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
爆
破
材
料
管
理
制
度
火工品装卸运输制度
一、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二、运输和押运爆破器材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否则不得运输和押运。
三、购买爆破器材必须有押运人员,并有专用工具。矿外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必须有武装人员押运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和交叉路口随意停留。爆破器材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车上必须插有“危险”字样的旗帜,炸药为“红旗”,雷管为“黄旗”,并有防火措施。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信号灯。
三、装卸爆破器材,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的常识。装卸时要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拽。炸药和雷管不准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装卸现场要设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四、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与前后车辆应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五、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六、应用安全可靠的汽油车运输爆破器材,汽车排气管要按规定
改装,严禁用翻斗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挂斗车运输爆破器材。用柴油车运输时,应有防火星装置,车辆出车前应严格检查各部位,并清除车内一切杂物。
七、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装车,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沿,运输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车箱与爆破器材箱之间必须铺软垫,防止散落。
八、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汽车不得超过中速行驶,其汽车间距应大于50m。
2、寒冷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3、遇有雷雨天停车时,车辆应停在距建筑物,高压线不少于200m的空旷地方。
九、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火工品储存保管制度
一、爆炸材料储存在井下爆炸材料库内,不准随意存放。由专职库管理员管理。爆炸材料库、储存室,必须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能储存。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炸材料数量不得超过安全设计定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材料必须分库储存,并挂有明显标志牌。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三、爆炸材料要摆放整齐,便于清点,库房内要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良好,不准有老鼠等动物并有防治措施。
四、爆炸材料入库时要检查验收,对质量有怀疑或变质的不准发放使用。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
五、炸药库设专职保管人员,发放必须有专人负责,领退手续必须记录清楚,不得涂改,并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相符。矿主管部门必须每月核实一次,做到有据可查。
六、库房整修时,必须将库房内所有爆炸材料移出库房区域至安全地点。
七、库内爆炸材料的堆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药箱堆高不得超过1.8m,宽四箱(袋)为限。袋堆高度不得超过1.2m。
2、箱堆间距不得小于0.3m,箱堆与墙壁间距不小于0.3m,人行通道不小于1.3m。
3、雷管箱存放地面时,高度不超过1m,地面均应铺设软垫或木板。
八、火药库最大库存量,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按公安部门审批的数量,炸药2.4吨,雷管2万发;
2、不得超过矿井三天的炸药需要量和十天的电雷管需要量,并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306条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库房库容。
九、性质相抵触的爆炸材料必须分壁槽存放,并加设隔离设施。性质相同的爆破材料必须按品种、规格分别存放。做到存放整齐、包
装完好、封绳无缺,防治压坏,并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十、待报废的爆炸材料,必须单独记帐、分别保管、严禁混淆,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销毁处理工作。
十一、库房内不得存放无关物品,使用的矿灯必须加防爆套;干湿度必须符合要求;合理调整风门;最高温度不得超过35℃。
十二、库管员操作时,应做到无声、无尘、精力集中、严肃、认真细致,对安全工作切实做到预防为主、万无一失。
十三、矿火工品管理小组成员做到勤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
十四、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火工品发放清退制度
一、各单位对火药库的管理人员、放炮员要进行全面审查, 并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放炮员必须每年复训一次,时间不得少于6天,其余有关人员复训不得少于3天。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审核合格后,放炮员发给《爆破作业证》,库管员发给《爆材管理工》。
三、库管人员收发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交接手续,核实质量、数量后双方签字或盖章;火工品应由放炮员亲自持爆破作业证,到火药库办理领取退库手续,严禁他人代领、代退、代签字;无专用工具,库
装完好、封绳无缺,防治压坏,并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十、待报废的爆炸材料,必须单独记帐、分别保管、严禁混淆,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销毁处理工作。
