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根据环卫局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责,按照局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将本部门(单位)职责、任务、目标等分解、细化、落实到每个岗位,明确各岗位责任的制度。
二、岗位责任制的制定要做到科学合理、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内容应包括工作职责、工作标准、目标任务和相关责任等。
三、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结合全局当年工作任务和部门(单位)工作实际,适时对本部门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进行调整,并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本部门(单位)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局办公室、监察室共同负责对各部门(单位)落实岗位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行行政效能考评,考评结果与年度考核、奖惩挂钩。
五、对未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的人员,将按局《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行问责。
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事、投诉、查询或电话咨询的群众,认真负责地进行接待、答疑或指引的制度。
二、凡到环保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办理公务及电话咨询业务事项(包括环境污染投诉)的,询问时所遇到的第一位环保局工作人员即是首问责任人。
三、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所有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当好首问责任人。
四、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事、投诉、查询或电话咨询的群众,无论是本职工作内的事项或涉及其他部门的工作,都要热情接待,使用礼貌用语,认真听取办事人申述事由,在明确来意或咨询内容的情况下,负责地给予解答。
五、对属于自已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业务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并限时办结;对不属于自己职责权限的业务问题或投诉事项,应当负责把当事人引导到有关部门或单位,或者把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所咨询的业务问题或投诉事项认真记录下来,向经办部门或经办人移交。
六、首问责任人或其它工作人员,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办事群众,不得怠慢、冷落、不负责任,更不准与当事人发生争吵。
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者,将按局《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AB 岗零缺位工作制
一、AB 岗零缺位工作制是指环保局在合理设臵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的AB 岗零缺位工作制。
二、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本部门人员都应熟悉本部门各项工作业务和办理规范、程序。
三、根据工作需要,每个业务岗位除按岗位责任有主办者(即A 岗位) 外,应明确1-2位同志为协办者(即B 岗位),并能完成A 岗位工作。
四、在日常工作中,A 岗位责任人应按岗位责任和目标任务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五、在工作日内,A 岗位责任人出差或其它原因不能承担该项工作时,由B 岗位责任人顶岗工作,避免出现空岗现象。
六、A 岗位责任人因其它原因不在岗,应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 岗位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七、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督AB 岗位工作情况。因推诿、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的,依照局《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环保局所有面向社会承担环保行政许可及其它有关环保工作职能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实施环保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行政行为做出的承诺制度。
二、面向社会服务承诺的项目和负责部门
(一)环保行政许可事项: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由监督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宁东环境管理处负责;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由监督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宁东环境管理处负责;
3、排污登记许可,由污染控制处负责;
4、拆除或闲臵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申请批准,由污染控制处负责;
5、排污单位限期治理延期申请批准,由污染控制处负责;
6、固体废物转移的许可,由污染控制处负责;
7、关闭、闲臵、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核准,由污染控制处负责;
8、收集、贮存、处臵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由污染控制处负责;
9、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臵的安全许可,由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
10、放射性核素排放量申请登记,由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
11、在水体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的批准,由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
12、伴有辐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
13、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开展活动申请批准,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
14、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臵活动的申请许可,由污染控制处负责;
15、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申请批准,由污染控制处负责;
16、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安全许可,由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
1、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备案,由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
2、废旧放射源退役备案,由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
3、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由污染控制处负责;
(三)日常环境管理服务事项:
1、环境污染投诉的受理、办理,由12369环境投诉中心、局信访办受理;
2、“三同时”项目验收、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由监督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宁东环境管理处;
3、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由规划财务处负责;
4、一般委托性监测、排污申报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监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环保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等,由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
5、其他环境管理事项,由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办理。
三、面向社会服务承诺的内容
(一)落实制度,提高效率。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效能建设十项制度。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登记项目,在法定时间内以最快速度、最短时间办结。
(二)严格执法,规范行为。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实行“三公开”,即办事程序公开、准入审查条件公开、审批办理结果公开,做到严格审批,便民高效。行政执法做到“五公开”,即公开行政处罚规定、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执法办案程序、公开办案处罚结果、公开申诉制度。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依法按标准、程序征收排污费。
(三)廉洁从政,强化监督。严格遵守“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等各项廉洁从政制度。各市环保部门开通12369环保投诉服务热线,认真受理各类环保投诉,严格按《信访
条例》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坚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对违反服务承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一经群众举报和核实,将按照局《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环保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办理各类涉及环保的有关工作中,都应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事项,要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制度。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其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由环保部门具体办事单位或人员提出,与服务对象共同协商。
三、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申请、申办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办事时限;不予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和理由,做出耐心解释。
