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要素价值论的对比中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理解
经济学领域存在着劳动价值论和要素价值论、马克思的国民收入理论和西方经济学家的国民收入理论的对立,两派争论的焦点在于——“创造和决定价值的是什么”,“劳动是不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物化劳动,即非劳动要素是否创造价值”。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商品价值量由其中包涵的抽象劳动量决定,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衡量尺度。可以看出,马克思只承认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活劳动”才创造价值,而作为社会劳动凝结物的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是物化劳动,只能转移价值,不能创作价值。马克思的国民收入理论建立在他的劳动价值论上。在他看来,国民收入的创造和增长根本上是商品价值的创作和增长,既然只有劳动才能创作价值,那么就意味着也只有劳动,更确切地说是用以生产商品的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才是国民收入的唯一源泉。国民收入的核算是劳动者创造的商品价值总量的核算,既然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才能实现商品价值创造,那么,物质生产部门外的非生产部门收入,不构成国民收入。
西方经济学中的要素价值理论认为,生产过程中的所有生产要素均有资格形成产品中的新价值。要素价值论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即劳动创造工资,资本创造利息,土地创造地租,后来有人又加上其他要素,如企业家才干创造利润等。资本主义的国民收入理论建立在要素价值论基础上,因而把劳动、土地、资本以及企业家才干一律视为收入源泉,任何收入不论其来源如何,统统看作国民收入的构成部分。因此资本主义国家计算国民收入,不仅包括工农业等物质生产部门的收入,而且把商业、金融、服务等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收入,甚至政府工作人员的薪金也统计在内,不仅把雇佣劳动者的工资,且把资产阶级及其代理人的高额薪金统统视为劳动所得。
由上可见,两派的根本分歧在于,对“价值是如何被创造和决定的”、“价值产生的源泉是一元性的还是多元性的”这两个问题的不同认识,这之中孰是孰非,需要我们在准确理解两派观点的基础上,对两种理论作对比和分析。在这之前,先让我们明晰一些概念:价值、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价格——要理解马克思和西方经济学家关于“价值源泉”的理论,先要清楚“价值”指什么,对“价值”深入的完整的理解,则需要建立在对“价值和使用价值”、“价值和交换价值”、“价值和价格”之间的联系及区别都有清醒认识的基础上。
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一个最基本的现象是:商品生产者运用各自的劳动创造出有用性(我们把商品具有的能满足主体需求的有用属性称为“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而这些包含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中的任意两个之间,原则上都可以按照一定的关系或比例进行交换,且交换时的关系或比例往往是相对稳定的。为什么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间有交换的可能?又是什么决定了两种商品间可以保持相对稳定的交换比例呢?对“价值”产生源泉这一问题的讨论,就是为着解决这些问题的。我们引入“价值”一词,规定:某一商品的“价值”是指决定该商品在交换过程中可交换多少另一种商品的那种商品属性,区别于表现商品有用性的使用价值属性。商品价值就是决定商品在交换中可换回什么的那个东西,商品价值不能自我表现,只有在交换中用另一种商品表现,即商品的价值正好和它换回来的东西相等,我们把商品价值在交换中的表现定义为“交换价值”,交换价值是价值在交换中的体现,它表现为一种商品同另一种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比如,一夸特小麦可以同X 量鞋油或Y 量绸缎或Z 量金等交换,X 量鞋油、Y 量绸缎、Z 量金就都是一夸特小麦的交换价值,一件商品可以有多种的交换价值,这些多种的交换价值是对同一个东西——该商品的价值的反映,价值与交换价值之间是一种内在决定与外在表现的关系。商品经济的发展促成了货币的产生,货币具有的价值尺度功能,使商品价值有了新的表现形式——价格,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根据价值规律,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理解了“价值”是什么之后,我们来看看劳动价值论和要素价值论的观点各是如何得出
的,循着理论创立者的思路和方法,检视他们的推理论证。
劳动价值论的第一个核心观点是:商品价值的本质即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马克思在《资本论》开篇,对价值、交换价值、使用价值的含义及其联系区别作了精辟的论述,指出:“一个商品或一个使用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换时,其交换价值是一个随机变量,但这个随机变量有一个确定的、并非偶然和纯粹相对的期望值,这个期望值就是商品具有的、内在的价值”。价值就是决定了商品可以在交换中换得什么的那个东西,“物的价值正好和它用于交换带来的东西相等”。可见,价值不仅使得使用价值各异的不同商品间的交换成为可能,也是确定交换关系和比例的依据。那么,价值是如何产生和被决定的呢?马克思分析了商品交换过程,指出某一种定量的商品,可以以各种极不相同的比例同别的商品交换。比如,一夸特小麦可以同X 量鞋油或Y 量绸缎或Z 量金等交换,某一商品之所以可以有不同的交换价值,那一定是因为同一商品的各种有效交换价值代表一个等同的东西。具体到两种商品的交换上,比如拿小麦和铁的交换来说,不管二者的交换比例怎样,总是可以用一个等式来表示:如一夸特小麦=a公斤铁,这个等式说明,等号两边的两种不同物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这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是什么呢?马克思分析认为,一方面,这种东西肯定与商品的物体属性无关——商品的物体属性是与其使用价值相关的,价值作为与使用价值相对立的范畴(之所以说对立,是因为物体属性带来使用价值的差异,是商品间差异和区别的一面。价值则使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有交换可能,是商品间共性的一面。),必然是与商品的物体属性无关的;另一方面,这种东西一定是体现着商品同一性的,在不同商品上表现为同质而只有量的差别。