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卫生组织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指南

世界卫生组织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指

引言 此WHO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指南的目的是为在人体进行生物医学研究而建立的、供全球采用的标准。它是以一些高度发达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欧洲共同体国家、日本、北欧国家和美国已颁布的规定为基础的,不可避免地在内容和侧重点上与这些国家的临床试验管理规定有所不同,但为保证道德上和科学上的完整性,临床试验所需满足的先决条件和应用的原则是相一致的。事实上,它已经为对此感兴趣的国家的临床数据的相互承认提供了一种正式的基础。为了WHO成员国在更广泛一致的合作中,使用本指南作为一种实用的管理工具,本指南已尽量保证与已经存在的国家法规与其他法规相容而无抵触。希望在进一步磋商的基础上,使WHO各成员国能正式接受本指南,为协调国际标准和促进药品国际间转移做出贡献。但是,它并不存在向各国已有的法规或要求提出非议或侵占的问题。它的目的只是提供一个国际上有效的补充标准。

本指南不仅论及研究者,也论及伦理审查委员会、药品制造商和其他的研究申办者以及药品管理当局。本指南,既为涉及人体的研究在科学上和道德上的完整性,也为有效的观察和对发现做出充分的记录提供了基础,不仅为积极参与研究的各方的利益服务,也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和安全,包括病人,保证研究者执行试验以公众利益为指导。 本指南特别希望被用于药物研究的各个阶段,即在产品注册之前和注册之后,它的全部或部分也可用于一般的生物医学研究。本指南为主编们决定是否接受要发表的被报告的研究提供一种支持,尤其是对影响药物注册的任何临床研究提供支持。更重要的是,本指南为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人和新培养的医师提供了一种教育工具,他们应该熟悉之。

术 语 以下为本指南中术语专用的定义。在其他文件中它们可以有不同的涵义。 [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

指在接受一种药品治疗期间发生的任何不良的医疗事件,但不一定与该治疗有因果关系。

[不良反应](Adverse reaction)

指对一种药物的反应,对人体是有害的,非意求的,可能出现在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改变生理功能的正常剂量时。在临床试验中,由于用药过量、滥用、成瘾或与其他任何药物的相互作用而引起的损害,应被视为一种不良反应。 [稽查](Audit)

指由不直接涉及试验的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系统性检查。以判定试验的执行是否与已同意的试验方案相符,报告的数据是否与试验单位内的记录一致,例如病例报告表内的记录或报告的数据是否与病案或其他原始记录相一致。 [病例报告表(CRF)](Case report form)

指按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的一种文件。用以记录每一名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的数据。应采用能保证信息保存、保留和回收,以及便于核实、稽查和视察的方法来收集数据。

[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

指任何在人体,不论是在病人或在健康志愿者身上所进行的药品的系统性研究。意在揭示或证实试验药品的作用,和(或)检出其任何不良反应,和(或)试验药品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为确定其疗效与安全性。

临床试验通常分为Ⅰ期至IV期,各期间不可能绝对划清界线,在细节和方法学上也有所不同。各期的定义(简要的),以其与药物的临床发展相关目的为基础,设定如下。

①Ⅰ期 是一种新的活性成分或新的配方对人体进行的最初试验,通常在健康志愿者中进行。其目的是建立此活性成分对人体的安全性的初步评价,是对其药效学和药代动力学的首次概括。

②Ⅱ期 这些治疗目的明确的试验的目的是证实药物的疗效和评价其短期治疗的安全性。试验常在有限数量的此活性成分拟治疾病的病人中进行,是在Ⅰ期后的阶段,采用对照试验(即安慰剂对照)设计。此期还旨在定出合适的剂量范围和疗程,(如可能时)阐明量效关系,并为设计更广泛的治疗试验提供最佳的背景资料。

③Ⅲ期 在较大的(也可能不同的)病人组中进行的试验,其目的是衡量活性成分的短期和长期安全性与疗效,以及评价其总的和相对的治疗价值。对任何频繁出现的不良反应都必须加以研究,产品的特殊性也必须探查(即临床相关的药物相互作用,引起差异的因素如年龄等)。试验设计最好是随机双盲的,但也可以采用其他设计方法,如长期安全性研究。通常,试验的条件应该尽量与正常应用的条件相近。

④Ⅳ期 药物上市后做的试验。Ⅳ期试验是针对产品被批准上市的特征而进行的。通常采用上市后监察方式来评价其治疗价值或治疗策略,试验方法可以不同,但Ⅳ期研究应该采用与上市前研究相同的学术和道德标准。对一个已经上市的产品,若试验目的是研究新适应症、新给药方法和新的复方制剂,该试验通常被视为新药品试验。

[参比产品](Comparator product)

在临床试验中用作参比的药品或其他产品(包括安慰剂)。

[保密](Confidentiality)

保密受试者的隐私,包括他们的身份和所有病史。

[合同](Contract)

指由研究者或研究机构与申办者签字并署明日期的一种文件。陈述在财务方面和责任的委派或分配方面的任何协议。试验方案如包括上述内容,也可作为合同。

[合同研究组织(CRO)](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

一种科学机构(商业性、学术性等)。申办者可委托它进行某些工作和任务。任何这类委托都应做书面规定。

[出路治疗](Escape treatment)

补充治疗用以缓解受试者在临床试验中所研究的疾病引起的症状。出路治疗常在安慰剂对照试验中用,以减轻疼痛。

[伦理委员会](Ethics committee)

一种独立实体(一种审查委员会或部门,为机构性、地区性或全国性的),由医学专业人员和非医务人员组成,其职责是证实在一个具体试验中受试者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人权受到保护,从试验的一般道德出发,而提供的公众保证。伦理委员会的组成与运作应使其任务的实施无偏向,也不受进行试验人员的任何影响。

[总结报告](Final report)

指试验完成后的一份详尽的总结,包括试验(包括统计学的)方法与材料的描述、结果的陈述和评价、统计学分析,以及一个鉴定性的、道德上的、统计学上的、临床上的评价。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Good Clinical Practice)

是临床研究的标准,包括试验的设计、执行、监查、终止、稽查、分析、报告和研究资料,保证试验是科学的、符合道德标准的,也保证用于诊断、治疗、预防的产品的临床特性被正确地记录。

[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作为药物质量保证的部分,确保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符合其意向用途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标准。在本文件中提到的GMP应适用于当前的WHO GMP指南。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

是受试者志愿参加一个特定试验的证明,要有书面证明。在受试者了解有关试验的所有相应的信息,包括研究意义和目的、可能的收益、危险性和不便,可能采取的替换治疗,以及与当前修订版赫尔辛基宣言相符合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之后,方可获取知情同意。

[视察](Inspection)

是官方进行的一种检查(检查试验的执行情况,包括质量保证、涉及的人员、申办者代表),目的是证明是否遵循药品临床试验规范,如本文件所述。 [研究者](Investigator)

一位对试验与试验中受试者的权利、健康和福利负责的人员。研究者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人员来负责医疗或口腔的治疗和决策。

[研究性标签](Investigational labelling)

特别为用于一项临床试验的试验用药品贴标签。

【试验用药品】(Investigational product)

指在一项临床试验中被试验或用作参比的任何药品(见定义)或安慰剂。 [研究者手册](Investigator's brochure)

为研究人员准备数据资料的汇编,包括试验药品在临床试验开始前已知的所有有关资料(包括化学和药学的数据资料、对动物和人体进行的毒理学、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数据)以及先前临床试验的结果。应该有足够的数据资料来说明将

要进行的试验的设计、规模和持续时间的合理性,并评估可能的安全性和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如有新的数据,本手册必须及时更新。

[监查员](Monitor)

由申办者或CRO公司指定的对其负责的人,其任务是监查和报告试验的进程和核实数据。

[病人或受试者档案](Patient/subject file)

医院病案、会诊记录,或特殊的受试者档案,以核实病例报告表中的资料,以及在必要时使之完整或改正。对这些文件应用和咨询的管理条例必须受到尊重。

[药品](Pharmaceutical product)

任何具有治疗、预防或诊断效用的、意图改变生理功能的和适合人服用的剂型中的物质或多种物质的复合。

[主要研究者](Principal investigator)

多中心试验中起协调作用的研究者。

[试验方案](Protocol)

书面文件。述明试验的背景、理论基础和目的,描述试验的设计、方法学和组织,包括统计学考虑,以及试验执行和安排的条件。试验方案必须由有关的研究者或研究机构和资助者署明日期和签字。它有时也能起合同的作用。

[关于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 relating to trials) 已经建立的系统、过程及质控步骤,以保证试验的执行和数据的生成符合临床试验规范。这包括将要遵循的规定如道德和专业行为、标准操作规程、报告及专业人员的资格。

[原始数据](Raw data)

原始数据指在一项临床试验中为重构和评价试验所需的所有原始观察、临床发现或其他活动的记录或经证明的复本。这些资料包括实验记录、备忘录、计算与文件、自动化仪器记录的数据、经证实的确切的复印件或缩微胶片等。原始数据也包括摄影负片、缩微胶卷、磁性媒体等。

[严重事件](serious event)

是指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死亡、需住院诊治、延长住院时间、长久或明显的伤残或功能丧失,或威胁生命的事件。

[伸办者](sponsor)

指对一项临床试验的开始、管理和(或)财务负责的个人、公司、机构或组织。如一名研究者独立地启动一项临床试验,并对之负全部责任,此研究者也担任了申办者的任务。

[标准操作规程(SOP)](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指临床试验管理的标准的、详细的书面指导。SOP提供一个总的框架以使试验功能、试验操作能有效地执行和完成,一如本文件所述。

[受试者](Trial sweet)

试验的对象可以是:①志愿参加试验的名健康人;②与试验用药品无关的人;③与试验用药品有关的人(常为病人)。

上述人员参加于一项临床试验中,作为试验药物的接受者,或作为对照药物的接受者。

[证实](Validation)

是一个行动,根据GCP原则,证明试验的任何程序、过程、设备、材料、活动或体系确实导致了预期的结果。证实也包括所用的软件/硬件。

[数据证实](Verification/Validation of data)

为证实总结报告中的数据符合原始观察而采取的程序。此程序适用于原始数据、复印件或电子病例报告表、计算机打印件、统计分析和表格。

[见证](Witness)

一名独立见证人是一位公正的人,不受涉及临床试验人员任何方式的影响,在知情同意过程中给予帮助和记录口头同意,并在记录上签名和署明日期。

1.临床试验的规定与必要条件

1.1试验的正当理由

任何人准备在人体进行一种药物的试验时,重要的是要充分考虑到一个特定临床试验的特殊目的和问题,其选择的解决办法必须在科学上正确和道德上正当。

1.2道德原则

任何以人类为对象的研究都应该遵循《赫尔辛基宣言》现行版本中包含的道德原则,并尊重由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协会(CIOMS)公布的现行版本的涉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道德指南所规定三项基本道德原则,即正当理由、尊重人、善行和非恶行,以及研究进行所在国的法律与法规,无论何者都应最大程度保护受试者。所有涉及和从事任何临床试验的人员必须充分熟悉并遵循这些原则。

1.3试验用药品

提供一种药物的可能安全性和最后用于临床的有充分证据的临床前研究资料是临床试验的必要先决条件。有关生产工艺和从实际产品的试验获得的数据应该确定产品质量合适,可供将要做的临床研究使用。药学的、临床前的和临床的数据必须适合于试验的相应期,其支持数据的多少应与提议中试验的规模和周期相

应。此外,在其他地方,先前做的或正在进行中的临床试验收集的安全性和疗效方面的汇编资料对计划和进行以后的试验是至关重要的。

1.4研究者与试验单位

所有研究者都应有适当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以担任一项被提出的研究。试验之前,研究者应该与申办者在试验方案、监查、稽查、标准操作规程、和试验相关的职责分工方面达成协议。

试验单位的后勤与场所应与试验安全有效执行的需要相符。

1.5法规要求

临床试验执行的所在国应该有这些研究赖以执行的法规。涉及一项临床试验的各方应该完全遵从已有的国家法规或要求(例如申请、试验方案修正版、不良反应报告、通知伦理委员会)。在法规尚缺如或需补充的国家,主管的政府官员可以部分或全部指定本指南作为进行临床试验的基础。本指南的采用不应阻止其改变所在国家的管理法律。若所在国的法规或要求比WHO指南更为严格,本指南的应用不应超越已有的国家法规或要求。

2.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应该按照研究者与申办者协议签字的试验方案进行。此后任何需要的改变同样必须经研究者与申办者协议签字作为增补。

试验方案及其附件或增补应该阐明试验的目的与所用的程序;提出必须以人体为对象进行的理由;任何已知危险性的性质与程度;建议适用于试验的人群,确保受试者签知情同意书前充分了解试验的方法。

