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条安全严重违规行为及处罚规定
根据•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安全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兖矿集团安发„2014‟4号)、•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兖矿集团安发„2014‟5号)、•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2014年安全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兖煤股发„2014‟2号)等文件要求,2014年公司将重点查处“20条安全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处罚规定如下:
凡被公司查出存在以下“20条安全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10万元,由公司按事故追查分析,比照1人轻伤、1人一般重伤或1人严重重伤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考核安全抵押。
1.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清、责任空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缺失或失效的;上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或提出的安全整改方案不落实的。
2. 安全技术审批存有重大缺陷的;无设计、无措施施工作业的。
3. 未按规定程序、期限组织隐患排查的;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治理的。
4. 安排未经安全培训或安全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5. 煤矿、化工单位因管理原因造成全矿或全厂多次停电的。
6.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程序设计报批、开工建设、试车试产、竣工验收的;使用不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队伍、人员、装备的。
7. 应急值守空岗的,未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紧急情况下未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违反救援程序组织救援的。
8. 矿井瓦斯超限月内2次及以上的,瓦斯超限作业的,人为原因造成井下甲烷传感器功能不完善或失效的。
9. 煤矿井下有自然发火征兆未按规定上报的;在自然发火区域冒险作业的。
9. 突出矿井未按规定揭露突出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严重失真的;在突出危险性区域采掘作业的。
10. 煤矿井下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11. 煤矿井下冲击危险性区域采掘作业的,违反防冲措施超强度生产的。
12. 未按规定采取探放水措施的;
13. 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设施的;机电检修无措施的;6kv及以上高压电气作业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的。
14.煤矿提升绞车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效的;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达不到规定要求仍提升作业的。
15. 煤矿井口20米范围内使用明火的;井下无措施或不按措施使用明火、烧焊的。
16. 违反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违反规定跨越机电设备(设施)或进入危险警戒区域的。
17. 消防设施缺失的,安全疏散、消防通道不畅通的。
18. 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人为原因造成报警装置功能不完善或失效的。
19. 高处、临边、基坑、模板、起重、拆卸等作业安全防护设施不全或不正常使用的。
20. 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
21. 带压力检修风水管路及液压系统的。
22.超起吊用具额定能力起吊重物的;使用未经鉴定或不合格的锁具起吊的责任者
23.放裸炮、糊炮的;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不按规程规定检查处理瞎炮、残炮的。
24、进入无风或微风地点的。
25.甩掉机电设备保护装置不用的。
26.井下在用电缆出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
27. 使用未装设漏电保护的手持电动工具或其绝缘防护
不完好的。
28. 在重点防火区域、防爆场所吸烟的。
29.设备运行时清理转动运动部位煤、矸等杂物的。
30. 被挂设备停用牌、停止作业牌后不及时处理隐患,不摘牌依然进行操作或施工的责任者。
望各单位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做好贯彻落实。
20条安全严重违规行为及处罚规定
根据•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安全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兖矿集团安发„2014‟4号)、•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兖矿集团安发„2014‟5号)、•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2014年安全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兖煤股发„2014‟2号)等文件要求,2014年公司将重点查处“20条安全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处罚规定如下:
凡被公司查出存在以下“20条安全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10万元,由公司按事故追查分析,比照1人轻伤、1人一般重伤或1人严重重伤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考核安全抵押。
1.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清、责任空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缺失或失效的;上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或提出的安全整改方案不落实的。
2. 安全技术审批存有重大缺陷的;无设计、无措施施工作业的。
3. 未按规定程序、期限组织隐患排查的;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治理的。
4. 安排未经安全培训或安全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5. 煤矿、化工单位因管理原因造成全矿或全厂多次停电的。
6.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程序设计报批、开工建设、试车试产、竣工验收的;使用不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队伍、人员、装备的。
7. 应急值守空岗的,未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紧急情况下未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违反救援程序组织救援的。
8. 矿井瓦斯超限月内2次及以上的,瓦斯超限作业的,人为原因造成井下甲烷传感器功能不完善或失效的。
9. 煤矿井下有自然发火征兆未按规定上报的;在自然发火区域冒险作业的。
9. 突出矿井未按规定揭露突出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严重失真的;在突出危险性区域采掘作业的。
10. 煤矿井下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11. 煤矿井下冲击危险性区域采掘作业的,违反防冲措施超强度生产的。
12. 未按规定采取探放水措施的;
13. 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设施的;机电检修无措施的;6kv及以上高压电气作业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的。
14.煤矿提升绞车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效的;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达不到规定要求仍提升作业的。
15. 煤矿井口20米范围内使用明火的;井下无措施或不按措施使用明火、烧焊的。
16. 违反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违反规定跨越机电设备(设施)或进入危险警戒区域的。
17. 消防设施缺失的,安全疏散、消防通道不畅通的。
18. 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人为原因造成报警装置功能不完善或失效的。
19. 高处、临边、基坑、模板、起重、拆卸等作业安全防护设施不全或不正常使用的。
20. 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
21. 带压力检修风水管路及液压系统的。
22.超起吊用具额定能力起吊重物的;使用未经鉴定或不合格的锁具起吊的责任者
23.放裸炮、糊炮的;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不按规程规定检查处理瞎炮、残炮的。
24、进入无风或微风地点的。
25.甩掉机电设备保护装置不用的。
26.井下在用电缆出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
27. 使用未装设漏电保护的手持电动工具或其绝缘防护
不完好的。
28. 在重点防火区域、防爆场所吸烟的。
29.设备运行时清理转动运动部位煤、矸等杂物的。
30. 被挂设备停用牌、停止作业牌后不及时处理隐患,不摘牌依然进行操作或施工的责任者。
望各单位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做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