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甲供材料及内部结算方法
所谓“甲供料”,它是指在建筑施工中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材料供应和管理核算的一种方法。它的实际操作流程是:由总承包商与各分包商签订一份材料供应及价款结算合同,合同中规定分包单位在分包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总承包商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总承包商调拨给分包商数量结算。即“甲供料”方法中,材料的价格风险由总承包商,材料的数量风险由各分包商承担。总承包商根据各个分包商工程进度预算出所需要的材料量来采购材料,购入材料(其实是供给分包方的)时作为总承包商自己的材料成本入账,分包方使用材料时由总承包商材料部门填制调拨单,材料部门把这些调拨单给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在与分包方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我结合网友的意见总结
1. 甲供材料与施工单位购买的材料一样, 都必须列入直接费并参与计取各种费用和税金; 施工单位应在含税造价中将已扣除采保运杂费的甲供材料总值退还给建设单位, 即应退款为:甲供材料总值*(1-采保运杂费率).
2. 甲供材料应该是计价的,即在计价程序中,甲供材料应在基价的直接费中列为未计价材料。并计取各种间接费用后形成工程造价。在结算时,以含税工程造价减去[甲供材料总值*(1-保管费率)]。在实际工程中大多建设单位为了逃避税金而不让将甲供材料计入工程造价
3. 甲供材料按相应预算价格计入直接费(若没有预算价按市场价或协商价),计取各种费用后,在税后退还甲方。其单价按市场价或甲乙双方协商价计补差价。工程竣工结算时,
数量按实际提供量退。
1、考虑到批量购货的价格折扣的优惠和大型的总承包商的购货渠道信息的畅通,可以由总承包商统一购货,或由专门的材料分包商来统一购货,这样既可以保证材料的采购成本也可以从基本上保证工程的质量。当然这其中需要有独立的第三方来监管(比如业主)。但是采购材料的收货方可以是分包商。材料不应直接进入总承包商的工程成本,而应通过对分包商的工程计价转入工程的成本。材料的消耗进程由分包商而不是总承包商来记录。这样可以使材料的账面流转和实物流转相一致,合理地估计完工进度,正确确认收入和成本。此外,总承包商可以通过与分包商签订代为购货合同,根据提供的代购劳务来收取劳务费。这样就不会涉及到根据合同的材料款而须缴纳营业税或者是增值税的问题,而且计税依据是提供的劳务所收取的而不是材料款这样可以合法的避税。
2、营业税的缴纳由总承包商在与业主结算时统一缴纳。为了加快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事业,我国在税收方面对基础设施的建设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优惠。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可以区分为免税或是应税的项目。如果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是应税项目,由总承包方在与业主结算时按照总承包的整个工程造价统一缴纳税金。总承包方开具免税证明单给分包单位,分包商根据免税证明来办理退税。如果业主与总包方签的项目是免税的,对分包方来说应该也是免税的,但由于免税额是有规定的,就是总承包商与业主的合同量,只能开一次,而分包方在确认工程收入开具发票时需要缴纳税金,但是可以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把这部分税金签在合同里面,弥补税款.
缺点::一、从会计的角度来分析
1、“甲供料”可能存在实物流转与账面流转不一致的情况。“甲供料”由总承包商统一购入,由材料部门填制材料调度单将材料调拨至各个分包商。因施工企业在整个工程项目中材料出入库频繁,需要由材料管理部门处理材料的出入库情况,一般内部控制较好的公司
会有材料消耗台帐,月末根据材料部门的材料消耗报表来计入成本。如果企业没有要求编报月报而是季报,那就是在季末编制消耗报表,把当期的材料消耗记录到成本,因为材料消耗不仅仅在当期末,而是在整个施工阶段,根据施工进度消耗,预算部门一般会编制一个暂估成本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以编制报表暂估入成本。也就是说总承包商对于材料按估计计入工程成本,但发出的材料由各分包商使用,因此,总承包商无法掌握材料的使用情况。总承包商在没有与分包商结算前因无法掌握材料的消耗程度,存货的实物流转与账面流转时是不一致的
2、“甲供料”可能影响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根据《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规定, 准则要求一般情况下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考虑到一些企业资金短缺,拖欠较为严重,合同收入的收回具有较大程度的不确定性的现实,允许采用回收成本法,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要确定完工进度,完工进度的确定可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在确定合同成本时,新准则要求扣除已投入使用但尚未使用的材料成本和对分包单位工程的预付款。因材料调拨给分包商后,总承包商无法掌握材料的使用情况,预算部门对于当期计入成本的材料款是采取估计的方式,这对确定完工进度一个障碍,在一个工程项目跨度好几年的情况下,这会影响到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其次,材料的调拨通过往来帐款来结算,而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工程结算也是通过往来账款科目来核算。如果所使用的往来帐户同时核算由总承包商购入与分包商按合同价款结算的款项和工程计价的款项。应收应付对冲后,分包商实际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可能是两者的差额,这就少计了收入。同时,材料直接进总承包商的成本,而不作为分包商的工程成本,减少了分包商的成本。
