调研发现,只有34%受访者对这一法律能达到基本了解的程度,绝大多数村民对其认识是模糊的。这说明,地方政府对《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另外,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主要是由村民联名举荐的,以其他方式进行提名的也占一定比例。我们认为,如果符合本村实际情况,候选人提名方式可以具有灵活性,但前提是能够反映大家的民主意愿。有54%的受访者认为在本村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做到了秘密划票,46%的受访者是在公开场合划票甚至委托别人投票。这明显违反了《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发挥不够,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也不顺畅。村民虽然能够认清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但是,由于以往村民自治组织与村党组织之间权利界限不够明晰,村党支部特别是村支部书记长期“大权在握”,支部书记的民主素养和领导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社会事务功能的发挥。这说明,对村委会的职能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使其自治功能得到充分体现。③《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实行村民自治后,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由原先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变成了指导、支持和帮助,而村委会只是协助乡镇政府开展有关工作。但是,仍有84%的受访者认为,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有5%的受访者反映,在村干部选举过程中,乡镇政府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 村务公开形式单一、不规范,且时间间隔较长。村委会的权力来自于全体村民,理应受到村民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农村中主要体现在及时的进行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等方面。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多数村庄通过公开栏的形式进行了村务和财务公开,但也有个别村未达到国家的要求,如存在只公开财务不公开村务,有问题的不公开、没问题的才公开等问题,这必然会降低村务和财务公开的可信度。说严重一点,这些都是违法乱纪的行为。依法对村委会进行监督,是《村委会组织法》赋予广大村民的神圣权利。从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来看,村务和财务公开不够,对村民的质疑不理睬,使得许多村民不得不“越级将问题上交”,于是上访告状事件不断出现。 进一步改进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对策和设想 调查现实,尽管近年来河北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应该在保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上,渐进、有序地推进。今后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要逐步规范村委会选举制度。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选民名单公布、候选人提名、选举结果公开等程序,努力为选举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良好竞争环境,以保证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本领、有文化、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同时,要对候选人的竞选承诺、治村设想等演说内容提前审核、存档备案,并及时向群众公布,督促候选人当选后能自觉履行承诺。要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 要进一步健全村务决策制度。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村级最高权力机构,要真正赋予村民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对村务工作的监督权、对村委会错误决定的否决权、对不称职干部的弹劾权等。要从坚持党的领导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出发,本着生产发展、管理民主的原则,规范协调好村“两委”的关系,积极研究实行村“两委”选举联动机制,努力探索处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的新形式。要因村而宜、有所区别地搞好村“两委”的交叉任职和“一肩挑”,科学划分村“两委”职权与职责,处理好政治领导与具体事务管理之间的关系。 要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村委会要本着对党忠诚、对村民负责的原则,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公开形式的多样化和规范化,做到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真实,争取令广大村民满意、令政府放心。对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要求必须公开的项目,比如政府各项补贴政策的落实、宅基地划拨和使用、村集体收支的明细账目、“二胎”指标审核、村“两委”成员报酬、“低保户”的申请和审批等等,应坚持随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要结合农村建设和农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当前,尤其要重视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及时将农村机动土地和“四荒地”的发包、土地征用的补偿和分配、土地退耕还草还林款物的兑现等,纳入到村务公开的内容。 要不断加强村规民约建设。村委会要积极动员、引导群众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要注意在村规民约中加强破除迷信、移风易俗、尊老爱幼、邻里和谐、维护环境卫生等内容,以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目标,从而不断提高村民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推动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业的结构调整。当然,村规民约不能与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有关政策相冲突,不能妨碍村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实现,要做到切实可行、便于操作。(作者为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56页。 ②刘剑锋:“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意义及其现实困难”,《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③杨爱民:“建立和健全有序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运行机制”,《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摘要】加强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村民委员会建设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伟大创举,是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实践。近年来,河北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不少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村民素质、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从而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目标。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 村民自治 现状 对策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以村民自治为核心,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让全体村民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基层行政和社会事务的真实权利。①为进一步了解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的现状,笔者用半年的时间随机走访了河北省11个地级市的众多农户和有关政府部门,搜集了一些基本数据和资料,并据此分析近年来村民委员会建设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一些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对策性建议。 村民委员会建设所取得的成绩 村民民主意识逐步增强。随着河北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他们对待村委会的选举也逐步理性化,开始认识到民主自治是农民“自己的事”。超过80%的受访者认为民主选举比较重要,是在行使他们的合法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许多村民认为选举办事公道、代表村民利益的村干部,就是选择好的带头人,这不仅涉及到个别人的利益,更直接影响到本村今后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对于“选举”这样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村民敢于做出正面的选择和回答,本身就意味着他们民主素养在提高,显示出他们对村民委员会建设抱有较高的期望。 