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工作指南

监察部工作运行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现场管理执行力,实施对矿井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工作状况有效监察,从而更进一步地保障管理制度的落实,促进工作制度化、指令规范化、作业标准化的整体推进。依据晋大矿字(2013)1号文件要求及精神,为有序全面开展监察工作,特制定矿井监察部工作方案。

一、 监察部职能……………………………………………………2页 二、 监察部长职责…………………………………………………3页 三、 监察部科员职责………………………………………………4页 四、 监察工作制度…………………………………………………5页 五、 监察工作流程图………………………………………………7页 六、 矿井监察处罚条例……………………………………………8页 七、 监察工作业务工作表

表一:矿级领导值班记录薄………………………………………12页 表二:矿领导带(跟)班记录薄…………………………………13页 表三:贾家沟煤业矿级领导入井带班监察表……………………14页 表四:安全员、区队带班长入井情况监察表……………………15页 表五:监察调查笔录书……………………………………………16页 表六:贾家沟监察分部案件处理结果审批表……………………17页

监察部职能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力度,保障工作机制和业务能够按照已定程序和制度落实,重点突出领导干部工作态度与成效,杜绝在管理范畴之内的主观失误性,纠正矿井从计划到作业等领域内多种业务方面的不规范运作现象,现根据晋大矿字(2013)1号文件精神及要求,特制定矿井监察部职能,具体如下:

一、 矿井监察部是隶属于矿业公司纪检监察部下设于矿井现场监察分支,受矿业公司纪检监察部统一领导,履行相关业务开展,由矿井执行矿长直接领导与独立指挥。

二、 查处已影响到矿井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人事、后勤、财务、经营等范畴的违规、违纪、违章案件。

三、 负责对矿井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入井带班、值班执行情况的监察与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四、 负责对矿井跟班安全员、班组长上岗规范和要求的执行情况的监察、处理、上报工作。

五、 负责办理由执行矿长交办的有关违章、违纪、违规等事件的取证、调查以及行使处罚等工作。

六、 负责办理职工或群众举报的各类违规、违章、违纪案件。

监察部长职责

一、 在矿业监察部的统一领导和矿井执行矿长的直接指挥下,遵照监察部职能认真开展监察工作。

二、 负责本部门制度的起建、修正(订)、业务范围、工作程序的确定以及领导开展工作。

三、 负责部门工作计划的编制、拟报和执行与总结工作。 四、 负责对本部门职员的人选推荐、任免、业务和安全培训、素质提升、考核等方面的工作。

五、 负责对所属业务范围内各类事件的监察通报决定的报批工作。 六、 参与矿业公司监察部的联合监察工作,配合总公司纪检监察在驻地矿井开展各类业务工作。

七、 完成执行矿长交办的其它涉及监察业务的工作。

监察部科员职责

一、 在直管监察部长的领导下,按照监察部职能与自身职责,认真开展业务、完成工作。

二、 负责本部门业务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档案管理工作。 三、 协助监察部长执行现场监察工作,做好各种业务所需的原始监察记录。

四、 负责监察通报文件拟定、监察笔录和现场取证以及相关记录的具体工作。

五、 完成监察部长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

监察工作制度

为保障监察工作有序开展,规范监察人员行为,明确监察内容,明确处罚标准,达到进一步提高工作执行力之效果,特制定此制度。 一、 监察部工作人员严格按照部门职能与各自分工和职责开展工作,不得妄自违章,不得徇私舞弊,接受上级监督部门、总经理的监督。

二、 监察部工作人员进入矿井任何作业现场都必须首先执行有关安全及其它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 监察部执行全日制上岗制度,采取定时或不定时的方式进行检查,被监察对象无权拒绝,任何领导不得干涉。

四、 监察部按章进行部门业务监察时,必须执行保密制度,同时要求部门负责人为代表全力配合工作。

五、 监察部按照工作业务范围进行对矿井班组以上管理干部的工作态度、纪律、制度执行、业务运行的执行状况等方面的检查,发现有违规、违章、违纪等行为或现象者,要立即立案并迅速按照《矿井监察条例》之规定作出处罚通报决定。

六、 要认真监察矿级领导入井带(跟)班、值班方面的执行情况;班组长、安全员跟班作业以及“早入迟出”和交接班方面的执行情况;每日必须按已定计划(调度室月度出台的《矿级领导带(跟)班、值班计划表》和矿井规定的上岗时间等)例行检查或不定时的突查。

七、 在监察工作中经取证、调查发现案件已涉及到司法性质时,要及时上报执行矿长,并协助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八、 监察工作要做到有依有序、事实确凿、步骤严谨、处罚准确。(下见监察工作流程图)