十一、库房内不得存放无关物品,使用的矿灯必须加防爆套;干湿度必须符合要求;合理调整风门;最高温度不得超过35℃。
十二、库管员操作时,应做到无声、无尘、精力集中、严肃、认真细致,对安全工作切实做到预防为主、万无一失。
十三、矿火工品管理小组成员做到勤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
十四、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火工品发放清退制度
一、各单位对火药库的管理人员、放炮员要进行全面审查, 并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放炮员必须每年复训一次,时间不得少于6天,其余有关人员复训不得少于3天。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审核合格后,放炮员发给《爆破作业证》,库管员发给《爆材管理工》。
三、库管人员收发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交接手续,核实质量、数量后双方签字或盖章;火工品应由放炮员亲自持爆破作业证,到火药库办理领取退库手续,严禁他人代领、代退、代签字;无专用工具,库
管人员不得发放。
四、各生产单位,应根据所负责生产范围内各工作地点的变化情况以及各工作面现场实测的科学依据确定火工品使用量,安排专人填写火工品领料单,并建立各工作地点火工品消耗台帐。放炮员领取火药时,留存领料单一联,并记入火工品发放台帐。
五、放炮员在各工作地点,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数量使用火工品,放炮结束后,由当班的班组长签字核实消耗数量,每班结束后放炮员必须亲自到炸药库办理退库手续,严禁私自存放火工品。
六、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检查编号,并作全电阻检查(导通),将脚线扭结短路,不合格的不放发、对交回的剩余雷管也要重新作全电阻检查。
七、库管人员必须认真记好收发帐目,交接班时必须结帐,清点实物,办理签字交换手续。
八、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放炮管理制度
1、每一位放炮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放炮管理制度》规定领取雷管、炸药。
3、放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前后放炮母线必须
扭结成短路,放炮母线长度不得小于100米,弯巷不小于70米,采煤工作面不小于40米。
4、各地点放炮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撒水降尘,严禁一次装药分次放炮。
5、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安全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制”,警戒工作必须由组长亲自布置,清点人数。
6、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拒爆等情况,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处理。
7、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组长亲自撤回,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火工品管理奖惩制度
一、矿每月进行一次火工品安全大检查和火工品专业会议,会议记录齐全完整并形成纪要。
二、每半年组织一次火工品有关人员观看《煤矿爆破》影片和有关爆破录相,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作好记录,记录要清晰完整。
三、火工品装卸押运人员、司机、库管人员、警卫员、电雷管电阻检查人员、放炮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严禁不合格人员担任此项工
作,违者对有关领导人进行处罚。
四、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炸药或未进行电阻检查和编号的雷管,对直接责任人按违章进行处罚。
五、任何人对火工品都不得乱扔、乱放,不准擅自带到井上私存。
六、对发生爆破器材被盗、丢失或送人的,对责任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严格领、发、耗、退各环节的签字盖章手续,接触火工品的有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八、任何人不准携带矿灯和其它防爆灯具进入库房,违者罚进入者和库管员各300元。
九、井下火药库发放的三联单及库存台帐必须记录准确、清楚;火工品定期盘点,如果帐、卡、物不符要追查原因,同时对库管人员每人罚款100元。与前面章节重复
十、当班剩余的火药必须由班组长清点、填写数据并签字后,由放炮员交回火药库,否则,罚责任者100元。采掘工作面没有火药箱,罚单位负责人100元。损坏火药箱不及时修复者,罚款100元。放炮前,火药、雷管必须放入工作地点的炮箱内,分开存放并上锁,由放炮员看管;放炮后,由放炮员将剩余火药、雷管交回火药库。
十一、不按规程规定在地面、井口、井下运送火工品者,罚押运员每人300~500元。
十二、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电雷管编号制度
一、各单位所领取的电雷管,在使用前必须逐个进行电阻检查和出厂时的编号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否则不得发放使用。
二、雷管电阻和编号检查场所,必须具备齐全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检查记录。
三、电阻和编号检查室必须在各自专门的硐室内进行,并有明显的安全定员定量标志牌,作业面及地面必须铺有柔性材料。
四、开启电雷管不得用铁器进行,不得有火花产生,雷管的拆、捆把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五、对进行电阻检查的雷管必须进行登记,记清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编号、测定时间、测定数量以及废雷管。
六、电阻、编号检查人员以及其它接触火工品的有关人员和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七、雷管电阻实验必须使用防爆型的专用欧姆表进行。
八、在对雷管的电阻测定和编号检查结束后,必须对硐室内的杂物和操作台,地面上的石蜡层进行彻底清扫。
九、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十、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火工品及放炮奖罚制度
1、无检查证或无保卫科出具的有关证明,任何人不得随便进入库房,违者罚进入者和库管员各100~300元。库管员必须按岗位责任制度工作,若有一条违反时,罚款50元。