村委会的主要职能及其与村党组织之间关系比较清晰。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但是,“自治”并不意味着村民及其村委会可以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可以不接受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因此,村委会的主要职能除管理本村公共事务外,贯彻执行国家的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等政策也是必要的。调查显示,多数村民能够正确认识村委会的主要职能,绝大多数村民对村“两委”之间关系的认识是比较准确的,即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体系中,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党在农村领导地位的不断巩固和加强,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村委会的工作得到了村民的基本肯定。调研发现,尽管全体村民会议召开的次数较少,也不太固定,但仍有超过64%的受访者认为,村“两委”对村子的重大事务有最终决定权;绝大多数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持肯定态度,对干部比较信任;有72%的受访者认为村委会比人民公社时期的“大队”好;46%的受访者觉得村委会的工作开展得不错,对村民自治是认同的;79%的受访者对村委会干部评价较高。这说明,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完成后,需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等系列制度的配套跟进,这样,村委会才能充分发挥自治组织的职能。否则,村民自治就可能异化为村委会自治,村民选举出来的村干部就无法代表村民利益,甚至会出现脱离群众的状况。② 村民委员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村委会选举中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作为一部指导当代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法律,自1988年试行到1998年正式颁布实施至今,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推进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调研发现,只有34%受访者对这一法律能达到基本了解的程度,绝大多数村民对其认识是模糊的。这说明,地方政府对《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另外,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主要是由村民联名举荐的,以其他方式进行提名的也占一定比例。我们认为,如果符合本村实际情况,候选人提名方式可以具有灵活性,但前提是能够反映大家的民主意愿。有54%的受访者认为在本村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做到了秘密划票,46%的受访者是在公开场合划票甚至委托别人投票。这明显违反了《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发挥不够,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也不顺畅。村民虽然能够认清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但是,由于以往村民自治组织与村党组织之间权利界限不够明晰,村党支部特别是村支部书记长期“大权在握”,支部书记的民主素养和领导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社会事务功能的发挥。这说明,对村委会的职能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使其自治功能得到充分体现。③《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实行村民自治后,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由原先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变成了指导、支持和帮助,而村委会只是协助乡镇政府开展有关工作。但是,仍有84%的受访者认为,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有5%的受访者反映,在村干部选举过程中,乡镇政府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 村务公开形式单一、不规范,且时间间隔较长。村委会的权力来自于全体村民,理应受到村民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农村中主要体现在及时的进行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等方面。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多数村庄通过公开栏的形式进行了村务和财务公开,但也有个别村未达到国家的要求,如存在只公开财务不公开村务,有问题的不公开、没问题的才公开等问题,这必然会降低村务和财务公开的可信度。说严重一点,这些都是违法乱纪的行为。依法对村委会进行监督,是《村委会组织法》赋予广大村民的神圣权利。从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来看,村务和财务公开不够,对村民的质疑不理睬,使得许多村民不得不“越级将问题上交”,于是上访告状事件不断出现。 进一步改进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对策和设想 调查现实,尽管近年来河北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应该在保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上,渐进、有序地推进。今后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要逐步规范村委会选举制度。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选民名单公布、候选人提名、选举结果公开等程序,努力为选举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良好竞争环境,以保证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本领、有文化、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同时,要对候选人的竞选承诺、治村设想等演说内容提前审核、存档备案,并及时向群众公布,督促候选人当选后能自觉履行承诺。要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 要进一步健全村务决策制度。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村级最高权力机构,要真正赋予村民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对村务工作的监督权、对村委会错误决定的否决权、对不称职干部的弹劾权等。要从坚持党的领导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出发,本着生产发展、管理民主的原则,规范协调好村“两委”的关系,积极研究实行村“两委”选举联动机制,努力探索处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的新形式。要因村而宜、有所区别地搞好村“两委”的交叉任职和“一肩挑”,科学划分村“两委”职权与职责,处理好政治领导与具体事务管理之间的关系。 要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村委会要本着对党忠诚、对村民负责的原则,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公开形式的多样化和规范化,做到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真实,争取令广大村民满意、令政府放心。对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要求必须公开的项目,比如政府各项补贴政策的落实、宅基地划拨和使用、村集体收支的明细账目、“二胎”指标审核、村“两委”成员报酬、“低保户”的申请和审批等等,应坚持随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要结合农村建设和农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当前,尤其要重视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及时将农村机动土地和“四荒地”的发包、土地征用的补偿和分配、土地退耕还草还林款物的兑现等,纳入到村务公开的内容。 要不断加强村规民约建设。村委会要积极动员、引导群众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要注意在村规民约中加强破除迷信、移风易俗、尊老爱幼、邻里和谐、维护环境卫生等内容,以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目标,从而不断提高村民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推动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业的结构调整。当然,村规民约不能与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有关政策相冲突,不能妨碍村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实现,要做到切实可行、便于操作。(作者为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56页。 ②刘剑锋:“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意义及其现实困难”,《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③杨爱民:“建立和健全有序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运行机制”,《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