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一团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保护有机鸡养殖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团防治预案,结合养殖场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有机鸡养殖场所涉及的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控制应急工作。
三、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治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养殖场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片区、各井房服从团里领导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各井房要相互协调统一由养殖场根据团里命令进行指挥行动。
第三章 疫情监测、报告和公布
一、疫情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⑴实验室;
⑵兽医;
⑶从事一线技术服务和养殖的技术员和养殖户。
2、疫情报告程序
⑴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
⑵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畜牧兽医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团里和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病种、 发病畜禽类种类、日龄、数量、死亡情况、饲养户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4、自疫情初步诊断之日起,应每天上报一次疫情; 最后一个病例处理后,疫情后续进展情况每周上报一次以上,直至封锁令解除。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 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二、疫情信息的公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动物疫情公布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重大动物疫病信息,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擅自发布或透露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信息。
第四章 应急反应
1、及时上报
任何人或部门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应立即上报,报告后,
由上级派遣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病畜禽群实行临时隔离、封锁措施,限制同场(户)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同时,按本预案规定程序尽快向上级报请诊断疫情。
第五章 控制措施
一、隔离
1、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 动物防疫人员对易感动物进行检查后,当事人根据检查结果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的监督指导下采取隔离措施,将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畜禽与健康动物隔离开来。
2、隔离措施要求
⑴隔离场所的选择:隔防场所应选择不易散布病原体,方便消毒,便于实施封锁和处理措施的地方,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消毒。 ⑵隔离期间的管理。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疫区易感动物应同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动物分开,并采取预防接种等预防措施。隔离场所的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密切注意,观察和监测,加强保护措施。
二、封锁
1、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界定
疫点:指患病畜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独立畜禽舍、饲养场(户)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交易市场等场所;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饲养方式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指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2、 根据实际情况应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和扑灭疫情的实际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
3、封锁令的发布。 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4、封锁的实施。对疫点、疫区、 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疫点:在疫点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和消毒设施,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载工具、污染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禁止染疫、疑似染疫、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点,禁止非疫点的禽畜类进入疫点;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经营活动。
疫区: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禽畜类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对疑似染疫的畜禽类进行隔离,初步诊断后进行扑杀;饲养的禽类必须圈养或者在指定的地点放养;停止畜禽类及其产品的经营活动。
受威胁区: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类进行疫情普查,并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保护带;确定人员监测疫情;禁止从疫区购进易感染畜禽类及其产品。
5、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畜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
染疫动物,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师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三、扑杀
初步诊断为重大动物疫病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立即对疫点内所有的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进行扑杀并按规定分类登记造册。
四、无害处理
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包括肉、蛋、羽、绒、内脏、血等)按照国标用GB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也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消毒
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点、疫区内畜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六、紧急免疫
1、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对养殖场易感动物进行强制性的紧急免疫接种,做到全场100%免疫,建立免疫保护区。
2、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3、免疫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七、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八、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九、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提高养殖户对重大动物疫病的了解程度,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团场职工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同时,准确把握宣传导向,在疫情的宣传上做到不抢先、不猎奇、不炒作,以免加剧公众恐慌心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十、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重大动物疫病的疫苗、消毒药品、监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等应急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重大动物疫病处理预备队组成应包括兽医专业人员,消毒和扑杀的辅助人员、治安人员以及其他方面人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一、对参加疫情应急防治工作的人员,财政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
健津贴;对因参加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在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理;造成疫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控制和扑灭疫情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不服从指挥部调度的,或不履行保障职责的,或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3年2月21日
九十一团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保护有机鸡养殖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团防治预案,结合养殖场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有机鸡养殖场所涉及的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控制应急工作。
三、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治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养殖场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片区、各井房服从团里领导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各井房要相互协调统一由养殖场根据团里命令进行指挥行动。
第三章 疫情监测、报告和公布
一、疫情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⑴实验室;
⑵兽医;
⑶从事一线技术服务和养殖的技术员和养殖户。
2、疫情报告程序
⑴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
⑵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畜牧兽医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团里和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病种、 发病畜禽类种类、日龄、数量、死亡情况、饲养户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4、自疫情初步诊断之日起,应每天上报一次疫情; 最后一个病例处理后,疫情后续进展情况每周上报一次以上,直至封锁令解除。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 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二、疫情信息的公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动物疫情公布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重大动物疫病信息,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擅自发布或透露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信息。
第四章 应急反应
1、及时上报
任何人或部门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应立即上报,报告后,
由上级派遣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病畜禽群实行临时隔离、封锁措施,限制同场(户)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同时,按本预案规定程序尽快向上级报请诊断疫情。
第五章 控制措施
一、隔离
1、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 动物防疫人员对易感动物进行检查后,当事人根据检查结果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的监督指导下采取隔离措施,将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畜禽与健康动物隔离开来。
2、隔离措施要求
⑴隔离场所的选择:隔防场所应选择不易散布病原体,方便消毒,便于实施封锁和处理措施的地方,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消毒。 ⑵隔离期间的管理。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疫区易感动物应同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动物分开,并采取预防接种等预防措施。隔离场所的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密切注意,观察和监测,加强保护措施。
二、封锁
1、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界定
疫点:指患病畜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独立畜禽舍、饲养场(户)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交易市场等场所;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饲养方式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指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2、 根据实际情况应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和扑灭疫情的实际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
3、封锁令的发布。 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4、封锁的实施。对疫点、疫区、 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疫点:在疫点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和消毒设施,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载工具、污染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禁止染疫、疑似染疫、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点,禁止非疫点的禽畜类进入疫点;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经营活动。
疫区: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禽畜类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对疑似染疫的畜禽类进行隔离,初步诊断后进行扑杀;饲养的禽类必须圈养或者在指定的地点放养;停止畜禽类及其产品的经营活动。
受威胁区: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类进行疫情普查,并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保护带;确定人员监测疫情;禁止从疫区购进易感染畜禽类及其产品。
5、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畜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
染疫动物,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师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三、扑杀
初步诊断为重大动物疫病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立即对疫点内所有的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进行扑杀并按规定分类登记造册。
四、无害处理
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包括肉、蛋、羽、绒、内脏、血等)按照国标用GB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也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消毒
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点、疫区内畜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六、紧急免疫
1、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对养殖场易感动物进行强制性的紧急免疫接种,做到全场100%免疫,建立免疫保护区。
2、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3、免疫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七、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八、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九、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提高养殖户对重大动物疫病的了解程度,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团场职工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同时,准确把握宣传导向,在疫情的宣传上做到不抢先、不猎奇、不炒作,以免加剧公众恐慌心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十、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重大动物疫病的疫苗、消毒药品、监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等应急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重大动物疫病处理预备队组成应包括兽医专业人员,消毒和扑杀的辅助人员、治安人员以及其他方面人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一、对参加疫情应急防治工作的人员,财政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
健津贴;对因参加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在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理;造成疫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控制和扑灭疫情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不服从指挥部调度的,或不履行保障职责的,或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