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群岛国和岛屿
一、群岛水域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 岛屿、群岛和群岛国的概念
岛 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
群 岛是指一群岛屿 ..
群岛国 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 ...
除群岛外,群岛国还可包括其他岛屿。
2. 群岛的法律地位
a. 构成一个国家领土的一部分
如:美国的夏威夷群岛
b. 构成一个国家的全部领土。
例:印度尼西亚, 菲律宾, 马尔代夫, 斐济, 毛里求斯等。
c. 大陆沿岸群岛所包围的水域为内海。
d. 岛屿的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按照其他陆地领土的有关规则来确定。
3. 群岛基线及划定规则
连接群岛最外缘各点的直线为群岛基线(与领海基线同)
(1) 应将主要岛屿包围在内
(2) 基线内的水域与陆地面积之比应在1:1至9:1之间; 陆地面积包括岛屿与岸礁间的水域
(3) 每条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但基线中的3%可
延长到125海里以内.
其余与领海基线划分原则相同
4. 群岛水域
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称为群岛水域
群岛国应在不影响其行使主权的情况下,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尊重邻国在其群岛水域内传统捕鱼权利和已有的海底电缆。
二、群岛水域的通过法规
1. 无害通过的规定
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为保护国家安全可在特定区域暂停此项无害通过。
2. 群岛海道通过的规定
群岛国指定的过境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为群岛海道。
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群岛海道通过权。
未指定群岛海道,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来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
第五章 群岛国和岛屿
一、群岛水域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 岛屿、群岛和群岛国的概念
岛 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
群 岛是指一群岛屿 ..
群岛国 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 ...
除群岛外,群岛国还可包括其他岛屿。
2. 群岛的法律地位
a. 构成一个国家领土的一部分
如:美国的夏威夷群岛
b. 构成一个国家的全部领土。
例:印度尼西亚, 菲律宾, 马尔代夫, 斐济, 毛里求斯等。
c. 大陆沿岸群岛所包围的水域为内海。
d. 岛屿的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按照其他陆地领土的有关规则来确定。
3. 群岛基线及划定规则
连接群岛最外缘各点的直线为群岛基线(与领海基线同)
(1) 应将主要岛屿包围在内
(2) 基线内的水域与陆地面积之比应在1:1至9:1之间; 陆地面积包括岛屿与岸礁间的水域
(3) 每条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但基线中的3%可
延长到125海里以内.
其余与领海基线划分原则相同
4. 群岛水域
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称为群岛水域
群岛国应在不影响其行使主权的情况下,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尊重邻国在其群岛水域内传统捕鱼权利和已有的海底电缆。
二、群岛水域的通过法规
1. 无害通过的规定
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为保护国家安全可在特定区域暂停此项无害通过。
2. 群岛海道通过的规定
群岛国指定的过境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为群岛海道。
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群岛海道通过权。
未指定群岛海道,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来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