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
反洗钱工作指南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
2015.06
目 录
第一章 基础知识 ........................................ 1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意义........................................................... 1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法律依据................................................... 2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 2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3
五、法律责任....................................................................................................... 4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 .................................... 6
一、客户身份识别概要....................................................................................... 6
二、客户身份识别的法律要求........................................................................... 7
三、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 7
四、客户身份识别主要措施............................................................................... 8
五、客户身份识别的措施之一:核对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 10
六、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之二: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11
七、特定情形下的客户身份识别................................................................... 12
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14
第三章 大额交易报告 .................................. 16
一、大额交易报告的法律依据....................................................................... 16
二、报告主体的确定....................................................................................... 16
三、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16
四、大额交易报告的豁免............................................................................... 19
五、大额交易报告程序................................................................................... 20
第四章 可疑交易报告 .................................. 21
一、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 21
二、可疑交易报告的法律依据....................................................................... 22
三、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23
四、可疑交易报告的程序............................................................................... 27
五、报告要素...................................................................................................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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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础知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意义
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活动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还助长新犯罪的滋生,扭曲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腐蚀公众道德。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日益融合,经济犯罪集团化、犯罪分工专业化以及犯罪行为国际化的背景下,加强反洗钱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臵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意掩饰;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上述各阶段的特点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经济主体进行资金收付或划拨的主要渠道,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通道。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或者执行不得力,从而被洗钱分子所利用,不仅会严重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声誉,而且会带来巨大的法律和运营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 1 -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法律依据
为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人民银行相应修订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这些法律、规章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反洗钱专门法律与一般法律相结合,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相衔接,部门规章与法律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由刑事法律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两个方面构成。 在刑事方面,《刑法》及其修正案确立了洗钱罪的罪名及相应的刑罚,成为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刑事法律依据。
而在预防和控制洗钱活动的行政法律制度方面,目前我国反洗钱行政法律制度主要有:《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上述法律制度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公安机关在反洗钱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收集、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职责,违反反洗钱法律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做好反洗钱工作最主要的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
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内的全国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人民银行通过反洗钱信息中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接收、分析银行系统上报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会同银监会制定客户身份识- 2 -
别制度、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以现场和非现场方式监督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上述制度的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涉嫌可疑交易的银行账户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除人民银行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部门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级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前者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提出要求,后者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涉嫌洗钱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最重要防线之一,承担了最全面的反洗钱义务。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做好反洗钱的各项工作,既是作为整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每一位员工的职责。
在反洗钱领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的反洗钱义务最主要的有:识别客户的身份和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以及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除此以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履行与反洗钱有关的其他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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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反洗钱义务,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实施洗钱犯罪或者参与洗钱犯罪活动,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反洗钱法》对违反反洗钱义务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原则,即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又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责令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未按照规定保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未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违反保密规定的,泄露有关信息的,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的不同,处以不同种类及幅度的处罚。
(一)没有造成洗钱后果发生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洗钱后果发生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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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
一、客户身份识别概要
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或者“客户尽职调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受益人等。
通过客户身份识别,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
(一)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防止犯罪资金渗透至金融交易。
(二)及时发现和科学判断涉嫌违法犯罪的可疑交易。
(三)保证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为执法机关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供必要信息。
客户身份识别是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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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客户身份识别的法律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应当做到:
(一)与客户建立金融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二)存在代理关系时,分别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采取相应的身份识别措施。
(三)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四)禁止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五)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出现特定情形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六)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三、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
(一)客户身份识别的一般情形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3.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二)需要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办人或者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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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
5.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7.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认为应当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其他情形。
四、客户身份识别主要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依法采取一种或多种身份识别措施,以合理确信知道客户的真实身份,以及真实的交易性质和目的。
为落实《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客户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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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的规定,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已经建立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可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核对自然人身份信息时使用。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上述两个规定进行操作。
(一)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总体框架
(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核查方式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是指,通过互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照片及签发机构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接入联网核查系统,通过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系统登录联网核查系统,或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具体来说,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衔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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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客户身份识别的措施之一: 核对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
