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合理布局、满足需求,强强联合、同质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优质资源共享,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努力构建起以国家级培训基地、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为主,省级培训基地为补充,区域分布合理、学科基地齐全,管理相对统一、水平基本同质,能够满足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高水平、全覆盖”要求的基地网络。

第三条 国家级培训基地是指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可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主要从三级乙等综合医院遴选,基本符合国家培训基地标准要求,并应与1家国家级培训基地联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工作部署,我省将从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中择优分批推荐国家级培训基地。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将另行组织遴选。

省级培训基地必须是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根据培训需求,从学科能力强和管理水平高的其他培训基地中遴选,同时,且应与1家国家级培训基地联合。

第二章 联合要求

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联合是指以一家培训基地为主体(以下简称主体培训基地),联合若干家协同培训基地(以下称协同培训基地),形成培训基地联合体,共同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主体培训基地必须是国家级培训基地。协同培训基地包括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和省级培训基地。

第五条 主体培训基地和协同培训基地必须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评审认定。主体培训基地和协同培训基地联合关系的确定,突出强强联合,采取自愿与统筹相结合,兼顾属地化、区域化。

第六条 1家主体培训基地可联合1~2家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和1~2家省级培训基地。

第七条 省级培训基地被认定联合的培训学科,必须能承担该培训学科总轮转时间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主要在内科、外科、妇产、儿科、急诊、精神科、医学影像、口腔、全科等培训学科联合,其中省级或市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县级龙头学科和区域专病中心等可优先考虑。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培训基地实行全行业属地化动态管理。主体培训基地和

协同培训基地均应严格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做好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主体培训基地与协同培训基地要共同建立培训基地联合体领导小组,负责培训基地联合体的总体规划、协调与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体培训基地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协同培训基地负责人担任,科教、医政、人事、财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条 各培训基地均需设置专门职能管理部门,至少配备2~3名专职管理人员。主体培训基地应根据承担培训规模量、工作量增加人员配备。

第十一条 主体培训基地和协同培训基地要协商制定基地联合管理制度。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分工,并严格按协议执行,做好软硬件的资源共享和相互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 培训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主体培训基地与协同培训基地根据所认定的培训学科和规模进行招录,并共同完成培训学员的轮转排班,确保轮转排班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主体培训基地必须对协同培训基地进行全过程的指导与监督,对轮转培训、考试考核、师资带教等方面应实行统一要求管理。协同培训基地必须接受主体培训基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主体培训基地负责对所有住院医师轮转培训全程进行监督,协同培训基地负责在基地轮转期间的具体管理。住院医师轮

转信息录入的审核应由轮转所在的培训基地师资负责。

第十五条 住院医师在主体培训基地轮转时,培训过程中出现未按标准轮转等问题由主体培训基地负责。住院医师在协同培训基地轮转时,培训过程中出现未按标准轮转等问题由协同培训基地负责,主体培训基地负有指导、监督、管理不善的责任。

第五章 培训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日常考核由各培训基地负责,对学员轮转培训期间的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病历书写、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

出科考核由培训基地联合体共同协商确定考核模式及方式,把好轮转出科考核关,主体培训基地始终负有指导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住院医师结业考核以主体培训基地为申报单位,主体培训基地应负责协同培训基地结业考核报名的组织、审核等工作。

第十八条 结业考核结果作为主体和协同培训基地周期复评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学员培训合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只注明主体培训基地,不注明协同培训基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联合体涉及到双方信息互通的要自觉保密,维护双方信息安全。主体培训基地要做好学员学籍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培训过程有关档案资料由主体培训基地和协同培训基地各自负责留存。

第二十一条 主体培训基地与协同培训基地均应加大投入,确保住院医师培训期间享有所在培训基地同类人员同等待遇。主体培训基地和协同培训基地对财政补助经费应根据培训工作量和培训管理需求,协商合理分配,规范合规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主体培训基地应加强对协同培训基地师资的培训。双方共享临床技能中心、住宿等资源,特别应共同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的住宿。

