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养家禽的通知

顺驰·泊林各位业主:

近期接较多业主反映,小区内有住户饲养家禽,且在公共区域放养肆意啃食、毁坏绿化及排便,严重影响了小区环境,也给业主生活带来较多不便。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鸡、鸭、鹅、猪、羊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为了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的整洁,杜绝家禽类疾病传播,保持小区空气清新,如有饲养家禽的业主请您在通知发出三日内对其实施圈养或处理,今后不得放养于公共区域。之后如有发现,我司将家禽直接予以没收交相关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新意境小区业主公约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新意境小区,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区域”或“区域”。

第二条 愿景与社区文化

(一)新意境小区的愿景是建设成为重庆市最好的社区,令社区内的每户居民都能生活在美好的生活环境和友善的邻里关系之中,享受良好的物业服务;

(二)安全、卫生、有序、美观、舒适、公正、友善的和谐社区是全体居民追求的目标;

(三)每个居民是和谐社区的一分子,每个居民在享受自己的正当权益的同时均有义务自觉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四)新意境小区提倡公正友善、遵章守法、讲道理、讲道德、沟通协商、互谅互助、尊老爱幼、热心公益、保护环境、和谐审美、居民自治、和衷共济的邻里关系。

第三条 公约的宗旨

为维护新意境小区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公约,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遵守。

第四条 公约的效力

(一)本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现有的物业继受人。

(二)本公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五条 公约的生效

本公约在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公约如需修改,须由业主大会修改,修改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权利、义务与基本行为准则

第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原则规定

(一)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约的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公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第七条 业主的权利

(一)业主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业主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用设施、共用部位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三)业主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四)业主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业主有权通过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管理管理公司;

(六)业主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七)业主有权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及本公约的行为予以制止与纠正。

第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义务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二)执行和服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完好,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四)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

(五)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须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六)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七)如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区域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应承担而未承担的责任,当事人方的业主承担责任。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本公约、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决议以及本区域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宠物饲养、交通、噪声、防盗、外来人员管理等方面妥善处理与其它业主的关系;

(三)对于法律、法规、本公约、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决议以及本区域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未作规定的行为,应顾及社区的公共利益和周边邻居及旁人的感受,多与物业管理公司、周边邻居沟通协商,不得为私利而妨碍其他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或妨碍社区整体环境、风格和生活质量。

第三章 详细约定

第十条 物业的使用

(一)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二)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赔偿;

(三)使用露台、花园/庭院、车位,应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

(四)在户外进行安装、维修、装饰、张贴、堆放、洗涤、晾晒、烧烤、生火、娱乐、健身、聚会、绿化、除虫除草、使用电器、吹奏乐器、加装反光镜子或玻璃、驾驶、停放非机动车、携宠物出行等有可能会影响邻居和旁人生活的一切行为,除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外,应设身处地顾及周边邻居和旁人的感受,不得妨碍周边邻居和旁人的利益,并避免对社区整体环境、风格和生活质量带来负面效果;户外使用避邪物品,或在户内悬挂、粘贴正对邻居门窗的避邪物品,应取得周边邻居同意;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六)饲养宠物,应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本区域禁养大型犬;携犬出户时,对犬束犬链,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第十一条 物业的维护

(一)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二)业主应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或注意事项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责任由该业主承担;

(三)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其他时间和法定假日期间不得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公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六)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七)对相邻物业的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业主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八)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在居委会或派出所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九)业主应当按有关规定安装空调,并做好空调噪声及冷凝水的处理工作;

(十)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结构、外立面、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

(二)侵占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物业公用设施设备;

(三)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场地;

(四)擅自在花园/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车位等部位、场地搭建(构)筑物,或设立、拆换隔断设施;

(五)搭建有损周边邻居安全或其他合法权益的防盗防护设施;

(六)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公共观瞻的物品,通过涂改、刻画、张贴等方式破坏物业的原先外貌;

(九)擅自张贴或安装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

(十)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饲养大型犬;携宠物出户时,不清理粪便;携犬出户时,未对犬束犬链,不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十一)车辆超速行驶,随意鸣笛,随意停放;

(十二)私设摊点,或将住宅改作餐饮业、商业、工业、办公、货仓等非居住的用途;

(十三)发出超标噪声,或在晚上11时至翌日8时间发出影响邻居休息的噪声;

(十四)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执行。

第十四条 利用物业设备设施获利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获取的收益在支付费用后纳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入,计入业委会账户。

第十五条 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授权

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公司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和本公约,在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事实;

(四)对违反本公约、逾期不整改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采取强制整改措施,及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业主、物业使用人都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致使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其他方遭受损害的,遭受损害的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其他方可依据本公约要求其赔偿损失,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过程中如当事人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出面协调或作证,物业管理公司应责无旁贷、公正处置。

(二)对于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可督促其改正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责任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将其违约行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采取强制整改措施;因物业强制整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人完全承担,其他方不承担责任;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应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入,冲抵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费。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议定。

(三)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视情形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公约由业主代表大会负责修订,业主委员会负责实施

