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的意义

随着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法院所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也随之节节攀升。然而,诉讼并不是保护公民权益的唯一方式:有些案件得以在诉讼中调节结案,双方当事人都能获得较为满意的结果。然而,在诉讼中,也有相当多的公民无法通过诉讼握手言和,这些案件便在法院判决后进入到执行程序。由此不难看出执行在民事案件中扮演了一个终结者的角色。

作为一个程序的终结者,执行不可谓不重要。那么执行的意义都能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首先,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民事诉讼中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仅仅能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一个判决,却并不能使当事人的债权转化为现实,执行程序的存在在此时便是一道桥梁,将一纸判决或裁定和当事人的实际权益连接在了一起。

其次,执行程序的存在和有效进行可以有效的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试想一下,如果一份简单的民事判决都不能得以实现,当事人将会不再相信司法的权威性,在这个政府大力推行法治的社会中,如果民众对于国家的司法机关连基本的信任都没有,那么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将只是一个乌托邦式的存在。

执行程序的存在保证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着司法的公信力。如此重要的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却困难重重,执行法院不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甚至是隐匿财产……等等问题相信各位都或多或少有所耳闻,这么重要的程序

缘何不能保持应有的良好运行状态呢?俗话说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为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件和办案经验为大家详细总结执行难的原因。

一、法院

法院作为裁判和执行的主体,其在执行程序中作用之重要不言而喻。那么在法院角度来看,法院的哪些行为使得执行程序困难重重呢?

首先是案件审判质量不高造成的执行困难。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内在组成人员的专业素质难免会良莠不齐,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也难免会有失公平。执行工作的进行所依据的便是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当这份裁判有失公平时被执行人难免会心存怨怼。此时,不执行人不但不会主动配合执行,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被执行方甚至会采用各种手段阻挠执行的进行。

其次,执行人员的责任心和法院对执行程序的重视不够也是执行程序难以完成的一项重要因素。在实际操作中,被执行方为了躲避执行会采取各种方式躲避: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等等问题屡见不鲜,若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够,遇难即退,那么执行程序将无法完成。

第三,法院部门经费不足和内部协调不力等问题也是执行难的一大原因,但是这种机关内部的缺陷并不是短期内能够得到解决的,在实际案件中,律师所能做到的就是在法院内部协调不力的情况下适当施压,迫使其尽快协调。

二、申请执行人

在看到“申请人”三个字时大家可能会有所疑惑,申请执行人是为了自己权

益的实现才会向法院提出申请,他们的行为又怎么会阻碍执行程序的进行呢?诚然,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努力,但是申请人的一些不当行为可能会适得其反。比如在不适当的时刻提起执行程序。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申请人和执行人往往有较深的交集,比如生意上的往来或者曾经的朋友,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能会碍于曾经的情谊和合作关系而不愿咄咄相逼,此时,执行程序难免会陷入僵局。律师的存在可以很好的打破这层坚冰,无需申请人出面也能在被执行人和法院之间斡旋,免去了昔日朋友或合作伙伴见面时的尴尬。

三、被执行人

不论是法院消极执行还是申请人作为不当导致执行难以继续,最后都可以归结为一点,那就是被执行人不予执行。被执行人不予执行也有多种情况。

首先,有些被执行人可能确实无力履行,在此情况下,不论是法院还是律师都只能暂停执行程序,等到有可执行的财产时再予提起执行程序。

其次,执行程序中并非所有被执行人都是因无力履行而不予执行,有些被执行人可能身份特殊或是有钱有势。在面对执行时,他们不仅不主动履行,甚至还会借助自身的身份优势找关系以逃避执行。针对这种被执行人,申请人往往敢怒而不敢言,一方面心痛于自身权利的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又忌惮于对方势力不敢苦苦相逼。此时,律师作为第三方,可以有效的避免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直接冲突,从而免去申请人的诸多担心。

最后,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并非无力履行,也没有身份的优势,仅仅是因为自身素质低下或法治观点淡薄而不想被执行。对于这种逃债思想严重

的被执行人,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才是上上之策。

除却以上角度,立法的滞后也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可以说是无所不用其极,法律的滞后性使得现有法律无法应对被执行人层出不穷的逃债手段。立法的效率始终无法超越现实的多变性,在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对策之前应当怎样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呢?对现有法律的解读和分析是重中之重……