(二)法人、其他组织①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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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非法人企业: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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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军队军级以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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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宗教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民办非企业组织: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外地常设机构: 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外国驻华机构: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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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构颁发的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①
个体工商户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账户比照法人、其他组织的银行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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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其他组织: 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还包括税务登记证。
六、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之二: 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一)自然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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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职业
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二)法人、其他组织的身份基本信息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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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定情形下的客户身份识别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不同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面临着不同的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程度,按照客户或者账户、地域、业务、行业等方面的特征以及客户是否为现任或者离任的境外公职人员等标准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或者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当确定不同客户和业务的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等级,并进行不同程度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存在代理关系
除客户外,还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二)存在实际受益人③
1.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2.知道或应当知道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三)保管箱业务
为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当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四)跨境汇款
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金融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机构开户,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金融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相关信息,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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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五)代理行业务
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收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银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六)非面对面业务
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及其他的电子化交易平台,以及以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与风险相当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七)第三方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第三方(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通过第三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银行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1.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的必要的协助,以及相应采取的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
(1)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制度的要求;
(2)对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进行了充分有效的审核;
(3)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2.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制度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2)第三方为本银行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3)本银行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八)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
1.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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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现任或者离任的境外公职人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2.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有效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九)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3.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身份基本信息的;
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5.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准确、完整,为客户保密,并确保能足以再现每项交易,为识别客户身份、了解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提过所需的信息。
(一)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要求
1.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应当真实、完整,并应及时更新客户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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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2.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应当能够反映客户身份识别的过程和结果,保存的客户交易资料应当足以再现该笔交易的完整过程。
3.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 4.应当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不得擅自更改、删除、销毁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5.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封存或使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主要包括:记载银行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所获得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其他身份信息、资料,以及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各种记录、资料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主要包括: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
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录记账当年计起,保存5年;
2.客户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有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符合保存期限的要求。
法律、性质法规和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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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大额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包括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和大额转账交易报告。
一、大额交易报告的法律依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的法律依据包括《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根据《反洗钱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则具体规定了大额交易报告的主体、报告的程序、报告的标准等。
二、报告主体的确定
根据有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大额交易报告的义务主体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政策性银行等。
当一笔资金交易涉及几个金融机构,为避免重复报送,《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客户通过账户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客户通过境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现金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
三、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根据《反洗钱法》,结合大额交易的实际情况,《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区分不同的金融交易类型和交易主体对大额交易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见表一)。同时,为了保证报告标准能够适应形势变化,《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这些大额交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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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一)现金交易
不区分客户类型,只要现金交易达到以下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应当报告: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其中“现金汇款”包括以现金方式解付汇款和以现金方式汇出款项。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的客户身份识别标准(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不同,也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已开立账户的自然人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应再次核对客户身份证件的标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不同。
(二)转账交易
区分不同类型的交易主体,大额转账交易报告标准为:一是交易一方为自然人的转账交易,包括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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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单位)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交易。二是单位之间的转账交易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
(三)跨境交易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某一客户在其不同营业网点开立的所有账户发生的交易累计计算,如果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大额交易标准,则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报告。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一笔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如果一项交易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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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冗余数据对反洗钱资金监测工作的干扰,减轻银行负担,《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具体列举了九类可以免予大额交易报告的情形,并规定可由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免报的情形,以适应反洗钱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但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免除大额交易报告义务的前提条件是未发现该交易可疑,如果发现该交易可疑,则应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可以免予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规定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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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采取“总对总”报送和电子化报送方式。“总对总”报送,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或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的,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人民银行另行确定。电子化报送,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级分支机构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见表二),制作大额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然后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业务系统通过支付清算系统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联网,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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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可疑交易报告
