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王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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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功能要求与工程措施
(一)防空地下室的作用及其组成
1战时作用与基本要求
⑴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作用:
①空袭时:安全的掩蔽空间;
②空袭后:居民的生存场所。
⑵对防空地下室的基本要求:
①保证防护安全
②满足使用要求
③提供生存条件
2 防空地下室的组成 [图集05SFJ10(p10)]
⑴主体: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①空袭时主体内有无人员停留,其防护要求、使用要求均不同;(有人员停留的主体应为清洁区;无人员停留的主体为染毒区);
②主体除主要功能房间(如人员掩蔽所的人员掩蔽空间)外,还包括必要的辅助房间;
③主体的范围: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为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的部分。 ⑵口部:防空地下室的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它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口部主要指战时出入口、战时通风口等。
①口部的范围:对于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口部不仅包括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外的通道、竖井;而且还包括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与密闭门之间的房间、通道等;
②室内、室外出入口的界定;按通道的出地面段是处在上部地面建筑投影范围的内、外确定;
③战时出入口的分工 [规范2.1.27~2.1.29条]。
1)主要出入口:指战时空袭前、空袭后都要使用的出入口。因此是设计中尤其要重点保证空袭后的出入口使用,如在出入口位置、结构抗力、防毒剂、洗消设施以及出入口防堵塞等方面均应根据战时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一个防护单元应该设置一个主要出入口。
2)次要出入口:指战时主要供空袭前使用、空袭后可不使用的出入口。因此该出入口除了需要满足口部的强度及密闭以外,其防护密闭门外的结构抗力、防堵塞等方面问题都不必考虑。一个防护单元需要设置一个或几个次要出入口。
3)备用出入口:指战时空袭前一般不使用,空袭后当其他出入口无法使
用时,应急使用的出入口。备用出入口一般采用竖井式,而且通常与通风竖井相结合设置。
(二)防护要求与工程措施
1 防御的武器
⑴甲类防空地下室:防常规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和核武器;
⑵乙类防空地下室:防常规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
2武器效应与工程防护原则
⑴武器效应及次生灾害
①常规武器(指非精确制导的依靠炸药爆炸作用杀伤人员、破坏建筑的武器;炸药爆炸产生空气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
②化学武器(依靠化学毒剂杀伤人员的武器)
③生物武器(依靠致病性微生物杀伤人员的武器)
④核武器(依靠瞬间核爆炸杀伤人员、破坏建筑的武器,即原子弹、氢弹的总称)。核爆炸产生的五种杀伤破坏因素:
a)热辐射(爆炸瞬间火球辐射的热)
b)早期核辐射(主要是γ射线和中子流等贯穿能力极强的辐射线)
c)核电磁脉冲(瞬间强电场)
d)冲击波(空气中传播的具有强间断面的纵波)
e)放射性灰尘(具有放射性的核爆炸产物及感生放射性灰尘)
⑤城市火灾(全城性火灾形成的长时间的高温烘烤)
⑥房屋倒塌(地面建筑倒塌形成的倒塌荷载和对孔口的堵塞)
⑵工程防护要求
①防爆波(对爆炸波防护的简称。对乙类工程爆炸波指常规武器非直接命中爆炸形成的空气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甲类工程爆炸波还包括核爆炸形成的空气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的防护);
②防命中(对常规武器命中防护的简称。防命中主要指非精确制导的常规武器,如普通炸弹命中。由于常规武器命中会产生强烈的冲击、贯穿等局部破坏作用,一般防空地下室都未按抗常规武器直接命中设计,因此需要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常规武器命中的技术措施);
③防倒塌(对地面建筑倒塌防护的简称。地面建筑倒塌不仅会对防空地下室结构产生倒塌荷载,而且会造成口部的堵塞);
④防毒剂(对化学毒剂防护的简称。对于甲类工程“毒剂”包括化学毒剂、生物战剂和放射性灰尘;对于乙类工程“毒剂”包括化学毒剂和生物战剂)
⑤防辐射(对核辐射、热辐射防护的简称。对于甲类工程“辐射”包括早期核辐射、热辐射和城市火灾;对于乙类工程“辐射”指城市火灾)
注:由于战时处于工作状态的人员有可能在室外接受二次照射,因此甲类工程在防早期核辐射的室内剂量限值确定了两个标准,即0.10Gy和0.20Gy标准。
3防护要求与防护措施
⑴对于各类防空地下室(包括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
①主体
a)防爆波:结构抗力、顶板底面标高的限制、电梯间、上部建筑房设在防护区外 [规范3.2.15条、3.3.26条、3.1.6条];
b)防命中:划分防护单元、抗爆单元(防护单元、不划分单元的条件、
对防护单元的要求、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规范3.2.6~3.2.12条];
②出入口
a)防爆波:结构抗力、设置防护密闭门[规范3.3.6条、3.3.18条]、室外出入口通道长度≥5m [规范3.3.10条、3.3.12条];
b)防命中:防护密闭门的设置位置 [规范3.3.17条]、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 [规范3.3.2条];
c)防倒塌:出入口的数量、位置(对出入口设置的基本要求、不设置室外出入口的条件)[规范3.3.1条]、主要出入口的防倒塌棚架 [规范3.3.2~
3.3.4条]。
③通风口
a)防爆波:结构抗力、连续通风的通风口的消波设施(悬板活门的设置要求、扩散室的设置要求)[规范3.4.3条、3.4.6~3.4.8条、A.0.1条]、间断通风的通风口防护(主体要求防毒的和允许染毒的)[规范3.4.4条];
b)防倒塌:室外通风口防堵塞 [规范3.4.1条]、室外进风口的下缘高度 [规范3.4.2条]。
⑵对于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需要增加的防护要求
①主体
a)防毒剂:围护结构的密闭(防水等级、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顶板防水)
[规范3.8.2~3.8.3条]、穿管限制 [规范3.1.6条]、密闭隔墙 [规范3.2.13条]多种通风方式(隔绝防护、滤毒通风)[规范5.2.1条、3.4.9条];
b)防辐射:顶板和外墙顶部的防护厚度 [规范3.2.2~3.2.5条];
②出入口
a)防毒剂:设置密闭通道 [规范3.3.20~3.3.21条];
b)防辐射:临空墙厚度、通道形式和长度(独立式室外出入口、附壁式室外出口、室内出入口)[规范3.3.10~3.3.16条]。
③通风口
a)防毒剂:密闭阀门和密闭通道 [规范3.4.4条];
b)防辐射:临空墙厚度 [规范3.3.10~3.3.16条];
(三)使用要求、生存要求与工程措施
1 按战时用途分类的防空地下室[规范2.1.5~2.1.9条]
⑴指挥工程(各级指挥所)
⑵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
⑶防空专业队工程(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掩蔽所)
⑷人员掩蔽工程(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
注:一等人员掩蔽所,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和其它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
⑸配套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 2 战时基本使用要求与工程措施:
①室内地面至梁底、管底的净高 [规范3.2.1条];
②门洞、通道、楼梯的最小尺寸[规范3.3.3条];
③用于清洗防护密闭门外口部的洗消污水集水坑 [规范3.4.10条]。
3 常见工程使用、生存要求与工程措施:
⑴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室内有人员,并以掩蔽人员为主,且人员处于工作状态;主体应为清洁区(辅助房间如进风机房、厕所、贮水间、防化通信值班室等);主要出入口在染毒条件下能够保障队员们进出,染毒的队员回来时能够全身洗消。
⑵二等人员掩蔽所:室内有人员,并以掩蔽人员为主,但人员处于休息状态;主体为清洁区(辅助房间如进风机房、厕所、贮水间、防化通信值班室等);进风系统设滤毒通风;战时出入口(总宽度)能够使地面人员迅速进入防空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在染毒条件下人员能够进出,染毒人员回来时能够局部洗消。
⑶人防物资库:室内有人员,但人员不多,以掩蔽物资为主;主体为清洁区(辅助房间如进风机房、厕所、贮水间等);空间大人员少,采用隔绝防护,不设滤毒通风;空袭时可暂停通风;主要出入口为物资进出口,染毒时不能进出物资(不设人员洗消设施)。
⑷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室内无人员,车辆处于停泊状态;主体允许轻微染毒;空袭时可暂停通风(辅助房间排风机房);主要出入口为车辆进出口(不设人员洗消设施)。
⑸移动电站:室内无人员操作,电站保障柴油发电机组全天候发电;主体允许染毒(辅助房间储油间);空袭时连续通风,设有机组进出口(不设人员洗消设施)。
<Ⅱ>口部设计要点
(一)出入口设计
1 保证隔绝防护的出入口----密闭通道 [规范2.1.39条、3.3.21条]
⑴工作原理: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构成的,仅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适用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所等工程的次要出入口和备用出入口以及物资库的各个战时出入口);
⑵设置要求:门与门之间保持必要的空间。
2 室外染毒情况下允许人员通行的出入口----防毒通道 [规范2.1.40条、
3.3.22条]
⑴工作原理: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适用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所等工程的主要出入口);
⑵设置要求:
①防毒通道宜设置在排风口附近,并应设有通风换气设施;而且应满足滤毒通风条件下换气次数要求;
