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防治安全标准
1 瓦斯检查
1.0.1 必须根据瓦斯检查范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必须具备相关学历,责任强,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查仪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等),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1.0.2
建立瓦斯检查工档案,每半年对瓦斯检查工进行一次人 员核定,确保人员满足需要,并报上一级公司备案。
1.0.3 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制定瓦斯检查计划,确定每个区域的瓦斯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内容、检查范围、交接班地点及方式等。
1.0.4检查计划应每月制定一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当月内原确定的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检查计划应及时修改,月度中检查计划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修订审批,临时增减检查点时可在瓦斯日报表中备注审批或单独审批。
1.0.5根据月度检查计划制定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瓦斯检查员要按图表路线进行检查,每次巡检结束向通风调度汇报检查情况,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
1.0.6高瓦斯矿井及瓦斯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异常的所有回采、掘进、准备、撤退及均压工作面都必须设专人专职检查瓦斯,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1.0.7 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二次。每个瓦斯检
查员最多检查一个采煤工作面(或一个掘进工作面)和就近的 1~2
个硐室或其它地点。
1.0.8 无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采区层别回风巷、各类硐室执行巡回检查制,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1.0.9 矿井的主要回风巷、盲巷、窒息区密闭每旬至少一次检查;回风井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有变化或可能积聚有害气体的硐室、巷道和特殊地点(如高冒区)的瓦斯检查次数和方法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1.0.10 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和要求:
1)回采工作面设五个点:中部、尾部、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绕道口以里10~15m 处)。
2)掘进工作面设三个点:工作面、回风流(绕道口以里 10~15m 处)、风机吸风流。
3)硐室设一个点:回风口处。
4)封闭的盲巷、窒息区设两个点:孔内、墙外。
5)矿井主要回风、采区回风检查点设在该巷道下风侧。
6)回风井设一个点:井筒与风硐交点以下15m处。
7)对有异常涌出、气体变化较大的地点及角联区域,要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瓦斯检查点,要做到能够全面掌握各地点的瓦斯情况。
8)回风流流经路线上的电气设备处。
9)备用工作面、准备工作面、撤退工作面瓦斯检查点的设置由矿
总工程师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确定。
1.0.11瓦斯检查员须对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和温度等参数进行检查,存在一氧化碳、氧气异常的测点检查频次和内容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1.0.12 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检查地点都要设瓦斯检查牌板。牌板设置的位置:回采工作面在回风巷距工作面30~50m处和回风绕道口以里10~15m处各设一块,掘进工作面设在距工作面60~80m处,其它地点设在检查点处。
1.0.13瓦斯检查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内容填写在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或手册)和牌板上,将检查结果通知该作业点负责人并签字。
1.0.14瓦斯检查工必须在检查范围内的指定地点交接班,严防空班漏检。具体交接班地点在月度检查计划中明确。
1.0.15瓦斯检查员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所负责区域的通风系统情况、瓦斯检查情况及下一班须注意的问题,相互在瓦斯检查图表(或手册)上签字确认。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超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运等特殊情况,必须在工作地点或现场安全地点交接班。
1.0.16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所管辖区域内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数值变化情况进行检查。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记录检查结果。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将对照检查结果及时汇报,通风部门和监测部门必须在8h
之内将两种仪器校准。
1.0.17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在放炮时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在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时,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在对顶板(顶煤)进行预裂爆破时,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 制度。
1.0.18“一炮三检制”就是在采掘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当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1%时,不准装药、放炮;放炮后瓦斯浓度达到 1%时,必须立即处理,否则不准继续放炮和用电钻打眼。
1.0.19“三人联锁放炮制”就是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三人必须自始至终参加放炮工作的全过程,并严格执行换牌制度。程序如下:
1)在放炮前,放炮员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
2)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上下出口、风量、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无误,达到放炮要求条件时,负责布置警戒,下达放炮命令,班组长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
3)瓦斯检查员接到放炮命令牌后,经检查瓦斯、煤尘符合规定后,
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
炮;
4)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1.0.20通风区值班人员每日必须审查调度台帐,亲自填写当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通风区每日必须编制瓦斯检查日报,报通风区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签字。瓦斯检查日报由矿调度室、总工程师、通风区各留一份。
1.0.21各矿要制定“一炮三检”日报表,每日由通风区值班干部审查签字。
1.0.22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必须配置灭火器和瓦斯检查报警仪,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值时,必须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2盲巷、窒息区管理
2.0.1井下凡长度超过6m依靠扩散通风的敞口独头巷道均称之为盲巷。
2.0.2井下空气成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且达到使人中毒或窒息的区域,称为窒息区。
2.0.3严格控制盲巷的产生,井下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从设计到施工均不得出现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的责任。盲巷、窒息区必须进行封闭管理。
2.0.4盲巷、窒息区启封时,必须由通风区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实施。实现正常通风后,各种气体符
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其他人员方可进入。
3瓦斯排放
3.0.1矿井因故造成瓦斯超限时,必须严格按排放瓦斯规定进行排放。