试验方案及其附件或增补应该在科学上和道德上得到一个或多个合适地组成的、不受研究者和申办者影响的审阅集体(机构审查委员会、同行审阅委员会、伦理委员会、药品管理当局)的赞同。

试验方案中所包含的其他重要条款见《一项临床试验试验方案中包含的项目的样表》。

3.试验受试者的保护

《赫尔辛基宣言》中规定受试者的个人完整性与福利应在执行一项临床试验中涉及的各方以及审阅试验方案时要首先关注,但研究者的最终责任是必须考虑试验的科学性。

3.1《赫尔辛基宣言》

现行修改版本的《赫尔辛基宣言》是临床试验道德方面的基础,所有从事人体试验的研究者必须熟悉和遵循。任何例外必须有正当理由并在试验方案中述

明。只有伦理委员会和受试者志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能独立提供对受试者的保护。

3.2独立的伦理审查会或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工作目的是保证参与试验的受试者的权利和福利受到保护,并提供公众保证,特别在预先阅读试验方案时。伦理委员会的工作由《赫尔辛基宣言》所指导,并受国家的和其他有关国际规章的约束。

伦理委员会的建立与运作应保证执行任务时无偏向,不受研究者的任何影响。伦理委员会应该以公众认可的政策和程序作为工作基础,应该包括授权建立此委员会的当局,选出的委员会成员、人数及其资格,规定审阅内容、干预的权力,以及保持其工作的记录。会议的次数,及如何与研究者(或)和申办者相互协调也应予规定。

对于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包括附件)和获得受试者书面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合适,申办者和(或)研究者必须咨询有关的伦理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对研究的伦理道德有执行的责任,因此,必须将所有后来增补的试验方案、试验中出现的可能影响对象安全或试验中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告知伦理委员会。如要对试验的伦理方面作再评估,应征求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如对试验方案改变或新信息的重要性有疑问,应咨询伦理委员会。

在伦理委员会发布其对试验程序的赞同意见并书面记录在案之前,受试者绝不能进入试验。伦理委员会应在一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发出其意见或建议,清楚确认该试验试验方案、详细列出研究过的文件细目,并签署审阅日期。还应附有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名单,包括其专业状况。

伦理委员会在接到一份临床试验的提交之后应考虑以下各点:

①以委员会可得的足够报告为基础,对提议进行试验的研究者按其资格、经历、下属人员配备,及已有的设备条件等考虑接受的可能性。

②试验方案的合理性,包括研究的目的,对预见危险性的评价和对受试者的利是否大于弊的判断,试验方案设计的有效性,即在受试者受到最小的危险情况下获得预期的结果。

③招募受试者的方法,提供必要的、适当的、信息的方法和获得知情同意书的方法。一旦受试者为等级结构的或易受损的人群中的成员,委员会应对此特别注意(见3.3)。

④信息的充分性与完整性。给受试者、其亲属、亲友、监护人,以及必要时合法代表的信息应以上述人员能懂和能理解的文字书写,并必须将其定稿递交伦理委员会。

⑤如有受试者死亡、受损失,或损伤的情况与临床试验有关,给予补偿或治疗的条款,以及为研究者和申办者的责任而支付的任何保险或赔偿的细节(见

5.9)。

⑥按当地法律与法规要求,申办者给管理部门、研究者及有关受试者报酬或补偿的适当范围和方式。

⑦是否接受对试验方案的修正,因修正可能会影响受试者的安全性或试验的执行。

3.3知情同意

在每一个临床试验中应实施现行版本《赫尔辛基宣言》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协会(CIOMS)的涉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道德指南中的知情同意原则。 ①在可能时应该用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以受试者能懂的文字语言给予信息。不应迫使受试者参加试验。必须给受试者、其亲属、监护人,或必要时其合法代表以充分的机会来询问试验的详情。应说清楚该试验是一个研究过程,参加是自愿,受试者拒绝参加或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退出都不会损害其权益。必须容许受试者有充分的时间根据其健康或疾病状况来决定其是否愿意参加。

②必须使受试者明确和答应,在由正当被授权者或有关当局做监查、稽查、视察时个人的资料会被检查,受试者参加试验及其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应视为机密不宜公开。此种原则可随各国法律和法规有所不同。

③受试者必须获知,由于参加试验而一旦受损伤,相应保险、其他补偿步骤和治疗的信息。

④如果一位受试者在充分和全面了解试验内容(包括研究的目的、受试者或他人预期的受益、可能随机分到治疗组或安慰剂组、可能遇到的危险和不利如侵害、适当采取另一种已知医学治疗并解释之)后,答应参加研究,这一同意应该适当地记录在案。同意必须按当地法律由受试者签字并署明日期,或由一位独立见证人记录受试者的同意。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要告知受试者,签字即证实了同意是以所给予的报告资料为基础,受试者可以自由地决定参加试验,在法律和道德上是公正的,受试者在任何时候有权退出研究而毋需提出任何理由。然而,当退出的理由与不良事件有关时,应通知研究者。

⑤对有等级结构的一组人中的成员,例如医学生、药学生和护校学生、下属的医院和实验室人员、制药工业的雇员和武装部队成员,应给以仔细的考虑以保证同意的自由。当志愿者加入试验的愿望是受不正当因素的影响,如期望从试验中获取好处,或来自等级结构高级成员的报复反应时,应拒绝他们参与试验。对另一些志愿者应仔细考虑是否让他们人组,包括不治之症病人、需家庭护理的人、失业者或穷人、急诊室病人,有些少数民族、无家可归者、流浪者和难民。如此类人员是招募一项临床试验人群的一部分,伦理委员会应仔细考虑其知情同意过程的适当方式。

⑥若受试者无能力表达个人的同意(例如儿童、神志不清或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或伤残者),而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或研究者认为受试者的参加会促进其幸福及利益,这些病人是可以进入一项试验的。如当地法律和法规允许,其法律承认的代表若认为受试者参与试验有利于其幸福和利益而表示同意,他必须在同意书上签字并署名日期。如果不能获得同意的书面材料,见证人表示口头同意,这一事实必须由研究者书面述明理由。

⑦对一项非治疗性的研究,受试者即使不能直接受益,也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⑧必要时,受试者应该有机会从适当的人员处获得进一步的信息、医学建议或出路治疗。

⑨试验期间,研究者应尽早让受试者知道可能与他们有关的任何信息。 ⑩受试者应知道什么情况下,研究者或申办者会终止其参加研究。

3.4保密

研究者应建立研究数据保密的安全保证,如在现行版本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协会(CIOMS)的涉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道德指南中所述(见3.3)。

4.研究者的职责

4.1受试者的医疗照顾

对受试者参加试验期间适当的和安全的医疗照顾负有责任;研究者须保证在试验之后一段时间内继续维持适当的医疗照顾和有关的随访步骤,这一段时程取决于疾病、试验和干预的性质。

4.2资格

研究者应具备以下资格:

①具有符合当地法律和规定的资格与能力,以最新的履历和其他证书为凭据。医学或牙医的照顾和决定必须由一位临床上有能力的合法行医或牙医的人作出。 ②有试验方案所定的医学领域的良好知识和经验。

③有临床试验研究方法的经验,或能从有经验的同行那里得到科学上的支持。

④熟悉已有的相关资料和文献,以及申办者提供的所有信息。

⑤有人力、物力保证为试验的正确执行而负完全责任。

⑤了解并遵守国家法规、法律和伦理要求。

4.3受试者的选择

研究者负责确保公平地选出适当数量的合格受试者。为能获得足够数目的受试者,取得其他医师的合作可能是极为重要的。

为评价受试者足够入选率的概率,前瞻性地决定或逐一核查受试者是否合格是有用的,研究者应根据试验方案复核受试者能否入选。

受试者的私人医生应知道病人参加试验的情况。

4.4对试验方案的依从性

研究者应该与申办者协议并签署试验方案或其他述及试验方案协议的文件,书面确认他(她)已阅读和清楚试验方案与临床试验规范,并会遵照试验方案和GCP要求进行工作。

研究者对是否严格遵循试验方案负有责任。没有申办者同意,研究者不能对试验做任何改动,除非必须消除对受试者有明显的和立即的冒险或危险。任何改动应该以试验方案增补的形式,附录于原始试验方案,并由研究者与申办者签署。有关影响受试者安全或试验执行的增补应送呈伦理委员会(见3.2)和药品管理当局,只有经其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为保护受试者安全,研究者可采取任何判断措施,不论该措施在试验方案中是否述及。但采取的任何措施必须书面记录。

4.5告知受试者和知情同意

研究者负责给受试者提供足够的信息。应该遵循当前版本的《赫尔辛基宣言》和由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协会发布的涉及人类对象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当决定所提供信息的性质和范围时,应考虑提供试验药品的性质的发展阶段和研究的复杂性。

应该用当地语言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提供信息。在试验方案中应述明如何记录已给的信息、信息在何时、由何人提供。

应该按3.3中所载明的原则取得知情同意。

作为提供给受试者信息的一部分,研究者应提供受试者并鼓励他们带着关于他们加入试验的报告,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能帮助他们的联系人的资料。

4.6试验用药品

研究者应该完全熟悉试验用药品的性质、作用和安全性,包括试验前的数据,正如研究者手册中或文献中所载。研究者应该知道在试验过程中出现的所有与药品有关的新数据。

4.7试验单位、设备和工作人员

临床试验必须在能保证受试者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单位的选择取决于药物发展的阶段和潜在的危险。试验单位必须设施齐备,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足够

的医生、医生助理与办事人员来支持试验。所有实验室测定均应核实,GCP原则遵守情况应被观察到。

应该有对付所有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的设备。

研究者应保证他(她)有足够的时间来进行和完成试验,不因其他任务或试验而抽走必要的人员、物力与设备。

研究者应向所有与试验有关的工作人员提供合适的信息。

研究者应该按已有的法规通知当地医院(医务、管理)管理部门并取得其对试验的批准。

4.8通知或提交药品管理当局

研究者、申办者,或两者相联合,应按国家法规所规定,将试验通知药品管理当局并获得其批准。研究者应该保证任何递呈必须是书面的,注明日期和包含足够的信息以认定该试验方案。

4.9伦理委员会审阅

在试验开始之前,研究者必须保证提出的试验已经过有关的独立的伦理委员会的审阅并书面同意(见3.2)。任何向伦理委员会的递呈及其接收均须书面记录,注明日期,并包涵足够的信息以认定该试验方案与其他递呈的文件。

4.10严重不良事件或反应

按国家法规所规定,研究者有责任在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反应时向卫生当局、申办者,以及可行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用书面形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护受试者的安全(见7)。

4.11财务

研究者与申办者间的关系(如经济支持、酬金、荣誉性支付等)必须在试验方案或合同中书面述明。合同应备管理当局和伦理委员会索查。

4.12监查、稽查、视察

研究者应接受和得到监查员定期访视,并接受其提示(见6)。此外,研究者应该接受当局和申办者所派人员为质量保证而作的稽查及(或)视察。

4.13记录保存与数据管理(见8)

4.14试验用药物的管理与清点(见10)

4.15试验的结束和总结报告

若试验提前结束,研究者必须报告药品管理当局、伦理委员会,可行时也报告申办者。必须书面述明中止的理由。

试验完成后,必须起草一份总结报告,递呈管理当局。按当地法规,报告应由并由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以证明责任和证实数据。

4.16研究者-申办者

在临床试验中5.申办者的职责

申办者常为一个制药公司,但也可以是一个个人,一名研究者,一个独立机构或组织,发起、资助、组织和监督一项试验的执行。若申办者为一个外国公司或组织,应该有一个当地代表按国家法规所规定来执行他的责任。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申办者提供试验药品及对照品(任何时候),以及足够的信息以支持这些产品的安全使用。此外,申办者负责通过选择合格的研究者,提供试验方案,保证遵从试验方案,建立试验相关的责任与分工,为管理临床试验提供程序与人员,记录保存与数据管理,监查,和质量保证等,来保证试验按科学原则和GCP标准执行。申办者最后还负责遵守相应的法律、伦理和法规要求(尽管当地法规可能规定了某些活动为研究者职责),并按当地法律与法规为试验相关的伤害提供补偿与赔偿。

5.l选择研究者

申办者负责选择研究者,要考虑试验单位和设备条件的合适性和可用性,要确定研究者的资格,以及整个研究期间研究者是否有时间进行试验。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5.2职责分工

申办者负责与研究者协议分派试验方案相关的职责(即数据处理、破盲、统计管理、准备试验报告、及准备向伦理委员会、管理当局和任何其他要求的审评实体递送资料)。此协议应在试验开始前以书面形式确认(试验方案、合同、或其他文件)。

申办者可以将任何或全部契约的责任转移至一个科学实体(商业的、学术的,或其他),或一个合同研究组织(CRO)。任何这种转移应该书面载明。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5.3遵从试验方案与程序