②防毒通道内在密闭门门扇开启范围之外应设有人员(担架)停留区。 3具有全身洗消功能的出入口----洗消间 [规范2.1.4条、3.3.23条]
⑴工作原理:当滤毒通风时,在超压作用下使得不断通风换气的条件下,使染毒人员通过脱衣、淋浴和检查穿衣过程,以便清除全身有害物(适用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等工程的主要出入口);
⑵设置要求:洗消间应设置在防毒通道的一侧;并应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⑶注意事项:淋浴器数量、房间大小应满足使用要求,淋浴器布置要避免足
迹交叉;
4 具有简易洗消功能的出入口----简易洗消设施 [规范3.3.24条]
⑴工作原理:当滤毒通风时,在超压作用下使得不断通风换气的条件下,染毒人员完成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的过程(适用于二等人员掩蔽所的主要出入口);
⑵设置要求:
①带简易洗消功能的防毒通道
1)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满足规范规定的换气次数要求(≥40 h-1);
2)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人行道和简易洗消区两部分组成。人行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30 m;简易洗消区的面积不宜小于2 m2,且其宽度不宜小于0.60m。
②简易洗消间 [规范2.1.42条]
单独设置的简易洗消间应位于防毒通道的一侧,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 m2。简易洗消间与防毒通道之间宜设一道普通门,简易洗消间与清洁区之间应设一道密闭门。
5 附滤毒进风口的出入口 [规范2.1.38条、3.4.9条]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所等工程的进风系统设有滤毒通风,其进风口附近应设滤毒室。滤毒室是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⑴无除尘室的滤毒进风口
滤毒室与进风机室应分室布置。滤毒室应设在染毒区,滤毒室的门应设置在直通地面和清洁区的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内,并应设密闭门;进风机室应设在清洁区。
⑵带除尘室的滤毒进风口
当进风量大于5000m3/h时,宜设置除尘室。除尘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尘室应设置在扩散室与滤毒室之间;其进风侧应与扩散室相邻,并设临空墙。其出风侧应与滤毒室相邻,并设密闭隔墙。除尘室属于染毒区。
2)除尘室宜与滤毒室相通,并设密闭门。
3)当除尘室不便与滤毒室相通时,除尘室应与密闭通道相通,并设密闭门。
(二)通风口防护设计
1 空袭时连续通风的通风口 [规范3.4.3条、3.4.6~3.4.7条、2.1.37条]
⑴防爆波活门:设置在通常处于敞开状态的战时通风口最外端的,当冲击波到来时能够迅速自动关闭的防护设备。
⑵扩散室:设置在防爆波活门与通风管之间的,利用其空间扩散作用削弱冲击波压力的小房间。
2 空袭时暂停通风的通风口 [规范3.4.4条]
⑴主体要求防毒的通风口(以密闭通道作为集气室)
人防物资库等战时要求防毒,但不设滤毒通风,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密闭通道+密闭门”的防护做法;
⑵主体允许染毒的通风口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战时允许染毒,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集
气室+普通门(防火门)”的防护做法。
<Ⅲ>常见工程设计示例
(一)常5级核5级甲类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图集07FJ01(p12~p18)] 1 基本要求:
①主体有抗力、防毒、防辐射要求(按0.1 Gy标准);
②进风系统设清洁、隔绝、滤毒三种通风方式;
③主要出入口设正规(全身)洗消。
2 主体:
①面积标准:3.0 m2/人(掩蔽面积);
②防护单元≤1000m2(建筑面积)、
抗爆单元≤ 500m2(建筑面积);
③辅助房间:进风机房、贮水间(一次到位)、厕所(干厕)、防化通信值班室(10~12 m2)。
3 口部:
①主要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扩散室、两道防毒通道、洗消间(建筑面积≤400m2,2个;>400m2,3个;>600m2,4个淋浴器);
②附进风口的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扩散室、密闭通道、滤毒室; ③其它出入口:设密闭通道;
④与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相通的连通口宜设洗消间和防毒通道;
⑤出入口最小宽度:门洞宽≥1.0m、通道宽≥ 1.5m、 楼梯宽≥ 1.2m; ⑥出入口通道至少一个90°拐弯。
(二)常5级核5级甲类一等人员掩蔽所 [图集07FJ01(p23~p28)] 1 基本要求:
①主体有抗力、防毒、防辐射要求(按0.2Gy标准);
②进风系统设清洁、隔绝、滤毒三种通风方式;
③主要出入口设正规(全身)洗消。
2 主体:
①面积标准:≥1.0 m2/人(掩蔽面积);
②防护单元≤2000m2(建筑面积)、
抗爆单元≤ 500m2(建筑面积);
③辅助房间:进风机房、贮水间(一次到位)、厕所(干厕)、防化通信值班室(10~12 m2);
3 口部:
①主要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扩散室、两道防毒通道、洗消间(建筑面积≤500m2,1个;>500m2,2个;>1000m2,3个淋浴器);
②附进风口的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扩散室、密闭通道、滤毒室; ③其它出入口:设密闭通道;
④出入口最小宽度:门洞宽≥ 0.8m、通道宽≥ 1.5m、楼梯宽≥ 1.0m;
⑤出入口至少一个90°拐弯;
⑥掩蔽入口的总宽度:各出入口净宽之和应满足0.30m/100人要求; ⑦掩蔽入口做法:出入口梯段的踏步高≤0.18 m,踏步宽≥0.25 m; ⑧相邻防护单元可合用一个室外出入口。
(三)常5级核5级甲类二等人员掩蔽所 [图集07FJ01(p29~p35)] 1 基本要求:
①主体有抗力、防毒、防辐射等要求(按0.2Gy标准);
②进风系统中设清洁、隔绝、滤毒三种通风方式;
③主要出入口设简易洗消。
2 主体:
①面积标准:1.0m2/人(掩蔽面积);
②防护单元≤2000m2 (建筑面积) 、
抗爆单元≤500m2(建筑面积);
③辅助房间:进风机房、贮水间(可临战安装)、厕所(按干厕;男女比例:1:1)、防化通信值班室(8~10 m2)。
3口部:
①主要出入口(设在室外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扩散室、简易洗消(宜采用防毒通道与简易洗消合并设置) ;
②附进风口的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扩散室、密闭通道、滤毒室; ③其它出入口:设密闭通道;
④出入口最小宽度:门洞宽≥ 0.8m、通道宽≥ 1.5m、楼梯宽≥ 1.0m; ⑤出入口至少一个90°拐弯。
⑥掩蔽入口的总宽度:各出入口净宽之和应满足0.30m/100人要求; ⑦掩蔽入口做法:出入口梯段,踏步高≤0.18 m,踏步宽≥0.25 m; ⑧相邻防护单元可合用一个室外出入口。
(四)常6级乙类二等人员掩蔽所 [图集07FJ01(p42~p47)]
对于二等人员掩蔽所其常6级乙类与常6级核6级甲类之间的相关要求基本相同,只有几个具体要求可能不同:
⑴基本要求与甲类完全相同。
⑵主体设计:
①防护单元隔墙乙类防空地下室按钢筋混凝土墙构造配筋:常6级墙厚200mm;其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按0.03MPa;
②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乙类不受上部建筑结构类型的限制;且高度可为室内净高的1/2。
⑶口部设计
①不设室外出入口(常6级)乙类防空地下室没有先决条件的限制;
②室外出入口的设置,乙类防空地下室不考虑地面建筑的倒塌影响,可不设防倒塌棚架;
③扩散室的内部空间大小,乙类防空地下室与抗力级别和风量大小无关,可根据施工条件确定。
(五)常6级核6级甲类人防物资库 [图集07FJ01(p48~p53)]
1 基本要求:
①主体有抗力、防毒、防辐射要求(防辐射按0.2Gy标准);
②进风系统中设清洁、隔绝两种通风方式,无滤毒通风;空袭时可暂停通风; 2 主体:
①防护单元≤4000m2(建筑面积)、
抗爆单元≤2000m2(建筑面积);
②辅助房间:进风机房、厕所(干厕,1~2个便桶);
③不设贮水间(设贮水箱);
④不单独设人员休息室。
3 口部:
①主要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密闭通道;按物资进出口设计, 建筑面积≤2000m2时,门洞宽≥1.5m;
建筑面积>2000m2时,门洞宽≥2.0m;
②进、排风口:设密闭通道(风机室);
③其它出入口:设密闭通道;
④人员出入口最小宽度:门洞宽≥ 0.8m、通道宽≥ 1.5m、楼梯宽≥ 1.0m。 ⑤顶板、临空墙等防护厚度(≥250mm);
(六)常5级核5级甲类专业队装备掩蔽部 [图集07FJ01(p19~p22)] 1 基本要求:
①主体有抗力要求,允许轻微染毒、防辐射可不考虑;
②通常采用平时的通风系统,空袭时可暂停通风;
③不设人员洗消。
2 主体:
①面积标准:轻型车40~50 m2/台(掩蔽面积);
②防护单元≤4000m2(建筑面积)、
抗爆单元≤2000m2(建筑面积);
③辅助房间:排风机房(设于地下二层及以下时需设进风机房);不设厕所(平时设有厕所的,战时停用)。
3 口部:
①主要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防护密闭门;
注:⑴消防专业队应设两个主要出入口;
⑵防护密闭门的位置应避免被口外爆炸破片射中。
②其它出入口:设防护密闭门;
③通风口(排风口):设防护密闭门;
④人员出入口:门洞宽≥ 1.0m、通道宽≥ 1.5m、楼梯宽≥ 1.2m; 车辆出入口:门洞宽≥ 4.0m、门洞高≥ 3.0m;
⑤顶板、临空墙等结构厚度(顶板≥200mm;临空墙≥250mm );
(七)核5级常5级甲类移动电站 [图集07FJ05(p5~p12)、(p25~p28)] 1 基本要求:
①主体有抗力要求(电站抗力不应低于供电范围内工程最高抗力级别),允许染毒、无防辐射要求;
②采用机械进风,机械排风;
2 主体:
①发电机组总容量:不宜大于120kW;
②辅助房间:储油间(设置防火门、地面低于周围房间地面或设门槛) ③平战转换:电站设置在专业队装备掩蔽部或人防汽车库中时,其围护墙可临战砌筑,但应满足防火墙、密闭隔墙的要求;
3 口部:
①主要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防护密闭门;
②其它出入口:设防护密闭门;
③通风口(排风口):设防护密闭门;
④人员出入口:门洞宽≥ 1.0m、通道宽≥ 1.5m、楼梯宽≥ 1.2m; 机组出入口:门洞宽≥ 设备宽+0.30 m;
⑤顶板、临空墙等结构厚度(顶板≥200mm;临空墙≥250mm );
⑥与主体清洁区连通时,应设置防毒通道。
<Ⅳ>标准图简介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示例》口部示例部分[图集07FJ01(p60~p77)] 1 室外出入口、连通口、物资运输口
2 集气室
3 防护密闭门设置