一、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
可疑交易是指涉嫌洗钱和涉嫌恐怖融资的交易。其中,洗钱是指采取隐瞒、掩饰等各种方式清洗犯罪收益的行为;恐怖融资是指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有关的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的募集、占有、使用、提供等行为。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则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与恐怖融资有关,应按照要求,立即向中国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有关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法律都有规定的防范洗钱活动的核心措施,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反洗钱法》和反洗钱规章的规定,做好可疑交易的报告工作。
在我国,洗钱活动和恐怖融资活动都属于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这两类活动都要受到刑事追究。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报告的可疑交易实际上是涉嫌犯罪的金融交易。
《刑法》以两个条款将不同形式的清洗犯罪收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一是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清洗特定严重犯罪收益的规定,属于洗钱犯罪的特别规定。《刑法修正案(六)》对第一百九十一条进行了最新修订,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二是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清洗犯罪收益的规定,属于洗钱犯罪的一般性规定。1979年《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将收受和处理非法取得的物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罪名是窝脏罪。《刑法修正案(六)》对第三百一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将清洗“所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优先于第三百一十二条适用。
资助恐怖活动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根据该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犯罪也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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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疑交易报告的法律依据
《反洗钱法》和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是我国金融机构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主要法律依据,具体规定了可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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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报告主体、报告程序、报告标准、报告方式以及报告要素等内容。
三、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一)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根据交易行为的异常特征,《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十八种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根据客户的身份特征可将这十八种可疑交易分为四类:一是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一般规定;二是客户为外商投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保险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三是客户为自然人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四是其他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1.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一般规定
此类可疑交易的客户既可能包含单位又可能包含自然人。这就是《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十)项的规定。
其中第(一)项规定的“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是指从多个账户向一个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将与所转入资金累计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向另一个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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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是指向某一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在短期内分多次将与所转入资金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往其他多个账户。为增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该项可疑交易的起报金额可参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九条第(二)、(三)项的有关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疑交易不包括收付款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交易金额应按某一方客户资金的收入或付出情况单边累计计算。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汇款”无金额起报点。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可疑交易可理解为两种类型:一是长期闲臵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的;二是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的。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地区”应由金融机构从自身开展经营活动的实际出发,根据我国政府、司法机构以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判断。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多头开户、销户”可从账户数量方面进行判断。
2.客户为外商投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保险机构的涉嫌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此类可疑交易的客户为外商投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保险机构,这就是《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的规定。
3.客户为自然人的涉嫌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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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可疑交易的客户为自然人,这就是《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项至第(十八)项的规定。
4.其他涉嫌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上述可疑交易标准之外,《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做出了兜底规定,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上述可疑交易标准以外的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这就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放过任何一笔可疑交易。
5.涉嫌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应注意的问题
在对符合上述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进行识别时,还应注意和掌握以下问题: 一是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长期”系指1年以上。“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如需对交易金额进行累计计算,除第(一)、(四)、(十六)项规定的可疑交易外,都应客户为单位进行累计计算。
二是再融资款汇入第三方账户过程中发生的可疑交易也应报告。
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支付利息或者客户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手续费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如符合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银行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四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告为客户办理国际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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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如客户要求将贷款划至客户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或者客户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向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归还贷款过程中发生的交易,符合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具体报告内容视可疑特征而定。
(二)涉嫌恐怖融资应当报告的可疑交易或情形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七种涉嫌恐怖融资应当报告的可疑交易或情形。
需要强调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种类。
另外,根据《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司法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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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中心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四、可疑交易报告的程序
(一)一般报告程序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均规定了可疑交易的报告程序。对于大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可疑交易报告的程序按“总对总”模式进行,即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直接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所指“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从构成可疑交易的最后一笔交易之日起计算。具体的报告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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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可疑交易的报告程序
在规定可疑交易“总对总”的报告程序之外,《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还规定了对重大可疑交易这样一种特殊可疑交易的报告程序。只是涉嫌恐怖融资的重大可疑交易报告的前提与标准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所不同。
也就是说,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提交给反洗钱中心的可疑交易要先进行分析,经认真分析后,如果认为交易或客户与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在报告总部的同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收到这类交易后,经分析认为交易或客户涉嫌洗钱犯罪,根据《反洗钱法》规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具体的报告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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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相关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的,就应当作为重大可疑交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三)涉嫌犯罪可疑交易的报告程序
在规定上述二种报告程序之外,《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三条特别规定了对涉嫌犯罪可疑交易的报告程序。
也就是说,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提交给反洗钱中心的可疑交易要先进行分析识别,经认真分析后,如果认为交易或客户涉嫌犯罪的,在报告总部的同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具体的报告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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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要素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附表的形式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具体报告要素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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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可疑交易监测的效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送可疑交易时,除了填制可疑交易报告表外,应对每一笔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必要时把文字说明附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可能提供资金的来龙去脉、账户性质等详细信息,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每条可疑交易信息必要时应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可疑交易事实陈述,二是初步分析意见,三是支持上述事实或意见的有关证据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应做到事实清楚,分析判断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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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