2、井下火药库发放的三联单及库存台帐必须记录准确、清楚;火工品定期盘点,如果帐、卡、物不符要追查原因,同时对库管人员每人罚款100元。正确使用手持机,因操作不当影响正常使用,对库管员每次罚款100元。
3、当班剩余的火药必须由班组长清点、填写数据并签字后,由放炮员交回火药库,否则,罚责任者100元。采、掘工作面没有火药箱或火药箱封闭不严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损坏火药箱不及时修复者,罚款100元。放炮前,火药、雷管必须放入工作地点的火药箱内,并分别存放且上锁,由放炮员看管;放炮后,由放炮员将剩余火药、雷管交回火药库,严禁将剩余火药、雷管存放在火药箱内交班,严禁私自藏埋或销毁,否则罚放炮员100~300元。
4、不按《规程》规定在地面、井口、井下运送火工品者,罚押运员每人300~500元。
5、放炮员不按《规程》规定放炮、装配引药、联线等,每次罚款50~200元。放炮前不按规定进行电雷管导通试验的,每次对放炮员罚款100元。放炮员“三小件”不全的,每次罚款100元。
6、乱扔、乱放、丢失火药者,按规定处理。
7、井下放炮封泥长度必须达到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每项罚当班组长、放炮员各100元。“一炮三检”手册记录不全的每次罚款100元。
8、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员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不安排人员站岗或警戒人员不按要求进行警戒,按严重“三违”处理。
9、 放炮母线达不到规定要求或用非标准线作母线者,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10、严格雷管编号制度,工作面空帮空顶或有危及安全隐患而未处理的,不准装药放炮,违者罚跟班区、队长、当班班长、放炮员各100元。
11、除迎头连线放炮时外,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状态,迎头装药由放炮员、班组长操作,否则罚责任人各100元;电雷管出库时未扭结成短路的,每发罚库管员50元;不扭结领走带出炸药库时,同时罚放炮员100元。
12、放炮前后必须将母线挽好、将母线两个头扭接成短路,否则罚款50元。
13、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拧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火工品销毁处理制度
一、对过期或质量有问题的炸药、雷管应进行检查,未定性前不得使用。
二、凡被列入报废范围的爆炸物品,必须有主管部门和保管人员按照报废登记表册进行登记造册,各交接环节必须有严格的文字手续。
三、待报废的火工品的库存量,炸药不得超过100公斤,雷管不得超过500发。
四、报废火工品,必须首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待申请批准后,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处理。
五、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火工品井筒井下运输管理制度
一、从地面向井下炸药库运送火药时,护送人员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做好运输工作的准备,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分运。
二、井筒运送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m/s。司机在起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三、在运送炸药和电雷管时,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箱内,车箱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其它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四、爆破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破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
五、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六、禁止将爆破材料在井口房存放,爆破材料下放到井底车场后,应立即运往井下炸药库,不准在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存放或逗留。
七、在井下运输爆破材料时,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果用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m。
八、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九、装有爆破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
十、在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在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但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辆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十一、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十二、在井下由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十三、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火药库防火安全保卫制度
一、库管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要求。
二、库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并熟记本工种的有关规定。
三、火药库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工具(灭火器、消防砂箱、防火锨、消防桶),并保证完好。
四、库管员必须按时上岗,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严格交接班制度,不准脱岗,不准打盹睡觉,不准酒后上岗。
五、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外来人员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或经公安保卫部门批准的介绍信方可入库,入库后先登记。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六、火药库严禁烟火,严禁将打火机、火柴等容易引起燃烧的物品带入火药库。
七、库房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必须将矿灯存放在库外指定地点,方能进入库内。