4 防火门设置
(二)《防空地下室建筑构造》[图集07FJ02]
1 楼梯式出入口
2 防倒塌棚架
3通风采光窗
4 竖井式出入口
5 扩散室
6 防爆波电缆井
7洗消污水集水坑
8临战封堵
9 变形缝
10 顶板上采光井
11 防洪挡板
(三)《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选用》[图集07FJ03]
1 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单扇门、双扇门;固定门槛、活门槛) 2 钢筋混凝土密闭门(单扇门、双扇门;固定门槛、活门槛)
3 钢结构防护密闭门
4 钢结构密闭门
5 悬板活门
6扩散箱
<Ⅴ>施工图审查要点(建筑部分)
全称: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 06-2008
(一)审查目的、适用范围 [要点1.0.2条、1.0.4条]
1 目的:“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施工图审查暂行办法》)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是针对对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进行技术性审查制定的,目的为了确保战时的防护安全。要点不包括消防、防水、抗浮、抗震、节能、环保、卫生等设计问题。
2 适用范围:与《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8相同(规范1.0.2条); 3 审查的主要内容:
⑴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编制深度,图面表达是否符合相应制图标准的规定;
⑵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
⑶防空地下室的结构抗力、密闭防毒和辐射防护等方面设计是否满足规定的战时防护要求;
⑷建筑、暖通、给排水和电气方面的设计能否满足战时人员的战时使用和基本生存条件;
⑸设计中采用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能否保证战时的防护安全。
4 审查要点只是作为审查的依据,并非设计的全部。所列的审查内容是保证防空地下室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非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
(二)施工图深度要求 [要点2.2.1条]
1.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08FJ06的要求。图纸应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和《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的规定绘制。
2.提供的设计文件中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设计说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战时功能、抗力级别、防护单元划分、掩蔽人数、出入口数量等;平战转换的部位、时限及工程量等。
(2)总平面图:防空地下室所处位置、范围,室外出入口、通道、通风竖井的定位尺寸及与周围建筑关系;
(3)平面图:承重墙(包括外墙、临空墙、防护单元隔墙、抗爆墙以及密闭隔墙等)、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的规格、型号及定位尺寸等;战时功能房间(如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滤毒室、除尘室、扩散室、防化通信值班室、厕所、风机房、水箱间等);
(4)剖面图:反映防空地下室外墙与室外地面关系、标高以及房间、通道的净高;
(5)详图: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及其口部房间和重要设备机房等平、剖面图的比例不小于1∶50。
3.设计文件应提供本要点附录A中第A.1节规定的内容。
A.1.1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说明(包括防护设备表、平战功能转换时限及
工程量表)
A.1.2总平面图
A.1.3首层平面图
A.1.4防空地下室平面图
A.1.5防空地下室所在层与首层之间的各层平面图
A.1.6防空地下室剖面图(不少于两个方向)
A.1.7防空地下室各出入口、通风口和各设备房间平、剖面详图
A.1.8室外出入口、室外通风口立面图
A.1.9柴油电站平、剖面图
A.1.10各专业顶、底板和墙体的预留、预埋孔况图
A.1.11其他必要的详图和相关的建筑通用图
(三)审查内容
1设计依据 [要点2.2.2条]
(1)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级别、战时用途等应与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一致。
(2)设计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中引用的其他标准(含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应为有效版本。
2总平面设计[要点2.2.4条]
①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 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 m。
②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避开城市的重要目标。
3主体设计 [要点2.3.1~2.3.6条]
(1)顶板底面标高
①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0 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0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其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
2)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②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2)室内净高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工程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得小于2.40 m。
(3)密闭防毒
在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
时,应采取密闭措施。在密闭隔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置密闭门。
(4)穿管限制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 mm。
3)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5)防护分区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符合规范第
3.2.6条第2款或第3款规定的除外)应按规范表3.2.6的规定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出入口的数量和设置应符合规范第3.3节的相关规定。
注:防护单元建筑面积按与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的外边缘形成的面积计。
(6)辐射防护厚度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注),其钢筋混凝土顶板防护厚度不应小于250mm(顶板的防护厚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混凝土地面厚度)。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和非全埋式防空地下室高出室外地面的外墙厚度均应不小于250mm。
对于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和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钢筋混凝土顶板厚度和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还应分别满足规范第3.2.2条~第3.2.4条相应条款的要求。
注: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系指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库、生产车间、食品站、电站控制室和区域供水站等用途的防空地下室。 4出入口设计[要点2.4.1~2.4.8条]
(1)出入口的数量、位置
①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符合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②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因条件限制(主要指地下室已占满红线时)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且又不具备与其他人防工程连通条件时,应在其上部地面建筑的首层专门设置一个通往地下室的出入口,并在满足规范第
3.3.2条第2款第2项的各项规定时方可不设室外出入口。
(2)人防门设置
①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规范表3.3.6的规定,并按由外到内的顺序,设置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2)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
②设置在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乙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规范表3.3.18-1确定;
2)甲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规范表3.3.18-2确定。
③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等防护设备应选用国家规定的产品。
(3)电梯口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4)主要出入口防堵塞
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下列防堵塞措施:
①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应设置防倒塌棚架;