四、对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文件,必须按上级要求的办理期限内办结,对群众来信来访或投诉件的办理,能解决的当场解决,当日回复,一般情况下7日内回复,特殊情况15日内回复,做出准确答复或汇报。
五、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承办的事项应进行合理的任务分解,明确责任,紧密衔接,确保在限定的时限内办结,同时要防止重时限轻质量的倾向,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按限定的时间办结。
六、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按局《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环保局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核,对职权范围内确需要否定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登记备案的制度。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材料应进行登记,并当场审查,确认其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应当即告知办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做好备案。
三、窗口工作人员对现场审查后,不能当时明确其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应提交处室业务会研究;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在处室研究的基础上,提交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经处室业务会或局专题业务会研究确认申报项目、事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否定。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否定原因,并做好备案。
四、环保行政许可否定报备的项目和事项,必须按规定或承诺时限办结。
五、对不予受理的事项,应由负责该事项的经办人将否定报备的材料整理归档,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建档备查。
六、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并造成一定后果和较大影响的人员,将依照局《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绩效考评制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效能建设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环保局全面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评对象:环保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
二、绩效考评时间:每季度小评、半年小结、年终总评。
三、考评方式:实行百分制方法,先个人自评,处室(单位)负责人复核,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综合把关、审定。
四、考评结果:作为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奖励、评先、惩处的重要依据,与干部使用、提拔、调整挂钩,并存入个人效能建设档案。
五、工作人员,当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 一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以上的,应调整其工作岗位直至辞退。
六、凡年内违法违纪、违反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规定者,取消考评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考评纪律: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考评工作,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有关领导要认真组织开展考评工作,不得徇私舞弊,敷衍了事,切实保证考评工作的公平、公正。
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一、为加强环保局机关效能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试行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环保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以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三、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诫勉教育: (一)未执行首问负责制或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不允许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办事结果的; (三)工作人员离开岗位,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指定人员履行职责的;
(四)违反规定不佩证或不臵牌上岗,经指出不改正的; (五)其它需要给予诫勉教育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违反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有关规定的行为
1、对应当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的;
2、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的;
4、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行为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做出明确答复的;
2、工作中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工作时间内擅自脱岗、离岗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不作为行为。 (三)失职行为
1、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对来文、来电、来函,不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工作中丢失、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4、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问题,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
5、对发生重大环境突发事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臵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职行为。 (四)行政乱作为行为
1、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申请态度冷漠,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2、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3、利用职权刁难、骚扰生产经营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乱作为行为。 (五)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 1、拒不执行政务公开制度的;
2、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的;
3、对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 4、政务公开责任不落实,不履行承诺的; 5、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 (六)其它行为
1、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情节轻微的;
2、不遵守工作制度,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正或改正不彻底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遵守廉政规定,情节轻微的; 4、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5、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六、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由所在部门(单位)或局效能办做出。宣布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决定时,应与被诫勉教育或告诫对象谈话,并发给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书。告诫材料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七、被告诫人应在接到《环保局工作人员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日内写出书面检查,对错误进行深刻反省,并提出改正措施和期限。书面检查经主管领导审查后,送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八、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当年内被诫勉教育3次以上的,给予效能告诫;一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 一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以上的,应调整其工作岗位直至辞退。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效能告诫:
(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二)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而不实行的;
(三)对上级机关效能建设投诉工作机构转交办的投诉件,不认真办理,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投诉人,情节轻微的; (五)泄露党和国家工作秘密,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十、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其管辖的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运作,造成工作失误,损害公共利益或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十一、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行为,按照《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
环保局工作人员效能告诫书
年 月 日 编号:
此表一式四份(送达被告诫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存档)
附件2:
环保局工作人员效能诫勉教育书
年 月 日 编号:
此表一式四份(送达被告诫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存档)