监察工作流程

矿井监察处罚条例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力,制裁矿井领导干部违反纪律、制度的行为,纠正部门规范运行,防止和查处业务漏洞,强化标准上岗与上岗标准,弘扬“忠厚吃苦,敬业奉献”的煤炭精神,同时也为了规范监察执法和处罚等工作,依据晋大矿字(2013)第1号文件要求及精神,结合矿井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此条例,遵照执行。

第一条 矿井监察部门严格按照公司有关监察要求,依照本条例对

矿井领导干部和业务部室违反纪律、规章、制度、公司文件指令、规程和部门规章等行为、事件进行处罚。本条例未做规定的,适用于矿井所涉及的一切处罚办法。

第二条 矿井监察部行使现场检查、调查、处理(罚)应遵守监察

工作制度,若发生处罚与矿井安全或其他有处罚权力部门在管辖权争议与冲突时,可独立行使,不受其它人员的任何干涉。 第三条 被监察对象享有陈述、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有权向矿

井执行矿长提出申诉。

第四条 监察人员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进行工作,被监察部门和人

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干涉。

第五条 矿级领导在值班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若违反则按照下列

处罚:

(一) 值班领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坚守在调度室,若发

现有脱岗情形的,一经查证,予以5000元罚款。

(二) 无计划自行调班者,一经查证,予以1000元罚款。 (三) 矿级领导的值班记录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缺一项内容处罚

1000元,整体未填写的视为无履行值班,予以10000元罚款。 (四) 经查,值班领导不能清楚掌握当日安全生产(地面、井下)

生产活动的,视为无效值班,予以10000元罚款。

第六条 矿级领导带(跟)班应遵守相关规定,若违反则按照下列

处罚:

(一) 矿级领导入井带(跟)班应严格遵守班时,若发现有到入

井时间未按时入井的,未到出井时间提前出井的,予以5000元处罚。

(二) 矿级领导入井带(跟)班期间,流于形式,针对井下存在

问题或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而导致延误生产的予以1000元处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予以2000—5000元处罚,造成事故的予以扣除未领全部工资和福利,并开除出矿。

(三) 矿级领导入井带班要认真填写《矿级领导入井带(跟)班

记录》若缺一项罚款2000元,整体未填写予以20000元罚款。 第七条 矿井科、区队班组长、安全员应严格执行跟班制度,若违

反相关规定要求,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未执行“迟出早入”规定的,予以1000—5000元/次的罚

款。

(二) 在跟班期间无在作业现场指挥或在现场无效监管的,经查

证实,予以2000—10000的罚款。

(三) 班前(后)会未按规定执行的,处罚责任人1000—5000元。 (四) 在井下跟班期间被查证有睡岗行为者,予以停职或开除。 (五)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而导致当班延误生

产的予以责任人5000—10000元处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予以扣除当月全部工资;导致事故发生的,予以扣除未发全部工资和福利,并开除出矿。

第八条 凡监察部接到职工或群众举报有关人员,并经监察工作确

认情况属实的,立即予以先行停发工资,待进一步取证调查清楚后,再通过矿务会研究决定,视情节轻重予以1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九条 监察部工作人员在监察中发现有岗位人员、特殊工种人员

违章、违规、违记行为时,执行领导干部(指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连带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者予以处罚: (一) 岗位工,特殊工种等人员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是领导

安排、指令执行的,予以处罚直接领导1000—5000元,分管领导1000—2000元处罚。

(二) 岗位工、特殊工种等人员属自行行为的,经查证实未按照

领导安排和未按要求、规程作业的,视为领导干部监管不力,培训不到位,予以直接领导500—1000元罚款,分管领导200—500罚款。

第十条 涉及到影响矿井正常安全生产活动的行政、人事、后勤、

财务、经营等部门有关人员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的,监察

部人员要认真调查、取证,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全力配合,若违反下列规定处罚:

相关责任人有意隐瞒真相,予以开除,并扣除其未领全部工资和福利,同时分管领导予以停职处罚。

第十一条 本条例涉及到与其他处罚重复或冲突时,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报批之日生效实施。

矿级领导值班记录薄

时间: 交接班地点:矿井调度室

12

矿级领导带(跟)班记录薄

时间: 班次: 交接地点:中央变电所

13

贾家沟煤业矿级领导入井带班监察表

时间: 班次:

监察人: 时 间:

安全员、区队带班长入井情况监察表

时间 : 班次:

监察调查笔录书

被调查人: 调查人: 调查目的: 时间: 记录人: 在场见证人:

笔录内容:

被调查人 (签名或盖章)

在场见证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贾家沟监察分部案件处理结果审批表

年 月 日

填表部门: 填表人:

监察部工作运行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现场管理执行力,实施对矿井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工作状况有效监察,从而更进一步地保障管理制度的落实,促进工作制度化、指令规范化、作业标准化的整体推进。依据晋大矿字(2013)1号文件要求及精神,为有序全面开展监察工作,特制定矿井监察部工作方案。

一、 监察部职能……………………………………………………2页 二、 监察部长职责…………………………………………………3页 三、 监察部科员职责………………………………………………4页 四、 监察工作制度…………………………………………………5页 五、 监察工作流程图………………………………………………7页 六、 矿井监察处罚条例……………………………………………8页 七、 监察工作业务工作表

表一:矿级领导值班记录薄………………………………………12页 表二:矿领导带(跟)班记录薄…………………………………13页 表三:贾家沟煤业矿级领导入井带班监察表……………………14页 表四:安全员、区队带班长入井情况监察表……………………15页 表五:监察调查笔录书……………………………………………16页 表六:贾家沟监察分部案件处理结果审批表……………………17页

监察部职能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力度,保障工作机制和业务能够按照已定程序和制度落实,重点突出领导干部工作态度与成效,杜绝在管理范畴之内的主观失误性,纠正矿井从计划到作业等领域内多种业务方面的不规范运作现象,现根据晋大矿字(2013)1号文件精神及要求,特制定矿井监察部职能,具体如下:

一、 矿井监察部是隶属于矿业公司纪检监察部下设于矿井现场监察分支,受矿业公司纪检监察部统一领导,履行相关业务开展,由矿井执行矿长直接领导与独立指挥。

二、 查处已影响到矿井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人事、后勤、财务、经营等范畴的违规、违纪、违章案件。

三、 负责对矿井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入井带班、值班执行情况的监察与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四、 负责对矿井跟班安全员、班组长上岗规范和要求的执行情况的监察、处理、上报工作。

五、 负责办理由执行矿长交办的有关违章、违纪、违规等事件的取证、调查以及行使处罚等工作。

六、 负责办理职工或群众举报的各类违规、违章、违纪案件。

监察部长职责

一、 在矿业监察部的统一领导和矿井执行矿长的直接指挥下,遵照监察部职能认真开展监察工作。

二、 负责本部门制度的起建、修正(订)、业务范围、工作程序的确定以及领导开展工作。

三、 负责部门工作计划的编制、拟报和执行与总结工作。 四、 负责对本部门职员的人选推荐、任免、业务和安全培训、素质提升、考核等方面的工作。

五、 负责对所属业务范围内各类事件的监察通报决定的报批工作。 六、 参与矿业公司监察部的联合监察工作,配合总公司纪检监察在驻地矿井开展各类业务工作。

七、 完成执行矿长交办的其它涉及监察业务的工作。

监察部科员职责

一、 在直管监察部长的领导下,按照监察部职能与自身职责,认真开展业务、完成工作。

二、 负责本部门业务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档案管理工作。 三、 协助监察部长执行现场监察工作,做好各种业务所需的原始监察记录。

四、 负责监察通报文件拟定、监察笔录和现场取证以及相关记录的具体工作。

五、 完成监察部长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

监察工作制度

为保障监察工作有序开展,规范监察人员行为,明确监察内容,明确处罚标准,达到进一步提高工作执行力之效果,特制定此制度。 一、 监察部工作人员严格按照部门职能与各自分工和职责开展工作,不得妄自违章,不得徇私舞弊,接受上级监督部门、总经理的监督。

二、 监察部工作人员进入矿井任何作业现场都必须首先执行有关安全及其它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 监察部执行全日制上岗制度,采取定时或不定时的方式进行检查,被监察对象无权拒绝,任何领导不得干涉。

四、 监察部按章进行部门业务监察时,必须执行保密制度,同时要求部门负责人为代表全力配合工作。

五、 监察部按照工作业务范围进行对矿井班组以上管理干部的工作态度、纪律、制度执行、业务运行的执行状况等方面的检查,发现有违规、违章、违纪等行为或现象者,要立即立案并迅速按照《矿井监察条例》之规定作出处罚通报决定。

六、 要认真监察矿级领导入井带(跟)班、值班方面的执行情况;班组长、安全员跟班作业以及“早入迟出”和交接班方面的执行情况;每日必须按已定计划(调度室月度出台的《矿级领导带(跟)班、值班计划表》和矿井规定的上岗时间等)例行检查或不定时的突查。

七、 在监察工作中经取证、调查发现案件已涉及到司法性质时,要及时上报执行矿长,并协助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八、 监察工作要做到有依有序、事实确凿、步骤严谨、处罚准确。(下见监察工作流程图)