②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平时设有口部建筑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平时不宜设置口部建筑的,其通道出地面段的上方可采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临战时构筑,且其做法应符合规范第3.7节的相关规定。
(5)掩蔽入口宽度
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0 m计算确定。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700人,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两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应按两掩蔽入口通过总人数的每100人不小于0.30 m计算确定。
注: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与其它人防工程的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
(6)通道形式与长度
①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得采用直通式。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不得小于5.00 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外通道长度还应满足规范第3.3.10条的相关规定。
注:通道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的折线长计,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1/2处的竖向距离。下同。
②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不得小于5.00 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自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最小长度还应满足规范表3.3.12的要求。
注:内通道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至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之间通道中心线的折线长计。 ③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结构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且其具有一个90°拐弯的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规范表3.3.14的规定。
(7)临空墙厚度
防空地下室的临空墙厚度不得小于250m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临空墙厚度应分别满足规范第3.3.11条、第3.3.13条、第3.3.15条相应条款规定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不能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临空墙需按规范第3.3.1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8)人防门的门前尺寸
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
求。当通道尺寸小于规定的门前最小尺寸时,应采取通道局部加宽、加高的措施。 5通风口、水电口设计[要点2.5.1~2.5.4条]
(1)通风口设置
①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进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供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措施。
②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5m,或高差不宜小于6m。
(2)通风口防护
①采用悬板式防爆波活门时,悬板活门应嵌入墙内设置,其嵌入深度不应小于300mm。
②扩散室(箱)的净空尺寸应满足规范附录A的要求。
(3)洗消污水集水坑
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以及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洗消污水集水坑可按平时不使用,战时使用手动排水设备(或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设计。坑深不宜小于0.60 m;容积不宜小
3于0.50 m。
(4)防爆波电缆井
由室外地下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强电或弱电线路,应分别设置强电或弱电防爆波电缆井。防爆波电缆井宜设置在紧靠围护结构墙外侧。当室外电缆进入非人防防护区域时,可不设防爆波电缆井。
6柴油电站[要点2.6.1~2.6.4条]
(1)电站设置
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1)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2)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
(2)固定电站
固定电站的控制室宜与发电机房分室布置。其控制室和人员休息室、厕所等应设在清洁区;发电机房和贮水间、储油间、进、排风机室、机修间等应设在染毒区。控制室与发电机房之间应设置密闭隔墙、密闭观察窗和防毒通道。
(3)移动电站
移动电站应设有发电机房、储油间、进风、排风、排烟等设施。发电机房应设有能够通至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
(4)贮油间防火
①贮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槛;
②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贮油间。
7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要点2.7.1~2.7.3条]
(1)不允许转换的内容
①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不允许采取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
②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中,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设施;
――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
(2)转换要求
①各个临战时封堵的口部,其空间大小应满足封堵用的受力构件(或防护密闭门)、密闭层、沙袋层、填土层等所需尺寸要求以及工作人员的作业空间、撤离措施等要求。
②采用的平战转换措施应满足本要点第3.11.1条第3款的要求;
平战转换措施应按不使用机械,不需要熟练工人能在规定的转换期限内完成。战前实施平战转换不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对所需的预制构件应在工程施工时一次做好,并做好标志,就近存放。
③采用的封堵措施应能满足战时的各项防护要求。当采用构件封堵措施时,还应满足规范第3.7.3条、第3.7.4条、第3.7.5条中关于数量、大小等相应条款的要求。
例如:第3.7.3条对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平时通行口以及平时通风管穿墙孔,所采用的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并应在15天转换时限内完成。对于临战时采用预制构件封堵的平时通行口,其洞口净宽不宜大于7.00 m,净高不宜大于3.00 m;且其净宽之和不宜大于应建防护单元隔墙总长度的1/2。
(3)转换工作量
采用的转换措施应符合规范第3.7节的规定,且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并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取得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8工程防水[要点2.8.1~2.8.2条]
(1)防水等级
防空地下室的防水设计不应低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规定的防水等级的二级标准。
(2)顶板防水
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顶板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当有条件时宜附加一种柔性防水层。
9内部装修[要点2.9.1条]
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拆卸。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等战时易染毒的房间、通道,其墙面、顶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
10 常见工程[要点2.10.1~2.10.7条]
(1)医疗救护工程
①防护单元建筑面积:≤1000 m2。
②中心医院宜划分为医技单元、外科单元和烧伤科单元;急救医院宜划分为医技单元和外科单元;单元之间应设连通口;救护站只设医技单元。
③在医技单元主要出入口的第一防毒通道与第二防毒通道之间,应设置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亦称第一密闭区)。外科单元和烧伤科单元的主要出入口应设两道防毒通道和洗消间。
④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医技单元主要出入口宜采用坡道,且坡道宜按通行
救护车设计。
⑤辅助房间:贮水间(一次到位)、水冲厕所(一次到位);进风机房、防化
2通信值班室(10~12 m)及其它医疗功能房间。
⑥设有进风口的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扩散室、密闭通道、滤毒室。
(2)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3)专业队装备掩蔽部
(4)一等人员掩蔽所
(5)二等人员掩蔽所
(6)人防物资库
(7)人防汽车库
注:图集名称:
图集05SFJ10:《〈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图示·建筑专业》
图集07FJ01:《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示例》
图集07FJ02:《防空地下室建筑构造》
图集07FJ03:《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选用》
图集07FJ05:《防空地下室移动柴油电站》