随着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法院所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也随之节节攀升。然而,诉讼并不是保护公民权益的唯一方式:有些案件得以在诉讼中调节结案,双方当事人都能获得较为满意的结果。然而,在诉讼中,也有相当多的公民无法通过诉讼握手言和,这些案件便在法院判决后进入到执行程序。由此不难看出执行在民事案件中扮演了一个终结者的角色。

作为一个程序的终结者,执行不可谓不重要。那么执行的意义都能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首先,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民事诉讼中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仅仅能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一个判决,却并不能使当事人的债权转化为现实,执行程序的存在在此时便是一道桥梁,将一纸判决或裁定和当事人的实际权益连接在了一起。

其次,执行程序的存在和有效进行可以有效的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试想一下,如果一份简单的民事判决都不能得以实现,当事人将会不再相信司法的权威性,在这个政府大力推行法治的社会中,如果民众对于国家的司法机关连基本的信任都没有,那么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将只是一个乌托邦式的存在。

执行程序的存在保证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着司法的公信力。如此重要的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却困难重重,执行法院不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甚至是隐匿财产……等等问题相信各位都或多或少有所耳闻,这么重要的程序

缘何不能保持应有的良好运行状态呢?俗话说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为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件和办案经验为大家详细总结执行难的原因。

一、法院

法院作为裁判和执行的主体,其在执行程序中作用之重要不言而喻。那么在法院角度来看,法院的哪些行为使得执行程序困难重重呢?

首先是案件审判质量不高造成的执行困难。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内在组成人员的专业素质难免会良莠不齐,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也难免会有失公平。执行工作的进行所依据的便是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当这份裁判有失公平时被执行人难免会心存怨怼。此时,不执行人不但不会主动配合执行,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被执行方甚至会采用各种手段阻挠执行的进行。

其次,执行人员的责任心和法院对执行程序的重视不够也是执行程序难以完成的一项重要因素。在实际操作中,被执行方为了躲避执行会采取各种方式躲避: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等等问题屡见不鲜,若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够,遇难即退,那么执行程序将无法完成。

第三,法院部门经费不足和内部协调不力等问题也是执行难的一大原因,但是这种机关内部的缺陷并不是短期内能够得到解决的,在实际案件中,律师所能做到的就是在法院内部协调不力的情况下适当施压,迫使其尽快协调。

二、申请执行人

在看到“申请人”三个字时大家可能会有所疑惑,申请执行人是为了自己权

益的实现才会向法院提出申请,他们的行为又怎么会阻碍执行程序的进行呢?诚然,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努力,但是申请人的一些不当行为可能会适得其反。比如在不适当的时刻提起执行程序。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申请人和执行人往往有较深的交集,比如生意上的往来或者曾经的朋友,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能会碍于曾经的情谊和合作关系而不愿咄咄相逼,此时,执行程序难免会陷入僵局。律师的存在可以很好的打破这层坚冰,无需申请人出面也能在被执行人和法院之间斡旋,免去了昔日朋友或合作伙伴见面时的尴尬。

三、被执行人

不论是法院消极执行还是申请人作为不当导致执行难以继续,最后都可以归结为一点,那就是被执行人不予执行。被执行人不予执行也有多种情况。

首先,有些被执行人可能确实无力履行,在此情况下,不论是法院还是律师都只能暂停执行程序,等到有可执行的财产时再予提起执行程序。

其次,执行程序中并非所有被执行人都是因无力履行而不予执行,有些被执行人可能身份特殊或是有钱有势。在面对执行时,他们不仅不主动履行,甚至还会借助自身的身份优势找关系以逃避执行。针对这种被执行人,申请人往往敢怒而不敢言,一方面心痛于自身权利的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又忌惮于对方势力不敢苦苦相逼。此时,律师作为第三方,可以有效的避免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直接冲突,从而免去申请人的诸多担心。

最后,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并非无力履行,也没有身份的优势,仅仅是因为自身素质低下或法治观点淡薄而不想被执行。对于这种逃债思想严重

的被执行人,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才是上上之策。

除却以上角度,立法的滞后也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可以说是无所不用其极,法律的滞后性使得现有法律无法应对被执行人层出不穷的逃债手段。立法的效率始终无法超越现实的多变性,在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对策之前应当怎样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呢?对现有法律的解读和分析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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