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者尸体骨折问题
“死者康菊花尸体没有骨折”,是河北方面认定不是王书金作案的最大一张王牌。因为王书金归案后始终稳定供述作案时用脚踹了受害人胸部。
首先要说明是,尽管王书金稳定供述当时用脚踹了受害人胸部,但并不必然导致受害人骨折。这一逻辑很浅显,无须赘述。也就是说,即使尸体没出现骨折,并不能排除王书金作案的可能性。
相反,发现了受害人尸体的骨折,王书金作案便确定无疑了。再狡辩,只能是别有用心。
拿到卷宗那天,有点法医基础的我首先奔向尸检报告和现场勘验笔录。
幸运的很,在侦查卷宗发现了一组现场照片。其中一张尸体侧面照片明确显示死者右侧多根肋骨骨折。(左侧没有拍照)
这张照片是侦查人员在八月11日发现尸体后勘验现场时拍下的。但尸检报告却记载“尸体检验没有骨折”。(后来相关法医承认当时没有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
为了验证自己的视觉和法医知识的可靠性,持相关照片走访咨询了临沂市众多法医和骨外科医生,一致认为尸体肯定存在多处骨折。只是对骨折的数量和序列号存在分歧。且大都不愿提供审阅意见。
后来找到了北京华夏法医鉴定中心的胡志强主任和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技术处的庄洪胜主任。最终由这二位法医师出具了尸体背部右侧第9、11、12肋骨折,第6肋疑似骨折的结论。该结论及时递交山东高院。
由于这份论证结论的依据源于聂树斌原始卷宗,相关证据在听证会上公布后,河北方面没有提出质疑。社会反映也普遍认可。只是在4月30日央视焦点访谈节目中,某法学专家对鉴定程序提出质疑。认为鉴定结论除了应附上专家的资质证明外,也要附上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
从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某法学专家的观点不无道理。但这位专家疏忽了我们提供的并非鉴定结论,而是《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法院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是必须对活体、尸体、或物件进行实际勘查、检验,才能作出鉴定结论。而对于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只有文字记录、医疗档案、相关图片的案例,法医师是无法出具“鉴定结论”的。这是国内所有法医鉴定机构的困惑。全国著名的福建念斌投毒案、复旦大学投毒案,都存在这一问题。(本案出具审查意见的胡志强主任参与了上述案件)
为解决这一司法鉴定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各地司法鉴定机构纷纷另外组建或依附一个法医类技术咨询机构,专门从事没有物性检材的法医学审查和论证,并出具专业意见。弥补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这一缺口。解决现实的司法实践需求。所以,在本案中,华夏司法鉴定中心的两位专家,虽然也是作出的法医学专业技术结论,但不能加盖“华夏司法鉴定中心”的印章,只能加盖“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公司”的印章。聂树斌案件是这样,福建念斌案、复旦投毒案也是这样。这是当前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决定的。不光某教授对此不太了解,可能社会上很多朋友都不太清楚。
无论怎样,称“鉴定结论”也好,叫“论证意见”也吧,都是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法医师做出的。都具有证据效力。就聂树斌案件讲,假如有人对相关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审查论证。甚至可以申请开棺验尸。
本代理人就曾于听证会后,向山东高院递交了开棺验尸申请书,提出如对《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开棺查验。相关尸体当年并未火化。
仅凭受害人尸体存在骨折这一点,足以认定王书金作案确实,聂树斌冤案无疑。
附1、《对聂树斌案件相关问题的回应》--关于申诉代理方法及规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aeaff70102w6kx.html
附2、《对聂树斌案件相关问题的回应》续一--关于案发时间: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aeaff70102w6n2.html
关于死者尸体骨折问题
“死者康菊花尸体没有骨折”,是河北方面认定不是王书金作案的最大一张王牌。因为王书金归案后始终稳定供述作案时用脚踹了受害人胸部。
首先要说明是,尽管王书金稳定供述当时用脚踹了受害人胸部,但并不必然导致受害人骨折。这一逻辑很浅显,无须赘述。也就是说,即使尸体没出现骨折,并不能排除王书金作案的可能性。
相反,发现了受害人尸体的骨折,王书金作案便确定无疑了。再狡辩,只能是别有用心。
拿到卷宗那天,有点法医基础的我首先奔向尸检报告和现场勘验笔录。
幸运的很,在侦查卷宗发现了一组现场照片。其中一张尸体侧面照片明确显示死者右侧多根肋骨骨折。(左侧没有拍照)
这张照片是侦查人员在八月11日发现尸体后勘验现场时拍下的。但尸检报告却记载“尸体检验没有骨折”。(后来相关法医承认当时没有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
为了验证自己的视觉和法医知识的可靠性,持相关照片走访咨询了临沂市众多法医和骨外科医生,一致认为尸体肯定存在多处骨折。只是对骨折的数量和序列号存在分歧。且大都不愿提供审阅意见。
后来找到了北京华夏法医鉴定中心的胡志强主任和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技术处的庄洪胜主任。最终由这二位法医师出具了尸体背部右侧第9、11、12肋骨折,第6肋疑似骨折的结论。该结论及时递交山东高院。
由于这份论证结论的依据源于聂树斌原始卷宗,相关证据在听证会上公布后,河北方面没有提出质疑。社会反映也普遍认可。只是在4月30日央视焦点访谈节目中,某法学专家对鉴定程序提出质疑。认为鉴定结论除了应附上专家的资质证明外,也要附上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
从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某法学专家的观点不无道理。但这位专家疏忽了我们提供的并非鉴定结论,而是《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法院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是必须对活体、尸体、或物件进行实际勘查、检验,才能作出鉴定结论。而对于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只有文字记录、医疗档案、相关图片的案例,法医师是无法出具“鉴定结论”的。这是国内所有法医鉴定机构的困惑。全国著名的福建念斌投毒案、复旦大学投毒案,都存在这一问题。(本案出具审查意见的胡志强主任参与了上述案件)
为解决这一司法鉴定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各地司法鉴定机构纷纷另外组建或依附一个法医类技术咨询机构,专门从事没有物性检材的法医学审查和论证,并出具专业意见。弥补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这一缺口。解决现实的司法实践需求。所以,在本案中,华夏司法鉴定中心的两位专家,虽然也是作出的法医学专业技术结论,但不能加盖“华夏司法鉴定中心”的印章,只能加盖“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公司”的印章。聂树斌案件是这样,福建念斌案、复旦投毒案也是这样。这是当前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决定的。不光某教授对此不太了解,可能社会上很多朋友都不太清楚。
无论怎样,称“鉴定结论”也好,叫“论证意见”也吧,都是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法医师做出的。都具有证据效力。就聂树斌案件讲,假如有人对相关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审查论证。甚至可以申请开棺验尸。
本代理人就曾于听证会后,向山东高院递交了开棺验尸申请书,提出如对《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开棺查验。相关尸体当年并未火化。
仅凭受害人尸体存在骨折这一点,足以认定王书金作案确实,聂树斌冤案无疑。
附1、《对聂树斌案件相关问题的回应》--关于申诉代理方法及规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aeaff70102w6kx.html
附2、《对聂树斌案件相关问题的回应》续一--关于案发时间: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aeaff70102w6n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