百步亭花园禽畜、宠物管理规定

2010-04-09 12:04:36 百步亭花园网 我要评论(0)

(本规定经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成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美化净化住宅小区环境,防止疾病传播,规范宠物饲养,有效控制禽畜、宠物与人的交叉感染。确保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身体健康与安全,确保广大居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百步亭花园社区属《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中列入的限养区。

二、生活区内严禁饲养鸡、鸭、鹅、羊、猪等家禽家畜。

三、生活区内禁养大型犬和烈性犬(超过35公分高度为大型犬)。

四、生活区内个人养小型犬的,养犬人必须是本社区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养犬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与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六、登记注册的犬产幼犬的,养犬人应自幼犬出生之日起60日内自行处理。需要换养幼犬的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理登记手续,报社区公安派出所备案。

七、经批准养小型犬的业主,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携犬到畜牧部门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后到公安派出所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许可证、犬牌。

八、经批准养小型犬的业主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携犬到所居住苑区外的集贸市场、商场、学校、医院、娱乐场、中心花园等公共场所。

2、小型犬出户(限所居住苑区内)遛放时间为每日19:00至次日7:00,同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不离手),并由成年人牵引。其他时间出户(如给犬看病、注射狂犬疫苗)的必须笼装。

3、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夜深人静时应制止所养犬的狂吠。

4、定期为犬注射犬病疫苗。

5、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时,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扔进垃圾桶内。

九、下列情况之一的,养犬人将承担的责任:

1、未经批准在社区内养犬或养犬逾期不进行年度审验的,由社区公安派出所通知养犬人限期补办手续,接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补办手续的,将依法对养犬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在社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由社区公安派出所通知养犬人在限定时间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社区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养犬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

3、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1至4项的,社区公安派出所对养犬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者依法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4、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5项的,居民或保洁员发现并举报情况属实的,由社区市容执法部门依法对责任人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责任人不明确,本苑区内所有宠物饲养户共同承担其处罚责任。

5、将苑区外的犬只携入本苑区的,门卫有权禁止入内,劝阻不听的,门岗应及时向社区公安派出所报告,社区公安派出所将依法没收其犬。

6、养犬人违反本规定致犬伤人或被所养犬惊吓经法医鉴定确认精神上受到刺激并留下后遗症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公安派出所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7、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为保护宠物爱好者的合法权益,社区鼓励成立宠物协会,通过协会搞好宠物爱好者自治管理,宠物协会章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百步亭花园禽畜、宠物管理规定》的精神。协会可组织宠物讲座,交流宠物信息,交流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等文明健康的活动。

本规定由百步亭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顺驰·泊林各位业主:

近期接较多业主反映,小区内有住户饲养家禽,且在公共区域放养肆意啃食、毁坏绿化及排便,严重影响了小区环境,也给业主生活带来较多不便。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鸡、鸭、鹅、猪、羊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为了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的整洁,杜绝家禽类疾病传播,保持小区空气清新,如有饲养家禽的业主请您在通知发出三日内对其实施圈养或处理,今后不得放养于公共区域。之后如有发现,我司将家禽直接予以没收交相关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新意境小区业主公约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新意境小区,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区域”或“区域”。

第二条 愿景与社区文化

(一)新意境小区的愿景是建设成为重庆市最好的社区,令社区内的每户居民都能生活在美好的生活环境和友善的邻里关系之中,享受良好的物业服务;

(二)安全、卫生、有序、美观、舒适、公正、友善的和谐社区是全体居民追求的目标;

(三)每个居民是和谐社区的一分子,每个居民在享受自己的正当权益的同时均有义务自觉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四)新意境小区提倡公正友善、遵章守法、讲道理、讲道德、沟通协商、互谅互助、尊老爱幼、热心公益、保护环境、和谐审美、居民自治、和衷共济的邻里关系。

第三条 公约的宗旨

为维护新意境小区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公约,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遵守。

第四条 公约的效力

(一)本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现有的物业继受人。

(二)本公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五条 公约的生效

本公约在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公约如需修改,须由业主大会修改,修改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权利、义务与基本行为准则

第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原则规定

(一)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约的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公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第七条 业主的权利

(一)业主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业主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用设施、共用部位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三)业主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四)业主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业主有权通过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管理管理公司;

(六)业主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七)业主有权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及本公约的行为予以制止与纠正。

第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义务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二)执行和服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完好,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四)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

(五)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须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六)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七)如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区域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应承担而未承担的责任,当事人方的业主承担责任。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本公约、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决议以及本区域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宠物饲养、交通、噪声、防盗、外来人员管理等方面妥善处理与其它业主的关系;

(三)对于法律、法规、本公约、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决议以及本区域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未作规定的行为,应顾及社区的公共利益和周边邻居及旁人的感受,多与物业管理公司、周边邻居沟通协商,不得为私利而妨碍其他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或妨碍社区整体环境、风格和生活质量。

第三章 详细约定

第十条 物业的使用

(一)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二)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赔偿;