3.0.2全矿性的停电停风检修前,必须制定通风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3.0.3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受该通风机影响的停风区域必须全部断电撤人,并安排专人在通向影响区的各巷(井)口设警拦人。
3.0.4 矿井主要通风机恢复运转或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2%,否则必须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或采区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1%时,通风救护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3.0.5 因无计划停风导致掘进巷道瓦斯超限后,排放瓦斯实行以 下分级管理制度:
1)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不超过2%,且排放瓦斯风流可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工作面时,由通风值班干部安排瓦检工就地排放;
2)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超过2%但不超过
3%,且排放瓦斯风流可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工
作面时,由通风区长提出措施,指定通风干部或班组长按照要
求进行排放;
3)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超过3%或瓦斯浓度虽低于 3%,但排放瓦斯风流不能直接进入回风系统时,由矿通风部门编制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矿山救护队按措施进行排放。
3.0.6因有计划停风导致掘进巷道瓦斯超限后,不论巷道内瓦斯多大,都必须按照预先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救护队负责排放,同时通风区副区长以上干部在现场指挥。
3.0.7采区及以上范围瓦斯积聚且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后,由矿山救护队按措施进行排放。 3.0.8巷道启封恢复通风必须制定专项排放瓦斯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
3.0.9 独头巷道排放瓦斯的方法和要求:
1)临时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或将要启封的盲巷内未拆除风筒的)排放瓦斯时,在本面局部通风机至回风绕道口之间的风筒上加“三通”进行风量调节,利用该面风筒将风流直接送入工作面,供风量以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后不超过 1.5% 为限;
2)无风筒的巷道(盲巷)排放瓦斯时,采用局部通风机从外向里接风筒的方法逐段排放,用风筒延接的快慢来控制排出的瓦斯
浓度。在排放时必须控制好风量,严禁一风吹;
3)当巷道有积水时,应先排瓦斯后排水,然后再排瓦斯,交替作业逐段进行,严禁同时平行作业。排水时风筒出风口要超前水泵 20m,排水期间水泵以里5米处要设甲烷传感器,并与水泵实现瓦电闭锁:
4)每一次延接风筒都必须继续严格执行初期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撤人停电,排放瓦斯和延接风筒工作由救护队负责;
5)排放前要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0.5%时方可开动局扇控制风量排除瓦斯,排放过程中要设专人检查局扇附近的瓦斯和风流方向,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6)排放时要有专人在排放巷道排出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检查瓦斯,该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1.5%,并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安装甲烷传感器,连续监测瓦斯变化,及时提示排放人员减少或增加向独头巷道的供风量,确保风流混合处瓦斯不超限。
3.0.10 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瓦斯排放地点、排放日期、班次、时间;
2)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浓度、范围、瓦斯积存量预计;
3)确定排放瓦斯的方法,确定供风量和排放时间;
4)确定排放影响区域,明确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绘制排放瓦斯
的流经路线和方向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和控制设施的位置,
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甲烷传感器或瓦斯检测人员位置,警戒人员位置;
5)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排放瓦斯混合风流经过的巷道、受到排放瓦斯混合风流影响的巷道、硐室以及被排放瓦斯混合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断电,停止作业;
6)明确控制排放瓦斯浓度的措施,严禁一风吹;
7)明确警戒位置及人员,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8)明确停送电负责人和停送电注意事项。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9)明确通讯联络点及联络人员;
10)明确瓦斯排放现场负责人;
11)预测排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当遇到主扇突然停电停风时的应急措施;
12)安全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
3.0.11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贯彻并组织实施,整个排放过程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
3.0.12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排放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氧气浓度不低于20%,且稳定30分钟瓦斯浓度没有变化,即视作恢复正常通风。
3.0.13 排放瓦斯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由
电工按规定对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确认完好,方可人工复电。3.0.14排放工作结束后,应组织专门人员沿排放路线全面检查一次,
确认被影响区域的风流、瓦斯全部正常时,经组织指挥的领导同 意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3.0.15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采区变(配)电所(室)、电机车架线附近,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检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高向低逐级送电。
4抽排瓦斯风机的使用
4.0.1采用抽出式风机处理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要由通风区编制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上隅角风筒伸入采空区位置和距离要在专项措施中明确规定。
4.0.2 必禁采用其它风机抽排。
4.0.3 抽排瓦斯风机入井运输过程中不得碰撞,安装后先空载试
运行1小时,确认风机正常,方可接风筒抽排上隅角瓦斯。抽排风筒必须具有抗静电和阻燃性能。
4.0.4抽排风筒必须吊挂,距上隅角10m 内的风筒用不导电材料吊挂,吊挂高度(风筒上缘)距顶板不得大于 30cm,风筒不得和电缆吊在同一侧。
4.0.5抽排风筒内的瓦斯浓度不得大于 2.5%,否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稀释。
4.0.6 抽排瓦斯风机的安装位置距采面安全出口不得小于
150m,风机排出的瓦斯风流必须直接送入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
4.0.7抽排瓦斯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保证连续运转。指定专人对风机和风筒进行维护管理,机电部门要对回风巷的机电设备定期进行检查。
4.0.8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除正常检查点外,还应对风筒内和风机出口处进行检查并记录,随时掌握抽排风机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5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
5.0.1所有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都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鉴定为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的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每年要进行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及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鉴定为瓦斯矿井的以后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5.0.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5.0.3瓦斯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6 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1)建设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建设完成进入联合试运转期间的;