马克思从商品的产生和来源中找到了这种同一性——商品在抽象掉商品的物质特性和有用性,抽象掉用于商品生产的劳动的具体形式和有用性后,就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所以,马克思得出结论,商品的价值即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商品具有的价值的量应该如何计量和比较呢,根据价值即商品中无差别人类劳动的凝结这一结论,商品的价值量即是它包含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量。马克思指出:“价值量的计量,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劳动本身的量则用劳动时间为尺度。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生产同一种商品往往有许多生产者,其中每一个生产者劳动时的客观条件(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和主观条件(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强度)都不尽相同,因而生产同一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也就不同,从而同一种商品就有多种个别价值。然而商品是用来交换的,不同生产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个别价值虽然不同,但它们在交换中只能有一个价值。商品的价值不是由商品生产者个别劳动时间所形成的个别价值决定,而是由生产这一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当时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按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所形成的社会价值决定。也就是说,在商品交换中,单个商品是等量人类劳动的物的表现,无论商品个别的价值如何,质量相同的同一种商品总是按划一的、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量出卖。于是马克思说“所谓物以稀为贵,是指尽管得到这个稀罕物所付出的劳动可能不多,比如是天上掉下来的,但要生产出这个稀罕物所需要的劳动量是很大的”。商品价值由生产这一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样,个别价值较低的商品按较高的社会价值出卖时,较少量的私人劳动能被社会承认为较大量的社会劳动,他的劳动可以实现为更多的社会价值量,生产者会在经济上得到更多收益。反之,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的生产者,就有一部分个别劳动没有被社会承认, 一部分个别价值不能变成社会价值, 生产者经济上就会亏损,受到破产的威胁。
在以上的论述中,马克思对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二重属性作了解释,并得出“商品的价值即其中包含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一论断,但对于何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劳动的无差别性体现在哪里,无差别的劳动和有差别的劳动的关系等问题,没有做详细论述。为了
更好地解释巩固自己的观点,他于是进一步提出了劳动二重性理论,用“具体劳动”表示用于生产不同商品的劳动在目的、操作方式、对象和结果上的差异,用“抽象劳动”指代不同商品包含的劳动的“无差别”一面,区分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他说,“上衣和麻布是不同质的使用价值,同样,决定它们存在的劳动即缝和织,也是不同质的”。“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必然包含不同质的劳动”。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然而形成不同使用价值的劳动间也有“无差别”的一面,“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生产活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尽管缝和织”是不同质的生产活动,但二者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就这个意义上说,二者在作为一般人类劳动时是无差别的。只是耗费人类劳动力的两种不同的形式”。“而商品价值体现的恰恰就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撇开具体形式的一般人类劳动也即抽象劳动,形成商品价值。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不是两次劳动,更不是两种劳动,而是生产商品的同一劳动过程的两个不同方面。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消耗;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目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第二个核心观点是: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
商品的价值是凝聚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一论断通过商品二重性和劳动二重性理论的阐述,已被论证清楚。马克思据此认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与西方经济学家主张的一切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和非劳动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的说法是根本对立的,事实上这也成为绝大多数人反对和质疑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原因。因为感觉和经验告诉我们,商品生产过程,是包括劳动和非劳动要素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和相互作用的过程,那么,在这个过程中被从有无到有地创造出来的商品价值,怎么可能只是劳动一方之功,那些被拿到市场上交换的产品,除了劳动的凝结,分明还体现着决策者的灵感与眼光、设计者的创意与智慧,土地与厂房、技术与机器也是实现价值创造的必需条件,如果资本、信息、土地、技术都不创造价值,那为什么商品卖出后的所得不是劳动者独占,为什么利息、地租、知识产权收益会被认为是正当的。看来,讨论价值源泉问题,必需阐明劳动和非劳动要素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马克思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的主张确实只承认劳动能创造价值,也就是明明白白的表示了非劳动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的观点。这很容易被误解为马克思忽视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而现实中,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参与价值分配的事实,又仿佛为“非劳动生产要素是能创造价值的”提供了最好依据。