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书
出借人:
身份证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
抵押人:
身份证号:
质押人:
身份证号:
担保人:
身份证号:
借款人因流动资金短缺需要,向出借人借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签署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
一、借款种类为个人、法人抵押、质押借款行为。
二、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
三、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
( 元
大写)。
四、借款方式:出借人于 年 月 日将本合
同
借款一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
五、借款期限: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六、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月利率 %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经协商一致按月付息,每月 号前付清当月利息,以此类推。
七、借款人应于借款到期之日一次性偿还本合同约定的本金及 利息。
第二条:抵押
一、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享有所有权的位于河北昊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的生产机器设备、厂房、车辆、以及地上附作物抵押给出借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二、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
约金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
三、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
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
四、权利限制:
1、抵押期间,未经出借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馈赠、舍弃等或以任何方式处置,经出借人书面同意的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借款。
2、抵押期间,如遇国家征地拆迁,抵押人应及时通知出借人,并以征地补偿的资金优先偿还借款。
3、抵押物处置:如借款人在合同到期十五日内不能正常还款,则出借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途径处置抵押物及抵押人的全部财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阻碍出借人处置抵
押物及全部财产,并承诺积极配合出借人处分该抵押物及全部财产。
第三条:质押
一、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质押人自愿以其所
享有的河北昊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的股权质押给出借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二、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
约金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
三、质押人应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配合出借人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担保人
一、担保人担保范围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
约金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
二、担保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出借人全部实现
债权之日止。
第五条:借款人
一、借款人如不能依约偿还出借人本息,其愿以其名下所
有财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偿还借款本息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
第六条:违约金
一、如因借款人、抵押人、质押人、担保人提供虚假材料
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抵押、质押登记不能、无效或被撤销的,借款人与抵押人、质押人、担保人应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的 30%的违约金。
二、本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时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本息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金额的 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出借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三、本合同期满后,借款人在十五天内不能偿还本金的,出借人有权处置借款人、抵押人抵押于出借人的抵押物及全部财产,出借人、抵押人无权反对。
四、缔约人同意:如违反本合同约定,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本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 份,缔约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声明:本合同缔约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已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地与人对以上条款均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确,无异议。
出借人:
借款人:
抵押人:
质押人:
担保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书
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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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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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
身份证号:
质押人:
身份证号:
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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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因流动资金短缺需要,向出借人借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签署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
一、借款种类为个人、法人抵押、质押借款行为。
二、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
三、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
( 元
大写)。
四、借款方式:出借人于 年 月 日将本合
同
借款一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
五、借款期限: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六、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月利率 %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经协商一致按月付息,每月 号前付清当月利息,以此类推。
七、借款人应于借款到期之日一次性偿还本合同约定的本金及 利息。
第二条:抵押
一、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享有所有权的位于河北昊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的生产机器设备、厂房、车辆、以及地上附作物抵押给出借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二、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
约金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
三、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
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
四、权利限制:
1、抵押期间,未经出借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馈赠、舍弃等或以任何方式处置,经出借人书面同意的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借款。
2、抵押期间,如遇国家征地拆迁,抵押人应及时通知出借人,并以征地补偿的资金优先偿还借款。
3、抵押物处置:如借款人在合同到期十五日内不能正常还款,则出借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途径处置抵押物及抵押人的全部财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阻碍出借人处置抵
押物及全部财产,并承诺积极配合出借人处分该抵押物及全部财产。
第三条:质押
一、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质押人自愿以其所
享有的河北昊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的股权质押给出借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二、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
约金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
三、质押人应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配合出借人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担保人
一、担保人担保范围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
约金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
二、担保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出借人全部实现
债权之日止。
第五条:借款人
一、借款人如不能依约偿还出借人本息,其愿以其名下所
有财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偿还借款本息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
第六条:违约金
一、如因借款人、抵押人、质押人、担保人提供虚假材料
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抵押、质押登记不能、无效或被撤销的,借款人与抵押人、质押人、担保人应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的 30%的违约金。
二、本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时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本息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金额的 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出借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三、本合同期满后,借款人在十五天内不能偿还本金的,出借人有权处置借款人、抵押人抵押于出借人的抵押物及全部财产,出借人、抵押人无权反对。
四、缔约人同意:如违反本合同约定,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本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 份,缔约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声明:本合同缔约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已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地与人对以上条款均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确,无异议。
出借人:
借款人:
抵押人:
质押人:
担保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