图集08FJ06:《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王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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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功能要求与工程措施
(一)防空地下室的作用及其组成
1战时作用与基本要求
⑴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作用:
①空袭时:安全的掩蔽空间;
②空袭后:居民的生存场所。
⑵对防空地下室的基本要求:
①保证防护安全
②满足使用要求
③提供生存条件
2 防空地下室的组成 [图集05SFJ10(p10)]
⑴主体: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①空袭时主体内有无人员停留,其防护要求、使用要求均不同;(有人员停留的主体应为清洁区;无人员停留的主体为染毒区);
②主体除主要功能房间(如人员掩蔽所的人员掩蔽空间)外,还包括必要的辅助房间;
③主体的范围: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为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的部分。 ⑵口部:防空地下室的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它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口部主要指战时出入口、战时通风口等。
①口部的范围:对于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口部不仅包括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外的通道、竖井;而且还包括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与密闭门之间的房间、通道等;
②室内、室外出入口的界定;按通道的出地面段是处在上部地面建筑投影范围的内、外确定;
③战时出入口的分工 [规范2.1.27~2.1.29条]。
1)主要出入口:指战时空袭前、空袭后都要使用的出入口。因此是设计中尤其要重点保证空袭后的出入口使用,如在出入口位置、结构抗力、防毒剂、洗消设施以及出入口防堵塞等方面均应根据战时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一个防护单元应该设置一个主要出入口。
2)次要出入口:指战时主要供空袭前使用、空袭后可不使用的出入口。因此该出入口除了需要满足口部的强度及密闭以外,其防护密闭门外的结构抗力、防堵塞等方面问题都不必考虑。一个防护单元需要设置一个或几个次要出入口。
3)备用出入口:指战时空袭前一般不使用,空袭后当其他出入口无法使
用时,应急使用的出入口。备用出入口一般采用竖井式,而且通常与通风竖井相结合设置。
(二)防护要求与工程措施
1 防御的武器
⑴甲类防空地下室:防常规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和核武器;
⑵乙类防空地下室:防常规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
2武器效应与工程防护原则
⑴武器效应及次生灾害
①常规武器(指非精确制导的依靠炸药爆炸作用杀伤人员、破坏建筑的武器;炸药爆炸产生空气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
②化学武器(依靠化学毒剂杀伤人员的武器)
③生物武器(依靠致病性微生物杀伤人员的武器)
④核武器(依靠瞬间核爆炸杀伤人员、破坏建筑的武器,即原子弹、氢弹的总称)。核爆炸产生的五种杀伤破坏因素:
a)热辐射(爆炸瞬间火球辐射的热)
b)早期核辐射(主要是γ射线和中子流等贯穿能力极强的辐射线)
c)核电磁脉冲(瞬间强电场)
d)冲击波(空气中传播的具有强间断面的纵波)
e)放射性灰尘(具有放射性的核爆炸产物及感生放射性灰尘)
⑤城市火灾(全城性火灾形成的长时间的高温烘烤)
⑥房屋倒塌(地面建筑倒塌形成的倒塌荷载和对孔口的堵塞)
⑵工程防护要求
①防爆波(对爆炸波防护的简称。对乙类工程爆炸波指常规武器非直接命中爆炸形成的空气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甲类工程爆炸波还包括核爆炸形成的空气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的防护);
②防命中(对常规武器命中防护的简称。防命中主要指非精确制导的常规武器,如普通炸弹命中。由于常规武器命中会产生强烈的冲击、贯穿等局部破坏作用,一般防空地下室都未按抗常规武器直接命中设计,因此需要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常规武器命中的技术措施);
③防倒塌(对地面建筑倒塌防护的简称。地面建筑倒塌不仅会对防空地下室结构产生倒塌荷载,而且会造成口部的堵塞);
④防毒剂(对化学毒剂防护的简称。对于甲类工程“毒剂”包括化学毒剂、生物战剂和放射性灰尘;对于乙类工程“毒剂”包括化学毒剂和生物战剂)
⑤防辐射(对核辐射、热辐射防护的简称。对于甲类工程“辐射”包括早期核辐射、热辐射和城市火灾;对于乙类工程“辐射”指城市火灾)
注:由于战时处于工作状态的人员有可能在室外接受二次照射,因此甲类工程在防早期核辐射的室内剂量限值确定了两个标准,即0.10Gy和0.20Gy标准。
3防护要求与防护措施
⑴对于各类防空地下室(包括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
①主体
a)防爆波:结构抗力、顶板底面标高的限制、电梯间、上部建筑房设在防护区外 [规范3.2.15条、3.3.26条、3.1.6条];
b)防命中:划分防护单元、抗爆单元(防护单元、不划分单元的条件、
对防护单元的要求、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规范3.2.6~3.2.12条];
②出入口
a)防爆波:结构抗力、设置防护密闭门[规范3.3.6条、3.3.18条]、室外出入口通道长度≥5m [规范3.3.10条、3.3.12条];
b)防命中:防护密闭门的设置位置 [规范3.3.17条]、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 [规范3.3.2条];
c)防倒塌:出入口的数量、位置(对出入口设置的基本要求、不设置室外出入口的条件)[规范3.3.1条]、主要出入口的防倒塌棚架 [规范3.3.2~
3.3.4条]。
③通风口
a)防爆波:结构抗力、连续通风的通风口的消波设施(悬板活门的设置要求、扩散室的设置要求)[规范3.4.3条、3.4.6~3.4.8条、A.0.1条]、间断通风的通风口防护(主体要求防毒的和允许染毒的)[规范3.4.4条];
b)防倒塌:室外通风口防堵塞 [规范3.4.1条]、室外进风口的下缘高度 [规范3.4.2条]。
⑵对于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需要增加的防护要求
①主体
a)防毒剂:围护结构的密闭(防水等级、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顶板防水)
[规范3.8.2~3.8.3条]、穿管限制 [规范3.1.6条]、密闭隔墙 [规范3.2.13条]多种通风方式(隔绝防护、滤毒通风)[规范5.2.1条、3.4.9条];
b)防辐射:顶板和外墙顶部的防护厚度 [规范3.2.2~3.2.5条];
②出入口
a)防毒剂:设置密闭通道 [规范3.3.20~3.3.21条];
b)防辐射:临空墙厚度、通道形式和长度(独立式室外出入口、附壁式室外出口、室内出入口)[规范3.3.10~3.3.16条]。
③通风口
a)防毒剂:密闭阀门和密闭通道 [规范3.4.4条];
b)防辐射:临空墙厚度 [规范3.3.10~3.3.16条];
(三)使用要求、生存要求与工程措施
1 按战时用途分类的防空地下室[规范2.1.5~2.1.9条]
⑴指挥工程(各级指挥所)
⑵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
⑶防空专业队工程(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掩蔽所)
⑷人员掩蔽工程(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
注:一等人员掩蔽所,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和其它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
⑸配套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 2 战时基本使用要求与工程措施:
①室内地面至梁底、管底的净高 [规范3.2.1条];
②门洞、通道、楼梯的最小尺寸[规范3.3.3条];
③用于清洗防护密闭门外口部的洗消污水集水坑 [规范3.4.10条]。
3 常见工程使用、生存要求与工程措施:
⑴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室内有人员,并以掩蔽人员为主,且人员处于工作状态;主体应为清洁区(辅助房间如进风机房、厕所、贮水间、防化通信值班室等);主要出入口在染毒条件下能够保障队员们进出,染毒的队员回来时能够全身洗消。
⑵二等人员掩蔽所:室内有人员,并以掩蔽人员为主,但人员处于休息状态;主体为清洁区(辅助房间如进风机房、厕所、贮水间、防化通信值班室等);进风系统设滤毒通风;战时出入口(总宽度)能够使地面人员迅速进入防空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在染毒条件下人员能够进出,染毒人员回来时能够局部洗消。
⑶人防物资库:室内有人员,但人员不多,以掩蔽物资为主;主体为清洁区(辅助房间如进风机房、厕所、贮水间等);空间大人员少,采用隔绝防护,不设滤毒通风;空袭时可暂停通风;主要出入口为物资进出口,染毒时不能进出物资(不设人员洗消设施)。
⑷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室内无人员,车辆处于停泊状态;主体允许轻微染毒;空袭时可暂停通风(辅助房间排风机房);主要出入口为车辆进出口(不设人员洗消设施)。
⑸移动电站:室内无人员操作,电站保障柴油发电机组全天候发电;主体允许染毒(辅助房间储油间);空袭时连续通风,设有机组进出口(不设人员洗消设施)。
<Ⅱ>口部设计要点
(一)出入口设计
1 保证隔绝防护的出入口----密闭通道 [规范2.1.39条、3.3.21条]
⑴工作原理: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构成的,仅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适用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所等工程的次要出入口和备用出入口以及物资库的各个战时出入口);
⑵设置要求:门与门之间保持必要的空间。
2 室外染毒情况下允许人员通行的出入口----防毒通道 [规范2.1.40条、
3.3.22条]
⑴工作原理: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适用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所等工程的主要出入口);
⑵设置要求:
①防毒通道宜设置在排风口附近,并应设有通风换气设施;而且应满足滤毒通风条件下换气次数要求;
②防毒通道内在密闭门门扇开启范围之外应设有人员(担架)停留区。 3具有全身洗消功能的出入口----洗消间 [规范2.1.4条、3.3.23条]
