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11年课程考试
《宪法学》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有效期:2010年10月11日至2011年10月9日)
题目:
一、略论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有何区别
背景材料:
中国古籍中早有“宪”、“宪法”之类的词汇,但涉及“宪”字的词汇指的是国家的典章制度和普通法规。近代意义的宪法从其词源来说,应是拉丁文中的constitution。西方国家最早谈论宪法的学者——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把宪法和政体紧紧地联在一起,并且说明了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宪法词义演变中质的飞跃发生于17、18世纪。受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的影响,人的地位获得了应有的肯定,法国学者首先认定仅有一部成文法规定各种政治组织的产生、职能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还不足以称为宪法,惟有“权力分立和权利有保障的社会”才有宪法,这是宪法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
二、关于依宪治国的思考
背景材料:
我国在新时期的总任务以及国家的根本制度,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出明确的规定。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方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颁布意味着该国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遵守宪法,概莫能外。我们的国家要强盛,民族要振兴,要在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如果没有深厚的凝聚力和一致的步调,那是不能达到目的的。因此,遵守社会主义法制,以宪法作为最根本的行为准则,把每一个人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宪法上来,是完全必要的。因此,依法治国首先是要依宪治国。
三、略论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
背景材料: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宣告本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最高法律地位。(2)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3)现行宪法规定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4)宪法规定了严密完整的法律监督的体系。(5)宪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事先审查的方式是针对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所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事后审查的方式是针对其他的规范性文
件,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的实施还必然依靠人民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在宪法保障制度方面有五点内容:(1)宪法在序言中庄重宣布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3)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发挥具体的作用。(4)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都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实施。(5)宪法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使我国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社会主义法制监督体系。该站指出,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得以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把宪法的实施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具有深远意义。
一种观点认为,现阶段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治保障。政治保障是指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它是宪法得以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2)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指宪法自身的保障。表现在:一是宪法明确规定其是国家根本法;二是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所有的一般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宪法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等;三是明确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3)组织保障。组织保障是指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实施。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我国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按照特别程序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等。(4)依靠人民群众。我国宪法代表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保护每个公民正当的个人利益。因此,广大人民群众不仅要自觉遵守宪法,而且还要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宪法。
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党的领导和各级党组织的重视是实施宪法的政治保证;亿万人民群众的宪法观念和习惯是实施宪法的群众基础;而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和一整套监督宪法实施的体系的建立是实施宪法的制度保障。”
四、关于我国人权保障的若干思考
背景材料:
乞丐与人权。
对于衣衫褴褛、浑身散发臭味的乞丐能否乘坐公交车,成了南方某市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绝大部分市民都持反对乞丐上车的意见。赞同应该让乞丐上车的人,认为乞丐的地位虽然低贱,但也是人,也有人权,只要掏钱就应该尊重其与
他人同样的乘车权利。
因为说到了人权,理由似乎就变得很充分,但我们不妨将话题移开一下。流落街头的乞丐因为影响市容而被依法收容,人们对此不会有异议吧?去宾馆不能穿拖鞋背心,也基本上得到了人们一致的认可吧?听音乐会需要西装革履,绝大部分人都知道这是一种尊重、一种礼貌吧?
要是有人提出,流落街头的乞丐也有人权,他躺在大街上既没有挡住别人的路也没有妨碍谁了,凭什么就得把他关起来呢?不穿西装皮鞋的人也有人权,为什么穿拖鞋背心的就不能进宾馆或者听音乐会了?道理很简单,流落街头的乞丐有碍市容,穿拖鞋背心进宾馆或进音乐厅穿着上不符合礼节。
有一名记者记述道:一名衣着还算“光鲜”的男乞丐上了车,结果身上的臭味熏得周围的乘客直作呕;一年约十一二岁的男乞丐全身赤裸地躺在公交车的后座上熟睡,身下仅垫了件脏衣,时而屁股对着人,时而生殖器对着人。或许强调人权的人又会说,看不过闻不惯你大可以走开或不看,何必如此小题大作不让乞丐乘坐公交车呢?