监察工作流程

矿井监察处罚条例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力,制裁矿井领导干部违反纪律、制度的行为,纠正部门规范运行,防止和查处业务漏洞,强化标准上岗与上岗标准,弘扬“忠厚吃苦,敬业奉献”的煤炭精神,同时也为了规范监察执法和处罚等工作,依据晋大矿字(2013)第1号文件要求及精神,结合矿井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此条例,遵照执行。

第一条 矿井监察部门严格按照公司有关监察要求,依照本条例对

矿井领导干部和业务部室违反纪律、规章、制度、公司文件指令、规程和部门规章等行为、事件进行处罚。本条例未做规定的,适用于矿井所涉及的一切处罚办法。

第二条 矿井监察部行使现场检查、调查、处理(罚)应遵守监察

工作制度,若发生处罚与矿井安全或其他有处罚权力部门在管辖权争议与冲突时,可独立行使,不受其它人员的任何干涉。 第三条 被监察对象享有陈述、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有权向矿

井执行矿长提出申诉。

第四条 监察人员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进行工作,被监察部门和人

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干涉。

第五条 矿级领导在值班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若违反则按照下列

处罚:

(一) 值班领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坚守在调度室,若发

现有脱岗情形的,一经查证,予以5000元罚款。

(二) 无计划自行调班者,一经查证,予以1000元罚款。 (三) 矿级领导的值班记录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缺一项内容处罚

1000元,整体未填写的视为无履行值班,予以10000元罚款。 (四) 经查,值班领导不能清楚掌握当日安全生产(地面、井下)

生产活动的,视为无效值班,予以10000元罚款。

第六条 矿级领导带(跟)班应遵守相关规定,若违反则按照下列

处罚:

(一) 矿级领导入井带(跟)班应严格遵守班时,若发现有到入

井时间未按时入井的,未到出井时间提前出井的,予以5000元处罚。

(二) 矿级领导入井带(跟)班期间,流于形式,针对井下存在

问题或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而导致延误生产的予以1000元处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予以2000—5000元处罚,造成事故的予以扣除未领全部工资和福利,并开除出矿。

(三) 矿级领导入井带班要认真填写《矿级领导入井带(跟)班

记录》若缺一项罚款2000元,整体未填写予以20000元罚款。 第七条 矿井科、区队班组长、安全员应严格执行跟班制度,若违

反相关规定要求,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未执行“迟出早入”规定的,予以1000—5000元/次的罚

款。

(二) 在跟班期间无在作业现场指挥或在现场无效监管的,经查

证实,予以2000—10000的罚款。

(三) 班前(后)会未按规定执行的,处罚责任人1000—5000元。 (四) 在井下跟班期间被查证有睡岗行为者,予以停职或开除。 (五)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而导致当班延误生

产的予以责任人5000—10000元处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予以扣除当月全部工资;导致事故发生的,予以扣除未发全部工资和福利,并开除出矿。

第八条 凡监察部接到职工或群众举报有关人员,并经监察工作确

认情况属实的,立即予以先行停发工资,待进一步取证调查清楚后,再通过矿务会研究决定,视情节轻重予以1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九条 监察部工作人员在监察中发现有岗位人员、特殊工种人员

违章、违规、违记行为时,执行领导干部(指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连带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者予以处罚: (一) 岗位工,特殊工种等人员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是领导

安排、指令执行的,予以处罚直接领导1000—5000元,分管领导1000—2000元处罚。

(二) 岗位工、特殊工种等人员属自行行为的,经查证实未按照

领导安排和未按要求、规程作业的,视为领导干部监管不力,培训不到位,予以直接领导500—1000元罚款,分管领导200—500罚款。

第十条 涉及到影响矿井正常安全生产活动的行政、人事、后勤、

财务、经营等部门有关人员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的,监察

部人员要认真调查、取证,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全力配合,若违反下列规定处罚:

相关责任人有意隐瞒真相,予以开除,并扣除其未领全部工资和福利,同时分管领导予以停职处罚。

第十一条 本条例涉及到与其他处罚重复或冲突时,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报批之日生效实施。

矿级领导值班记录薄

时间: 交接班地点:矿井调度室

12

矿级领导带(跟)班记录薄

时间: 班次: 交接地点:中央变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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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家沟煤业矿级领导入井带班监察表

时间: 班次:

监察人: 时 间:

安全员、区队带班长入井情况监察表

时间 : 班次:

监察调查笔录书

被调查人: 调查人: 调查目的: 时间: 记录人: 在场见证人:

笔录内容:

被调查人 (签名或盖章)

在场见证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贾家沟监察分部案件处理结果审批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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