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作为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概念,首创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但什么是驰名商标,《巴黎公约》并没有明确规定,世界各国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个确切统一的概念。一般认为驰名商标是“周知商标”或“世所共知商标”,是指某商标经过在贸易中长期使用,为广大公众知晓,知名度高,且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商标。 一、驰名商标异化的表现 (一)消费者将驰名商标等同于名牌 从法律上来说,驰名商标与名牌二者不能混为一谈。驰名商标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必须经过特定机关认定。而名牌是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的良好声誉。驰名商标不是评出来的荣誉称号,是为解决侵权争议而对商标驰名度事实的认定,它与品位、质量并无必然关系,其实质上是对商标保护的一种手段,体现为一种商标权。但在实践操作中,商家利用消费者的误解,驰名商标已经演变为商业宣传手段。 (二)驰名商标被异化成为企业宣传的广告资源 由于现在的消费者心理并不成熟,使得驰名商标很容易成为企业的金字招牌、荣誉符号而对消费者形成特殊的吸引力。这样就使得驰名商标易被异化,被滥用为企业宣传的广告资源,从而又进一步误导了消费者。 (三)驰名商标被异化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 由于驰名商标是商标法的一项特殊法律保护制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享有更广泛、充分的法律保护,从而与普通商标相比,处于一种更加优越的法律地位。基于此,企业出于占领市场等考虑,利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对其他使用同类商标的商家进行打压,压制竞争对手。 二、驰名商标异化的原因分析 (一)利益的驱使 企业对驰名商标趋之若鹜,除其本身承载着隐性的巨大商业价值外,地方政府把获取驰名商标作为政绩工程,以奖金重奖驰名商标,也是企业狂热追逐驰名商标的重要因素。在政府的推波助澜下,部分企业追逐驰名商标的目的,一方面是想得到政府的重奖,另一方面在各地发展业务时,也会受到当地政府在税收、土地审批等方面的支持。 (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泛滥 驰名商标是商标领域最高殊荣,其申请难度非常之大。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相结合的双轨制。行政认定开展时间长,经验丰富,行政部门对驰名商标的批准十分苛刻,通过此种方式获得的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的可信度。但行政认定驰名商标花费大、时间长。相比之下司法认定被很多企业看作是更快捷、简便的认定途径。 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仅是维权手段,但有些企业却把大量物力和财力放在“制造”驰名商标上,甚至不择手段。如企业作为权利人,找一个所谓的侵权人假冒或仿效其商标,然后将合谋的“侵权人”告上法庭,要求对其商标进行保护,以获取驰名商标称号。该行为不但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也使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变味。 三、商标法的价值取向及商标的功能 (一)商标法的价值取向 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定位是商标法的精神和灵魂,所有具体制度都是其具体化体现,都围绕它而展开。如有学者分析:商标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石之一,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经营者利益为最终关怀,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要目标,因此应将其定位为: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二)商标的功能 1、来源标示功能―基础功能 商标最本质、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别商品和服务,而企业之所以选择并使用某个商标,就是为了在市场上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可以说商标法所保护的并非是商标标志本身,而是其所代表的商誉以及标示与区分商品出处的功能。 商标来源标示功能是商标的本质功能,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商标法上的若干基本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商标的显著性特征要求、驰名商标的保护等许多问题都与这一基本功能有密切关系。甚至可以说,离开了商标来源标示功能,所谓的商标也就不存在。 2、商标的衍生功能 从商标的起源、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来看,商标的价值源泉并非是发明商标的活动,而是在商品交易中对商标的使用,充分发挥其标识来源的功能,因此应将标识功能定性为商标的基础功能。在此基础上衍生出商标的其他功能。在现代社会,标示信誉、彰显身份构成了商标新的功能,驰名商标尤其如此,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制度由此而来。但这一切功能均由基础功能衍生而来,偏离这一基础,必将导致驰名商标的异化。 四、校正被异化的驰名商标 如何校正被异化的驰名商标,国内学者见仁见智。总体而言,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要明确商标立法的价值取向 作为企业及商标管理、认定机关,应明确商标立法的价值在于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商标权人应明白,获得驰名商标称号并非终极目的,更希望通过驰名商标带来更大的价值,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是在制止抢注和侵权行为上“强化”商标权保护的一项制度,仅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非授予荣誉称号。 (二)使商标回归其基础功能 标识功能为商标的基础功能,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可正是商标基础功能的体现。而商标的基础功能及其衍生功能是双刃剑,人们对驰名商标爱之深也易恨之切。如著名的老字号“冠生园”,因使用陈年的馅做月饼,该事件被曝光后,致使冠生园月饼无人问津,冠生园因此破产。 (三)要严格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是要坚持驰名商标“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认定原则。一方面当事人提起认定请求须在认为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且出现了他人侵犯自己的驰名商标权益的情况下方能提出认定申请,商标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就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在认定的基础上提供保护;另一方面,认定要在个案中进行,在具有适当诉求的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只对本案有效,其结果不具有延续性。 二是要规范、完善司法认定制度。如前所述,目前司法认定中存在较多问题。基于此,2008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该解释一方面旨在将审判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制度纳入更为规范的轨道,令企业滥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情况得到遏制;另一方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依法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条件、确定司法认定范围、加强司法认定的监督、保护,引导、促进品牌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驰名商标认定后的管理 当一个商标被认为驰名商标后,由于其具有良好的市场效应,能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但是商标所有人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驰名商标本身是动态的,其价值并不是稳定的,现在是驰名商标,以后就可能不是了。另外,商标越驰名越脆弱,其价值波动的影响因素也越多,更需要小心的呵护。 (马元锋,1971年生,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驰名商标作为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概念,首创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但什么是驰名商标,《巴黎公约》并没有明确规定,世界各国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个确切统一的概念。一般认为驰名商标是“周知商标”或“世所共知商标”,是指某商标经过在贸易中长期使用,为广大公众知晓,知名度高,且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商标。 一、驰名商标异化的表现 (一)消费者将驰名商标等同于名牌 从法律上来说,驰名商标与名牌二者不能混为一谈。驰名商标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必须经过特定机关认定。而名牌是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的良好声誉。驰名商标不是评出来的荣誉称号,是为解决侵权争议而对商标驰名度事实的认定,它与品位、质量并无必然关系,其实质上是对商标保护的一种手段,体现为一种商标权。但在实践操作中,商家利用消费者的误解,驰名商标已经演变为商业宣传手段。 (二)驰名商标被异化成为企业宣传的广告资源 由于现在的消费者心理并不成熟,使得驰名商标很容易成为企业的金字招牌、荣誉符号而对消费者形成特殊的吸引力。这样就使得驰名商标易被异化,被滥用为企业宣传的广告资源,从而又进一步误导了消费者。 (三)驰名商标被异化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 由于驰名商标是商标法的一项特殊法律保护制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享有更广泛、充分的法律保护,从而与普通商标相比,处于一种更加优越的法律地位。基于此,企业出于占领市场等考虑,利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对其他使用同类商标的商家进行打压,压制竞争对手。 二、驰名商标异化的原因分析 (一)利益的驱使 企业对驰名商标趋之若鹜,除其本身承载着隐性的巨大商业价值外,地方政府把获取驰名商标作为政绩工程,以奖金重奖驰名商标,也是企业狂热追逐驰名商标的重要因素。在政府的推波助澜下,部分企业追逐驰名商标的目的,一方面是想得到政府的重奖,另一方面在各地发展业务时,也会受到当地政府在税收、土地审批等方面的支持。 (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泛滥 驰名商标是商标领域最高殊荣,其申请难度非常之大。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相结合的双轨制。行政认定开展时间长,经验丰富,行政部门对驰名商标的批准十分苛刻,通过此种方式获得的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的可信度。但行政认定驰名商标花费大、时间长。相比之下司法认定被很多企业看作是更快捷、简便的认定途径。 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仅是维权手段,但有些企业却把大量物力和财力放在“制造”驰名商标上,甚至不择手段。如企业作为权利人,找一个所谓的侵权人假冒或仿效其商标,然后将合谋的“侵权人”告上法庭,要求对其商标进行保护,以获取驰名商标称号。该行为不但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也使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变味。 三、商标法的价值取向及商标的功能 (一)商标法的价值取向 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定位是商标法的精神和灵魂,所有具体制度都是其具体化体现,都围绕它而展开。如有学者分析:商标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石之一,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经营者利益为最终关怀,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要目标,因此应将其定位为: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二)商标的功能 1、来源标示功能―基础功能 商标最本质、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别商品和服务,而企业之所以选择并使用某个商标,就是为了在市场上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可以说商标法所保护的并非是商标标志本身,而是其所代表的商誉以及标示与区分商品出处的功能。 商标来源标示功能是商标的本质功能,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商标法上的若干基本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商标的显著性特征要求、驰名商标的保护等许多问题都与这一基本功能有密切关系。甚至可以说,离开了商标来源标示功能,所谓的商标也就不存在。 2、商标的衍生功能 从商标的起源、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来看,商标的价值源泉并非是发明商标的活动,而是在商品交易中对商标的使用,充分发挥其标识来源的功能,因此应将标识功能定性为商标的基础功能。在此基础上衍生出商标的其他功能。在现代社会,标示信誉、彰显身份构成了商标新的功能,驰名商标尤其如此,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制度由此而来。但这一切功能均由基础功能衍生而来,偏离这一基础,必将导致驰名商标的异化。 四、校正被异化的驰名商标 如何校正被异化的驰名商标,国内学者见仁见智。总体而言,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要明确商标立法的价值取向 作为企业及商标管理、认定机关,应明确商标立法的价值在于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商标权人应明白,获得驰名商标称号并非终极目的,更希望通过驰名商标带来更大的价值,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是在制止抢注和侵权行为上“强化”商标权保护的一项制度,仅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非授予荣誉称号。 (二)使商标回归其基础功能 标识功能为商标的基础功能,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可正是商标基础功能的体现。而商标的基础功能及其衍生功能是双刃剑,人们对驰名商标爱之深也易恨之切。如著名的老字号“冠生园”,因使用陈年的馅做月饼,该事件被曝光后,致使冠生园月饼无人问津,冠生园因此破产。 (三)要严格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是要坚持驰名商标“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认定原则。一方面当事人提起认定请求须在认为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且出现了他人侵犯自己的驰名商标权益的情况下方能提出认定申请,商标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就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在认定的基础上提供保护;另一方面,认定要在个案中进行,在具有适当诉求的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只对本案有效,其结果不具有延续性。 二是要规范、完善司法认定制度。如前所述,目前司法认定中存在较多问题。基于此,2008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该解释一方面旨在将审判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制度纳入更为规范的轨道,令企业滥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情况得到遏制;另一方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依法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条件、确定司法认定范围、加强司法认定的监督、保护,引导、促进品牌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驰名商标认定后的管理 当一个商标被认为驰名商标后,由于其具有良好的市场效应,能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但是商标所有人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驰名商标本身是动态的,其价值并不是稳定的,现在是驰名商标,以后就可能不是了。另外,商标越驰名越脆弱,其价值波动的影响因素也越多,更需要小心的呵护。 (马元锋,1971年生,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