马克思果真错了吗?我想不是,恰恰相反,无论是劳动还是非劳动生产要素,对于它们在商品生产中的作用——包括它们在价值形成和使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马克思都达到了远高于前人(自然也就高于我们来自感觉和经验的粗浅认识)的认识高度。首先,马克思看到了包括劳动和非劳动要素在内的完整的生产要素构成。他说:“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其中,劳动指正在进行的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劳动,是创造新价值的劳动,即活劳动。劳动对象指生产过程中被加工的东西,包括直接从自然界中获得的资料(比如采掘业、狩猎业、捕鱼业的劳动对象)和经过劳动被创造的原材料(比如,棉布作为制作棉衣的原料,面粉作为制作面包的原料,就是如此)。劳动资料是劳动者用以作用于劳动对象的物或物的综合体,其中以生产工具为主,包括各种在生产中运用的工具、机器、设备等,也包括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必要的其他物质条件,如土地、生产建筑物(如厂房、车间等)、动力、交通运输等。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又可以合称为生产资料,这样,生产资料就包括了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工具和资源等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必需的一切物质条件,是生产过程中非劳动的“物”的因素。劳动则是生产过程中“人”的因素。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看到的生产要素构成,显然既包括了劳动,也包括了西方经济学强调的土地、资本、企业家才干。他更进一步的地方在于,区分了生产中的劳动要素和非劳动要素、人的因素和物
的因素,这为他比较这两方面的因素对于价值形成的不同作用提供了基础。此外,马克思对生产要素作的“劳动”和“非劳动”划分,也有其开放性和灵活性,方便将新兴的非劳动生产要素补充进来。第二,马克思论述了非劳动生产要素在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得出非劳动生产要素只能转移价值而不创造价值的论断。一方面,马克思肯定了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使用价值和社会财富生产中的作用,发现非劳动生产要素是使用价值的重要源泉:⑴土地、厂房、机器、工具、资本以及企业家计划组织协调生产的才干等构成商品生产于是也就构成了商品使用价值生产的必要条件;⑵自然物质和劳动,或者说原料和活劳动一起构成了使用价值的源泉;⑶人类劳动借助技术、机器、工具增加和扩大了使用价值;⑷技术、工具、机器的使用提升生产力水平,也即意味着单位时间内可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增加了社会财富。因此,马克思说:“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劳动与生产资料共同创造财富”。另一方面,马克思看到了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的贡献,但认定非劳动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⑴非劳动生产要素构成了价值生产的必要条件;⑵旧产品的价值是新产品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天然存在的原料、机器、工具、信息、技术等,作为生产资料进入新的劳动过程之前,都曾是包含了人类体力和脑力劳动支出的、本身具有价值的劳动产品,这些旧产品包含的价值的一部分将会转移到新产品中,表现为原料消耗、技术应用、工具和机器损耗等。但新产品中新价值的加进,仍然是源于活劳动的创造。非劳动生产要素不能创造哪怕是一点新价值。⑶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使用降低了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人类发明和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改进生产资料的质量和效能,就是为了节省或取代一部分人类劳动支出,降低商品个别价值量,从而使自己企业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个别价值),低于社会平均标准(社会价值),这样才能按高于个别价值、等于或低于社会价值的价格出售,取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利润。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和使用价值形成中的贡献,成为它参与价值分配的依据,但参与价值分配不等于承认非劳动生产要素创造了价值,因而也不能成为驳斥“劳动是创造价值唯一源泉”的证据。第三,马克思在确定非劳动要素不创造价值的基础上,作出了“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这一经典论断。马克思有意识地区别了劳动因素和非劳动因素、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在价值形成中的不同作用。提出了“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概念,他用“活劳动”指正在进行的商品劳动过程中,人的体力和脑力支出,用“物化劳动”指凝结在生产资料中的,体现为过去劳动创造的产品中的人类劳动。物化劳动在今天包含了人的劳动创造的一切非劳动生产要素。在新产品的生产中,非劳动生产要素中的物化劳动,借助活劳动保存转移原有价值,也即保存转移原有劳动的劳动量,并与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一起,构成新产品的价值。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没有劳动,再好的棉花不能成为布,再好的机器不能自行生产出商品。
总结以上所有,那就是:商品生产过程需要劳动和非劳动生产要素的协力配合。劳动和非劳动生产要素一起创造了使用价值。劳动独自创造了价值。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而不是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
在较完整地理解劳动价值论后,要素价值论的正误得失就很清楚了。庸俗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萨伊,在“价值的本质及其决”这一问题上,提出了与马克思“劳动量决定价值”不同的“效用决定价值”的观点,他认为,生产不创造价值,只创造效用(他说的效用指“物品满足人类需要的内在力量”,大致等同与马克思所说的“使用价值”),物品的效用是物品价值的基础——他说这句话的意思与马克思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基础,无使用价值的物品亦不可能有价值”不同,而是表达“效用决定价值,商品价值大小取决于它使用价值的大小”的意思。使用价值决定价值的说法无疑是错误的,在分析价值本质时,马克思就指出,价值是使不同商品间的交换成为可能的、体现商品间的同一性的东西,而使用价值则体现着商品间的差异性,因而价值不可能由使用价值决定;使用价值因为无统一衡量和比较标准而具有的不可计量性、不可比性,随对象、时空变化而改变的相对性和不稳定性,受主观感觉影响而