八、库房周围及库区内,无垃圾污物,排水沟及道路畅通。
九、库内通讯照明设施必须合格齐全,必须有防爆和接地设施。
十、应经常对爆破材料库或发放硐室内的抗冲击波活门、防火门进行维护,以保持完好状态。
十一、火药库内严禁存放易燃物品,每班清理纸箱、木箱等杂物,
并存放在指定地点。存放杂物处要有灭火器,存放的杂物要及时升井。
十二、库房的电话要完好畅通,库房内外通道畅通无阻,防止出现意外。
十三、不准任何人在库内从事与本库无关的工作。
十四、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火药库安全检查制度
一、由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组成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由安全科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组成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三、由通风科主管火工品安全的管理人员日常安全自查。
四、根据爆破材料安全管理状况,由当地公安部门、省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的不定期安全火工品专项大检查。
五、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爆破材料库安全管理设施的完好和使用情况;
2、爆破材料库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3、 爆破材料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爆破材料库安全保卫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爆破材料使用确认制度
一、消耗情况检查确认制度
1、炮掘工作面或其他爆破作业地点爆破材料的领取数量、实际消耗量由放炮员和班长负责检查、签字确认,剩余退库数量由放炮员、班长及火工品管理员共同签字确认。
2、放炮结束后,由施工单位的班长、放炮员负责检查作业地点的爆破情况,如出现瞎炮,按处理瞎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最终炸药和雷管消耗数量进行核查确认。
二、退库检查确认制度
爆破材料的退库工作由放炮员专门负责,其他人员不可代替放炮员承担退库工作,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放炮员退库工作必须执行以下程序:
1、放炮员在把爆破材料进行退库的同时,必须将材料领用单,材料消耗确认单,材料报废确认单,一并交火工品管理员,火工品管理员负责查实,并做好记录。领用单及确认单由火工品管理员统一存档备查。
2、完好的爆破材料由放炮员负责直接退库,退库的爆破材料由火工品管理员检查并签字确认,火工品管理员对雷管进行两次导通并记录。
3、损坏、破损,视为报废的爆破材料,在班长目视监督下,由
放炮员进行检查并确认,报废的雷管把脚线拧结在一起短路,报废的炸药应首先检查炸药内是否有雷管,如炸药内有雷管,放炮员在现场用专用工具取出,防止带有雷管的报废炸药进入药库,报废的爆破材料也必须交到井下火药库,并经火工品管理员确认,记录,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处理。
三、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爆破材料报废回收处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矿爆破材料领退库管理制度,放炮员必须将当班剩余的雷管、炸药退回火药库。
二、报废雷管、炸药退库,必须持有报废爆破材料退库前现场确认表,经火药库值班人员核实,确认无误后签字回收。
三、拾交雷管、炸药,按照《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执行。
四、报废雷管、炸药必须存放在专用壁槽内,建立专用台帐。物帐相符、帐目清晰、记录齐全。
五、火工品管理工严禁发放报废的火工品。
六、报废炸药达到100kg雷管达到500发时,及时上报矿,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集中销毁。
七、任何人严禁私自销毁爆破材料,报废雷管炸药必须及时由火
药库专门存放,按规定销毁。
八、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发爆器使用维修制度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对放炮器的使用维修管理,使职工养成遵章放炮的良好习惯,杜绝放炮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爆器的使用
1、必须使用新型双锁放炮器。
2、放炮器必须存放在地面专用橱内并上锁,由专人保管发放。
3、放炮器必须进行导通测量,测量合格后再放炮。
4、放炮员保管放炮器起爆钥匙,当班队长保管闭锁钥匙,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实行连锁放炮。
5、放炮时雷管必须采用串联接法。各雷管接线头严禁接地,以免消耗电流,出现哑炮。
6、放炮母线必须与接线柱接牢才允许放炮,母线与连接线之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确保放炮安全。
二、发爆器的保养和维修
1、电池短路电流不低于2.5A/只,否则应更换电池,严禁在井下打开外壳更换电池。
2、放炮器应在清洁、干燥、无硫化物处存放。
3、长期不用时应取出电池。
4、发现放炮器出现以下故障应及时维修:
测量灯不亮、开关拨到充电位不充电、充电时振动声音不正常,电容不充电、充电超过20秒ND不发光、刚充电发光管ND即亮、冲量下降。
5、维修中杜绝碰伤限流电阻的胶封引线,如有损坏及时更换和胶封。
6、维修时不得改变放炮器本安电路和与本安电路有关的元器件的电气参数、规格和型号。
7、使用和维修时,不得损坏放炮器上、下壳接触防爆面,如已损坏,严禁使用。
三、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爆破材料丢失的处理办法
1、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发现自己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丢失,或者被他人盗走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2、生产厂矿发现自己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丢失,或者被他人盗走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保卫部门。
3、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时,爆破工必须按《 规程》 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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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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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管