众所周知,公交车空间有限,在客运的高峰期人挤人是常有的事,谁会愿意让自己身体紧挨着一个又脏又臭的人(即使他不是乞丐)呢?反对乞丐上车却并非是要剥夺人权,而是针对他们的衣冠污秽以及身上的臭味,因为这样的衣着者是不宜到公共场合去的。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噪声过大、卫生过脏等各种严重污染环境、干扰人们生活的现象而遭到投诉的情况大家并不少碰到,基本上也会有专门单位对其进行调查处理。何谓干扰?意思就是超出了一定的标准以及人们一定的承受能力。现实的情况也正是因为乞丐已经对普通的大众构成了干扰,当然要受到被拒绝上车的“待遇”,这和不让穿拖鞋背心去宾馆或音乐厅是一样的道理。
乞丐是一个值得众人怜悯的弱势群体,应该得到大家的同情,这一点没错。公交司机如果没有权利拒绝乞丐上车,但如果大部分乘客避无可避、忍无可忍,不乘坐有乞丐上去的共交车,公交司乘人员的利益又应该由谁来保证?当大部分乘客提出了抗议,公交司机不让乞丐上车,只不过是代群众行使了驱逐权而已。
从利益的保护的角度来讲,当两种利益(大部分乘客的利益和乞丐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遵循保护绝大部分人的利益而舍弃小部分人的利益的原则。从这个方面来说,不让乞丐上车只是暂时剥夺他们乘车的权利。如果将这也说成是侵犯了人权,似乎有些过于言重了。如果他们衣着不再那样污秽或臭味熏天,谁又会去剥夺他们乘共交车的权利呢。
从合同法来分析,有的专家认为:“公交具有特殊性,社会已限制了公交公司的合同自由权,它必须和所有人签订客运合同,乞丐也不得例外。”必须和所
有人签订客运合同,这话本身说得有些牵强。试问:明知对方是一个小偷、歹徒或者是一个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难道司机也得让他们上车吗?歹徒和疯子也有人权,难道以保护这些人的人权为借口就可以置其他乘客的生死于外吗?
社会或许是限制了公交公司的合同自由权,但,再怎么限制,公交公司与乘客要发生的始终是合同关系,是合同,就别忘了形成合同的最重要的条件:彼此双方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社会公德要求任何人在公共场合都应该衣冠整洁,以示对他人的尊重。只要有一方不遵守社会公德,另一方当然有权解除合同,具体到污秽或臭味熏天的乞丐问题,不是也就一目了然了吗?
论文思考与讨论:
1.作者是从什么角度看待乞丐的人权的?你同意文章中的哪种观点?
2.我国宪法的什么条款与文章中的事实和论点有关?
3.如果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理论思考,你会对社会、社会道德、权利和权利保护得出什么结论?
五、关于我国公民迁徙自由的宪法思考
背景材料:
1、迁徙自由的性质
19世纪早期,各国宪法的规定和宪法学理论一般都把迁徙自由视为经济自由。从19世纪中叶以后,迁徙自由就被看成一项个人自由了。康德把能否自由迁徒作为区分主体与客体的基本标志,他说:“一个臣民有移居出境的权利。因为他所在的国家不能把他看成似乎是它的财产而留住他。”在20世纪中叶,经济自由重新受到强调,从经济自由的角度观察迁移自由就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日本宪法及宪法学已经把迁徙自由作为经济自由的组成部分,不再视其为个人自由。
迁徙自由虽然具有特殊的经济功能,但从性质上看,它仍然属于个人自由,是个人人身自由的延伸。
2.迁徙自由的历史回顾
根据荷兰学者马尔赛文等对世界各国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制定的157部成文宪法的统计,在公民个人自由中规定迁徙自由的有87部,占被统计宪法的57%。而在70年代中期以后制定的近60部宪法中,明文规定个人迁徙自由的就有49部,占被统计宪法的约91%。大多数国家宪法确认的迁徙自由,不仅包括旅游,选择住所等国内范围的行动自由,还包括出入国境或自愿脱离国籍的自由。
在我国制宪史上,最早承认公民迁徙自由的是 师华民国临时约法》。自此以后,无论是袁记约法、贿选宪法还是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都不得不承
认公民应当享有迁徙自由。从193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制定《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起,根据地法律也开始注重对迁徙自由的保护。全国解放后,《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都承认和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迁徙自由在我国被取消,是从1975年开始的,后来的1978年《宪法》和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都没有恢复迁徙自由的规定。
3.表达民意与用脚投票
从宪法上看,选民在自己的愿望不能通过表决程序来实现时,不仅可以用弃权的办法退出政治决策,而且可以用迁徙的方式退出政治疆域,这就是迁徙自由。当选民感到在地方性公共决策中不能实现自己的意愿,他可以迁往国内另一地区,当他的愿望在国内不能得到满足时,则可以移民至另一国家,同时,他还应保留自由返回的权利。因此,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在保障公民迁徙自由时,把自由出入国境也包括在内。
如果把迁徙看成是用脚投票,那么迁移行为事实上投了两票,一票是对迁入地的赞成票,一票是对迁出地的反对票。
4.迁徙自由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贸易作为自由的先导,不仅意味着物质财富的自由买卖,精神财富的自由交流,同时还要求人力资源的流动自由。