有随意性,无法对应和解释商品交换关系或比例的确定性、稳定性。事实证明,“效用决定价值”对于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许多基本现象,是无法解释的。比如,如果不是以一般劳动量而是用效用大小来决定交换关系,那么,商品生产者会发现,相同量的劳动支出,用于生产包含相同劳动量但效用不同的两件商品时,创造的价值和因此带来的回报却完全不同,那么他们一定乐意改行去从事那些单位劳动量可创造更多价值的行业,也就是那些可以以小的劳动支出就可以创造高使用价值,于是也就创造了高价值并能获得高收益的行业。商品生产者还会发现,一件自己用2小时劳动生产的商品,用于交换时,可能换回使用价值小,但却需花费自己4小时劳动去生产的东西,这样他会庆幸自己仅仅付出2小时的劳动和辛劳,但却收到4小时的成果;还是那件2小时生产的商品,同样可能换回使用价值大,但只需花费自己1小时就可得到的商品,这样他便要叫苦了,因为自己生产这种使用价值高的商品,比靠交换去获得要合算。于是,他自然更愿意用自己的劳动产品交换使用价值低的商品,而对于自己所需的使用价值高的产品,则宁愿自己生产。如果这样的话,一方面,从事高使用价值低劳动支出的生产者越来越多,但其他行业的商品生产者却不愿用自己的劳动产品去交换这些高使用价值低劳动支出的产品,宁愿自产自足。也就是说,会出现高使用价值低劳动支出的商品,生产火爆,但市场反映冷淡的情况。另一方面,商品生产者都愿意用自己的劳动产品与低使用价值高劳动支出的商品交换,但这种吃力不讨好的生产却持续萎缩,出现需求强劲,但生产低迷的现象。这样下去,社会分工体系会崩溃,商品交换活动会萎缩 ,市场规律也就失效了。又比如,如果效用决定价值,那么卖家就不得不按照买家为获得卖品的使用价值而愿意付出的代价,来为自己的卖品定价,这在很多时候将不能保证,换回的东西能够足以补偿卖家用于商品生产的劳动消耗。或许,卖家为了获得更高的交换价值,只该把东西卖给急需它的人(可他又该怎样才能找对这样的人呢?),而买家则最好避免在饥饿时去买食物,又或者该让丈夫去买妻子的衣服,顶着秃头去买梳子。然而事实是,价值是稳定的而非相对的、多变的,一样商品在不同的时间卖给不同的人,价格是一样的。还有,获得使用价值并不是交换中的唯一考虑,只有心智尚不健全的孩子,才会愿意用自己手中价值不菲的高档玩具去换花花绿绿的廉价糖果,而最正常和一般的情况是,在交换中人们关心的问题,首先是他用自己的产品能换取多少别人的产品。商品交换最初表现为物物交换 ,这种交换中,获得对方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直接目的,但也只有在极少数的无奈情况下,才会有为获得使用价值不计代价的情况,比如,饥荒之年人们愿意用100元买一个充饥的馒头。在可以无困难地找到自己想要换得的东西的情况下,使用价值的匹配问题能轻易解决,而在一般等价物和货币出现后,人们将自己的劳动产品换成一般等价物,后来是货币,获得交换价值——这一交换的最初目的,也就不体现在具体的某一次交换中,交换关系或比例的问题也就成为交换双方考虑的最主要的方面了。
在“价值产生的源泉”这一问题上,不同于马克思“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萨伊提出了“劳动、土地、资本都是创造价值的源泉”。萨伊认为, 劳动、资本、自然力(如土地等)协同创造产品,提供效用,从而协同创造价值。对这三种要素的使用要支付代价,也就是说要对他们各自提供的生产性服务给予报酬,即劳动获得工资,资本获得利润,土地获得地租。萨伊把土地、劳动、资本看做商品生产的必要条件和对价值形成有贡献的生产要素,并主张为它们的使用支付报酬,是正确的。但他既完全错误理解了商品价值的本质及其决定,将价值与使用价值混为一谈,又对劳动和非劳动要素在价值形成中发挥的作用的根本差异浑然不觉,误以为土地、资本和劳动一样提供“生产性服务”,也参与价值创造。此外,他将资本主义价值分配中,劳动者得到工资,资本家得到利润,地主得到地租的合理性解释为,劳动创造了工资,土地创造了地租,资本创造了利润,实际上是用价值分配来证明价值构成,不懂得劳动量决定价值量,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价值分配的道理。“劳动创造工资,资本创造利润,土地创造地租”的对应关系也是完全错误的,在诸多的生产要素中,创造价值的只
是劳动一种要素,商品的全部价值都是劳动创造的,价值分配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创造价值的一部分,事实上,劳动者付出的劳动,超过了他要获得工资而应付出的劳动,这部分超出去的劳动创造了剩余价值,并被资本、土地、工厂的所有者分享,地租、利润本质上是剩余价值的转化。
所以,我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体现了客观真理的,只有对它作深入全面准确理解,才能发现其中的全部智慧。我不反对,对劳动价值论的理解应该与时俱进,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这都应建立在不偏离、不曲解其核心观点,不丢失其客观真理性的基础上。在这一点上我认同并在这里引用赵凌云教授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思想方法》中的观点,他说:
“近年来在有关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中,出现了否定、取消和推翻马克思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其中一个主要理由是马克思的劳动与劳动价值论不能解释当代社会经济生活了,“过时”了。这种观点在学理上的错误在于没有弄清马克思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可变性与不变性。
马克思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不变性成分和可变性成分是相辅相成的,具体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首先,马克思劳动与劳动价值论与工人阶级的利益与意识的一致性是不变的,但是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应用对象和条件是可变的,应用的目的是可变的,因此,工人阶级的阶级利益的具体形式是可变的。其次,马克思劳动与劳动价值论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其运动规律的揭示是不变的。但是,有关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具体结论是可变的。第三,马克思劳动与劳动价值论原理的核心层次是不变的,是具有绝对真理性的思想“颗粒”,但是其外围层次的观点和论断则只是具有相对真理的性质,是可变的。其一,马克思关于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即新增加价值,任何形式的死劳动只能转移价值的观点是不变的,而创造价值的活劳动的范围是可变的。其二,马克思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的论断是不变的,而现实价值量的大小以及价值量的计量方式与衡量方式是可变的。其三,马克思关于价值是价格的核心,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论断是不变的,而价格的具体决定因素以及价格的决定过程则是可变的。”