反洗钱工作指南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
2015.06
目 录
第一章 基础知识 ........................................ 1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意义........................................................... 1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法律依据................................................... 2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 2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3
五、法律责任....................................................................................................... 4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 .................................... 6
一、客户身份识别概要....................................................................................... 6
二、客户身份识别的法律要求........................................................................... 7
三、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 7
四、客户身份识别主要措施............................................................................... 8
五、客户身份识别的措施之一:核对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 10
六、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之二: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11
七、特定情形下的客户身份识别................................................................... 12
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14
第三章 大额交易报告 .................................. 16
一、大额交易报告的法律依据....................................................................... 16
二、报告主体的确定....................................................................................... 16
三、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16
四、大额交易报告的豁免............................................................................... 19
五、大额交易报告程序................................................................................... 20
第四章 可疑交易报告 .................................. 21
一、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 21
二、可疑交易报告的法律依据....................................................................... 22
三、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23
四、可疑交易报告的程序............................................................................... 27
五、报告要素...................................................................................................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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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础知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意义
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活动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还助长新犯罪的滋生,扭曲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腐蚀公众道德。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日益融合,经济犯罪集团化、犯罪分工专业化以及犯罪行为国际化的背景下,加强反洗钱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臵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意掩饰;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上述各阶段的特点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经济主体进行资金收付或划拨的主要渠道,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通道。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或者执行不得力,从而被洗钱分子所利用,不仅会严重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声誉,而且会带来巨大的法律和运营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 1 -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法律依据
为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人民银行相应修订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这些法律、规章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反洗钱专门法律与一般法律相结合,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相衔接,部门规章与法律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由刑事法律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两个方面构成。 在刑事方面,《刑法》及其修正案确立了洗钱罪的罪名及相应的刑罚,成为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刑事法律依据。
而在预防和控制洗钱活动的行政法律制度方面,目前我国反洗钱行政法律制度主要有:《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上述法律制度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公安机关在反洗钱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收集、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职责,违反反洗钱法律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做好反洗钱工作最主要的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
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内的全国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人民银行通过反洗钱信息中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接收、分析银行系统上报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会同银监会制定客户身份识- 2 -
别制度、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以现场和非现场方式监督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上述制度的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涉嫌可疑交易的银行账户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除人民银行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部门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级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前者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提出要求,后者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涉嫌洗钱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最重要防线之一,承担了最全面的反洗钱义务。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做好反洗钱的各项工作,既是作为整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每一位员工的职责。
在反洗钱领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的反洗钱义务最主要的有:识别客户的身份和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以及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除此以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履行与反洗钱有关的其他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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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反洗钱义务,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实施洗钱犯罪或者参与洗钱犯罪活动,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反洗钱法》对违反反洗钱义务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原则,即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又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责令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未按照规定保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未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违反保密规定的,泄露有关信息的,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的不同,处以不同种类及幅度的处罚。
(一)没有造成洗钱后果发生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洗钱后果发生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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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
一、客户身份识别概要
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或者“客户尽职调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受益人等。
通过客户身份识别,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
(一)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防止犯罪资金渗透至金融交易。
(二)及时发现和科学判断涉嫌违法犯罪的可疑交易。
(三)保证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为执法机关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供必要信息。
客户身份识别是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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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客户身份识别的法律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应当做到:
(一)与客户建立金融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二)存在代理关系时,分别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采取相应的身份识别措施。
(三)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四)禁止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五)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出现特定情形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六)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三、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
(一)客户身份识别的一般情形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3.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二)需要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办人或者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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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
5.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7.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认为应当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其他情形。
四、客户身份识别主要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依法采取一种或多种身份识别措施,以合理确信知道客户的真实身份,以及真实的交易性质和目的。
为落实《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客户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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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的规定,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已经建立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可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核对自然人身份信息时使用。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上述两个规定进行操作。
(一)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总体框架
(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核查方式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是指,通过互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照片及签发机构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接入联网核查系统,通过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系统登录联网核查系统,或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具体来说,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衔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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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客户身份识别的措施之一: 核对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