首先,迁徙自由就是促进人力资源通过自由流动实现有效配置的制度设施。人才之所以外流,绝大多数情况是因为他们的人力资源在原迁出地没有被充分利用的条件,被估价过低。既然原迁出地对人力资源给予过低的估价,人才的迁出对该地区来说损失就不大。如果继续留在原地,则无疑是对人力资源的一种浪费。而对于迁入地来说,制度环境和思想观念都为人力资源与物质资源优化组合创造了条件,迁入者的人力资源能够更好地发挥创造力。因此,迁徙自由符合帕雷托最优标准,因为迁移给迁移者和迁入地带的收益的总和扣除迁移费用,显然要大于迁出地的损失。
其次,迁徙自由是劳动者力求改善福利状况的基本方式。迁徙自由受限制损害的不是业主的利益,而是普通劳动者的福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增长,体制改革使得人口的数量与质量在地区间出现分布不平衡的状态,创造出能够改善劳动者自身福利的经济机会。
与其由国家花费大量的精力和金钱来保障劳动者的最低下资标准不被突破,从事扶贫救济,不如从宪法上、制度上确保公民的迁移自由。英国有人在反对济贫时主张:“我们不应当救济穷人,而应当力求他避免贫穷的方法人人都能做到。”保护迁徙自由可以说是成本最低的减少贫困、维护人的生存权的方法之一。
具体要求:
1. 从以上五个题目中任选一题进行写作,要切中题目。
2.论文字数3000字左右。(专科2500字左右)
3.不在上述选题范围内写作,以及复制、抄袭别人论文,论文内容雷同者均以零分计。
论文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21宪法学
论文题目:略论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学生姓名 邢邵辉
专 业 法学
层 次 高起专
批 次 111
学 号 [1**********]6 学习中心 青龙职教中心
2011年 9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附:
论文格式要求
论文开本大小:A4纸;
页面设置:左边距:30mm,右边距:25mm;上边距:30mm,下边距:25mm。
封面:论文题目小于25个字,隶书、二号、加粗;
摘要:宋体、小四号;
关键词:3~5个,宋体、小四号、各关键词间距3个空格;
一级标题:宋体、三号、加粗,段前段后间距为一行、左对齐、单列一行,
如:1 课程论文 ;
二级标题:宋体、四号、加粗,段前段后间距为一行、左对齐、单列一行,
如:1.1课程论文 ;
三级标题:宋体、小四号、加粗,段前段后间距为一行、左对齐、单列一行,
如:1.1.1课程论文 ;
正文:宋体、小四号,行间距20磅;
参考文献:宋体、五号,书写格式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书写;
图(表):标题宋体、五号、加粗,内容宋体、五号,表注为宋体、五号。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11年课程考试
《宪法学》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有效期:2010年10月11日至2011年10月9日)
题目:
一、略论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有何区别
背景材料:
中国古籍中早有“宪”、“宪法”之类的词汇,但涉及“宪”字的词汇指的是国家的典章制度和普通法规。近代意义的宪法从其词源来说,应是拉丁文中的constitution。西方国家最早谈论宪法的学者——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把宪法和政体紧紧地联在一起,并且说明了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宪法词义演变中质的飞跃发生于17、18世纪。受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的影响,人的地位获得了应有的肯定,法国学者首先认定仅有一部成文法规定各种政治组织的产生、职能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还不足以称为宪法,惟有“权力分立和权利有保障的社会”才有宪法,这是宪法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
二、关于依宪治国的思考
背景材料:
我国在新时期的总任务以及国家的根本制度,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出明确的规定。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方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颁布意味着该国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遵守宪法,概莫能外。我们的国家要强盛,民族要振兴,要在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如果没有深厚的凝聚力和一致的步调,那是不能达到目的的。因此,遵守社会主义法制,以宪法作为最根本的行为准则,把每一个人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宪法上来,是完全必要的。因此,依法治国首先是要依宪治国。
三、略论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