在与要素价值论的对比中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理解
经济学领域存在着劳动价值论和要素价值论、马克思的国民收入理论和西方经济学家的国民收入理论的对立,两派争论的焦点在于——“创造和决定价值的是什么”,“劳动是不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物化劳动,即非劳动要素是否创造价值”。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商品价值量由其中包涵的抽象劳动量决定,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衡量尺度。可以看出,马克思只承认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活劳动”才创造价值,而作为社会劳动凝结物的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是物化劳动,只能转移价值,不能创作价值。马克思的国民收入理论建立在他的劳动价值论上。在他看来,国民收入的创造和增长根本上是商品价值的创作和增长,既然只有劳动才能创作价值,那么就意味着也只有劳动,更确切地说是用以生产商品的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才是国民收入的唯一源泉。国民收入的核算是劳动者创造的商品价值总量的核算,既然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才能实现商品价值创造,那么,物质生产部门外的非生产部门收入,不构成国民收入。
西方经济学中的要素价值理论认为,生产过程中的所有生产要素均有资格形成产品中的新价值。要素价值论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即劳动创造工资,资本创造利息,土地创造地租,后来有人又加上其他要素,如企业家才干创造利润等。资本主义的国民收入理论建立在要素价值论基础上,因而把劳动、土地、资本以及企业家才干一律视为收入源泉,任何收入不论其来源如何,统统看作国民收入的构成部分。因此资本主义国家计算国民收入,不仅包括工农业等物质生产部门的收入,而且把商业、金融、服务等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收入,甚至政府工作人员的薪金也统计在内,不仅把雇佣劳动者的工资,且把资产阶级及其代理人的高额薪金统统视为劳动所得。
由上可见,两派的根本分歧在于,对“价值是如何被创造和决定的”、“价值产生的源泉是一元性的还是多元性的”这两个问题的不同认识,这之中孰是孰非,需要我们在准确理解两派观点的基础上,对两种理论作对比和分析。在这之前,先让我们明晰一些概念:价值、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价格——要理解马克思和西方经济学家关于“价值源泉”的理论,先要清楚“价值”指什么,对“价值”深入的完整的理解,则需要建立在对“价值和使用价值”、“价值和交换价值”、“价值和价格”之间的联系及区别都有清醒认识的基础上。
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一个最基本的现象是:商品生产者运用各自的劳动创造出有用性(我们把商品具有的能满足主体需求的有用属性称为“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而这些包含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中的任意两个之间,原则上都可以按照一定的关系或比例进行交换,且交换时的关系或比例往往是相对稳定的。为什么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间有交换的可能?又是什么决定了两种商品间可以保持相对稳定的交换比例呢?对“价值”产生源泉这一问题的讨论,就是为着解决这些问题的。我们引入“价值”一词,规定:某一商品的“价值”是指决定该商品在交换过程中可交换多少另一种商品的那种商品属性,区别于表现商品有用性的使用价值属性。商品价值就是决定商品在交换中可换回什么的那个东西,商品价值不能自我表现,只有在交换中用另一种商品表现,即商品的价值正好和它换回来的东西相等,我们把商品价值在交换中的表现定义为“交换价值”,交换价值是价值在交换中的体现,它表现为一种商品同另一种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比如,一夸特小麦可以同X 量鞋油或Y 量绸缎或Z 量金等交换,X 量鞋油、Y 量绸缎、Z 量金就都是一夸特小麦的交换价值,一件商品可以有多种的交换价值,这些多种的交换价值是对同一个东西——该商品的价值的反映,价值与交换价值之间是一种内在决定与外在表现的关系。商品经济的发展促成了货币的产生,货币具有的价值尺度功能,使商品价值有了新的表现形式——价格,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根据价值规律,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理解了“价值”是什么之后,我们来看看劳动价值论和要素价值论的观点各是如何得出
的,循着理论创立者的思路和方法,检视他们的推理论证。
劳动价值论的第一个核心观点是:商品价值的本质即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马克思在《资本论》开篇,对价值、交换价值、使用价值的含义及其联系区别作了精辟的论述,指出:“一个商品或一个使用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换时,其交换价值是一个随机变量,但这个随机变量有一个确定的、并非偶然和纯粹相对的期望值,这个期望值就是商品具有的、内在的价值”。价值就是决定了商品可以在交换中换得什么的那个东西,“物的价值正好和它用于交换带来的东西相等”。可见,价值不仅使得使用价值各异的不同商品间的交换成为可能,也是确定交换关系和比例的依据。那么,价值是如何产生和被决定的呢?马克思分析了商品交换过程,指出某一种定量的商品,可以以各种极不相同的比例同别的商品交换。比如,一夸特小麦可以同X 量鞋油或Y 量绸缎或Z 量金等交换,某一商品之所以可以有不同的交换价值,那一定是因为同一商品的各种有效交换价值代表一个等同的东西。具体到两种商品的交换上,比如拿小麦和铁的交换来说,不管二者的交换比例怎样,总是可以用一个等式来表示:如一夸特小麦=a公斤铁,这个等式说明,等号两边的两种不同物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这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是什么呢?马克思分析认为,一方面,这种东西肯定与商品的物体属性无关——商品的物体属性是与其使用价值相关的,价值作为与使用价值相对立的范畴(之所以说对立,是因为物体属性带来使用价值的差异,是商品间差异和区别的一面。价值则使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有交换可能,是商品间共性的一面。),必然是与商品的物体属性无关的;另一方面,这种东西一定是体现着商品同一性的,在不同商品上表现为同质而只有量的差别。马克思从商品的产生和来源中找到了这种同一性——商品在抽象掉商品的物质特性和有用性,抽象掉用于商品生产的劳动的具体形式和有用性后,就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所以,马克思得出结论,商品的价值即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商品具有的价值的量应该如何计量和比较呢,根据价值即商品中无差别人类劳动的凝结这一结论,商品的价值量即是它包含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量。