申办者负责确保研究者同意遵从试验方案和GCP执行试验,并接受对数据记录(即病例报告表、CRF)的监查、稽查与视察。申办者与研究者必须在试验方案或另一份文件上签字以证明这个同意。任何增补应在其实施之前由申办者与研究者协议并签字,这种协议应该记录在案。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或试验执行的增

补应由研究者,合适时直接由申办者递送伦理委员会(见3.2)。申办者应提供增补的正当理由。需要时,增补应递送药品管理当局。增补只有在获得所有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果此过程所引起的耽搁不会对受试者产生明显的即刻伤害或危险。

5.4产品信息

作为计划试验的先决条件,申办者负责向研究者提供有关试验药品,适当时包括对照品,有意义的化学的或药学的、毒理学的、药理学的和临床的数据(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中试验的数据)。此种信息应是正确的,并足以证明试验的性质、规模和期限是正当的。此外,申办者应使研究者对试验期间发生的任何有关的新信息引起注意。

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申办者负责准备和向研究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中必须包含所有的有关药品的信息,如有新信息,必须随时补充及/或更新。

5.5安全性信息

申办者必须及时向研究者提供在试验期间得到的最近的相关信息,包括安全性信息,必要时保证由研究者通知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管理当局(见7)。

5.6试验用药品

申办者负责提供有充分特征和正确编码与贴标签的试验用药品,此类药物按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原则制备。为防止药品变质应适当地包装,保证盲法程序(适用时),并应有合适的研究性标签。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必须保存每批药物的足量样品和一份分析和特征的记录供参考,以至在必要时一个独立的实验室能复核试验药品如质量控制或生物等效性。

被提供的试验用药品数量的记录必须记录批号或序号以便保存。申办者必须确保研究者在其单位内能够建立一个适当和安全管理、储藏、使用、回收(给研究者或申办者)、合适时销毁试验用药品的系统。

5.7试验管理与数据管理

为了指导、督察数据管理和核实、统计处理,以及试验报告撰写,申办者应任命合适的个人和(或)委员会进行此工作。

5.8标准操作规程

考虑到临床试验的数量和规模,建议申办者建立书面的标准操作规程议以符合GCP。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5.9对受试者和研究者的补偿

按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申办者应对试验中发生损害或死亡事件的受试者提供适当补偿或治疗,向研究者提供补偿(包括法律上和经济上的担保),但由于医疗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要求除外。

5.10监查

申办者必须任命合适的和训练有素的监查员和临床研究支持人员,并保证他们接受继续培训以保持知识更新和熟练。

5.11质量保证

申办者应该建立一套或数套质量保证体系(包括独立的稽查)以确保试验的执行,数据的产生、文件证明、报告的记录符合试验方案和GCP标准以及有关法规要求。如 12中所规定,这个体系的运作应该不受试验的研究者或监查者的影响。

5.12研究报告

申办者负责准备一份符合规章的全面的总结报告并使之获得批准,不论试验完成与否。按管理当局的要求,申办者必须递呈任何最新安全状况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5.13不良事件管理

申办者应为临床试验提供不良事件报告表。申办者必须与研究者一起及时地考虑所有严重不良事件,并采取必要的合适措施以保证受试者安全;按有关的国家规定向有关的当局报告这些事件(见7)。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5.14试验中止

如申办者决定提前终止试验,则申办者负责将上述决定及终止的理由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有关当局。

如研究者又是申办者,他(她)负有相应功能的责任。

6.监查员

监查员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环节,由申办者任命。确保监察充分进行所需的监查员人数取决于试验的复杂性和涉及的中心的类型。

监查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试验的进程,保证试验执行和数据管理符合试验方案、GCP与有关的伦理与规章要求。监查的职责包括控制对试验方案的遵从,保证正确完全地记录和报告数据,确认所有受试者在进入试验之前已取得其知情同意并有记录。任何不应该的试验方案偏离或违背GCP原则都应迅速向申办者和有关的伦理委员会报告。

监查员应该遵循一套预先规定的书面标准操作规程。监查员的责任是监查试验的进展和保证按照试验方案执行和报告。应该保存一份监查员访视、电话访问和写信给研究者的文字记录。

6.1监查员的资格

监查员应经适当训练,充分知悉试验用药品的所有方面、试验方案及其附件和增补的要求。监查员应有适当的医学、药学和(或)科学资格,以及临床试验经验。一名监查员的最合适的资格将取决于试验的类型和研究的产品的类型。

6.2试验前评估

在试验前监查员应评估试验单位以保证各种先决条件(包括实验室、设备、工作人员)适于试验要求,以及在试验期内有适当数量的受试者人选。

6.3试验单位访视

监查员应该在试验前、中、后访视研究者,对试验方案的依从与数据管理是否符合已定的标准操作规程(SOP)进行评估。

6.4人员培训与依从性

监查员应保证所有在试验中协助研究者的人员已经了解试验药品的信息,并将遵从试验方案的各细节。

6.5数据管理

监查员应协助研究者向申办者报告试验中的数据和结果,即提供对完成病例报告表的改正步骤指导,以及提供数据核实。(见8)

6.6病例报告表

监查员应保证所有的病例报告表正确填写,与原始观察一致。对任何错误或遗漏应与研究者一起弄清,并在病例报告表上改正和作解释。建立一套程序即研究者用签名、姓名缩写或类似的方法来鉴定病例报告表的准确性。所有保证病例报告表准确性的程序必须贯彻于试验过程的始终。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6.7试验用药品

监查员应证实药物储藏、分发和收回的过程都是安全的、恰当的和正确登记的,与当地法规和试验方案相符。

6.8联系

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监查员应促进研究者与申办者之间的联系。当研究者要报告不良事件或咨询试验相关事务时,应该随时可以找到监查员或其他由申办者指定并为研究者所认识的负责人员。

6.9遵从法规

监查员应在任何必须的通知或申请步骤中协助研究者。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6.10监查员报告

监查员应在每次访视研究者后,或在所有有关的电话访谈、通信或与研究者的其他接触之后,向申办者递送一份书面的监察员报告。报告应包括所发现的情况及任何采取的行动。

7.安全性监察

7.1管理与记录

研究者必须按照本指南中4.1和4.3中保证受试者的安全。这包括发生任何不良事件时给子尽可能好的照顾,以及判断不良事件的原因。

在试验过程中,须仔细监测不良事件的发生,并详细记录。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试验方案应该清楚地载明不良事件监测的方法。也应载明处理措施,对发生意想不到的毒性反应的受试者,保证及时减低剂量或终止试验。试验方案也应描述研究者和申办者如何掌握和分析此信息,他们相互报告的责任和向管理当局报告的责任。申办者应提供不良事件报告表。

应考虑特别监测委员会的需要。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7.2报告

①法规 在报告不良事件的要求方面各国法规不一。对严重事件则必须尽快报告。国家法规可能要求申办者和(或)研究者向管理当局与伦理委员会报告某些类型的不良事件或反应(例如,严重的、以前不知道的等)。如有需要,所有这些报告应该附有一份对原因、对试验和将来药物应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要避免重复报告。

②研究者 研究者必须如试验方案所指明和遵从国家法规立即向申办者报告并向管理当局及伦理委员会报告严重不良事件。正常情况,与药物应用相关的不良事件必须在指定限期内向管理当局报告。

研究者递送给药物管理当局的不良事件报告应该包含受试者身份资料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即在试验中给每一病人指定的特殊编码号)。

研究者向申办者报告不良事件时,为保护病人的保密权,不应报告受试者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址。应该在报告中用给受试者指定的特殊编码号,研究者要保留此编码,以便于申办者和管理当局以及任何可能有价值的医学随访。应写明报告此不良事件的研究者的姓名。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试验完成或终止后,所有记录的不良事件应在总结报告中列表、评价和讨论。 ③申办者在试验进行期间,按国家法规要求申办者负责向当地卫生管理当局和涉及同一药物的临床试验中的其他研究者报告不良事件或反应。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由于管理当局采取行动使同一药物的任何试验停止,或由于安全性原因从市场撤回这一药物时,申办者应尽早向研究者以及向国际和国内的药品管理当局报告。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申办者应根据需要增补研究者手册以保持更新不良事件的描述,以及包涵任何其他有意义的新安全性信息。

8.记录保存与数据处理

记录保存和数据处理的目的是有效和正确无误地将从受试者身上收集到的信息转化为能用于报告中的数据。

应记录数据处理的所有步骤以确保逐步回顾性地评估数据的质量和研究的成绩(稽查文件跟踪概念),一些方法需采取文字形式如用清单和表格载明采取的行动、日期和负责人员详情,数据资料的保存和管理的责任分工应在试验方案中注明或在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有书面的协议。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数据完整性的一个基本方面是有关治疗分配中"盲法"的保护。这要在所有数据处理的步骤中维持。直到正式决定破盲之时刻。

如采取电子数据处理,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如"口令"和所有有关工作人员书面保证等以保证数据库的保密性。必须为数据库的维修和支持程序做出规定。

8.l研究者的职责

①研究者负责保证观察与发现均正确和完整地记录于病例报告表内,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并由在试验方案中指定的负责人员签字。

②如试验数据直接输入计算机,则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输人数据的有用性,这包括一份经签字和署明日期的打印件,以及事后的记录。应有效地详细地记录计算机系统的使用及更新的情况。

③所有在病例报告表上或另外在硬拷贝原始数据中的改正都应以不搞混原始输入的方式进行。必须由研究者在改正数据中插入改正理由、日期和签名。若用

电子数据处理,则应由核准的人员在计算机上输入或改正数据,也应有改变或删除的记录。

④如在处理中数据有变动,此变动必须有文件证明。

⑤有正常参考范围的实验室数值应该记录于病例报告表中或附在上面。超越临床可接受的参考范围以外的数值或与以往数值有重要差异者都应由研究者加以评价和评论。

⑥试验方案要求之外的数据可以出现于病例报告表上,并作为额外的发现清楚地记录在上面,同时附有临床意义的解释,其意义应由研究者予以描述。 ⑦测量单位必须述明,单位的转换必须始终写在书面上作为指导。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⑧研究者应同申办者或监查员一起草拟试验的总结报告并签名。

⑨在国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研究者应该一直保留一份保密记录,以便于查明参与试验的受试者的身份(受试者身份编码)。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8.2申办者与监查员的职责

①在应用电子数据处理时,申办者必须采用经证实的、无错误的数据处理程序,并有相应的使用书面作证。

②必须由监察员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忽略和丢失数据或前后矛盾。如果一台计算机能自动指示丢失的数值,情况会更清楚些。

③当采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或遥控电子数据输入时,必须有这种系统的标准操作规程。应该设计这种系统以容许在负载后校正,这种校正应该保存在一个稽查档案内。

④在处理数据时申办者必须最大可能地保证准确性。如果数据在处理中变换,则必须有书面作证,并对方法核实。应该经常打印数据,并与原始观察和发现记录作比较。

⑤申办者必须用一种确切的编码来识别所有输入的有关于每一名受试者的数据。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⑥申办者必须保留一份授权改错的人员名单,并用适当的安全系统来防止他人接触数据。

8.3数据的存档

按国家法规规定,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一定期限内,研究者必须保存受试者的身份编码以备医学随访,包括被延长的毒性反应的随访,必须保证受试者姓名、受试者试验身份编号、药瓶编号、治疗方案和CRF是一致的。 病案和其他数据资料必须按当地规则的要求为医院、单位或个人保存一段时间。申办者或药物的所有人必须采取适当的管理为将来的参考以一种便于回放的形式将属于试验的所有其他文件保留。如存档的数据可以保存于缩微胶卷或电子记录上,当需要时,可以提供硬拷贝。

试验方案、证件、批准书和所有其他与试验有关的文件,包括满意的稽查和视察过程的证明,都应由申办者保存。不良事件的数据必须始终包括在内。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当有关当局需要时,应能提供所有的数据和文件。

9.统计与计算

试验前和整个试验过程中,需要一名有资格的生物统计专家参与试验方案和CRF的设计,参与完成总结报告并公布结果。

申办者与研究者协议统计工作应在何处由何人进行,并记录在试验方案中,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方案中应明确统计负责人。

9.1实验设计

一项临床试验的科学完整性和产生数据的可信性首先取决于试验的设计。因此,对于对照试验,试验方案应该述明:

①预先推断在治疗组间有差异,再设计临床试验来观察是否有差异,分析临床的科学的资料来判断统计学差异的临床意义。

②采取措施以避免偏见,特别是随机化的方法,相关时,还有受试者的选择。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COM

9.2随机化和设盲

一旦受试者随机化,其操作过程须书面载明。在一项设盲和随机化的研究中,提供的是每个人治疗的密封编码,这应该由申办者和试验单位保存。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对设盲的试验,试验方案必须述明允许破盲的条件和由谁破盲。也需要有一个系统在紧急情况下能获得个别受试者接受治疗的资料。这系统只允许获得一名受试者在一个时期的治疗时间表。若作破盲,必须在病例报告表上述明正当理由。