第二十三条 主体培训基地、协同培训基地未按培训标准实施培训或管理混乱的,给予基地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未及时改正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合理布局、满足需求,强强联合、同质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优质资源共享,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努力构建起以国家级培训基地、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为主,省级培训基地为补充,区域分布合理、学科基地齐全,管理相对统一、水平基本同质,能够满足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高水平、全覆盖”要求的基地网络。

第三条 国家级培训基地是指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可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主要从三级乙等综合医院遴选,基本符合国家培训基地标准要求,并应与1家国家级培训基地联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工作部署,我省将从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中择优分批推荐国家级培训基地。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将另行组织遴选。

省级培训基地必须是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根据培训需求,从学科能力强和管理水平高的其他培训基地中遴选,同时,且应与1家国家级培训基地联合。

第二章 联合要求

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联合是指以一家培训基地为主体(以下简称主体培训基地),联合若干家协同培训基地(以下称协同培训基地),形成培训基地联合体,共同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主体培训基地必须是国家级培训基地。协同培训基地包括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和省级培训基地。

第五条 主体培训基地和协同培训基地必须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评审认定。主体培训基地和协同培训基地联合关系的确定,突出强强联合,采取自愿与统筹相结合,兼顾属地化、区域化。

第六条 1家主体培训基地可联合1~2家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和1~2家省级培训基地。

第七条 省级培训基地被认定联合的培训学科,必须能承担该培训学科总轮转时间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主要在内科、外科、妇产、儿科、急诊、精神科、医学影像、口腔、全科等培训学科联合,其中省级或市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县级龙头学科和区域专病中心等可优先考虑。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培训基地实行全行业属地化动态管理。主体培训基地和

协同培训基地均应严格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做好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主体培训基地与协同培训基地要共同建立培训基地联合体领导小组,负责培训基地联合体的总体规划、协调与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体培训基地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协同培训基地负责人担任,科教、医政、人事、财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条 各培训基地均需设置专门职能管理部门,至少配备2~3名专职管理人员。主体培训基地应根据承担培训规模量、工作量增加人员配备。

第十一条 主体培训基地和协同培训基地要协商制定基地联合管理制度。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分工,并严格按协议执行,做好软硬件的资源共享和相互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 培训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主体培训基地与协同培训基地根据所认定的培训学科和规模进行招录,并共同完成培训学员的轮转排班,确保轮转排班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主体培训基地必须对协同培训基地进行全过程的指导与监督,对轮转培训、考试考核、师资带教等方面应实行统一要求管理。协同培训基地必须接受主体培训基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主体培训基地负责对所有住院医师轮转培训全程进行监督,协同培训基地负责在基地轮转期间的具体管理。住院医师轮

转信息录入的审核应由轮转所在的培训基地师资负责。

第十五条 住院医师在主体培训基地轮转时,培训过程中出现未按标准轮转等问题由主体培训基地负责。住院医师在协同培训基地轮转时,培训过程中出现未按标准轮转等问题由协同培训基地负责,主体培训基地负有指导、监督、管理不善的责任。

第五章 培训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日常考核由各培训基地负责,对学员轮转培训期间的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病历书写、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

出科考核由培训基地联合体共同协商确定考核模式及方式,把好轮转出科考核关,主体培训基地始终负有指导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住院医师结业考核以主体培训基地为申报单位,主体培训基地应负责协同培训基地结业考核报名的组织、审核等工作。

第十八条 结业考核结果作为主体和协同培训基地周期复评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学员培训合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只注明主体培训基地,不注明协同培训基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联合体涉及到双方信息互通的要自觉保密,维护双方信息安全。主体培训基地要做好学员学籍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培训过程有关档案资料由主体培训基地和协同培训基地各自负责留存。

第二十一条 主体培训基地与协同培训基地均应加大投入,确保住院医师培训期间享有所在培训基地同类人员同等待遇。主体培训基地和协同培训基地对财政补助经费应根据培训工作量和培训管理需求,协商合理分配,规范合规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主体培训基地应加强对协同培训基地师资的培训。双方共享临床技能中心、住宿等资源,特别应共同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的住宿。

第二十三条 主体培训基地、协同培训基地未按培训标准实施培训或管理混乱的,给予基地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未及时改正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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