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根据《证券法》、
《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对证券交易所市场国债转托管实施统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代理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同一投资者将持有的国债在不同交易场所进行托管转移的业务。
第三条 本公司受理业务时间为每个工作日9:00-11:30,
13:00-15:00。
第四条 投资者办理由证券交易所市场转出的转托管,可
通过代理机构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
(二) 个人投资者,须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证
券账户卡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代办委托书;
(三) 法人投资者,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仅
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代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在《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
上加盖公章并将其他材料的复印件提交本公司。
第五条 本公司审核前条所述材料无误后,办理转出手
续。申请材料不全的,本公司将退还材料或要求申请人补充。
第六条 本公司对当日14:00前受理的转出申请当日进
行记减处理,对当日14:00以后受理的转出申请,于下一个
工作日进行记减处理。
本公司对申请转出国债的真实、足额、可支配性进行核
查,对于无法记减的,视为无效申请,将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原因。
第七条 本公司完成记减处理后,于下一工作日11:30
前将核查无误的转托管指令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发送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
司”)。本公司收到中央国债公司转托管确认指令后,在《债
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第3联)注明转托管成功,返还
申请人。
对于中央国债公司发送的转托管失败指令,本公司将于
下一工作日进行转托管失败调账,并在《债券跨市场转托管
申请书》(第3联)注明转托管失败,返还申请人。
第八条 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无法通过簿记系
统用户终端发送转托管指令的,本公司将在《债券跨市场转
托管申请书》指定位置填制密押、签章,传真中央国债公司。
第九条 对于转入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转托管申请,本公司
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收到中央国债公司的转托管指令,核
对无误后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条 本公司对当日14:00前收到的转入指令当日进
行入账处理;对当日14:00以后收到的转入指令,于下一个
工作日进行入账处理。
第十一条 因账户不符或其他原因无法入账的,本公司
将及时填制《转托管记账失败通知》传真中央国债公司。
第十二条 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无法通过簿记
系统用户终端接收转托管指令,本公司将电话通知中央国债
公司,并接收中央国债公司带有密押、签章的《债券交割单
(转托管)》传真件,核押无误后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转入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国债,可于转托管完
成后下一交易日用于交易。
第十四条 国债发行期结束后可以进行转托管;到期或
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暂停转托管;付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恢复转托管。
第十五条 申请转出的投资者应向本公司交纳转托管
费。转托管费按转出国债面值金额的0.005%计算,单笔(单
只)转托管费用最低为10元,最高为10,000元。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二OO 四年六月一日起开始实行。其
他相关规定与本指引有抵触的,以本指引为准。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
(从证券交易所市场转出专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NO:
转出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人单位全称
申请人证券账号
申请人指定证券经营机构名称(如有)
转入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A0119000002)
□深圳证券交易所(A0120000002)
□银行间债券市场
□商业银行国债柜台市场:
□中国工商银行(A0001000002)□中国农业银行(A0002000002)
□中国银行(A0003000002) □中国建设银行(A0004000002)
申请人在转入交易场所证券托管单元号(转入深圳市场的必须填写):
申请人在转入交易场所债券托管账号或国债柜台托管账号或证券账号:债券名称
债券面额 债券代码 (大写) 百 十 亿 仟 百 十 万 仟 百 十 元
(小写) 元
□是 □否
以上由申请人填写 证券经营机构与转出交易场所托管结算机构约定的传真密押 是否需要中央结算公司代发转托管指令和传真债券交割单(转托管)(转出交易场所托管结算机构填写) 转出交易场所托管结算机构与中央结算公司约定的传真密押
部办理申请,证券经营机构受理后必须在指定位置签章确认。
2、 第三联受理机构确认后交申请人,第二联受理机构留存,第一联交转出托管结算机构。 1、 有自营交易单元的申请人直接向转出交易场所托管结算机构提出申请;其他申请人须到指定证券经营机构的营业
申请人盖章 证券经营机构盖章(如有) 转出方交易场所托管结算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债券交割单(转托管)
转出方: 托管账号:
转入方: 托管账号:
以下债券已按指令办理转托管过户手续,转托管过户合同号 , 过户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秒。 请转入方托管机构办理记账手续。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过户债券面额: 万元
转出申请人:
申请人在转出方处的托管账号:
申请人在转入方处的托管账号:
转出申请人应付手续费: 元
转入方应付手续费: 元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转托管记账失败通知 :
转托管过户合同号为 的债券交割单(转托管)因 无法记入申请人的托管账户,现将该笔转托管退回你方处理。
特此通知。