2)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高的;
3)矿井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揭露煤层的。
5.0.4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
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或建设时进行。
5.0.5 瓦斯鉴定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
1 天(间隔不少于7 天),每天分3 个班(或4 个班)、每班3 次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不得跨月进行。
5.0.6 鉴定工作应当准确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气压等参数,统计井下瓦斯抽采量、月产煤量,全面收集煤层瓦斯压力、动力现象及预兆、瓦斯喷出、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等资料。5.0.7 瓦斯鉴定测点的设置必须齐全合理。在矿井抽出式主要通风机风硐(或回风井筒井底的总回风位置)、每一水平、每一翼、每 一煤层及各采区、各采掘工作面均应布置测点。
5.0.8 瓦斯鉴定测点应选在测风站,如无测风站,可选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测点,且测点的选取位置要能计算出该区域或工作面瓦斯涌出总量。每一测定班应当在同一时间段的正常生产时间进行。
5.0.9抽放瓦斯的矿井,在鉴定之日内还必须测定相应区域的抽放瓦斯量。按照包括抽放瓦斯量在内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涌出量来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5.0.10 绝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等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生产采区、回采工作面分别计算,建设矿井如采区回采工作面未投入正常生产则不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
5.0.11 参加瓦斯鉴定工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具备
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所用仪器仪表、设备应保证状态
完好、测值准确。
5.0.12矿井根据测定、化验结果,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对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来源、鉴定月产量是否正常、上一个鉴定年度煤层自燃发火及火区发展变化以及近年度的瓦斯鉴定等情况应有详细说明,并提出等级鉴定意见。要求附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中标明风流方向、通风设施、测点位置等。 5.0.13 鉴定报告应对被鉴定矿井给出明确的结论,并包含以下内容:
1)矿井基本情况;
2)确定是否为突出矿井(煤层)的主要依据;
3)鉴定结论;
4)应采取的措施及管理建议。
5)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经通风区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后,呈报到上一级公司通风业务部门。
6瓦斯抽采一般规定
6.0.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1)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
3)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
的;
4)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 的;
5)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 的;
6)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6.0.2 凡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有关瓦斯抽放的规定。
6.0.3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6.0.4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评估,符合应当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内容。
6.0.5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6.0.6矿井地面瓦斯抽采工程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专项设计,报省煤炭厅审批。
6.0.7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
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
2)瓦斯基础数据:瓦斯鉴定或预测参数,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储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等;
3)抽采方法:钻孔(巷道)布置与抽放工艺参数;
4)抽采设备: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
5)泵站建筑:硐室、供水、供电及其它;
6)设计包括:设计说明书、设备与器材清册、资金概算、图纸。
6.0.8凡进行抽采瓦斯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采专项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专项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采掘工作面抽采工程竣工后,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施工单位人员进行验收。
6.0.9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煤矿,不得组织采掘作业。 6.0.10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6.0.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未按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
续运行的;
2)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
3)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
4)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
5)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6)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
7)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8)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6.0.12 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1)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2)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3)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4)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6.0.13 抽采矿井必须成立专门的抽采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抽采岗位责任制和岗位作业操作规程。抽采岗位操作工人必须接
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6.0.14瓦斯抽采的矿井,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具体情况,由矿总工程师主持制定钻孔(场)施工、瓦斯抽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以确保打钻和抽放的安全。
6.0.15 抽采瓦斯的矿井必须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抽采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2)抽采设备停、运联系制度;
3)抽采瓦斯基础参数定期检测制度;
4)抽采瓦斯设备检验制度;
5)抽采瓦斯系统管理制度等。
7抽采系统及管理
7.0.1高瓦斯矿井原则上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其他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应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7.0.2 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