(二)法人、其他组织①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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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非法人企业: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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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军队军级以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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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宗教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民办非企业组织: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外地常设机构: 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外国驻华机构: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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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构颁发的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①
个体工商户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账户比照法人、其他组织的银行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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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其他组织: 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还包括税务登记证。
六、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之二: 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一)自然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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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职业
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二)法人、其他组织的身份基本信息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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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定情形下的客户身份识别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不同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面临着不同的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程度,按照客户或者账户、地域、业务、行业等方面的特征以及客户是否为现任或者离任的境外公职人员等标准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或者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当确定不同客户和业务的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等级,并进行不同程度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存在代理关系
除客户外,还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二)存在实际受益人③
1.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2.知道或应当知道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三)保管箱业务
为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当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四)跨境汇款
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金融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机构开户,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金融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相关信息,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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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五)代理行业务
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收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银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六)非面对面业务
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及其他的电子化交易平台,以及以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与风险相当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七)第三方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第三方(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通过第三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银行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1.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的必要的协助,以及相应采取的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
(1)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制度的要求;
(2)对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进行了充分有效的审核;
(3)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2.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制度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2)第三方为本银行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3)本银行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八)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
1.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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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现任或者离任的境外公职人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2.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有效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九)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3.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身份基本信息的;
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5.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准确、完整,为客户保密,并确保能足以再现每项交易,为识别客户身份、了解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提过所需的信息。
(一)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要求
1.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应当真实、完整,并应及时更新客户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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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2.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应当能够反映客户身份识别的过程和结果,保存的客户交易资料应当足以再现该笔交易的完整过程。
3.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 4.应当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不得擅自更改、删除、销毁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5.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封存或使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主要包括:记载银行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所获得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其他身份信息、资料,以及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各种记录、资料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主要包括: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
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录记账当年计起,保存5年;
2.客户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有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符合保存期限的要求。
法律、性质法规和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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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大额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包括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和大额转账交易报告。
一、大额交易报告的法律依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的法律依据包括《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根据《反洗钱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则具体规定了大额交易报告的主体、报告的程序、报告的标准等。
二、报告主体的确定
根据有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大额交易报告的义务主体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政策性银行等。
当一笔资金交易涉及几个金融机构,为避免重复报送,《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客户通过账户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客户通过境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现金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
三、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根据《反洗钱法》,结合大额交易的实际情况,《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区分不同的金融交易类型和交易主体对大额交易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见表一)。同时,为了保证报告标准能够适应形势变化,《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这些大额交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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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一)现金交易
不区分客户类型,只要现金交易达到以下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应当报告: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其中“现金汇款”包括以现金方式解付汇款和以现金方式汇出款项。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的客户身份识别标准(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不同,也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已开立账户的自然人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应再次核对客户身份证件的标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不同。
(二)转账交易
区分不同类型的交易主体,大额转账交易报告标准为:一是交易一方为自然人的转账交易,包括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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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单位)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交易。二是单位之间的转账交易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
(三)跨境交易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某一客户在其不同营业网点开立的所有账户发生的交易累计计算,如果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大额交易标准,则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报告。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一笔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如果一项交易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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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冗余数据对反洗钱资金监测工作的干扰,减轻银行负担,《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具体列举了九类可以免予大额交易报告的情形,并规定可由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免报的情形,以适应反洗钱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但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免除大额交易报告义务的前提条件是未发现该交易可疑,如果发现该交易可疑,则应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可以免予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规定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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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采取“总对总”报送和电子化报送方式。“总对总”报送,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或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的,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人民银行另行确定。电子化报送,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级分支机构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见表二),制作大额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然后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业务系统通过支付清算系统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联网,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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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可疑交易报告