密押: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根据《证券法》、
《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对证券交易所市场国债转托管实施统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代理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同一投资者将持有的国债在不同交易场所进行托管转移的业务。
第三条 本公司受理业务时间为每个工作日9:00-11:30,
13:00-15:00。
第四条 投资者办理由证券交易所市场转出的转托管,可
通过代理机构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
(二) 个人投资者,须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证
券账户卡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代办委托书;
(三) 法人投资者,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仅
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代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在《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
上加盖公章并将其他材料的复印件提交本公司。
第五条 本公司审核前条所述材料无误后,办理转出手
续。申请材料不全的,本公司将退还材料或要求申请人补充。
第六条 本公司对当日14:00前受理的转出申请当日进
行记减处理,对当日14:00以后受理的转出申请,于下一个
工作日进行记减处理。
本公司对申请转出国债的真实、足额、可支配性进行核
查,对于无法记减的,视为无效申请,将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原因。
第七条 本公司完成记减处理后,于下一工作日11:30
前将核查无误的转托管指令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发送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
司”)。本公司收到中央国债公司转托管确认指令后,在《债
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第3联)注明转托管成功,返还
申请人。
对于中央国债公司发送的转托管失败指令,本公司将于
下一工作日进行转托管失败调账,并在《债券跨市场转托管
申请书》(第3联)注明转托管失败,返还申请人。
第八条 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无法通过簿记系
统用户终端发送转托管指令的,本公司将在《债券跨市场转
托管申请书》指定位置填制密押、签章,传真中央国债公司。
第九条 对于转入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转托管申请,本公司
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收到中央国债公司的转托管指令,核
对无误后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条 本公司对当日14:00前收到的转入指令当日进
行入账处理;对当日14:00以后收到的转入指令,于下一个
工作日进行入账处理。
第十一条 因账户不符或其他原因无法入账的,本公司
将及时填制《转托管记账失败通知》传真中央国债公司。
第十二条 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无法通过簿记
系统用户终端接收转托管指令,本公司将电话通知中央国债
公司,并接收中央国债公司带有密押、签章的《债券交割单
(转托管)》传真件,核押无误后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转入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国债,可于转托管完
成后下一交易日用于交易。
第十四条 国债发行期结束后可以进行转托管;到期或
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暂停转托管;付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恢复转托管。
第十五条 申请转出的投资者应向本公司交纳转托管
费。转托管费按转出国债面值金额的0.005%计算,单笔(单
只)转托管费用最低为10元,最高为10,000元。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二OO 四年六月一日起开始实行。其
他相关规定与本指引有抵触的,以本指引为准。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
(从证券交易所市场转出专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NO:
转出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人单位全称
申请人证券账号
申请人指定证券经营机构名称(如有)
转入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A0119000002)
□深圳证券交易所(A0120000002)
□银行间债券市场
□商业银行国债柜台市场:
□中国工商银行(A0001000002)□中国农业银行(A0002000002)
□中国银行(A0003000002) □中国建设银行(A0004000002)
申请人在转入交易场所证券托管单元号(转入深圳市场的必须填写):
申请人在转入交易场所债券托管账号或国债柜台托管账号或证券账号:债券名称
债券面额 债券代码 (大写) 百 十 亿 仟 百 十 万 仟 百 十 元
(小写) 元
□是 □否
以上由申请人填写 证券经营机构与转出交易场所托管结算机构约定的传真密押 是否需要中央结算公司代发转托管指令和传真债券交割单(转托管)(转出交易场所托管结算机构填写) 转出交易场所托管结算机构与中央结算公司约定的传真密押
部办理申请,证券经营机构受理后必须在指定位置签章确认。
2、 第三联受理机构确认后交申请人,第二联受理机构留存,第一联交转出托管结算机构。 1、 有自营交易单元的申请人直接向转出交易场所托管结算机构提出申请;其他申请人须到指定证券经营机构的营业
申请人盖章 证券经营机构盖章(如有) 转出方交易场所托管结算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债券交割单(转托管)
转出方: 托管账号:
转入方: 托管账号:
以下债券已按指令办理转托管过户手续,转托管过户合同号 , 过户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秒。 请转入方托管机构办理记账手续。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过户债券面额: 万元
转出申请人:
申请人在转出方处的托管账号:
申请人在转入方处的托管账号:
转出申请人应付手续费: 元
转入方应付手续费: 元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转托管记账失败通知 :
转托管过户合同号为 的债券交割单(转托管)因 无法记入申请人的托管账户,现将该笔转托管退回你方处理。
特此通知。
密押: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