理
制
度
火工品装卸运输制度
一、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二、运输和押运爆破器材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否则不得运输和押运。
三、购买爆破器材必须有押运人员,并有专用工具。矿外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必须有武装人员押运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和交叉路口随意停留。爆破器材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车上必须插有“危险”字样的旗帜,炸药为“红旗”,雷管为“黄旗”,并有防火措施。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信号灯。
三、装卸爆破器材,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的常识。装卸时要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拽。炸药和雷管不准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装卸现场要设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四、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与前后车辆应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五、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六、应用安全可靠的汽油车运输爆破器材,汽车排气管要按规定
改装,严禁用翻斗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挂斗车运输爆破器材。用柴油车运输时,应有防火星装置,车辆出车前应严格检查各部位,并清除车内一切杂物。
七、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装车,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沿,运输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车箱与爆破器材箱之间必须铺软垫,防止散落。
八、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汽车不得超过中速行驶,其汽车间距应大于50m。
2、寒冷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3、遇有雷雨天停车时,车辆应停在距建筑物,高压线不少于200m的空旷地方。
九、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火工品储存保管制度
一、爆炸材料储存在井下爆炸材料库内,不准随意存放。由专职库管理员管理。爆炸材料库、储存室,必须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能储存。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炸材料数量不得超过安全设计定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材料必须分库储存,并挂有明显标志牌。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三、爆炸材料要摆放整齐,便于清点,库房内要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良好,不准有老鼠等动物并有防治措施。
四、爆炸材料入库时要检查验收,对质量有怀疑或变质的不准发放使用。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
五、炸药库设专职保管人员,发放必须有专人负责,领退手续必须记录清楚,不得涂改,并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相符。矿主管部门必须每月核实一次,做到有据可查。
六、库房整修时,必须将库房内所有爆炸材料移出库房区域至安全地点。
七、库内爆炸材料的堆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药箱堆高不得超过1.8m,宽四箱(袋)为限。袋堆高度不得超过1.2m。
2、箱堆间距不得小于0.3m,箱堆与墙壁间距不小于0.3m,人行通道不小于1.3m。
3、雷管箱存放地面时,高度不超过1m,地面均应铺设软垫或木板。
八、火药库最大库存量,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按公安部门审批的数量,炸药2.4吨,雷管2万发;
2、不得超过矿井三天的炸药需要量和十天的电雷管需要量,并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306条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库房库容。
九、性质相抵触的爆炸材料必须分壁槽存放,并加设隔离设施。性质相同的爆破材料必须按品种、规格分别存放。做到存放整齐、包
装完好、封绳无缺,防治压坏,并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十、待报废的爆炸材料,必须单独记帐、分别保管、严禁混淆,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销毁处理工作。
十一、库房内不得存放无关物品,使用的矿灯必须加防爆套;干湿度必须符合要求;合理调整风门;最高温度不得超过35℃。
十二、库管员操作时,应做到无声、无尘、精力集中、严肃、认真细致,对安全工作切实做到预防为主、万无一失。
十三、矿火工品管理小组成员做到勤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
十四、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火工品发放清退制度
一、各单位对火药库的管理人员、放炮员要进行全面审查, 并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放炮员必须每年复训一次,时间不得少于6天,其余有关人员复训不得少于3天。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审核合格后,放炮员发给《爆破作业证》,库管员发给《爆材管理工》。
三、库管人员收发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交接手续,核实质量、数量后双方签字或盖章;火工品应由放炮员亲自持爆破作业证,到火药库办理领取退库手续,严禁他人代领、代退、代签字;无专用工具,库