背景材料: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宣告本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最高法律地位。(2)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3)现行宪法规定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4)宪法规定了严密完整的法律监督的体系。(5)宪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事先审查的方式是针对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所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事后审查的方式是针对其他的规范性文
件,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的实施还必然依靠人民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在宪法保障制度方面有五点内容:(1)宪法在序言中庄重宣布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3)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发挥具体的作用。(4)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都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实施。(5)宪法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使我国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社会主义法制监督体系。该站指出,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得以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把宪法的实施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具有深远意义。
一种观点认为,现阶段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治保障。政治保障是指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它是宪法得以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2)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指宪法自身的保障。表现在:一是宪法明确规定其是国家根本法;二是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所有的一般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宪法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等;三是明确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3)组织保障。组织保障是指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实施。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我国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按照特别程序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等。(4)依靠人民群众。我国宪法代表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保护每个公民正当的个人利益。因此,广大人民群众不仅要自觉遵守宪法,而且还要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宪法。
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党的领导和各级党组织的重视是实施宪法的政治保证;亿万人民群众的宪法观念和习惯是实施宪法的群众基础;而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和一整套监督宪法实施的体系的建立是实施宪法的制度保障。”
四、关于我国人权保障的若干思考
背景材料:
乞丐与人权。
对于衣衫褴褛、浑身散发臭味的乞丐能否乘坐公交车,成了南方某市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绝大部分市民都持反对乞丐上车的意见。赞同应该让乞丐上车的人,认为乞丐的地位虽然低贱,但也是人,也有人权,只要掏钱就应该尊重其与
他人同样的乘车权利。
因为说到了人权,理由似乎就变得很充分,但我们不妨将话题移开一下。流落街头的乞丐因为影响市容而被依法收容,人们对此不会有异议吧?去宾馆不能穿拖鞋背心,也基本上得到了人们一致的认可吧?听音乐会需要西装革履,绝大部分人都知道这是一种尊重、一种礼貌吧?
要是有人提出,流落街头的乞丐也有人权,他躺在大街上既没有挡住别人的路也没有妨碍谁了,凭什么就得把他关起来呢?不穿西装皮鞋的人也有人权,为什么穿拖鞋背心的就不能进宾馆或者听音乐会了?道理很简单,流落街头的乞丐有碍市容,穿拖鞋背心进宾馆或进音乐厅穿着上不符合礼节。
有一名记者记述道:一名衣着还算“光鲜”的男乞丐上了车,结果身上的臭味熏得周围的乘客直作呕;一年约十一二岁的男乞丐全身赤裸地躺在公交车的后座上熟睡,身下仅垫了件脏衣,时而屁股对着人,时而生殖器对着人。或许强调人权的人又会说,看不过闻不惯你大可以走开或不看,何必如此小题大作不让乞丐乘坐公交车呢?