马克思指出:“价值量的计量,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劳动本身的量则用劳动时间为尺度。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生产同一种商品往往有许多生产者,其中每一个生产者劳动时的客观条件(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和主观条件(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强度)都不尽相同,因而生产同一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也就不同,从而同一种商品就有多种个别价值。然而商品是用来交换的,不同生产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个别价值虽然不同,但它们在交换中只能有一个价值。商品的价值不是由商品生产者个别劳动时间所形成的个别价值决定,而是由生产这一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当时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按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所形成的社会价值决定。也就是说,在商品交换中,单个商品是等量人类劳动的物的表现,无论商品个别的价值如何,质量相同的同一种商品总是按划一的、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量出卖。于是马克思说“所谓物以稀为贵,是指尽管得到这个稀罕物所付出的劳动可能不多,比如是天上掉下来的,但要生产出这个稀罕物所需要的劳动量是很大的”。商品价值由生产这一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样,个别价值较低的商品按较高的社会价值出卖时,较少量的私人劳动能被社会承认为较大量的社会劳动,他的劳动可以实现为更多的社会价值量,生产者会在经济上得到更多收益。反之,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的生产者,就有一部分个别劳动没有被社会承认, 一部分个别价值不能变成社会价值, 生产者经济上就会亏损,受到破产的威胁。
在以上的论述中,马克思对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二重属性作了解释,并得出“商品的价值即其中包含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一论断,但对于何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劳动的无差别性体现在哪里,无差别的劳动和有差别的劳动的关系等问题,没有做详细论述。为了
更好地解释巩固自己的观点,他于是进一步提出了劳动二重性理论,用“具体劳动”表示用于生产不同商品的劳动在目的、操作方式、对象和结果上的差异,用“抽象劳动”指代不同商品包含的劳动的“无差别”一面,区分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他说,“上衣和麻布是不同质的使用价值,同样,决定它们存在的劳动即缝和织,也是不同质的”。“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必然包含不同质的劳动”。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然而形成不同使用价值的劳动间也有“无差别”的一面,“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生产活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尽管缝和织”是不同质的生产活动,但二者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就这个意义上说,二者在作为一般人类劳动时是无差别的。只是耗费人类劳动力的两种不同的形式”。“而商品价值体现的恰恰就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撇开具体形式的一般人类劳动也即抽象劳动,形成商品价值。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不是两次劳动,更不是两种劳动,而是生产商品的同一劳动过程的两个不同方面。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消耗;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目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第二个核心观点是: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
商品的价值是凝聚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一论断通过商品二重性和劳动二重性理论的阐述,已被论证清楚。马克思据此认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与西方经济学家主张的一切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和非劳动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的说法是根本对立的,事实上这也成为绝大多数人反对和质疑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原因。因为感觉和经验告诉我们,商品生产过程,是包括劳动和非劳动要素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和相互作用的过程,那么,在这个过程中被从有无到有地创造出来的商品价值,怎么可能只是劳动一方之功,那些被拿到市场上交换的产品,除了劳动的凝结,分明还体现着决策者的灵感与眼光、设计者的创意与智慧,土地与厂房、技术与机器也是实现价值创造的必需条件,如果资本、信息、土地、技术都不创造价值,那为什么商品卖出后的所得不是劳动者独占,为什么利息、地租、知识产权收益会被认为是正当的。看来,讨论价值源泉问题,必需阐明劳动和非劳动要素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马克思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的主张确实只承认劳动能创造价值,也就是明明白白的表示了非劳动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的观点。这很容易被误解为马克思忽视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而现实中,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参与价值分配的事实,又仿佛为“非劳动生产要素是能创造价值的”提供了最好依据。马克思果真错了吗?