(三)使用露台、花园/庭院、车位,应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

(四)在户外进行安装、维修、装饰、张贴、堆放、洗涤、晾晒、烧烤、生火、娱乐、健身、聚会、绿化、除虫除草、使用电器、吹奏乐器、加装反光镜子或玻璃、驾驶、停放非机动车、携宠物出行等有可能会影响邻居和旁人生活的一切行为,除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外,应设身处地顾及周边邻居和旁人的感受,不得妨碍周边邻居和旁人的利益,并避免对社区整体环境、风格和生活质量带来负面效果;户外使用避邪物品,或在户内悬挂、粘贴正对邻居门窗的避邪物品,应取得周边邻居同意;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六)饲养宠物,应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本区域禁养大型犬;携犬出户时,对犬束犬链,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第十一条 物业的维护

(一)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二)业主应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或注意事项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责任由该业主承担;

(三)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其他时间和法定假日期间不得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公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六)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七)对相邻物业的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业主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八)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在居委会或派出所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九)业主应当按有关规定安装空调,并做好空调噪声及冷凝水的处理工作;

(十)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结构、外立面、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

(二)侵占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物业公用设施设备;

(三)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场地;

(四)擅自在花园/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车位等部位、场地搭建(构)筑物,或设立、拆换隔断设施;

(五)搭建有损周边邻居安全或其他合法权益的防盗防护设施;

(六)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公共观瞻的物品,通过涂改、刻画、张贴等方式破坏物业的原先外貌;

(九)擅自张贴或安装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

(十)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饲养大型犬;携宠物出户时,不清理粪便;携犬出户时,未对犬束犬链,不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十一)车辆超速行驶,随意鸣笛,随意停放;

(十二)私设摊点,或将住宅改作餐饮业、商业、工业、办公、货仓等非居住的用途;

(十三)发出超标噪声,或在晚上11时至翌日8时间发出影响邻居休息的噪声;

(十四)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执行。

第十四条 利用物业设备设施获利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获取的收益在支付费用后纳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入,计入业委会账户。

第十五条 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授权

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公司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和本公约,在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事实;

(四)对违反本公约、逾期不整改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采取强制整改措施,及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业主、物业使用人都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致使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其他方遭受损害的,遭受损害的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其他方可依据本公约要求其赔偿损失,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过程中如当事人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出面协调或作证,物业管理公司应责无旁贷、公正处置。

(二)对于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可督促其改正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责任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将其违约行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采取强制整改措施;因物业强制整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人完全承担,其他方不承担责任;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应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入,冲抵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费。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议定。

(三)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视情形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公约由业主代表大会负责修订,业主委员会负责实施

百步亭花园禽畜、宠物管理规定

2010-04-09 12:04:36 百步亭花园网 我要评论(0)

(本规定经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成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美化净化住宅小区环境,防止疾病传播,规范宠物饲养,有效控制禽畜、宠物与人的交叉感染。确保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身体健康与安全,确保广大居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百步亭花园社区属《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中列入的限养区。

二、生活区内严禁饲养鸡、鸭、鹅、羊、猪等家禽家畜。

三、生活区内禁养大型犬和烈性犬(超过35公分高度为大型犬)。

四、生活区内个人养小型犬的,养犬人必须是本社区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养犬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与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六、登记注册的犬产幼犬的,养犬人应自幼犬出生之日起60日内自行处理。需要换养幼犬的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理登记手续,报社区公安派出所备案。

七、经批准养小型犬的业主,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携犬到畜牧部门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后到公安派出所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许可证、犬牌。

八、经批准养小型犬的业主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携犬到所居住苑区外的集贸市场、商场、学校、医院、娱乐场、中心花园等公共场所。

2、小型犬出户(限所居住苑区内)遛放时间为每日19:00至次日7:00,同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不离手),并由成年人牵引。其他时间出户(如给犬看病、注射狂犬疫苗)的必须笼装。

3、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夜深人静时应制止所养犬的狂吠。

4、定期为犬注射犬病疫苗。

5、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时,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扔进垃圾桶内。

九、下列情况之一的,养犬人将承担的责任:

1、未经批准在社区内养犬或养犬逾期不进行年度审验的,由社区公安派出所通知养犬人限期补办手续,接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补办手续的,将依法对养犬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在社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由社区公安派出所通知养犬人在限定时间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社区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养犬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

3、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1至4项的,社区公安派出所对养犬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者依法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4、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5项的,居民或保洁员发现并举报情况属实的,由社区市容执法部门依法对责任人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责任人不明确,本苑区内所有宠物饲养户共同承担其处罚责任。

5、将苑区外的犬只携入本苑区的,门卫有权禁止入内,劝阻不听的,门岗应及时向社区公安派出所报告,社区公安派出所将依法没收其犬。

6、养犬人违反本规定致犬伤人或被所养犬惊吓经法医鉴定确认精神上受到刺激并留下后遗症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公安派出所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7、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为保护宠物爱好者的合法权益,社区鼓励成立宠物协会,通过协会搞好宠物爱好者自治管理,宠物协会章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百步亭花园禽畜、宠物管理规定》的精神。协会可组织宠物讲座,交流宠物信息,交流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等文明健康的活动。

本规定由百步亭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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