众所周知,公交车空间有限,在客运的高峰期人挤人是常有的事,谁会愿意让自己身体紧挨着一个又脏又臭的人(即使他不是乞丐)呢?反对乞丐上车却并非是要剥夺人权,而是针对他们的衣冠污秽以及身上的臭味,因为这样的衣着者是不宜到公共场合去的。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噪声过大、卫生过脏等各种严重污染环境、干扰人们生活的现象而遭到投诉的情况大家并不少碰到,基本上也会有专门单位对其进行调查处理。何谓干扰?意思就是超出了一定的标准以及人们一定的承受能力。现实的情况也正是因为乞丐已经对普通的大众构成了干扰,当然要受到被拒绝上车的“待遇”,这和不让穿拖鞋背心去宾馆或音乐厅是一样的道理。
乞丐是一个值得众人怜悯的弱势群体,应该得到大家的同情,这一点没错。公交司机如果没有权利拒绝乞丐上车,但如果大部分乘客避无可避、忍无可忍,不乘坐有乞丐上去的共交车,公交司乘人员的利益又应该由谁来保证?当大部分乘客提出了抗议,公交司机不让乞丐上车,只不过是代群众行使了驱逐权而已。
从利益的保护的角度来讲,当两种利益(大部分乘客的利益和乞丐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遵循保护绝大部分人的利益而舍弃小部分人的利益的原则。从这个方面来说,不让乞丐上车只是暂时剥夺他们乘车的权利。如果将这也说成是侵犯了人权,似乎有些过于言重了。如果他们衣着不再那样污秽或臭味熏天,谁又会去剥夺他们乘共交车的权利呢。
从合同法来分析,有的专家认为:“公交具有特殊性,社会已限制了公交公司的合同自由权,它必须和所有人签订客运合同,乞丐也不得例外。”必须和所
有人签订客运合同,这话本身说得有些牵强。试问:明知对方是一个小偷、歹徒或者是一个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难道司机也得让他们上车吗?歹徒和疯子也有人权,难道以保护这些人的人权为借口就可以置其他乘客的生死于外吗?
社会或许是限制了公交公司的合同自由权,但,再怎么限制,公交公司与乘客要发生的始终是合同关系,是合同,就别忘了形成合同的最重要的条件:彼此双方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社会公德要求任何人在公共场合都应该衣冠整洁,以示对他人的尊重。只要有一方不遵守社会公德,另一方当然有权解除合同,具体到污秽或臭味熏天的乞丐问题,不是也就一目了然了吗?
论文思考与讨论:
1.作者是从什么角度看待乞丐的人权的?你同意文章中的哪种观点?
2.我国宪法的什么条款与文章中的事实和论点有关?
3.如果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理论思考,你会对社会、社会道德、权利和权利保护得出什么结论?
五、关于我国公民迁徙自由的宪法思考
背景材料:
1、迁徙自由的性质
19世纪早期,各国宪法的规定和宪法学理论一般都把迁徙自由视为经济自由。从19世纪中叶以后,迁徙自由就被看成一项个人自由了。康德把能否自由迁徒作为区分主体与客体的基本标志,他说:“一个臣民有移居出境的权利。因为他所在的国家不能把他看成似乎是它的财产而留住他。”在20世纪中叶,经济自由重新受到强调,从经济自由的角度观察迁移自由就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日本宪法及宪法学已经把迁徙自由作为经济自由的组成部分,不再视其为个人自由。
迁徙自由虽然具有特殊的经济功能,但从性质上看,它仍然属于个人自由,是个人人身自由的延伸。
2.迁徙自由的历史回顾
根据荷兰学者马尔赛文等对世界各国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制定的157部成文宪法的统计,在公民个人自由中规定迁徙自由的有87部,占被统计宪法的57%。而在70年代中期以后制定的近60部宪法中,明文规定个人迁徙自由的就有49部,占被统计宪法的约91%。大多数国家宪法确认的迁徙自由,不仅包括旅游,选择住所等国内范围的行动自由,还包括出入国境或自愿脱离国籍的自由。
在我国制宪史上,最早承认公民迁徙自由的是 师华民国临时约法》。自此以后,无论是袁记约法、贿选宪法还是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都不得不承