⑴工作原理:当滤毒通风时,在超压作用下使得不断通风换气的条件下,使染毒人员通过脱衣、淋浴和检查穿衣过程,以便清除全身有害物(适用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等工程的主要出入口);
⑵设置要求:洗消间应设置在防毒通道的一侧;并应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⑶注意事项:淋浴器数量、房间大小应满足使用要求,淋浴器布置要避免足
迹交叉;
4 具有简易洗消功能的出入口----简易洗消设施 [规范3.3.24条]
⑴工作原理:当滤毒通风时,在超压作用下使得不断通风换气的条件下,染毒人员完成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的过程(适用于二等人员掩蔽所的主要出入口);
⑵设置要求:
①带简易洗消功能的防毒通道
1)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满足规范规定的换气次数要求(≥40 h-1);
2)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人行道和简易洗消区两部分组成。人行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30 m;简易洗消区的面积不宜小于2 m2,且其宽度不宜小于0.60m。
②简易洗消间 [规范2.1.42条]
单独设置的简易洗消间应位于防毒通道的一侧,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 m2。简易洗消间与防毒通道之间宜设一道普通门,简易洗消间与清洁区之间应设一道密闭门。
5 附滤毒进风口的出入口 [规范2.1.38条、3.4.9条]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所等工程的进风系统设有滤毒通风,其进风口附近应设滤毒室。滤毒室是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⑴无除尘室的滤毒进风口
滤毒室与进风机室应分室布置。滤毒室应设在染毒区,滤毒室的门应设置在直通地面和清洁区的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内,并应设密闭门;进风机室应设在清洁区。
⑵带除尘室的滤毒进风口
当进风量大于5000m3/h时,宜设置除尘室。除尘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尘室应设置在扩散室与滤毒室之间;其进风侧应与扩散室相邻,并设临空墙。其出风侧应与滤毒室相邻,并设密闭隔墙。除尘室属于染毒区。
2)除尘室宜与滤毒室相通,并设密闭门。
3)当除尘室不便与滤毒室相通时,除尘室应与密闭通道相通,并设密闭门。
(二)通风口防护设计
1 空袭时连续通风的通风口 [规范3.4.3条、3.4.6~3.4.7条、2.1.37条]
⑴防爆波活门:设置在通常处于敞开状态的战时通风口最外端的,当冲击波到来时能够迅速自动关闭的防护设备。
⑵扩散室:设置在防爆波活门与通风管之间的,利用其空间扩散作用削弱冲击波压力的小房间。
2 空袭时暂停通风的通风口 [规范3.4.4条]
⑴主体要求防毒的通风口(以密闭通道作为集气室)
人防物资库等战时要求防毒,但不设滤毒通风,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密闭通道+密闭门”的防护做法;
⑵主体允许染毒的通风口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战时允许染毒,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集
气室+普通门(防火门)”的防护做法。
<Ⅲ>常见工程设计示例
(一)常5级核5级甲类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图集07FJ01(p12~p18)] 1 基本要求:
①主体有抗力、防毒、防辐射要求(按0.1 Gy标准);
②进风系统设清洁、隔绝、滤毒三种通风方式;
③主要出入口设正规(全身)洗消。
2 主体:
①面积标准:3.0 m2/人(掩蔽面积);
②防护单元≤1000m2(建筑面积)、
抗爆单元≤ 500m2(建筑面积);
③辅助房间:进风机房、贮水间(一次到位)、厕所(干厕)、防化通信值班室(10~12 m2)。
3 口部:
①主要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扩散室、两道防毒通道、洗消间(建筑面积≤400m2,2个;>400m2,3个;>600m2,4个淋浴器);
②附进风口的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扩散室、密闭通道、滤毒室; ③其它出入口:设密闭通道;
④与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相通的连通口宜设洗消间和防毒通道;
⑤出入口最小宽度:门洞宽≥1.0m、通道宽≥ 1.5m、 楼梯宽≥ 1.2m; ⑥出入口通道至少一个90°拐弯。
(二)常5级核5级甲类一等人员掩蔽所 [图集07FJ01(p23~p28)] 1 基本要求:
①主体有抗力、防毒、防辐射要求(按0.2Gy标准);
②进风系统设清洁、隔绝、滤毒三种通风方式;
③主要出入口设正规(全身)洗消。
2 主体:
①面积标准:≥1.0 m2/人(掩蔽面积);
②防护单元≤2000m2(建筑面积)、
抗爆单元≤ 500m2(建筑面积);
③辅助房间:进风机房、贮水间(一次到位)、厕所(干厕)、防化通信值班室(10~12 m2);
3 口部:
①主要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扩散室、两道防毒通道、洗消间(建筑面积≤500m2,1个;>500m2,2个;>1000m2,3个淋浴器);
②附进风口的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扩散室、密闭通道、滤毒室; ③其它出入口:设密闭通道;
④出入口最小宽度:门洞宽≥ 0.8m、通道宽≥ 1.5m、楼梯宽≥ 1.0m;
⑤出入口至少一个90°拐弯;
⑥掩蔽入口的总宽度:各出入口净宽之和应满足0.30m/100人要求; ⑦掩蔽入口做法:出入口梯段的踏步高≤0.18 m,踏步宽≥0.25 m; ⑧相邻防护单元可合用一个室外出入口。
(三)常5级核5级甲类二等人员掩蔽所 [图集07FJ01(p29~p35)] 1 基本要求:
①主体有抗力、防毒、防辐射等要求(按0.2Gy标准);
②进风系统中设清洁、隔绝、滤毒三种通风方式;
③主要出入口设简易洗消。
2 主体:
①面积标准:1.0m2/人(掩蔽面积);
②防护单元≤2000m2 (建筑面积) 、
抗爆单元≤500m2(建筑面积);
③辅助房间:进风机房、贮水间(可临战安装)、厕所(按干厕;男女比例:1:1)、防化通信值班室(8~10 m2)。
3口部:
①主要出入口(设在室外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扩散室、简易洗消(宜采用防毒通道与简易洗消合并设置) ;
②附进风口的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扩散室、密闭通道、滤毒室; ③其它出入口:设密闭通道;
④出入口最小宽度:门洞宽≥ 0.8m、通道宽≥ 1.5m、楼梯宽≥ 1.0m; ⑤出入口至少一个90°拐弯。
⑥掩蔽入口的总宽度:各出入口净宽之和应满足0.30m/100人要求; ⑦掩蔽入口做法:出入口梯段,踏步高≤0.18 m,踏步宽≥0.25 m; ⑧相邻防护单元可合用一个室外出入口。
(四)常6级乙类二等人员掩蔽所 [图集07FJ01(p42~p47)]
对于二等人员掩蔽所其常6级乙类与常6级核6级甲类之间的相关要求基本相同,只有几个具体要求可能不同:
⑴基本要求与甲类完全相同。
⑵主体设计:
①防护单元隔墙乙类防空地下室按钢筋混凝土墙构造配筋:常6级墙厚200mm;其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按0.03MPa;
②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乙类不受上部建筑结构类型的限制;且高度可为室内净高的1/2。
⑶口部设计
①不设室外出入口(常6级)乙类防空地下室没有先决条件的限制;
②室外出入口的设置,乙类防空地下室不考虑地面建筑的倒塌影响,可不设防倒塌棚架;
③扩散室的内部空间大小,乙类防空地下室与抗力级别和风量大小无关,可根据施工条件确定。
(五)常6级核6级甲类人防物资库 [图集07FJ01(p48~p53)]
1 基本要求:
①主体有抗力、防毒、防辐射要求(防辐射按0.2Gy标准);
②进风系统中设清洁、隔绝两种通风方式,无滤毒通风;空袭时可暂停通风; 2 主体:
①防护单元≤4000m2(建筑面积)、
抗爆单元≤2000m2(建筑面积);
②辅助房间:进风机房、厕所(干厕,1~2个便桶);
③不设贮水间(设贮水箱);
④不单独设人员休息室。
3 口部:
①主要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密闭通道;按物资进出口设计, 建筑面积≤2000m2时,门洞宽≥1.5m;
建筑面积>2000m2时,门洞宽≥2.0m;
②进、排风口:设密闭通道(风机室);
③其它出入口:设密闭通道;
④人员出入口最小宽度:门洞宽≥ 0.8m、通道宽≥ 1.5m、楼梯宽≥ 1.0m。 ⑤顶板、临空墙等防护厚度(≥250mm);
(六)常5级核5级甲类专业队装备掩蔽部 [图集07FJ01(p19~p22)] 1 基本要求:
①主体有抗力要求,允许轻微染毒、防辐射可不考虑;
②通常采用平时的通风系统,空袭时可暂停通风;
③不设人员洗消。
2 主体:
①面积标准:轻型车40~50 m2/台(掩蔽面积);
②防护单元≤4000m2(建筑面积)、
抗爆单元≤2000m2(建筑面积);
③辅助房间:排风机房(设于地下二层及以下时需设进风机房);不设厕所(平时设有厕所的,战时停用)。
3 口部:
①主要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防护密闭门;
注:⑴消防专业队应设两个主要出入口;
⑵防护密闭门的位置应避免被口外爆炸破片射中。
②其它出入口:设防护密闭门;
③通风口(排风口):设防护密闭门;
④人员出入口:门洞宽≥ 1.0m、通道宽≥ 1.5m、楼梯宽≥ 1.2m; 车辆出入口:门洞宽≥ 4.0m、门洞高≥ 3.0m;
⑤顶板、临空墙等结构厚度(顶板≥200mm;临空墙≥250mm );
(七)核5级常5级甲类移动电站 [图集07FJ05(p5~p12)、(p25~p28)] 1 基本要求:
①主体有抗力要求(电站抗力不应低于供电范围内工程最高抗力级别),允许染毒、无防辐射要求;
②采用机械进风,机械排风;
2 主体:
①发电机组总容量:不宜大于120kW;
②辅助房间:储油间(设置防火门、地面低于周围房间地面或设门槛) ③平战转换:电站设置在专业队装备掩蔽部或人防汽车库中时,其围护墙可临战砌筑,但应满足防火墙、密闭隔墙的要求;
3 口部:
①主要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防护密闭门;
②其它出入口:设防护密闭门;
③通风口(排风口):设防护密闭门;
④人员出入口:门洞宽≥ 1.0m、通道宽≥ 1.5m、楼梯宽≥ 1.2m; 机组出入口:门洞宽≥ 设备宽+0.30 m;
⑤顶板、临空墙等结构厚度(顶板≥200mm;临空墙≥250mm );
⑥与主体清洁区连通时,应设置防毒通道。
<Ⅳ>标准图简介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示例》口部示例部分[图集07FJ01(p60~p77)] 1 室外出入口、连通口、物资运输口
2 集气室
3 防护密闭门设置
4 防火门设置
(二)《防空地下室建筑构造》[图集07FJ02]