9.3统计学分析

采用的统计学分析的类型必须在试验方案中指定,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对此计划的任何其他随后偏离都应该在试验的总结报告中加以描述并说明其理由。分析计划和随后执行应该由一名经认定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统计师来进行或确认。期中分析的可能性和情况也必须在试验方案中指定。

研究者和监查员必须保证数据在收集地尽可能有最高的质量,统计师必须保证数据在处理过程中的完整性。

分析的结果应该以一种易于解释其临床重要性的形式表达,例如治疗作用的大小或差别和可信区间的评价,而不是单一的相信显著性试验。

在统计学分析中必须对失去的、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未用的或虚假的数据进行描述。所有此类删节都必须记录在案以备必要时复阅。

10.药品的管理与清点

申办者负责保证为试验提供药物(试验用药品,或参比产品),质量合格并有质量保证程序(见5.2)。

在试验的过程中,如试验用药品或参比产品的配方有显著变化,在临床试验中应用新配方之前,应有另加的一些研究(例如稳定性、比较溶出度、必要时比较生物利用度)的结果,以显示这些变化不会改变其药代动力学和其他临床特征。 10.1供给与储存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在试验方案中应该描述申办者如何提供试验药品给研究者。试验药品记录、递送、分发和储藏的方式应该详述。

不仅药品供应者要考虑药品生产管理质量规范,在中介暂时储藏时也要考虑CMP。

记录应包括有关装运、递送、接收、支配、任何剩余药物的回收和销毁等方面的信息。研究者绝不能将试验用药品供给任何非指定供给者。最好一个当地药房或医院的药剂科负起递送、储藏试验用药品和保存其记录的责任。若如此,药房的工作过程必须记录在案以备稽查之用。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10.2研究性标签与包装

申办者负责试验药品的正确包装和试验标签。试验药品应按照试验方案和有关的国家法规加上标签。标签应说明该产品仅供临床研究之用,研究性标签的信息应该准确,用受试者能懂的语言。

在设盲的试验中包装不应该显露药物的身份。应设立一套编码系统在紧急情况时对各别受试者揭盲以确定产品的身份。

在设盲的试验中,所有试验用药物,包括参比产品,应该在外形、味道、气味、重量和其他特征方面不可分辨。

10.3研究者的职责

研究者负责保证: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①试验进行期间和结束后安全管理试验用药品,最好同医院药房或药房合作。 ②试验用药品只按试验方案使用,这意味着由向研究者负责的指定人员提供药品给参加试验的受试者,此项记录连同用药剂量一起记录在案。

③剂量和用法阐述正确,每一名受试者都能正确理解。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④未用的试验用药品按试验方案退回药房或申办者,或销毁,按照试验方案这些活动的记录应保存。

10.4申办者与监查员的职责

参见5.和6.的内容。申办者负责: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①提供按GMP规则制备的性质完备的试验用药品与参比产品,编码正确,包装合适,防止在运输和在中间地点储存时损坏,还要贴有相应的研究性标签。 ②保证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大小适合于该试验和受试者。

③从每批用于试验的药物中保留足量样品供以后重新申核和对照用,或按国家法规规定提供样品。

④以临床试验人员能懂的形式提供失效日期(月/年)或重验日期信息。在研究访视时监察员应核对。

⑤供试验用的药物只用于试验方案规定的限度之内。

⑥试验用药物供应记录整齐,供应充足。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⑦没超过有效期。

⑧试验用药品的储藏条件合适。

⑨退回的和未用过的试验药品的处理过程与记录。

11.药品管理当局的任务

政府的任务是为临床试验提供合法的框架。目的应为两方面:保护参加一项试验的受试者的安全性和权利,保证试验设计合理以达到科学的目标。这些目的可通过几种方式来达到,包括详述研究者的资格和有关科学的或伦理委员会批准的试验方案的要求。管理当局有权审阅试验方案,必要时为保护受试者安全修改试验方案及/或中止试验。法规应允许对所得数据资料进行现场审核,同时关注受试者的保密性。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11.1一般任务

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应该保证为审阅而递送的临床试验的试验方案符合现有的国家法规和命令。

管理当局在国家法规指导下和在审阅临床试验试验方案和(或)报告的基础上,可以建议作修订,或要求一临床试验补充其他的数据,或中止一项试验 管理当局,通过要求监察员报告其在试验单位的工作,能评定对试验进行监督的情况。

当局也能进行现场视察,对报告结果的可靠性与质量予以核查。

药品管理当局应该将研究者按国家法规递送签名的总结报告及递送的受试者编码表归档。

针对被发现的与试验有关的不正当的报告和处理,国家法规应有相应的措施。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11.2视察

按国家法规管理,当局可以现场视察一项临床试验的进行。此种视察应该根据试验方案和研究者或申报者向其递交的报告,来核实研究者执行试验的情况。 视察可以常规地、随机地,或为特殊理由来进行。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视察应该确定研究者是否已保管所需要的记录,若没有,则由何人承担此责任。数据档案室应该为回收而作核查。

视察可以包括数据稽查。试验过程中管理当局应该容易查看所有受试者的档案和原始数据资料。

12.进行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

申办者负责制定质量保证系统以保证试验的进行,数据的生成、记录和报告都符合试验方案、GCP和有关规章的要求。

所有的试验单位、数据和文件必须供核实。所有的观察和发现都应该可以核实,以保证数据的可信性和保证阐述的结论是正确地从原始数据得来的。因此,

必须进行核查。在每一试验中,统计学中的对照取样法是一种可接受的试验数据核实方法。

对数据处理的每一阶段都须采取质量控制,以保证所有的数据是可信的,并且已经正确处理。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申办者的稽查应该由与执行试验无关的人来进行。

在本指南或在国家法规中提到的任何或所有的建议、要求,或文件都可能是申办者或一个被指定的独立组织或有关管理部门稽查的主题,或为其所用。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申办单位和试验单位、实验室和设备、所有数据资料(包括原始数据资料)、所有有关文件和报告(包括受试者档案)都必须为研究性的、独立的申办单位的稽查机构稽查和有关管理部门的视察所用。

13.对多中心试验的考虑

由于一项多中心研究是由几名研究者按同一试验试验方案在不同地点同时执行的,有些特殊的管理安排属于正常需要。此种试验理想地应该在各试验单位同时开始,同时结束。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在多中心研究中有些方面变的较复杂,例如:

·由所有研究者精心计划、讨论和书面接受试验方案及其附件。

·伦理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的数目。

·有关各方开始会议与中期会议的组织。

·试验的执行。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随机化程序。

·保证在不同地点药品的质量在分发和储藏时保持不变。

·培训研究者遵守同一试验试验方案。

·评价和分析实验室和诊断数据方法的标准化(即建立一个实验室测定法的外部质控系统)。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对试验方案遵从的控制,包括必须时中止其参与试验的措施。

·监查员的职能。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数据处理与分析的集中化。

·草拟总结报告。

·发表。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因此,一项多中心研究需要一个特殊的管理系统,其规模取决于涉及的试验单位的多少、研究的终点和对研究中药品的现有知识。可以建立一个或几个委员会,或其功能由一位或多位指定的人员来履行。这些委员会或个人的功能、职责和委任应该在试验方案中述明,提名的程序也如此。

试验的开始和总体完成的责任应该由一个委员会或人承担,可以指定第二个委员会提出对政策事务和数据监督方面的建议。第三个委员会应了解试验中得到的结果,包括不良事件。试验方案中应述明这一委员会或人员是否能、在何种情况下能和如何破码。这些委员会和个人间的相互联系是必要的。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也可以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或指定一位协调员,其职责是控制试验的实际执行和进程,以及与管理当局保持接触。

这一系统将提供适当的保证使研究按照可接受的科学标准计划并执行。 一项临床试验试验方案中包含的项目的样表

试验方案适当时,应该要求包括以下诸点:

1.试验的标题和理由。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2.试验的目标与目的的阐述。

3.试验的地点,申办者的姓名。

4.每一名研究者的姓名、通讯地址和资格。

5.描述试验的类型(对照、开放)、试验的设计(平行组、交叉法)、设盲法(双盲、单盲)、随机化(方法与程序)。

6.描述受试者的入选与排除标准,招募过程,受试者分配的方式、方法和时间。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7.以统计学为基础,需完成试验的受试者人数。

8.试验药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剂量、剂量间隔和疗程的描述及其理由,应考虑的量效关系。

9.能同时给予或容许同时给予的任何其他治疗。

10.将要执行的临床与实验室试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

11.描述如何记录反应。描述和评价测量方法、测量时间、随访步骤。

12.终止试验的标准,整个研究或部分研究终止的指导。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13.记录与报告不良反应的方法,处理合并症的规则。

14.保存受试者身份或编码表、治疗记录、随机化表和(或)病例报告表的步骤。

15.记录应容易辨认每个受试者或研究者,容许稽查和数据的重建。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16.试验编码建立的资料、编码在何处保存,在紧急事件中如何及由何人破

编码。

17.为保证药物的安全管理和储藏,促进和控制对处方和其他指示的依从性而要制定的措施。

18.描述结果评价(即统计学方法)和关于受试者退组报告的方法学。

19.完成试验的时间表。

20.给受试者的资料,包括如何将有关试验告知受试者和如何及何时得到知情同意。21.工作人员指南,即叙述如何向有关的工作人员告知试验进行的方式,以及药品使用和服用的方法。

22.有关试验的道德考虑与措施。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23.试验后的医疗照顾和试验后治疗的方式。

24.有关财务、保险及责任的陈述。

25.在试验方案中列的参考文献。

赫尔辛基宣言

指导涉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医师的若干建议。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一、基本原则

1.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必须遵从普遍认可的科学原则,也应该以合格地进行的实验室和动物试验及充分了解科学文献为基础。

2.每一项涉及人体的实验步骤的设计与执行应该在试验方案中明确地阐述,并将试验方案送至一专门任命的独立委员会以求得建议和指导。中国医药

3.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应该只由学术上有资格的人员执行,并处于临床上有权威的医务人员的监督之下。必须依靠有医学资格的人员,而不是依靠做试验的人员来对受试者负责,即使受试者已作出允诺。

4.除非试验目的比受试者的内在危险性更重要,否则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不能合法地执行。

5.每一项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必须仔细评估对受试者可能预见到的危险性,并与可能预见的受试者和其他人的受益比较后方可进行。关注受试者的利益,必须总是超过科学与社会的利益。

6.必须尊重受试者的权力,保护受试者。试验采取的每一步都应尊重受试者的隐私,对受试者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影响降至最小。

7.禁止医生从事涉及人体的试验,除非他们相信试验的危险性是可预先知道的。如发现危险性超过可能的受益,医生应立即停止研究。

8.在发表研究结果时,医师有责任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实验报告与本宣言所设的原则不符时,不应发表。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9.对任何人体研究,每一名受试者都应告知研究的目的、方法、预期的收益、可能的危险性,以及研究可能带来的不适。受试者在任何时候可自由取消其参加研究的同意。因此,医生应该得到受试者所给的知情同意,最好是书面的。

10.医师得到对试验方案的知情同意时,应该特别谨慎是否受试者与其有从属关系或可能是在压力下同意。在此种情况下,知情同意应由不从事此研究或完全无关的医师来取得。

11.在法律上无资格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法规,知情同意应从合法监护人处取得。若受试者在身体上或精神上失能而不能得到知情同意时,或受试者为未成年人,按照国家法规,负责受试者的亲属可取代其给予知情同意。

12.试验方案自始至终应该含有关于道德考虑的陈述,并指出符合于本宣言中所述的原则。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二、医学研究与医疗照顾相结合(临床研究)

1.在病人的治疗中,医师若断定一种新的诊断或治疗方法有望于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时,有权采用此方法。

2.一种新方法的可能受益、危险性和不适应与现有的最佳诊疗方法的优点相权衡。

3.在任何医学研究中,每一受试者,包括任何对照组中的受试者,应该确保有最佳的已证实的诊疗方法。

4.受试者拒绝参加一项研究不应损害医师与受试者的关系。

5.如果医师认为不取得同意是必要的,此建议的特殊理由必须在试验方案中述明,并送至独立的委员会。

6.医师可将医学研究与医疗照顾相结合,其目的为获得新的医学知识,结合的程度限于证明医学研究对受试者有潜在的诊断或治疗价值。

三、涉及人体的非治疗性生物医学研究(非临床生物医学研究)