二、从税法的角度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
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施工企业对外提供施工劳务并购入材料与分包商按合同价款结算可以视为一种兼营行为。如果自用的材料与统一购入后又按合同供给分包商的材料分别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购入的货物销售给他人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分别核算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机关确定。当采用“甲供料”材料管理核算方式时,它不同于以材料抵工程预付款的情况。“甲供料”实际上是一种销售行为,因此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当一项工程中有“甲供料”时,就会涉及到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问题。可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甲供料”的帐务处理只通过往来帐户转账抵消应付应收款项,所以“甲供料”的核算存在一个税务上的盲点。
2、施工企业所提供的劳务属于应税劳务,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虽然税法这样规定,可是在实际操作中是以开出工程结算发票时同时计算税金的,因为,“甲供料”在实际操作中为操纵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留有空间,通过对冲往来帐户来抵消材料款和工程款两笔不同的交易的做法来减少分包商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成本已达到减少计提税收的目的。这种做法并不是所谓的狭义或者广义的税收筹划,它实际上是一种导致税款流失的行为。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相应的,根据营业税来计提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也会因营业税的少计而减少
关于甲供材在结算中的处理
关于甲供材在结算中应该怎么退还,一直有争议,请各位谈谈见解! TNJLJ wrote:关于甲供材在结算中应该怎么退还,一直有争议,请各位谈谈见解!实际应该是甲供料“进入”结算价的争议更大,而不是“退还”。退还相对简单,以什么价进入结算的,最后也以同样的价格从结算总价中扣除。一般甲供材料上海惯例施工单位会在甲供料价格上加5%作为管理费,所以这样扣没什么问题。有一个有争议的地方是税前扣还是税后扣,不过这个国家有规定,税后扣,也没什么问题。但甲供材应该是以什么价进入结算,才是麻烦事呢。按预算价,施工单位会觉得亏,按材料实际价因为是甲供所以施工单位也定不下来,按市场价甲方也不大愿意。这块是比较难对付的。一般的解决原则是预算价上打涨价系数。施工单位在打甲供料时,一般都是直接把价格打进直接费,实在没法了才主材调整。整个平衡下来,甲供甲方未必就赚钱。
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扣除的办法 否则那就甲乙双方PK 了 呵呵
如果在税后扣除, 施工单位要不要退还甲供材的税金呢? 拈先生!
TNJLJ wrote:如果在税后扣除, 施工单位要不要退还甲供材的税金呢? 拈先生! :)工程税你是交给国家的啊,又不是落在你自己的袋袋里。上海市是硬性规定甲供材必须税后扣的,这个有相关的文件,目的就是避免甲方有意用甲供材来避工程税。工程税是按结算价交的,所以这块根本没有“工程税返还”这一说的。除非甲方代交工程税,可这是不可能的。纳税主体不同,甲方想交也交不进去。(好象有代扣代交工程税的,不过我觉得这个是违法的。纳税主体这个样子变换,税收如何落实?)
上海甲供材给乙方5%的管理费还是蛮高的,深圳“甲控乙购”的材料一般才给3%的管理费,甲供材料一般只给乙方1%的管理费,甲供设备什么都不给。
拈字儿生 wrote:实际应该是甲供料“进入”结算价的争议更大,而不是“退还”。退还相对简
单,以什么价进入结算的,最后也以同样的价格从结算总价中扣除。一般甲供材料上海惯例施工单位会在甲供料价格上加5%作为管理费,所以这样扣没什么问题。有一个有争议的地方是税前扣还是税后扣,不过这个国家有规定,税后扣,也没什么问题。但甲供材应该是以什么价进入结算,才是麻烦事呢。按预算价,施工单位会觉得亏,按材料实际价因为是甲供所以施工单位也定不下来,按市场价甲方也不大愿意。这块是比较难对付的。一般的解决原则是预算价上打涨价系数。施工单位在打甲供料时,一般都是直接把价格打进直接费,实在没法了才主材调整。整个平衡下来,甲供甲方未必就赚钱。施工单位在打甲供料时,一般都是直接把价格打进直接费,实在没法了才主材调整。整个平衡下来,甲供甲方未必就赚钱。 此话该怎么理解?在计算直接费的时候不是已经包括了材料的价格?主材又该如何调整?