认公民应当享有迁徙自由。从193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制定《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起,根据地法律也开始注重对迁徙自由的保护。全国解放后,《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都承认和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迁徙自由在我国被取消,是从1975年开始的,后来的1978年《宪法》和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都没有恢复迁徙自由的规定。
3.表达民意与用脚投票
从宪法上看,选民在自己的愿望不能通过表决程序来实现时,不仅可以用弃权的办法退出政治决策,而且可以用迁徙的方式退出政治疆域,这就是迁徙自由。当选民感到在地方性公共决策中不能实现自己的意愿,他可以迁往国内另一地区,当他的愿望在国内不能得到满足时,则可以移民至另一国家,同时,他还应保留自由返回的权利。因此,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在保障公民迁徙自由时,把自由出入国境也包括在内。
如果把迁徙看成是用脚投票,那么迁移行为事实上投了两票,一票是对迁入地的赞成票,一票是对迁出地的反对票。
4.迁徙自由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贸易作为自由的先导,不仅意味着物质财富的自由买卖,精神财富的自由交流,同时还要求人力资源的流动自由。
首先,迁徙自由就是促进人力资源通过自由流动实现有效配置的制度设施。人才之所以外流,绝大多数情况是因为他们的人力资源在原迁出地没有被充分利用的条件,被估价过低。既然原迁出地对人力资源给予过低的估价,人才的迁出对该地区来说损失就不大。如果继续留在原地,则无疑是对人力资源的一种浪费。而对于迁入地来说,制度环境和思想观念都为人力资源与物质资源优化组合创造了条件,迁入者的人力资源能够更好地发挥创造力。因此,迁徙自由符合帕雷托最优标准,因为迁移给迁移者和迁入地带的收益的总和扣除迁移费用,显然要大于迁出地的损失。
其次,迁徙自由是劳动者力求改善福利状况的基本方式。迁徙自由受限制损害的不是业主的利益,而是普通劳动者的福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增长,体制改革使得人口的数量与质量在地区间出现分布不平衡的状态,创造出能够改善劳动者自身福利的经济机会。
与其由国家花费大量的精力和金钱来保障劳动者的最低下资标准不被突破,从事扶贫救济,不如从宪法上、制度上确保公民的迁移自由。英国有人在反对济贫时主张:“我们不应当救济穷人,而应当力求他避免贫穷的方法人人都能做到。”保护迁徙自由可以说是成本最低的减少贫困、维护人的生存权的方法之一。
具体要求:
1. 从以上五个题目中任选一题进行写作,要切中题目。
2.论文字数3000字左右。(专科2500字左右)
3.不在上述选题范围内写作,以及复制、抄袭别人论文,论文内容雷同者均以零分计。
论文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21宪法学
论文题目:略论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学生姓名 邢邵辉
专 业 法学
层 次 高起专
批 次 111
学 号 [1**********]6 学习中心 青龙职教中心
2011年 9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附:
论文格式要求
论文开本大小:A4纸;
页面设置:左边距:30mm,右边距:25mm;上边距:30mm,下边距:25mm。
封面:论文题目小于25个字,隶书、二号、加粗;
摘要:宋体、小四号;
关键词:3~5个,宋体、小四号、各关键词间距3个空格;
一级标题:宋体、三号、加粗,段前段后间距为一行、左对齐、单列一行,
如:1 课程论文 ;
二级标题:宋体、四号、加粗,段前段后间距为一行、左对齐、单列一行,
如:1.1课程论文 ;
三级标题:宋体、小四号、加粗,段前段后间距为一行、左对齐、单列一行,
如:1.1.1课程论文 ;
正文:宋体、小四号,行间距20磅;
参考文献:宋体、五号,书写格式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书写;
图(表):标题宋体、五号、加粗,内容宋体、五号,表注为宋体、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