求。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 套备用,运行泵的装机
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7.0.3矿井地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后,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会同施工单位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合格后,再由集团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厅验收。
7.0.4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完工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
门进行初验,合格后报集团公司验收。临时瓦斯抽采系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抽放泵台数、抽放泵运行能力满足设计要求:
2)抽放泵站必须具有独立通风系统,风量符合要求:
3)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和一氧化碳进行监测,应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4)瓦斯抽采管路的材质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5)抽采系统必须采用“三专”供电。
7.0.5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控。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7.0.6 易自燃、自燃煤层的井下采空区低浓度瓦斯抽采,应在靠近可能的火源点一侧的管道上安设抑爆装置。
7.0.7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位置:上风侧距管路出口 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 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行人和运输;下风侧栅栏外1m以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并具有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栅栏外的瓦斯浓度应符合该巷道瓦斯浓度管理要求。 7.0.8 瓦斯抽采泵有计划检修、停运和调整运行工况,要制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如因停电、故障等原因瓦斯抽采泵无计划停止运转,矿通风部门应及时向集团公
司相关部门汇报。
7.0.9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管路的延长或拆除,由矿通风部门批准;矿井采(盘)区及其以上瓦斯抽采管路延伸或拆除,由总工程师批准。
7.0.10 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1)瓦斯抽采管路必须使用具有煤安标志的产品。除采空区埋设和用于连接钻孔的管路外,其余抽采管路禁止使用PE、PVC等高分子材料管路。井下现使用的PE等高分子材料管路按规定每300m 加设一个长度不小于3m的防火砂包,每100m加设一节金属材质管路并安设接地极,使用的管路应有质量检验报告,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应立即予以更换;
2)采空区埋设的瓦斯管路及封孔、联孔、护孔等管路应符合抗静电、阻燃性能,不得使用导电材质管路。在其它地点使用的导电材质管路,必须布设绝缘段,并分段接地;
3)采区及其以上的瓦斯抽采主管、干管应敷设在回风巷或专用回风巷内,抽采管路应通过回风井或专门抽采管道井到达地面。井下瓦斯抽采泵站的正压管路不得敷设在进风巷道内;
4)瓦斯抽采管路应设置明显的具有反光性能的警示标志,采用不同颜色箭头标明气流方向;控制阀门必须编号管理,阀门开启角度、方向标识清楚;
5)利用顶板巷道封闭抽放治理瓦斯,接入封闭墙内的管路与墙外管路连接处必须安装绝缘装置;
6)瓦斯抽采管路安设完毕后,应逐段进行气密性试验,保证严密
不漏气,以后应定期进行气密性试验,并采取防腐蚀、防砸坏、防带电及防冻等措施。气密性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kPa,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 (即:管内负压保持在30kPa以上,负压降低速度不超过
(3/V)×30kPa/min,V 为千米管路体积,单位m3);
7)抽采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应与电缆异侧布置,高度距底板不小于0.3m(采面留管除外)。
7.0.11瓦斯抽采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地点必须设置检测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计量装臵,并设置抽采观测牌板。
7.0.12 瓦斯抽采参数人工测定时,泵房(站)值班司机每小时检查一次泵站的抽放负压、瓦斯浓度、流量、泵轴承温度等,并检查水封防爆器水量,泵循环水量以及室内瓦斯浓度。主管、干管、支管、钻场、钻孔每周至少全面测定1 次瓦斯浓度、抽放负压和流量等参数,并认真做好记录。瓦斯抽采泵站的主管路应留设有用于人工检测参数的检测口。
7.0.13每旬必须对抽采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及时除渣、堵漏、放水、排除故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7.0.14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瓦斯时,本煤层预抽管路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管路中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采空区抽采管路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管路中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
参数,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
7.0.15抽采钻场、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及管路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m~300m,最大不超过 500m)应设置放水器,必要时应设置除渣装置,防止煤泥堵塞管路断面。
7.0.16加强抽放钻孔施工现场有害气体的检测。在煤层中施工抽采钻孔或施工其它长钻孔时,必须在钻孔下风侧连续监测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当钻机设置在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时,在钻机下风侧距开孔位置5~10m处须设置一台甲烷传感器并具有瓦斯超限断电功能。甲烷与一氧化碳浓度超限时,应立即采取停止钻进,撤离下风侧人员,加大供水等安全措施,并进行汇报与分析。
7.0.17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封孔并联入抽采系统进行抽采,若未能及时封孔时,应采用临时封孔措施对钻孔进行封孔,确保孔内的瓦斯不向巷道内扩散。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堵,防止孔内瓦斯涌入巷道造成瓦斯事故。
7.0.18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应及时绘制实际的成孔图,明确标注出钻孔的位置和终孔点,施工钻孔出现异常时应进行文字说明。 7.0.19 瓦斯抽采钻孔的现场管理应包括:
1)实行对抽采钻孔编号挂牌管理,设置钻孔管理牌板及抽采参数牌板。钻孔管理牌板应包括钻孔深度、钻孔直径、角度、封孔人、封孔时间、施工人、施工时间等内容;抽采参数牌板应包括抽采负压、抽采浓度、测定人、测定日期等参数:
2)抽采钻孔必须设置检查瓦斯的气孔,安设控制阀门,必须按设
计安设流量计量装置:
3)瓦斯抽采钻孔不得随意拆除,确需拆除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批准:
4)矿井应制定采掘、巷修工作揭露瓦斯抽采钻孔的安全措施。
7.0.20 瓦斯泵房(站)司机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各项观测记录,保证瓦斯泵安全正常运转。
7.0.21 瓦斯泵房(站)要按矿井要害部门管理,建立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交接班制度、值班记录制度。
7.0.22 泵房(站)内应悬挂瓦斯泵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泵房设备管路平面布置图。泵房要保持清洁整齐,设备要达到完好。 7.0.23 瓦斯抽采矿井必须具备下列图纸和技术资料:
1)图纸:(1)瓦斯抽采系统图(绘制图例见附件十);(2)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放水器等)布置图;
(3) 抽采钻场及钻孔布置图;(4)泵站供电系统与设备布置图;
2)记录:(1) 抽采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2)抽采参数测定记录;(3)泵站值班记录;
3)报表:(1)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2) 抽采量年、季、月、旬报表;
4)台账:(1)抽采设备管理台账;(2)抽采工程管理台账;(3) 抽采系统管理台账;(4) 抽采量管理台账。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标准