装完好、封绳无缺,防治压坏,并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十、待报废的爆炸材料,必须单独记帐、分别保管、严禁混淆,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销毁处理工作。
十一、库房内不得存放无关物品,使用的矿灯必须加防爆套;干湿度必须符合要求;合理调整风门;最高温度不得超过35℃。
十二、库管员操作时,应做到无声、无尘、精力集中、严肃、认真细致,对安全工作切实做到预防为主、万无一失。
十三、矿火工品管理小组成员做到勤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
十四、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火工品发放清退制度
一、各单位对火药库的管理人员、放炮员要进行全面审查, 并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放炮员必须每年复训一次,时间不得少于6天,其余有关人员复训不得少于3天。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审核合格后,放炮员发给《爆破作业证》,库管员发给《爆材管理工》。
三、库管人员收发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交接手续,核实质量、数量后双方签字或盖章;火工品应由放炮员亲自持爆破作业证,到火药库办理领取退库手续,严禁他人代领、代退、代签字;无专用工具,库
管人员不得发放。
四、各生产单位,应根据所负责生产范围内各工作地点的变化情况以及各工作面现场实测的科学依据确定火工品使用量,安排专人填写火工品领料单,并建立各工作地点火工品消耗台帐。放炮员领取火药时,留存领料单一联,并记入火工品发放台帐。
五、放炮员在各工作地点,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数量使用火工品,放炮结束后,由当班的班组长签字核实消耗数量,每班结束后放炮员必须亲自到炸药库办理退库手续,严禁私自存放火工品。
六、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检查编号,并作全电阻检查(导通),将脚线扭结短路,不合格的不放发、对交回的剩余雷管也要重新作全电阻检查。
七、库管人员必须认真记好收发帐目,交接班时必须结帐,清点实物,办理签字交换手续。
八、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放炮管理制度
1、每一位放炮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放炮管理制度》规定领取雷管、炸药。
3、放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前后放炮母线必须
扭结成短路,放炮母线长度不得小于100米,弯巷不小于70米,采煤工作面不小于40米。
4、各地点放炮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撒水降尘,严禁一次装药分次放炮。
5、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安全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制”,警戒工作必须由组长亲自布置,清点人数。
6、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拒爆等情况,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处理。
7、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组长亲自撤回,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火工品管理奖惩制度
一、矿每月进行一次火工品安全大检查和火工品专业会议,会议记录齐全完整并形成纪要。
二、每半年组织一次火工品有关人员观看《煤矿爆破》影片和有关爆破录相,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作好记录,记录要清晰完整。
三、火工品装卸押运人员、司机、库管人员、警卫员、电雷管电阻检查人员、放炮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严禁不合格人员担任此项工
作,违者对有关领导人进行处罚。
四、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炸药或未进行电阻检查和编号的雷管,对直接责任人按违章进行处罚。
五、任何人对火工品都不得乱扔、乱放,不准擅自带到井上私存。
六、对发生爆破器材被盗、丢失或送人的,对责任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严格领、发、耗、退各环节的签字盖章手续,接触火工品的有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八、任何人不准携带矿灯和其它防爆灯具进入库房,违者罚进入者和库管员各300元。
九、井下火药库发放的三联单及库存台帐必须记录准确、清楚;火工品定期盘点,如果帐、卡、物不符要追查原因,同时对库管人员每人罚款100元。与前面章节重复
十、当班剩余的火药必须由班组长清点、填写数据并签字后,由放炮员交回火药库,否则,罚责任者100元。采掘工作面没有火药箱,罚单位负责人100元。损坏火药箱不及时修复者,罚款100元。放炮前,火药、雷管必须放入工作地点的炮箱内,分开存放并上锁,由放炮员看管;放炮后,由放炮员将剩余火药、雷管交回火药库。
十一、不按规程规定在地面、井口、井下运送火工品者,罚押运员每人300~500元。
十二、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电雷管编号制度
一、各单位所领取的电雷管,在使用前必须逐个进行电阻检查和出厂时的编号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否则不得发放使用。
二、雷管电阻和编号检查场所,必须具备齐全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检查记录。
三、电阻和编号检查室必须在各自专门的硐室内进行,并有明显的安全定员定量标志牌,作业面及地面必须铺有柔性材料。
四、开启电雷管不得用铁器进行,不得有火花产生,雷管的拆、捆把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五、对进行电阻检查的雷管必须进行登记,记清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编号、测定时间、测定数量以及废雷管。
六、电阻、编号检查人员以及其它接触火工品的有关人员和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七、雷管电阻实验必须使用防爆型的专用欧姆表进行。
八、在对雷管的电阻测定和编号检查结束后,必须对硐室内的杂物和操作台,地面上的石蜡层进行彻底清扫。
九、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十、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火工品及放炮奖罚制度
