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入学规定

学 生 就 近 入 学 的 规 定

(2013年9月-----2014年1月)

学校:

学生就近入学的规定

接咸阳市教育局下发的《咸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我校对学生入学、转学、辍学、借读、学籍管理、考评等方面作出规定。

直升式

不再允许跳级或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所有小学毕业生均应升入初中就读。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均可参加高中阶段入学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其参加中考的权利。 处分

学校不得开除学籍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详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类。学校不得对受处分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入学

公办小学就近入学

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公办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划片就近入学。

学籍管理

实行统一电子管理系统

《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须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市教育行政部门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

休学

连续休学不得超两年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休学,并给学生开据休学证。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可准予休学。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两年。

借读

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读生

申请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学校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流出就读证明、原学校的学籍证明,非本市户籍学生还要出具监护人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及本人在本市暂住证,向借读学校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安排学校就读。

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在借读期间,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借读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借读学校同意可以延长。

转学

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由公办学校申请转入民办学校就读,原就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支持。转入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转入学生。一般应在每年的2月、7月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学 生 就 近 入 学 的 规 定

(2013年9月-----2014年1月)

学校:

学生就近入学的规定

接咸阳市教育局下发的《咸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我校对学生入学、转学、辍学、借读、学籍管理、考评等方面作出规定。

直升式

不再允许跳级或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所有小学毕业生均应升入初中就读。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均可参加高中阶段入学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其参加中考的权利。 处分

学校不得开除学籍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详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类。学校不得对受处分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入学

公办小学就近入学

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公办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划片就近入学。

学籍管理

实行统一电子管理系统

《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须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市教育行政部门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

休学

连续休学不得超两年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休学,并给学生开据休学证。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可准予休学。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两年。

借读

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读生

申请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学校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流出就读证明、原学校的学籍证明,非本市户籍学生还要出具监护人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及本人在本市暂住证,向借读学校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安排学校就读。

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在借读期间,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借读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借读学校同意可以延长。

转学

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由公办学校申请转入民办学校就读,原就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支持。转入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转入学生。一般应在每年的2月、7月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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