1.在人体进行的医学研究的纯学术性应用中,医师有责任一直是进行生物医学研究的对象的生命与继续的保护者。

2.受试者应为志愿者,或是健康人,或是实验设计与其疾病无关的病人。

3.如研究者或研究组认为继续进行试验可对受试者有害,应即停止研究。

4.对涉及人体的试验,学术上的或社会的利益绝不应该优先于受试者的健康。

世界卫生组织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指

引言 此WHO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指南的目的是为在人体进行生物医学研究而建立的、供全球采用的标准。它是以一些高度发达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欧洲共同体国家、日本、北欧国家和美国已颁布的规定为基础的,不可避免地在内容和侧重点上与这些国家的临床试验管理规定有所不同,但为保证道德上和科学上的完整性,临床试验所需满足的先决条件和应用的原则是相一致的。事实上,它已经为对此感兴趣的国家的临床数据的相互承认提供了一种正式的基础。为了WHO成员国在更广泛一致的合作中,使用本指南作为一种实用的管理工具,本指南已尽量保证与已经存在的国家法规与其他法规相容而无抵触。希望在进一步磋商的基础上,使WHO各成员国能正式接受本指南,为协调国际标准和促进药品国际间转移做出贡献。但是,它并不存在向各国已有的法规或要求提出非议或侵占的问题。它的目的只是提供一个国际上有效的补充标准。

本指南不仅论及研究者,也论及伦理审查委员会、药品制造商和其他的研究申办者以及药品管理当局。本指南,既为涉及人体的研究在科学上和道德上的完整性,也为有效的观察和对发现做出充分的记录提供了基础,不仅为积极参与研究的各方的利益服务,也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和安全,包括病人,保证研究者执行试验以公众利益为指导。 本指南特别希望被用于药物研究的各个阶段,即在产品注册之前和注册之后,它的全部或部分也可用于一般的生物医学研究。本指南为主编们决定是否接受要发表的被报告的研究提供一种支持,尤其是对影响药物注册的任何临床研究提供支持。更重要的是,本指南为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人和新培养的医师提供了一种教育工具,他们应该熟悉之。

术 语 以下为本指南中术语专用的定义。在其他文件中它们可以有不同的涵义。 [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

指在接受一种药品治疗期间发生的任何不良的医疗事件,但不一定与该治疗有因果关系。

[不良反应](Adverse reaction)

指对一种药物的反应,对人体是有害的,非意求的,可能出现在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改变生理功能的正常剂量时。在临床试验中,由于用药过量、滥用、成瘾或与其他任何药物的相互作用而引起的损害,应被视为一种不良反应。 [稽查](Audit)

指由不直接涉及试验的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系统性检查。以判定试验的执行是否与已同意的试验方案相符,报告的数据是否与试验单位内的记录一致,例如病例报告表内的记录或报告的数据是否与病案或其他原始记录相一致。 [病例报告表(CRF)](Case report form)

指按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的一种文件。用以记录每一名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的数据。应采用能保证信息保存、保留和回收,以及便于核实、稽查和视察的方法来收集数据。

[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

指任何在人体,不论是在病人或在健康志愿者身上所进行的药品的系统性研究。意在揭示或证实试验药品的作用,和(或)检出其任何不良反应,和(或)试验药品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为确定其疗效与安全性。

临床试验通常分为Ⅰ期至IV期,各期间不可能绝对划清界线,在细节和方法学上也有所不同。各期的定义(简要的),以其与药物的临床发展相关目的为基础,设定如下。

①Ⅰ期 是一种新的活性成分或新的配方对人体进行的最初试验,通常在健康志愿者中进行。其目的是建立此活性成分对人体的安全性的初步评价,是对其药效学和药代动力学的首次概括。

②Ⅱ期 这些治疗目的明确的试验的目的是证实药物的疗效和评价其短期治疗的安全性。试验常在有限数量的此活性成分拟治疾病的病人中进行,是在Ⅰ期后的阶段,采用对照试验(即安慰剂对照)设计。此期还旨在定出合适的剂量范围和疗程,(如可能时)阐明量效关系,并为设计更广泛的治疗试验提供最佳的背景资料。

③Ⅲ期 在较大的(也可能不同的)病人组中进行的试验,其目的是衡量活性成分的短期和长期安全性与疗效,以及评价其总的和相对的治疗价值。对任何频繁出现的不良反应都必须加以研究,产品的特殊性也必须探查(即临床相关的药物相互作用,引起差异的因素如年龄等)。试验设计最好是随机双盲的,但也可以采用其他设计方法,如长期安全性研究。通常,试验的条件应该尽量与正常应用的条件相近。

④Ⅳ期 药物上市后做的试验。Ⅳ期试验是针对产品被批准上市的特征而进行的。通常采用上市后监察方式来评价其治疗价值或治疗策略,试验方法可以不同,但Ⅳ期研究应该采用与上市前研究相同的学术和道德标准。对一个已经上市的产品,若试验目的是研究新适应症、新给药方法和新的复方制剂,该试验通常被视为新药品试验。

[参比产品](Comparator product)

在临床试验中用作参比的药品或其他产品(包括安慰剂)。

[保密](Confidentiality)

保密受试者的隐私,包括他们的身份和所有病史。

[合同](Contract)

指由研究者或研究机构与申办者签字并署明日期的一种文件。陈述在财务方面和责任的委派或分配方面的任何协议。试验方案如包括上述内容,也可作为合同。

[合同研究组织(CRO)](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

一种科学机构(商业性、学术性等)。申办者可委托它进行某些工作和任务。任何这类委托都应做书面规定。

[出路治疗](Escape treatment)

补充治疗用以缓解受试者在临床试验中所研究的疾病引起的症状。出路治疗常在安慰剂对照试验中用,以减轻疼痛。

[伦理委员会](Ethics committee)

一种独立实体(一种审查委员会或部门,为机构性、地区性或全国性的),由医学专业人员和非医务人员组成,其职责是证实在一个具体试验中受试者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人权受到保护,从试验的一般道德出发,而提供的公众保证。伦理委员会的组成与运作应使其任务的实施无偏向,也不受进行试验人员的任何影响。

[总结报告](Final report)

指试验完成后的一份详尽的总结,包括试验(包括统计学的)方法与材料的描述、结果的陈述和评价、统计学分析,以及一个鉴定性的、道德上的、统计学上的、临床上的评价。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Good Clinical Practice)

是临床研究的标准,包括试验的设计、执行、监查、终止、稽查、分析、报告和研究资料,保证试验是科学的、符合道德标准的,也保证用于诊断、治疗、预防的产品的临床特性被正确地记录。

[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作为药物质量保证的部分,确保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符合其意向用途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标准。在本文件中提到的GMP应适用于当前的WHO GMP指南。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

是受试者志愿参加一个特定试验的证明,要有书面证明。在受试者了解有关试验的所有相应的信息,包括研究意义和目的、可能的收益、危险性和不便,可能采取的替换治疗,以及与当前修订版赫尔辛基宣言相符合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之后,方可获取知情同意。

[视察](Inspection)

是官方进行的一种检查(检查试验的执行情况,包括质量保证、涉及的人员、申办者代表),目的是证明是否遵循药品临床试验规范,如本文件所述。 [研究者](Investigator)

一位对试验与试验中受试者的权利、健康和福利负责的人员。研究者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人员来负责医疗或口腔的治疗和决策。

[研究性标签](Investigational labelling)

特别为用于一项临床试验的试验用药品贴标签。

【试验用药品】(Investigational product)

指在一项临床试验中被试验或用作参比的任何药品(见定义)或安慰剂。 [研究者手册](Investigator's brochure)

为研究人员准备数据资料的汇编,包括试验药品在临床试验开始前已知的所有有关资料(包括化学和药学的数据资料、对动物和人体进行的毒理学、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数据)以及先前临床试验的结果。应该有足够的数据资料来说明将

要进行的试验的设计、规模和持续时间的合理性,并评估可能的安全性和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如有新的数据,本手册必须及时更新。

[监查员](Monitor)

由申办者或CRO公司指定的对其负责的人,其任务是监查和报告试验的进程和核实数据。

[病人或受试者档案](Patient/subject file)

医院病案、会诊记录,或特殊的受试者档案,以核实病例报告表中的资料,以及在必要时使之完整或改正。对这些文件应用和咨询的管理条例必须受到尊重。

[药品](Pharmaceutical product)

任何具有治疗、预防或诊断效用的、意图改变生理功能的和适合人服用的剂型中的物质或多种物质的复合。

[主要研究者](Principal investigator)

多中心试验中起协调作用的研究者。

[试验方案](Protocol)

书面文件。述明试验的背景、理论基础和目的,描述试验的设计、方法学和组织,包括统计学考虑,以及试验执行和安排的条件。试验方案必须由有关的研究者或研究机构和资助者署明日期和签字。它有时也能起合同的作用。

[关于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 relating to trials) 已经建立的系统、过程及质控步骤,以保证试验的执行和数据的生成符合临床试验规范。这包括将要遵循的规定如道德和专业行为、标准操作规程、报告及专业人员的资格。

[原始数据](Raw data)

原始数据指在一项临床试验中为重构和评价试验所需的所有原始观察、临床发现或其他活动的记录或经证明的复本。这些资料包括实验记录、备忘录、计算与文件、自动化仪器记录的数据、经证实的确切的复印件或缩微胶片等。原始数据也包括摄影负片、缩微胶卷、磁性媒体等。

[严重事件](serious event)

是指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死亡、需住院诊治、延长住院时间、长久或明显的伤残或功能丧失,或威胁生命的事件。

[伸办者](sponsor)

指对一项临床试验的开始、管理和(或)财务负责的个人、公司、机构或组织。如一名研究者独立地启动一项临床试验,并对之负全部责任,此研究者也担任了申办者的任务。

[标准操作规程(SOP)](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指临床试验管理的标准的、详细的书面指导。SOP提供一个总的框架以使试验功能、试验操作能有效地执行和完成,一如本文件所述。

[受试者](Trial sweet)

试验的对象可以是:①志愿参加试验的名健康人;②与试验用药品无关的人;③与试验用药品有关的人(常为病人)。

上述人员参加于一项临床试验中,作为试验药物的接受者,或作为对照药物的接受者。

[证实](Validation)

是一个行动,根据GCP原则,证明试验的任何程序、过程、设备、材料、活动或体系确实导致了预期的结果。证实也包括所用的软件/硬件。

[数据证实](Verification/Validation of data)

为证实总结报告中的数据符合原始观察而采取的程序。此程序适用于原始数据、复印件或电子病例报告表、计算机打印件、统计分析和表格。

[见证](Witness)

一名独立见证人是一位公正的人,不受涉及临床试验人员任何方式的影响,在知情同意过程中给予帮助和记录口头同意,并在记录上签名和署明日期。

1.临床试验的规定与必要条件

1.1试验的正当理由

任何人准备在人体进行一种药物的试验时,重要的是要充分考虑到一个特定临床试验的特殊目的和问题,其选择的解决办法必须在科学上正确和道德上正当。

1.2道德原则

任何以人类为对象的研究都应该遵循《赫尔辛基宣言》现行版本中包含的道德原则,并尊重由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协会(CIOMS)公布的现行版本的涉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道德指南所规定三项基本道德原则,即正当理由、尊重人、善行和非恶行,以及研究进行所在国的法律与法规,无论何者都应最大程度保护受试者。所有涉及和从事任何临床试验的人员必须充分熟悉并遵循这些原则。

1.3试验用药品

提供一种药物的可能安全性和最后用于临床的有充分证据的临床前研究资料是临床试验的必要先决条件。有关生产工艺和从实际产品的试验获得的数据应该确定产品质量合适,可供将要做的临床研究使用。药学的、临床前的和临床的数据必须适合于试验的相应期,其支持数据的多少应与提议中试验的规模和周期相

应。此外,在其他地方,先前做的或正在进行中的临床试验收集的安全性和疗效方面的汇编资料对计划和进行以后的试验是至关重要的。

1.4研究者与试验单位

所有研究者都应有适当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以担任一项被提出的研究。试验之前,研究者应该与申办者在试验方案、监查、稽查、标准操作规程、和试验相关的职责分工方面达成协议。

试验单位的后勤与场所应与试验安全有效执行的需要相符。

1.5法规要求

临床试验执行的所在国应该有这些研究赖以执行的法规。涉及一项临床试验的各方应该完全遵从已有的国家法规或要求(例如申请、试验方案修正版、不良反应报告、通知伦理委员会)。在法规尚缺如或需补充的国家,主管的政府官员可以部分或全部指定本指南作为进行临床试验的基础。本指南的采用不应阻止其改变所在国家的管理法律。若所在国的法规或要求比WHO指南更为严格,本指南的应用不应超越已有的国家法规或要求。

2.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应该按照研究者与申办者协议签字的试验方案进行。此后任何需要的改变同样必须经研究者与申办者协议签字作为增补。

试验方案及其附件或增补应该阐明试验的目的与所用的程序;提出必须以人体为对象进行的理由;任何已知危险性的性质与程度;建议适用于试验的人群,确保受试者签知情同意书前充分了解试验的方法。

试验方案及其附件或增补应该在科学上和道德上得到一个或多个合适地组成的、不受研究者和申办者影响的审阅集体(机构审查委员会、同行审阅委员会、伦理委员会、药品管理当局)的赞同。