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根据环卫局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责,按照局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将本部门(单位)职责、任务、目标等分解、细化、落实到每个岗位,明确各岗位责任的制度。
二、岗位责任制的制定要做到科学合理、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内容应包括工作职责、工作标准、目标任务和相关责任等。
三、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结合全局当年工作任务和部门(单位)工作实际,适时对本部门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进行调整,并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本部门(单位)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局办公室、监察室共同负责对各部门(单位)落实岗位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行行政效能考评,考评结果与年度考核、奖惩挂钩。
五、对未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的人员,将按局《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行问责。
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事、投诉、查询或电话咨询的群众,认真负责地进行接待、答疑或指引的制度。
二、凡到环保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办理公务及电话咨询业务事项(包括环境污染投诉)的,询问时所遇到的第一位环保局工作人员即是首问责任人。
三、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所有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当好首问责任人。
四、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事、投诉、查询或电话咨询的群众,无论是本职工作内的事项或涉及其他部门的工作,都要热情接待,使用礼貌用语,认真听取办事人申述事由,在明确来意或咨询内容的情况下,负责地给予解答。
五、对属于自已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业务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并限时办结;对不属于自己职责权限的业务问题或投诉事项,应当负责把当事人引导到有关部门或单位,或者把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所咨询的业务问题或投诉事项认真记录下来,向经办部门或经办人移交。
六、首问责任人或其它工作人员,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办事群众,不得怠慢、冷落、不负责任,更不准与当事人发生争吵。
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者,将按局《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AB 岗零缺位工作制
一、AB 岗零缺位工作制是指环保局在合理设臵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的AB 岗零缺位工作制。
二、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本部门人员都应熟悉本部门各项工作业务和办理规范、程序。
三、根据工作需要,每个业务岗位除按岗位责任有主办者(即A 岗位) 外,应明确1-2位同志为协办者(即B 岗位),并能完成A 岗位工作。
四、在日常工作中,A 岗位责任人应按岗位责任和目标任务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五、在工作日内,A 岗位责任人出差或其它原因不能承担该项工作时,由B 岗位责任人顶岗工作,避免出现空岗现象。
六、A 岗位责任人因其它原因不在岗,应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 岗位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七、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督AB 岗位工作情况。因推诿、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的,依照局《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环保局所有面向社会承担环保行政许可及其它有关环保工作职能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实施环保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行政行为做出的承诺制度。
二、面向社会服务承诺的项目和负责部门
(一)环保行政许可事项: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由监督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宁东环境管理处负责;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由监督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宁东环境管理处负责;
3、排污登记许可,由污染控制处负责;
4、拆除或闲臵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申请批准,由污染控制处负责;
5、排污单位限期治理延期申请批准,由污染控制处负责;
6、固体废物转移的许可,由污染控制处负责;
7、关闭、闲臵、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核准,由污染控制处负责;
8、收集、贮存、处臵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由污染控制处负责;
9、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臵的安全许可,由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
10、放射性核素排放量申请登记,由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
11、在水体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的批准,由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
12、伴有辐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
13、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开展活动申请批准,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
14、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臵活动的申请许可,由污染控制处负责;
15、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申请批准,由污染控制处负责;
16、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安全许可,由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
1、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备案,由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
2、废旧放射源退役备案,由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
3、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由污染控制处负责;
(三)日常环境管理服务事项:
1、环境污染投诉的受理、办理,由12369环境投诉中心、局信访办受理;
2、“三同时”项目验收、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由监督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宁东环境管理处;
3、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由规划财务处负责;
4、一般委托性监测、排污申报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监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环保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等,由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
5、其他环境管理事项,由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办理。
三、面向社会服务承诺的内容
(一)落实制度,提高效率。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效能建设十项制度。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登记项目,在法定时间内以最快速度、最短时间办结。
(二)严格执法,规范行为。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实行“三公开”,即办事程序公开、准入审查条件公开、审批办理结果公开,做到严格审批,便民高效。行政执法做到“五公开”,即公开行政处罚规定、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执法办案程序、公开办案处罚结果、公开申诉制度。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依法按标准、程序征收排污费。
(三)廉洁从政,强化监督。严格遵守“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等各项廉洁从政制度。各市环保部门开通12369环保投诉服务热线,认真受理各类环保投诉,严格按《信访
条例》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坚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对违反服务承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一经群众举报和核实,将按照局《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环保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办理各类涉及环保的有关工作中,都应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事项,要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制度。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其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由环保部门具体办事单位或人员提出,与服务对象共同协商。
三、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申请、申办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办事时限;不予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和理由,做出耐心解释。