1 楼梯式出入口
2 防倒塌棚架
3通风采光窗
4 竖井式出入口
5 扩散室
6 防爆波电缆井
7洗消污水集水坑
8临战封堵
9 变形缝
10 顶板上采光井
11 防洪挡板
(三)《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选用》[图集07FJ03]
1 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单扇门、双扇门;固定门槛、活门槛) 2 钢筋混凝土密闭门(单扇门、双扇门;固定门槛、活门槛)
3 钢结构防护密闭门
4 钢结构密闭门
5 悬板活门
6扩散箱
<Ⅴ>施工图审查要点(建筑部分)
全称: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 06-2008
(一)审查目的、适用范围 [要点1.0.2条、1.0.4条]
1 目的:“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施工图审查暂行办法》)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是针对对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进行技术性审查制定的,目的为了确保战时的防护安全。要点不包括消防、防水、抗浮、抗震、节能、环保、卫生等设计问题。
2 适用范围:与《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8相同(规范1.0.2条); 3 审查的主要内容:
⑴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编制深度,图面表达是否符合相应制图标准的规定;
⑵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
⑶防空地下室的结构抗力、密闭防毒和辐射防护等方面设计是否满足规定的战时防护要求;
⑷建筑、暖通、给排水和电气方面的设计能否满足战时人员的战时使用和基本生存条件;
⑸设计中采用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能否保证战时的防护安全。
4 审查要点只是作为审查的依据,并非设计的全部。所列的审查内容是保证防空地下室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非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
(二)施工图深度要求 [要点2.2.1条]
1.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08FJ06的要求。图纸应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和《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的规定绘制。
2.提供的设计文件中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设计说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战时功能、抗力级别、防护单元划分、掩蔽人数、出入口数量等;平战转换的部位、时限及工程量等。
(2)总平面图:防空地下室所处位置、范围,室外出入口、通道、通风竖井的定位尺寸及与周围建筑关系;
(3)平面图:承重墙(包括外墙、临空墙、防护单元隔墙、抗爆墙以及密闭隔墙等)、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的规格、型号及定位尺寸等;战时功能房间(如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滤毒室、除尘室、扩散室、防化通信值班室、厕所、风机房、水箱间等);
(4)剖面图:反映防空地下室外墙与室外地面关系、标高以及房间、通道的净高;
(5)详图: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及其口部房间和重要设备机房等平、剖面图的比例不小于1∶50。
3.设计文件应提供本要点附录A中第A.1节规定的内容。
A.1.1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说明(包括防护设备表、平战功能转换时限及
工程量表)
A.1.2总平面图
A.1.3首层平面图
A.1.4防空地下室平面图
A.1.5防空地下室所在层与首层之间的各层平面图
A.1.6防空地下室剖面图(不少于两个方向)
A.1.7防空地下室各出入口、通风口和各设备房间平、剖面详图
A.1.8室外出入口、室外通风口立面图
A.1.9柴油电站平、剖面图
A.1.10各专业顶、底板和墙体的预留、预埋孔况图
A.1.11其他必要的详图和相关的建筑通用图
(三)审查内容
1设计依据 [要点2.2.2条]
(1)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级别、战时用途等应与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一致。
(2)设计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中引用的其他标准(含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应为有效版本。
2总平面设计[要点2.2.4条]
①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 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 m。
②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避开城市的重要目标。
3主体设计 [要点2.3.1~2.3.6条]
(1)顶板底面标高
①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0 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0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其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
2)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②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2)室内净高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工程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得小于2.40 m。
(3)密闭防毒
在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
时,应采取密闭措施。在密闭隔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置密闭门。
(4)穿管限制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 mm。
3)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5)防护分区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符合规范第
3.2.6条第2款或第3款规定的除外)应按规范表3.2.6的规定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出入口的数量和设置应符合规范第3.3节的相关规定。
注:防护单元建筑面积按与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的外边缘形成的面积计。
(6)辐射防护厚度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注),其钢筋混凝土顶板防护厚度不应小于250mm(顶板的防护厚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混凝土地面厚度)。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和非全埋式防空地下室高出室外地面的外墙厚度均应不小于250mm。
对于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和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钢筋混凝土顶板厚度和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还应分别满足规范第3.2.2条~第3.2.4条相应条款的要求。
注: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系指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库、生产车间、食品站、电站控制室和区域供水站等用途的防空地下室。 4出入口设计[要点2.4.1~2.4.8条]
(1)出入口的数量、位置
①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符合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②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因条件限制(主要指地下室已占满红线时)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且又不具备与其他人防工程连通条件时,应在其上部地面建筑的首层专门设置一个通往地下室的出入口,并在满足规范第
3.3.2条第2款第2项的各项规定时方可不设室外出入口。
(2)人防门设置
①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规范表3.3.6的规定,并按由外到内的顺序,设置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2)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
②设置在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乙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规范表3.3.18-1确定;
2)甲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规范表3.3.18-2确定。
③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等防护设备应选用国家规定的产品。
(3)电梯口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4)主要出入口防堵塞
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下列防堵塞措施:
①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应设置防倒塌棚架;
②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平时设有口部建筑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平时不宜设置口部建筑的,其通道出地面段的上方可采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临战时构筑,且其做法应符合规范第3.7节的相关规定。