试验方案中所包含的其他重要条款见《一项临床试验试验方案中包含的项目的样表》。

3.试验受试者的保护

《赫尔辛基宣言》中规定受试者的个人完整性与福利应在执行一项临床试验中涉及的各方以及审阅试验方案时要首先关注,但研究者的最终责任是必须考虑试验的科学性。

3.1《赫尔辛基宣言》

现行修改版本的《赫尔辛基宣言》是临床试验道德方面的基础,所有从事人体试验的研究者必须熟悉和遵循。任何例外必须有正当理由并在试验方案中述

明。只有伦理委员会和受试者志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能独立提供对受试者的保护。

3.2独立的伦理审查会或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工作目的是保证参与试验的受试者的权利和福利受到保护,并提供公众保证,特别在预先阅读试验方案时。伦理委员会的工作由《赫尔辛基宣言》所指导,并受国家的和其他有关国际规章的约束。

伦理委员会的建立与运作应保证执行任务时无偏向,不受研究者的任何影响。伦理委员会应该以公众认可的政策和程序作为工作基础,应该包括授权建立此委员会的当局,选出的委员会成员、人数及其资格,规定审阅内容、干预的权力,以及保持其工作的记录。会议的次数,及如何与研究者(或)和申办者相互协调也应予规定。

对于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包括附件)和获得受试者书面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合适,申办者和(或)研究者必须咨询有关的伦理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对研究的伦理道德有执行的责任,因此,必须将所有后来增补的试验方案、试验中出现的可能影响对象安全或试验中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告知伦理委员会。如要对试验的伦理方面作再评估,应征求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如对试验方案改变或新信息的重要性有疑问,应咨询伦理委员会。

在伦理委员会发布其对试验程序的赞同意见并书面记录在案之前,受试者绝不能进入试验。伦理委员会应在一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发出其意见或建议,清楚确认该试验试验方案、详细列出研究过的文件细目,并签署审阅日期。还应附有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名单,包括其专业状况。

伦理委员会在接到一份临床试验的提交之后应考虑以下各点:

①以委员会可得的足够报告为基础,对提议进行试验的研究者按其资格、经历、下属人员配备,及已有的设备条件等考虑接受的可能性。

②试验方案的合理性,包括研究的目的,对预见危险性的评价和对受试者的利是否大于弊的判断,试验方案设计的有效性,即在受试者受到最小的危险情况下获得预期的结果。

③招募受试者的方法,提供必要的、适当的、信息的方法和获得知情同意书的方法。一旦受试者为等级结构的或易受损的人群中的成员,委员会应对此特别注意(见3.3)。

④信息的充分性与完整性。给受试者、其亲属、亲友、监护人,以及必要时合法代表的信息应以上述人员能懂和能理解的文字书写,并必须将其定稿递交伦理委员会。

⑤如有受试者死亡、受损失,或损伤的情况与临床试验有关,给予补偿或治疗的条款,以及为研究者和申办者的责任而支付的任何保险或赔偿的细节(见

5.9)。

⑥按当地法律与法规要求,申办者给管理部门、研究者及有关受试者报酬或补偿的适当范围和方式。

⑦是否接受对试验方案的修正,因修正可能会影响受试者的安全性或试验的执行。

3.3知情同意

在每一个临床试验中应实施现行版本《赫尔辛基宣言》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协会(CIOMS)的涉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道德指南中的知情同意原则。 ①在可能时应该用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以受试者能懂的文字语言给予信息。不应迫使受试者参加试验。必须给受试者、其亲属、监护人,或必要时其合法代表以充分的机会来询问试验的详情。应说清楚该试验是一个研究过程,参加是自愿,受试者拒绝参加或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退出都不会损害其权益。必须容许受试者有充分的时间根据其健康或疾病状况来决定其是否愿意参加。

②必须使受试者明确和答应,在由正当被授权者或有关当局做监查、稽查、视察时个人的资料会被检查,受试者参加试验及其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应视为机密不宜公开。此种原则可随各国法律和法规有所不同。

③受试者必须获知,由于参加试验而一旦受损伤,相应保险、其他补偿步骤和治疗的信息。

④如果一位受试者在充分和全面了解试验内容(包括研究的目的、受试者或他人预期的受益、可能随机分到治疗组或安慰剂组、可能遇到的危险和不利如侵害、适当采取另一种已知医学治疗并解释之)后,答应参加研究,这一同意应该适当地记录在案。同意必须按当地法律由受试者签字并署明日期,或由一位独立见证人记录受试者的同意。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要告知受试者,签字即证实了同意是以所给予的报告资料为基础,受试者可以自由地决定参加试验,在法律和道德上是公正的,受试者在任何时候有权退出研究而毋需提出任何理由。然而,当退出的理由与不良事件有关时,应通知研究者。

⑤对有等级结构的一组人中的成员,例如医学生、药学生和护校学生、下属的医院和实验室人员、制药工业的雇员和武装部队成员,应给以仔细的考虑以保证同意的自由。当志愿者加入试验的愿望是受不正当因素的影响,如期望从试验中获取好处,或来自等级结构高级成员的报复反应时,应拒绝他们参与试验。对另一些志愿者应仔细考虑是否让他们人组,包括不治之症病人、需家庭护理的人、失业者或穷人、急诊室病人,有些少数民族、无家可归者、流浪者和难民。如此类人员是招募一项临床试验人群的一部分,伦理委员会应仔细考虑其知情同意过程的适当方式。

⑥若受试者无能力表达个人的同意(例如儿童、神志不清或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或伤残者),而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或研究者认为受试者的参加会促进其幸福及利益,这些病人是可以进入一项试验的。如当地法律和法规允许,其法律承认的代表若认为受试者参与试验有利于其幸福和利益而表示同意,他必须在同意书上签字并署名日期。如果不能获得同意的书面材料,见证人表示口头同意,这一事实必须由研究者书面述明理由。

⑦对一项非治疗性的研究,受试者即使不能直接受益,也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⑧必要时,受试者应该有机会从适当的人员处获得进一步的信息、医学建议或出路治疗。

⑨试验期间,研究者应尽早让受试者知道可能与他们有关的任何信息。 ⑩受试者应知道什么情况下,研究者或申办者会终止其参加研究。

3.4保密

研究者应建立研究数据保密的安全保证,如在现行版本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协会(CIOMS)的涉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道德指南中所述(见3.3)。

4.研究者的职责

4.1受试者的医疗照顾

对受试者参加试验期间适当的和安全的医疗照顾负有责任;研究者须保证在试验之后一段时间内继续维持适当的医疗照顾和有关的随访步骤,这一段时程取决于疾病、试验和干预的性质。

4.2资格

研究者应具备以下资格:

①具有符合当地法律和规定的资格与能力,以最新的履历和其他证书为凭据。医学或牙医的照顾和决定必须由一位临床上有能力的合法行医或牙医的人作出。 ②有试验方案所定的医学领域的良好知识和经验。

③有临床试验研究方法的经验,或能从有经验的同行那里得到科学上的支持。

④熟悉已有的相关资料和文献,以及申办者提供的所有信息。

⑤有人力、物力保证为试验的正确执行而负完全责任。

⑤了解并遵守国家法规、法律和伦理要求。

4.3受试者的选择

研究者负责确保公平地选出适当数量的合格受试者。为能获得足够数目的受试者,取得其他医师的合作可能是极为重要的。

为评价受试者足够入选率的概率,前瞻性地决定或逐一核查受试者是否合格是有用的,研究者应根据试验方案复核受试者能否入选。

受试者的私人医生应知道病人参加试验的情况。

4.4对试验方案的依从性

研究者应该与申办者协议并签署试验方案或其他述及试验方案协议的文件,书面确认他(她)已阅读和清楚试验方案与临床试验规范,并会遵照试验方案和GCP要求进行工作。

研究者对是否严格遵循试验方案负有责任。没有申办者同意,研究者不能对试验做任何改动,除非必须消除对受试者有明显的和立即的冒险或危险。任何改动应该以试验方案增补的形式,附录于原始试验方案,并由研究者与申办者签署。有关影响受试者安全或试验执行的增补应送呈伦理委员会(见3.2)和药品管理当局,只有经其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为保护受试者安全,研究者可采取任何判断措施,不论该措施在试验方案中是否述及。但采取的任何措施必须书面记录。

4.5告知受试者和知情同意

研究者负责给受试者提供足够的信息。应该遵循当前版本的《赫尔辛基宣言》和由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协会发布的涉及人类对象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当决定所提供信息的性质和范围时,应考虑提供试验药品的性质的发展阶段和研究的复杂性。

应该用当地语言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提供信息。在试验方案中应述明如何记录已给的信息、信息在何时、由何人提供。

应该按3.3中所载明的原则取得知情同意。

作为提供给受试者信息的一部分,研究者应提供受试者并鼓励他们带着关于他们加入试验的报告,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能帮助他们的联系人的资料。

4.6试验用药品

研究者应该完全熟悉试验用药品的性质、作用和安全性,包括试验前的数据,正如研究者手册中或文献中所载。研究者应该知道在试验过程中出现的所有与药品有关的新数据。

4.7试验单位、设备和工作人员

临床试验必须在能保证受试者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单位的选择取决于药物发展的阶段和潜在的危险。试验单位必须设施齐备,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足够

的医生、医生助理与办事人员来支持试验。所有实验室测定均应核实,GCP原则遵守情况应被观察到。

应该有对付所有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的设备。

研究者应保证他(她)有足够的时间来进行和完成试验,不因其他任务或试验而抽走必要的人员、物力与设备。

研究者应向所有与试验有关的工作人员提供合适的信息。

研究者应该按已有的法规通知当地医院(医务、管理)管理部门并取得其对试验的批准。

4.8通知或提交药品管理当局

研究者、申办者,或两者相联合,应按国家法规所规定,将试验通知药品管理当局并获得其批准。研究者应该保证任何递呈必须是书面的,注明日期和包含足够的信息以认定该试验方案。

4.9伦理委员会审阅

在试验开始之前,研究者必须保证提出的试验已经过有关的独立的伦理委员会的审阅并书面同意(见3.2)。任何向伦理委员会的递呈及其接收均须书面记录,注明日期,并包涵足够的信息以认定该试验方案与其他递呈的文件。

4.10严重不良事件或反应

按国家法规所规定,研究者有责任在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反应时向卫生当局、申办者,以及可行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用书面形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护受试者的安全(见7)。

4.11财务

研究者与申办者间的关系(如经济支持、酬金、荣誉性支付等)必须在试验方案或合同中书面述明。合同应备管理当局和伦理委员会索查。

4.12监查、稽查、视察

研究者应接受和得到监查员定期访视,并接受其提示(见6)。此外,研究者应该接受当局和申办者所派人员为质量保证而作的稽查及(或)视察。

4.13记录保存与数据管理(见8)

4.14试验用药物的管理与清点(见10)

4.15试验的结束和总结报告

若试验提前结束,研究者必须报告药品管理当局、伦理委员会,可行时也报告申办者。必须书面述明中止的理由。

试验完成后,必须起草一份总结报告,递呈管理当局。按当地法规,报告应由并由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以证明责任和证实数据。

4.16研究者-申办者

在临床试验中5.申办者的职责

申办者常为一个制药公司,但也可以是一个个人,一名研究者,一个独立机构或组织,发起、资助、组织和监督一项试验的执行。若申办者为一个外国公司或组织,应该有一个当地代表按国家法规所规定来执行他的责任。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申办者提供试验药品及对照品(任何时候),以及足够的信息以支持这些产品的安全使用。此外,申办者负责通过选择合格的研究者,提供试验方案,保证遵从试验方案,建立试验相关的责任与分工,为管理临床试验提供程序与人员,记录保存与数据管理,监查,和质量保证等,来保证试验按科学原则和GCP标准执行。申办者最后还负责遵守相应的法律、伦理和法规要求(尽管当地法规可能规定了某些活动为研究者职责),并按当地法律与法规为试验相关的伤害提供补偿与赔偿。

5.l选择研究者

申办者负责选择研究者,要考虑试验单位和设备条件的合适性和可用性,要确定研究者的资格,以及整个研究期间研究者是否有时间进行试验。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5.2职责分工

申办者负责与研究者协议分派试验方案相关的职责(即数据处理、破盲、统计管理、准备试验报告、及准备向伦理委员会、管理当局和任何其他要求的审评实体递送资料)。此协议应在试验开始前以书面形式确认(试验方案、合同、或其他文件)。

申办者可以将任何或全部契约的责任转移至一个科学实体(商业的、学术的,或其他),或一个合同研究组织(CRO)。任何这种转移应该书面载明。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5.3遵从试验方案与程序