1、无检查证或无保卫科出具的有关证明,任何人不得随便进入库房,违者罚进入者和库管员各100~300元。库管员必须按岗位责任制度工作,若有一条违反时,罚款50元。
2、井下火药库发放的三联单及库存台帐必须记录准确、清楚;火工品定期盘点,如果帐、卡、物不符要追查原因,同时对库管人员每人罚款100元。正确使用手持机,因操作不当影响正常使用,对库管员每次罚款100元。
3、当班剩余的火药必须由班组长清点、填写数据并签字后,由放炮员交回火药库,否则,罚责任者100元。采、掘工作面没有火药箱或火药箱封闭不严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损坏火药箱不及时修复者,罚款100元。放炮前,火药、雷管必须放入工作地点的火药箱内,并分别存放且上锁,由放炮员看管;放炮后,由放炮员将剩余火药、雷管交回火药库,严禁将剩余火药、雷管存放在火药箱内交班,严禁私自藏埋或销毁,否则罚放炮员100~300元。
4、不按《规程》规定在地面、井口、井下运送火工品者,罚押运员每人300~500元。
5、放炮员不按《规程》规定放炮、装配引药、联线等,每次罚款50~200元。放炮前不按规定进行电雷管导通试验的,每次对放炮员罚款100元。放炮员“三小件”不全的,每次罚款100元。
6、乱扔、乱放、丢失火药者,按规定处理。
7、井下放炮封泥长度必须达到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每项罚当班组长、放炮员各100元。“一炮三检”手册记录不全的每次罚款100元。
8、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员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不安排人员站岗或警戒人员不按要求进行警戒,按严重“三违”处理。
9、 放炮母线达不到规定要求或用非标准线作母线者,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10、严格雷管编号制度,工作面空帮空顶或有危及安全隐患而未处理的,不准装药放炮,违者罚跟班区、队长、当班班长、放炮员各100元。
11、除迎头连线放炮时外,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状态,迎头装药由放炮员、班组长操作,否则罚责任人各100元;电雷管出库时未扭结成短路的,每发罚库管员50元;不扭结领走带出炸药库时,同时罚放炮员100元。
12、放炮前后必须将母线挽好、将母线两个头扭接成短路,否则罚款50元。
13、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拧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火工品销毁处理制度
一、对过期或质量有问题的炸药、雷管应进行检查,未定性前不得使用。
二、凡被列入报废范围的爆炸物品,必须有主管部门和保管人员按照报废登记表册进行登记造册,各交接环节必须有严格的文字手续。
三、待报废的火工品的库存量,炸药不得超过100公斤,雷管不得超过500发。
四、报废火工品,必须首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待申请批准后,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处理。
五、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火工品井筒井下运输管理制度
一、从地面向井下炸药库运送火药时,护送人员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做好运输工作的准备,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分运。
二、井筒运送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m/s。司机在起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三、在运送炸药和电雷管时,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箱内,车箱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其它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四、爆破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破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
五、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六、禁止将爆破材料在井口房存放,爆破材料下放到井底车场后,应立即运往井下炸药库,不准在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存放或逗留。
七、在井下运输爆破材料时,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果用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m。
八、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九、装有爆破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
十、在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在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但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辆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十一、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十二、在井下由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十三、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火药库防火安全保卫制度
一、库管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要求。
二、库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并熟记本工种的有关规定。
三、火药库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工具(灭火器、消防砂箱、防火锨、消防桶),并保证完好。
四、库管员必须按时上岗,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严格交接班制度,不准脱岗,不准打盹睡觉,不准酒后上岗。
五、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外来人员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或经公安保卫部门批准的介绍信方可入库,入库后先登记。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六、火药库严禁烟火,严禁将打火机、火柴等容易引起燃烧的物品带入火药库。