1 瓦斯检查
1.0.1 必须根据瓦斯检查范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必须具备相关学历,责任强,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查仪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等),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1.0.2
建立瓦斯检查工档案,每半年对瓦斯检查工进行一次人 员核定,确保人员满足需要,并报上一级公司备案。
1.0.3 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制定瓦斯检查计划,确定每个区域的瓦斯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内容、检查范围、交接班地点及方式等。
1.0.4检查计划应每月制定一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当月内原确定的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检查计划应及时修改,月度中检查计划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修订审批,临时增减检查点时可在瓦斯日报表中备注审批或单独审批。
1.0.5根据月度检查计划制定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瓦斯检查员要按图表路线进行检查,每次巡检结束向通风调度汇报检查情况,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
1.0.6高瓦斯矿井及瓦斯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异常的所有回采、掘进、准备、撤退及均压工作面都必须设专人专职检查瓦斯,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1.0.7 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二次。每个瓦斯检
查员最多检查一个采煤工作面(或一个掘进工作面)和就近的 1~2
个硐室或其它地点。
1.0.8 无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采区层别回风巷、各类硐室执行巡回检查制,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1.0.9 矿井的主要回风巷、盲巷、窒息区密闭每旬至少一次检查;回风井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有变化或可能积聚有害气体的硐室、巷道和特殊地点(如高冒区)的瓦斯检查次数和方法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1.0.10 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和要求:
1)回采工作面设五个点:中部、尾部、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绕道口以里10~15m 处)。
2)掘进工作面设三个点:工作面、回风流(绕道口以里 10~15m 处)、风机吸风流。
3)硐室设一个点:回风口处。
4)封闭的盲巷、窒息区设两个点:孔内、墙外。
5)矿井主要回风、采区回风检查点设在该巷道下风侧。
6)回风井设一个点:井筒与风硐交点以下15m处。
7)对有异常涌出、气体变化较大的地点及角联区域,要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瓦斯检查点,要做到能够全面掌握各地点的瓦斯情况。
8)回风流流经路线上的电气设备处。
9)备用工作面、准备工作面、撤退工作面瓦斯检查点的设置由矿
总工程师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确定。
1.0.11瓦斯检查员须对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和温度等参数进行检查,存在一氧化碳、氧气异常的测点检查频次和内容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1.0.12 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检查地点都要设瓦斯检查牌板。牌板设置的位置:回采工作面在回风巷距工作面30~50m处和回风绕道口以里10~15m处各设一块,掘进工作面设在距工作面60~80m处,其它地点设在检查点处。
1.0.13瓦斯检查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内容填写在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或手册)和牌板上,将检查结果通知该作业点负责人并签字。
1.0.14瓦斯检查工必须在检查范围内的指定地点交接班,严防空班漏检。具体交接班地点在月度检查计划中明确。
1.0.15瓦斯检查员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所负责区域的通风系统情况、瓦斯检查情况及下一班须注意的问题,相互在瓦斯检查图表(或手册)上签字确认。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超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运等特殊情况,必须在工作地点或现场安全地点交接班。
1.0.16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所管辖区域内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数值变化情况进行检查。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记录检查结果。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将对照检查结果及时汇报,通风部门和监测部门必须在8h
之内将两种仪器校准。
1.0.17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在放炮时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在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时,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在对顶板(顶煤)进行预裂爆破时,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 制度。
1.0.18“一炮三检制”就是在采掘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当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1%时,不准装药、放炮;放炮后瓦斯浓度达到 1%时,必须立即处理,否则不准继续放炮和用电钻打眼。
1.0.19“三人联锁放炮制”就是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三人必须自始至终参加放炮工作的全过程,并严格执行换牌制度。程序如下:
1)在放炮前,放炮员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
2)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上下出口、风量、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无误,达到放炮要求条件时,负责布置警戒,下达放炮命令,班组长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
3)瓦斯检查员接到放炮命令牌后,经检查瓦斯、煤尘符合规定后,
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
炮;
4)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1.0.20通风区值班人员每日必须审查调度台帐,亲自填写当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通风区每日必须编制瓦斯检查日报,报通风区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签字。瓦斯检查日报由矿调度室、总工程师、通风区各留一份。
1.0.21各矿要制定“一炮三检”日报表,每日由通风区值班干部审查签字。
1.0.22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必须配置灭火器和瓦斯检查报警仪,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值时,必须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2盲巷、窒息区管理
2.0.1井下凡长度超过6m依靠扩散通风的敞口独头巷道均称之为盲巷。
2.0.2井下空气成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且达到使人中毒或窒息的区域,称为窒息区。
2.0.3严格控制盲巷的产生,井下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从设计到施工均不得出现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的责任。盲巷、窒息区必须进行封闭管理。
2.0.4盲巷、窒息区启封时,必须由通风区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实施。实现正常通风后,各种气体符
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其他人员方可进入。
3瓦斯排放
3.0.1矿井因故造成瓦斯超限时,必须严格按排放瓦斯规定进行排放。
