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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唐代保辜制度之因果关系保辜的特点 作者:张梦
来源:《学理论·中》2014年第08期
摘 要:保辜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殴人致伤后,规定一定的期限,视期限届满时的伤情再定罪量刑。在现存的中国古代诸法典中,对保辜制度记载最早的当属《唐律疏议》。在《唐律疏议》中,根据保辜制度的内容和刑法功能分类,有因果关系的、处罚条件的及减刑的保辜三种。唐代保辜制度的一般功能是确定因果关系。意图阐明因果关系保辜的适用范围、保辜期限和因果关系,展现唐代因果关系保辜的特点。
关键词:因果关系保辜;适用范围;保辜期限;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3-0114-02
一、唐代保辜制度
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传统刑法中一个独特的法律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殴人致伤后,规定一定的期限,视期限届满时的伤情再定罪量刑。现如今,刑法视野里已难见到保辜制度的身影,但它在我国古代刑事立法中留下的浓重一笔不容我们忽视。在现存的中国古代诸法典中,对保辜制度记载最早的当属《唐律疏议》[1]。《唐律疏议》继承了历朝历代的立法、司法经验,吸收了前世的律学成就,采取了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对保辜制度的规定较为详细而完备,成为值得后世封建王朝立法借鉴的范本。
《唐律疏议》对保辜制度的规定主要有卷21斗讼三、斗讼四、斗讼六。保辜制度在结果犯,须实行行为发生构成要件的结果,才充足构成要件。即行为与结果之间,需有因果关系,才可归责于行为人。保辜乃以被殴伤者于辜限内存亡为其殴杀行为之结果。换言之,此时始可谓行为与致死之间有因果关系,称之为“因果关系的保辜”,斗讼六规定的就是这一种类型。 此外,斗讼三中堕胎之子辜内死与否,保子于辜内不死,反言之,限内子死乃坐。这是处罚条件的问题。亦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具有解决想象竞合犯的功能[2]。斗讼四规定辜内平复者,各减二等。这既不是按因果关系论,也不是处罚条件的问题,乃因犯罪后之情况而予以减轻。综上所述,虽然通称为“保辜”,但根据保辜制度的内容和刑法功能分类,有因果关系的、处罚条件的及减刑的保辜三种。
确定因果关系是唐代保辜制度的一般功能。因果关系的保辜强调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损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谓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为刑法所规定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根据斗讼六,若受害人在保辜期限内死亡,即认为加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不论尊卑、良贱及罪轻重”,对加害人应“依杀人论”。若受害人在辜限外死亡,或者虽在辜限内死亡,但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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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唐代保辜制度之因果关系保辜的特点 作者:张梦
来源:《学理论·中》2014年第08期
摘 要:保辜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殴人致伤后,规定一定的期限,视期限届满时的伤情再定罪量刑。在现存的中国古代诸法典中,对保辜制度记载最早的当属《唐律疏议》。在《唐律疏议》中,根据保辜制度的内容和刑法功能分类,有因果关系的、处罚条件的及减刑的保辜三种。唐代保辜制度的一般功能是确定因果关系。意图阐明因果关系保辜的适用范围、保辜期限和因果关系,展现唐代因果关系保辜的特点。
关键词:因果关系保辜;适用范围;保辜期限;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3-0114-02
一、唐代保辜制度
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传统刑法中一个独特的法律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殴人致伤后,规定一定的期限,视期限届满时的伤情再定罪量刑。现如今,刑法视野里已难见到保辜制度的身影,但它在我国古代刑事立法中留下的浓重一笔不容我们忽视。在现存的中国古代诸法典中,对保辜制度记载最早的当属《唐律疏议》[1]。《唐律疏议》继承了历朝历代的立法、司法经验,吸收了前世的律学成就,采取了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对保辜制度的规定较为详细而完备,成为值得后世封建王朝立法借鉴的范本。
《唐律疏议》对保辜制度的规定主要有卷21斗讼三、斗讼四、斗讼六。保辜制度在结果犯,须实行行为发生构成要件的结果,才充足构成要件。即行为与结果之间,需有因果关系,才可归责于行为人。保辜乃以被殴伤者于辜限内存亡为其殴杀行为之结果。换言之,此时始可谓行为与致死之间有因果关系,称之为“因果关系的保辜”,斗讼六规定的就是这一种类型。 此外,斗讼三中堕胎之子辜内死与否,保子于辜内不死,反言之,限内子死乃坐。这是处罚条件的问题。亦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具有解决想象竞合犯的功能[2]。斗讼四规定辜内平复者,各减二等。这既不是按因果关系论,也不是处罚条件的问题,乃因犯罪后之情况而予以减轻。综上所述,虽然通称为“保辜”,但根据保辜制度的内容和刑法功能分类,有因果关系的、处罚条件的及减刑的保辜三种。
确定因果关系是唐代保辜制度的一般功能。因果关系的保辜强调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损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谓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为刑法所规定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根据斗讼六,若受害人在保辜期限内死亡,即认为加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不论尊卑、良贱及罪轻重”,对加害人应“依杀人论”。若受害人在辜限外死亡,或者虽在辜限内死亡,但因“他