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问题的探讨

要点:

一、文件“升级”问题

二、“可以”的问题

三、住房补贴问题

四、专业技术干部医疗待遇的“参照”问题

五、“工作性津贴问题”

六、一次性抚恤金问题

七、加强对文件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宣传的问题

八、组织关系问题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名称问题

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成维稳对象问题

国务院军转办:

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从颁布至今已过去16年了,16年中有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除了退役金部分在“国转联[2009]9号”文件的“调整规范”下造成大幅度降低外,一些待遇基本保持不变,而有些待遇从未得到落实。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问题更加突出。多年来许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反复反映,盼望能及早解决,但仍然遥遥无期,本文从十个方面提出问题,仅供参考,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所有问题能够得到一次性解决。

一、文件“升级”问题

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名为“暂行办法”却已经沿用了超过16年之久,总体来说这个文件为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出路问题多了一种选择,对国家人事制度改革和部分转业干部个人价值的体现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是当今和今后军队转业干部的一个历史性文件,但由于形势在不断变化,一些当初未能预见到的问题日显突出,因此面对现实为减少矛盾,减轻地方人事安排压力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这种安置办法,同时为发挥军队转业干部更大的作用,应在此基础上对此文件进行必要的“升级”,这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心声,相信也是全军面临转业军官的要求。

2001年至今我国的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应进行了调整修改,甚至针对一些新情况出台新的法律法规,然而这个“暂行办法”从文件出台执行过程中即出现的问题,涉及人员就开始反映,但十多年过去问题依旧,导致产生演化出许多矛盾,这是当初文件制定者未料到也是不愿看到的。如以下列举的一些问题,请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并制定相应的法规性政策,这对消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怨气,提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拥护党的决策,支持改革开放将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可以”的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文件)第四十条明确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这里说的是“可以发给差额补贴”,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认为这并非是硬性规定,不是“必须”或“应当”,只是“可以”,力度很小,可执行可不执行,因此造成一些地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与地方同级别公务员的退休生活费比差额很大却得不到补贴或补贴不足而产生了较严重的问题。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普遍要求文件的表述应有力度,避免模棱两可的问题发生。

三、住房补贴问题:

文件第五十条明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这条是硬性规定,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以“现在公务员只有住房公积金早就没有住房补贴了,不可能专门为你们这些人再设住房补贴。”因此这条待遇形同虚设。

据了解全国许多地方这条待遇未落实,福州市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反映了十多年仍未解决。由于我们没有住房补贴又没有住房公积金户头,不仅造成了我们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使许多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在购房时无法享受政府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专业技术干部医疗待遇的“参照”问题:

文件第四十条明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文件中只有这条明确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其他方面的待遇没有涉及参照对象,造成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他们自己的理解和需要安排参照对象。如医疗待遇问题,某市就以公务员的待遇作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参照,行政干部按公务员系列中的行政级别套,而专业技术干部不论师团营级一律按科员待遇套,使部分在部队享受师级医疗保健待遇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与营级干部一样只享受科员待遇,这种政策造成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极大不满。

与地方政府交涉多年此问题仍无法解决,我们提出既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增加参照的是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待遇,那么我们的医疗待遇相应地也应参照他们的待遇给予解决,地方政府认为文件没有明确参照对象,因而无法操作。

我们认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新群体,既有别于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又有别于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各种待遇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参照对象就应当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避免有关部门以没有参照对象为由不予解决或以对地方有利而降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有的待遇。

由于我们多年反映情况,地方有关领导明确表示只要中央文件明确规定的,地方政府无条件执行,但文件没有明确或是没有具体规定,地方政府因为没有依据就无法操作。

因此文件必须明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专业技术干部的医疗待遇规定,并且使其与在部队工作和生活时的医疗待遇保持一致而不应出现断崖式的落差问题。

五、“工作性津贴问题”:

2001年我们转业时之所以选择自主择业其中最关键的是因为文件第三十八条明确的每月退役金的组成:“……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我们按书面理解就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基数的80%是以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基础的”,只要是“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就包含在退役金的基数内!再加上文件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和本条关于地区差额补贴的规定,使我们普遍认为:因为有这三个方面做保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永远都不会低于当地同等级别公务员的退休生活费!因此在决定我们后半生命运的抉择中,我们毅然放弃了计划安置而选择了自主择业!

