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
是挑战那个国家干预、调至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找那个提醒、公共性经济利益而制定的调整市场硅脂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预警机持续发张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主体鬼之关系、市场秩序鬼之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3. 企业
以盈利为目的、独立、连续从事一定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
4. 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市值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之中企业组织形式
5.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失调症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及企业运行过程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 合伙企业的种类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7. 合伙企业所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合伙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二个以上的公民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交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8. 合伙企业设立程序
(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2)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3)登记,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
9. 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去的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10. 合伙企业财产额转让情况条件
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是,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和火蜥蜴另有预定的除外
11. 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方式适合于合伙人数较少的合伙;由各合伙人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即全体合伙人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3. 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额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穿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单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4.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合伙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就是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民法通则对丁: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再无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足以清偿到期再无,个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5. 合伙人企业债务清偿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力。合伙人的自由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还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区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人企业总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6.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朝称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7.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优先合伙人一起认缴的出资额为有限对和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18.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要求
优先合伙企业有二个以上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食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预定的除外;合伙协议特殊记载。
19. 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冰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味精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一起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 合伙的入伙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1. 合伙的退伙条件
合伙协议预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2. 退伙的形式
声明退伙,协议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
23. 声明退伙
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但合伙人声明退伙,以不给合伙企业食物执行造成不利影响为前提,冰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全体合伙人,以避免因退伙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4. 协议退伙
退伙人与其他全体合伙人就退伙问题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从而使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
25. 法定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 公司
公司是指由股东共同投资,依法定成语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27. 公司的特征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一般公司是两个以上股东共同投资经营的经济组织
公司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经济组织
28. 公司的划分
根据公司组成的信用基础划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根据公司的国籍划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是在异国设立母公司或总公司)
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划分:母公司和子公司
根据公司组织系统划分:本公司和分公司
29. 公司的权利能力
性质上限制
法律上限制:转投资限制、借贷之限制、担保之限制
30. 公司的名称
公司的名称是公司法律人格特定话的标志,是一公司去避雨他公司的首要特征。公司名称一经核准登记,即具有特定性、唯一性和排他性特征,具有转悠使用、排除他人妨害及毛用等法律效力
3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追你革命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2. 国有独资公司
概念: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第一,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家是公司的所有者,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接受国家委托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国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也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意义所在
第三,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在设立、组织机构及运作上具有特殊性,使用《公司法》专门规定
33.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自任命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5. 股份有限公司
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有限性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最低人数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以股票形式反映 股份有限公司是开放型公司
36.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定公司长长,采用募集方式市里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37.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股东会的职权、股东大会的运作
董事会、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5人至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参与具一定董事对公司的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懂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贱人监事
38. 独立董事的职权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那个提交董事会讨论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想股东征集投票权
39. 股份的分类
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普通股和特别股
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面值股和无面值股
40. 债
概念 债市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主体 债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内容:由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构成的,即有债权与债务组成
债的客体 :债权和债务共同面对的对象,也称债的标的。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或体力劳动成果
41. 债的种类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按分之债和连带之债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主债和从债
42. 债的履行原则和要求
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要求:第一由第三人代替旅行债务人履行义务
第二,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即由第三人接受履行。债权人可以制定债务人向其指定的第三人履行
43. 债的担保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44. 债的终止
履行;抵消;提存;双方协议;混同
45. 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46. 要约
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叫做要约人,另一方当事人叫做收要约人或称之为相对人
47. 合同的效力
定义: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所具有的约束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强制力
无效合同: 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因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产生的原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和通银欠缺法律规定的某些有效要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的合同
包括:重大误解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1. 经济法:
是挑战那个国家干预、调至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找那个提醒、公共性经济利益而制定的调整市场硅脂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预警机持续发张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主体鬼之关系、市场秩序鬼之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3. 企业
以盈利为目的、独立、连续从事一定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
4. 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市值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之中企业组织形式
5.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失调症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及企业运行过程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 合伙企业的种类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7. 合伙企业所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合伙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二个以上的公民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交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8. 合伙企业设立程序
(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2)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3)登记,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
9. 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去的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10. 合伙企业财产额转让情况条件
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是,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和火蜥蜴另有预定的除外
11. 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方式适合于合伙人数较少的合伙;由各合伙人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即全体合伙人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3. 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额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穿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单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4.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合伙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就是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民法通则对丁: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再无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足以清偿到期再无,个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5. 合伙人企业债务清偿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力。合伙人的自由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还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区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人企业总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6.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朝称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7.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优先合伙人一起认缴的出资额为有限对和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18.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要求
优先合伙企业有二个以上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食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预定的除外;合伙协议特殊记载。
19. 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冰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味精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一起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 合伙的入伙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1. 合伙的退伙条件
合伙协议预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2. 退伙的形式
声明退伙,协议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
23. 声明退伙
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但合伙人声明退伙,以不给合伙企业食物执行造成不利影响为前提,冰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全体合伙人,以避免因退伙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4. 协议退伙
退伙人与其他全体合伙人就退伙问题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从而使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
25. 法定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 公司
公司是指由股东共同投资,依法定成语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27. 公司的特征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一般公司是两个以上股东共同投资经营的经济组织
公司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经济组织
28. 公司的划分
根据公司组成的信用基础划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根据公司的国籍划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是在异国设立母公司或总公司)
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划分:母公司和子公司
根据公司组织系统划分:本公司和分公司
29. 公司的权利能力
性质上限制
法律上限制:转投资限制、借贷之限制、担保之限制
30. 公司的名称
公司的名称是公司法律人格特定话的标志,是一公司去避雨他公司的首要特征。公司名称一经核准登记,即具有特定性、唯一性和排他性特征,具有转悠使用、排除他人妨害及毛用等法律效力
3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追你革命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2. 国有独资公司
概念: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第一,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家是公司的所有者,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接受国家委托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国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也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意义所在
第三,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在设立、组织机构及运作上具有特殊性,使用《公司法》专门规定
33.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自任命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5. 股份有限公司
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有限性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最低人数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以股票形式反映 股份有限公司是开放型公司
36.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定公司长长,采用募集方式市里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37.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股东会的职权、股东大会的运作
董事会、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5人至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参与具一定董事对公司的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懂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贱人监事
38. 独立董事的职权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那个提交董事会讨论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想股东征集投票权
39. 股份的分类
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普通股和特别股
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面值股和无面值股
40. 债
概念 债市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主体 债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内容:由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构成的,即有债权与债务组成
债的客体 :债权和债务共同面对的对象,也称债的标的。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或体力劳动成果
41. 债的种类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按分之债和连带之债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主债和从债
42. 债的履行原则和要求
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要求:第一由第三人代替旅行债务人履行义务
第二,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即由第三人接受履行。债权人可以制定债务人向其指定的第三人履行
43. 债的担保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44. 债的终止
履行;抵消;提存;双方协议;混同
45. 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46. 要约
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叫做要约人,另一方当事人叫做收要约人或称之为相对人
47. 合同的效力
定义: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所具有的约束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强制力
无效合同: 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因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产生的原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和通银欠缺法律规定的某些有效要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的合同
包括:重大误解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