四、对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文件,必须按上级要求的办理期限内办结,对群众来信来访或投诉件的办理,能解决的当场解决,当日回复,一般情况下7日内回复,特殊情况15日内回复,做出准确答复或汇报。
五、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承办的事项应进行合理的任务分解,明确责任,紧密衔接,确保在限定的时限内办结,同时要防止重时限轻质量的倾向,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按限定的时间办结。
六、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按局《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环保局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核,对职权范围内确需要否定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登记备案的制度。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材料应进行登记,并当场审查,确认其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应当即告知办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做好备案。
三、窗口工作人员对现场审查后,不能当时明确其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应提交处室业务会研究;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在处室研究的基础上,提交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经处室业务会或局专题业务会研究确认申报项目、事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否定。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否定原因,并做好备案。
四、环保行政许可否定报备的项目和事项,必须按规定或承诺时限办结。
五、对不予受理的事项,应由负责该事项的经办人将否定报备的材料整理归档,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建档备查。
六、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并造成一定后果和较大影响的人员,将依照局《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绩效考评制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效能建设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环保局全面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评对象:环保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
二、绩效考评时间:每季度小评、半年小结、年终总评。
三、考评方式:实行百分制方法,先个人自评,处室(单位)负责人复核,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综合把关、审定。
四、考评结果:作为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奖励、评先、惩处的重要依据,与干部使用、提拔、调整挂钩,并存入个人效能建设档案。
五、工作人员,当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 一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以上的,应调整其工作岗位直至辞退。
六、凡年内违法违纪、违反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规定者,取消考评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考评纪律: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考评工作,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有关领导要认真组织开展考评工作,不得徇私舞弊,敷衍了事,切实保证考评工作的公平、公正。
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一、为加强环保局机关效能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试行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环保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以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三、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诫勉教育: (一)未执行首问负责制或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不允许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办事结果的; (三)工作人员离开岗位,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指定人员履行职责的;
(四)违反规定不佩证或不臵牌上岗,经指出不改正的; (五)其它需要给予诫勉教育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违反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有关规定的行为
1、对应当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的;
2、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的;
4、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行为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做出明确答复的;
2、工作中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工作时间内擅自脱岗、离岗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不作为行为。 (三)失职行为
1、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对来文、来电、来函,不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工作中丢失、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4、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问题,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
5、对发生重大环境突发事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臵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职行为。 (四)行政乱作为行为
1、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申请态度冷漠,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2、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3、利用职权刁难、骚扰生产经营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乱作为行为。 (五)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 1、拒不执行政务公开制度的;
2、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的;
3、对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 4、政务公开责任不落实,不履行承诺的; 5、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 (六)其它行为
1、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情节轻微的;
2、不遵守工作制度,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正或改正不彻底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遵守廉政规定,情节轻微的; 4、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5、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六、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由所在部门(单位)或局效能办做出。宣布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决定时,应与被诫勉教育或告诫对象谈话,并发给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书。告诫材料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七、被告诫人应在接到《环保局工作人员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日内写出书面检查,对错误进行深刻反省,并提出改正措施和期限。书面检查经主管领导审查后,送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八、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当年内被诫勉教育3次以上的,给予效能告诫;一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 一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以上的,应调整其工作岗位直至辞退。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效能告诫:
(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二)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而不实行的;
(三)对上级机关效能建设投诉工作机构转交办的投诉件,不认真办理,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投诉人,情节轻微的; (五)泄露党和国家工作秘密,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十、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其管辖的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运作,造成工作失误,损害公共利益或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十一、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行为,按照《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
环保局工作人员效能告诫书
年 月 日 编号:
此表一式四份(送达被告诫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存档)
附件2:
环保局工作人员效能诫勉教育书
年 月 日 编号:
此表一式四份(送达被告诫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