ad1493 wrote:上海甲供材给乙方5%的管理费还是蛮高的,深圳“甲控乙购”的材料一般才给3%的管理费,甲供材料一般只给乙方1%的管理费,甲供设备什么都不给。:)上海稍高一点,但也高不了多少。我用5%是省事。我见过的项目中5%,3%,1%都用过。前几年还有一分不给的。这几年施工单位闹得不行,所以有上涨的趋势
跟着蝴蝶飞 wrote:施工单位在打甲供料时,一般都是直接把价格打进直接费,实在没法了才主材调整。整个平衡下来,甲供甲方未必就赚钱。 此话该怎么理解?在计算直接费的时候不是已经包括了材料的价格?主材又该如何调整?直接费中是材料预算价,市场价可以在主材表中调整给予主材补差。区别在于进入直接费的主材价可以滚间接费,而主材补差是在间接费之后了,基本相当于税前。仔细研究下定额取费程序,你就明白了。
拈字儿生 wrote:一般甲供材料上海惯例施工单位会在甲供料价格上加5%作为管理费,所以这样扣没什么问题。这个5%的管理费, 指的是那些费用? 和采管费是一回事吗?
甲供材的问题在我们江苏的定额中一直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按预算价计入工程造价,施工
单位扣掉采保费后退还。对于施工单位超领的甲供材,一般的合同中都是有明确规定的,甲方按市场价扣回。施工单位实际领取的甲供材是超领了还是少领了(少领的情况在我以前的单位就经常发生,比如说上一个工地的钢材有剩余,然后调用到这个工程中来使用)甲供材肯定是要取税的,就像我的另一篇求教帖中的预留金的问题,我也是认为该取税的。。。
如何处理甲供材料及内部结算方法
所谓“甲供料”,它是指在建筑施工中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材料供应和管理核算的一种方法。它的实际操作流程是:由总承包商与各分包商签订一份材料供应及价款结算合同,合同中规定分包单位在分包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总承包商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总承包商调拨给分包商数量结算。即“甲供料”方法中,材料的价格风险由总承包商,材料的数量风险由各分包商承担。总承包商根据各个分包商工程进度预算出所需要的材料量来采购材料,购入材料(其实是供给分包方的)时作为总承包商自己的材料成本入账,分包方使用材料时由总承包商材料部门填制调拨单,材料部门把这些调拨单给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在与分包方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我结合网友的意见总结
1. 甲供材料与施工单位购买的材料一样, 都必须列入直接费并参与计取各种费用和税金; 施工单位应在含税造价中将已扣除采保运杂费的甲供材料总值退还给建设单位, 即应退款为:甲供材料总值*(1-采保运杂费率).
2. 甲供材料应该是计价的,即在计价程序中,甲供材料应在基价的直接费中列为未计价材料。并计取各种间接费用后形成工程造价。在结算时,以含税工程造价减去[甲供材料总值*(1-保管费率)]。在实际工程中大多建设单位为了逃避税金而不让将甲供材料计入工程造价
3. 甲供材料按相应预算价格计入直接费(若没有预算价按市场价或协商价),计取各种费用后,在税后退还甲方。其单价按市场价或甲乙双方协商价计补差价。工程竣工结算时,
数量按实际提供量退。
1、考虑到批量购货的价格折扣的优惠和大型的总承包商的购货渠道信息的畅通,可以由总承包商统一购货,或由专门的材料分包商来统一购货,这样既可以保证材料的采购成本也可以从基本上保证工程的质量。当然这其中需要有独立的第三方来监管(比如业主)。但是采购材料的收货方可以是分包商。材料不应直接进入总承包商的工程成本,而应通过对分包商的工程计价转入工程的成本。材料的消耗进程由分包商而不是总承包商来记录。这样可以使材料的账面流转和实物流转相一致,合理地估计完工进度,正确确认收入和成本。此外,总承包商可以通过与分包商签订代为购货合同,根据提供的代购劳务来收取劳务费。这样就不会涉及到根据合同的材料款而须缴纳营业税或者是增值税的问题,而且计税依据是提供的劳务所收取的而不是材料款这样可以合法的避税。
2、营业税的缴纳由总承包商在与业主结算时统一缴纳。为了加快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事业,我国在税收方面对基础设施的建设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优惠。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可以区分为免税或是应税的项目。如果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是应税项目,由总承包方在与业主结算时按照总承包的整个工程造价统一缴纳税金。总承包方开具免税证明单给分包单位,分包商根据免税证明来办理退税。如果业主与总包方签的项目是免税的,对分包方来说应该也是免税的,但由于免税额是有规定的,就是总承包商与业主的合同量,只能开一次,而分包方在确认工程收入开具发票时需要缴纳税金,但是可以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把这部分税金签在合同里面,弥补税款.