我想不是,恰恰相反,无论是劳动还是非劳动生产要素,对于它们在商品生产中的作用——包括它们在价值形成和使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马克思都达到了远高于前人(自然也就高于我们来自感觉和经验的粗浅认识)的认识高度。首先,马克思看到了包括劳动和非劳动要素在内的完整的生产要素构成。他说:“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其中,劳动指正在进行的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劳动,是创造新价值的劳动,即活劳动。劳动对象指生产过程中被加工的东西,包括直接从自然界中获得的资料(比如采掘业、狩猎业、捕鱼业的劳动对象)和经过劳动被创造的原材料(比如,棉布作为制作棉衣的原料,面粉作为制作面包的原料,就是如此)。劳动资料是劳动者用以作用于劳动对象的物或物的综合体,其中以生产工具为主,包括各种在生产中运用的工具、机器、设备等,也包括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必要的其他物质条件,如土地、生产建筑物(如厂房、车间等)、动力、交通运输等。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又可以合称为生产资料,这样,生产资料就包括了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工具和资源等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必需的一切物质条件,是生产过程中非劳动的“物”的因素。劳动则是生产过程中“人”的因素。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看到的生产要素构成,显然既包括了劳动,也包括了西方经济学强调的土地、资本、企业家才干。他更进一步的地方在于,区分了生产中的劳动要素和非劳动要素、人的因素和物
的因素,这为他比较这两方面的因素对于价值形成的不同作用提供了基础。此外,马克思对生产要素作的“劳动”和“非劳动”划分,也有其开放性和灵活性,方便将新兴的非劳动生产要素补充进来。第二,马克思论述了非劳动生产要素在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得出非劳动生产要素只能转移价值而不创造价值的论断。一方面,马克思肯定了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使用价值和社会财富生产中的作用,发现非劳动生产要素是使用价值的重要源泉:⑴土地、厂房、机器、工具、资本以及企业家计划组织协调生产的才干等构成商品生产于是也就构成了商品使用价值生产的必要条件;⑵自然物质和劳动,或者说原料和活劳动一起构成了使用价值的源泉;⑶人类劳动借助技术、机器、工具增加和扩大了使用价值;⑷技术、工具、机器的使用提升生产力水平,也即意味着单位时间内可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增加了社会财富。因此,马克思说:“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劳动与生产资料共同创造财富”。另一方面,马克思看到了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的贡献,但认定非劳动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⑴非劳动生产要素构成了价值生产的必要条件;⑵旧产品的价值是新产品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天然存在的原料、机器、工具、信息、技术等,作为生产资料进入新的劳动过程之前,都曾是包含了人类体力和脑力劳动支出的、本身具有价值的劳动产品,这些旧产品包含的价值的一部分将会转移到新产品中,表现为原料消耗、技术应用、工具和机器损耗等。但新产品中新价值的加进,仍然是源于活劳动的创造。非劳动生产要素不能创造哪怕是一点新价值。⑶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使用降低了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人类发明和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改进生产资料的质量和效能,就是为了节省或取代一部分人类劳动支出,降低商品个别价值量,从而使自己企业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个别价值),低于社会平均标准(社会价值),这样才能按高于个别价值、等于或低于社会价值的价格出售,取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利润。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和使用价值形成中的贡献,成为它参与价值分配的依据,但参与价值分配不等于承认非劳动生产要素创造了价值,因而也不能成为驳斥“劳动是创造价值唯一源泉”的证据。第三,马克思在确定非劳动要素不创造价值的基础上,作出了“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这一经典论断。马克思有意识地区别了劳动因素和非劳动因素、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在价值形成中的不同作用。提出了“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概念,他用“活劳动”指正在进行的商品劳动过程中,人的体力和脑力支出,用“物化劳动”指凝结在生产资料中的,体现为过去劳动创造的产品中的人类劳动。物化劳动在今天包含了人的劳动创造的一切非劳动生产要素。在新产品的生产中,非劳动生产要素中的物化劳动,借助活劳动保存转移原有价值,也即保存转移原有劳动的劳动量,并与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一起,构成新产品的价值。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没有劳动,再好的棉花不能成为布,再好的机器不能自行生产出商品。
总结以上所有,那就是:商品生产过程需要劳动和非劳动生产要素的协力配合。劳动和非劳动生产要素一起创造了使用价值。劳动独自创造了价值。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而不是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
在较完整地理解劳动价值论后,要素价值论的正误得失就很清楚了。庸俗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萨伊,在“价值的本质及其决”这一问题上,提出了与马克思“劳动量决定价值”不同的“效用决定价值”的观点,他认为,生产不创造价值,只创造效用(他说的效用指“物品满足人类需要的内在力量”,大致等同与马克思所说的“使用价值”),物品的效用是物品价值的基础——他说这句话的意思与马克思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基础,无使用价值的物品亦不可能有价值”不同,而是表达“效用决定价值,商品价值大小取决于它使用价值的大小”的意思。使用价值决定价值的说法无疑是错误的,在分析价值本质时,马克思就指出,价值是使不同商品间的交换成为可能的、体现商品间的同一性的东西,而使用价值则体现着商品间的差异性,因而价值不可能由使用价值决定;使用价值因为无统一衡量和比较标准而具有的不可计量性、不可比性,随对象、时空变化而改变的相对性和不稳定性,受主观感觉影响而