3.0.2全矿性的停电停风检修前,必须制定通风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3.0.3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受该通风机影响的停风区域必须全部断电撤人,并安排专人在通向影响区的各巷(井)口设警拦人。
3.0.4 矿井主要通风机恢复运转或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2%,否则必须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或采区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1%时,通风救护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3.0.5 因无计划停风导致掘进巷道瓦斯超限后,排放瓦斯实行以 下分级管理制度:
1)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不超过2%,且排放瓦斯风流可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工作面时,由通风值班干部安排瓦检工就地排放;
2)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超过2%但不超过
3%,且排放瓦斯风流可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工
作面时,由通风区长提出措施,指定通风干部或班组长按照要
求进行排放;
3)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超过3%或瓦斯浓度虽低于 3%,但排放瓦斯风流不能直接进入回风系统时,由矿通风部门编制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矿山救护队按措施进行排放。
3.0.6因有计划停风导致掘进巷道瓦斯超限后,不论巷道内瓦斯多大,都必须按照预先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救护队负责排放,同时通风区副区长以上干部在现场指挥。
3.0.7采区及以上范围瓦斯积聚且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后,由矿山救护队按措施进行排放。 3.0.8巷道启封恢复通风必须制定专项排放瓦斯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
3.0.9 独头巷道排放瓦斯的方法和要求:
1)临时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或将要启封的盲巷内未拆除风筒的)排放瓦斯时,在本面局部通风机至回风绕道口之间的风筒上加“三通”进行风量调节,利用该面风筒将风流直接送入工作面,供风量以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后不超过 1.5% 为限;
2)无风筒的巷道(盲巷)排放瓦斯时,采用局部通风机从外向里接风筒的方法逐段排放,用风筒延接的快慢来控制排出的瓦斯
浓度。在排放时必须控制好风量,严禁一风吹;
3)当巷道有积水时,应先排瓦斯后排水,然后再排瓦斯,交替作业逐段进行,严禁同时平行作业。排水时风筒出风口要超前水泵 20m,排水期间水泵以里5米处要设甲烷传感器,并与水泵实现瓦电闭锁:
4)每一次延接风筒都必须继续严格执行初期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撤人停电,排放瓦斯和延接风筒工作由救护队负责;
5)排放前要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0.5%时方可开动局扇控制风量排除瓦斯,排放过程中要设专人检查局扇附近的瓦斯和风流方向,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6)排放时要有专人在排放巷道排出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检查瓦斯,该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1.5%,并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安装甲烷传感器,连续监测瓦斯变化,及时提示排放人员减少或增加向独头巷道的供风量,确保风流混合处瓦斯不超限。
3.0.10 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瓦斯排放地点、排放日期、班次、时间;
2)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浓度、范围、瓦斯积存量预计;
3)确定排放瓦斯的方法,确定供风量和排放时间;
4)确定排放影响区域,明确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绘制排放瓦斯
的流经路线和方向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和控制设施的位置,
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甲烷传感器或瓦斯检测人员位置,警戒人员位置;
5)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排放瓦斯混合风流经过的巷道、受到排放瓦斯混合风流影响的巷道、硐室以及被排放瓦斯混合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断电,停止作业;
6)明确控制排放瓦斯浓度的措施,严禁一风吹;
7)明确警戒位置及人员,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8)明确停送电负责人和停送电注意事项。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9)明确通讯联络点及联络人员;
10)明确瓦斯排放现场负责人;
11)预测排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当遇到主扇突然停电停风时的应急措施;
12)安全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
3.0.11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贯彻并组织实施,整个排放过程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
3.0.12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排放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氧气浓度不低于20%,且稳定30分钟瓦斯浓度没有变化,即视作恢复正常通风。
3.0.13 排放瓦斯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由
电工按规定对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确认完好,方可人工复电。3.0.14排放工作结束后,应组织专门人员沿排放路线全面检查一次,
确认被影响区域的风流、瓦斯全部正常时,经组织指挥的领导同 意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3.0.15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采区变(配)电所(室)、电机车架线附近,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检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高向低逐级送电。
4抽排瓦斯风机的使用
4.0.1采用抽出式风机处理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要由通风区编制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上隅角风筒伸入采空区位置和距离要在专项措施中明确规定。
4.0.2 必禁采用其它风机抽排。
4.0.3 抽排瓦斯风机入井运输过程中不得碰撞,安装后先空载试
运行1小时,确认风机正常,方可接风筒抽排上隅角瓦斯。抽排风筒必须具有抗静电和阻燃性能。
4.0.4抽排风筒必须吊挂,距上隅角10m 内的风筒用不导电材料吊挂,吊挂高度(风筒上缘)距顶板不得大于 30cm,风筒不得和电缆吊在同一侧。
4.0.5抽排风筒内的瓦斯浓度不得大于 2.5%,否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稀释。
4.0.6 抽排瓦斯风机的安装位置距采面安全出口不得小于
150m,风机排出的瓦斯风流必须直接送入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
4.0.7抽排瓦斯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保证连续运转。指定专人对风机和风筒进行维护管理,机电部门要对回风巷的机电设备定期进行检查。
4.0.8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除正常检查点外,还应对风筒内和风机出口处进行检查并记录,随时掌握抽排风机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5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
5.0.1所有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都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鉴定为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的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每年要进行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及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鉴定为瓦斯矿井的以后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5.0.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5.0.3瓦斯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6 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1)建设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建设完成进入联合试运转期间的;
