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苏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苏大 [2005] 38号

本实施细则根据《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有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但经教育能正视错误,并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 对在学校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组织参加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 凡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声像制品和色情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持有、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声像制品,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等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苏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细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勤工助学有关岗位规定及协议要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并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对于任何以赢取物质或金钱为目的的赌博行为,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凡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且赌资较大,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从事卖淫、介绍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凡有吸毒、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盗窃、损坏公共图书资料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其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泄漏国家机密文件和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嫌疑人员尚未构成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将校徽或证件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私刻、私盖公章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策划者,视斗殴规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打架斗殴、毁坏公私财物者,按其过错责任,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胁迫、教唆他人偷窃,除追回赃物、赃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总价值不满人民币10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2、作案总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对团伙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对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侵占、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金额不满人民币1500元且拒不退还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金额达到人民币1500元及以上且拒不退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统计为准),给予以下处分:

1、累计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累计四次因旷课受到行政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记过处分;

2、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累计三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出现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凡国家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减轻处分:

1、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积极退赃,悔改表现突出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3、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4、其他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加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申诉为名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2、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胁迫或打击报复者;

3、因成绩、就业等原因,对教师和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

4、侮辱、殴打教师及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5、学生在毕业或退学离校过程中,为发泄私愤而故意损坏公物者;

6、第二次违规或重犯同一种错误;

7、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8、其他依本条例应给予加重处分者。

第二十二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院系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在察看期内表现突出者,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实际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满并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解除察看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院系根据其表现及班级评议,及时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在留校察看期间内表现较差或又有违纪行为者,除按相应条例处分外,延长留校察看期一年;又犯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期不满半年者,作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一年后,在留校察看期间无刑事违法行为或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经本人申请,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核实无异议的,学校应当解除留校察看,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受记过处分以下一年后或学生毕业时满六个月以上,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评议为良好的,由学校审核批准撤销处分,处分材料可不归入本人档案,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立卷备案。未撤销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均须归入本人档案。受记过以下处分学生毕业时不满六个月的,缓发毕业证书,毕业后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撤销处分后,再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苏 州 大 学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苏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苏大 [2005] 38号

本实施细则根据《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有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但经教育能正视错误,并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 对在学校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组织参加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 凡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声像制品和色情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持有、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声像制品,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等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苏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细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勤工助学有关岗位规定及协议要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并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对于任何以赢取物质或金钱为目的的赌博行为,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凡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且赌资较大,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从事卖淫、介绍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凡有吸毒、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盗窃、损坏公共图书资料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其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泄漏国家机密文件和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嫌疑人员尚未构成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将校徽或证件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私刻、私盖公章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策划者,视斗殴规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打架斗殴、毁坏公私财物者,按其过错责任,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胁迫、教唆他人偷窃,除追回赃物、赃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总价值不满人民币10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2、作案总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对团伙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对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侵占、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金额不满人民币1500元且拒不退还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金额达到人民币1500元及以上且拒不退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统计为准),给予以下处分:

1、累计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累计四次因旷课受到行政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记过处分;

2、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累计三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出现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凡国家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减轻处分:

1、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积极退赃,悔改表现突出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3、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4、其他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加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申诉为名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2、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胁迫或打击报复者;

3、因成绩、就业等原因,对教师和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

4、侮辱、殴打教师及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5、学生在毕业或退学离校过程中,为发泄私愤而故意损坏公物者;

6、第二次违规或重犯同一种错误;

7、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8、其他依本条例应给予加重处分者。

第二十二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院系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在察看期内表现突出者,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实际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满并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解除察看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院系根据其表现及班级评议,及时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在留校察看期间内表现较差或又有违纪行为者,除按相应条例处分外,延长留校察看期一年;又犯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期不满半年者,作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一年后,在留校察看期间无刑事违法行为或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经本人申请,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核实无异议的,学校应当解除留校察看,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受记过处分以下一年后或学生毕业时满六个月以上,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评议为良好的,由学校审核批准撤销处分,处分材料可不归入本人档案,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立卷备案。未撤销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均须归入本人档案。受记过以下处分学生毕业时不满六个月的,缓发毕业证书,毕业后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撤销处分后,再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苏 州 大 学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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