缺点::一、从会计的角度来分析
1、“甲供料”可能存在实物流转与账面流转不一致的情况。“甲供料”由总承包商统一购入,由材料部门填制材料调度单将材料调拨至各个分包商。因施工企业在整个工程项目中材料出入库频繁,需要由材料管理部门处理材料的出入库情况,一般内部控制较好的公司
会有材料消耗台帐,月末根据材料部门的材料消耗报表来计入成本。如果企业没有要求编报月报而是季报,那就是在季末编制消耗报表,把当期的材料消耗记录到成本,因为材料消耗不仅仅在当期末,而是在整个施工阶段,根据施工进度消耗,预算部门一般会编制一个暂估成本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以编制报表暂估入成本。也就是说总承包商对于材料按估计计入工程成本,但发出的材料由各分包商使用,因此,总承包商无法掌握材料的使用情况。总承包商在没有与分包商结算前因无法掌握材料的消耗程度,存货的实物流转与账面流转时是不一致的
2、“甲供料”可能影响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根据《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规定, 准则要求一般情况下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考虑到一些企业资金短缺,拖欠较为严重,合同收入的收回具有较大程度的不确定性的现实,允许采用回收成本法,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要确定完工进度,完工进度的确定可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在确定合同成本时,新准则要求扣除已投入使用但尚未使用的材料成本和对分包单位工程的预付款。因材料调拨给分包商后,总承包商无法掌握材料的使用情况,预算部门对于当期计入成本的材料款是采取估计的方式,这对确定完工进度一个障碍,在一个工程项目跨度好几年的情况下,这会影响到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其次,材料的调拨通过往来帐款来结算,而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工程结算也是通过往来账款科目来核算。如果所使用的往来帐户同时核算由总承包商购入与分包商按合同价款结算的款项和工程计价的款项。应收应付对冲后,分包商实际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可能是两者的差额,这就少计了收入。同时,材料直接进总承包商的成本,而不作为分包商的工程成本,减少了分包商的成本。
二、从税法的角度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
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施工企业对外提供施工劳务并购入材料与分包商按合同价款结算可以视为一种兼营行为。如果自用的材料与统一购入后又按合同供给分包商的材料分别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购入的货物销售给他人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分别核算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机关确定。当采用“甲供料”材料管理核算方式时,它不同于以材料抵工程预付款的情况。“甲供料”实际上是一种销售行为,因此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当一项工程中有“甲供料”时,就会涉及到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问题。可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甲供料”的帐务处理只通过往来帐户转账抵消应付应收款项,所以“甲供料”的核算存在一个税务上的盲点。
2、施工企业所提供的劳务属于应税劳务,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虽然税法这样规定,可是在实际操作中是以开出工程结算发票时同时计算税金的,因为,“甲供料”在实际操作中为操纵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留有空间,通过对冲往来帐户来抵消材料款和工程款两笔不同的交易的做法来减少分包商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成本已达到减少计提税收的目的。这种做法并不是所谓的狭义或者广义的税收筹划,它实际上是一种导致税款流失的行为。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相应的,根据营业税来计提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也会因营业税的少计而减少
关于甲供材在结算中的处理
关于甲供材在结算中应该怎么退还,一直有争议,请各位谈谈见解! TNJLJ wrote:关于甲供材在结算中应该怎么退还,一直有争议,请各位谈谈见解!实际应该是甲供料“进入”结算价的争议更大,而不是“退还”。退还相对简单,以什么价进入结算的,最后也以同样的价格从结算总价中扣除。一般甲供材料上海惯例施工单位会在甲供料价格上加5%作为管理费,所以这样扣没什么问题。有一个有争议的地方是税前扣还是税后扣,不过这个国家有规定,税后扣,也没什么问题。但甲供材应该是以什么价进入结算,才是麻烦事呢。按预算价,施工单位会觉得亏,按材料实际价因为是甲供所以施工单位也定不下来,按市场价甲方也不大愿意。这块是比较难对付的。一般的解决原则是预算价上打涨价系数。施工单位在打甲供料时,一般都是直接把价格打进直接费,实在没法了才主材调整。整个平衡下来,甲供甲方未必就赚钱。
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扣除的办法 否则那就甲乙双方PK 了 呵呵
如果在税后扣除, 施工单位要不要退还甲供材的税金呢? 拈先生!