有随意性,无法对应和解释商品交换关系或比例的确定性、稳定性。事实证明,“效用决定价值”对于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许多基本现象,是无法解释的。比如,如果不是以一般劳动量而是用效用大小来决定交换关系,那么,商品生产者会发现,相同量的劳动支出,用于生产包含相同劳动量但效用不同的两件商品时,创造的价值和因此带来的回报却完全不同,那么他们一定乐意改行去从事那些单位劳动量可创造更多价值的行业,也就是那些可以以小的劳动支出就可以创造高使用价值,于是也就创造了高价值并能获得高收益的行业。商品生产者还会发现,一件自己用2小时劳动生产的商品,用于交换时,可能换回使用价值小,但却需花费自己4小时劳动去生产的东西,这样他会庆幸自己仅仅付出2小时的劳动和辛劳,但却收到4小时的成果;还是那件2小时生产的商品,同样可能换回使用价值大,但只需花费自己1小时就可得到的商品,这样他便要叫苦了,因为自己生产这种使用价值高的商品,比靠交换去获得要合算。于是,他自然更愿意用自己的劳动产品交换使用价值低的商品,而对于自己所需的使用价值高的产品,则宁愿自己生产。如果这样的话,一方面,从事高使用价值低劳动支出的生产者越来越多,但其他行业的商品生产者却不愿用自己的劳动产品去交换这些高使用价值低劳动支出的产品,宁愿自产自足。也就是说,会出现高使用价值低劳动支出的商品,生产火爆,但市场反映冷淡的情况。另一方面,商品生产者都愿意用自己的劳动产品与低使用价值高劳动支出的商品交换,但这种吃力不讨好的生产却持续萎缩,出现需求强劲,但生产低迷的现象。这样下去,社会分工体系会崩溃,商品交换活动会萎缩 ,市场规律也就失效了。又比如,如果效用决定价值,那么卖家就不得不按照买家为获得卖品的使用价值而愿意付出的代价,来为自己的卖品定价,这在很多时候将不能保证,换回的东西能够足以补偿卖家用于商品生产的劳动消耗。或许,卖家为了获得更高的交换价值,只该把东西卖给急需它的人(可他又该怎样才能找对这样的人呢?),而买家则最好避免在饥饿时去买食物,又或者该让丈夫去买妻子的衣服,顶着秃头去买梳子。然而事实是,价值是稳定的而非相对的、多变的,一样商品在不同的时间卖给不同的人,价格是一样的。还有,获得使用价值并不是交换中的唯一考虑,只有心智尚不健全的孩子,才会愿意用自己手中价值不菲的高档玩具去换花花绿绿的廉价糖果,而最正常和一般的情况是,在交换中人们关心的问题,首先是他用自己的产品能换取多少别人的产品。商品交换最初表现为物物交换 ,这种交换中,获得对方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直接目的,但也只有在极少数的无奈情况下,才会有为获得使用价值不计代价的情况,比如,饥荒之年人们愿意用100元买一个充饥的馒头。在可以无困难地找到自己想要换得的东西的情况下,使用价值的匹配问题能轻易解决,而在一般等价物和货币出现后,人们将自己的劳动产品换成一般等价物,后来是货币,获得交换价值——这一交换的最初目的,也就不体现在具体的某一次交换中,交换关系或比例的问题也就成为交换双方考虑的最主要的方面了。
在“价值产生的源泉”这一问题上,不同于马克思“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萨伊提出了“劳动、土地、资本都是创造价值的源泉”。萨伊认为, 劳动、资本、自然力(如土地等)协同创造产品,提供效用,从而协同创造价值。对这三种要素的使用要支付代价,也就是说要对他们各自提供的生产性服务给予报酬,即劳动获得工资,资本获得利润,土地获得地租。萨伊把土地、劳动、资本看做商品生产的必要条件和对价值形成有贡献的生产要素,并主张为它们的使用支付报酬,是正确的。但他既完全错误理解了商品价值的本质及其决定,将价值与使用价值混为一谈,又对劳动和非劳动要素在价值形成中发挥的作用的根本差异浑然不觉,误以为土地、资本和劳动一样提供“生产性服务”,也参与价值创造。此外,他将资本主义价值分配中,劳动者得到工资,资本家得到利润,地主得到地租的合理性解释为,劳动创造了工资,土地创造了地租,资本创造了利润,实际上是用价值分配来证明价值构成,不懂得劳动量决定价值量,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价值分配的道理。“劳动创造工资,资本创造利润,土地创造地租”的对应关系也是完全错误的,在诸多的生产要素中,创造价值的只
是劳动一种要素,商品的全部价值都是劳动创造的,价值分配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创造价值的一部分,事实上,劳动者付出的劳动,超过了他要获得工资而应付出的劳动,这部分超出去的劳动创造了剩余价值,并被资本、土地、工厂的所有者分享,地租、利润本质上是剩余价值的转化。
所以,我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体现了客观真理的,只有对它作深入全面准确理解,才能发现其中的全部智慧。我不反对,对劳动价值论的理解应该与时俱进,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这都应建立在不偏离、不曲解其核心观点,不丢失其客观真理性的基础上。在这一点上我认同并在这里引用赵凌云教授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思想方法》中的观点,他说:
“近年来在有关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中,出现了否定、取消和推翻马克思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其中一个主要理由是马克思的劳动与劳动价值论不能解释当代社会经济生活了,“过时”了。这种观点在学理上的错误在于没有弄清马克思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可变性与不变性。
马克思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不变性成分和可变性成分是相辅相成的,具体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首先,马克思劳动与劳动价值论与工人阶级的利益与意识的一致性是不变的,但是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应用对象和条件是可变的,应用的目的是可变的,因此,工人阶级的阶级利益的具体形式是可变的。其次,马克思劳动与劳动价值论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其运动规律的揭示是不变的。但是,有关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具体结论是可变的。第三,马克思劳动与劳动价值论原理的核心层次是不变的,是具有绝对真理性的思想“颗粒”,但是其外围层次的观点和论断则只是具有相对真理的性质,是可变的。其一,马克思关于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即新增加价值,任何形式的死劳动只能转移价值的观点是不变的,而创造价值的活劳动的范围是可变的。其二,马克思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的论断是不变的,而现实价值量的大小以及价值量的计量方式与衡量方式是可变的。其三,马克思关于价值是价格的核心,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论断是不变的,而价格的具体决定因素以及价格的决定过程则是可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