2)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高的;
3)矿井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揭露煤层的。
5.0.4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
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或建设时进行。
5.0.5 瓦斯鉴定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
1 天(间隔不少于7 天),每天分3 个班(或4 个班)、每班3 次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不得跨月进行。
5.0.6 鉴定工作应当准确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气压等参数,统计井下瓦斯抽采量、月产煤量,全面收集煤层瓦斯压力、动力现象及预兆、瓦斯喷出、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等资料。5.0.7 瓦斯鉴定测点的设置必须齐全合理。在矿井抽出式主要通风机风硐(或回风井筒井底的总回风位置)、每一水平、每一翼、每 一煤层及各采区、各采掘工作面均应布置测点。
5.0.8 瓦斯鉴定测点应选在测风站,如无测风站,可选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测点,且测点的选取位置要能计算出该区域或工作面瓦斯涌出总量。每一测定班应当在同一时间段的正常生产时间进行。
5.0.9抽放瓦斯的矿井,在鉴定之日内还必须测定相应区域的抽放瓦斯量。按照包括抽放瓦斯量在内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涌出量来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5.0.10 绝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等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生产采区、回采工作面分别计算,建设矿井如采区回采工作面未投入正常生产则不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
5.0.11 参加瓦斯鉴定工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具备
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所用仪器仪表、设备应保证状态
完好、测值准确。
5.0.12矿井根据测定、化验结果,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对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来源、鉴定月产量是否正常、上一个鉴定年度煤层自燃发火及火区发展变化以及近年度的瓦斯鉴定等情况应有详细说明,并提出等级鉴定意见。要求附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中标明风流方向、通风设施、测点位置等。 5.0.13 鉴定报告应对被鉴定矿井给出明确的结论,并包含以下内容:
1)矿井基本情况;
2)确定是否为突出矿井(煤层)的主要依据;
3)鉴定结论;
4)应采取的措施及管理建议。
5)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经通风区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后,呈报到上一级公司通风业务部门。
6瓦斯抽采一般规定
6.0.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1)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
3)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
的;
4)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 的;
5)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 的;
6)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6.0.2 凡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有关瓦斯抽放的规定。
6.0.3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6.0.4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评估,符合应当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内容。
6.0.5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6.0.6矿井地面瓦斯抽采工程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专项设计,报省煤炭厅审批。
6.0.7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
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
2)瓦斯基础数据:瓦斯鉴定或预测参数,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储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等;
3)抽采方法:钻孔(巷道)布置与抽放工艺参数;
4)抽采设备: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
5)泵站建筑:硐室、供水、供电及其它;
6)设计包括:设计说明书、设备与器材清册、资金概算、图纸。
6.0.8凡进行抽采瓦斯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采专项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专项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采掘工作面抽采工程竣工后,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施工单位人员进行验收。
6.0.9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煤矿,不得组织采掘作业。 6.0.10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6.0.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未按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
续运行的;
2)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
3)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
4)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
5)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6)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
7)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8)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6.0.12 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1)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2)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3)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4)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6.0.13 抽采矿井必须成立专门的抽采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抽采岗位责任制和岗位作业操作规程。抽采岗位操作工人必须接
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6.0.14瓦斯抽采的矿井,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具体情况,由矿总工程师主持制定钻孔(场)施工、瓦斯抽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以确保打钻和抽放的安全。
6.0.15 抽采瓦斯的矿井必须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抽采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2)抽采设备停、运联系制度;
3)抽采瓦斯基础参数定期检测制度;
4)抽采瓦斯设备检验制度;
5)抽采瓦斯系统管理制度等。
7抽采系统及管理
7.0.1高瓦斯矿井原则上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其他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应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7.0.2 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