TNJLJ wrote:如果在税后扣除, 施工单位要不要退还甲供材的税金呢? 拈先生! :)工程税你是交给国家的啊,又不是落在你自己的袋袋里。上海市是硬性规定甲供材必须税后扣的,这个有相关的文件,目的就是避免甲方有意用甲供材来避工程税。工程税是按结算价交的,所以这块根本没有“工程税返还”这一说的。除非甲方代交工程税,可这是不可能的。纳税主体不同,甲方想交也交不进去。(好象有代扣代交工程税的,不过我觉得这个是违法的。纳税主体这个样子变换,税收如何落实?)
上海甲供材给乙方5%的管理费还是蛮高的,深圳“甲控乙购”的材料一般才给3%的管理费,甲供材料一般只给乙方1%的管理费,甲供设备什么都不给。
拈字儿生 wrote:实际应该是甲供料“进入”结算价的争议更大,而不是“退还”。退还相对简
单,以什么价进入结算的,最后也以同样的价格从结算总价中扣除。一般甲供材料上海惯例施工单位会在甲供料价格上加5%作为管理费,所以这样扣没什么问题。有一个有争议的地方是税前扣还是税后扣,不过这个国家有规定,税后扣,也没什么问题。但甲供材应该是以什么价进入结算,才是麻烦事呢。按预算价,施工单位会觉得亏,按材料实际价因为是甲供所以施工单位也定不下来,按市场价甲方也不大愿意。这块是比较难对付的。一般的解决原则是预算价上打涨价系数。施工单位在打甲供料时,一般都是直接把价格打进直接费,实在没法了才主材调整。整个平衡下来,甲供甲方未必就赚钱。施工单位在打甲供料时,一般都是直接把价格打进直接费,实在没法了才主材调整。整个平衡下来,甲供甲方未必就赚钱。 此话该怎么理解?在计算直接费的时候不是已经包括了材料的价格?主材又该如何调整?
ad1493 wrote:上海甲供材给乙方5%的管理费还是蛮高的,深圳“甲控乙购”的材料一般才给3%的管理费,甲供材料一般只给乙方1%的管理费,甲供设备什么都不给。:)上海稍高一点,但也高不了多少。我用5%是省事。我见过的项目中5%,3%,1%都用过。前几年还有一分不给的。这几年施工单位闹得不行,所以有上涨的趋势
跟着蝴蝶飞 wrote:施工单位在打甲供料时,一般都是直接把价格打进直接费,实在没法了才主材调整。整个平衡下来,甲供甲方未必就赚钱。 此话该怎么理解?在计算直接费的时候不是已经包括了材料的价格?主材又该如何调整?直接费中是材料预算价,市场价可以在主材表中调整给予主材补差。区别在于进入直接费的主材价可以滚间接费,而主材补差是在间接费之后了,基本相当于税前。仔细研究下定额取费程序,你就明白了。
拈字儿生 wrote:一般甲供材料上海惯例施工单位会在甲供料价格上加5%作为管理费,所以这样扣没什么问题。这个5%的管理费, 指的是那些费用? 和采管费是一回事吗?
甲供材的问题在我们江苏的定额中一直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按预算价计入工程造价,施工
单位扣掉采保费后退还。对于施工单位超领的甲供材,一般的合同中都是有明确规定的,甲方按市场价扣回。施工单位实际领取的甲供材是超领了还是少领了(少领的情况在我以前的单位就经常发生,比如说上一个工地的钢材有剩余,然后调用到这个工程中来使用)甲供材肯定是要取税的,就像我的另一篇求教帖中的预留金的问题,我也是认为该取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