一、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
可疑交易是指涉嫌洗钱和涉嫌恐怖融资的交易。其中,洗钱是指采取隐瞒、掩饰等各种方式清洗犯罪收益的行为;恐怖融资是指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有关的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的募集、占有、使用、提供等行为。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则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与恐怖融资有关,应按照要求,立即向中国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有关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法律都有规定的防范洗钱活动的核心措施,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反洗钱法》和反洗钱规章的规定,做好可疑交易的报告工作。
在我国,洗钱活动和恐怖融资活动都属于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这两类活动都要受到刑事追究。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报告的可疑交易实际上是涉嫌犯罪的金融交易。
《刑法》以两个条款将不同形式的清洗犯罪收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一是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清洗特定严重犯罪收益的规定,属于洗钱犯罪的特别规定。《刑法修正案(六)》对第一百九十一条进行了最新修订,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二是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清洗犯罪收益的规定,属于洗钱犯罪的一般性规定。1979年《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将收受和处理非法取得的物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罪名是窝脏罪。《刑法修正案(六)》对第三百一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将清洗“所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优先于第三百一十二条适用。
资助恐怖活动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根据该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犯罪也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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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疑交易报告的法律依据
《反洗钱法》和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是我国金融机构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主要法律依据,具体规定了可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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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报告主体、报告程序、报告标准、报告方式以及报告要素等内容。
三、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一)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根据交易行为的异常特征,《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十八种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根据客户的身份特征可将这十八种可疑交易分为四类:一是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一般规定;二是客户为外商投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保险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三是客户为自然人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四是其他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1.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一般规定
此类可疑交易的客户既可能包含单位又可能包含自然人。这就是《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十)项的规定。
其中第(一)项规定的“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是指从多个账户向一个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将与所转入资金累计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向另一个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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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是指向某一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在短期内分多次将与所转入资金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往其他多个账户。为增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该项可疑交易的起报金额可参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九条第(二)、(三)项的有关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疑交易不包括收付款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交易金额应按某一方客户资金的收入或付出情况单边累计计算。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汇款”无金额起报点。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可疑交易可理解为两种类型:一是长期闲臵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的;二是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的。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地区”应由金融机构从自身开展经营活动的实际出发,根据我国政府、司法机构以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判断。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多头开户、销户”可从账户数量方面进行判断。
2.客户为外商投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保险机构的涉嫌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此类可疑交易的客户为外商投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保险机构,这就是《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的规定。
3.客户为自然人的涉嫌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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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可疑交易的客户为自然人,这就是《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项至第(十八)项的规定。
4.其他涉嫌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上述可疑交易标准之外,《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做出了兜底规定,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上述可疑交易标准以外的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这就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放过任何一笔可疑交易。
5.涉嫌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应注意的问题
在对符合上述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进行识别时,还应注意和掌握以下问题: 一是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长期”系指1年以上。“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如需对交易金额进行累计计算,除第(一)、(四)、(十六)项规定的可疑交易外,都应客户为单位进行累计计算。
二是再融资款汇入第三方账户过程中发生的可疑交易也应报告。
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支付利息或者客户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手续费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如符合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银行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四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告为客户办理国际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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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如客户要求将贷款划至客户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或者客户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向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归还贷款过程中发生的交易,符合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具体报告内容视可疑特征而定。
(二)涉嫌恐怖融资应当报告的可疑交易或情形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七种涉嫌恐怖融资应当报告的可疑交易或情形。
需要强调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种类。
另外,根据《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司法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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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中心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四、可疑交易报告的程序
(一)一般报告程序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均规定了可疑交易的报告程序。对于大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可疑交易报告的程序按“总对总”模式进行,即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直接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所指“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从构成可疑交易的最后一笔交易之日起计算。具体的报告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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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可疑交易的报告程序
在规定可疑交易“总对总”的报告程序之外,《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还规定了对重大可疑交易这样一种特殊可疑交易的报告程序。只是涉嫌恐怖融资的重大可疑交易报告的前提与标准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所不同。
也就是说,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提交给反洗钱中心的可疑交易要先进行分析,经认真分析后,如果认为交易或客户与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在报告总部的同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收到这类交易后,经分析认为交易或客户涉嫌洗钱犯罪,根据《反洗钱法》规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具体的报告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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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相关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的,就应当作为重大可疑交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三)涉嫌犯罪可疑交易的报告程序
在规定上述二种报告程序之外,《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三条特别规定了对涉嫌犯罪可疑交易的报告程序。
也就是说,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提交给反洗钱中心的可疑交易要先进行分析识别,经认真分析后,如果认为交易或客户涉嫌犯罪的,在报告总部的同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具体的报告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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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要素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附表的形式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具体报告要素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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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可疑交易监测的效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送可疑交易时,除了填制可疑交易报告表外,应对每一笔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必要时把文字说明附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可能提供资金的来龙去脉、账户性质等详细信息,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每条可疑交易信息必要时应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可疑交易事实陈述,二是初步分析意见,三是支持上述事实或意见的有关证据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应做到事实清楚,分析判断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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