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
为加强评标的针对性、科学性,保证评标委员会顺利完成评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基于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没有载明或者已经载明但短时间内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容易准确把握理解的、且为准确评标所必需的客观真实信息。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
1、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和特殊性;
2、招标项目的质量、价格、进度等需求目标和实施地点;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标准和要求、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审因素及标准,以及设置评审因素及标准的主要考虑;
5、开标记录;
6、投标文件;
7、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应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但是,招标人在提供上述有关信息和数据时,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活动是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活动,不应当受到外界的干预和影响。招标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是属于非法干预评标活动、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行为,将严重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了保证招标的公正性和评标的独立性,招标人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
为加强评标的针对性、科学性,保证评标委员会顺利完成评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基于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没有载明或者已经载明但短时间内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容易准确把握理解的、且为准确评标所必需的客观真实信息。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
1、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和特殊性;
2、招标项目的质量、价格、进度等需求目标和实施地点;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标准和要求、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审因素及标准,以及设置评审因素及标准的主要考虑;
5、开标记录;
6、投标文件;
7、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应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但是,招标人在提供上述有关信息和数据时,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活动是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活动,不应当受到外界的干预和影响。招标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是属于非法干预评标活动、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行为,将严重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了保证招标的公正性和评标的独立性,招标人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