但是2009年“国转联[2009]9号《关于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却把“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的有关内容“调整规范”为“军队建立的工作性津贴不列入退役金计发项目。”也即是说这个“工作性津贴”已经不能作为“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成为核算退役金的基数部分了!这个晚了9年才以“调整规范”的名义产生的“工作性津贴”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大幅度减少。

事实上2005年前(地方工资改革前)副团以上级别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普遍高于地方在职处级公务员的工资!现在因为“国转联[2009]9号”文件的出台造成了一些地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远低于当地同等级别退休公务员的生活费反而要恳求地方政府给予地区差额补贴!这使许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心理很难平衡。

大家普遍感觉“中发[2001]3号”文件中关于退役金核算基数的关键部分——“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主要内容被处于下位的“国转联[2009]9号文件”“调整规范”掉了,这种事后的下级机关文件公然推翻原中央文件主要精神的事实,令人难以接受,从而对中央文件的权威性产生了怀疑!人们普通担心今后有关机构是否还会以“调整规范”的名义出台新规定不断降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待遇?面对这些问题,一些人觉得似乎“上了当受了骗”,甚至认为“国转联[2009]9号”文件相当于单方面修改了2001年就签定的“合同”中关键条款而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事实上绝大多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国家为在职军人增加工资没有任何意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也不可能要求与在职军人一样的待遇,只是认为中央文件规定的内容必须有严肃性。相对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这些党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处于下位的“国转联”文件凭什么“调整规范”以“中发”名义颁布的文件中的重要内容呢?如果认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过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调查了解和分析测算后作出补充性调整,而不能以牺牲中央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代价强行执行新规定而失信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我们认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维护中央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形势变化可以增加辅助性条款,但不应当由下级机关进行“规范”!

六、一次性抚恤金问题:

“中发[2001]3号文件”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中明确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一次性抚恤金为:“病故的,为本人生前l0个月的退役金”。这个规定参照的是军人病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其标准见“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89年4月17日 民(1989)优字19号)”中第四条:“四、第八条规定军人死亡时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病故军人,10个月工资。”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发了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民政部和人社部也于同期颁布了新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这些法规性文件均大幅度提高了军人和公职人员及离退休干部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唯独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这个群体仍然维持原来“中发[2001]3号文件”的标准,为此我们要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应参照新的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执行,即:《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9月12日)中规定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七、加强对文件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宣传的问题:

文件颁布十多年来,人们仍然只对“军队转业干部”有所了解,而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政策和定义知之甚少,甚至许多大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对此不了解,更不用说民营企业了。

由于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情况宣传得少,而且基本上都作为与“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起宣传,使社会上许多人基本上分不清二者的区别,造成许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找工作时遇到很多困难,人们潜意识中军队转业干部都安排在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不存在到社会上自己找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一些企业往往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当成部队的“志愿兵”、“专业军士”看待,把其定位为保安部经理、安防经理,甚至是保安队长或者保安。直接影响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面,这也是造成许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经常变换工作的原因,因为很难找到合适的岗位。有许多合适的岗位人家并没有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作为招聘对象。只有少数了解这个政策的单位才会招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但这种单位不多,基本上都属于领导本身就是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

因此加大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政策的宣传和加大对一些优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招聘单位的业绩宣传,是对这个虽历经十多年但仍属新的安置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这个群体的重要推介,以此真正体现文件第三条所述“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八、组织关系问题: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离开部队后拿着政治部门开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地方党组织接洽,然后就被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党组织过组织生活了。

这个问题让许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很难理解。主要是我们长期工作生活在军营,与地方社区几乎没有联系,也不熟悉地方社区的情况,过组织生活时谁也不认识。党组织赋予每个党员的权力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此时往往只有选举别人的权力,而不存在被别人选举的权力,变双向选择为单向选择。

更重要的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基本上都是团以上干部,在部队享受传达和阅读相应级别的党的文件包括秘密文件的权力和待遇,但组织关系转到社区后十多年来绝大多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没有看到与其级别相当的任何党内文件(包括与我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文件),因为县团级以上的文件发不到社区级的党组织。这明显降低了我们的政治待遇。因此一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长期不过组织生活,甚至组织关系放在家没有接转,有的党员不交或少交党费。究其原因,有的明确表示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当的,既然该享受的权利被剥夺了,象征性的交纳党费只是保留党员身份而已。

一般情况下党员的组织关系跟随本人单位或档案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全国各地市都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但除了发退役金、每年“签到”、管理档案和一些生活方面问题及介绍就业外,却不管我们的组织关系,这种情况在全国各种群体中似乎仅此一家。为什么我们的组织关系就不能与我们的档案在一起?为什么“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或别的相关管理机构不能成立我们的党组织,使我们有地方过正常的组织生活和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