申办者负责确保研究者同意遵从试验方案和GCP执行试验,并接受对数据记录(即病例报告表、CRF)的监查、稽查与视察。申办者与研究者必须在试验方案或另一份文件上签字以证明这个同意。任何增补应在其实施之前由申办者与研究者协议并签字,这种协议应该记录在案。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或试验执行的增

补应由研究者,合适时直接由申办者递送伦理委员会(见3.2)。申办者应提供增补的正当理由。需要时,增补应递送药品管理当局。增补只有在获得所有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果此过程所引起的耽搁不会对受试者产生明显的即刻伤害或危险。

5.4产品信息

作为计划试验的先决条件,申办者负责向研究者提供有关试验药品,适当时包括对照品,有意义的化学的或药学的、毒理学的、药理学的和临床的数据(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中试验的数据)。此种信息应是正确的,并足以证明试验的性质、规模和期限是正当的。此外,申办者应使研究者对试验期间发生的任何有关的新信息引起注意。

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申办者负责准备和向研究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中必须包含所有的有关药品的信息,如有新信息,必须随时补充及/或更新。

5.5安全性信息

申办者必须及时向研究者提供在试验期间得到的最近的相关信息,包括安全性信息,必要时保证由研究者通知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管理当局(见7)。

5.6试验用药品

申办者负责提供有充分特征和正确编码与贴标签的试验用药品,此类药物按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原则制备。为防止药品变质应适当地包装,保证盲法程序(适用时),并应有合适的研究性标签。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必须保存每批药物的足量样品和一份分析和特征的记录供参考,以至在必要时一个独立的实验室能复核试验药品如质量控制或生物等效性。

被提供的试验用药品数量的记录必须记录批号或序号以便保存。申办者必须确保研究者在其单位内能够建立一个适当和安全管理、储藏、使用、回收(给研究者或申办者)、合适时销毁试验用药品的系统。

5.7试验管理与数据管理

为了指导、督察数据管理和核实、统计处理,以及试验报告撰写,申办者应任命合适的个人和(或)委员会进行此工作。

5.8标准操作规程

考虑到临床试验的数量和规模,建议申办者建立书面的标准操作规程议以符合GCP。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5.9对受试者和研究者的补偿

按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申办者应对试验中发生损害或死亡事件的受试者提供适当补偿或治疗,向研究者提供补偿(包括法律上和经济上的担保),但由于医疗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要求除外。

5.10监查

申办者必须任命合适的和训练有素的监查员和临床研究支持人员,并保证他们接受继续培训以保持知识更新和熟练。

5.11质量保证

申办者应该建立一套或数套质量保证体系(包括独立的稽查)以确保试验的执行,数据的产生、文件证明、报告的记录符合试验方案和GCP标准以及有关法规要求。如 12中所规定,这个体系的运作应该不受试验的研究者或监查者的影响。

5.12研究报告

申办者负责准备一份符合规章的全面的总结报告并使之获得批准,不论试验完成与否。按管理当局的要求,申办者必须递呈任何最新安全状况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5.13不良事件管理

申办者应为临床试验提供不良事件报告表。申办者必须与研究者一起及时地考虑所有严重不良事件,并采取必要的合适措施以保证受试者安全;按有关的国家规定向有关的当局报告这些事件(见7)。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5.14试验中止

如申办者决定提前终止试验,则申办者负责将上述决定及终止的理由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有关当局。

如研究者又是申办者,他(她)负有相应功能的责任。

6.监查员

监查员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环节,由申办者任命。确保监察充分进行所需的监查员人数取决于试验的复杂性和涉及的中心的类型。

监查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试验的进程,保证试验执行和数据管理符合试验方案、GCP与有关的伦理与规章要求。监查的职责包括控制对试验方案的遵从,保证正确完全地记录和报告数据,确认所有受试者在进入试验之前已取得其知情同意并有记录。任何不应该的试验方案偏离或违背GCP原则都应迅速向申办者和有关的伦理委员会报告。

监查员应该遵循一套预先规定的书面标准操作规程。监查员的责任是监查试验的进展和保证按照试验方案执行和报告。应该保存一份监查员访视、电话访问和写信给研究者的文字记录。

6.1监查员的资格

监查员应经适当训练,充分知悉试验用药品的所有方面、试验方案及其附件和增补的要求。监查员应有适当的医学、药学和(或)科学资格,以及临床试验经验。一名监查员的最合适的资格将取决于试验的类型和研究的产品的类型。

6.2试验前评估

在试验前监查员应评估试验单位以保证各种先决条件(包括实验室、设备、工作人员)适于试验要求,以及在试验期内有适当数量的受试者人选。

6.3试验单位访视

监查员应该在试验前、中、后访视研究者,对试验方案的依从与数据管理是否符合已定的标准操作规程(SOP)进行评估。

6.4人员培训与依从性

监查员应保证所有在试验中协助研究者的人员已经了解试验药品的信息,并将遵从试验方案的各细节。

6.5数据管理

监查员应协助研究者向申办者报告试验中的数据和结果,即提供对完成病例报告表的改正步骤指导,以及提供数据核实。(见8)

6.6病例报告表

监查员应保证所有的病例报告表正确填写,与原始观察一致。对任何错误或遗漏应与研究者一起弄清,并在病例报告表上改正和作解释。建立一套程序即研究者用签名、姓名缩写或类似的方法来鉴定病例报告表的准确性。所有保证病例报告表准确性的程序必须贯彻于试验过程的始终。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6.7试验用药品

监查员应证实药物储藏、分发和收回的过程都是安全的、恰当的和正确登记的,与当地法规和试验方案相符。

6.8联系

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监查员应促进研究者与申办者之间的联系。当研究者要报告不良事件或咨询试验相关事务时,应该随时可以找到监查员或其他由申办者指定并为研究者所认识的负责人员。

6.9遵从法规

监查员应在任何必须的通知或申请步骤中协助研究者。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6.10监查员报告

监查员应在每次访视研究者后,或在所有有关的电话访谈、通信或与研究者的其他接触之后,向申办者递送一份书面的监察员报告。报告应包括所发现的情况及任何采取的行动。

7.安全性监察

7.1管理与记录

研究者必须按照本指南中4.1和4.3中保证受试者的安全。这包括发生任何不良事件时给子尽可能好的照顾,以及判断不良事件的原因。

在试验过程中,须仔细监测不良事件的发生,并详细记录。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试验方案应该清楚地载明不良事件监测的方法。也应载明处理措施,对发生意想不到的毒性反应的受试者,保证及时减低剂量或终止试验。试验方案也应描述研究者和申办者如何掌握和分析此信息,他们相互报告的责任和向管理当局报告的责任。申办者应提供不良事件报告表。

应考虑特别监测委员会的需要。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7.2报告

①法规 在报告不良事件的要求方面各国法规不一。对严重事件则必须尽快报告。国家法规可能要求申办者和(或)研究者向管理当局与伦理委员会报告某些类型的不良事件或反应(例如,严重的、以前不知道的等)。如有需要,所有这些报告应该附有一份对原因、对试验和将来药物应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要避免重复报告。

②研究者 研究者必须如试验方案所指明和遵从国家法规立即向申办者报告并向管理当局及伦理委员会报告严重不良事件。正常情况,与药物应用相关的不良事件必须在指定限期内向管理当局报告。

研究者递送给药物管理当局的不良事件报告应该包含受试者身份资料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即在试验中给每一病人指定的特殊编码号)。

研究者向申办者报告不良事件时,为保护病人的保密权,不应报告受试者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址。应该在报告中用给受试者指定的特殊编码号,研究者要保留此编码,以便于申办者和管理当局以及任何可能有价值的医学随访。应写明报告此不良事件的研究者的姓名。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试验完成或终止后,所有记录的不良事件应在总结报告中列表、评价和讨论。 ③申办者在试验进行期间,按国家法规要求申办者负责向当地卫生管理当局和涉及同一药物的临床试验中的其他研究者报告不良事件或反应。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由于管理当局采取行动使同一药物的任何试验停止,或由于安全性原因从市场撤回这一药物时,申办者应尽早向研究者以及向国际和国内的药品管理当局报告。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申办者应根据需要增补研究者手册以保持更新不良事件的描述,以及包涵任何其他有意义的新安全性信息。

8.记录保存与数据处理

记录保存和数据处理的目的是有效和正确无误地将从受试者身上收集到的信息转化为能用于报告中的数据。

应记录数据处理的所有步骤以确保逐步回顾性地评估数据的质量和研究的成绩(稽查文件跟踪概念),一些方法需采取文字形式如用清单和表格载明采取的行动、日期和负责人员详情,数据资料的保存和管理的责任分工应在试验方案中注明或在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有书面的协议。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数据完整性的一个基本方面是有关治疗分配中"盲法"的保护。这要在所有数据处理的步骤中维持。直到正式决定破盲之时刻。

如采取电子数据处理,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如"口令"和所有有关工作人员书面保证等以保证数据库的保密性。必须为数据库的维修和支持程序做出规定。

8.l研究者的职责

①研究者负责保证观察与发现均正确和完整地记录于病例报告表内,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并由在试验方案中指定的负责人员签字。

②如试验数据直接输入计算机,则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输人数据的有用性,这包括一份经签字和署明日期的打印件,以及事后的记录。应有效地详细地记录计算机系统的使用及更新的情况。

③所有在病例报告表上或另外在硬拷贝原始数据中的改正都应以不搞混原始输入的方式进行。必须由研究者在改正数据中插入改正理由、日期和签名。若用

电子数据处理,则应由核准的人员在计算机上输入或改正数据,也应有改变或删除的记录。

④如在处理中数据有变动,此变动必须有文件证明。

⑤有正常参考范围的实验室数值应该记录于病例报告表中或附在上面。超越临床可接受的参考范围以外的数值或与以往数值有重要差异者都应由研究者加以评价和评论。

⑥试验方案要求之外的数据可以出现于病例报告表上,并作为额外的发现清楚地记录在上面,同时附有临床意义的解释,其意义应由研究者予以描述。 ⑦测量单位必须述明,单位的转换必须始终写在书面上作为指导。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⑧研究者应同申办者或监查员一起草拟试验的总结报告并签名。

⑨在国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研究者应该一直保留一份保密记录,以便于查明参与试验的受试者的身份(受试者身份编码)。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8.2申办者与监查员的职责

①在应用电子数据处理时,申办者必须采用经证实的、无错误的数据处理程序,并有相应的使用书面作证。

②必须由监察员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忽略和丢失数据或前后矛盾。如果一台计算机能自动指示丢失的数值,情况会更清楚些。

③当采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或遥控电子数据输入时,必须有这种系统的标准操作规程。应该设计这种系统以容许在负载后校正,这种校正应该保存在一个稽查档案内。

④在处理数据时申办者必须最大可能地保证准确性。如果数据在处理中变换,则必须有书面作证,并对方法核实。应该经常打印数据,并与原始观察和发现记录作比较。

⑤申办者必须用一种确切的编码来识别所有输入的有关于每一名受试者的数据。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⑥申办者必须保留一份授权改错的人员名单,并用适当的安全系统来防止他人接触数据。

8.3数据的存档

按国家法规规定,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一定期限内,研究者必须保存受试者的身份编码以备医学随访,包括被延长的毒性反应的随访,必须保证受试者姓名、受试者试验身份编号、药瓶编号、治疗方案和CRF是一致的。 病案和其他数据资料必须按当地规则的要求为医院、单位或个人保存一段时间。申办者或药物的所有人必须采取适当的管理为将来的参考以一种便于回放的形式将属于试验的所有其他文件保留。如存档的数据可以保存于缩微胶卷或电子记录上,当需要时,可以提供硬拷贝。

试验方案、证件、批准书和所有其他与试验有关的文件,包括满意的稽查和视察过程的证明,都应由申办者保存。不良事件的数据必须始终包括在内。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当有关当局需要时,应能提供所有的数据和文件。

9.统计与计算

试验前和整个试验过程中,需要一名有资格的生物统计专家参与试验方案和CRF的设计,参与完成总结报告并公布结果。

申办者与研究者协议统计工作应在何处由何人进行,并记录在试验方案中,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方案中应明确统计负责人。

9.1实验设计

一项临床试验的科学完整性和产生数据的可信性首先取决于试验的设计。因此,对于对照试验,试验方案应该述明:

①预先推断在治疗组间有差异,再设计临床试验来观察是否有差异,分析临床的科学的资料来判断统计学差异的临床意义。

②采取措施以避免偏见,特别是随机化的方法,相关时,还有受试者的选择。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COM

9.2随机化和设盲

一旦受试者随机化,其操作过程须书面载明。在一项设盲和随机化的研究中,提供的是每个人治疗的密封编码,这应该由申办者和试验单位保存。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对设盲的试验,试验方案必须述明允许破盲的条件和由谁破盲。也需要有一个系统在紧急情况下能获得个别受试者接受治疗的资料。这系统只允许获得一名受试者在一个时期的治疗时间表。若作破盲,必须在病例报告表上述明正当理由。