七、库房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必须将矿灯存放在库外指定地点,方能进入库内。
八、库房周围及库区内,无垃圾污物,排水沟及道路畅通。
九、库内通讯照明设施必须合格齐全,必须有防爆和接地设施。
十、应经常对爆破材料库或发放硐室内的抗冲击波活门、防火门进行维护,以保持完好状态。
十一、火药库内严禁存放易燃物品,每班清理纸箱、木箱等杂物,
并存放在指定地点。存放杂物处要有灭火器,存放的杂物要及时升井。
十二、库房的电话要完好畅通,库房内外通道畅通无阻,防止出现意外。
十三、不准任何人在库内从事与本库无关的工作。
十四、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火药库安全检查制度
一、由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组成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由安全科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组成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三、由通风科主管火工品安全的管理人员日常安全自查。
四、根据爆破材料安全管理状况,由当地公安部门、省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的不定期安全火工品专项大检查。
五、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爆破材料库安全管理设施的完好和使用情况;
2、爆破材料库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3、 爆破材料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爆破材料库安全保卫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爆破材料使用确认制度
一、消耗情况检查确认制度
1、炮掘工作面或其他爆破作业地点爆破材料的领取数量、实际消耗量由放炮员和班长负责检查、签字确认,剩余退库数量由放炮员、班长及火工品管理员共同签字确认。
2、放炮结束后,由施工单位的班长、放炮员负责检查作业地点的爆破情况,如出现瞎炮,按处理瞎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最终炸药和雷管消耗数量进行核查确认。
二、退库检查确认制度
爆破材料的退库工作由放炮员专门负责,其他人员不可代替放炮员承担退库工作,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放炮员退库工作必须执行以下程序:
1、放炮员在把爆破材料进行退库的同时,必须将材料领用单,材料消耗确认单,材料报废确认单,一并交火工品管理员,火工品管理员负责查实,并做好记录。领用单及确认单由火工品管理员统一存档备查。
2、完好的爆破材料由放炮员负责直接退库,退库的爆破材料由火工品管理员检查并签字确认,火工品管理员对雷管进行两次导通并记录。
3、损坏、破损,视为报废的爆破材料,在班长目视监督下,由
放炮员进行检查并确认,报废的雷管把脚线拧结在一起短路,报废的炸药应首先检查炸药内是否有雷管,如炸药内有雷管,放炮员在现场用专用工具取出,防止带有雷管的报废炸药进入药库,报废的爆破材料也必须交到井下火药库,并经火工品管理员确认,记录,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处理。
三、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爆破材料报废回收处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矿爆破材料领退库管理制度,放炮员必须将当班剩余的雷管、炸药退回火药库。
二、报废雷管、炸药退库,必须持有报废爆破材料退库前现场确认表,经火药库值班人员核实,确认无误后签字回收。
三、拾交雷管、炸药,按照《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执行。
四、报废雷管、炸药必须存放在专用壁槽内,建立专用台帐。物帐相符、帐目清晰、记录齐全。
五、火工品管理工严禁发放报废的火工品。
六、报废炸药达到100kg雷管达到500发时,及时上报矿,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集中销毁。
七、任何人严禁私自销毁爆破材料,报废雷管炸药必须及时由火
药库专门存放,按规定销毁。
八、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发爆器使用维修制度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对放炮器的使用维修管理,使职工养成遵章放炮的良好习惯,杜绝放炮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爆器的使用
1、必须使用新型双锁放炮器。
2、放炮器必须存放在地面专用橱内并上锁,由专人保管发放。
3、放炮器必须进行导通测量,测量合格后再放炮。
4、放炮员保管放炮器起爆钥匙,当班队长保管闭锁钥匙,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实行连锁放炮。
5、放炮时雷管必须采用串联接法。各雷管接线头严禁接地,以免消耗电流,出现哑炮。
6、放炮母线必须与接线柱接牢才允许放炮,母线与连接线之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确保放炮安全。
二、发爆器的保养和维修
1、电池短路电流不低于2.5A/只,否则应更换电池,严禁在井下打开外壳更换电池。
2、放炮器应在清洁、干燥、无硫化物处存放。
3、长期不用时应取出电池。
4、发现放炮器出现以下故障应及时维修:
测量灯不亮、开关拨到充电位不充电、充电时振动声音不正常,电容不充电、充电超过20秒ND不发光、刚充电发光管ND即亮、冲量下降。
5、维修中杜绝碰伤限流电阻的胶封引线,如有损坏及时更换和胶封。
6、维修时不得改变放炮器本安电路和与本安电路有关的元器件的电气参数、规格和型号。
7、使用和维修时,不得损坏放炮器上、下壳接触防爆面,如已损坏,严禁使用。
三、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爆破材料丢失的处理办法
1、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发现自己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丢失,或者被他人盗走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2、生产厂矿发现自己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丢失,或者被他人盗走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保卫部门。
3、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时,爆破工必须按《 规程》 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