为此我们要求管理机构成立党组织,使我们能过正常的组织生活。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名称问题:

文件中第四条明确“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自此产生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这个新群体。

长期以来“军队转业干部”是一个专有名词,指离开部队的军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这是我们国家几十年形成的通行做法,为军队和全社会所接受,其实质是“转业”,即离开部队就到地方有关单位工作。

但自从2001年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产生以来,许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并没有那么幸运,实际上无“业”可转,长期赋闲在家找不到工作是常态,即使能找到工作的,十多年来在一个单位“从一而终”的人极少,许多人被迫经常变换工作,或有时工作有时在家“待业”,离开部队后就没找到工作在家待着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数量很大,因此对这些人来说冠以与计划安置干部一样的“转业”这个词并不恰当,因为他们很多处于“无业”状态。

文件明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也就是说国家财政每月发给我们的钱叫“退役金”,同时查遍了我们国家各类团体还没有叫“退役军官”的,似乎这个名词是专门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准备的,既然我们每月领的钱叫“退役金”,那么顺理成章领“退役金”的人即为“退役军官”而不应称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这个与国际上对离开军队且不被政府安排工作的军官统称为“退役军官”更为接近,从而体现为“与国际接轨”。同时也不存在是否“转业”的问题,因为“退役军官”既可再就业(转业)也可不就业彻底在家休息,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质的区别,且更能概括其实质。

因此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统称为“退役军官”,“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统称为“转业军官”更为准确。

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成维稳对象问题:

这些年由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文件中关于“住房补贴”、“地区差额补贴”等待遇落实不好,甚至根本不予落实,使许多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怨气很大,甚至产生“上当受骗”的感觉,造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许多问题。全国一些地方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以此为由采取上访、静坐、聚众示威的形式表达诉求,有些地方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甚至组织上百甚至几百人到政府机关门前拉横幅示威抗议,在社会上造成很恶劣的影响,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同时也反对采取这种极端的行动。我们常想为什么国家每月发退役金养着我们,居然还有那么多心怀不满的人采取这样的行动呢?说穿了根子还是在落实文件不彻底方面。

转载来源:黄茂槐

要点:

一、文件“升级”问题

二、“可以”的问题

三、住房补贴问题

四、专业技术干部医疗待遇的“参照”问题

五、“工作性津贴问题”

六、一次性抚恤金问题

七、加强对文件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宣传的问题

八、组织关系问题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名称问题

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成维稳对象问题

国务院军转办:

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从颁布至今已过去16年了,16年中有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除了退役金部分在“国转联[2009]9号”文件的“调整规范”下造成大幅度降低外,一些待遇基本保持不变,而有些待遇从未得到落实。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问题更加突出。多年来许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反复反映,盼望能及早解决,但仍然遥遥无期,本文从十个方面提出问题,仅供参考,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所有问题能够得到一次性解决。

一、文件“升级”问题

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名为“暂行办法”却已经沿用了超过16年之久,总体来说这个文件为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出路问题多了一种选择,对国家人事制度改革和部分转业干部个人价值的体现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是当今和今后军队转业干部的一个历史性文件,但由于形势在不断变化,一些当初未能预见到的问题日显突出,因此面对现实为减少矛盾,减轻地方人事安排压力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这种安置办法,同时为发挥军队转业干部更大的作用,应在此基础上对此文件进行必要的“升级”,这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心声,相信也是全军面临转业军官的要求。

2001年至今我国的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应进行了调整修改,甚至针对一些新情况出台新的法律法规,然而这个“暂行办法”从文件出台执行过程中即出现的问题,涉及人员就开始反映,但十多年过去问题依旧,导致产生演化出许多矛盾,这是当初文件制定者未料到也是不愿看到的。如以下列举的一些问题,请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并制定相应的法规性政策,这对消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怨气,提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拥护党的决策,支持改革开放将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可以”的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文件)第四十条明确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这里说的是“可以发给差额补贴”,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认为这并非是硬性规定,不是“必须”或“应当”,只是“可以”,力度很小,可执行可不执行,因此造成一些地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与地方同级别公务员的退休生活费比差额很大却得不到补贴或补贴不足而产生了较严重的问题。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普遍要求文件的表述应有力度,避免模棱两可的问题发生。

三、住房补贴问题:

文件第五十条明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这条是硬性规定,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以“现在公务员只有住房公积金早就没有住房补贴了,不可能专门为你们这些人再设住房补贴。”因此这条待遇形同虚设。

据了解全国许多地方这条待遇未落实,福州市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反映了十多年仍未解决。由于我们没有住房补贴又没有住房公积金户头,不仅造成了我们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使许多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在购房时无法享受政府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专业技术干部医疗待遇的“参照”问题:

文件第四十条明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文件中只有这条明确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其他方面的待遇没有涉及参照对象,造成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他们自己的理解和需要安排参照对象。如医疗待遇问题,某市就以公务员的待遇作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参照,行政干部按公务员系列中的行政级别套,而专业技术干部不论师团营级一律按科员待遇套,使部分在部队享受师级医疗保健待遇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与营级干部一样只享受科员待遇,这种政策造成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极大不满。

与地方政府交涉多年此问题仍无法解决,我们提出既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增加参照的是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待遇,那么我们的医疗待遇相应地也应参照他们的待遇给予解决,地方政府认为文件没有明确参照对象,因而无法操作。

我们认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新群体,既有别于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又有别于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各种待遇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参照对象就应当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避免有关部门以没有参照对象为由不予解决或以对地方有利而降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有的待遇。

由于我们多年反映情况,地方有关领导明确表示只要中央文件明确规定的,地方政府无条件执行,但文件没有明确或是没有具体规定,地方政府因为没有依据就无法操作。

因此文件必须明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专业技术干部的医疗待遇规定,并且使其与在部队工作和生活时的医疗待遇保持一致而不应出现断崖式的落差问题。

五、“工作性津贴问题”:

2001年我们转业时之所以选择自主择业其中最关键的是因为文件第三十八条明确的每月退役金的组成:“……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我们按书面理解就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基数的80%是以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基础的”,只要是“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就包含在退役金的基数内!再加上文件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和本条关于地区差额补贴的规定,使我们普遍认为:因为有这三个方面做保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永远都不会低于当地同等级别公务员的退休生活费!因此在决定我们后半生命运的抉择中,我们毅然放弃了计划安置而选择了自主择业!

但是2009年“国转联[2009]9号《关于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却把“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的有关内容“调整规范”为“军队建立的工作性津贴不列入退役金计发项目。”也即是说这个“工作性津贴”已经不能作为“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成为核算退役金的基数部分了!这个晚了9年才以“调整规范”的名义产生的“工作性津贴”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大幅度减少。

事实上2005年前(地方工资改革前)副团以上级别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普遍高于地方在职处级公务员的工资!现在因为“国转联[2009]9号”文件的出台造成了一些地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远低于当地同等级别退休公务员的生活费反而要恳求地方政府给予地区差额补贴!这使许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心理很难平衡。

大家普遍感觉“中发[2001]3号”文件中关于退役金核算基数的关键部分——“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主要内容被处于下位的“国转联[2009]9号文件”“调整规范”掉了,这种事后的下级机关文件公然推翻原中央文件主要精神的事实,令人难以接受,从而对中央文件的权威性产生了怀疑!人们普通担心今后有关机构是否还会以“调整规范”的名义出台新规定不断降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待遇?面对这些问题,一些人觉得似乎“上了当受了骗”,甚至认为“国转联[2009]9号”文件相当于单方面修改了2001年就签定的“合同”中关键条款而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事实上绝大多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国家为在职军人增加工资没有任何意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也不可能要求与在职军人一样的待遇,只是认为中央文件规定的内容必须有严肃性。相对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这些党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处于下位的“国转联”文件凭什么“调整规范”以“中发”名义颁布的文件中的重要内容呢?如果认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过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调查了解和分析测算后作出补充性调整,而不能以牺牲中央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代价强行执行新规定而失信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我们认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维护中央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形势变化可以增加辅助性条款,但不应当由下级机关进行“规范”!