(5)掩蔽入口宽度
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0 m计算确定。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700人,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两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应按两掩蔽入口通过总人数的每100人不小于0.30 m计算确定。
注: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与其它人防工程的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
(6)通道形式与长度
①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得采用直通式。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不得小于5.00 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外通道长度还应满足规范第3.3.10条的相关规定。
注:通道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的折线长计,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1/2处的竖向距离。下同。
②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不得小于5.00 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自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最小长度还应满足规范表3.3.12的要求。
注:内通道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至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之间通道中心线的折线长计。 ③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结构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且其具有一个90°拐弯的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规范表3.3.14的规定。
(7)临空墙厚度
防空地下室的临空墙厚度不得小于250m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临空墙厚度应分别满足规范第3.3.11条、第3.3.13条、第3.3.15条相应条款规定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不能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临空墙需按规范第3.3.1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8)人防门的门前尺寸
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
求。当通道尺寸小于规定的门前最小尺寸时,应采取通道局部加宽、加高的措施。 5通风口、水电口设计[要点2.5.1~2.5.4条]
(1)通风口设置
①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进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供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措施。
②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5m,或高差不宜小于6m。
(2)通风口防护
①采用悬板式防爆波活门时,悬板活门应嵌入墙内设置,其嵌入深度不应小于300mm。
②扩散室(箱)的净空尺寸应满足规范附录A的要求。
(3)洗消污水集水坑
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以及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洗消污水集水坑可按平时不使用,战时使用手动排水设备(或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设计。坑深不宜小于0.60 m;容积不宜小
3于0.50 m。
(4)防爆波电缆井
由室外地下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强电或弱电线路,应分别设置强电或弱电防爆波电缆井。防爆波电缆井宜设置在紧靠围护结构墙外侧。当室外电缆进入非人防防护区域时,可不设防爆波电缆井。
6柴油电站[要点2.6.1~2.6.4条]
(1)电站设置
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1)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2)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
(2)固定电站
固定电站的控制室宜与发电机房分室布置。其控制室和人员休息室、厕所等应设在清洁区;发电机房和贮水间、储油间、进、排风机室、机修间等应设在染毒区。控制室与发电机房之间应设置密闭隔墙、密闭观察窗和防毒通道。
(3)移动电站
移动电站应设有发电机房、储油间、进风、排风、排烟等设施。发电机房应设有能够通至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
(4)贮油间防火
①贮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槛;
②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贮油间。
7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要点2.7.1~2.7.3条]
(1)不允许转换的内容
①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不允许采取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
②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中,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设施;
――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
(2)转换要求
①各个临战时封堵的口部,其空间大小应满足封堵用的受力构件(或防护密闭门)、密闭层、沙袋层、填土层等所需尺寸要求以及工作人员的作业空间、撤离措施等要求。
②采用的平战转换措施应满足本要点第3.11.1条第3款的要求;
平战转换措施应按不使用机械,不需要熟练工人能在规定的转换期限内完成。战前实施平战转换不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对所需的预制构件应在工程施工时一次做好,并做好标志,就近存放。
③采用的封堵措施应能满足战时的各项防护要求。当采用构件封堵措施时,还应满足规范第3.7.3条、第3.7.4条、第3.7.5条中关于数量、大小等相应条款的要求。
例如:第3.7.3条对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平时通行口以及平时通风管穿墙孔,所采用的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并应在15天转换时限内完成。对于临战时采用预制构件封堵的平时通行口,其洞口净宽不宜大于7.00 m,净高不宜大于3.00 m;且其净宽之和不宜大于应建防护单元隔墙总长度的1/2。
(3)转换工作量
采用的转换措施应符合规范第3.7节的规定,且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并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取得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8工程防水[要点2.8.1~2.8.2条]
(1)防水等级
防空地下室的防水设计不应低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规定的防水等级的二级标准。
(2)顶板防水
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顶板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当有条件时宜附加一种柔性防水层。
9内部装修[要点2.9.1条]
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拆卸。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等战时易染毒的房间、通道,其墙面、顶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
10 常见工程[要点2.10.1~2.10.7条]
(1)医疗救护工程
①防护单元建筑面积:≤1000 m2。
②中心医院宜划分为医技单元、外科单元和烧伤科单元;急救医院宜划分为医技单元和外科单元;单元之间应设连通口;救护站只设医技单元。
③在医技单元主要出入口的第一防毒通道与第二防毒通道之间,应设置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亦称第一密闭区)。外科单元和烧伤科单元的主要出入口应设两道防毒通道和洗消间。
④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医技单元主要出入口宜采用坡道,且坡道宜按通行
救护车设计。
⑤辅助房间:贮水间(一次到位)、水冲厕所(一次到位);进风机房、防化
2通信值班室(10~12 m)及其它医疗功能房间。
⑥设有进风口的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扩散室、密闭通道、滤毒室。
(2)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3)专业队装备掩蔽部
(4)一等人员掩蔽所
(5)二等人员掩蔽所
(6)人防物资库
(7)人防汽车库
注:图集名称:
图集05SFJ10:《〈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图示·建筑专业》
图集07FJ01:《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示例》
图集07FJ02:《防空地下室建筑构造》
图集07FJ03:《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选用》
图集07FJ05:《防空地下室移动柴油电站》
图集08FJ06:《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