9.3统计学分析

采用的统计学分析的类型必须在试验方案中指定,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对此计划的任何其他随后偏离都应该在试验的总结报告中加以描述并说明其理由。分析计划和随后执行应该由一名经认定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统计师来进行或确认。期中分析的可能性和情况也必须在试验方案中指定。

研究者和监查员必须保证数据在收集地尽可能有最高的质量,统计师必须保证数据在处理过程中的完整性。

分析的结果应该以一种易于解释其临床重要性的形式表达,例如治疗作用的大小或差别和可信区间的评价,而不是单一的相信显著性试验。

在统计学分析中必须对失去的、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未用的或虚假的数据进行描述。所有此类删节都必须记录在案以备必要时复阅。

10.药品的管理与清点

申办者负责保证为试验提供药物(试验用药品,或参比产品),质量合格并有质量保证程序(见5.2)。

在试验的过程中,如试验用药品或参比产品的配方有显著变化,在临床试验中应用新配方之前,应有另加的一些研究(例如稳定性、比较溶出度、必要时比较生物利用度)的结果,以显示这些变化不会改变其药代动力学和其他临床特征。 10.1供给与储存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在试验方案中应该描述申办者如何提供试验药品给研究者。试验药品记录、递送、分发和储藏的方式应该详述。

不仅药品供应者要考虑药品生产管理质量规范,在中介暂时储藏时也要考虑CMP。

记录应包括有关装运、递送、接收、支配、任何剩余药物的回收和销毁等方面的信息。研究者绝不能将试验用药品供给任何非指定供给者。最好一个当地药房或医院的药剂科负起递送、储藏试验用药品和保存其记录的责任。若如此,药房的工作过程必须记录在案以备稽查之用。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10.2研究性标签与包装

申办者负责试验药品的正确包装和试验标签。试验药品应按照试验方案和有关的国家法规加上标签。标签应说明该产品仅供临床研究之用,研究性标签的信息应该准确,用受试者能懂的语言。

在设盲的试验中包装不应该显露药物的身份。应设立一套编码系统在紧急情况时对各别受试者揭盲以确定产品的身份。

在设盲的试验中,所有试验用药物,包括参比产品,应该在外形、味道、气味、重量和其他特征方面不可分辨。

10.3研究者的职责

研究者负责保证: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①试验进行期间和结束后安全管理试验用药品,最好同医院药房或药房合作。 ②试验用药品只按试验方案使用,这意味着由向研究者负责的指定人员提供药品给参加试验的受试者,此项记录连同用药剂量一起记录在案。

③剂量和用法阐述正确,每一名受试者都能正确理解。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④未用的试验用药品按试验方案退回药房或申办者,或销毁,按照试验方案这些活动的记录应保存。

10.4申办者与监查员的职责

参见5.和6.的内容。申办者负责: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①提供按GMP规则制备的性质完备的试验用药品与参比产品,编码正确,包装合适,防止在运输和在中间地点储存时损坏,还要贴有相应的研究性标签。 ②保证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大小适合于该试验和受试者。

③从每批用于试验的药物中保留足量样品供以后重新申核和对照用,或按国家法规规定提供样品。

④以临床试验人员能懂的形式提供失效日期(月/年)或重验日期信息。在研究访视时监察员应核对。

⑤供试验用的药物只用于试验方案规定的限度之内。

⑥试验用药物供应记录整齐,供应充足。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⑦没超过有效期。

⑧试验用药品的储藏条件合适。

⑨退回的和未用过的试验药品的处理过程与记录。

11.药品管理当局的任务

政府的任务是为临床试验提供合法的框架。目的应为两方面:保护参加一项试验的受试者的安全性和权利,保证试验设计合理以达到科学的目标。这些目的可通过几种方式来达到,包括详述研究者的资格和有关科学的或伦理委员会批准的试验方案的要求。管理当局有权审阅试验方案,必要时为保护受试者安全修改试验方案及/或中止试验。法规应允许对所得数据资料进行现场审核,同时关注受试者的保密性。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11.1一般任务

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应该保证为审阅而递送的临床试验的试验方案符合现有的国家法规和命令。

管理当局在国家法规指导下和在审阅临床试验试验方案和(或)报告的基础上,可以建议作修订,或要求一临床试验补充其他的数据,或中止一项试验 管理当局,通过要求监察员报告其在试验单位的工作,能评定对试验进行监督的情况。

当局也能进行现场视察,对报告结果的可靠性与质量予以核查。

药品管理当局应该将研究者按国家法规递送签名的总结报告及递送的受试者编码表归档。

针对被发现的与试验有关的不正当的报告和处理,国家法规应有相应的措施。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11.2视察

按国家法规管理,当局可以现场视察一项临床试验的进行。此种视察应该根据试验方案和研究者或申报者向其递交的报告,来核实研究者执行试验的情况。 视察可以常规地、随机地,或为特殊理由来进行。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视察应该确定研究者是否已保管所需要的记录,若没有,则由何人承担此责任。数据档案室应该为回收而作核查。

视察可以包括数据稽查。试验过程中管理当局应该容易查看所有受试者的档案和原始数据资料。

12.进行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

申办者负责制定质量保证系统以保证试验的进行,数据的生成、记录和报告都符合试验方案、GCP和有关规章的要求。

所有的试验单位、数据和文件必须供核实。所有的观察和发现都应该可以核实,以保证数据的可信性和保证阐述的结论是正确地从原始数据得来的。因此,

必须进行核查。在每一试验中,统计学中的对照取样法是一种可接受的试验数据核实方法。

对数据处理的每一阶段都须采取质量控制,以保证所有的数据是可信的,并且已经正确处理。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申办者的稽查应该由与执行试验无关的人来进行。

在本指南或在国家法规中提到的任何或所有的建议、要求,或文件都可能是申办者或一个被指定的独立组织或有关管理部门稽查的主题,或为其所用。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申办单位和试验单位、实验室和设备、所有数据资料(包括原始数据资料)、所有有关文件和报告(包括受试者档案)都必须为研究性的、独立的申办单位的稽查机构稽查和有关管理部门的视察所用。

13.对多中心试验的考虑

由于一项多中心研究是由几名研究者按同一试验试验方案在不同地点同时执行的,有些特殊的管理安排属于正常需要。此种试验理想地应该在各试验单位同时开始,同时结束。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在多中心研究中有些方面变的较复杂,例如:

·由所有研究者精心计划、讨论和书面接受试验方案及其附件。

·伦理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的数目。

·有关各方开始会议与中期会议的组织。

·试验的执行。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随机化程序。

·保证在不同地点药品的质量在分发和储藏时保持不变。

·培训研究者遵守同一试验试验方案。

·评价和分析实验室和诊断数据方法的标准化(即建立一个实验室测定法的外部质控系统)。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对试验方案遵从的控制,包括必须时中止其参与试验的措施。

·监查员的职能。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数据处理与分析的集中化。

·草拟总结报告。

·发表。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因此,一项多中心研究需要一个特殊的管理系统,其规模取决于涉及的试验单位的多少、研究的终点和对研究中药品的现有知识。可以建立一个或几个委员会,或其功能由一位或多位指定的人员来履行。这些委员会或个人的功能、职责和委任应该在试验方案中述明,提名的程序也如此。

试验的开始和总体完成的责任应该由一个委员会或人承担,可以指定第二个委员会提出对政策事务和数据监督方面的建议。第三个委员会应了解试验中得到的结果,包括不良事件。试验方案中应述明这一委员会或人员是否能、在何种情况下能和如何破码。这些委员会和个人间的相互联系是必要的。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也可以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或指定一位协调员,其职责是控制试验的实际执行和进程,以及与管理当局保持接触。

这一系统将提供适当的保证使研究按照可接受的科学标准计划并执行。 一项临床试验试验方案中包含的项目的样表

试验方案适当时,应该要求包括以下诸点:

1.试验的标题和理由。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2.试验的目标与目的的阐述。

3.试验的地点,申办者的姓名。

4.每一名研究者的姓名、通讯地址和资格。

5.描述试验的类型(对照、开放)、试验的设计(平行组、交叉法)、设盲法(双盲、单盲)、随机化(方法与程序)。

6.描述受试者的入选与排除标准,招募过程,受试者分配的方式、方法和时间。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7.以统计学为基础,需完成试验的受试者人数。

8.试验药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剂量、剂量间隔和疗程的描述及其理由,应考虑的量效关系。

9.能同时给予或容许同时给予的任何其他治疗。

10.将要执行的临床与实验室试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

11.描述如何记录反应。描述和评价测量方法、测量时间、随访步骤。

12.终止试验的标准,整个研究或部分研究终止的指导。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13.记录与报告不良反应的方法,处理合并症的规则。

14.保存受试者身份或编码表、治疗记录、随机化表和(或)病例报告表的步骤。

15.记录应容易辨认每个受试者或研究者,容许稽查和数据的重建。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16.试验编码建立的资料、编码在何处保存,在紧急事件中如何及由何人破

编码。

17.为保证药物的安全管理和储藏,促进和控制对处方和其他指示的依从性而要制定的措施。

18.描述结果评价(即统计学方法)和关于受试者退组报告的方法学。

19.完成试验的时间表。

20.给受试者的资料,包括如何将有关试验告知受试者和如何及何时得到知情同意。21.工作人员指南,即叙述如何向有关的工作人员告知试验进行的方式,以及药品使用和服用的方法。

22.有关试验的道德考虑与措施。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23.试验后的医疗照顾和试验后治疗的方式。

24.有关财务、保险及责任的陈述。

25.在试验方案中列的参考文献。

赫尔辛基宣言

指导涉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医师的若干建议。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一、基本原则

1.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必须遵从普遍认可的科学原则,也应该以合格地进行的实验室和动物试验及充分了解科学文献为基础。

2.每一项涉及人体的实验步骤的设计与执行应该在试验方案中明确地阐述,并将试验方案送至一专门任命的独立委员会以求得建议和指导。中国医药

3.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应该只由学术上有资格的人员执行,并处于临床上有权威的医务人员的监督之下。必须依靠有医学资格的人员,而不是依靠做试验的人员来对受试者负责,即使受试者已作出允诺。

4.除非试验目的比受试者的内在危险性更重要,否则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不能合法地执行。

5.每一项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必须仔细评估对受试者可能预见到的危险性,并与可能预见的受试者和其他人的受益比较后方可进行。关注受试者的利益,必须总是超过科学与社会的利益。

6.必须尊重受试者的权力,保护受试者。试验采取的每一步都应尊重受试者的隐私,对受试者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影响降至最小。

7.禁止医生从事涉及人体的试验,除非他们相信试验的危险性是可预先知道的。如发现危险性超过可能的受益,医生应立即停止研究。

8.在发表研究结果时,医师有责任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实验报告与本宣言所设的原则不符时,不应发表。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9.对任何人体研究,每一名受试者都应告知研究的目的、方法、预期的收益、可能的危险性,以及研究可能带来的不适。受试者在任何时候可自由取消其参加研究的同意。因此,医生应该得到受试者所给的知情同意,最好是书面的。

10.医师得到对试验方案的知情同意时,应该特别谨慎是否受试者与其有从属关系或可能是在压力下同意。在此种情况下,知情同意应由不从事此研究或完全无关的医师来取得。

11.在法律上无资格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法规,知情同意应从合法监护人处取得。若受试者在身体上或精神上失能而不能得到知情同意时,或受试者为未成年人,按照国家法规,负责受试者的亲属可取代其给予知情同意。

12.试验方案自始至终应该含有关于道德考虑的陈述,并指出符合于本宣言中所述的原则。中国医药资讯网 WWW.YY2000

二、医学研究与医疗照顾相结合(临床研究)

1.在病人的治疗中,医师若断定一种新的诊断或治疗方法有望于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时,有权采用此方法。

2.一种新方法的可能受益、危险性和不适应与现有的最佳诊疗方法的优点相权衡。

3.在任何医学研究中,每一受试者,包括任何对照组中的受试者,应该确保有最佳的已证实的诊疗方法。

4.受试者拒绝参加一项研究不应损害医师与受试者的关系。

5.如果医师认为不取得同意是必要的,此建议的特殊理由必须在试验方案中述明,并送至独立的委员会。

6.医师可将医学研究与医疗照顾相结合,其目的为获得新的医学知识,结合的程度限于证明医学研究对受试者有潜在的诊断或治疗价值。

三、涉及人体的非治疗性生物医学研究(非临床生物医学研究)

1.在人体进行的医学研究的纯学术性应用中,医师有责任一直是进行生物医学研究的对象的生命与继续的保护者。

2.受试者应为志愿者,或是健康人,或是实验设计与其疾病无关的病人。

3.如研究者或研究组认为继续进行试验可对受试者有害,应即停止研究。

4.对涉及人体的试验,学术上的或社会的利益绝不应该优先于受试者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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