求。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 套备用,运行泵的装机
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7.0.3矿井地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后,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会同施工单位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合格后,再由集团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厅验收。
7.0.4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完工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
门进行初验,合格后报集团公司验收。临时瓦斯抽采系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抽放泵台数、抽放泵运行能力满足设计要求:
2)抽放泵站必须具有独立通风系统,风量符合要求:
3)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和一氧化碳进行监测,应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4)瓦斯抽采管路的材质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5)抽采系统必须采用“三专”供电。
7.0.5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控。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7.0.6 易自燃、自燃煤层的井下采空区低浓度瓦斯抽采,应在靠近可能的火源点一侧的管道上安设抑爆装置。
7.0.7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位置:上风侧距管路出口 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 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行人和运输;下风侧栅栏外1m以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并具有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栅栏外的瓦斯浓度应符合该巷道瓦斯浓度管理要求。 7.0.8 瓦斯抽采泵有计划检修、停运和调整运行工况,要制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如因停电、故障等原因瓦斯抽采泵无计划停止运转,矿通风部门应及时向集团公
司相关部门汇报。
7.0.9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管路的延长或拆除,由矿通风部门批准;矿井采(盘)区及其以上瓦斯抽采管路延伸或拆除,由总工程师批准。
7.0.10 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1)瓦斯抽采管路必须使用具有煤安标志的产品。除采空区埋设和用于连接钻孔的管路外,其余抽采管路禁止使用PE、PVC等高分子材料管路。井下现使用的PE等高分子材料管路按规定每300m 加设一个长度不小于3m的防火砂包,每100m加设一节金属材质管路并安设接地极,使用的管路应有质量检验报告,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应立即予以更换;
2)采空区埋设的瓦斯管路及封孔、联孔、护孔等管路应符合抗静电、阻燃性能,不得使用导电材质管路。在其它地点使用的导电材质管路,必须布设绝缘段,并分段接地;
3)采区及其以上的瓦斯抽采主管、干管应敷设在回风巷或专用回风巷内,抽采管路应通过回风井或专门抽采管道井到达地面。井下瓦斯抽采泵站的正压管路不得敷设在进风巷道内;
4)瓦斯抽采管路应设置明显的具有反光性能的警示标志,采用不同颜色箭头标明气流方向;控制阀门必须编号管理,阀门开启角度、方向标识清楚;
5)利用顶板巷道封闭抽放治理瓦斯,接入封闭墙内的管路与墙外管路连接处必须安装绝缘装置;
6)瓦斯抽采管路安设完毕后,应逐段进行气密性试验,保证严密
不漏气,以后应定期进行气密性试验,并采取防腐蚀、防砸坏、防带电及防冻等措施。气密性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kPa,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 (即:管内负压保持在30kPa以上,负压降低速度不超过
(3/V)×30kPa/min,V 为千米管路体积,单位m3);
7)抽采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应与电缆异侧布置,高度距底板不小于0.3m(采面留管除外)。
7.0.11瓦斯抽采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地点必须设置检测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计量装臵,并设置抽采观测牌板。
7.0.12 瓦斯抽采参数人工测定时,泵房(站)值班司机每小时检查一次泵站的抽放负压、瓦斯浓度、流量、泵轴承温度等,并检查水封防爆器水量,泵循环水量以及室内瓦斯浓度。主管、干管、支管、钻场、钻孔每周至少全面测定1 次瓦斯浓度、抽放负压和流量等参数,并认真做好记录。瓦斯抽采泵站的主管路应留设有用于人工检测参数的检测口。
7.0.13每旬必须对抽采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及时除渣、堵漏、放水、排除故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7.0.14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瓦斯时,本煤层预抽管路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管路中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采空区抽采管路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管路中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
参数,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
7.0.15抽采钻场、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及管路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m~300m,最大不超过 500m)应设置放水器,必要时应设置除渣装置,防止煤泥堵塞管路断面。
7.0.16加强抽放钻孔施工现场有害气体的检测。在煤层中施工抽采钻孔或施工其它长钻孔时,必须在钻孔下风侧连续监测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当钻机设置在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时,在钻机下风侧距开孔位置5~10m处须设置一台甲烷传感器并具有瓦斯超限断电功能。甲烷与一氧化碳浓度超限时,应立即采取停止钻进,撤离下风侧人员,加大供水等安全措施,并进行汇报与分析。
7.0.17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封孔并联入抽采系统进行抽采,若未能及时封孔时,应采用临时封孔措施对钻孔进行封孔,确保孔内的瓦斯不向巷道内扩散。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堵,防止孔内瓦斯涌入巷道造成瓦斯事故。
7.0.18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应及时绘制实际的成孔图,明确标注出钻孔的位置和终孔点,施工钻孔出现异常时应进行文字说明。 7.0.19 瓦斯抽采钻孔的现场管理应包括:
1)实行对抽采钻孔编号挂牌管理,设置钻孔管理牌板及抽采参数牌板。钻孔管理牌板应包括钻孔深度、钻孔直径、角度、封孔人、封孔时间、施工人、施工时间等内容;抽采参数牌板应包括抽采负压、抽采浓度、测定人、测定日期等参数:
2)抽采钻孔必须设置检查瓦斯的气孔,安设控制阀门,必须按设
计安设流量计量装置:
3)瓦斯抽采钻孔不得随意拆除,确需拆除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批准:
4)矿井应制定采掘、巷修工作揭露瓦斯抽采钻孔的安全措施。
7.0.20 瓦斯泵房(站)司机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各项观测记录,保证瓦斯泵安全正常运转。
7.0.21 瓦斯泵房(站)要按矿井要害部门管理,建立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交接班制度、值班记录制度。
7.0.22 泵房(站)内应悬挂瓦斯泵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泵房设备管路平面布置图。泵房要保持清洁整齐,设备要达到完好。 7.0.23 瓦斯抽采矿井必须具备下列图纸和技术资料:
1)图纸:(1)瓦斯抽采系统图(绘制图例见附件十);(2)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放水器等)布置图;
(3) 抽采钻场及钻孔布置图;(4)泵站供电系统与设备布置图;
2)记录:(1) 抽采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2)抽采参数测定记录;(3)泵站值班记录;
3)报表:(1)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2) 抽采量年、季、月、旬报表;
4)台账:(1)抽采设备管理台账;(2)抽采工程管理台账;(3) 抽采系统管理台账;(4) 抽采量管理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