六、一次性抚恤金问题:

“中发[2001]3号文件”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中明确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一次性抚恤金为:“病故的,为本人生前l0个月的退役金”。这个规定参照的是军人病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其标准见“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89年4月17日 民(1989)优字19号)”中第四条:“四、第八条规定军人死亡时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病故军人,10个月工资。”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发了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民政部和人社部也于同期颁布了新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这些法规性文件均大幅度提高了军人和公职人员及离退休干部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唯独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这个群体仍然维持原来“中发[2001]3号文件”的标准,为此我们要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应参照新的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执行,即:《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9月12日)中规定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七、加强对文件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宣传的问题:

文件颁布十多年来,人们仍然只对“军队转业干部”有所了解,而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政策和定义知之甚少,甚至许多大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对此不了解,更不用说民营企业了。

由于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情况宣传得少,而且基本上都作为与“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起宣传,使社会上许多人基本上分不清二者的区别,造成许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找工作时遇到很多困难,人们潜意识中军队转业干部都安排在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不存在到社会上自己找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一些企业往往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当成部队的“志愿兵”、“专业军士”看待,把其定位为保安部经理、安防经理,甚至是保安队长或者保安。直接影响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面,这也是造成许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经常变换工作的原因,因为很难找到合适的岗位。有许多合适的岗位人家并没有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作为招聘对象。只有少数了解这个政策的单位才会招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但这种单位不多,基本上都属于领导本身就是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

因此加大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政策的宣传和加大对一些优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招聘单位的业绩宣传,是对这个虽历经十多年但仍属新的安置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这个群体的重要推介,以此真正体现文件第三条所述“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八、组织关系问题: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离开部队后拿着政治部门开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地方党组织接洽,然后就被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党组织过组织生活了。

这个问题让许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很难理解。主要是我们长期工作生活在军营,与地方社区几乎没有联系,也不熟悉地方社区的情况,过组织生活时谁也不认识。党组织赋予每个党员的权力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此时往往只有选举别人的权力,而不存在被别人选举的权力,变双向选择为单向选择。

更重要的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基本上都是团以上干部,在部队享受传达和阅读相应级别的党的文件包括秘密文件的权力和待遇,但组织关系转到社区后十多年来绝大多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没有看到与其级别相当的任何党内文件(包括与我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文件),因为县团级以上的文件发不到社区级的党组织。这明显降低了我们的政治待遇。因此一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长期不过组织生活,甚至组织关系放在家没有接转,有的党员不交或少交党费。究其原因,有的明确表示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当的,既然该享受的权利被剥夺了,象征性的交纳党费只是保留党员身份而已。

一般情况下党员的组织关系跟随本人单位或档案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全国各地市都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但除了发退役金、每年“签到”、管理档案和一些生活方面问题及介绍就业外,却不管我们的组织关系,这种情况在全国各种群体中似乎仅此一家。为什么我们的组织关系就不能与我们的档案在一起?为什么“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或别的相关管理机构不能成立我们的党组织,使我们有地方过正常的组织生活和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

为此我们要求管理机构成立党组织,使我们能过正常的组织生活。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名称问题:

文件中第四条明确“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自此产生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这个新群体。

长期以来“军队转业干部”是一个专有名词,指离开部队的军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这是我们国家几十年形成的通行做法,为军队和全社会所接受,其实质是“转业”,即离开部队就到地方有关单位工作。

但自从2001年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产生以来,许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并没有那么幸运,实际上无“业”可转,长期赋闲在家找不到工作是常态,即使能找到工作的,十多年来在一个单位“从一而终”的人极少,许多人被迫经常变换工作,或有时工作有时在家“待业”,离开部队后就没找到工作在家待着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数量很大,因此对这些人来说冠以与计划安置干部一样的“转业”这个词并不恰当,因为他们很多处于“无业”状态。

文件明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也就是说国家财政每月发给我们的钱叫“退役金”,同时查遍了我们国家各类团体还没有叫“退役军官”的,似乎这个名词是专门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准备的,既然我们每月领的钱叫“退役金”,那么顺理成章领“退役金”的人即为“退役军官”而不应称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这个与国际上对离开军队且不被政府安排工作的军官统称为“退役军官”更为接近,从而体现为“与国际接轨”。同时也不存在是否“转业”的问题,因为“退役军官”既可再就业(转业)也可不就业彻底在家休息,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质的区别,且更能概括其实质。

因此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统称为“退役军官”,“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统称为“转业军官”更为准确。

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成维稳对象问题:

这些年由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文件中关于“住房补贴”、“地区差额补贴”等待遇落实不好,甚至根本不予落实,使许多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怨气很大,甚至产生“上当受骗”的感觉,造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许多问题。全国一些地方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以此为由采取上访、静坐、聚众示威的形式表达诉求,有些地方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甚至组织上百甚至几百人到政府机关门前拉横幅示威抗议,在社会上造成很恶劣的影响,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同时也反对采取这种极端的行动。我们常想为什么国家每月发退役金养着我们,居然还有那么多心怀不满的人采取这样的行动呢?说穿了根子还是在落实文件不彻底方面。

转载来源:黄茂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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